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20140605】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20140605】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附件

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安徽省2014年第三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3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铜陵悦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霞皖R-2014-0055

2 安徽同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尹理根皖R-2014-0056

3 安徽乐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祥林皖R-2014-0057

河北省2014年第三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5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

公司

李香文冀R-2014-0024

2 河北兰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蓝花力冀R-2014-0025

3 河北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雪冀R-2014-0026

4 石家庄博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彬冀R-2014-0027

5 石家庄三叠科技有限公司李烨冀R-2014-0028

湖北省2014年第五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49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湖北中瀚科技有限公司陈慰鄂R-2014-0134

2 武汉利德软件有限公司杨本专鄂R-2014-0135

3 武汉曲飞科技有限公司吴剑光鄂R-2014-0136

4 武汉百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范苑鄂R-2014-0137

5 武汉麦达电子有限公司李海成鄂R-2014-0138

6 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

赵卫鄂R-2014-0139

7 武汉天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坚强鄂R-2014-0140

8 武汉奥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华鄂R-2014-0141

9 湖北国智恒三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吕建光鄂R-2014-0142

10 武汉蓝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淼鄂R-2014-0143

11 武汉时代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震鄂R-2014-0144

12 中冠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柯衣了鄂R-2014-0145

13 方正国际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管祥红鄂R-2014-0146

14 湖北华中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詹智民鄂R-2014-0147

15 湖北金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诗雄鄂R-2014-0148

16 湖北省智盟店通互联科贸有限公司李冰忠鄂R-2014-0149

17 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鄂R-2014-0150

18 湖北添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文波鄂R-2014-0151

19 湖北信安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有限公司郜彤鄂R-2014-0152

20 湖北兴汉高技术有限公司刘兴文鄂R-2014-0153

21 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李锋鄂R-2014-0154

22 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毅鄂R-2014-0155

23 十堰创傲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郑军鄂R-2014-0156

24 武汉博览财经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图鄂R-2014-0157

25 武汉博为科技有限公司桂三生鄂R-2014-0158

26 武汉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维军鄂R-2014-0159

27 武汉川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吕明伟鄂R-2014-0160

28 武汉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朱睿鄂R-2014-0161

29 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冯裕才鄂R-2014-0162

30 武汉东雅图科技有限公司王成鄂R-2014-0163

31 武汉光发科技有限公司冯文顺鄂R-2014-0164

32 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童国华鄂R-2014-0165

33 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罗昆初鄂R-2014-0166

34 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肖虹鄂R-2014-0167

35 武汉华工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师明义鄂R-2014-0168

36 武汉华茂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邓忠华鄂R-2014-0169

37 武汉朗空科技有限公司黄亮鄂R-2014-0170

38 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龚建军鄂R-2014-0171

39 武汉顺承科技有限公司郭冬华鄂R-2014-0172

40 武汉泰科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陈应红鄂R-2014-0173

41 武汉同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章启源鄂R-2014-0174

42 武汉纬创纬尊软件有限公司萧清志鄂R-2014-0175

43 武汉问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建鄂R-2014-0176

44 武汉鑫索维科技有限公司胡成胜鄂R-2014-0177

45 武汉兴得通软件有限公司刘兴革鄂R-2014-0178

46 武汉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王书梅鄂R-2014-0179

47 武汉智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峰鄂R-2014-0180

48 宜昌鸿宇连邦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安斌鄂R-2014-0181

49 宜昌金汇软件有限公司胡家明鄂R-2014-0182

大连市2014年第五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41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大连鑫海智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伟连R-2014-0008

2 大连美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滕波连R-2014-0009

3 英极软件(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徐跃平连R-2014-0010

4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军/ 连R-2014-0011

5 大连大工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李彤连R-2014-0012

6 英科睦软件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徐跃平连R-2014-0013

7 大连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守利连R-2014-0014

8 盛鸿软件(大连)有限公司朱增杰连R-2014-0015

9 大连华天软件有限公司薛菁连R-2014-0016

10 驱逐舰(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伟连R-2014-0017

11 益德穿梭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尚捷连R-2014-0018

12 大连永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李世英连R-2014-0019

13 大连贝斯特电子有限公司孙文强连R-2014-0020

14 大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刘巍连R-2014-0021

15 大连嘉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李金胜连R-2014-0022

16 大连山客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周布泰宏连R-2014-0023

17 大连华鞍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刘军连R-2014-0024

18 大连盈科世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毅连R-2014-0025

19 大连网信软件有限公司岳明善连R-2014-0026

20 大连思派电子有限公司张翔连R-2014-0027

21 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罗宁连R-2014-0028

22 大连倚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孙辉连R-2014-0029

23 阿依艾工程软件(大连)有限公司孙克明连R-2014-0030

24 大连海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孙圣斌连R-2014-0031

25 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发海连R-2014-0032

26 大连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余传志连R-2014-0033

27 大连东方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永丹连R-2014-0034

28 大连华畅网信技术有限公司张帆连R-2014-0035

29 大连京桥科技有限公司史杰平连R-2014-0036

30 大连远东数码有限公司杨晓春连R-2014-0037

31 大连信雅达软件有限公司张胜杰连R-2014-0038

32 大连中环环发软件有限公司王尤丽连R-2014-0039

33 大连力软科技有限公司杨菊英连R-2014-0040

34 大连爱丁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王磊连R-2014-0041

35 通华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许炎连R-2014-0042

36 大连口岸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曲伟连R-2014-0043

37 大连古野软件有限公司冈本达行连R-2014-0044

38 大连华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孙玲连R-2014-0045

39 大连华铁海兴科技有限公司刘晓冰连R-2014-0046

40 大连天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增辉连R-2014-0047

41 大连恒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杜明成连R-2014-0048

北京市2014年第九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84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凯京R-2014-0400

2 北京精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彦成京R-2014-0401

3 北京东升大邦科技有限公司朱雪飞京R-2014-0402

4 北京达因军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闫骏京R-2014-0403

5 北京中美寰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哲京R-2014-0404

6 北京博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杨志辉京R-2014-0405

7 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伟京R-2014-0406

8 北京达美盛科技有限公司兰斌京R-2014-0407

9 北京九艺同兴科技有限公司许影京R-2014-0408

10 北京金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梓正京R-2014-0409

11 北京中安比特科技有限公司夏明双京R-2014-0410

12 北京凯锐立德科技有限公司张凯京R-2014-0411

13 北京邦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勇京R-2014-0412

14 北京慧驰科技有限公司鲍晓东京R-2014-0413

15 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秦戊申京R-2014-0414

16 北京知微佳创科技有限公司姚志安京R-2014-0415

17 北京英泰东来科技有限公司王建英京R-2014-0416

18 北京步鼎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徐磊京R-2014-0417

19 中科鼎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程群京R-2014-0418

20 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小龙京R-2014-0419

21 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徐海洋京R-2014-0420

22 北京点滴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冬京R-2014-0421

23 北京九州承平科技有限公司于驹京R-2014-0422

24 北京汉远网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英汉京R-2014-0423

25 北京科凯工程软件有限公司李亦飞京R-2014-0424

26 北京同创永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柯京R-2014-0425

27 北京惠讯时代企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剑京R-2014-0426

28 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戚扬京R-2014-0427

29 北京聚弘泰科技有限公司张小敬京R-2014-0428

30 美通云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本峰京R-2014-0429

31 北京联创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柏战京R-2014-0430

32 北京嘉信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磊京R-2014-0431

33 北京虎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程杭京R-2014-0432

34 北京安域领创科技有限公司向荣京R-2014-0433

35 北京华纬讯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王生安京R-2014-0434

36 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史超京R-2014-0435

37 晶合思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杨鑫淼京R-2014-0436

38 北京新鼎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杨志辉京R-2014-0437

39 北京上元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殷兆森京R-2014-0438

40 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霍向琦京R-2014-0439

41 北京博瑞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张旭京R-2014-0440

42 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张建军京R-2014-0441

43 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关华京R-2014-0442

44 天神互动(北京)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朱晔京R-2014-0443

45 北京合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王发平京R-2014-0444

46 北京创联嘉和科技有限公司高俊京R-2014-0445

47 北京合力智创科技有限公司徐春霞京R-2014-0446

48 北京富海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天臣京R-2014-0447

49 北京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张国俊京R-2014-0448

50 北京视广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亮京R-2014-0449

51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锡文京R-2014-0450

52 北京云巢动脉科技有限公司杨耀敏京R-2014-0451

53 北京万网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楠京R-2014-0452

54 北京广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平京R-2014-0453

55 北京银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洪莹京R-2014-0454

56 天地融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林振国京R-2014-0455

57 北京迈艾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鑫京R-2014-0456

58 北京联信弘方科技有限公司朱颖辉京R-2014-0457

59 北京风火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梁宗秀京R-2014-0458

60 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岳辉京R-2014-0459

61 北京迪特卡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张文英京R-2014-0460

62 北京北方恒扬科技有限公司陈龙森京R-2014-0461

63 北京厚德思成科技有限公司卢丰庆京R-2014-0462

64 北京吉高软件有限公司柯红伟京R-2014-0463

65 北京中宇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维康京R-2014-0464

66 北京融汇画方科技有限公司刘正海京R-2014-0465

67 北京中电科锐科技有限公司余菊珍京R-2014-0466

68 北京普世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刘露京R-2014-0467

69 北京盛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军京R-2014-0468

70 北京正保育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朱正东京R-2014-0469

71 富智中和(北京)音乐调理科技有限公

朱嵘京R-2014-0470

72 北京中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董国杰京R-2014-0471

73 北京中软华创科技有限公司程屹京R-2014-0472

74 北京海方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秦粟京R-2014-0473

75 北京世纪同财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柱京R-2014-0474

76 北京乐康普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海山京R-2014-0475

77 北京智源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玉秀京R-2014-0476

78 北京信达泰科技有限公司贾晨芳京R-2014-0477

79 北京世纪互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逯玉锁京R-2014-0478

80 北京华云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游峰京R-2014-0479

81 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侯军京R-2014-0480

82 北京悦动双成科技有限公司刘成英京R-2014-0481

83 中晟易键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梦琳京R-2014-0482

84 北京华风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钻京R-2014-0483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12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银川天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科宁R-2014-0014

2 宁夏卓远信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娄晓红宁R-2014-0015

3 宁夏大诚同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宁宁R-2014-0016

4 宁夏三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戴胜宁R-2014-0017

5 宁夏无线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翠萍宁R-2014-0018

6 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高强宁R-2014-0019

7 宁夏安正科贸有限公司颜岩宁R-2014-0020

8 宁夏中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刁鹏宁R-2014-0021

9 宁夏温馨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志萍宁R-2014-0022

10 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维斌宁R-2014-0023

11 宁夏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田甜宁R-2014-0024

12 宁夏先锋软件有限公司郑佳伟宁R-2014-0025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八大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及管理办法》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5E2RGbCAP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p1EanqFDPw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 ) ,制定本办法。DXDiTa9E3d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 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RTCrpUDGiT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5PCzVD7HxA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 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jLBHrnAILg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 责是: 1/9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稿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 理规定试行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直辖市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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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资质认证,包括如下: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CISCO认证(网络安全:CCNA认证CCSP认证CCIE认证/ 网络设计:CCNA认证CCDA认证CCDP认证)】 【信息产业部安全服务资质】 【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认证】 【AAA级信用企业】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0778616.html,/index.asp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 【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0778616.html,/ 中国双软认定网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及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 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解读:如果只是转让、受赠、并购等获得只能得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

中国双软认定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 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年: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注意: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以申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在申请高企认定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包括: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Ⅰ类知识产权可多次使用)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外观设计专利须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需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当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 2013年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足”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转发的粤财法[1999]49号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 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 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直辖市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 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 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 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 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版权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20140605】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附件 2014年软件企业认定名单(6月第一批) 安徽省2014年第三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3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铜陵悦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霞皖R-2014-0055 2 安徽同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尹理根皖R-2014-0056 3 安徽乐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孔祥林皖R-2014-0057 河北省2014年第三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5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 公司 李香文冀R-2014-0024 2 河北兰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蓝花力冀R-2014-0025 3 河北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志雪冀R-2014-0026 4 石家庄博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彬冀R-2014-0027 5 石家庄三叠科技有限公司李烨冀R-2014-0028 湖北省2014年第五批软件企业认定公示名单(49项) 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认定编号 1 湖北中瀚科技有限公司陈慰鄂R-2014-0134 2 武汉利德软件有限公司杨本专鄂R-2014-0135 3 武汉曲飞科技有限公司吴剑光鄂R-2014-0136 4 武汉百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范苑鄂R-2014-0137 5 武汉麦达电子有限公司李海成鄂R-2014-0138 6 长江信达软件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 司 赵卫鄂R-2014-0139

7 武汉天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坚强鄂R-2014-0140 8 武汉奥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华鄂R-2014-0141 9 湖北国智恒三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吕建光鄂R-2014-0142 10 武汉蓝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淼鄂R-2014-0143 11 武汉时代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震鄂R-2014-0144 12 中冠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柯衣了鄂R-2014-0145 13 方正国际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管祥红鄂R-2014-0146 14 湖北华中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詹智民鄂R-2014-0147 15 湖北金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诗雄鄂R-2014-0148 16 湖北省智盟店通互联科贸有限公司李冰忠鄂R-2014-0149 17 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鄂R-2014-0150 18 湖北添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文波鄂R-2014-0151 19 湖北信安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有限公司郜彤鄂R-2014-0152 20 湖北兴汉高技术有限公司刘兴文鄂R-2014-0153 21 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李锋鄂R-2014-0154 22 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毅鄂R-2014-0155 23 十堰创傲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郑军鄂R-2014-0156 24 武汉博览财经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图鄂R-2014-0157 25 武汉博为科技有限公司桂三生鄂R-2014-0158 26 武汉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维军鄂R-2014-0159 27 武汉川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吕明伟鄂R-2014-0160 28 武汉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朱睿鄂R-2014-0161 29 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冯裕才鄂R-2014-0162 30 武汉东雅图科技有限公司王成鄂R-2014-0163 31 武汉光发科技有限公司冯文顺鄂R-2014-0164 32 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童国华鄂R-2014-0165 33 武汉虹翼信息有限公司罗昆初鄂R-2014-0166 34 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肖虹鄂R-2014-0167 35 武汉华工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师明义鄂R-2014-0168 36 武汉华茂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邓忠华鄂R-2014-0169 37 武汉朗空科技有限公司黄亮鄂R-2014-0170 38 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龚建军鄂R-2014-0171 39 武汉顺承科技有限公司郭冬华鄂R-2014-0172 40 武汉泰科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陈应红鄂R-2014-0173 41 武汉同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章启源鄂R-2014-0174 42 武汉纬创纬尊软件有限公司萧清志鄂R-2014-0175 43 武汉问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建鄂R-2014-0176 44 武汉鑫索维科技有限公司胡成胜鄂R-2014-0177 45 武汉兴得通软件有限公司刘兴革鄂R-2014-0178 46 武汉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王书梅鄂R-2014-0179 47 武汉智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峰鄂R-2014-0180 48 宜昌鸿宇连邦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陈安斌鄂R-2014-0181 49 宜昌金汇软件有限公司胡家明鄂R-2014-0182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 精心整理

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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