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定

(1)基本规范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①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②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③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④假期工资支付标准;⑤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1、要按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按月支付基本年薪。

2、要足额支付工资: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排除可以代扣代缴的项目及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项目。违反“按时”“足额”任何一项,都属于拖欠克扣工资。

3、要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非法定货币支付。

4、要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5、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2)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1、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4、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

6、补休或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和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没有补休程序,直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

息日加班的,应先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3)假期工资支付

1、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应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所有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4)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5)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1、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2、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6)工资的扣减

1、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

①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④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2、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①在事假期间的;

②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③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4、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7)拖欠工资的处理

1、拖欠工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工资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含下岗职工生活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按市政府镇政办发(2007)53号文件执行。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用人单位制定清欠

工资处理方案时,应当明确延期支付工资期限,违约责任和相关措施,并告知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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