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

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
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

动产抵押制度是目前现代化国家都已普遍确立的一种担保制度。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将其确立为我国一种基本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性是动产抵押的生命力所在,但也正是这一特性给动产抵押在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带来了无可回避

一、问题的提出虽然动产物权存在、变动应以占有为公示,但因动产抵押的设立并不移转物之占有,因而无法以此方式为公示。所以各国普采登记以为公示,未经公示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登记生效主义),或抵押虽可成立,但无法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而只要进行了登记,便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例如,抵押人向第三人出售该抵押动产后,第三人仍应受该动产已为抵押之瑕疵,抵押权人于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时,可依物权之追及

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当然在于维护物权变

动的公示原则,向社会公开物之抵押状态,以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使其免受不测的风险。然而,此登记真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公示目的吗?就动产而言,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出发,各国法律都已认可了权利自动产交付之日起转移,不以登记为公示。因而法律规定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便使得动产交易与动产抵押在公示方式上产生了差异。那么,在这种差异下,动产抵押的公示效果如何呢?若甲将金表向丙进行抵押,并向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然后再卖给乙,此时,依动产抵押之公示原则,丙既已将金表进行了抵押登记,便算是对包括乙在内的第三人进行了公示,从而应享有对抗第三人之权利,因而仍可以追及乙主张对该金表的抵押权。但因甲仍占有该金表,依动产交易的公示原则,乙基于甲之占有而信其为该金表的完整所有权人,从而与之为买卖应受公信力保护,从而应取得该金表之无瑕疵所有权,因为此时甲对金表之所有权从占有公示角度看,并没有任何瑕疵。此时,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效力便与第三人(乙)之善意取得效力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第三人(乙)无法受到公信力(善意取得)的保护。这对乙显然不公平。因为,一方面,这有违于动产交易公示所具有的公信力原则。动产交易以占有为其公示,乙基于甲占有金表而与其交易自应受公信力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对乙善意取得的要求仅仅是甲占有金表及乙属于善意,并不以乙查阅该金表是否已登记为必要条件。既然如此,丙对金表的抵押登记便不可能对乙产生任何的公示效果,也就是说,这种登记并没有起到将金表之抵押状况公之于众的目的,并没有产生使乙知道该金表已经抵押的现实可能。而以这种不可能产生公示效果的登记来使动产抵押权具有了公示对抗效力,显然有违公示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目的。要想使这种登记具有公示效果,除非在法律上强行规定动产购买人有查询登记义务。然“动产买卖实乃日常必要之事,经常查阅登记薄非但耗神费力,一般交易行为亦必深受妨害”。无论从交易习惯上看,还是从法律关于动产交易的规定上看,我们均不应当为第三人设定查询义务。既然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查询义务,动产抵押登记便不可能起到真正的公示效果。而究其原因,则正在于动产买卖

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已登记便可对抗第三人已

经成为我国目前物权立法上的固定模式,人们也想当然的形成了这样一种固定思维,而似乎忽略了这一模式背后的实质目标。以上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上对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的合理性以沉重一击,并且对动产抵押制度本身提出了挑战。那么,我们是否可因此而取消动

综观各国立法,动产抵押制度已是目前各国普遍确立的制度,并已在

现实社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无可否认的历史事实。而且,各国均已规定了登记制度以使动产抵押得以公示,从形式上满足了公示原则。但动产抵押与动产交易在公示方式上的不一致使动产抵押的公示效果并未达到。但如果仅以此为由便否认动产抵押的存在,显然有悖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因此,我们说,既然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己经成为历史必

二、国

外对此问题之解决及我国立法之检讨(一)国外对此问题的解决。西方发达资本主

限定可作为抵押标的动产范围。这是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即将动产抵押的标的物限于一定范围,以便于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如法国便是通过特别法确立了汽车、船舶等特定动产的抵押权。日本的法律也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仅限于农业动产,汽车、飞机、船舶、建设机械等,

于抵押物上打刻抵押标记或粘贴抵押标签。

在日本,特别法规定对于汽车,飞机等动产抵押只有通过打刻法律所要求的抵押标志,才具以公法制裁来间接弥补抵押登记公示不足而给第三人带来的不测。目前

(二)我国动产抵押立法之检讨。我国

于1995年公布的《担保法》应当说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通过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基本的担保方式而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但由于立法仓促的原因,再加上立法当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经济生活尚未展开,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尚未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担保法》对各种担保制度的细节操作规定的很不详细,甚至不合理之规定亦然存在。如该法第49条因为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否认而倍受学者批判。而对于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由于我国当时关于公示制度尚未进行透彻的研究,对其社会作用也没有足够的重视,因而仅仅是从公法管理角度笼统的

我国《担保法》在第34条规

定了可抵押的财产,在第37条又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可抵押动产范围并没有作任何限定。而从41、42、43条之规定可知,我国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企业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不管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加强管理还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上,这种登记均被认为是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但由于我国并没有限制可抵押的动产范围,也没有打刻抵押标记的法律要求,因而,本文所提出的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问题在这里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也没有引起重视。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三、我国动产抵押的制度重构在上述各国三种立法例中,我国宜采第一种立法例,即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所谓在动产上打刻抵押标记或贴标签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动产上都可以打刻抵押标记。如一块手表,一件古董。就算是能够打刻,也无法防止抵押人的销毁。而贴抵押标签的方式则更易为人所清除。而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大抵押人的违法成本,从而抑制抵押人违法行为的方法,虽然有所成效,但毕竟属于消极的对策,并不能对第三人构成积极的保护,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危险依然存在。更关键的是,这种方法并不是立足于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并未使动产抵押具有公示性,从而有违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影响到了整个物权法的体系构造。

而采取限定抵押物范围的方式则是目前最科学可行的解决方式。其一,如前所述,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工商业及农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若不允许以企业财产或农业用具、牲畜设定不移转占有的抵押担保,则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既然如此,我们便可以将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限定于农业及工商业用动产,而将个人消费用动产排除在外。因为个人消费动产非生产活动所必须,暂时脱离占有并不会影响到经济之运转,且此类动产价值一般不大,融资功能相对较小。另外,当代社会也正为个人生活消费借贷提供越来越多的无担保之融资。因而,对于此类动产应只允许设立质押,而无设立抵押之必要。其二,既然动产抵押的目的是使企业或农人能继续保持对动产使用价值的利用,那么,对于那些流动

这样对

可抵押的动产范围作了限定,既满足了经济生活融资的需要,又有利于对特定动产进行专门

1.飞机、

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许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

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

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笔者建议应对此类动产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注册动产既然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那么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确定那些财产应属于注册动产,显然这是扩大动产抵押范围的一个最佳途径。”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

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自1995年10月实施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为了保全金融债权,对贷款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以我市为例,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本外币合计为578.15亿元,其中抵押贷款的本外币合计为168.14亿元,抵押贷款的比例接近30%。而且随着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贷款的大幅增加,个人消费贷款也主要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所以,抵押担保是商业银行保全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银行损失的有力保障措施。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执行以商业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商业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的问题。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抵押权的案件、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土地与房屋分别抵押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他们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遵循的程序与规则又是依据不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担保法》第42条第2项在规定抵押登记部门时明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或者与申请业务相对应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上述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一、设立 1、填写申请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变更 1、填写申请变更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变更材料 2、提交预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判断是否提交预审,如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3、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4、上传申请材料 申请人上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材料,详见下图。 5、提交审核 申请人确认所有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审核。 6、下载《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自己账户下下载打印《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三、注销 1、填写申请注销信息 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注销材料 2、下载《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抵押双方确认申请登记信息,盖章。

抵押财产注意事项

抵押财产注意事项 1、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另查明,谢某签订合同时已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层民房,该房价值4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及其利息,为此,该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但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无效;但谢某的无效担保行为促使银行向罗某提供贷款,谢某应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对担保无效与银行存在混合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应判决谢某承担6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谢某在合同中仅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属单务无偿的行为,法律对其注意义务应有所减轻,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相反,银行在担保合同中将仅享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债权,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为此,银行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谢某,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银行连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对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应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必须先办理国家征用手续然后作为出让土地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因此这些企业的集体土地可能因无法办理征用手续而无法变现,或者即使可以变现,但在按规定缴付有关的土地出让金后,银行所得无几。而附属在土地上的厂房的变现能力也因集体土地原因受到限制,无法满足抵押物最关键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业经营发生问题后,这类抵押物根本无法处置或者处置价值极低,因而极易形成贷款风险。所以办理此类抵押应该慎重。 2、抵押的审查和登记。 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抵押不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须知后签字确认。(该须知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双面打印)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九、《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下文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1 / 4

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动产抵押特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2 / 4

中国建设银行抵押合同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39024564.html, 中国建设银行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 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 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 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笫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笫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LI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 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 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二、申请条件:自愿申请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办理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注意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各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质押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 1、借款合同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一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 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 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机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第三方提起诉讼。 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甚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又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得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 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书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须知及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 二、申请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书; 3、授权委托书; 4、合同管理员证; 5、代办人身份证 或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持有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 4、实物验证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持有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原《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特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特权等原因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时,除应分别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员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法人的书面授权。(注明有效期);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渔业生产经营者申请抵押登记的,参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办理。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法律规定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二、动产抵押登记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动产抵押登记载明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四、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1、客户审核 严格按照XXX借款客户审查标准考察客户,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考虑办理动产抵押。 2、抵押物调查 客户经理及风控部对借款客户抵押物进行审查,查询抵押物是否足值、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抵押物达到要求的,进行动产评估。 3、评估 动产抵押需提供评估报告,对于符合XXXX借款标准的客户,由指定评估公司进行动产评估,评估公司会在2-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由客户支付。 4、准备所需资料 动产抵押需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材料,需提前准备。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评估明细(一式三份);

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二、办理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16年7月5日修订) 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合同管理科(莒县银杏大道91号)。 四、提交申请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纸质);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四)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并加盖公章); (五)动产抵押合同(原件一份,纸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材料齐全当场审核办结,材料不全,退回补足申请材料)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合同管理科(莒县银杏大道91号)。 (二)电话咨询:。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16年7月5日修订) 三、受理地点及办理地点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合同管理科(莒县银杏大道91号)。 四、提交申请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三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纸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四)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并加盖公章) (五)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两份,纸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登记机关存档)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须知后签字确认。(该须知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份双面打印)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动产抵押登记书(样表)工商局样本

登记编号: 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地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被担保债权概况 种类数额 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备注 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 备 注 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登记机关存档)

登记编号: 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地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被担保债权概况 种类数额 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备注 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 备 注 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抵押权人保存)

动产抵押登记书 登记编号: 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地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被担保债权概况 种类人民币贷款数额 担保的范围 备注 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 备 注 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抵押人保存)

动产抵押登记书 登记编号: 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地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代理人名称(姓名) 被担保债权概况 种类数额 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备注 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沥青混凝土 拌合站 沥青混凝土 拌合站 沥青混凝土 拌合站 沥青混凝土 拌合站 备 注 抵押人签字(盖章)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供查询)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 理 时间:2015-08-14??|??作者:石陈荣??|??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 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 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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