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决策问题的研究

一、背景: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也是企业逃避税收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关注的是跨国企业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所以对于研究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关联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

三、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1.减轻税负

2.调节利润

3.为少数人谋利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5.转移资金

6.规避风险7降低成本

四、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形式

(一)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方法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从而实现避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方法转移收入,从而实现避税。(三)关联企业之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法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

(四)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报酬的方法,转移收入避税。

(五)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六)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定价方法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七)商业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虽在质上同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接近,但在技术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常见以下实例:

一是利用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械设备等,

二是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三是利用劳务。

四是利用贷款。

五、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

1. 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加强立法。新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

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一)成本分摊。

(二)预约定价协议。

(三)将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扩展到了内资企业。

2. 加强纳税申报制度

3. 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4. 实行会计审计制度。

5. 积极进行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6. 逐步缩小国际税率的差异,减少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的诱因。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三要素

所有的筹划都要一定的目的,筹划的目的肯定不是让我们的税越交越多,而是越交越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使用合适的方法做支撑,三者汇总起来是筹划的三要素。我们具体看一些案例。这几个案例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每个集团的应用模式不同,要考量实际的商务模式不一样,要擅于合理运用亏损的问题,我们让亏损企业开始做研发服务,他们原来有研发服务放在某一个地方,后来研发服务主要是人的服务,可以移到亏损公司来。在大陆可以做加急扣除,支付研发服务费,并且未来会拥有无形资产的一方,你花一块钱可以按1.5元在账上进行列支。我做一个规划能实现两个用途,第一是让亏损企业进行研发服务,可以弥补亏损;第二让另一家支付研发费,可以在他的企业做150%的加计扣除。在现在的领域里一个事情达到两个目的的筹划是非常可喜,这是一个模式变化变量。 我们看下一个案例,我们在香港应该有很多香港的企业模式模型。我们在大陆有生产商,开票销售做出来的东西卖给香港公司,两者是关联方,香港把货开票到其他的关联方、第三方,发票是走大陆、香港、海外,物流从生产商运到用户,和香港公司完全没有关系。香港跟大陆不一样,香港有特别的税制,大陆是25%,香港是16.5%,在香港交税,可以说公司在香港做,不是在中国做买卖。我在香港交税是应该的,你是生产,我做其他,销售、打广告,所以香港的利润比较好一点。差一点的是我在中国买,我卖给美国、欧盟,很多东西不是在香港做,只是安排货运。很小的东西在大陆做,香港只是发单,所以我在香港不交税,这是可以的,香港税务局说你很精明,他可以给你免税。如果同一个东西,如果给你研究转让定价,你可能跟税务局说只在中国生产,利润比较小。我不在香港做的,你在哪里做?因为你在中国还是美国?哪个国家的税都比香港要高,审计报告里有销售、利润,但没有税。香港是免税,但是报告里税是没有的。 我们回到最原本的概念,转让定价一方是香港,一方是中国。在香港、中国都有利润,税务机关不一定会妥协,哪怕你两边都有利润。何况像以前很多企业做的情况,我有一大笔利润,在中国、香港都没有,我在双方逗留的情况下可能有争议,在中国的时候我偷偷告诉税务局,这是香港做的事,和我无关。世界上哪有凭空有一点利润,但不可能全世界一分钱的税都不交。以前可能有,现在全世界都带讲信息交换、情报交换,特别是中国和香港这么特殊的关系,我们有CEPA,在这种信息交换会更为强烈一些。以后不管什么样的筹划,如果你产生的利润没有在任何地方交过税,这肯定有很大的问题。这个例子可以让大家衍生更大的转让定价问题。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 免责声明: 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高顿税务峰会(GTS),中国权威高端税务分享平台。平台汇聚权威政府官员、专业税务专家、知名跨国企业以及本土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财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

财务人员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财务人员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导读】如今各大企业避税都有妙招,不得不佩服会计人的大智慧。想要做一位出色的会计人,能帮助企业合理避税才是王道。那么说起避税,各大企业争相媲美,见招拆招毫不逊色。更有一些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吧!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 )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 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 )——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对大企业而言,虽然并不是每一笔关联交易都涉及避税,但从实践看,的确是一个税务风险的高发源。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就发现某国际知名企业存在2个关联交易疑点,涉及税金2000多万元;再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当地大企业纷纷主动申报了关联交易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企业不但关联交易类型多样,而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风险描述◎ 综合大企业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分事项工作团队认为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供应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分配,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 ◎典型案例◎ C集团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按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而并未按照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

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将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审计重点◎ 对跨境关联交易,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对境内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对非合理商业安排,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和控制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

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

跨国公司的七大避税方法,即搭桥技术、重复技术、隐形技术、转化技术、拆分技术、捆绑技术和虚拟技术。 搭桥术:通过第三方搭桥转移利润 搭桥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在跨国交易中介入第三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有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构造“导管公司”或“踏脚石”公司等三种操作形式。 一是“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转移投资方居民身份,实现避税。通常是“走出去”企业将其投资方身份变更为外籍,然后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来倒置收购实体企业,使境内实体企业变身为境外直接投资,进而将在我国纳税义务转移甚至进行全球避税。如常州某公司筹划在香港上市,首先将某一位主要股东变更为外籍,然后在英属维尔京设立投资公司,再在开曼、英属维尔京、香港设立四层公司架构,以在开曼设立的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实现集团和股东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甚至出现有些大额收入全球不征税的现象。二是在避税地设立“导管”或“踏脚石”公司,通过控制资金流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实现利润转移或滥用税收协定。跨国公司通过虚设业务,将避税地“导管”公司变成业务交易方以控制资金流,造成母子公司利润走势一致的假象,为境内企业亏损或微利找到“合理”理由;或者通过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特定第三方设立“踏脚石”公司,来套用税收协定,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待遇。 三是在避税地筹建投资性公司,为间接股权转让“暗度陈仓”。跨国公司在初始构建架构时会筹划避税地投资性公司,当需要转让境内企业时只要将相应的投资性公司直接转让即可达到目的。该方式隐蔽性强,不仅方便撤资、减少转让手续,还可能避免转让交易被一般反避税调查。 重复术:多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额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跨国公司通过签署多份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级,对境内企业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例如,常州某公司同时与集团母公司、上海总部、苏州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框架性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后两份协议的内容被集团母公司的大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常州公司费用大幅增长,造成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益,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取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比如,部分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销售关键部件、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却又向其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再比如,一些境内房地产企业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虚设业务,增加向关联方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推高开发成本,不但减少所得税,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 隐形术:将关联交易隐形以避开关注 隐形技术是指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构成隐形关联交易,避开税务机关的关注。其常见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种。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探讨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越来越普遍,合理的定价转移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有时候公司内部人为刻意使用定价转移给公司经营带来错误信息,带来了内部经营的混乱。作者在内部转移定价相关理论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了S公司在事业部制改革过程中完善内部转移定价的实践过程,提出了转移定价一些思路。 关键词:内部转移定价;责任成本 一、内部转移定价概述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提供劳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内部转移定价的理论源于在分权管理的基础上,为提高整体经济效益,集团内部或子公司直接被划分若干个责任中心,便于实现业绩考核与评价。这种内部定价不完全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一般可以分为成本基础转移定价法

和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 (一)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 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在经过买卖双方进行一定的协商之后所制定的价格,一般情况下协议价具有一定的浮动区间。一般而言,分权化程度越高的集团公司常常会把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权利下放,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再进行协商内部定价的方法。 (二)成本基础转移定价法 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以成本为基础,在对供给方一定的激励下,考虑利润水平等因素在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加成。一般而言,集权化程度越高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策略的也会较多采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制定方法。 二、内部转移定价的实践 (一)实践中考虑的因素 S公司为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根据集团战略发展目标,推行事业部制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原有的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希望通过更有效的绩效考评形成良性循环,来实现公司目标,推动公司整体的发展。 在内部转移定价具体制定过程中,由于集团整体的战略目标、责任成本的计算、集团内部及各个子公司责任中心的利益以及相关的业绩评价都会对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产生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 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 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巧妙地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 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企业运用于各税种的纳税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八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香山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筹划分析1]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筹划分析2]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府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筹划结果]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10000-16000=4000(元)

在华避税案例分析

在华避税案例分析 M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在世界五百强的排名长期名列前茅,总部设在美国。1995年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经过 两次增资,注册资本高达2000万美元。虽然M公司实力强大,但令 人感到蹊跷的是,它在中国的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企业财务报表显示,除个别年度微利外,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6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 但是,从M公司所处的行业看,北京市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2%以上,而这家公司的平均利润率只有-18%。调查发现,这家公司 累计亏损巨大,并不是因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差,而是因为利润的 一半以上都要支付给美国母公司,作为提供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的 特许经营费用,也就是说中国子公司利润需至少超过目前的一半以 上方能盈利。在进行了大量论证后,我国税务部门指出其不合理性,并最终获得了美方的承认。最终,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 共计8.4亿元,按照企业目前销售规模测算,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 增加税收1亿多元。 案例1:在某避税港注册的A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一家公司B公司,三年后,相同投资人在另一避税港注册C公司,C公司以低价回购A 公司,继而又以高价转让给另一家在相同避税港注册的D公司,而 获利收入主要来自B公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升值,本应向中国 缴纳税款却最终无法收回。 案例2:某跨国公司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设立全球营运或财务中心 等机构,全球子公司均需向其缴纳服务费,再通过总部制定的方法 将利润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但这种方式可能直接造成其在中国子 公司利润水平大幅下滑,税收减少,这从本质上也是一种利润转移。 案例一: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 元/箱,但出口价格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 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转让定价调查的几个重要因素

转让定价的调查 转让定价在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是同期资料需要准备。说到最后转让定价,哪怕你做同期资料,你最终的目的是当税务机关阅读完你的同期资料,免予你的调查,或者你已经被调查了,你用同期资料的文档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谈判。转让定价最终的目的是在调查中全身而退。 转让定价调查这个问题涉及的点比较多,我们主要谈一下转让定价调查里面几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无论你有没有遇到调查都必须要知道的东西。我们先列举的从【二号文】的法规层面来看,哪些企业会被调查。如果企业是持续亏损的状态,意味着你没有所得税或者所得税非常小,这一种是最常见的调查原因。如果这个企业的利润是跳跃的,忽高忽低,这种走向配合了免税期结束,原来免税期的利润很好,免税期后利润下降,这可能会招致调查。同样也是亏损,一边亏,你的销售额是增加的。我卖的越多,营业收入越高,我的亏损越大,利润率负的越厉害。我不断地增加注册资本在这个地方,这种模式不太符合经济的逻辑,他可能会认为你在这里做得不好,你要考虑撤出。我不断增加投资只有一个原因,意味着你有利可图,只是你没有把这个利图在中国。 关联与非关联利润的水平差距,企业利润水平可能非常好,但是关联业务水平很差,你的内销、非关联、第三方业务利润水平非常好,这个情况被发现利润差,也会招致调查。除此以外,法律所要求你准备的文档你也没有准备,该披露的不披露,你为什么不披露?你想要隐藏什么?这些行为会引发一些调查。这其实是企业的风险点,我们为什么要了解调查动因?我们在日常管理企业的时候要了解风险,当你准备同期资料的时候,你就会知道怎么样准备。同期资料有几十页的篇幅,不是随便的讲一些东西,讲的东西要有针对性,知道企业的风险点在哪里,能够帮助你非常准确的抓到风险点,然后在你的文档里有针对的做解释。 举个例子,上海或者广州某一个区的所得税、反避税的科长,人力物力一年只能调查两个案子,每次的选案方式不是排名,把亏损最大的两个企业排出来,不是这样的。他们系统会亮黄灯或者红灯,根据原因会有配比,有100个怀疑对象,他们会阅读他们写的同期资料,在100个里慢慢选出2家。阅读这些资料是税务机关形成印象的过程,可以想一下,你成为一百分之一是不可怕的,你只要成为一百个里面的98个,你也许就能逃过这一劫,说不定以后会扭亏为盈,不会被调查。怎么样成为98家,而不是那2家。譬如你在森林遇到一只熊,你不需要跑的比熊快,你只要跑的比旁边那个人快就可以了。你拼命讲自己不是亏损,可能你没有针对性的解决你的风险点,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读了你写的资料并不能形成资料,你为什么亏?你有理由吗?你准备的东西越好,可以让你留在98家这个安全点里。每一个风险点都要找原因应对,我们要像每次谈到调查都想怎么谈判,谈判是后话,前面要找到风险点和原因。 企业、专业人员能够把这些原因挖掘一下,对于我们制定谈判策略都会有帮助。你可能会有一些别的原因,举一个例子,在大陆一个比较小的城市,一个研发外包型行业,他被正式立案调查,做完测算发现,这个企业哪怕用非常激进的方式调整,最多补税60万。一个企业最多能给你补税60万的话,税务机关有什么意义可以对他进行调查?带着疑问跟税务机关探讨了一下,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领域看的比较重,大家有年会,他们也有。他们的会议里会谈到,苏州说今年查了一个大单查了5000万,另一个查了1个亿。这是一个小地方,但是他对

(完整版)7300-3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编制单位(盖章):截止日/期间 一、关联方关系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与本公司关系持股 比例% 表决权 比例% 组织机构 代码 A公司母公司的最终控制方 B公司母公司、且最终控制方 C公司子公司 ……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年末数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

(三)本企业的合营企业有关信息(金额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注册地 业务 性质 注册 资本 本企 业持 股比 例 本企业在 被投资单 位表决权 比例 期末资 产总额 期末负 债总额 本期营 业收入 总额 本期净 利润 组织 机构 代码 A公司 …… (四)除母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及其交易类型(如有交易的关联方可根据上期审计或就了解的情况填列交易类型,并逐步完善) 公司名称与本公司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组织机构代码A公司 B公司 C公司 …… 交易类型列举如下: 标识交易类型标识交易类型 A 购买或销售商品H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B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I 许可协议 C 提供或接受劳务J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 务结算 D 担保K E 提供资金(借款)L F 租赁N G 代理M 二、关联方交易情况 (一)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公司名称本期交易 金额 占本期全部 同类交易的 比例(%) 上期交易 金额 占本期全部 同类交易的 比例(%) 定价依据(有合 同或协议的附 复印件) A公司B公司C公司……合计

税务总局依法查处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

税务总局依法查处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 【案情介绍】深圳A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疗电子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产品全部通过一家设在香港的关联企业出口销往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额都在亿元以上且不断增长,但是其账面却长期处于微利状态,更为蹊跷的是外方对此颇有些“知难而上”的劲头,不但没有停手的意思,还不断追加投资、增加产量,规模越来越大。A公司以前曾因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查处,面对再次出现的异常情况,深圳地税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及时展开了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账面反映A公司改变了销售渠道,不再销售给原设在香港的关联企业,而是直接销售给国外的非关联经销商,但仍有许多疑点显示,其实只是企图隐瞒关联交易,逃避税务机关的调查。由于其逃避手法更隐蔽、更巧妙,缺少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避税,深圳地税涉外税收调查分局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国税发[2001]3号),提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协助调查。在有关国家税务当局的协助下,该公司避税真实情况终于水落石出:经查证,该公司出具了伪证,其国外两个客户明确证实没有与该公司发生交易;该公司境内外利润分配明显不合理。由此证实,该公司存在转让定价事实,其提供虚假交易资料、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是为了掩盖转让定价事实,逃避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目前,查处的税款已入国库。 【法律问题】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税收管辖权确定的标准。 2中国实行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制度? 3如何完善涉外税收征收制度? 【法律分析和结论】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中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和我国税务机关如何防范涉外偷税问题。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范围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涉外企业常常利用其在境外的收入难以监控和税务机关征收手段乏力等特点进行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本案中的深圳A公司使用了价格转移手法,通过与香港的关联企业进行内部价格操作,以异于市场价格的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使本应由A公司赚取的利润大部分转移到了香港的关联企业,从而减少了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了隐瞒这种避税行为,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A公司又提供了虚假境外交易资料,虚构了境外交易过程。正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才使真相得以大白。

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

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 摘要:关联方交易因为其特殊性和对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的影响,受到了会计领 域的普遍关注。本文从关联方交易的本质的分析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关联方披露 准则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改进我国现行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披露公允价值 0 引言 关联方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方交易 的存在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我们需要有比较 全面的认识。 1 关联方交易实质 1.1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要使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而且 缺一不可:一是独立利益主体;二是在市场上交换。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利 益主体,在市场上交换的价值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结果,是经过市场确认的价值;只有这样的价值才具有客观性。因此,关联方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1.1.1 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且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关联方是关联方 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 构成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各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因而从表面上 看关联方交易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无两样。但事实上由于关联方交易当事人之间存 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 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 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1.1.2 关联方的存在的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 必然涉及到诸多方面,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 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公平交易。但在存在关联方关 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开交易基础上,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 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 1.2 关联方关系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 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 1.2.1 资本控制。资本参与是形成关联公司的主要方式。当一公司投资开办下 属公司或占其他公司多数股份资本时,两公司就形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母子 控股公司。 1.2.2 合同控制。公司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公司,一公司将经营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 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委托经营合同等。 1.2.3 其他控制手段。除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销等手段,向被控 公司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 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 1.2.4 其他隐秘形式。①整体裂变。有的公司打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幌子,

内部转移价格的案例分析

内部转移价格的案例分析 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要求 内部转移价格就是指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由于相互提供产品、半成品或劳务而引起的相互结算、相互转账所需要的一种计价标准。转移价格广泛地应用在企业决策制定、成本计算、业绩评价等方面。它与公司经营战略和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相关。 内部转移价格系统在企业中能够协调部门经理的自主权与整个企业的集中决策,促进行为的一致性;能够与会计中的业绩评价方法相一致,进行有效的业绩考核;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各部门的责任和业绩;能够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竞争能力。企业要充分发挥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目标一致性。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各部门同属一个企业,总的利益是一致的。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只是为了分清各部门的责任,有效的考核评价各部门的业绩,根本目的仍是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各部门经理应都选择能使公司总体利润最大的行动取向。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自主的部门经理作出有利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决策。 二是准确的业绩评价。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经理可以以牺牲其他部门的利益为代价而获利。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避免主观随意性,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的业绩,进行准确的考核和相应的激励,来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各部门服从整体利益,并以最大努力来完成目标。 三是保持各部门的自主性。高层管理者不应干预各个部门经理的决策自由。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各部门有一定的作出决策的自主权。公司高层直接干涉分部制定具体的转移价格并不可取,但是,由它制定一些通用的指导方法是适宜的。 内部转移价格的形式 目前,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计价基础,大致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在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一般采用市场价格。采用市场价格法可以解决各部门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生产部门有权选择其产品是内部转移还是卖给外部市场,而采购部门也有权自主决定。如果与市场价格偏离,将会使整个公司的利润下降。市场价格比较客观,能够体现责任会计的基本要求,但市场价格容易波动,在我国现阶段,信息处理能力较低,市场价格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受影响,甚至有些产品无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有很大的限制。 另一类是以成本为基础的转让定价。它包括完全成本法、成本加成法、变动成本加固定费用等方法。这里的成本,不是采取公司的实际成本而是标准成本,以避免把转出部门经营管理中的低效率和浪费转嫁给转入部门。这种方法应用简单,以现成的数据为基础,但标准成本的制定会有偏差,不能促进企业控制生产成本,容易忽视竞争性的供需关系。 还有一类是位于市场定价和成本定价之间,即采用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以外部市场价格为起点,参考独立企业之间或企业与无关联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类似交易时的价格,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协商价格在各部门中心独立自主制定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整体利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 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 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 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 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 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 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 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 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 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 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 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 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 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 70%的表决 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 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 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 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 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决策问题的研究 一、背景: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也是企业逃避税收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关注的是跨国企业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所以对于研究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关联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 三、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1.减轻税负 2.调节利润 3.为少数人谋利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5.转移资金 6.规避风险7降低成本 四、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形式 (一)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方法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从而实现避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方法转移收入,从而实现避税。(三)关联企业之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法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 (四)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报酬的方法,转移收入避税。 (五)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六)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定价方法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七)商业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虽在质上同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接近,但在技术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常见以下实例: 一是利用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械设备等, 二是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三是利用劳务。 四是利用贷款。 五、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 1. 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加强立法。新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避 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务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法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的详细情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调整;信息披露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 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调整和信息披露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 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 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 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仇议等。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关联方之间交易可能不会按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进行。因为企业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是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根据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关联 方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成为交易的核心内容。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 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的转移定价。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与理论价格有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 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 一、纳税筹划的简介 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 第三,。社会原则; 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一: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 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 万元(不含税) ,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 万元(60*17%-20*17%);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 万元(60*3%) ,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关联方交易的避税方法

关联方交易常用的避税方法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多种形态。 关联企业的避税方法繁多,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利用“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账户调节利润,少交所得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先提取、计入到现期成本费用中,而在以后可能发生的大额费用,如预提的修理费等。预提费用预提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但不需要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发生费用时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提摸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开支,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从而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2.利用租赁进行避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国际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在一国之内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的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3.利用固定资产折旧避税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规定的折旧计提方法,逐步收回原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扣,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早日计入成本,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本期利润,少缴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以维修费用的名义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4.利用材料成本差异避税按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