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倪斌鹭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情原告:厦门鹏来物业公司

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

厦门市东悦庭小区从2005年底起相继有13名业主擅自在楼顶平台上搭建轻体房、在公用楼道安装防盗门、超出外墙体安装防盗窗等等,引起绝大多数业主的不满。2006年初东悦庭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曾就此事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2006年10月,鹏来物业公司收到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函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于一星期内向13名违规业主发出警告函,限定违规业主一个月内拆除违规安装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否则物业公司将以诉讼手段解决问题。然而一个月过去了,鹏来物业公司未予理睬,也未及时解决矛盾。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不力,2006年11月再次向鹏来物业公司下发“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对13名违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不起诉违规业主,业主委员会将对物业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有可能解聘物业公司,另聘新的物业公司对东悦庭进行物业管理。

鹏来物业公司不满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双方产生争执。2006年12月中旬,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厦门某报上刊登广告,准备于2007年2月1日起要为东悦庭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初,厦门鹏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

要求:1、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对鹏来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2、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在厦门某报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原告鹏来物业公司诉称,东悦庭近阶段经常出现部分业主破坏东悦庭环境的恶性事件属实,原告已经根据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查和劝阻,并会适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但是,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经常给原告施加压力,并以领导的身份向原告发函、发通知书,责令原告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处理违规业主。而且在合同期内,业委会不得登广告另行选聘新物业公司。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履行管理职责,给原告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被告东悦庭业主委员会辩称,部分业主出现违规行为,给东悦庭其他业主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鹏来物业公司对此种现象置之不理、视而不见,其失职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代表东悦庭全体业主向鹏来物业公司发函、发通知书,只是希望鹏来物业公司引起重视,并及时处理部分业主的违规行为,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被告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而报纸广告是业主委员会的选聘意向,与原告无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鹏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鹏来物业公司在管理东悦庭期间,拥有自主经营权,不受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和安排。在本案中,东悦庭部分业主破坏东悦庭环境,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发现此种情况后,要求鹏来物业公司及时处理,但鹏来物业公司怠于处理。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向鹏来物业公司发函、发通知书,要求鹏来物业公司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解聘鹏来物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干扰了鹏来物业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其强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按照其提出的处理意见处理违规业主,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行为的责任。另在双方合同期间,业委会的登报广告违反正常选聘程序,应予停止。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鹏来物业公司的强制行为;驳回原告厦门鹏来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提起上诉,不久撤诉。

法律评析一、为什么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原被告双方的正确定位应该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确立管理或服务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具体表现为:二者通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形成聘任关系,鹏来物业公司向东悦庭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东悦庭业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对鹏来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在双方协商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对于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位发生了错误,同时也没有认清自己的权利范围,将平等的合作关系扭曲为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从而导致要求物业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明显忽视了鹏来物业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所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就业主违规搭建问题,业主委员会可以与鹏来物业公司协商处理,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但绝不能强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

作。对于鹏来物业公司来说,物业公司有权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处理,采纳或不采纳该建议,都应当由鹏来物业公司自主决定。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根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和处理违规业主破坏小区行为的权利,即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不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因此,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强制物业公司工作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如何从本案理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目前业主维权难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业委会的工作不能与物业公司相制衡。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乏力”。在很多小区里,业委会大多由一些稍为热心的闲暇或退休居民组成,专业水平与参与度低。业委会基本上只能利用闲暇时间开会,消极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职责,许多业委会形同虚设。即便业委会通过了一些决议,但执行时只能靠自觉。而这些“软肋”恰恰为物业公司所熟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各干各的,物业公司高收费却提供低标准服务,对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及建议视若无物。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越位监督”。一些业主委员会常常以业主代表的身份,以“一切为了全体业主”来维护业主利益为依据,要求物业公司听从自己的安排。业主委员会插手于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通过直接下发通知的方式对物业公司提出服从性的强制要求。物业公司方面只能完全听从业主委员会的安排、建议,经常丧失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性。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是指双方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不论是缺乏对物业公司工作的有效监督,还是使物业公司的工作处处受制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之下,都是错误的,都不利于物业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都不能保证物业管理的质量。没有监督,必然导致物业公司的服务在短期盈利思想的支配下,无法以业主的利益为重;而过度的监督,则使物业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受到损害,使其专业性服务的特点无法得到有效发挥。本案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也可以视为对双方关系的一种“制衡”。其一,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强制行为前,曾通过正常渠道要求鹏来物业公司及时处理,但鹏来物业公司怠于处理。由此可以认定鹏来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力的不当行为,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强制行为事出有因。

其二,本案中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给现任物业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其内容并没有诋毁和诽谤物业公司的意图,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报纸上登报准备选聘是一种意向,并未正式开始履行。因此,鹏来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业委会致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业主权益受损?对于本案情况,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针对违规业主,在物业公司处理不力的情况下,建议受损的其他业主直接起诉违规业主;或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由业主委员会起诉违规业主。其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造成东悦庭其他业主权益受损,必须判断物业公司违约侵犯的只是部分业主的权益,还是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以鹏来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履行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的权益只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受损的业主以鹏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受损业主对侵权业主提起诉讼。但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都不能仅以物业公司没有接受自己的强制建议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只是一味地主张自己的经营自主权,而拒绝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建议及监督,也是不对的,业主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在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时候,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建议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与业主合同59315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小区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为了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公司名称: 小区建筑面积(㎡): 乙方住宅(商厅)及面积: 第二条: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具体包括: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及房屋外立面、屋面、走廊墙面、走廊通道、楼梯间等部位。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落水管、污水管、雨水井、共用照明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道路、窨井、化粪池、环卫设施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具体包括: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场地清扫、垃圾的处理、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道路积雪的清除。

四、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维护管理。 六、物业档案管理资料的管理。 七、按照法律、法规,提供装修管理服务。 八、接受业主委托,对其提供物业专有部分的有偿维修服务。 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按年度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计划。 2、定期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检、维修,建立巡检、维修记录。 3、属于保修期满后大、中修范围的维修工程,及时编制维修工程预算和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申请维修基金,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维修。 4、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等标志完好。 5、实现24小时保修制度,急修最多不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其他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并有维修情况记录。 6、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及档案,设施设备运行记录齐全。 7、按规定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化粪池定期检查,定期进行清掏,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坏处探讨? 自我国91年创建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起,业主委员会已伴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走过了16个春秋。但迄今为止,全国所有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比率不足30%,业主委员会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少之又少。且业主委员会的公信力正在下降,笔者认为;现在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问题在于——组织的松散性、主观的随意性、提议的盲目性、诉求的偏执性甚至无理性、权力的无限性等。 业主委员会,应该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理应得到全体业主的信任。而在实际情况中,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并不了解,有许多时候碍于情面,叫签字就签字。更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素则是从维权开始的!由于在购买及使用房屋或物业在收费的过程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主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协调的过程中而不能达到自身目的时,个别怀有一己私利、带有对立情绪的业主首先成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积极分子,但不管其成立的结果如何,我们可以看出,积极参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这些业主,首先是从维护自己所谓权益的角度出发的。狭隘的意识决定了参与的起点,绑架了大部分业主的意愿,这些组织者一般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容易走极端,从一开始就在考虑如何全面对抗物业甚至撵走物业。而不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组织协调,在有法可依的框架下通过有理有据的协商,带领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努力而创造和谐、舒适、文明的社区,更不是通过努力使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而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甚至破坏、阻碍小区管理档次提升。所以,有的小区匆匆忙忙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原先未投票及后入住的业主不承认的现象也存在不少,有的小区甚至出现两个业主委员会,弄得业主无所适从。所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业委会主任必须由德高望重、秉持公正、知法懂法的有识之士担任。 业主委员会是为全体业主维权的组织,它无疑对物业公司无根无据的乱收费有维权作用。但为什么有的小区业主迟迟不愿成立呢?为什么有的物业公司却积极促成业委会成立呢?这似乎是一对矛盾,但究其原因,里面实际存在着利益的考量。因为有的小区保修期过了几年,物业公司却一直用不了房屋维修基金,但业主房屋渗漏等维修却不能不管,钱从何来,物业只能从物业服务费里挤;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就可以依法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业委会硬抗、不同意就违法了,也容易引起报修业主不满;另外,物业公司还可以利用相关物业法律法规,收取电梯年检费、二次供水增压分摊、小区专有变压器铁铜线损、高压线通往小区变压器的丝锯烧毁更新、公共用水、电分摊、单元门、单元门电子防盗系统以及大型设施设备(电梯、供暖锅炉、监控等)的维护更新。这些项目费用的使用,大都不在物业服务费成本内,物业光靠业主签字同意使用资金是十分艰难的,几乎用不上;但是如果有了业主委员会,情况就会大大改善,对物业公司确实有利。不然,这些沉重的额外负担会拖垮物业公司,同时对小区的发展提升、业主的房产物业保值增值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一定要具有为小区全体业主负责的意识,凡事要站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考虑,因为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包含着小区全体业主的信任、真诚、依赖和期待。所以,业主委员会更应保证所有的提案都公平和透明,敢于面对来自小区全体业主、社会以及主管单位的质询,所有行为都必须保证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而不是部分业主的权益。业主委员会的责任感、关爱心、公信力、透明度、领导力、创新力和沟通能力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业主委员会应具备学习能力和懂得为小区创造文明、和谐、幸福而不是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这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一份期待。 为了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舒适生活和物业增值,业主委员会一定而且必须要学习如何通过专业的物业管理才能延长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学习如何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学习如何要求业主续筹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和大型设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 目录 页数 一. 值班制度 1 二. 交接班制度2-3 三. 治安、消防工具领用, 操作保管制度4-12 四.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13-14 五. 巡逻治安工作规程15-16 六. 停车场工作规程17 七. 门岗工作规程18-19 八. 保安员一般守则20 九. 保安员纪律21 十. 保安员的权限22 十一. 保安员仪容仪表规定23 十二. 对讲机的使用规定24 十三. 钥匙管理规定25-26 十四. 警械的管理及使用规定27 十五. 请示汇报制度28 十六. 查岗制度29 十七. 保安员操练内容及考核标准30-35

一. 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管辖下的设备性能, 系统运作方式, 有处理突 发事故的能力并持有效技术上岗证件。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 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不得做工作岗位以外 的事, 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串岗或接待串岗人员。 3.值班人员要服从上级领导, 做好上级交给的任务。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 必须穿着整齐洁净的工服。 5.值班人员要维护好所管辖的设备, 并保持区域内的整洁, 发现设备或系 统有问题时, 要及时报告上级, 如发现其它值班人员所管辖的设备有异常时, 可与该值班人员共同向汇报情况。 6.值班人员要按照巡查表格的内容, 定期定时的细心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并做好记录, 同时要做好预防性的工作。 7.当其它值班人员所管辖的设备或系统发生突发事故时, 按照上级指示后, 可越区支持, 使系统或设备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二. 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班的保安领班在下班前应认真将全部情况了解清楚,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上。本 班交班人姓名、班次、日期、起止时间、发生过何事、值勤中未处理完的情况详细地记录在值班记录上,非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填写。 2、交接内容 2.1 运行记录。 2.2 询问、检查、设备情况、系统情况、故障的处理经过及尚存的问 题等。 2.3 公用工具、钥匙等, 需要当面点清, 接班后发现有工具损坏、钥 匙遗失等现象, 由当班人员负责。 2.4 及时传达上级的通知或有关指令, 不得耽搁或延误。 3、各岗交班保安要待接班人员进岗后方能下岗,并把本岗情况交待接岗人员。接班人 员因故未按时到岗, 交班人员需继续留守岗位, 不得自行下班, 听从上级指示。无论何故造成空岗,均要给予行政处理。 4、应向接班人员讲明值勤中的注意事项,作到交接班记录异常情况,交待上级临时指 示,交待需查办事宜,作到交清、接清。待接班人员认为交班清楚后方可下班。 5、值班保安领班应提前20分钟到指定接班地点,在交班地点会面,了解交班工作情况, 然后集合本班接班人员,逐一点名,检查仪容、仪表(不合格者不能上岗),简单交待任务和注意事项后,方可交接班。 6、接班保安要提前10分钟上岗,向交班保安了解本岗位的工作和值勤情况,未提前10 分钟接班者按迟到论。接班人员应到岗与交班人员面对面交接, 对本岗负责范围内的设备、系统情况, 简述给接班人员, 交接清楚无误后, 方可下班。 7、交接班时警用物品须移交齐全,凡损坏、丢失的物品要登记在册。 8、交接班工作要严肃认真, 不得敷衍了事。故障排除过程当中交班人员不可交班, 由接 班人员协助解决后, 方可交班。故障未被排除或遗留问题未弄清楚时, 接班人员可拒绝接班, 并向上级反映。 9、交接班手续办完后,接班保安领班在值班记录上签字,未确认交接手续不得交班。 10、值班记录要保持清洁,字迹清楚,不准乱画。接班保安领班遇有情况可拒绝签字, 并向保安主任报告。 11、接班人员在接班前四小时, 禁止喝酒。遇到接班人员酗酒, 醉态或情绪不稳定时, 交 班人员不能交班, 并上报。 12、交班人员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调班。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 相关规定 当前社会关注热点: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2013-10-30 14:36:08 作者:齐家网编辑来源:【齐家网编译】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潮流热点 维修金支取比登天难北京使用率仅为1.55%

当屋顶经常漏雨、电梯频频停运时,不少业主自然会想起购房时交存过的那一笔不大不小的维修资金。然而,要想使用这笔钱比登天还要难。 10月22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多位业主向记者讲述了不温馨的烦恼。何女士与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顶层房屋漏雨,想申请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由于小区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件事办起来阻力重重。” 多位业主向《证券日报》记者证实,该小区许多楼顶都有漏雨现象。记者来到何女士家时发现,虽然已步入秋冬季,但由于常年漏雨,房顶和墙壁已经发霉,并且墙壁涂料出现大面积起皮脱落。 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河北衡水市河建小区2号楼顶层的四户家庭每逢夏季都会遭遇“屋外大雨,屋内小雨”的窘境,他们想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到相关部门跑了3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业主孙先生入住小区10多年,房屋外墙渗水越来越严重,想支取房屋维修资金,到房管部门咨询时,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竟然有37万元去向不明。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相关的新闻报道达到近40万篇,并且分布于各个省市,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比较突出,其问题既突出又普遍。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1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己经发展成为市场化、企业化经营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服务业,并被视为现代城市中的朝阳行业。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当事人群体化、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矛盾纠纷的类别也从单一化、同质化向多元化、多质化等演进。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 一、业主定义、权利、义务 (一)业主定义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实际生活中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的个人,非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等。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如何正确处理业主之间矛盾与纠纷 (一)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 业主缺乏自律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1.业主缺乏自律管理意识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 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所有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帮助业主管理这些公共的区域和设施,所谓管理,也只是做一些基本的安全、卫生维护,一些公共设施的小修小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公共的区域和设施(包括安防设备、供水供电设备、天然气设备、房屋外墙、楼顶防水、防雷设施、门禁系统、电梯设备等等)会逐渐老化和坏损,甚至有的设备使用到达年限后,必须整套报废和换新。这些大型的设备设施,物业公司是不会出钱帮我们维修或更换的。 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楼宇的年轻期,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公共区域广告费、各种场地费等等,减去各项开支,物业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非常丰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楼宇渐渐老化,日常的运营维护费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大型设备需要整套更换时,物业公司要么要求业主集资进行维修,要么就以无钱维护为由,让楼宇的这些老旧设备带病工作,那么我们业主在使用这些老旧的设备时,轻者使用功能下降,重者会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物权法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委会有权选聘物业公司,并且有权和物业公司约定收费模式。这样的话,在楼宇年轻期,我们公共区域的广告费收入、场地费收入就可以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委托银行代为监管,我们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除去物业公司所有开支和合理的利润后,超出的部分,也可以纳入公共维修基金。需要用到这些钱时,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按规约在小区公告后,就可以提取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换。一个小区和一个家庭一样,合理安排收入支出,就会有备无患。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的小区楼宇年轻时,这些钱变成了物业公司的超额利润,到了需要钱进行大型维修或设备更换时,却要我们业主自己另外掏钱。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我们在购房时,按购房面积每平方40元的标准交纳了一笔数目不少的维修资金,放在东莞银行代为保管,但这笔钱只有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才能使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这笔钱就成了地方政府“永久保管”的小金库了。二、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我们都知道,一个秩序良好、安全干净的小区环境,不仅给广大业主带来舒适的居住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为我们的房产带来增值保值。反之,假如,因为饲养动物、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等业主之间的问题或者因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安全卫生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和处理,造成小区居住质量下降,那么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损失。鉴于我国奇葩的土地供应制度、奇高的房地产税赋和奇高的房价,很多家庭都只有一套房产,假如因为种种问题造成居住困扰,又不得不忍受下去,会是怎样的一种体验呢? 对于很多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我们很多人,倾其所有,才完全拥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可当我们老了,我们的房子也旧了。我们再来为各种居住问题烦心吗?只有依法依规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维护好我们最重要的资产!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诸多主体,如何协调和理顺这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共同发展的繁荣局面,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然而,在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掣肘;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职能交叉;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之间,多头管理。上述状况是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观念上的陈旧落后和传统上的不良影响造成的。因此,有必要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以形成各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创和谐的物业管理局面。 一、当前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当前物业管理的实际运作总体上是好的,一些小区做法较为规范,比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一般通知居委会委员参加,物业公司的重大决策通常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较为努力,充分发挥了指导、协调的作用,基本上形成了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相互配合、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相互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到位,各主体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理想局面。当然,毋庸讳言,也存在部分小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顺、管理模式僵化、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紧张、居委会与物业管理职能交叉等不良现象。 归纳起来,这些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在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掣肘。

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

当前,在一些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矛盾不断,有的甚至发生“对立”,使小区管理陷入困境和混乱之中。可见,如何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成为各级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 问题。当前业主委员会作用软化的主要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指导依据。截止目前,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依据。当前,大多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处于一种自发式或指定式的无规则运作状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对于如何指导、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具体履行哪些职能却未予以明确。此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它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是社团组织。业主委员会究竟能够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失误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2 .业主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观念滞后。总体上说,业主目前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对未真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大部分业主缺乏关注度,态度漠然。这种态度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多是退休的老人,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业主委员会几乎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式的组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不少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缺乏足够认识。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就是带领大家“维权”,跟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搞对立,全方位地为业主争取“最大”利益;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社团组织,对一些重大问题不能完全委托于它。 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的意见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有法可依。首先是要制订、出台有关成立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细则。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均对其进行了 相应的约束。业主委员会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群众自治组织,从组建开始直至成立后的运转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次是要构建完善的业主自治机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业主自治机制,除了要进一步加快如《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外,业主的自律和综合素质也非常重要。《业主公约》是业主自治自律最重要的合约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任何机构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予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这决定了业主自治机制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因此,政府要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行进行指导监督的同时,完善业主自治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是要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文字号 建房[2009]27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目录 1. 1 颁布机构 2. 2 总则 3. 3 相关会议 1.? 业主大会 2.? 业主委员会 3. 4 指导监督 1. 5 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物业管理的主体与相互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住房由国家统一建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国家承担。为此,国家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_陈强

中国建设报/2012年/11月/30日/第008版 管理与实践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陈强 近年来,在浙江省温岭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温岭市的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持续、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截至2011年,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123个,管理面积612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2000多人,服务人口17万人,全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59个,占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0%。近年来,繁昌小区、月河星苑、佳园东区等一批住宅小区先后被评为台州市二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和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实创物业服务公司和环雅物业管理公司去年被评为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纽带,其良好运作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安定和团结。正确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不断增多的矛盾和投诉、提高社区生活环境、稳定社会秩序是十分重要的。 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促进社区和谐、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纠纷越来越多。这些纠纷大都牵涉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出台的《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规范性法规文本,都对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载体,在小区管理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十分明确的。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必然要求。当前,温岭市居民住房需求已进入面积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的新阶段。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既需要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也需要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住质量,既是广大老百姓的迫切愿望,更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形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者的合力,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助推温岭市物业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小区是城市的细胞。近年来,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了各自的角色,在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因此,下一步温岭市物业管理要实现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毫不松懈地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使之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真正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助推器”。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主要载体,要强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当好“家长”角色。 1.提高工作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台州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适合小区实际的《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公约》、《小区车辆管理办法》等小区规章制度,使之处理小区事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物业公司保安管理表格

一、交接班记录表 保安员交接班记录表 早班中班夜班物品交接记录 交接班人员交接班 人员 交接班 人员 物品数 量 早 班 中 班 夜 班 对讲机 本班工作小结本班工作小结本班工作小结充电器 班长:班长:班长:巡逻棒钥匙雨衣印章手电大衣灭火器 本班未完成事项或通知本班未完成 事项或通知 本班未完成 事项或通知 备注

二、巡逻记录表 巡逻记录表 班别:早班□中班□晚班□年月日时间岗位违规人员违规情况处理结果备注 班 长 每 日 工 作 总 结 (见本书38页)

三、保安员综合素质考核评分表 保安员综合素质考核评分表 精神面貌(10分) 立正 稍息 (20分) 停止间 转法 (5分) 三大 步伐 (10分) 立定 (5分) 集合 解散 (10分) 脱帽 戴帽 (10分) 蹲下 起立 (10分) 敬礼 礼毕 (5分) 拳术 (20分) 总分 项 姓 名 目

四、保安部重大事件总结报告 保安部重大事件总结报告 年月日呈报对象 报告人 主题 事件发生 经过 主要原因 分析 签名: 处理措施 签名:处理结果 签名: 预防措施 签名: 领导批示 签名:

五、失物移交记录表 失物移交记录表 年月日拾遗物品人姓名联系电话 物品名称拾遗日期 物业公司接受人姓名接受日期 失主姓名及电话认领日期 备注 六、防盗报警对讲电话保养记录表 防盗报警对讲电话保养记录表 设备编号:年月日项目保养情况保养人检查人备注机箱内外清洗 机房内连线紧固 主机电源 任选两户核对 其他

七、防盗网安装统计表 防盗网安装统计表 年月日房号业主名称安装日期安装位置验收情况备注 制表: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机构,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对其讲解下。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

论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论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首次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也确立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地位。但是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地位直接影响着业主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以至出现业主委员会片面追求维权或不作为的现象。确立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与引导是发挥其作用的重要环节。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 1、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办事,滥用监督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手划脚,任意指责,把物业管理企业当成自己家的保姆,把炒物业管理企业鱿鱼时常挂在嘴上。 2、业主委员会把物业管理企业当成对立面,采取偏激的行动片面维权。一见业主有不满意就站出来维权,甚至鼓动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或者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簿公堂、官司不断,以期达到维权的目的。 3、业主委员会随意忘记职责,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比如:不按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违反业主公约的现象不闻不问,甚至带头违反业主公约等。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地位模糊、不具体,削弱了业主委员会应有的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从立法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我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但该制度并不完善。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组织又不是法人,既不是法人社团,又不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人。业主委员会只是社区决策机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此模糊的定位,决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业主委员会显然不可能承担确保每个业主不违约的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说,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每个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直接追究个别违约业主的责任,则前提是业主委员会与各个业主之间存在着某种代理关系。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发展及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物业管理领域的投诉和纠纷正在不断上升,矛盾的激化已经影响到社区业主的生活环境。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纽带,它的良好运作将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安定和团结。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服务消费的主体,享有业主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物业管理事项的提案权、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的修改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对物业管理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权等。业主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强调业主享有的权益,同时明确业主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的关键。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关系中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是具有工作目标一致性、各自职责差异性、双方地位平等性的两个部门,不能简单地定高定低、比上下。物业管理公司要自觉纳入监督机制之下,诚信自律,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要正确运用监督机制,而不是单一行使“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否决权。这样才能够避免双方互相敌视、互相设防的紧张对抗局面。因此,业主委员会定位是否准确,是关系到业主能否参与民主自治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 (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的情况,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市场的双向选择,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不接受委托的自由。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2)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独立运作的、互不干扰,双方可以因发展变化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续签、修改或解除合同,但都无权干预对方的内部活动。 (3)工作上的合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经常要和业主委员会发生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的共同利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管理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 ship Management,CRM)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对客户的尊重,要求企业完整的认识整个客户生命周期,提高员工与客户接触的效率和客户的反馈率。工商业企业中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企业一方而通过提供更快捷和更优质的服务吸引和保持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全面管理降低企业成本。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提供服务商品,其客户就是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产生极其丛拥墓叵怠R虼耍凳┛突Ч叵倒芾矶晕镆倒芾砉居泄刂凉刂匾囊庖濉?/FONT> 一、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多不同于有形商品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实施客户关系管理: 1、服务的无形性。服务的无形性有两个层次:一、服务的形式及组成元素无形性;二、使用服务后的利益的无形性。无形性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靠业主的反馈才能更加全面的认识本公司的服务。实施客户关系管理能够使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的认识本公司运营状况,从而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2、服务的相连性。服务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时刻,也正是客户消费服务的时刻,二者在时间上不可分离。因此在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必须直接发生联系。 3、服务的易变性。易变性是指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化,很难统一界定。服务行业是以“人”为中心的产业,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对于服务的质量检验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一方面,由于服务人员自身的素质的影响,即使统一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水平也可能有不同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客户本身的因素也直接的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服务的时间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及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使得服务不可能像有形的消费品一样储存起来。当然服务的各种设备可能事先准备好,但生产出来的服务如果不被消费掉,就会造成损失(如酒店客房的空房间、餐厅的座位等),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业主的消费,故生产必须有针对性,根据业主在某一特定时刻的需要生产,取决产品的供求不平衡问题,这样,避免造成成本的浪费和报失。 (二)、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客观要求。服务质量并不完全由企业本身来决定,而同客户的感受有很大的关系。即使被企业认为符合高标准的服务,也可能不为客户所喜欢和接受。因此,可以认为服务质量是一个主观范畴,它取决于客户对服务的预期质量与其实际感受的服务水平(体验质量)的对比。即客户的满意程度。 有的学者经过研究发现,客户在评价服务质量时主要从十个标准进行考虑,即可感知性、可靠性、反应性、胜任能力、友爱、可信性、安全性、易于接触、易于沟通能以及对消费者的理解程度。而要了解这些方面,客户关系管理应该是最有力的管理技术和实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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