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理赔实务及案例分析

财产险理赔实务及案例分析
财产险理赔实务及案例分析

现场查勘要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或报损,进行现场核对工作,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和整理。损失的定量操作–如果是火灾的事故,必须通过现场做清点计算工作,尤其要根据火烧现象估计火烧的程度。

分类、核对保险标的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房屋

?装饰或装置

?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

?办公设备

?在建工程

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

?来料加工

现场查勘方法:

常用方法

按类别清点-(固定资产、存货)

按区域清点-(平面图、功能区、摆放位置等)

按帐面清点-(财务帐、设备卡、仓库帐、生产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等)

非正常方法(现场破坏或时间限制或灭失或其他条件限制)

抽查-(选定方法、明确标准、合理比率、结果确定)

复原推算-(按特征如体积、位置、使用或生产等)

资料推算-(无现场、无实物;按相关资料用逻辑分析推算)现场查勘注意点:

必须有清楚、详细的记录

必须有对应的图片、资料等现场支持依据

对待有差异、分岐部分,应必须分析,查找原因,寻找解决的方法,力争在最佳时机合理解决。如果工作复杂,可以先易后难。

转换角色,自我检查清点工作的合理性,以平静的心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解释。

现场清点中尽量避免谈保险责任、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问题。 尽量在现场完成数量清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案例分析(承保不规范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控制?有效的现场指导及施救措施

程序、时间、人员组织、专业技术等

?尽快完成充分的现场取证

无论是否保单责任成立,仍需按程序操作

?事故原因判断准确,明确责任

?正确理解保单条款及法律规定

例:来料加工,标的物的变化?定损,结案快速准确,标准合理,尺度适中。

?专业对口,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避免失控

?避免诉讼

?选择有经验的公估公司或专家顾问

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理算及方法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装修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用品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重建或重置还是修复,

2.了解设备的性能、原状、使用年限、购置价格

3.分析了解恢复方案及标准,事实依据,修复或重置的内容与原标的物的对比。

4.市场调查、供货商咨询、同类比较需考虑的问题:

恢复方案及费用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是什么?正确的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损失后的影响因素,如精度、性能、产能、寿命、强度等

是否是同性能,同功能,同型号,充分体现补偿原则

是否有改善、提高、增加的因素是否是易损、易耗损失理算及方法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来料加工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是否可再利用,以往处理的手段和方法

2.存货的功能、原始状况、保存及生产情况、购置价格或生产成本、生产标准

3.原材料的来源、等级、现市价、供需关系

4.产品的销售现状、市价、

考虑的问题:

再利用的价值、全损的残值、处理的方法和依据

影响因素,如热量、水、使用、质量等

是否存在滞销品或贬值的,充分体现补偿原则

不合格品或退货的问题

税金,如海关税、增值税

损失理算及方法理算方法及基础

?现场查勘记录

?相关资料的分析

?专业技术运用

?保单条款的规定 案例(理赔实务操作实例)重置价值与实际价值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质的规定,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二是量的限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因此,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是以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的价值,以现金赔付。即以现金赔付被保险人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即实际价值。

重置价值与实际价值?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保单对重置价值定义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 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崭新的状态或标准。保险标的的理解与区分?保险单规定及列明的保险项目或清单

?投保时的意思表示

?事实情况

?非保险标的与不足额保险

?投保时与保险期间

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管理资料?经营资料

?专业资料

?行业资料

?市场资料

?财务资料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省集中实施方案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省集中实 施方案 为提升承保盈利能力,全面加强理赔成本和风险控制能力,构建省级分公司对理赔关键环节的管控体系,推进理赔管理模式创新,公司决定全面推进理赔省集中工作。为指导全系统顺利开展理赔省集中工作,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省集中的省级分公司要参照方案中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公司改制上市以来,理赔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面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公司需要通过理赔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控制赔付成本、提升专业能力、降低运营风险,支持公司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实现。当前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赔付率高于主要竞争对手;理赔管控链条长、管控节点分散,理赔定价标准不统一;对赔付率较高的地市、县区分支机构和人员过度授权;赔付数据质量不高,赔案真实性有待加强;理赔线资源有待整合,人均劳效不高,案均理赔成本较大;理赔专业人才数量和技能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对保险公估机构、代理机构、修理厂等外部资源的依赖增加。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进理赔管理模式改革至关重要。更大

范围的管控集中是公司理赔管理改革的趋势,可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必须坚决推进,快速推进。理赔省集中是推进公司理赔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步骤,是顺应行业趋势,适应监管要求,强化效益第一,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 理赔省集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垂直管理、集中管控、统一流程、就近服务”工作方针,按照“前台操作标准化、后台管控集中化、手段支持IT化”的总体思路,依托理赔省集中的管理操作平台,实现省级分公司对规定范围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及关键环节的集中管控。 (二)理赔省集中的原则 理赔省集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持客户界面友好,提升服务。省集中后的理赔业务处理流程要站在方便客户的角度加以优化,不给客户增加额外的成本,不降低赔案处理效率,进一步加快小额赔案的处理速度,保持查勘、票据收集、支付等接触客户界面的就近服务,确保理赔服务品质的稳步提升。 2.强化规定范围赔案和关键环节的后台管控,降低成本,防范风险。按照二八定律,应用IT系统集中管理赔付金额占比80%,数量占比20%赔案的核损核价核赔,降低赔付成本。同时集中控制理赔关键风险点,防范多层级管理和关键环节分散操作的经营风险。 3.提升专业技能,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依托信

保险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分析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案情】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 年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 年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启示】 本案反映出两方面问题,第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合法性和经济性是保险利益的两个特点。本案中张某对保险车辆拥有抵押权,由此决定了其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张某虽然并不占有使用车辆,但并不见得没有保险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各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案例分析二:“借名”购车连环纠纷

财产保险实务习题1

财产保险合同 一、单项选择 1、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A. 由保险人提出要求 B .由投保人提出要求 C.经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 D.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2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 ) 的利益,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并代其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和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保险人B .自己C .投保人 D .受益人 3 、在损失发生后对损失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的中间人是( ) 。 A. 保险经纪人 B. 保险公估人 C. 独立代理人 D. 专用代理人 4 、下列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介人的是() A 保险人 B 保险代理人 C 保险经纪人 D 保险公证人 5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 保险标的 B 保险人的赔偿行为 C 保险人的给付行为 D 保险利益 6 、保险代理人开给投保人的单证是() A 保险单 B 保险凭证 C 暂保单 D 批单 7 、在下列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继续有效的是() A 火灾保险合同 B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C 责任保险合同 D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8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称为()。 A 保险费 B 保险金额 C 保险价值 D 保险利益 9 、有关保险主体,财产保险合同比人身保险合同少一种人,即()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10 、()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A 、保险事故 B 、责任免除 C 、保险责任 D 、保险期间 二、多项选择题 1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 A 、保险单 B 、保险凭证 C 、暂保单 D 、有效投保单 2 、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保险经纪具有独立代理人的某些特征 B 、是以投保人的名义进行的中介行为 C 、是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故其佣金由投保人支付 D 、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法律后果 3 、保险合同的自有特征包括() A 、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B 、是附合合同 C 、双方的法律行为 D 、最大诚信合同 4 、投保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 、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D 、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5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可以有多种计算方法,它们是()。 A 、按时间计算 B 、按保险事故发生的次数计算 C 、按航程计算 D 、按工期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案情】 10年3月份,xx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 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 局自首。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 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 车前往的事实。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 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 主徐某。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 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 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 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 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 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 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车主、出租店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观点及策略】 因受害者家属系本人发小,事发第二天便赶往金华,在安慰陪伴之余,与陈律师一起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理清思路,边与保险公司交涉边准备诉讼。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后,于两周后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事事蹊跷,乍一看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我方都极其不利,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经过缜密思考不断探讨争论,我方在庭上表述了应当理赔的理由。如下: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2010年《保险原理与实务》习题集-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单元练习题(2010年版吴定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在财产保险中,狭义财产保险包括( C )。 A.责任保险 B.信用保险 c.财产损失保险 D.财产保全保险 2.在财产保险的概念中,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A )。 A.物质财产 B.信用 C.侵权责任 D.合同责任 3.在财产保险中,财产风险具有多样性的原因是( B )。 A.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中具有法律责任和信用行为风险 B.财产形式的多样性 C.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D.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 D )。 A.有形财产 B.无形财产 c.责任 D.有形财产中的普通财产 5.可以作为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是( A )。 A.厂房设备 B.空气 C.江河 D.国有土地 6.财产保险中的基本保险业务是( A )。 A.财产损失保险 B.广义财产保险 c.责任保险 D.保证保险 7.在财产保险中,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 D )。 A.占有权 B.所有权 C.保险标的 D.保险利益 8.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的一般依据是( )。 A.保险标的的未来价值 B.最大可能损失 c.最大可预期损失 D.保险价值 9.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 C )。 A.仓至船条款 B.船至仓条款 C.仓至仓条款 D.船至船条款 10.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即具有( A )。 A.补偿性 B.给付性 C.无偿性 D.有偿性 11.在财产保险中,对于重复保险的损失赔偿实行损失分摊原则,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原则,它体现了财产保险的( D )。 A.有偿性 B.无偿性 C.给付性 D.补偿性 12.下列保险类别中,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的是( B )。 A.责任保险 B.企业财产保险 c.信用保险 D.保证保险 1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A )。 A.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道义责任 14.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B )。 A.保证 B.信用

财产险理赔流程及所需资料

财产险理赔流程及所需资料 【择要】对消费者在购买财产险时,老是非常担心其理赔成就,因为保险理赔遭灾风景象一直存在。实在,对消费者要想在脱险后涉及时掉掉赔偿,提前理解一下财产险理赔流程很有需要。那么财产险理赔流程是什么?财产险理赔材料有哪些呢? 财产险理赔流程 (一)注销备案 财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要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脱险日期、脱险大陆点、估计算损掉等并记录上去,同时请被保险人尽快填报脱险告知。财险公司接到脱险告知后,无论能否属于保险责任,均应涉及时备案。并依据被保险人的脱险告知,涉及时复印有关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正本,以便在现场查勘前先理解承保情况,同时要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核查,以分清能否属于本保险项下责任。 (二)单证考察 被保险人在损掉告知后,应当向财险公司供给索赔所必需的各种单证。索赔单证的种类因险种跟详细情况的差别而差别。如大陆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单证有保险单或保险把柄正本、运输条约、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讲演、货损货差证明跟索赔清单等;假如损掉涉涉及承运人跟托运人等

级三者的责任,被保险人还应供给向圈外人责任方索赔的书面文件;假如损掉涉涉及海遭灾,被保险人应供给海事讲演书或海事声名书。 又如家庭财产保险的索赔单证有保险单、损掉清单、保险公司估价单、对消防部分掉火证明(火警事变)、公安部分报案受理单(偷盗事变)、公安部分三个月未破案证明(偷盗事变)、天色部分证明或相干报纸报道信息(做作灾难)等。单证考察的目的是财险公司据此决议能否有需要两边面开展理赔责任。单证的考察内容包孕保单能否有效、损掉能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索赔人在索赔时对保险标的能否占有保险好处、其他相干单证能否有效、损掉的财产能否为保险财产、损掉能否产生在保险限期内等。在初开始肯定赔偿责任后,财险公司依据损掉告知编号备案,将保单正本与脱险告知单核查,为现场勘查做准备。 (三)现场查勘 查勘职员在赶赴现场之前,起主要理解保险标的的基础情况,而后依据灾难事变类别,携带需要的查勘东西如相机、皮尺等以涉及现场查勘记录本、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勘责任的详细内容有 (1)理解事变的详细进程。 (2)确认脱险时间、大陆点以涉及事先的做作条件、周围情况,需要时绘制现场草图。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与答案 ()

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共50题) 1.2001年11月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安定门桥附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2.桑塔纳2000轿车,非营运,保险价值15万,初登日期98年6月,2005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2005年8月丢失,提供材料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据的车辆盗抢未破案证明,车辆报停手续,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车钥匙3把。计算赔付。若盗抢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计算赔付。(按年折旧) 3.案情简介:2002年8月,某市多日连降大雨。加拿大某国际公司驻该市代表处的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王某驾车送他到机场。行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还不断的向桥底部汇集,没过了王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道地势较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较深,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有部分积水被吸入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并说明理由? 4.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1日至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5.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徐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承保、理赔实务文档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 承保、理赔实务 编写部门:业务管理部 审核:日期:2008年7月25日 批准:日期:2008年7月25日 受控状态:受控文件 分发编号: 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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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承保 第一节查验保险标的 (一)商定保险财产范围 根据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财产范围”的规定,展业人员要与投保人全面商定投保财产范围: 1、投保的财产必须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并且在会计帐簿中能明确反映的上述各项财产。凡有健全会计帐簿的独立核算单位,应争取可保会计科目全部足额投保。 2、投保特别约定财产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财产保险投保单”的“投保财产项目”栏内列明“特约财产:财产项目”和保险金额。承保时应注意掌握:(1)承保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应事先核实数量和单价,在保险单上载明并有 帐册可查。对有些企业生产使用的金银应作为原材料予以承保。 (2)承保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时,应进行实地查勘,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对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并能明确划分正常 损坏和灾害事故损毁的,方予承保。 (3)承保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不包括矿井、矿坑本身),要加保“矿下财产险”,且应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书,对小煤窑等风险较大的 项目,不予承保。 (4)对于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在投保前应特别约定承保。 上述特约承保财产项目如双方未经约定,应从帐面金额中扣除。 3、对委托加工材料一般可由委托单位投保,并应在投保单上或另附明细表详列受托单位名称和地址。因网点较多、分散,详列明细表有困难的,可在有帐册可依的前提下,注明名称和网点数量。承保后,新增网点,单位应办理申请批改手续。对于委托除已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获证书外的私营体加工的,不能特约承保。 4、对选择科目或部分财产项目投保的,应由双方具体商讨哪些科目或财产项目参加保险,并在投保单上列明投保科目、项目、保险金额及财产存放地址,项目较多时要附投保清单。另外,对已确定为冷背残次物资,先要进行查勘,根据其实际阶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5、帐外财产是指企业自身的帐外财产,一般包括已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财产,如低值易耗品、简易建筑物等。承保时要在投保单上的“投保财产项目”栏内按大类列明财产名称。 6、代保管财产是指企业代管、代存、代购、代销、代加工、代修理、借用或租用财产等。承保时也在投保单上的“投保财产项目”栏内按大类列明财产名称。 7、“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的承保:有在用实物形态的,按帐面价值承保。 8、条款第三条所列财产属不保财产,应剔除不保。盐场的在产品、露天盐

财产险类理赔所需资料

财产险类理赔所需资料 一、财产险索赔资料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4、损失清单; 5、出险当天资产清单(或会计帐、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6、受损财产购进发票; 7、受损财产维修发票或收据,维修证明,工程预算表; 8、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证明; 9、其他的与索赔相关的资料。 二、责任险索赔资料 (一)公众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法院的裁决书或者仲裁书; 4、法医鉴定书及医院证明、医院发票; 5、财产损失清单及发票等; 6、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函件;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二)雇主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法医鉴定书及医院证明; 4、雇员月工资标准证明; 5、误工费及医院发票等; 6、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函件;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三)产品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财产损失清单; 4、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 5、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鉴定书; 6、误工费及医院发票等;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事故责任人名单、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5、医疗事故鉴定书、损失清单 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资料(如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五)旅行社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被保险人和游客出具的事故经过 4、事故责任人名单、有关导游资格证明 5、医疗鉴定书、损失清单 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资料;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六)中小学校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损失清单; 4、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经保险人确认的赔偿协议; 5、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6、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7、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相关理赔证件资料获得的机构: 1、病历、门诊、医疗医药费等在施治医院获得; 2、有关诉讼单证在相关法院获得; 3、盗抢证明资料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获得; 4、死亡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伤残鉴定书、抚养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在事故调解时向受害人索取; 5、火灾相关的有关损失及责任认定在消防部门获得; 6、有关气候方面资料在气象部门获得; 7、人伤方面资料在相关医院调查获得。 三、国内货物运输险索赔资料 1、保险单、批单等正本原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财产险理赔实务及案例分析

现场查勘要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或报损,进行现场核对工作,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和整理。损失的定量操作–如果是火灾的事故,必须通过现场做清点计算工作,尤其要根据火烧现象估计火烧的程度。 分类、核对保险标的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房屋 ?装饰或装置 ?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 ?办公设备 ?在建工程 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 ?来料加工 现场查勘方法: 常用方法 按类别清点-(固定资产、存货) 按区域清点-(平面图、功能区、摆放位置等) 按帐面清点-(财务帐、设备卡、仓库帐、生产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等) 非正常方法(现场破坏或时间限制或灭失或其他条件限制) 抽查-(选定方法、明确标准、合理比率、结果确定) 复原推算-(按特征如体积、位置、使用或生产等) 资料推算-(无现场、无实物;按相关资料用逻辑分析推算)现场查勘注意点: 必须有清楚、详细的记录 必须有对应的图片、资料等现场支持依据 对待有差异、分岐部分,应必须分析,查找原因,寻找解决的方法,力争在最佳时机合理解决。如果工作复杂,可以先易后难。 转换角色,自我检查清点工作的合理性,以平静的心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解释。 现场清点中尽量避免谈保险责任、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问题。 尽量在现场完成数量清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案例分析(承保不规范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控制?有效的现场指导及施救措施

程序、时间、人员组织、专业技术等 ?尽快完成充分的现场取证 无论是否保单责任成立,仍需按程序操作 ?事故原因判断准确,明确责任 ?正确理解保单条款及法律规定 例:来料加工,标的物的变化?定损,结案快速准确,标准合理,尺度适中。 ?专业对口,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避免失控 ?避免诉讼 ?选择有经验的公估公司或专家顾问 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理算及方法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装修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用品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重建或重置还是修复, 2.了解设备的性能、原状、使用年限、购置价格 3.分析了解恢复方案及标准,事实依据,修复或重置的内容与原标的物的对比。 4.市场调查、供货商咨询、同类比较需考虑的问题: 恢复方案及费用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是什么?正确的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损失后的影响因素,如精度、性能、产能、寿命、强度等 是否是同性能,同功能,同型号,充分体现补偿原则 是否有改善、提高、增加的因素是否是易损、易耗损失理算及方法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来料加工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是否可再利用,以往处理的手段和方法 2.存货的功能、原始状况、保存及生产情况、购置价格或生产成本、生产标准 3.原材料的来源、等级、现市价、供需关系 4.产品的销售现状、市价、 考虑的问题: 再利用的价值、全损的残值、处理的方法和依据

企业财产险案例

企业财产险案例 案例1: 1997年3月30日,某保险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一种美国进口的化妆品),保险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3.2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双方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保险单签订后,沈阳某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997年5月18日,储藏保险标的物的冷冻4号库排污阀密封处泄漏氨水,氨水挥发成氨气熏染了沈阳某公司储存在该库的维生素E油。沈阳某公司当日将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组织人力将维生素E油搬出冷库晾晒。事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各请有关检验机构对出险原因和损失结果进行了鉴定,但意见分歧很大: 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沈阳某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万人民币。保险公司则辩称:冷库氨气泄漏没有造成标的维生素E油的污染变质,冷库管道阀门密封损坏泄漏氨气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沈阳某公司投保的维生素E油被冷库泄漏出来的氨气污染而变质,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损失。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损,但由于保险公司施救不当,造成保险标的残值本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排污阀门泄漏氨水并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之说,因为双方约定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而阀门属于管道组成部分,其泄漏氨水污染了保险标的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除再次强调排污阀门松动造成氨水泄漏责任外,进一步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施救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未判定将损后保险标的物交付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认为双方在施救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正确,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主张应将保险标的残值判归保险人所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某公司将该批维生素E油全部交给保险公司。 案例2: 2001年5月20日15时,某粉末冶金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致使5人死亡,4人受伤(伤亡人员均未投保),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建筑等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理赔的情况汇报》,索赔金额为385万,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勘查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方,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 公估行派3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228.8万,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

财产险中增值税的理赔处理

在财产险理赔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货运险当中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火险当中原料存货的灭失;货运险、火险、船舶险、船舶建造险或机损险当中机器损坏的修理等,被保险人都有可能向保险公司提出有关增值税的索赔。 一、有关增值税的知识 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对于产品来说,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主要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乘以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定条例》(以下简称“暂定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一般

货物增值税率为17%;销售粮食、食用油、饲料、化肥等特殊产品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理赔处理 在财产险理赔的实际工作中,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有的时候会根据增值税发票,按照税后的价值进行索赔;有的时候被保险人还会就损失的保险标的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索赔。在保险理赔中,对于增值税的索赔大部分都是不赔偿的。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国内货运险 在国内货运险中,被保险人既有可能是卖方,也有可能是买方。对于被保险人是卖方的情况,一般是指正常贸易中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就其出售给买方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销售中包括增值税,且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火灾、碰撞、盗窃、水湿等,买方应按照损失后的货物价值(含增值税)与卖方核算。按照上述“销项税额的确定”章节所讲的,由于卖方可不用承担损失部分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不管被保险人(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其损失的货物都应该按照税前的价值赔偿,增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按照上述“进项税额的抵扣”章节所讲的,由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卖方(一般纳税人)要自行承担因销售货物损失而导致的上一环节进项税额的损失。在实务中,被保险人也可能就这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这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是按照税后的价值确定的,则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已经就增值税进行了投保,对这种增值税损失是可以赔偿

财产险理赔实务

44 财产险理赔实务目录 第一部分 财产险理赔实务 .................... 一、受理案件 ............................ 二、查勘定损 ............................ - 三、立案 ................................ 四、责任认定 ............................ 五、损失核定 ............................ 六、赔款计算 ............................ 七、撰写理算报告 ........................ 八、核赔 ................................ 九、结案 ................................ 十、理赔案卷管理 ........................ 代位追偿赔案处理 .................. 诉讼或仲裁赔案处理 ................ 预付赔款处理 ...................... 拒赔案件处理 ...................... 共保或联保赔案处理 ................ 涉及分保的赔案处理 ................ 注销案件处理 ...................... 财产保险理赔各环节需注意的问题 四、 五、 六、 七、 第二部分 一、受理案件环节 ........................ 二、查勘定损环节 ........................ 三、责任认定环节 ........................ 四、核定损失环节 ........................ 五、计算赔款环节 ........................ 第三部分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 10 15 15 16 16 18 20 21 22 23 24 25 26 26 26 27 28 30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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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分析(胖胖)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1 二、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2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3) 四、手术出“事”意外险该不该赔 (5) 五、医生大开丙类药保险拒付愁煞人 (6) 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 (6) 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孩子病故遭拒赔...8 八、理赔一点也不难...9 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 (10) 十、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13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 【来源: 】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 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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