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债务清偿对于具体的企业而言,有利于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进一步举债奠定基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和增强企业的效益观念;有利于企业适时调整其财务结构,创造利于经济效益提高的条件。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市场主体的利益关切,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厘清合伙债务清偿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司法实践中对合伙纠纷的解决能力。

合伙投资的债务清偿与诉讼制度

合伙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一、合伙纠纷的可裁判性范畴

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

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

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范本)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公司在清偿债务时,是需要做一个公司债务清偿说明的,这样让股东能够知晓公司的具体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公司债务清偿说明如何起草呢?今天,小编就教您如何起草一份公司债务清偿说明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债务清偿说明(范本)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 根据年月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已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于年月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现就减资所涉及的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作如下说明: 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偿付的债务为万元,截止年月 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未清偿完债务的,应说明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

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减资前的债务,各股东以公司设立登记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仅此确认,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章(法人投资者盖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年月日 ▲二、公司清偿债务应注意什么 1、已落实担保的债务需提供担保证明,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的需提交协议书。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应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建议采用以股东为保证人的担保方式。 2、公司无债务或已偿还债务的,无需担保人盖章或签字。 记住在起草说明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注意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建议您登陆网站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 式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的追偿方式 《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具体的追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债务偿还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1、破产费。 2、共益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

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三、公司债务法人代表要承担责任吗 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之外,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事情也不可避免的会对我国产生影响,有其是现代国际竞争如此激烈,包括合伙企业之间的竞争,借鉴国外的合伙立法,检讨和调整我国现行的合伙制度,已成为我们对当务之急。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如何判定企业的金融债务偿还能力

一、如何判定企业的金融债务偿还能力 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两个方面。短期偿债能力主要表现在公司到期债务与可支配流动资产之间的关系,主要的衡量指标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最常用指标 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即用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偿还企业短期债务。通常认为最低流动比率为2。但该比率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占用较多,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获利能力;流动比率过高还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过多且收账期延长,以及待摊费用增加所致,而真正可用来偿债的资金和存款却严重短缺。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 (2)速动比率,又称酸性测试比率 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扣除存货之后的余额,有时还扣除待摊费用、预付货款等。在速动资产中扣除存货是因为存货的变现速度慢,可能还存在损坏、计价等问题;待摊费用、预付货款是已经发生的支出,本身并没有偿付能力,所以谨慎的投资者在计算速动比率时也可以将之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影响速动比率的重要因素是

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投资者在分析时可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一起考虑。通常认为合理的速动比率为1. 二、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1年以上债务的能力,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金结构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企业的长期负债能力可通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及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来分析。 (1)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比率 对债权投资者而言,总是希望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这样其债权更有保证;如果比率过高,他会提出更高的利息率补偿。股权投资者关心的主要是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如果企业总资产收益率大于企业负债所支付的利息率,那么借入资本为股权投资者带来了正的杠杆效应,对股东权益最大化有利。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通常在4 0%——60%之间,规模大的企业适当大些;但金融业比较特殊,资产负债率90%以上也是很正常的。 (2)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长期负债/营运资金=长期负债/(流动资金-流动负债)。

[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合伙债务负担协议

[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合伙债务负担协议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 合伙人1: 合伙人2: 合伙人3: 第一条协议目的 根据《个人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经过协商,对承担年月日至年月日个人合伙债务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 合伙人1: 性别: __号: 家庭住址: __: 合伙人2: 性别: __号: 家庭住址: __: 合伙人3: 性别: __号: 家庭住址: __: 第三条个人合伙的基本情况

本合伙是由合伙人、和共同出资,以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 的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年。合伙已经在工 商部门完成登记,个体工商字号为,经营场所为 ,由作为合伙 负责人按照授权处理日常合伙事务。 第四条个人合伙盈利情况 在以个人合伙资产进行偿付后,仍然需要由各合伙人负担债务数 额为元。 第五条个人合伙分配的基本原则 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中所占份额为标准进 行债务负担,各合伙人所应付债务比例如下: 第六条争议解决 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 __提起诉讼。第七条其它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 __法律。 3.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律师提示】:本合同的目的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所有条款均可由合伙人之间自行协商并更改。 内容仅供参考

合伙经营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

一、合伙经营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是指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退伙了还要承担对合伙债务吗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以实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关于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二、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doc

2018年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2018年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一、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二、合伙债务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 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立合伙组织实体或设立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当产生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或起诉。此时,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这殊无疑义。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债务清偿对于具体的企业而言,有利于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进一步举债奠定基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和增强企业的效益观念;有利于企业适时调整其财务结构,创造利于经济效益提高的条件。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市场主体的利益关切,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厘清合伙债务清偿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司法实践中对合伙纠纷的解决能力。 合伙投资的债务清偿与诉讼制度

合伙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一、合伙纠纷的可裁判性范畴 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 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在合伙企业中,虽然也是实际出资了的,但此时并不称之为股东,而是合伙人。此时的合伙人可以具体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上有很大的不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 《合伙企业法》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

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二、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

债务清偿协议书

债务清偿协议书 第一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截止20XX年月曰,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元正。 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所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本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月曰 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

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截止20XX年月曰,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元。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债务清偿日止,按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债务总额以年利率%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 3、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第1、2条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除按年利率%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外,另按未偿 还部分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够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载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在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双方均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本协议签订时间:二0—四年月曰 第三篇:代清偿债务协议 代清偿债务协议 协议编号:

债务清偿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董事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万元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公司(章) ××公司董事会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董事会成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已落实担保的债务需提供担保证明,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的需提交协议书。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共有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万元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公司(章)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已落实担保的债务需提供担保证明,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的需提交协议书。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债务如何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债务如何清偿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之后,需要确认公司的债务偿还顺序,那公司倒闭后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债务如何清偿?接下来由卓政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倒闭后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偿还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合伙债务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债务的怎么处理

合伙债务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债务的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的成立大都由关系较好的朋友或者亲属共同建立,属于人和性质企业,合伙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合伙债务能否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债务吗?律伴网小编为你讲解。 【案情】 2014年3月20日,李某与王某、毛某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毛某各出资50%共同购买李某铺面,总价款230万元,限2014年4月20日前付清,王某、毛某在合同上签字。案涉铺面交付并登记后,王某、毛某尚欠购房款60万元,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于是,王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我欠李某现金六十万元(¥600000元),限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欠款人王某,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李某向王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毛某共同偿还欠款6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观点: 下欠李某的购房款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后,由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上注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欠款人王某”即表明李某认可了王某、毛某的分账协议,故诉争债务已由原来的合伙债务转化为王某的个人债务,毛某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解析: 1.从当事人的处分权来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除应负担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外,还有义务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乃至全部债务。但是,债权人为便于回收购房款,只要求部分合伙人清偿债务,免除其他合伙人义务,即放弃法律赋予债权人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是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法律自当允许,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原则。 2.从合同的义务转移来分析。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实质是合伙人将合伙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了合伙人的地位,成为债务人。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doc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一、的顺序是什么 我国企业一般采取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偿的最高还欠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额。如企业实际资本额等于注册资本时,企业实收资本就是最髙还欠责任,如实收资本额尚不足注册资本,现有资本又不足偿付偾务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各方要补足各自认缴额,使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以清偿债务。 简单的进行一个排列顺序吧!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费用,以及法律、行政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更加通俗的说,就是公司在支付破产费用之后,(1)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偾务。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上述顺序的逻辑关系是,原则上按排序优先,即未支付完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之前,不得淸偿欠税和债务二、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有限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

实际到位的没有达到关于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是属于公司的债务,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是以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清偿责任,在公司之后,作为债权人应该留意公告,积极的申报自己的债权,那么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偿还。而作为公司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doc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由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破产时,需要清偿企业的相关。破产企业不是根据企业来进行随意清偿的。我国的和都有规定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的内容。下面为您解答。 清偿顺序,是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在两个以上的,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民事诉讼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

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相关的债务人在主张自己的债权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的方式和债务人主张的时效问题都是关于企业破产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站的专业律师。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

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7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亏损。2007年7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7年9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某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7年10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7年10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8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

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8年9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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