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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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

境内收货人备案请进此端口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

5.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6.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

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附件1

附件2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求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具有明确的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健全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原则;

2.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3.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4.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5.进口食品检验管理制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6.食品标签管理制度(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7.企业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9.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1.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12.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食品进口档案、销售档案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的管理,其

中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1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包括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附件3

拟经营食品种类、存放仓库信息表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 记录管理规定(2017)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者越来越青睐高端又上档次的进口化妆品。但是,进口化妆品并非全是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六)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七条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

最新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初次备案Initial Filing□修改备案信息Amending the filed information 第1项——企业信息Section1-Applicant’s Information *企业名称(中英文)(in Chinese/English) *企业地址(中英文)Address(in Chinese/English) *企业类型Company Type:□出口商Exporter□代理商Agent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邮政编码Postal Code *联系人姓名Contractor Name: *联系人电话/传真(请注明国家/地区代码及区域码)或手机 Contractor Telephone/Fax(Include Area/Country/Region Code)or Cell Phone: 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2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Section2-Food Category of Operation □粮食类Grain□水产品类Fishery products □蔬菜类Vegetable□肉与肉制品类Meat and meat products □坚果炒货类Nut and Edible Seed products□蛋与蛋制品类Shell Egg and egg products □食用油类Edible oil□乳与乳制品类milk and milk products □酒类Alcoholic Beverages□罐头类Canned foods □饮料类Soft drinks and waters□特殊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蜂产品bee product□调味品flavorings □糕点饼干类pastry biscuit;cracker□糖及糖果、巧克力类candy;chocolate □蜜饯类candied(preserved)fruit □其他,请描述others,please description 第3项——中国贸易伙伴信息Section3-In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Trade Partner to be contracted with: 企业名称(中文)Name(in Chinese): 企业地址(中文)Address(in Chinese):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传真Telephone/Fax: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4项——承诺书Section.4-letter of commitment 兹承诺:上述资料信息准确、真实。I hereby commits:The information we submit is authentic,and accurate.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Contractor name(the printing version): *填表人电话/传真或手机Contractor’s office Telephone/Fax or cell phone: 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ractor’s E-mailAddress: *填表日期Date:

化妆品进口备案申报批文办理的流程

化妆品进口备案申报/批文办理的流程 首先对化妆品备案法规的解读: 中国针对进口的化妆品有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要先取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文,只有通过合法申报途径获得该批件后的进口化妆品才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一、进口化妆品到中国销售,首要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向国家药监局(SFDA)申请化妆品批文,否则产品不能通关,更谈不上销售。 二、进口化妆品是否要到北京申请批文? 答:答案是肯定的,进口产品一律到国家药监局申请批文,地方政府没有审批权限 三、办理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备案凭证涉及那些政府机构? 1、受理办公室; 2、检测机构; 3、评审委员会; 4、行政审批部门。 1.受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资料符合法规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注册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3.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进口化妆品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参与技术评审的由毒理学、皮肤病学、化妆品工艺学、化学检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共同参与。 4.行政审批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各类相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第二步化妆品进口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在当地检验检疫局取得收货人化妆品备案。 3.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 4.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

附件11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并在总局网站公布备案收货人名单。总局授权直属局负责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将对直属局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存在问题,将收回对直属局的审核授权。直属局应及时受理和审核备案资料,并组织对收货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正式向总局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取消和变更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 获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格的企业还应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和《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要求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证明(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三)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五)《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直属局各执一份)。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 (四)总局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部分局建议删除) (六)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化妆品备案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贸易型化妆品报检须知 一、收货人备案 详见网站《收货人备案须知》。 二、报检时须提供: ㈠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在报检时提供以下纸质文件: ⒈产品配方(附件一); ⒉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提供产品: 1)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见附件二)及授权书复印件、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见附件三); 2)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4.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 5.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无外文标签的产品只须提供中文标签样张;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SFDA2010年4月1日前给予国产化妆品备案的除外),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加施包装目的地名称等信息的纸质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8.报检清单(见附件五)(请各企业根据企业端导出的表7:货物清单来完成此表)。 相关部门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单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报检; ㈡首次进口化妆品半成品、中间产品应当提供以下纸质文件: ⒈产品配方(附件一); ⒉报检清单(附件五):报检半成品、中间产品时品名或规格须注明“半成品”或“中间产品”。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 ㈢非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并已取得正式产品备案号的化妆品成品及半成品及中间产品,在报检时只须提供符合规定的报检清单(见附件五)和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如未能提供正式产品备案号的视同首次进口提供报检资料。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⒈首次进口化妆品成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成品在上海口岸首次进口时,除上述报检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并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4-05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力】 【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

肉类进口收货人备案全套制度

山东 **** 食品有限公司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2013 年 11 月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八)《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九)近3 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十一)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二)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 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肉类产品进口、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 部门职责:质检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 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 工作流程

4 .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进口肉类备案储存冷库中。 4 .2 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 4 .3 进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 .4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 内容物一致。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般贸易化妆品进口流程

化妆品一般贸易进口流程 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等。 第一步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除外)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步国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国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拟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进口化妆品国内收货人备案资格。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步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第四步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办理材料: (一)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附件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全套制度(最新版).

*****食品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主管直属局 联系人

联系 申请日期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版“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十)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十二)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三)境外供应商备案和国销售或加工企业。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致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食品股份,是一家注册在*****的进出口企业,计划经营进口及国产肉类产品的综合型专业贸易服务公司。业务围将包括国外订货,进口操作,国分销、批发、配送以及品牌专卖。 *****是肉类产品消费大省,但是已得到肉类收货人资质的企业甚少,只能通过其他省市进口商间接进口和销售,增加了进口环节和运输成本。我公司立足*****,业务围将辐射*****及周边地区,立志做良心企业,将国外质优价廉的进口牛羊肉从货源地直接采购送到*****,以满足*****地区日益增长的牛羊肉需求。采购业务计划将涉及蒙古、澳洲、新西兰、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的牛羊肉产品,我司已与这些国家的加工厂和贸易代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建立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我司承诺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心做好每一步,保证进口、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能快速准确溯源。 希望能得到贵局的批准。 *****食品股份 2015年*月*日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所需资料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

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注: 1、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2、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3、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备案号: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申请产品□食品□化妆品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重新申请 □变更申请(已有备案号) 变更项目:□变更企业资料 □变更企业联络人资料 □变更、新增进口产品种类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联系人电话 手机传真 工商营业执照范围 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到期日 公司性质进出口企业代码 填表人姓名填表人手机 填表人E-mail 填表日期 企业认证情况□ISO9000体系□HACCP体系□其他 仓储情况□自有仓库□长期租用仓库□临时仓库□常温库□低温库□冻库 仓库地址 面积仓库联系电话 进口食品、化妆品信息 进品食品类别□粮食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 □蔬菜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 □干(坚)果和炒货类□蛋及蛋制品 □食用油□乳及乳制品 □酒类□罐头 □饮料□特殊食品 □蜂产品□调味品 □糕点饼干类□糖与糖果、巧克力类□蜜饯 □其他,请描述:

进口化妆口类别□发用类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卫生清洁用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他,请描述: 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申请人声明1、本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2、在进口食品经营活动中,保证遵守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3、诚信经营,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服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4、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以上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申请收货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备案材料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审核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4416824372.html,

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4416824372.html, ,进入如下界面: ●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 境内收货人备案请进此端口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 5.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6.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 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事指 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 检验检疫指南: 一备案条件 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详见:https://www.360docs.net/doc/4416824372.html,/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 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 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备案系统网站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416824372.html,/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 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 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 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 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 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 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 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食品进口时有三个方面必 须加以注意: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 确保其合法性。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全套资料 (2018最新)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主管直属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版“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十)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十二)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三)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致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市的进出口企业,计划经营进口及国产肉类产品的综合型专业贸易服务公司。业务范围将包括国外订货,进口操作,国内分销、批发、配送以及品牌专卖。 浙江省是肉类产品消费大省,但是已得到肉类收货人资质的企业甚少,只能通过其他省市进口商间接进口和销售,增加了进口环节和运输成本。我公司立足义乌市,业务范围将辐射浙中及周边地区,立志做良心企业,将国外质优价廉的进口牛羊肉从货源地直接采购送到浙江省义乌市,以满足义乌地区日益增长的牛羊肉需求。采购业务计划将涉及巴西、蒙古、澳洲、新西兰、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的牛羊肉产品,我司已与这些国家的加工厂和贸易代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建立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我司承诺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心做好每一步,保证进口、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能快速准确溯源。 希望能得到贵局的批准。 ***********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进口食品所需证件及步骤审批稿

进口食品所需证件及步 骤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进口前需要准备的资料: 1)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2) 自动进口许可证。 3)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b)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c) 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d) 经营范围、存放地点说明。 4) 中文标签备案,提供资料如下(由于牛奶属于特殊食品,商检局要求必须在进口前办理好中文标签备案,时效大概25个工作日)

a) 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参考标准GB13432,GB10765,GB10767; b) 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d) 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进口商检所需要资料及商检流程: 1) 合同、发票、箱单 2) 原产地证、出口国检测报告、输华乳制品证书(请见附件样本) 3) 收货人营业执照、食品进口许可证; 4) 现场查验并抽样送检 进口后货物存放要求及其他注意事宜:

1) 检测结果合格,大概15个工作日内出《卫生证书》,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原货退港或就地销毁,总之,检测结果未出前,所有货物必须存放在指定仓库,不得销售及使用; 2) 如果进口前未加贴中文标签,则必须等检测结果出来后,方可加贴,加贴完后还需约商检局作二次查验(主要查验加贴标签是否与我司备案标签及检测结果相符)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 备案流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一、进口食品农产品是指从宁波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是指食品农产品进口报检时申报的宁波本地或外地收货人,具体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二、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首次进口食品农产品报检时应向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宁波局辖区内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应由收货人自行提出申请;辖区外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向施检部门提出申请,若已在其它口岸备案,则只需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每次有新的食品农产品进口时,应当随时到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三、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首次申请备案时,应填写《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若新进口食品农产品变更,则无需提交): 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㈢进口食品农产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㈣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收货人企业公章方才有效。 四、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收货人,可获得一个备案编号,进口报检时,报检单位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 五、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进货验收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建立进口食品农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如实记录食品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以及食品农产品的进货验收和进出流向情况,记录应当真实,并至少保存2年。 六、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在法人代表、工商注册地址、进口食品农产品种类、储存场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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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浏览:4039 ?| ?更新:2013-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 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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