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11、对于营业税来说,工业企业在核算时可能借记的科目有()。

A.营业税金及附加

B.销售费用

C.固定资产清理

D.其他业务成本

答案:AC

解析:因为对于工业企业来说涉及到营业税的情况有: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按照规定,对于出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所计算的营业税一般直接在出售分录中反映,最后倒挤出营业外收支科目金额;销售不动产的,应该计入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考点六:固定资产

(一)取得固定资产的核算

1.外购的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思考问题】专业人员服务费和员工培训费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吗?专业人员服务费计入。员工培训费不计入。

注意问题:

一是,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了。

三是,如果将2009年1日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设备对外销售,销售时应考虑销项税额的计算。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1年甲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转即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另支付保险费3万元,包装费4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307

B.300

C.358

D.30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300+3+4=307(万元)

借:固定资产3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358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在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1年甲公司购入设备安装某生产线。该设备购买价格为1 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支付保险50万元,支付运输费10万元(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该生产线安装期间,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发生安装工人薪酬10万元。此外支付为达到正常运转发生测试费20万元,外聘专业人员服务费10.7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 1 059.3(1 000+50+1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170+10×7%)

贷:银行存款 1 230

借:在建工程140.7

贷:原材料100

应付职工薪酬 10

银行存款30.7(20+10.7)

其入账价值=1 000+50+10×93%+100+10+20+10.7=1 2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1 200

贷:在建工程 1 200

【例题·单选题】(2011年考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自建一幢仓库,购入工程物资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已全部用于建造仓库;耗用库存材料5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6万元。该仓库建造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入账价值为( )万元。

A.250

B.292.5

C.286

D.328.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仓库的入账价值=200+34+50+8.5+36=328.5(万元)。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例题·判断题】(2008年考题)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

『正确答案』√

【思考问题】为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规定,2011年1月31日,甲公司对A生产设备进行停工改造,安装B环保装置。3月25日,新安装的B环保装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问题(1)B环保设备能否确认固定资产?问题(2)能否单独确认一项固定资产?

企业购置的B环保设备,它们的使用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发生的成本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所以B 环保设备应单独确认一项固定资产。

(4)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将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2011年7月1日,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性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

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866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147.22万元,运杂费4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设备A、B和C均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正确答案』

(1)确定计入固定资产总成本的金额=866+4=870(万元)

(2)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入账价值

A设备入账价值为:870×[200/(200+300+500)]=174(万元)

B设备入账价值为:870×[300/(200+300+500)]=261(万元)

C设备入账价值为:870×[500/(200+300+500)]=435(万元)

借:固定资产-A设备174

-B设备261

-C设备4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7.22

贷:银行存款1017.22

2.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同时建造一条生产线和一座厂房。2011年1月至6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月10日,为建造生产线购入A工程物资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为建造厂房购入B工程物资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支付。

『正确答案』

借:工程物资―A 200

-B 117(1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351

(2)1月20日,建造生产线领用A工程物资180万元,建造厂房领用B工程物资117万元。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180

-厂房117

贷:工程物资―A 180

-B 117

(3)6月30日,建造生产线和厂房的工程人员职工薪酬合计为165万元,其中生产线为115万元,厂房为50万元。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 115

-厂房50

贷:应付职工薪酬165

(4)工程建设期间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合计为45万元,其中生产线耗用原材料为35万元,厂房耗用原材料为10万元。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35

-厂房11.7

贷:原材料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5)将剩余A工程物资20万元转用于在建的厂房。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厂房23.4

贷:工程物资―A (200-180)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17%)3.4

(6)6月30日,生产线和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正确答案』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180+115+35)330

-厂房 (117+50+11.7+23.4)202.1

贷:在建工程-生产线330

-厂房202.1

(2)出包工程

①预付工程款项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

④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⑤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例题·计算分析题】某企业将一幢厂房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60万元,工程完工后,收到丙公司有关工程结算单据,补付工程款40万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

(1)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丙公司结算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60

贷:银行存款60

(2)补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40

贷:银行存款40

(3)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00

贷:在建工程 100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5)因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照计提折旧。

【例题·多选题】(2011年试题)下列各项中,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 )。

A.经营租入的设备

B.融资租入的办公楼

C.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厂房

D.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投产的生产线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经提足折旧的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对经营租入的设备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不对其计提折旧。

【例题·多选题】(2011年试题)下列各项中,企业需暂估入账的有( )。

A.月末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的原材料

B.已发出商品但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商品销售

C.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办公楼

D.董事会已通过但股东大会尚未批准的拟分配现金股利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确认发出商品的成本,不确认收入;董事会已通过但股东大会尚未批准的拟分配现金股利,此时不作处理。

【例题·判断题】(2007年试题)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若实际成本与原暂估价值存在差异的,应调整已计提折旧。(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应调整已计提折旧。

【例题·多选题】(2009年考题)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B.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C.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自办理竣工决算时开始计提折旧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当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项D,自行建造的

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例题·多选题】(2007年考题)下列各项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的有( )。

A.闲置的固定资产

B.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C.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以下两种情况不计提折旧,一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是不计提折旧的;二是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例题·判断题】(2006年考题)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 )

『正确答案』√

2.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2011年2月1日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购买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等费用2万元。安装时,领用生产用材料28万元,支付安装工人薪酬2万元。该设备2011年3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对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11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

A.9万元

B.9.9万元

C.11万元

D.13.2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00+2+28+2=132(万元),从2011年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2011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32/10×9/12=9.9(万元)。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2011年3月份有关固定资产增减业务如下:

(1)购买一台设备供一车间使用,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该设备原价60万元,预计总工作时数为20万小时,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该设备2011年4月份工作量为4 000小时。

(2)厂部新办公楼交付使用,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该办公楼原价6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20万元。

(3) 公司总部的一辆轿车使用期满予以报废。该轿车原价37万元,预计使用年限6年,净残值1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假定2011年4月份未发生固定资产增减业务,不考虑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

要求:计算2011年4月份月折旧额。

『正确答案』

设备月折旧额=(60-5)/20×0.4=1.1(万元)

办公楼月折旧额=(620-20)/20/12=2.5(万元)

轿车月折旧额=0

2011年4月份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1+2.5=3.6(万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每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思考问题】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有那些区别?

①方法需要转换?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时候,从倒数第二年起有一个折旧方法的转换,要由双倍余额递减法改成直线法,而年数总和法没有方法的转换;

②折旧基数相同?不同。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净值=原价-折旧额,而在年数总和法下,折旧基数是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价-净残值;

③折旧率计算方法相同?不同。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没有改用直线法折旧的各年它的折旧率是2/折旧年限,而在年数总和法下,折旧率是尚可使用年限/年数总和;

④净残值处理方法相同?不同。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没有改用直线法之前是不考虑净残值的;而在年数总和法下,每年均要考虑净残值。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一项固定资产安装完毕投入使用,该设备成本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

(1)假定2010年12月10日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正确答案』

2011年年折旧额=(500-20)×5/15=160 (万元)

2012年年折旧额= (500-20)×4/15=128 (万元)

2013年折旧额= (500-20)×3/15=96万元)

2014年折旧额= (500-20)×2/15=64万元)

2015年折旧额= (500-20)×1/15=32万元)

验算:折旧额=160+128+96+64+32=480(万元)

应计提折旧额=500-20=480(万元)

(2)假定2010年12月10日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正确答案』

2011年年折旧额=500×2/5=200(万元)

2012年年折旧额=(500-200)×2/5=120(万元)

2013年年折旧额=(500-200-120)×2/5=72(万元)

2014年年折旧额=(500-200-120-72-20)÷2=44(万元)

2015年年折旧额=(500-200-120-72-20)÷2=44(万元)

验算:折旧额=200+120+72+44+44=480(万元)

应计提折旧额=500-20=480(万元)

【例题·单选题】(2010年考题)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并投入使用,其成本为2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1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10年度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为( )万元。

A.4.8

B.8

C.9.6

D.1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2010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为25×2/5=10(万元)。

【例题·单选题】(2010年考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31日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当日投入使用。该设备价款为3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1.2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该设备2010年应计提的折旧为( )万元。

A.72

B.120

C.140.4

D.168.4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360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2010年应该计提的折旧是360×5/(1+2+3+4+5) =120(万元)。

【例题·计算分析题】(根据2008年考题进行改编)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发生固定资产业务如下:

(1)1月20日,企业管理部门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A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640万元,增值税为108.8万元,另发生保险费等相关费用8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正确答案』

借:固定资产 (640+8) 6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8.8

贷:银行存款 756.8

(2)A设备经过调试后,于1月22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为35万元,决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正确答案』

2月A设备的折旧额=648×2/10×1/12=10.8(万元)

借:管理费用10.8

贷:累计折旧10.8

(3)7月15日,企业生产车间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B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700万元,增值税为119万元,另发生保险费10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700+10)7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

贷:银行存款829

(4)8月19日,将B设备投入安装,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3万元。B设备于8月25

日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

『正确答案』

借:在建工程 3

贷:银行存款 3

借:固定资产713

贷:在建工程713

(5)B设备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35.65万元,预计总工时为5万小时。9月,B设备实际使用工时为720小时。

『正确答案』

(713-35.65)/5×(720/10000)=9.75(万元)

借:制造费用9.75

贷:累计折旧 9.75

3.折旧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贷:累计折旧

【例题·多选题】(2010年考题)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下列会计分录正确的有( )。

A.计提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B.计提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

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C.计提专设销售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D.计提自建工程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正确答案』ABCD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

三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三税对视同销售的现行规定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详细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本

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 在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这样的情形:即如果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作为奖励发放给职工,则该企业不仅要将有关产品按增值税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而且还要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此类情形比较常见,而且新老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该类问题均规定了需视同销售。长此以往,许多人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凡是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经济行为也同样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即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口径和标准一致。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尽管两税视同销售常常同时存在于同一经济行为中,但两税视同销售还存在很多差异。为此,笔者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结合案例)两个角度分析如下。 一、两税视同销售异同点的理论分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该实施细则第五条还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报表如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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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报表如何填列 【标 签】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申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问题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等情形,会产生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在此情况下,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专家把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的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

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 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117万元×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务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情 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 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 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

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 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 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 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 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而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 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汕头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有新规定总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两方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采用账面价值计价,还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新准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否则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资产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因为在此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货币,为了确定其收入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由于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同时,鉴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宜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除外条款,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中不宜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规定适应了我国目前企业资产移送他人形式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二、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即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上述6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培训课件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 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024-02 一、“视同销售”的含义 “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

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毕业论文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企业不会产生经济利益总流入,不符合收入定义,不作为销售处理。同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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