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作者:————————————————————————————————日期:

2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在充分考虑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前提下,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作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计费标准,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数、工作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四章收费执行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部分费用,也可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完成委托业务后一次性收取。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

报价。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

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收费

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违规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五)与委托人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收费的;

(六)违反执业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在充分考虑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前提下,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作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计费标准,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服务项目计费额度

(万元)

差额计费率

(‰)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1.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收支审计(按

资产总额或营业收

入总额择高取数,

差额累进计费,最

低收费不低于

1000元)

50 以下(含50) 2.5

50以上-100(含100) 2

100-500(含500) 1.5

500-1000(含1000) 1

1000-10000(含10000)0.4

1亿—10亿元(含10亿)0.2

10亿元以上0.1 2.中期财务报表、

财务收支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收支审计收费标准的

80%计收。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1.设立验资(按验

证实收资本额分档

累进计收,最低收

费不得低于1000

元)

100以下(含100) 1.8

100以上-500(含500) 1.3

500-1000(含1000)0.8

1000-10000(含10000)0.3

1亿-10亿元(含10亿元)0.1

10亿元以上0.07 2.再次或变更验资

(按验证累计实收

资本额分档累进计

收,最低收费不低

于1500元)

100以下(含100) 1.8

100-500(含500) 1.2

500-1000(含1000)0.7

1000-10000(含10000)0.3

1亿-10亿元(含10亿元)0.1

10亿元以上0.07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1.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按资产

总额分档累进计

收,以两年为期;2

年以上10年以下,

每年增加40%,10

年以上每年增加

20%;最低收费不

低于3000元)

100以下(含100) 5

100以上-500(含500) 2

500-1000(含1000) 1.5

1000-10000(含10000)0.8

1亿——10亿元(含10亿元)0.4

10亿元以上0.2

2.企业解散、破产、

清算审计,清产核

资专项审计(按资

产总额分档累进计

收,最低收费不低

于3000元)

100以下(含100) 5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1000-5000(含5000) 1

5000-10000(含10000)0.5

10000以上0.2 3.如内控审计、跟100以下(含100) 5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绩效评价报告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我医院地处海南省五指山市,隶属海南省卫生厅,是国家级爱婴医院,海南省民族医院,中部区域医疗中心,海南省慈善惠民医院,五指山市人民医院。是中部地区规模最大,设备齐全,技术水平较高的集医疗、科研、教学、急救、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甲等医院”。主要为中南部地区一百多万百姓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目前正在积极创建三级甲等医院。 医院占地面积约 100 多亩,总建筑面积 6 万多平方米,目前开放床位 305 张,设有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骨科、神经内科、儿科、妇产科、五官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感染科、普外科、中医康复科等15个临床科室,以及验检科、功能检查科、病理科、放射科等6 个医技科室、6 个行政职能科室, 6 个内设科室,门诊部有 13 个专科诊室。新的院区落成后,编制床位501张,实际可开放床位547张,将新增胸外科、肾内科、内分泌科、眼科、神经外科等五个科室,全院职工 470 人,副高以上高级职称 28 人,中级职称 110 人,卫生技术人员占 80% ,硕士研究生导师1名,硕士研究生4名。拥有最新GE64 排CT 、梅里埃全自动微生物分析仪及药敏仪、化学发光仪、

GE E8及飞利浦等进口彩色多普勒、运动平板系统、电子肠胃镜、阴道镜、体外震波碎石机、日立大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高清腹腔镜及图文工作站、激光碎石系统、经皮肾镜、气压弹道系统、超声刀、血透仪、 DR 等大型仪器设备 100 多台(套)。 自2009年6月16日开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成功救治慈善惠民病人10396例,住院总费用5790.5万元(医疗保险报销3407.5万元,惠民医疗救助2383.0万元),医院减免148万元(含门诊检查费减免50%、煤气、住宿、筛查费用等)。由于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卓越贡献,我院再次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海南省人民政府评为( 2007-2010年度)文明单位。 医院坚持科技兴院、开放式办院,先后与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建立长期实质性合作。利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定点协助、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深层次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高新技术,全面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 目前,医院逐步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同时狠抓医疗、教学、科研的全面发展,开展了腹腔镜手术、骨关节置换技术、食道非静脉曲张性出血的内镜下止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7)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速算公式 10001元—100000元部分6%~9% 6%x+1900~9%x+2100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5%~6% 5%x+2900~6%x+5100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4%x+7900~5%x+10100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3%x+17900~4%x+20100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2%x+67900~3%x+70100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1%x+167900~2%x+170100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0.5%x+417900~1%x+670100 (红色部分新办法未规定具体比率,为参照以往比率计算所得。)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三、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15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四、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五、本标准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公布。 『鲁价费发〔2017〕70号』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 7、资产评估 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 -1000万元 评估值1000万元 -5000万元 评估值5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以上

(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 6‰ 2.5‰0.8‰0.5‰0.1‰备注: 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 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 1、项目批准概算 2、立项批准文件 3、开工许可证

. 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 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 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 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 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 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 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 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 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 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 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公告【标 签】海南省,中介机构,审计服务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9-17 【实施时间】2014-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为培养我省税务审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税务审计的力度,我局特向社会招聘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省局组织的税务审计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为充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证受托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过程中执业的独立性以及充分发挥其执业经验、执业能力,提高执业质量,接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登记并年检合格,依法成立满3年以上(含3年)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从事过税务审计工作优先考虑。 二、服务内容 参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集中税务审计工作,以大企业为单位,接受委托的事务所每个审计企业派遣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2名必须为注册会计师或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服务费用 比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规定,经费包括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项内容。其中,奖励经费是指对清算核增税款(含核减退税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效益奖励。 (一)启动经费。以税务审计企业个数为依据,按每个审计企业2万元的标准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启动经费=经费标准*审计企业个数 (二)奖励经费。以核增税款为依据,按核增税款的2%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奖励经费=核增税款*2%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收费 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元)收费标准速算办法 10,001-100,0005%标的额×5% 100,001-500,0004%标的额×4%+1000 500,001-1,000,0003%标的额×3%+6000 1,000,001-10,000,0002%标的额×2%+16000 10,000,001元以上1%标的额×1%+116000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金额、难易程度和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一揽子收费金额。 涉及财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涉及财产金额(争议财产、总资产、净资产、交易金额等),参考其他因素,按0.5%-5%收费. 客户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按照如下费率和律师代理工作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1600/小时 合伙人律师 ¥1200/小时 律师 ¥800/小时 助理律师 ¥400/小时 律师服务费以外币支付时,按照双方约定日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律师工作小时按照行业通行规则记录和计算: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工作或律师现场处理委托事务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起草、修改文件,按照通常熟练律 师有效工作耗时计算。律师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作记录单,写明工作事项、工作时间、时间统计、费率和账单,经客户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初始年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顾问工作范围、性质、工作量测算、拟安排服务的律师等级,协商确定 固定年费:普通客户人民币5- 10万元/年,VIP客户人民币10万/年以上。具体数额根据客户基础工作量的测算确定,多不退,少不补。 每一年度服务期满,将根据上年度全体服务律师按小时标准收费的计费总额,与客户协商调整以后年度的收费标准。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刑事侦查阶段,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案件一审阶段,4000元/件 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4%; (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3%; (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2%; (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0.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收取;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国家赔偿案件应照此标准酌减。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 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 3、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案件的,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只办理二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可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4、申诉案件未启动再审程序,按3000元/件收取费用。申诉成功并再审的案件可参照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收取费用。 二、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收费标准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每小时200—3000元。 四、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五、律师收费市场调节价标准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2014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精.选]

一、公摊水电费收取: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五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1)

各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大全

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大全 在遇到一些需要请律师进行协调的案件的时候,大家是不是都会想一个以前不曾想过的问题——律师是怎么计费的?收费水平怎么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大全,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总体汇总统计:计时收费(按小时计) 二、让我们细细了解各地收费项目、标准 (一)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广东省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xx-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xx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收费标准:200-20xx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

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 昆明尚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熊斌景世中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中税协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提到“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注税专业服务的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本文对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文献资料,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走访多个税务机关与不同岗位的税务干部沟通交流,并从国内、外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情况得到启示,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必要性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该项工作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提出推进该项工作前进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 一、前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代表政府向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拥有特定技能的中介组织购买付费服务,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使得中介机构成为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国内收入署的全职员工仅有8万多名,管理的却是1.2亿纳税人和每年超过2万亿美元的税款,能获得如此好的征管效果,与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国内,政府审计部门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时,均大量购买中介服务,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内在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方面,自《“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的代理模式”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率先向当地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社保工资专项审计的税务中介服务,此后四川、北京、天津等十余个省、市也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一些税务机关陆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涉税专业服务。过去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更多是从服务提供方拓展业务的角度思考问题,而本文是从服务需求方的角度展开分析。 二、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一)经济行为的日趋复杂使政府部门有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内在需求 1、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如企业并购重组的频繁发生、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境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的不断涌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税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税收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熟练掌握会计、税法、法律知识的复合性专业人材,而通过多门学科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具备这样的专业要求;另外,培养人材困难、留住人材也困难。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解决税收专业人材缺失的困境,为政府部门提供持续稳定的涉税服务。 2、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解决税务机关人手不够、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云南省某市国税局于2009年推行一级稽查,截止2012年末在职的税务稽查干部36名,而该局2012年组织入库的税收收入突破300亿元大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达9889户,较小的人数需面对较多的稽查对像,力量明显薄弱。而截止2012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4934家(含子所、异地分所),注税行业从业人员96540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36437人),广大的注税从业人员可作为税收征管力量的重要补充。 3、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解决税务管理工作忙闲不均的矛盾。一些税收征管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作者:————————————————————————————————日期: 2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计价格[2002]1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各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5〕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016年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 1000元 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1%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是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等费用。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和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时,按照附件1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药品注册费。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

册、延续注册申请时,按照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四、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的规定执行。 五、上述收费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1.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三章实习申请 第四章实习审核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 第六章实习管理 第七章实习考核 第八章实习纪律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实习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成为执业律师的必经过程和必备条件,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执业。 第三条【管理与监督主体】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建立健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律协开展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律师所的管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指导律师直接负责,实行实务指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实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的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的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培养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指导律师是执业律师的职业荣誉。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一)设立满三年;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能认真履行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满六个月,以及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不得接受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八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可担任指导律师: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年办案量15件以上或年业务创收额20万元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应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