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协议性质和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摘要: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使我国行政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焕发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弊端,本文将对此作简单分析。

关键词:行政调解;民事合同;效力

作为行政调解最终能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完全取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在我国近几十年来一直是讨论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2002年我国最高法院确认了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是成为行政调解亟待解决的问题。2009年7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使我国行政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焕发了新的活力。笔者试图从《意见》出发,通过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分析对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界定并分析《意见》对行政调解协议的确定所产生的一些弊端。

一、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

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 ()甬人调字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列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我委予以调解。我委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前,我委已经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与义务。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共____页第____页

人民调解协议书样本

人民调解协议书样本 编号:(2003)×调001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2002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 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2003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南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或因疾病死亡都可以定工伤; 2、具体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被许多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近年来,我国正处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多样,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是,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一直都是模棱两可,导致许多人民调解的案件又进入司法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纠纷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现代社会,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确认,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矛盾纠纷显得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 目前,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的改革试点,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了新的理解和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我国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伟大探索。据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进行探析: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概念厘定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从参与的主体上看:一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二是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20XX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法律都有具体规定。从形成的内容上看:即是发生纠纷的当时双方意在解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应具有履行的可能。从当事人双方意志上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人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化处矛盾纠纷的结果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协议

律师调解协议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185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律师调解协议书正式样 本

律师调解协议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律师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调解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方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委托)。 甲方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理由进行分析认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2)X法确字第54号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75年3月14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刘坪组,农民。 申请人:刘XX,男,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XX省XX 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刘坪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刘XX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XX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被告刘XX拆除已砌围墙,退后1.2米,在双方原宅基交界处砌墙(宅基交界已双方宅基地证为定界依据)。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 X X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2)X法确字第55号申请人:韩XX,男,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农民。 申请人:贾XX,男,生于1962年6月30日,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韩XX与申请人贾XX 承包地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XX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重新划分两家承包地,被告贾XX占推整以后承包地1.32亩,原告韩XX占推整后承包地0.88亩; 2.双方承包地交界按现场丈量定界为准,以后不得再以此发生纠纷。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X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X X X

司法确认申请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用)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案由: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 申请事项: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劳务纠纷,于2016年5 月25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xxxxxxxxxx 乙方: xxxxxxxxxxx 甲乙双方就xxx劳动期间左眼受伤失明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八万五千元整。 乙方表示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二、履行方式。 甲方分四次给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金: xxxxx年5月28日,甲方第一次给付乙方现金壹万元整; xxxxx年6月30日之前,甲方第二次给付乙方现金贰万元整; xxxxx年7月30日之前,甲方第三次给付乙方现金叁万元整; xxxxx年10月30日之前,甲方第四次给付乙方现金贰万五千元 整。 三.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遵守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壹万元。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生效。 现请求x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 xxxx年xxxx月xxxx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律师调解协议书示范文本

律师调解协议书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律师调解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律师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调解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方委托)。 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委托)。

甲方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理由进行分析认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协议书如何写.doc

调解协议书如何写 调解协议书如何写?那么,下面就由我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调解协议的功能 如前所述,调解的优势和目的在于避免诉累,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的书面载体,在写法上应以该目的为导向,避免新的争议的产生,确保调解方案的可履行性,并强化其自动履行的可能。 为了实现这些功能,一份调解协议应当做到:1.通过充分声明或引入见证方,避免因事后反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引发撤销或变更之诉;2.完整、严谨地将权利义务内容固定下来。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合法、明确、具有可履行性;3.通过精确的表述,尽量限制对同一条款作出不同解释的空间,以避免引发新的争议;4.明确违约责任,通过设置增加违约方成本的条款,增加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5.虽然调解的目的是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仍应预见到后续诉讼等程序的可能,协议中应确定一些基本要素,为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减少障碍。 二、调解协议的结构及各部分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详尽的调解协议的结构可能包含:标题、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关键词定义、事由叙述、声明与保证、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权利放弃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见证条款、生效条件条款、管辖条款、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清洁文本条款、签订时间和地点等等。根据纠

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纠纷主体的身份和关系的不同,并非每个项目都为必需,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舍。 1.标题 调解协议的标题应当体现出该文件是纠纷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 一致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均可,也可进一步写明纠纷事由。 2.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身份资料。自然人至少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需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地址。相应的身份证件需复印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身份资料记载不明的调解协议对义务方的约束力可能大打折扣,而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不能自动履行,须经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后续的程序中也需要提供详细身份资料。 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将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主要是年龄、身份及授权。订立调解协议时需注意核实参与方是否具有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作出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的实质性意思表示的能力及权限。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时,需记明代理人身份资料和授权权限。如有独立的授权委托文件,需与身份文件一并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以免委托方事后否认。 为方便协议行文,通常在此部分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等,后文则以甲方、乙方等指代。起草调解协议时需格外注意核对指代的一致性,以免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因混淆而造成争议。

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之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且《继承法》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规定,而对遗产继承协议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继承人私自对其处分,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权虽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但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处分只是对物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没有本质关系。 且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遵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两原告与被告都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互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且协议内容对继承人张军都是有利的行为,未剥夺继承人张军的继承权,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法》是鼓励继承人之间自主协商确认财产的分割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应为有效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履行。 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依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在本案中,继承人张军是未成年人,虽然几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涉及到其应分割的财产,但继承协议内容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对其是有利的行为,也是为其获利的协议。 因此,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一、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吗 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继承纠纷时主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

高法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仲裁及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方式-课后测验-100分

仲裁及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方式课后测验 10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A.15 ? B.20 ? C.30 ? D.45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4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公证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免费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也是免费的 ? B.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公证的时限都比较短 ? C.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律执行力强于公证,不是所有公证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D.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条款要求的范围相对较宽松,具有较好的包容公证性 我的答案: BC 2 . 以下哪种类型纠纷适用仲裁解决? ? A.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 ? B.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 C.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 ? D.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 我的答案: ABCD 3 . 以下对仲裁的特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 A.意思自治、自愿仲裁 ? B.专业仲裁员审理案件 ? C.对仲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 D.不能自主选择仲裁程序、一裁终局 ? E.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但仲裁机构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分析

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分析 摘要:调解是我国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是众多调解方式中的一种。法院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并不是简单的双方合意,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会出现各种问题,并非只是单纯的有效无效的认定,应当对不同情况下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的约定。 关键词:调解协议;法院调解;效力认定 1调解协议的类型 调解是指两方当事人出现纠纷时,有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帮助沟通,协调双方交换意见,适当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供双方参考,最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活动。在我国,目前调解主要有以下类型: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在其他第三方组织下的调解例如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不同的调解方式形成的不同种类的调解协议各有特点。调解协议书则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因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不同,调解协议也有不同类型。1.1法院调解协议。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经人民法院确认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此协议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几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需要将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即具有强制执行力。1.2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当有民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寻求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当事人对调解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形成的书面协

执行和解协议-律师版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数额,结合被执行人已偿还情况,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债务偿还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债务总额及相关费用 1、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友好协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总额(即,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xxxxx元(大写:xxxxxxx整),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数额承担偿还义务。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完成上述债务总额的偿还义务后,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如已申请执行)等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统一对受理法院承担或缴纳,被执行人不承担除约定债务总额之外的其他清偿或支付义务。 二、资产处置及债务偿还 1、被执行人承诺在约定的资产处置期限内通过对自身资产的逐步处置及偿还完成本协议约定债务总额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在该约定期限内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所收被执行人每一笔款项均应当向被执行人出具相应款项数额的收据。 2、在上述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查封之资产实施处置的,上述资产的意向购买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执行

法院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以被执行人获得解除查封的法院裁定为准),以确保上述财产获得合法处置。 资产处置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暂不对被执行人处置未查封的相关资产的行为进行任何干涉(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查封、以其他形式阻止转让完成等)。 3、资产处置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所得的价款,按照如下比例分配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 %)、xxx有限公司( %)、xxx( %)。上述三方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资产不在该分配范围内。 4、任何资产的处置均应适用公允的市场价格。资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应积极协作,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被执行人应坚持处置过程公开、透明原则。被执行人有义务将资产处置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涉及被执行资产或已查封资产的处置的,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积极协调法院解封或监督以顺利完成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 5、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处置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其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约定债务总额 %的偿还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约定债务总额剩余 %的偿还义务。被执行人未在上述六个月内完成约定债务总额的偿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生效前的债务总额扣除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三、偿还效力 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述约定债务总额的偿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面终止。涉及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应配合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终结手续。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参考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2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人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七条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立案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案件,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受理确认。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 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当即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统一编立“民调确字号”、“商调确字号”、“商外调确字号”、“知调确字号”案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协议审查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立案后及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进行审理。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应理解为,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及限定,也就是说,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执行协议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范。调解协议由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合意、自愿达成,当事人没有受胁迫、欺诈,且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第二,人民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即设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约束力即产生,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多种方式督促履行的行为,或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或判决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哪些方法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

定的义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纠纷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才能最终实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目的。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也存在少数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实践当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多采用以下督促方式。 第一,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纠纷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对于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不自觉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其进行教育,劝导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依靠群众。召集当事人近亲属和有助于纠纷解决的相关人士等召开现场会,指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错误,众人劝说,借助群众的力量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四,制定履行方式。对不能一次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帮助当事人制定分期履行的方式。 第五,社会舆论。对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可以采取公开方式,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督促其履行。 第六,划拨。对于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有单位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与其单位联系,在单位帮助下,从收入中合理扣除。

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2021律师)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788-37 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2021律 师)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2021律 师)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最新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年××月××日××时××分,××驾驶××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号为××号本田轿车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陵路交叉口时,遇××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长江东路,××号轿车前部右侧碰撞××,致××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医药费用另行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义牙更换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 2、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一次性将××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否则自愿承担30000元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甲方和××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

和解协议书法律效力.doc

和解协议书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笔者认为,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 具体理由有: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2、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 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但和解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和解协议是当即履行,则执行程序也告终结。 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书执行。 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行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 4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而不是诺成性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原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时和解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如果全盘否定和解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上会放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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