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20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20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20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大部门联合下发的,其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安全健康工作。

2020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是按照2012年的执行。

【政策文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执行时间】:2012629

办法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

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

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71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内容解读

一、对高温度数的界限

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旧《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三、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四、明确规定不发放处理办法

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包括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切实发挥了工会群众监督作用。

五、明确了工会职能

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包括高温防护、职业健康检查、高温津贴等具有实质内容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

相关问题解答

一、中暑死亡算工伤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

【回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夏季防暑降温用品必须要发放吗?我们单位都没发国家有没有硬性规定呢?

【回答】:要的,国家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要求的。

四、请事假9天防暑降温补贴会全被扣掉吗?

【回答】:请事假9天,扣掉全部防暑降温费违法。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发给劳动者的津贴。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至少应当

按照高温天气出勤天数支付,请事假9天全部扣掉违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总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防暑降温必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3、本制度适用于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二、实施细则 1、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2、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3、应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使热源处于下风向,并做好通

风措施。 4、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应当采用风扇等散热措施,必要的地方可以采用空调降温。 5、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和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6、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 7、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 8、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自色工作服, 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草帽、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最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012-06-29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工厂防暑降温措施总结10篇

工厂防暑降温措施总结10篇 工厂防暑降温措施(总结10篇) 工厂防暑降温措施(一): 工厂防暑降温措施细则: 一、当室外温度到达30℃~34℃时 所有室外工作的单位务必准备好保温桶,及时供应茶水。茶水供应点:仓储部成品一库在一库办公室供给,成品二库在二库办公室供给,箱瓶库设三处供应点。动力车间、酿造车间、包装1线、2线由各车间指定固定供应点。保温桶由各使用单位自备并安排专人负责开水供应,茶叶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实际人数发放,发放的原则是务必保证所有室外工作人员都能够喝上茶水。 二、当室外温度到达34℃以上时 1、行政部务必安排职工食堂带给免费的绿豆汤并且在生产现场带给冷饮。冷饮的具体投放点和投放量为:仓储部成品一库在一库办公室供给,成品二库在二库办公室供给,每次供应一桶。箱瓶库每个供应点每次供应两桶。动力车间、酿造车间、包装1线、2线由各车间指定固定供应点,每次供应一桶。如果投放的冷饮不够饮用可随时与行政部联系供应。 2、安排厂医巡回宣传防暑降温常识、发放防暑降温药品。行政部认真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安排厂医每一天对生产现场进行巡视,及时传授夏季卫生防病知识和防暑降温常识以及自救与互救知识,提高作业人员防治中暑的潜力。及时发放十滴水、

人丹等防暑降温药品,对重点岗位的重点人物由车间安排人员配合医务人员现场监督其服用人丹8粒(或十滴水1支),确保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工厂防暑降温措施(二): 工厂车间防暑降温措施与方案 一、安全部门要深入车间,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做好夏季防火工作,加强火灾预防措施,对配电房、仓库、油漆房等易燃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还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三、采购部配合办公室落实防暑降温物品,如: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等。生产设备部结合生产实际情景,制定防暑降温药品计划,及时采购并发放到车间各班组。 四、检查各车间防暑降温设备。生产设备部对已损坏的风扇、空调及需要新增的降温设备作出统计,报公司批准后组织采购或维修。保证车间防暑降温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行政部进取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对宿舍区内的纱窗及排风设施进行全面的检修。 六、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生活区要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避免病疫传播。 七、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燃蚊香、使用电器

防暑降温措施方案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汇峰苹果小镇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天凯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工日期:2013年7月8日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汇峰苹果小镇项目 防暑降温措施方案及预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苹果小镇项目部 2014年7月20日

防暑降温措施方案及预案 防暑降温措施目的: 进入盛夏季节,日照强度高,高温天气持续,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的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措施。 使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中建一局汇峰·苹果小镇项目 防暑降温具体规定: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 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负责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要密切关注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将日最高气温大于35摄 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 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温度过高时作息时间调整为上午6:00-10:30 ,下午15:00-19:30。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 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工作。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4、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等,有效的防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 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 广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在建工程项目部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各项工作应遵守本制度。 1.3 定义 1.3.1 高温天气: 办公、作业地点所在地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发布的为准。 1.3.2高温作业: 在高温天气下的露天作业,以及经采取降温措施工作地点温度仍高于于33?的室内外作业。 第二章职责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制度,制定高温补贴和考核标准,监督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在建工程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于安质部)。 2.2 安委会办公室(安质部): 负责收集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发布高温天气预警。指导公司各部门、在建工程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向安委会汇

报,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的部门或员工向安委会提出处罚建议。组织开展高温作业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2.3 工程部: 认真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和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防暑降温措施,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工作岗位。当安委会发出高温预警时组织现场高温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向安委会汇报防暑降温工作的开展情况。 2.4 综合部: 负责落实公司办公区域的防暑降温措施,对员工进行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开展办公区域和公司车辆的消防检查工作。 2.5 财务部:负责按本制度标准发放高温补贴及防暑降温相关费用。 第三章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 3.1 高温预警:当气温达到以下条件时,安委会办公室向公司员工发出高温预警,如发生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不能停工的情况时,必须向安委会报告,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1、?级高温预警: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高温作业; 2、?级高温预警: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高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3、?级高温预警: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调整作息时间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作业;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 准备工作: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各部门和项目部应切实做好有关防 暑降温的准备工作,检查在建工程项目部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方案建立健全情况和落实情况。 3.3 培训教育:安质部和工程部负责监督项目部开展对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的 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培训教育。员工应积极参加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

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

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人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24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总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防暑降温必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3、本制度适用于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二、实施细则 1、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2、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3、应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使热源处于下风向,并做好通风措施。 4、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应当采用风扇等散热措施,必要的地方可以采用空调降温。 5、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和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新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禁用饮料冲抵高温补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负责人表示,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有用人单位以发钱替代高温津贴,因此新办法的规定旨在让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新规亮点 1 40℃以上天气停止露天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对于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夏季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一、目的:进入盛夏季节,日照强度高,高温天气持续,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雍福上城项目部。 三、具体规定 3.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生产现场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对一线员工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在夏季根据作业活动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3.4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3.5落实防暑降温物品。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工作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霍香正气水、风油精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3.6积极改善现场生产生活环境。要认真落实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作业人员休息区、茶水处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并为作业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作业现场的休息室必须安装电扇等降温设施。 3.7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切实做好作业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降温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8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及生产车间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四、应急预案 4.1本预案是针对生产中各种不同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而且可以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应急救援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为作业人员营造一个有保障、舒适的环境,在作业人员发生高温不良反应时,由应急救援组长立即组织该组成员,对事故人员进行转移、控制,提高行动的效率,以免造成巨大的事故损失。 救援一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正式实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正式实施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暑降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暑降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2006-08-11 15:00:37 中国建造师在线出处: 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必须采用综合性措施。主要措施包括: 1.组织措施 加强领导,是做好防暑降温的保障。企业领导要对防暑降温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指导,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烟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及《防暑降温措施执行办法》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卫生和安技人员在入暑前做好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及早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以及降温设备的安装和添置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和卫生保健制度。 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应尽量缩短高温下作业时间,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休息地点应远离热源,备有清凉饮料、风扇、洗澡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在休息室安装空调或采取其他的防暑降温措施。 2.技术措施 改革工艺过程。合理设计或改革生产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仪表控制,消除高温和热辐射对人的危害。工艺流程设计时,应尽可能将热源置于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将热源布置于天窗下面采用穿堂风的通风厂房,应将热源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先通过操作者工作点,后经过热源。 隔热。以水隔热效果最好,能最大限度地吸收辐射热。利用石棉、玻璃纤维等导热系数小的材料包敷热源也有较好的效果。 通风。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方法,交换车间内外的空气。 3.保健措施 供给含盐饮料。向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量合乎卫生要求的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的水分和盐分。 发放保健食品。高温环境下作业,能量消耗增加,应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个人防护。高温作业的工作服应结实、耐热、宽大,活动方便,应按不同作业需要,及时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罩、隔热靴等。 医疗预防。对高温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中暑有何症状?如何抢救中暑病人? 中暑根据病症的程度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 1.先兆中暑。在高温作业场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大量出汗、口渴、头昏、耳鸣、胸闷、心悸、恶心、全身疲乏、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升高。如能及时离开高温环境,经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 2.轻症中暑。除先兆中暑症状外,尚有下列症状:体温在38℃以上,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现象;或有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脉搏细弱而快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表现。脱离高温环境,轻症中暑可在4-5小时内恢复。3.重症中暑。表现为除上述症状外,出现突然昏倒或痊孪,或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C以上。 中暑的急救措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版(国家安监总局颁发)

【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2012-5-16 【执行日期】:2012-5-16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 ≥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

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 进入盛夏季节,日照强度高,高温天气持续,为切实 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 康,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 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我项目部针对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 的露天作业,将工作安排如下: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各作业班组要认真贯彻落实 项目部有关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 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 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 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 生产安全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C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 业劳动和休息时间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 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温度过高时作息时间调整为:早上7:30——11:30,下午15:00——19:00.在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健康的前提之下,保障

施工进度要求。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流程, 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 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工作2小时内必须休息一次,待体表温度降至正常方可继续施工作 业。 4、保证施工现场饮水充足。施工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 生要求的饮用茶水、绿豆汤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 中暑事件。 5、落实防暑降温物品。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 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 宣传,提高全面安全防范意识。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 药品,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茶叶等,落 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6、积极改善建筑工地生产生活环境。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施工人 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宿舍和食堂必须安装电扇,有条件的应 在宿舍安装空调。 7、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 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解读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解读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变化1 人群:从部分行业扩至所有劳动者 意见稿首先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 意见稿把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变化2 待遇: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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