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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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

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次挂牌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备案文件形式不完备的,北金所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予以补正;补正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融资人放弃

本次备案;北金所以合理方式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

第三章挂牌和转让

第十五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挂牌。

第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须通过北金所转让,北金所可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匹配及其它转让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竞价成交等转让方式。

第十八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第3个工作日起,北金所终止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转让申请。

第十九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每期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应满足实际持有人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条件。

第四章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一条北金所协助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合格投资者;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及法律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前,应签署风险揭示书,知悉债权融资计划风险,并将依据融资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融资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融资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融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人应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文件。挂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首期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2个工作日披露挂牌文件;后续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1个工作日披露挂牌文件。

第二十八条融资人在债权融资计划完成产品信息初始记载的次1工作日,须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公布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融资人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应通过北金

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融资人应在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向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北金所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尊敬的投资者(以下亦称“您”):您正在签署的是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武金所”)的网上金融资产账户注册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一旦签署了协议,则表示您完全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同时也表示您已经充分理解及接受本协议所附的《XX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提示书》。 第一条注册 1、投资者须自愿申请注册成为武金所的个人注册投资者,成为武金所的特定投资群体,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为个人注册投资者注册金融资产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于记载个人注册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权益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变更以及注销等服务。 2、投资者成为武金所个人注册投资者,参与武金所挂牌的债权、收益权、其它权益类产品等产品(以下亦可统称“产品”)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自愿申请注册,接受武金所管理; (4)满足产品的认购门槛并符合该产品风险等级要求; (5)武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您接受本协议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即表示您承诺本人具备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产品认知能力、投资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却又接受本协议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或损失。 4、投资者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武金所相关业务规则。 5、投资者同意由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以下称“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用于账户注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者同意,通过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交注册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投资者通过合作渠道的注册申请确认成功后,将获得武金所注册的账户,该账户具备权益登记及托管功能。 8、投资者应保证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重要提示 在您申请注册账户,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时,请务必理解并知晓以下事项及风险: 1、产品发行人是指在武金所挂牌产品的发行人。武金所和合作渠道不对产品发行人资质实力及挂牌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精品文档-债权融资计划信托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 XX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医药”)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承办律师”),担任XX省XX医药有限公司XX 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所有文件,并就设立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问题向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XX医药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如下保证:(l)xx医药及其他机构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确认函;(2)XX医药及其他机构保证其所负责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XX医药、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行性报告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 行性报告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商业计划书 2015年4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概述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二)项目地点:沣东新区。

(三)项目发起单位: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控”);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本”); (四)项目规模:该项目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五)经营理念:本中心依托于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响应国家“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发展计划,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特点,专业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投融资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本中心主要通过互联网,为××省、西北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各类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股权、债权)服务,为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投资、资产流动服务、存量资产挂牌交易等服务,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投资、资产配置和理财顾问服务,推动××金融业繁荣和经济发展。 (六)项目定位:本中心致力服务于国家西北部大开发,服务于全省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于省内外安居工程、基础建设项目融资,以及解决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拟打造交易模式领先、服务一流、功能齐备、西部独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功能 1、提高市场效率。通过项目与资金的高效对接,探索出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平投资机会,为金融资产的配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 背景介绍 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 1、产品定位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 2、制度体系 3、产品特点 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2 14:15 | 点击率:1934 |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申请成为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六)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 (八)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自从 2009 年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概念和形态推出以来,各地都开始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 交易所的建设, 并以此作为建设金融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 其中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天津金 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典型特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筹建之初采用“一个市场、四个板块”的战略布局,下设信贷资 产板块、 金融国资板块、 私募股权资产板块和信托资产板块四大业务板块,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 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 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 2010 年底开始,限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重点业务——信贷资

产转让业务几乎停滞。 同时, 金融国资业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 偶发性强, 波动性大。 因此, 2011 年以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金融国资业务这两大基础业务 尚无形成可观交易量。 有鉴于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金融产品创新抵御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2011 年上半年推出了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量。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产品的 不断创新,丰富交易所各类金融产品,逐渐摆脱金融国资业务的瓶颈。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该交

易所自成立起来, 凭借股东资源开展传统的金融国资业务和不良资产处理业务, 但不良资产处理 业务并非主流金融业务,所占金融资产总比很小,且规模不断萎缩,因此交易量不佳。 2011 年以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直努力突破传统业务的局限,逐步开展产品创新, 从最初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 信贷资产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 到现在的信托、 保险、 基金、 租赁、 项目融资等多品种、多层次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从下图的统计数据对比来看,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已经成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干业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2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 一、前言 金融资产交易所本质上就是一种产权交易所,英特殊性在于交易品种就是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中演化而来得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通常就是企业得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按照IMF定义'金融资产包括通货币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与其她股权、保险准备金、货币黄金与特别提款权、金融衍生产品与其她应收应付账款,其产生与发展有特定得历史背景与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得快速发展,各类金融资产规模呈井喷式增长,近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增长迅速,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得总量就是63万亿,2011年底为202万亿,在6年得时间里面,中国金融资产得总量翻了两倍以上。金融资产得井喷增长迫切需要一个专门得交易平台完成, 在这样得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就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与创新得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就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得,也必将为时代发展做岀自己得贡献。 二、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得发展现状 在金融资产大幅增加得同时,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同时雨后春笋般岀现。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具有如下儿个特点: (一)成立时间晚但发展迅速 20W年5月21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天津注册成立,这就是我国首家正式成立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 R,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所在北京注册成立,继天津、北京之后,重庆、河北、武汉、上海、深

圳.四川、安徽.福建等地也陆续出现了金融交易所,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共成立了家金融资产交易所。 (二)以服务所在地为主产品结构丰富 在服务范ffl上,除了北京、天津金融资产交易等几家所而向全国服 务外,大部分其她金融资产交易所以服务所在地或区域金融资产交易为主;在股东结构上,大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发起方;在产品结构上,不仅包括股权.债权等传统金融资产得交易,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也包含了私募.PE等衍生品交易与相关投资咨询业务。 (三)资源优势突出,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近年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资产转让.流转中得优势开始显现: 一方而,它就是一个横跨金融各个领域得公共交易平台,有大量各类得基础资产.金融产品与大量得投资人资源,交易成木相对较低;另一方而,大型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控制经验远远高于早期管理不规范得小型交易所。 三、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情况 木文共列举七家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即北金所、天金所、陆金所. 深金所.重金所.海金所.安金所等(详见附件)。 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业务规模、交易产品、发展速度、融资能力方而有着不错得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流转市场得形成与发展,提高金融资产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如下几个方而得问题: 一就是部分交易所资金实力无法满足企业业务发展需要 虽然我国注册资产在亿元以上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占半数以上,但个别交易所仍而临资金瓶颈问题。以天金所为例,该交易所业务发展能力全国 四.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中存在得问题

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条件是怎样

一、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条件是怎样 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1]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办

1、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 2、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D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 (参考版本)

声明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目录 第一条定义3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5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5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6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8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9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10 第八条信息披露13 第九条利息和本金的资金划转13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的后续经管14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14 第十二条先决条件15 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17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20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21 第十六条保密22 第十七条转让24 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24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2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26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27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28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28 第二十四条附则29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 为规范债权融资计划承销行为,明确融资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规则,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权融资计划: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1.2融资方:指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联合融资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一、近期金融形势 进入 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 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 现,截至7 月末, M1 余额 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 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 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 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 都比较清楚。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 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 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 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 中! 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 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 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 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 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 二、北金所简介 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 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 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 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 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中: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服务:北金所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 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2)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服务:经中国人民银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 (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 (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

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

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备案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 70号)、《AA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融资人应向债权融资计划合格投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AA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文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备案相关部门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北金所指定的系统对指定投资人披露,接受指定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备案相关部门收到融资人备案文件后,对备案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予以受理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进行核对;要件不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可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备案文件。 第六条备案相关部门在核对工作中可以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备案文件;可以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它有关资料;可以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七条备案相关部门认为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向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补充信息的复评意见。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应于收到复评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相关部门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仍不完备,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申请。未出具申请,或在备案核对阶段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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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一、债权融资计划简介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三、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融资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信息记载、转让、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 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 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

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 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银行流程(主承销商流程)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在银行内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附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

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

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第二章参与机构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各参与机构应明确职责范围并切实履行。 第六条【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主体。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体,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主体;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1目的 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交易细则。 2范围 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 2)凡本交易所规则中已规定事项,即使未在本交易细则中重复规定,也均适用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及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事项、交割事项等。 3)对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本交易细则中未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和权限 4.1交易部 负责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5工作程序 5.1交易基本原则 1)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规范、审慎、竞争交易的原则。

2)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原则:鉴于不良金融资产其本身普遍存在瑕疵及存在价值判断准确性及可靠性难度等方面的特性,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及有效性等,本交易细则特规定: a)转让方通过本交易所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其未明确披露适用的政策规定、内部规定或内部决策、受让方主体资格等为由对抗受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5.2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 5.2.1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所交易的: 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 5.2.2来源方面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 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 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 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 5)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 (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 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转让方、投资方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不良资产交易开立业务账户、转让信息披露、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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