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三级企业班子正职、其他按照中层级别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

第五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选拔任用工作。

(二)集团提名委员会负责审议动议初步方案,研究初步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集团党委负责领导和把关选拔任用工作。

(四)集团纪委监督选拔任用工作,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考察、任前廉洁谈话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任职基本资格

(一)采取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企业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

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

(二)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

(三)机关事业单位到集团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或放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核同意。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任副处级(含同层次职级,下同)2年以上,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副处级和正科级累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任正科级3年以上,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正科级和副科级累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履行所任职务应具备的任职资格;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初次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4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9岁;初次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1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6岁。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有同职级任职经历的,不受初次任职年龄限制。

第八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一)因特别优秀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

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三)应当实行任职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三章动议

第九条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一)综合研判

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对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更新、维护,掌握人员配备、超缺情况,按照《****集团有限公司改革整合转型方案》中职数规定进行预审,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部门职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二)启动

集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人员建设实际,结合集团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启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拟提拔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方式和选拔程序等。

(三)比选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较,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对初步建议人选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核查,对廉洁不过关的,不得列为初步建议人选;对近年来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核查,问题没有了解核实清楚的,不得列为初步建议人选;对人事档案进行初步核查,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档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不得列为初步建议人选。

(四)酝酿和征求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提交集团提名委员会审议,并采取个别听取集团分管领导意见、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五)确定方案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充分酝酿的意见,形成工作方案,报集团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即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职数预审情况、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意见等。

第四章民主推荐与全面考察

第十条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推荐考察方案,报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审定。明确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

(二)谈话推荐。集团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谈话推荐,分别听取人选所在单位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代表的意见。谈话推荐只推荐人选,不进行评价。谈话推荐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动议人选不在谈话推荐人选范围内或发现重要异常情况的,考察组及时向

集团党委汇报相关情况。

谈话推荐范围:人选所在单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会人员范围应在一定时间段保持相对稳定。谈话推荐人数至少达到应参加谈话推荐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单位人数在50人以内的,原则上应全体参加。

(二)确定进入会议推荐名单。考察组将谈话推荐汇总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合其一贯表现、职位需求等情况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等额或差额提出进入会议推荐名单。

(三)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范围,提出推荐要求。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与谈话推荐一致,人员数量应多于谈话推荐人员。参加会议推荐人数至少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将会议推荐情况统计汇总后,向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平级转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只考察听取意见,不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考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对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以及考察组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等,一般可通过张榜公告、网络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由考察组组织实施,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在会议推荐环节开展。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总体评价,以及德能勤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相关测评项目可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确定。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原则上应与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致。参加民主测评人数至少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个别谈话和听取意见

个别谈话和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考察组成员按照要求进行,并填写《考察谈话情况登记表》和《考察谈话记录表》。个别谈话范围为人选所在单位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人选为集团所属企业的,参加个别谈话和听取意见的人员还应包括集团分管领导。

(四)集体面谈

与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谈前,应结合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制定谈话提纲,有针对性地了解核实。

(五)审核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

凡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必审。在动议环节,根据酝酿形成的工作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对有关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核;在

考察环节,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复核,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并将档案审核情况如实反映到考察工作报告中。审核发现档案涉嫌涂改造假、重要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往档案审核发现问题没有调查处理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任职程序。

(六)征求集团纪委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考察组书面征求集团纪委意见,了解党风廉政情况。集团纪委应予以书面回复。对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在纪委尚未调查核实前,应暂缓考虑提拔。

(七)形成书面报告

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考察报告应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以下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人选考察情况、人事档案审核有关情况。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集团党委审议决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涉及党团的由党委作出任免决定;涉及经营层的提交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履行聘任程序;涉及工会的提交职代会按照《工会法》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集团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六章任职

第十四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公示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在公示中说明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涉及所属公司的应在集团公司和拟任人选所在企业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任前谈话制度

一般由集团分管组织人事和纪检的领导进行任前谈话,谈话一般在任前进行。

第十六条按照《****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办法》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第七章内部竞聘(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在集团系统内部或所属企业内部进行。

第十八条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按照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集团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制定方案

1.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位职数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工作。

2.集团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部门职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

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集团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建议方案报集团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

4.确定方案。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提名委员会审议情况制定市场化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案,报集团党委会审议确定。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开展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的主要理由和依据、职数预审情况、竞聘职位职数、任职资格条件、竞聘方式、竞聘程序和相关方面建议意见等内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通过集团公司官网或文件发布公告,公告应明确岗位职责、竞聘人数、资格条件、竞聘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信息。公告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按照竞聘相关要求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综合考评环节。

(三)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对象

1.参与考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

2.测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3.结合笔试、面试和能力测试等方面情况,形成综合测试意见,报集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实施考察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按照内部推选的方式进行考察(详见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

(五)讨论决定和任职

具体按照第五章、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

第二十一条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按照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工作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集团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

1.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位职数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工作。

2.集团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部门职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集团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建议方案报集团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

4.确定方案。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提名委员会审议情况制定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方案,报集团党委会审议确定。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开展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的主要理由和依据、职数预审情况、选聘(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和人数、选聘(招聘)方式、程序、管理监督及薪酬待遇等内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通过集团公司官网或英才网、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招聘网站、传统纸媒等渠道发布公告,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和出资人推荐等方式征集人选。

2.公告应明确岗位职责、人数、资格条件、程序、报名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信息。公告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按照选聘相关要求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综合考评环节。

(三)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人选

1.参与测试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于个别岗位特殊、紧缺急需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参与测评人员比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1:3。

2.测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3.结合笔试、面试和能力测试等方面情况,形成综合考评意见,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建议人选,报集团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实施考察

1.制定考察方案、组成考察组。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方案,会同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

2.根据人选实际合理确定考察内容和方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条件不具备的,可向其单位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条件仍不具备的,采取由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考察组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

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证明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综合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如实反映综合考核情况、人选考察情况等有关情况。

(五)讨论决定和任职

具体按照第五章、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人才引进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引才方案

1.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位职数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出资人、监管机构或其他单位向集团推荐的人选情况,提出人才引进工作启动建议。

2.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对岗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就引进人才的职位、条件、方式、程序、初步意向性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向集团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报集团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

3.集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提名委员会审议情况制定引才动议方案,报集团党委会审议确定。方案主要包括:主要理由和依据、职数预审情况、职位职责、任职资格和条件、引才方式和程序、管理监督和薪酬待遇、意向性引进人选等内容。

(二)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对象

1.通过能力测试、业绩调查、结构化面试、过往工作经历调查等方式,对意向性引进人选进行综合考核。

2.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提交集团党委审议确定考察人选。

(三)实施考察

引进人才按照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考察(详见第八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讨论决定和任职

具体按照第五章、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十章职数、任期、交流、兼职、回避第二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配备严格按照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改革整合转型方案》规定执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按照不超过1正2副设置,正、副职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本部总人数的20%。集团公司根据直管企业、三级企业实际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数。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专职党组织副书记。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6名。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监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经营班子每届任期应同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符合连任条件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具体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干部轮岗交流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所属企业或控(参)股企业兼职的,要严格进行审批,兼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且兼职不兼薪、不兼酬。

第二十九条任职回避。集团中层管理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子关系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妹、叔、姨、堂姐、表妹、侄女、外甥等)以及近姻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等)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同一子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等工作。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中出现需任职回避情况的要主动向组织汇报,如隐瞒不报的,经查实后给予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十一章免职、降职、辞职、退休

第三十条免职、降职

(一)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或降职:

1.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2.经考核实绩较差,职工满意度不高的;

3.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4.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降职的。

(二)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免职或降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1.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提出拟免职或降职的建议;

2.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对免职或降职事由进行审核;

3.集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4.发布免职或降职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辞职

(一)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辞去职务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离职。辞职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同意辞职的建议;

3.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辞职事由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集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发布同意辞职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集团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现任职务:

1.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2.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退休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经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退休手续,下发退休通知。

第三十三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

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章禁入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集团中层管理职位的任职人选:

1.按第三十条规定情形被免去相关职务,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章工作纪实

第三十六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纪实,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十七条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如实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三十八条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文书档案等资料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要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材料,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工作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中层管理人员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集团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一条集团纪检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各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每年集团公司党委将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重大问题立项督办。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办法》(成***函〔2016〕184号)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人民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适用围: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三级企业班子正职、其他按照中层级别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的式主要有:部推选、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 第五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选拔任用工作。 (二)集团提名委员会负责审议动议初步案,研究初步人选产生围、推荐式、选拔程序等。 (三)集团党委负责领导和把关选拔任用工作。 (四)集团纪委监督选拔任用工作,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考察、任前廉洁谈话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针政策,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任职基本资格 (一)采取部推选、部竞聘(竞争上岗)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企业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为公司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适用围: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三级企业班子正职、其他按照中层级别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部推选、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 第五条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选拔任用工作。 (二)集团提名委员会负责审议动议初步方案,研究初步人选产生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 (三)集团党委负责领导和把关选拔任用工作。 (四)集团纪委监督选拔任用工作,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廉洁考察、任前廉洁谈话等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任职基本资格 (一)采取部推选、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企业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集团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工作经历。

新版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精品】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 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 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 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 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 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 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 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 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 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 会聘任。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 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 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

XXX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最新范本)

XXX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干部任免工作的客观、公正,考察选拔工作更科学更有效,为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干部管理的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司干部主要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纪委副书记、本部各部室部长(总监)、副部长(副总监),公司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二)公司下属正常经营的二级、三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领导人员。 (三)公司合资非控股企业的派出人员。 - 1 -

(四)其他列入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的职务。 各企业的董事、监事按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2 -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 企有为、清正廉洁”;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决定,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 之风。 - 3 -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后勤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后勤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后勤管理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后勤管理处中层管理人员,即后勤管理处下属各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能自律。清正和廉洁,责任感强,工作中严于律己,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懂管理。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善学习。精通业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具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含),女性不超过46周岁(含)。工作急需或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高中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不能跳级任用。即初聘副职。拟从工作满一年的班组长或业务技术骨干中选拔,新聘正职的一般从中层副职中选拔。 (四)由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实行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紧密结合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职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保证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强化教育,预防为主;

(五)全程监督,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核查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具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决策权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能的组织人事部门和从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情况; (三)坚持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执行交流、回避和退出等情况; (四)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遵守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公司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办法

XX公司 公司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干部任用管理,加强干部梯队建设以保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 1、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开发内部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素质;加强管理者团队建设。 2、增强管理者对本职工作的认知与能力以及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公司的企业精神。 3、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与晋升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1、凡本公司管理岗位的晋升建议与职位任命、考评以及各项培训计划等,均须依本方案办理。 2、适用于公司管理岗位员工的内部选拔。 第四条原则 1、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民主集中原则 4、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诚恳; 2、具有公司承认的大专(含)以上学历; 3、在公司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受过处分; 4、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本岗位工作经验; 5、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管理岗位人员任命管理 一、按公司需要,管理岗位人员因晋升、调离、解聘岗位出现空缺或因公司结构调整新管理岗位产生,按本方案选拔并予以任命。 1、视公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干部选拔会议,各级管理人员储备由公司各部门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人选,领导小组评审,作为干部人员储备 2、干部选拔(梯队建设)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1)领导小组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总监)(2)各部门总监及其他相关人员; 3、当公司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或出现新的管理岗位时,由人力资源部调取个人档案进行人员初步选定提出候选人名单,拟订人员接替方案上报总经理。 6、由人力资源部对候选人员实施考核(任前考察)并记录在案,客观汇报结果。 7、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综合评审通过后,由公司统一发文进行任命。自公司发文任命之日起任命生效,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集团公司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

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小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与考察材料一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5、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被考察人的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如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初始动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关于中层管理人员连任考核办法

榆区煤司发[2017]89号 关于补充修订《员工手册》中公司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派出机构: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对《员工手册》中《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充修订适用于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的连任考核管理,分别以《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为基础进行整合、新增,并明确规定人事任免及任职考核的具体事宜。 二、“任职权限”选用《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第四条规定: (一)公司各部门主管均为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2年;

(二)到期卸职后,经连任综合考评合格者,由总经理确定是否重新提名进入任用程序; (三)连任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三、“卸职、免职原则”选用《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并整理和新增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自动卸职(第2条为新增内容): 1、2年任职期满后自动卸职; 2、因本人原因不能正常到岗6-12个月的; 3、因工作需要同级转接职务的; (二)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内如有以下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免职(第1、3、4条为新增内容,第2条为补充内容): 1、对抗、推诿、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吃(以公款借机超标准大吃大喝、让客户请吃请喝)、拿(收受礼品、回扣及他人好处)、卡(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借口讲条件或故意制造难题)、要(向合作单位或下属索要财物、贵重物品、借钱、借物等行为)及严重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的; 3、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 4、部门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因违纪违法被刑事、行政拘留的; 四、任职考核办法选用《公司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加减分项”,细化“民主测

领导人员试用期制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试用期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领导人员试用期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领导人员,是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中,由党委管理并履行考察、任免或推荐程序的新提任领导班子,以及本部机关部门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试用期制,是指、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提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或退出领导岗位。 第四条党委干部部作为党委的工作部门,负责新提任领导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 - 1 -

第二章试用期管理 第五条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试用任职通知生效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六条党委干部部对试用期领导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实施跟踪考核,及时了解试用期领导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各方面的情况,建立和完善试用期领导人员的考核文书档案。 第七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关心、帮助试用期领导人员,支持他们大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试用期领导人员的监督,督促他们严格按照廉洁自律要求的内容开展工作,积极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试用期领导人员在试用期内工作一般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原试用期不变。 第十条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培训等原因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顺延。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试用期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新提任领导人员试用期满,由党委派出考察组或委托所在单位 - 2 -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29号 《XX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5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干部激励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有本事、肯实干、能自律、业绩好”的干部队伍,根据《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操作、规范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人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具有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在工作中勇于创新,善于开拓,富有实绩。 (三)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工作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能够代表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刻苦学习、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加强自主知识积累,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模范遵守法纪,正确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义务,保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年富力强,身体和精力能满足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中层干部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拟选拔任用的副科级干部人选,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管理或班组长及上岗位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年龄应在45(女40)周岁以下,但距离法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 (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 (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 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 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领导中层管理工作,构建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科学有序的配置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推进公司中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中层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包括: 2.1各职能部门、中心、事业部正、副职中层人员和公司聘任的中层中层人员; 2.2xxx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中层人员; 2.3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需纳入领导中层管理范畴的人员; 2.4按照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选拔出公司范围内德才兼备、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为补充上一级中层人员而准备的后备人选。 3、内容 为加强中层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中层人员的配备、职务、职级、待遇等政策性规定,均由公司中层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4、中层人员结构与任职资格 4.1公司从不断改善中层人员的知识、专业、能力、经验入手优化经营管理队 伍结构。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中层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与本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中层管理团队成员各尽其能,充分发挥整合能力。 4.2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2.1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4.2.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大局观念,能正确履行领导职责; 4.2.3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2020年修订稿) 1 目的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所投资企业公司派出人员。 本办法规定所投资企业指公司附属全资、控股以及参股企业。 3 职责 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人才对经营发展的匹配度,检讨选人用人机制。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支持全部流程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 4.1.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优化、注重实绩原则; 4.1.3 依规、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4.1.4 内部选拔与外部选聘相结合原则; 4.1.5 分类管理原则。 4.2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4.2.1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4.2.2 理解认同公司文化,工作绩效表现突出; 4.2.3 满足所选拔职位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4.2.4 熟悉所选拔职位的业务,并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业务工作经验和能力; 4.2.5 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无个人行为和职业操守的不良记录; 4.2.6 提任中层副职及其以下职位的,原则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2年以上(含2年),特别优秀者或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人才年限可适当放宽,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进入公司初次升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任下一级职位需满1年以上(含1年);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1年以上(含1年)。 4.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分类管理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 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2.1 组织谈话 2.2 任前公示 2.3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3.1 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 3.2 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 3.5民主测评 3.6组织考察 3.7党总支讨论决定 3.8组织谈话 3.9任前公示 3.10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