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六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六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六章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同时依据刑法规定,单位亦可以成立某些犯罪的主体

(二)作用

1.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其他三要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犯罪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内部四方面要件决定犯罪的逻辑顺序中处于首位。

(3)犯罪主体要件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赖以建立的基础

2.犯罪主体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是区分某些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3)犯罪主体对量刑的轻重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一)自然人要件

自然人是指由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在我国,判断人的生命终结的标准方面仍旧采取的是心肺功能完全停止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而绝不能是人以外之物。

根据:

1.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管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之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2.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内资啊联系,犯罪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外之物施加刑罚,根本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为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已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三.犯罪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

1.自然人主体:包括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它既包括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也把包括不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

2.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特征:

(1)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可以成为哪些犯罪的主体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犯罪的一般主体:只要求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犯罪的特殊主体: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具备一定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男女、亲属等。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划分阶段:

(1)刑事责任的有无:

完全有:已满16周岁

部分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强奸、抢劫作严格含义解释,对投毒作广义解释

完全无:未满14周岁

(2)刑事责任的大小:

承担全部责任:已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根据犯罪性质不同,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1周岁=12个月,应以日计算,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作已满

(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当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时,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应该以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计算。

Eg.甲14岁生日时开枪射中同学乙,乙于第二天死亡。应该以甲开枪之日为准认定甲实施危害行为时未满14周岁,其开枪杀人的行为日不应受刑罚处罚。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①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与之后分别实施了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Eg.甲在满14周岁生日之前与之后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和故意致人重伤的行为那一部分危害行为,都不构成

②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与之后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Eg.甲在满16周岁生日之前与之后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那一部分危害行为,算犯罪。

(二)精神障碍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之中

(2)行为人因患精神病而使其行为时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对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醉酒

1.生理性醉酒:

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

(1)根据医学证明,普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因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普通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预见;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也是可以解除的。

2.病理性醉酒:

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酒精中毒状态。

责任认定:折中说——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情况而导致,无责;明知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特质,而故意或过失醉酒,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四)生理功能缺陷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只既聋又哑,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都不算

“盲人”:完全丧失视力的人。没有完全丧失的不算。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要件

1.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整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等

2.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要件:这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身份

3. 纯正的身份犯: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

不纯正身份犯: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

Eg.《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4.分类:

(1)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从事人员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

(3)其他负有特定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员

①因自主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营利性活动而产生对国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②因参与国家职能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国家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③因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婚姻关系产生相互抚养义务的配偶

第三节单位犯罪主体

三.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单位犯罪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

2.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范围

3.单位范围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具体确定

四.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1.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具有独立的社会功能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展开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

(3)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2.特殊主体要件:

(1)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所有制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职能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2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

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

五.单位犯罪主体的若干问题研究

1.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坚持公私平等,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具有科学性

所谓的机关犯罪都是机关领导个人为谋取政治、经济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犯罪

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加以惩罚,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惩罚,把自家的银子从这里拨到那里

3.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

——不是

4.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构成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包括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的分支机构为了上级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只不过这里的单位指的是其上级单位,而非该分支机构

5.单位犯罪与集团犯罪有何区别,以及单位披着合法的外衣大肆进行犯罪活动能否继续按单位犯罪处理

单位犯罪集团犯罪

性质不同单位犯罪中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有合

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体集团犯罪中的有关机构或者组织自一开始就是非法的

认定不同整体组织实施的犯罪,以社会组织体

的面目出现以单个行为人的犯罪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犯罪群体

单位披着合法外衣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合法组织逐渐演变为完全的犯罪组织,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照集团犯罪来处理。

[VIP专享]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 有两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尽管中外法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17 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 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兰P138)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教\\育网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丁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犯构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为人是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造成对社会恶性的影响大小,会直接确定犯罪类别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本文着重阐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关于构成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方面,和影响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使大家便于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评判标准。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功能作用后,才更有利于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更加准确无误,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那种认为只要有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片面的,容易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第二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第三部分,详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第四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部分,犯罪主观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认识错误。 目录 引言 (3)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 (3) 二、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 (3) 三、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 (4)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因素 (5)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5) 四、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7)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7) *作者简介:丁胜,律师自考生,学号020*********.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成立条件 一、概说 1.成立犯罪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任。 2.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要素必须标明和反映值得处罚程度的法益侵犯性: (1)行为要素要求具有法益侵犯性(法益侵犯的危险和法益侵犯的实害) (2)行为对象通常要求反映或体现法益 (3)危害结果就是法益侵犯的危险状态或者实害结果本身 (4)有的行为法益侵犯的程度要达到犯罪程度,还要求客观上行为具有特定身份(构成身份或者定罪身份) (5)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3.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行为归责于行为人: (1)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 (2)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 (3)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4.“情节严重”的性质:整体的评价要素,而且必须是客观方面的内容。 (1)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成立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法律的评价要素,即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评价的要素。 2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06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 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45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 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 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先行行为造成作为义务:只有 正当防卫”行为不引起救助义务,其他引起“危 行为 害或者风险”的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注意,构成不作为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 *等值理论,“不作为”要和“作为”的危害相当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一般人 看 到大火不报火警,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法定救助义务,该救不救构成过失犯罪。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含义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或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根据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原理,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便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共同要件寓于具体要件之中,通过具体要件而存在;共同要件只能大致地包括具体要件,而不能完全代替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比共同要件丰富,但具体要件不可能都是共同要件。将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联系起来研究,有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法律依据,但对认定具体犯罪又起着重要作用: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不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则不可能符合具体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确定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前苏联刑法理论的观点,即认为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有人认为客体不是要件,因为客体就是犯罪侵害的对象,而且没有必要将其列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25]但是,客体与对象在刑法上不应是等同的概念,根据通说,前者是社会关系或利益,后者指人与物,故说客体就是对象并不一定合适。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攻击客体)与保护客体(法益),二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可见,外国刑法理论也未将客体与对象等同起来,只是名称与我国不同而已。

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分类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3]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

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三.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xx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重点掌握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可以分为: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 二、根据法律条文是否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分为: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明确规定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理论上认为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题·多选题】《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2-51)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疑编号506046030101]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选项A 正确。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大致相当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 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式和手段等等。选项A 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手段方面要求,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 正确。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他 人”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选项C 正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侮辱”、 “诽谤”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D 正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通常对刑期的上限和下限做了规定,“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例题·多选题】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8-2-51)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疑编号506046030102] 【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选项A 、C 正确,B 错误。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 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 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 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 “毒品”、“妇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即可, 所以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淫秽物品”、“猥亵”等,则需要司 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练习题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素,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附带要素,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的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刑法上所说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A)。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2.C)。 A.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13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①被乙故意杀死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二)刑事违法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其中共同要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及新版的三要件说共四种版本。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这里的社会利益指向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是名誉、财产利益。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1.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例如,被告人甲为了倒卖死牛牟利,将灭鼠药洒在菜叶上,将其投放在路边、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先后毒死62头牛,价值99880元。检察院以投毒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例中,甲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甲毒死牛之后,又会将中毒的死牛卖给他人,就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 2.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它也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它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二、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有如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以及一些妨害文物、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例如甲与乙为夫妻,甲发现乙与丙通奸,两人发生争吵。乙与丙离家出走,甲偷服农药尾随之。甲倒地对乙说自己喝了农药,乙未理睬,甲死。在此案中,乙作为妻子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甲死亡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由于乙的不作为导致甲的死亡,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与中义之分。种类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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