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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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

篇一:二0一一年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

(新晃县水务局)

XX年以来,水政水资源管理

工作在局党组、行政及

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年初的安排部署,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水资源费征收为重点,全面实施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大力宣传水行政法律法规,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XX年的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如下:

一、水资源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按照坚持“一个中心”(即水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一切以有利于水利跨越式发展为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即以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为全年的工作重点)、把握“三项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水资源管理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以进一步提高水利执法形象为目的),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1、加强了水资源取水管理工作。一是完成了各取水单位

(户)取水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对我县管辖的取水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并认真做好了年审登记的各项工作。

2、切实加强了水政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先后完成了

水政水资源各类统计报表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

项任务。

3、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水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考核我们工作成效、业绩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县的取水户加大了核定工作,做到多跑、多问、多登记,掌握主动权,以供水企业等较大取水单位为重点,采取上门收费方式,加强与取水户的沟通,充分调动取水户缴费的积极性,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赢得了主

动,为依法征收做好了充分准备。全年共征收水资源费元,圆满完成了收费任务。

4、按照怀水政[2011]4号《2011年水政监察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怀化市XX年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暂行)通知》要求,完成了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5、依法对全县的洗车场、宾馆、建筑工地、工业自备

取水等用户进行了地毯式的排查。严格审批程序,要求年取水量达到5万吨以上新开办的企业必须编报《水资源论

证报告》,先后责令规模以上企业如远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合创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安装计量装置。

6、先后出台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平溪河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因化学品等引起的我县域内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

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用水生命安全。

7、细分水功能区,确保水质达标。把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进行分区,将舞水河新晃段塘湾河大坝至上游1.5千米河段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执行GB3838-XX《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他河段执行Ⅲ类水质标准;平溪河县二水厂取水点下游100米至上游2.5千米河段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其他河段执行Ⅲ类水质标准。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乡(镇)或单位,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可作为考核用水总量的依据。我县水功能区在今年市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水质状况良好,水质达标率为100%。

8、关闭自备水源工作,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明文规定的高耗水行业进行了集中整治。XX年

底至今年3月,我县在城区供水范围内开展了关闭自备水源井的工作,依法查封自备水源井22口,留存5口战备井。

二、水行政执法工作

1、为推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我局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由局长姚沅新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张国庆同志担任副组长,主管执法监督工作;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姚志伟同志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队伍素质培养,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培养是做好水行政执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执法人员,必须牢牢掌握法律武器。对此,今年我局着力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水法律知识及相关法律的培训学习。年初,就制定和落实了新年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考核制度:一年来我局先后选派5人次参加各级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

3、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水行政法制意识。我局结

合行业特点,狠抓了新《水法》、新《办法》的宣传工作。一是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为契机,开展了规模较大的宣传活动,组织了60人的宣传队伍,出动宣传车在县城主要路段进行巡回宣传,悬挂横幅10幅,张贴标语500条,散发宣传资料8000份,发送短信1000条。设立了水法规咨询台,共接待咨询群众500余人次。一年来“怀化水利网”登稿2篇,“中国夜郎网”上稿1篇。通过宣传,

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认识到了水法规知识的重要性,树立了全民自觉执行和履行水法律法规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水行政执法环境,促进了执法工作的健康向上发展。 4、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在原来出台的水行政执法制度的基础上,又相继制定完善了《新晃县水行政审批程序制度》、《新晃县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等。水行政执法人员均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按章行事原则。另外,根据《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凡办理的所有水事违法案件,从受理、立案、查处到结案,我局都坚持严格层层把关,一年来没发生一起执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当事人上访事件,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狠抓河道管理,力促河道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今年,我县河道管理工作较去年有明显的进步,由于管理力度加大,无证采砂、非法采砂、违法设障、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6、严厉查办水事违法案件,认真调处水事纠纷。

今年以来,我局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8起,其中立案查处的违法涉河建房案1起,乱倒渣土案1起,非法采砂案6起。到目前6起非法采砂案已进入告知程序。办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了100%,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水事违法行为,震慑了少数违法当事人,维护了水法律权威。

三、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对相关的水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

2、执法经费和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软环境差,各种因素干预严重。

四、XX年工作计划

以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为重点,继续做好依法行政、法制宣

篇二:水政水资源股XX年工作总结和XX年5工作计划水政水资源股

XX年工作总结和XX年工作计划

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加强巡查力度,大力宣传水法规政策,依法治水、管水;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文明执法、热心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XX年工作总结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水法意识。宣传水法规是水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大队一直都非常重视水法规宣传。在今年的3月22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期间,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提高全民防洪、水质安全意识及河道采砂管理意识为目的,通过悬挂

横幅、标语、走乡串户散发宣传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派发了宣传彩画300多张、宣传册子500余本、宣传资料XX多份,使《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有效提高了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

2、加强常态性巡查,依法行政执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我们执法的依据。一年来,我们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船、淘金船;拒缴水利规费;占用河道建房;私设入河排污口;破坏水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巡查过程中,对水事违法案件发现就查处,以执法来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形成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水行政执法局面。

3、完成采砂权招投标工作,规范河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对东安江河道采砂进行了具体的规划。于XX年6月18日委托***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江4个标段分别由***有限公司(**段)、***有限公司(**段)、***有限责任公司(**段)、***有限公司(**段)竞得,程序合法。上述4个公司按照规定交纳了出让成交金和河道恢复保证金,于9月1日与我局签订了开采合同,依法取得了河砂开采及经营权,时间为两年。

4、做好行政许可,依法征收水规费。根据《河道管理

条例》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审批以及对已发许可证审查。截止11月,依法核准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个、更换《取水许可证》**个。累计征收水资源费**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万元,河道采砂管理费**万元,合计**万元。

5、做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五个目标,即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牢牢把握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注重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环境,不断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一是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XX年受理的取水许可审批15项;二是抓好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入河排污口核查等,加强水资源监测与巡查;三是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对各用水单位申请的年度用水计划进行认真核定,合理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6、积极开展汛前检查工作,确保安全度汛。防汛检查是搞好防汛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检查可以促进防汛工作的开展,可以及早发现一些问题,及时解决。为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我大队每年都要开展汛前检查工作。在上半年就加大巡查力度,开展汛前清障检查,全面掌握设障情况,对检查出的违章情况

分门别类,列出清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组织清障行动。

二、目前存在问题

1、目前,受高额利益的驱动,一些不法分子藐视法律,非法采砂,且屡禁不止,危及河道、堤防、水利工程和桥梁的安全,甚至引发社会矛盾,所以打击非法采砂、规范管理河道采砂仍是当前我们的主要工作。

2.执法经费不足,办案条件急需改善。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水政执法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用工具及装备,并保证执法经费。而我大队在执法工作中,执法车辆有时不能满足急时所需,办案装备不齐全,执法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水政执法力度,相对削弱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力量。

3、人手明显不足。目前我大队只有5人,却要做水政执法、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三方面的工作,人手明显不足。

三、XX年工作计划

1、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对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行全方位报道,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动态和典型做法。

2、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一是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河道巡查制度,重点查处河道违规建筑、滥采乱挖

砂石等违法现象,坚决遏制在河道内“乱建、乱倒、乱挖”等违法行为,保障防洪安全。二是做好河道执法,继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三是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四是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行政规费征收,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执法巡查和检查的长效机制,努力把各种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清除在萌芽状态。五是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并积极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4、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是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三是加大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力度。

XX年12月1日

篇三:XX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自查报告

XX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自查报告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其核心是建立三条“红线”。结合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水政水资源股加强与局行政审批股和其他业务股室的协调配合,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国家合理调控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良性循环,推动节约用水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XX年,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借用县政务服务中心这个平台,进一步规范了取用水审批的方法、途径、程序,职责权限,按规定、按程序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实行“一站式”服务。针对全县部分取用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再取用水、城区无证乱打井取水以及招商引资企业需取用水的,我们组成专项工作组,上门摸底核查,热情服务,共审定《取水许可证》15套,核定

取地表水、地下水的企业和单位15家。县城区域内抽取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安装了计量设施、少部分企业改用自来水。

二是做好水资源管理执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为加强保护水资源,贯彻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严格执行取水许可证制度,按照《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取水申请严把审查关,对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并进行书面台帐登记,并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相互配合,要求在水能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年审时,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或取水许可年审公章方可办理,大大加强了我县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针对我县地形地貌复杂、水利工程分布零散、工程管理难度大、河道乱挖滥采、渠道乱栽乱占等现状。我们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预防与查处并重,以预防为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管理,加大了执法巡查力度,扩大了巡查范围,对重点防汛设施,重要水源地、主要河渠道、大型排灌渠进行定期巡查,使各类水事案件早发现、早处理,有效地降低了水事案件的发案率。XX年,共调解水事纠纷 4起,立案查处水事案件2起。

三是开展用水效率控制工作。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3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0.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95立方米/万元,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体系,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饮用水源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8%。

四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核定黄岑、黄沙溪水库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申报了黄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尾砂综合整治工程,珠江源头保护林工程。

五是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申报了宜章县玉溪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 ??? 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 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 ??? 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 (三)水资源的保护;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收费标准[1]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通知格式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责令停止违法凿井施工行为通知书 : 你单位未向德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在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在私凿深井,违反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单位所凿深井未办理凿井许可审批手续,系违法违规行为。接此通知后,你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凿井施工,听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如继续违规凿井,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望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法规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德城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关于提供相关取用水资料的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7日之内,如实提供相关取用水情况的详细资料。如拒不按以上规定办理,我办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2—

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 —3—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9〕62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 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 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以上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1.为什么要开征水资源费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 2.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85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谁应该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4.什么情况能享受免缴水资源费的优惠政策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或发电量据实征收。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6.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二)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三)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四)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下面是的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 》(发改价格〔xx〕29号)和省物价局、省 *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 * 》(鲁价格一发〔xx〕156号)要求,我市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35元/m3调整为0.40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80元/m3调整为1.50元/m3。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第135号)规定执行。据悉,该标准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目前我市执行的水价已经采取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因此水资源费调整并不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变。例如我市目前的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中,综合价格是3.2元/m3,其中包括水资源费0.4元/m3,水资源费并入水费,基本水费为2.4元/m3;污水处理费是0.8元/m3。 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 * 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doc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汇报 篇一:二0一一年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 (新晃县水务局) XX年以来,水政水资源管理 工作在局党组、行政及 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年初的安排部署,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水资源费征收为重点,全面实施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大力宣传水行政法律法规,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XX年的水政水资源工作总结如下: 一、水资源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按照坚持“一个中心”(即水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一切以有利于水利跨越式发展为中心)、突出“两个重点”(即以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为全年的工作重点)、把握“三项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水资源管理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以进一步提高水利执法形象为目的),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1、加强了水资源取水管理工作。一是完成了各取水单位

(户)取水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对我县管辖的取水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并认真做好了年审登记的各项工作。 2、切实加强了水政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先后完成了 水政水资源各类统计报表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 项任务。 3、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水资源费的征收是水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考核我们工作成效、业绩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县的取水户加大了核定工作,做到多跑、多问、多登记,掌握主动权,以供水企业等较大取水单位为重点,采取上门收费方式,加强与取水户的沟通,充分调动取水户缴费的积极性,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赢得了主 动,为依法征收做好了充分准备。全年共征收水资源费元,圆满完成了收费任务。 4、按照怀水政[2011]4号《2011年水政监察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怀化市XX年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暂行)通知》要求,完成了水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5、依法对全县的洗车场、宾馆、建筑工地、工业自备 取水等用户进行了地毯式的排查。严格审批程序,要求年取水量达到5万吨以上新开办的企业必须编报《水资源论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相关规定_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 下载可编辑.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水资源浪费严. 下载可编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通知》表示,目前我国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通知》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根据《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北京和天津的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经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年7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修订。该《办法》共33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10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文名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类型 政府令 省长 陈政高 时间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目录 1. 1修改决定 2. 2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修改决定 编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 (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9年7月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鄂财综规〔2009〕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省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

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需办理许可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许可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许可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许可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许可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万千瓦(含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级(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发布日期:2003-4-24 执行日期:2003-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

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问题

时间:2011-5-5 水资源费政策历史: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本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目前,全国有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已征收水资源费。据统计,1998-2005 年,全国共征收水资源费170.53 亿元,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26.97% 。从全国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实践来看,各省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在地方使用。目前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设备、人员工资及其他。据统计,1998~2005 年我国共征收水资源费170.53 亿元,共支出水资源费109.28 亿元,水资源费支出占总收的64.08% 。 从水资源费的作用来看,目前水资源费的显性用途主要是在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及人员工资上,这两项开支占水资源费征收总量的27.09% ,而32.91% 的水资源费用于其他项目上,具体用途各地不同。 2006年国务院出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后,很多省份都已出台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但是据媒体报道,水资源费在各地的征收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原因较为复杂,既有水资源“免费使用”传统观念的作用,也有一些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等其他客观因素的作用。 2008 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 年9 月1 日起,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按照每千瓦时0.3-0.8 分钱的标准进行征收,该部分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于长江电力的影响: 部分水电公司如长江电力已经从2008年开始按照0.3 分/千瓦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水资源费进行了计提,因此在2009年9 月1 日之后,长江电力每度电生产经营成本并不受该项费用增加的影响,原先计提但并未支付(未征收)的税费支出将增加,相应减少账面现金。 目前公司仍然按照每千瓦时0.03分的标准来征收水资源费,由于环境压力的增大,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存在上升的可能。 未来水电开发成本上升趋势趋于明显——水资源费的征收、移民环保成本的上升、征地及建造费用的上涨等趋势都在延续。相比之下,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电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远小于移民环保成本及建造费用上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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