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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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①本罪的既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不影响成立既遂。

②本罪的绝对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险犯。

犯罪手段:暴力。

犯罪对象: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服务员和乘客。

第四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特殊物品时,不定普通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主观方面:故意。如果没有盗窃、抢夺、抢劫这些物品的故意,而盗窃、抢夺、抢劫的物品中有这些特殊物品,不定本罪。如果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类——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触犯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4.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存在竞合。只要是因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定本罪。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节中,除了危险驾驶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故意之外,其他犯罪都是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都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构成未遂。

2.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刑法第141条——第148条)

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刑法第140条与第141条——第148条发生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若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刑法第154条变相走私、刑法第155条间接走私。

★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第159条的区别:前者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者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2.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主体: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

(2)客观方面: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

(3)本罪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3.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④数额较大。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

4.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5.《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主观方面: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6.刑法第165条——第169条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人员。

其中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还要求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7.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特殊主体,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即: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8.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利用职务便利,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1)包括伪造人民币和伪造外国货币。

(2)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

2.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对方是否知道真相。

以假币还债的,如果对方明知,属于出售假币和购买假币。

如果对方不知道是假币,则属于使用假币。

3.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差,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人群,其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为了利用金融票证进行诈骗,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通常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金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

6.刑法第191条洗钱罪:

上游犯罪有7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上游犯罪是这7类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是这7种之外的其他犯罪的,定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犯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定诈骗罪。

2.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不特定的人群集资。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的对象特定,人数较少。

3.本节第193条—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在司法考试中,容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定合同诈骗罪,仍是单位犯罪。

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三)骗取信用证;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

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

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暴力抗税致人轻伤,仍然定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1)已注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2.侵犯著作权罪: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客观方面的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或合法途径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抢劫、诈骗他人的商业秘密。

4.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5.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2.虚假广告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串通投标罪: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

4.合同诈骗罪:本罪利用的合同应是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写下借条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6.非法经营罪:

(1)立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

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后逃匿,应构成诈骗罪。)

7.强迫交易罪:

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会发生本罪。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

★本章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抗税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1)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行为人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处理。

(3)行为人与他人相约自杀,但对方没有勇气或者没有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先把自己杀死再自杀;行为人把对方杀死后,自杀未遂的,属于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对方自杀而行为人没有自杀的,属于诱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过失致人死亡,但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现役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

伤害自己身体的,构成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罪中,出卖自己器官的人是自愿的。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强奸罪

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

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都构成强奸罪。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状态下不违背其意志的除外。

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某种不健康心理。

侮辱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的名誉。

8.非法拘禁罪

★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包括: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9.绑架罪

★既遂的标准:只要将人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是否提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是否实际获取财物或是否实际满足某种要求,不影响构成既遂。

★处罚:犯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以绑架罪与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

10.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别的关键: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非法拘禁、侮辱、强奸、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第241条第6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2.诬告陷害罪

(1)捏造犯罪事实。

(2)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3)主观方面: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单位告发,就构成既遂。至于被诬告者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成立既遂。

13.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是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1)主体: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有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

(2)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5.侵犯通信自由罪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犯罪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刑法第253条第2款: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17.破坏选举罪

(1)本罪发生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

(2)犯罪手段: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18.重婚罪:

(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

主观方面:故意。

19.拐骗儿童罪:

主观方面:以收养或役使为目的。

20.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行

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则组织者与被组织者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组织者构成间接正犯。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

★刑法第263条:

犯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指抢劫3次以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故意、过失)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具备劫取到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转化的抢劫罪

(1)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2)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盗窃罪

★有5种情况可以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

(1)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指一次就达到“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指一年时间内盗窃3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较大)

(3)入户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5)扒窃(不要求次数、数额,也不要求携带凶器)

★既遂的标准:失控说。只要行为人使财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为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的,定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诈骗罪: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特殊诈骗罪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抢夺罪

◆抢劫罪是对人使用暴力,抢夺罪是对物使用暴力。

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行为人不必亮出凶器,即以抢劫罪论处。)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飞车抢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五、侵占罪

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六、职务侵占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七、挪用资金罪

★客观方面:(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1万元至3万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5千元至2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①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7种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将救灾款用于建办公大楼。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九、敲诈勒索罪:

◆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相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

★客观方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非物质性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本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其他二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6.聚众斗殴罪:

“聚众”指纠集3人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绑架、放火、杀人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0.赌博罪:

(1)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开设赌场罪: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徐岱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 1定罪和量刑 * 2的一般原理 * 3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 、与时俱进的方法。 *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单位犯罪的总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犯罪必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才可定罪 单位犯罪罪名有不少,从分则来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0、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 11、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2、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1、已满16 负刑事责任年龄。故意周岁的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16年龄。14周岁事责任。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143、不满都不负 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 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犯罪客观方面: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

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可以是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也可以是资助境外的机构或个人。 2.叛逃罪:必须是(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现役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定刑法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3.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按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本章有12个罪名,其中: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不能适用死刑。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6.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根据分则条文的规定,本章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9.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作用相当于帮助犯,但单独定罪处罚。 10.刑法第66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 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定特定罪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用投毒的方法杀人。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二类——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都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2.相应的五种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第三类——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是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1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 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 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来似 看起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 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2 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 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

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答: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四)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变流,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采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 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 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305条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115条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刑法分则基础整理版

1、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分类依据:类罪分类----类罪排列----各罪排列----复杂客体。分类标准是犯罪客体,排列依据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基本罪状(四种)/加重或减轻罪状: 简单罪状:只规定犯罪的名称,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引证罪状: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本身没有明确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条件,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这一犯罪的构成条件。(空白罪状引“外法”,引证罪状引“本法”) 3、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绑架他人致人死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与最高刑。 4、贷款诈骗vs骗取贷款vs高利转贷 同:在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上应当是相同的都可以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等 骗vs贷: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骗取的犯罪,主体构成包含单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造成贷款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都符合,按贷。 骗vs高:包容型法条竞合关系,骗的范围〉高利,最大区别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骗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的主观目的 高vs贷:最大区别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保险诈骗书p674&p676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都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141~14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抢劫中的情节加重犯(8):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

刑法分则学习体会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因此,学习刑法分论应以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及时了解立法和司法的动态。学习刑法分论,必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刑事立法动态和新的司法解释,注重总结刑法适用中的经验教训。不了解新的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就不可能正确适用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 2.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学习刑法分论,要有重点的进行学习,主要应掌握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分论中的疑难问题,因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不同而反映在不同方面,但主要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相关。此外,对于其中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例如犯罪主体,要依据刑法总论加以把握;具体犯罪的客体则应当依据类罪的客体加以把握。 3.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刑法分论研究的是具体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具体罪刑理论运用于大量的案例分析之中,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消化理解罪刑理论,进而提高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学好刑法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社会利益平衡等功能。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另外,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分则的总结 数罪并罚 1、①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撞死,或挂带被钩受害人逃跑,数罪并罚。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三种情况,数罪并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6、保险诈骗,采用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数罪并罚 7、侵害著作权,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 8、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9、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受害人的,组织、引诱、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10、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1、明知是枪支而盗窃①盗窃后藏于家中②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12、①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损坏车辆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14、实施第140 至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1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 条第2 款)。但要注意第157 条第2 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 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1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1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18、行为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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