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中)

通常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就产生了争议。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

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本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法院存在过分依赖医疗鉴定意见,甚至“以鉴代审”的现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同时,不少建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其实不然,可能建筑企业所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也可能出现经司法审价的价格在考虑鉴定所耗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比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价款还低等等情形。因此,在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时,企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再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判断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利与弊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不得申请司法审价三种情形

内容请阅《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上)》

二、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 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有争议”是指各执一词并都有一些证据但却都不足以推翻或否定对方的观点和证据;“事实”是指还原或揭示真相,不是主观判断或否定、认定事实。

工程造价鉴定并不是全盘鉴定,而只是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实践中,有的审价单位会超出双方的争议事实范围,对无争议事实范围也作出鉴定,对此,法院不应组织对该部分超出范围的鉴定内容进行质证,即使法院提出要求质证,建筑企业也有权拒绝质证。另外,工程造价的鉴定内容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核查、确认,而不是对与争议相关的合同或其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处理,如

有的审价单位在未经法院判决的前提下擅自确认承发包双方提交的施工合同无效,于是抛开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以其他计价方法进行审价等。建筑企业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对

此加以注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一)质量鉴定机构资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材质检测的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 条:“施工人员对涉

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如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 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 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

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名,其中1 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 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 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是进行下步工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二)工程造价鉴定单位的资质

目前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存在多套管理体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高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只要鉴定单位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企业鉴定资质或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名册或者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名册的,均可视为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

需注意,鉴定单位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作为司法造价鉴定资质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38 条规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造价鉴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事实上,即使超越资质等级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非必然无效。实践中,如果该鉴定单位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鉴定意见作出后,仅以造价鉴定单位资质等级不够,主张鉴定意见无效,并未提供造价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事实依据,该超资质鉴定的造价鉴定意见仍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72 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发包人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38 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

四、鉴定的计价依据法院在鉴定单位开始造价鉴定前需先行确定鉴定的计价依据,作为结算的口径,而如何确定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往往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中,原则上应遵循有约定按约定的计价标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实践中,仍有部分特殊情形需引起注意。

一)合同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16 条第1 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那么,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能否也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未完工程的当事人能否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第58 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比如福建高院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除非发包人同意,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权利对等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发包人也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比如

浙江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无效的,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的前提条件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未完工,自然未竣工验收,但过程验收均合格的,是否能适用该条规定呢?我们认为该条中的“竣工验收合格”包含了“过程验收合格”,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只要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均可适用该条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 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 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从对这两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可知,即使未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对完工部分,应视为已竣工验收。

2.固定总价合同

如上文所述,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总价结算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存在偏差的情况下,如果非设计变更导致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 条规定,合同总价通常不作调整,当事人请求造价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条款结算工程造价,如果合同约定发生设计变更不予调整的,原则上法院仍应认可该结算原则。如果工程的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确、或者人工材料价格异常上涨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在约定的固定总价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否定固定总价结算的原则。

3.合同解除

工程价格结算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即使合同解除,依据《合同法》第

98 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通常来说,固定单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及承包

人实际已完工程量计算,固定总价合同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计算,当事人主张按照定额结算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的报价通常是基于全部工程完工的,中途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的,工程可能只完成一部分,如果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按已完工程的比例结算,可能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并将使违约的发包方获利,显然不符合“任何人不能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为此法院仍可能基于“公平原则”采取其他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市场价优先,也可选政府指导价(定额价)《合同法》第62 条第2 项规定: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 条第2 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造价并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鉴定机构给出了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参考标准时,一般应当根据市场价进行判定。

所谓定额价,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拿上海市来说的话,实际上就是按照上海市的2016 定额或2000 定额来计算。由于定额的水平实际上并不是市场价格水平,往往比市场价格要高,在此情况下,往往对承包单位比较有利的。

案例:(2011)民提字第104 号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公报案例2012 年第9 期[总第

191 期])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三)黑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当

21 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1 条将是否经中标备案作为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并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需注意的是,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构成黑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较早,第21 条的规定较笼统,并未区分是否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及中标是否无效等情形,为此各地高院在坚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原则的基础上,多出台指导性意见对黑白合同的结算进行细化。现阶段各地高院的普遍观点为,中标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又不尽相同。

北京、浙江、江苏高院规定,无论是否为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只要当事人进行了招标且中标备案合同有效的,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未经招标或中标合同无效的,无论是否备案,均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安徽高院规定,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进行了招标且中标备案合同有效的,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非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或中标合同无效的,无论是否经过招标或备案,均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方案

广州金融街海珠区石岗路项目 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方案 广州金融街海珠区石岗路项目部 2017年11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工程概况 (4) 三、检测鉴定目的及鉴定范围 (5) 四、检测鉴定技术要求 (6) 五、检测鉴定主要内容 (7) 六、检测质量保障措施 (23) 七、检测安全及文明作业措施 (25)

一、编制依据

03:2007 13其它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 称 广州金融街海珠区石岗路项目 工程地 址 广州海珠区石岗路 建设单 位 广州融辰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基坑支护设计: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建筑结构设计: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 位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西南部珠江北岸,通过石岗路和工业大道与广州市中心连通,北侧为新滘西路,南侧及东侧为规划道,西侧接一片市政绿地,属于轻工厂区用地,现场地形地貌条件较为简单。该项目拟建5栋建筑,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3层、地上39层,建筑高度120m,总用地面积56209㎡,设计总建筑面积为108787㎡。本工程±0.00相当于绝对标高+9.30m,现场地面绝对标高为+7.20m~+7.90m,现场地面相对标高为-1.50m,基坑开挖底相对标高为-12.85~-13.55m,基坑开挖深度为12.05m。项目建筑分类为一类超高层建筑,建筑性质为住宅、沿街商业及配套公建。配套公建托儿所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是多层公共建筑,其中一层层高为 3.900m;二层层高为3.900m;三层层高3.650m;±0.00相当于绝对标高+9.15m。 三、检测鉴定目的及鉴定范围 1、检测鉴定目的: 通过对建筑物结构主体进行抽检,并根据检测结果和工程相关设计资料进行结构分析验算,评定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施工质量,为建筑物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2、鉴定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的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内容、送鉴材料以及受理主体和受理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否则,鉴定无效,只能重新委托鉴定。所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 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

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鉴定事项:对滨水?天玺1、2、3、5、6#栋已完成桩基及1、2# 栋 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7年12月28日 鉴定日期:2018年03月12日~2018年03月26日 鉴定地点:岳阳市八字门营盘岭路与花子山路交汇处 在场人员:。 鉴定对象:鉴定资料: 1、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2017年5月出具的《滨水?天玺住宅小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2、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7年9月出具的滨水?天玺住宅小区全套设计施工图。 3、岳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滨水?天玺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编号:2017FW00914(430600)-S180120 001-SB)。 4、岳阳市科正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17年12月 出具的滨水?天玺1、2、3、5、6#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一套(包括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单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桩底3d或5m持力层检

测报告、桩端持力层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2018年1月出具的 1、2#栋地下室结构检测报告。 5、湖南省资源规划勘察检测中心于2017年11月出具的滨水?天玺1、2、3、5、6#栋桩基持力层3d或5m持力层检测报告。 6、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所用钢筋、商品砼、水泥等主要材料合格证、见证取样检测试验报告,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记录,预拌砼施工记录,预拌砼坍落度检查记录,砼灌注桩及其钢筋笼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地基验槽及桩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子分 部工程报验单及施工情况说明、工程沉降观测方案及观测数据等工程技术资料。 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于2018 年3月6日联合出具的滨水天玺地下工程自评报告1份。 二、检案摘要 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水?天玺住宅小区,位于岳阳市八字门营盘岭路与花子山路交汇处,由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责地质勘察、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设计、湖南广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该小区工程采用旋挖钻孔灌注桩,桩基工程于2017年7月31日开工,2018年1月10日完工。因需补办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特委托我所对1、2、3、5、6#栋已完成桩基及1、2#栋地下室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三、鉴定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XXXX^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 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吕松江 〈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 523071〉 1、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城市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也日益快速发展。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越来越重视,因而涉及建筑产品质量纠纷、相邻建筑损害纠纷等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严重的必然诉之法庭。较之一般民事纠纷,建筑工程案件往往有影响因素复杂、证据保存缺失、投资或损害金额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因此科学客观地解决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正确对待的头等大事。 大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本文试以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准则,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顺序性等特点。因果关系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先行后续,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仅仅“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它虽然同样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和确定,服务于特定目的。侵权行为法的任务是矫正由侵权损害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具有救济法的属性,填补损害是其基本机能。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民法学界有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关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条件和结果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但偶然的因果联系也是因果关系,偶然的原因即条件也理应认为是原因。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可以将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必然引起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中有关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相关事宜。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造价纠纷问题,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观点,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一级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又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产生的纠纷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基本的原则是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审判人员应避免审判权的不当转移,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超越职权、“以鉴代判”,而是应当在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约原则。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虽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审判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重视,导致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得以保证。这是一起通过剖析所代理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着重对审判实践中造价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从约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形和对策所进行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985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范文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事务的。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_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是怎 样的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必须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使用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方法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测,并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进行数据确认,然后,对现场确认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分析和计算,对工程整体做出鉴定结论,并出具《某某项目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进行各种各样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最具有法律效益的鉴定方式,其中有一种司法鉴定叫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

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司法鉴定程序 1. 司法鉴定申请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 3.1 司法鉴定协议书 3.2 司法鉴定范围 3.3 司法鉴定技术 3.4 司法鉴定现场 3.4.1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3.4.2 现场鉴定人

3.4.3 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鉴定意见 3.5.1 标准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鉴定意见(只是提供给法院审判的依据) 3.6 司法鉴定咨询 3.7 鉴定时限 3.8 终止鉴定 4.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 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必须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使用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方法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测,并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进行数据确认,然后,对现场确认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书样本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书样本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书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协议书甲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乙方: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及甲方客户进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司法鉴定等相关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或进行司法鉴定,并支付咨询报酬。 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作期限和方式 一、合作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如未续签,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合作方式::甲方就其业务需要向乙方进行司法鉴定咨询,或委托乙方对其客户或其客户的侵害对象进行司法鉴定,或委托乙方参与诉讼,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就甲方的委托咨询、鉴定事项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参与处理 诉讼事务。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进行技术咨询与鉴定的内容、方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1、司法鉴定咨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刑事伤害、意外事故、医疗费合理性的审核、医疗时限、续医费、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死因分析、毒物鉴定(如酒精)、医疗纠纷、亲子鉴定、个人识别、微量物证(如交通肇事车辆的遗留物等)。 22、处理以上有关案件及内容的鉴定事务。 33、作为鉴定顾问协助甲方及其客户出庭、并进行质证及诉讼,包括诉讼前的准备、诉讼过程中的出庭质证等。 二、咨询与鉴定报告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报告。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咨询与鉴定,并向乙方出具《技术咨询//司法鉴定委托书》,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就甲方委托的该案件中有关所有司法鉴定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并就鉴定结果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 乙方出具的咨询、鉴定报告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乙方应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本协议项目的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 1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资料,乙方一般在日内完成技术咨询与司法鉴定工作(复杂案件的完成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出具咨询报告书或司法鉴定书。 22、乙方有义务就其向甲方提供的咨询、鉴定结果,积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事故)鉴定的监督

建设工程因套用合同单价的仲裁参考模板

建设工程因套用合同单价 的仲裁

篇一: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价款结算引起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通过仲裁机构裁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 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

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仅供参考) 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开展工作的复杂性。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二)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程序的严格性。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察的隐蔽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

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屋质量鉴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执法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xx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驻温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1)企业驻温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温负责人、驻温技术负责人)和拟派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2)身份证; (3)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 (5)上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 9、《温岭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外地鉴定企业进温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鉴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清出制度。 四、建立鉴定企业在温鉴定业务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在温业务开展情况。 五、鉴定企业在从事鉴定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xx年限及总体鉴定结果,经现场检测、编写、验算、审核、批准等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 十二、建设业主办理房屋质量鉴定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一式三份);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备案表》(一式三份); 3、规划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盖章); 4、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盖章);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盖章); 6、工程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房屋开工日期证明材料; 7、鉴定合同与鉴定方案; 8、构件的检测报告; 9、沉降观察资料; 10、可靠性分析与验算计算书; 11、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审 查认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备案的原因书面反溃 十四、加强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鉴定机构及建设业主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及施 工图纸的归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十五、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在签订鉴定合同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 备案手续。房屋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可靠性达不到Ⅱ级及以上的,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鉴定机构及其 鉴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接受监督,配合检查。 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为鉴定机构招揽指定业务,干预鉴定正常工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范文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合同签订日期: 201X年X月X日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筑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现行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依据《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予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层建筑面积: M2 工程造价: 万元 第二条检测内容:

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该工程相关检测项目: 第三条检测收费: 根据豫发改收费1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商定:1. 检测费暂定元整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县,身份证号为: ,联系方式。 因等事宜,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1、损伤程度;□ 2、伤残程度评定;□ 3、诈病、诈伤鉴定;□ 4、医疗纠纷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 6、活体年龄鉴定;□ 7、男性性功能评定;□ 7、□ 8、听觉功能评定;□ 9、视觉功能评定;□ 1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1 1、医疗费合理性评定;□1 2、后期医疗费评定;□1 3、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1

4、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1 5、治疗时限评定;□1 6、法医临床鉴定文评审查;□1 7、其他: 。该鉴定事项为□ 初次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采用的鉴定标准为: 。鉴定事项用途: □ 1、诉讼;□ 2、仲栽;□ 3、调解;□ 4、其他。 其他要求: 。 委托单位: 201X年X月X日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范文三 X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被委托人: XXX,性别, 201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 委托鉴定事项: 一、伤残等级; 二、误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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