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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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各种纠纷下面,我给大家再讲一下在我们基层日常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平等的位置上;

2、要以诚恳和蔼的态度,耐心听取双当事人的意见,正面、反面都要听;

3、要向双当事人耐心地宣传讲解的法律政策,启发他们提高认识。

4、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有针对性,要做到“对症下药”,“一把药匙开一把锁”,只有这样进行说服教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一类: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双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

理离婚手续。但离婚调解早从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肃批评教育,情节重,触犯刑律的;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生产注活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二)因封建思想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无视女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就应调解双和好。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重的,要支持女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离婚或建议男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对夫权思想特别重,并因此而引起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诉诸人民法院。

(三)因一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应依*组织和群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1)对有过错的一,即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2)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必要时,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3)在做好有过错一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对无过错的一讲明,允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4)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伤害和虐待等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宜做调解,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四)因经济问题弓随酌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济不。即一控制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帮助双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挥霍无度。如有的男嗜烟酗酒,有的女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光荣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劝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为出,合理计划,同时,也要说服另一,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在经济上限制过,不让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不仅会受到群众的谴责,情节劣、后果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错误。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尽快致富。如因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五)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或一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爱打、女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为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法,一般要避开双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的长处和优点,珍惜

过去的感情。对双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的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阂,甚至引起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六)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的家庭。如双无感情基础,而且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调解不成的,动员其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如确系骗婚,如隐瞒重要问题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为进城、转达户口、调工作等,而欺骗成婚的,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的正当要求;骗婚的一要肃批评教育,情节重、手段恶劣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由于一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一患精神病,另一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对病情并不重,过去双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昼劝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对婚前明知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肃的生活态度的,一般不调解离婚。因一劳改劳教,另一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离婚纠纷。

调解这一类纠纷,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对劳教或刑期不长,双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离婚的,调解组识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劝其和好;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调解,确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第二类:怎样调解建房纠纷?

建房纠纷是由于新建或扩建房屋而产生的纠纷,常见纠纷情况和调解法有以下几种:

(一)由于封建迷信思想作怪而在建房时看风水、定走向、争高低等引起的建房纠纷。在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时,调解委员会首先要坚持原则,不和稀泥。坚决地对搞封建迷信的一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说明,搞封建迷信不仅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相容,造成重危害后果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有侵害行为,但危害后果不重的,可以说服当事人双协商解决,对于造成了重危害后果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建房纠纷。调解此类纠纷,首先要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至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按照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法,查清该宅基地是否已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使用界线为准;如未经规划,并且无法查明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应参照长期以来宅基地各自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当事人并未侵犯另一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当事人继续建房,如建房一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合法利益,则应说服建房一退出多占的土地。

(三)由于邻里关系引起的建房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查明建房一是否由于建房而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如:是否妨碍交通市容、消防、环境卫生和邻里建筑的通风、采风等。如果确因建房带来了上述后果,则应说服建房一根据情况同另一当事人协商重建或改建。反之,则应做好另一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维护建房一的合法权益。

(四)困违章建筑引起的建房纠纷。此类纠纷有的是未经审批,有的是滥占良田、耕地,不管建房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其建房的行为都是的,应说服建房当事人停止

建房。如确属住房紧,也应说服其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情况,决定继续建房或拆除。如建房当事人不听从说服教育,调解人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以防矛盾扩大。如果是双当事人抢占良田、耕地建房的,也可适用此办法进行调解。

第三类:怎样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产的调解工作。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员有约定属于个人的财物等。

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

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

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

分家析产纠纷直接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不易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式法。首先应深入调查,访问每个家庭成员,弄清他们各自的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确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对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三,提出分家析产的具体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合理的采纳,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拟制分家协议书。在工作过程中调委会要注意事态发展,发现激化苗头,要停止分家析产,立即采取缓和矛盾措施。调委会调解不成功时,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类:怎样调解劳资劳务纠纷

劳资劳务纠纷包括二种:一是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在工作或聘任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工资、待遇等面的纠纷;二是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与雇佣关系而发生的争执。近年来,随着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一)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时,当事人态度要端正。既不要掩盖自己的责任,也不要夸大对的责任。调解人员也应公平合理调处纠纷。

2.调处纠纷时,当事人双地位平等。不允任一享有特权,反对以大压小,以强

欺弱。

3.协商解决纠纷时,不允损害、集体利益。要防止当事人慷之慨以饱私囊的行为。调解达成的协议若有损、集体利益,调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

1.首先应查明劳动关系或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平等、自愿、合法、互利,不违背政策和法律,不能只一获利,损害他利益。如果合同有违背有效条件,应根据情况说服教育双进行修订或解除。

2.无正当理由而怠工、停止履行合同、降低劳动条件或待遇的,应承担由此给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私营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对雇佣的帮工及其他成员不得歧视、打骂、虐待或别人有损雇佣人员感情、自尊和人格的行为。雇工应尊重雇主,遵守厂规店规。如发生纠纷,应劝导双信守合同,雇佣双互相体谅,不宜轻易解除合同。

4、一因需要应征入伍、升学,从事其他公务或受到刑事追究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准。

5、如果雇佣一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如果本人无过错的,由雇佣一应负责支付受损一的医药费、误工损失费等。如果受损害一已死亡的,则还应承担丧葬费用,并支付怃恤金等。如果是受损者自己过错造成的,也应妥善予以调解处理。

6、雇主或用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奖金的,调解人员应查明情况,教育其主动支付工人工资奖金。若因企业或经营原因即时支付有困难的,也应向工人说明情况,请工人原谅,暂延支付劳动报酬。

7.当事人一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过调解,的确无法和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双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并在协议中分清是非责任。由此给一造成损失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宣传材料

人民调解宣传材料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 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 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 3、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

人民调解会议记录

人民调解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时间: 2009年3月19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人民调解记录内容: 由于3月10日,一居民楼一住户家水管渗漏,楼 下住户要求赔偿。经过社区书记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楼 上堵住漏水,双方达成互谅,握手言和。 会议记录 时间: 2009年5月19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人民调解记录内容: 由于五一期间~一居民家养的小狗乱叫~严重影 响了其他居民休息~经过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人将小狗送人~ 居民楼归于平静。 会议记录 时间: 2009年10月9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人民调解记录 内容: 国庆期间,一居民父子之间因为工资存折的管理 问题发生纠纷,经社区调委会调解,儿子理解了父亲的良苦 用心,双方消除误解相拥而泣…… 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3月17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调解委员会工作之“提前介入排隐患” 内容: 社区尹书记为社区工作人员讲解什么事提前介入排隐患: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变化都有一个过程的,人民矛盾 纠纷的发展也是如此。沙鱼坝社区高度重视辖区内的矛盾纠 纷摸排预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矛盾纠纷摸排制度、矛盾 纠纷预警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根据辖区实际,建立了一日

一排查、一日一报告制度,并结合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集中 排查。注意把握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着力调解群众性、 复杂性的矛盾,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消灭在萌芽状态。仅今年上半年,社区就排查出4起可能激 化的矛盾纠纷,为党工委、政府及时提供了第一手矛盾纠纷 预警信息,提高了调处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5月15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学习调解工作之“多方联手息纠纷” 内容: 社区尹书记为大家介绍: “在日常调解工作中,我们很注重与其它单位的沟通协 调。”回忆起近几年的几起复杂纠纷,东新社区调解员感叹道。 2010年2月19日上午,站前区环卫站自管公厕意外车祸发 生,致使正路过的儿童王某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某某家属 多次与区环卫站协商赔偿未果。3月24日,王某某的父亲王 某某申请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社区调解委在走访王某某的 主治医生并掌握一手材料后,即组织区执法局、区环卫站、 马冲口街道相关领导参加调解,最终因要求赔偿9万没有充 足理由而调解未果。3月29日下午,社区再次调解,经讲事 实、摆道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双方自愿达成调 解共识。 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12月16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2010年调解工作总结内容: 近年来,营口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 动调处、预警预防、排查调处、挂牌督办等《站前区县矛盾

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

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根据长顺县司法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我司法所在前一阶段对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的基础上,又于2011年9月1日组织乡辖5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人民调解法》知识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司法所从2011年5月5日开始就积极协调乡政府、县司法局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乡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分局副局长、长寨镇司法所所长、公证处主任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中,既有身处基层人民调解岗位、公证岗位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调解员”司法所长陈邦亮,又有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办案多

年的资深公证处主任胡家宽,还有身处基层一线的司法助理员王树凯,他们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乡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乡政府共投入一千余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20册、乡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14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乡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5课时,邀请乡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至2011年9月1日结束,现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在规范中改进在继承上创新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XX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XX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

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XX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 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当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 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样板

调查笔录 时间:2015年4月16日 地点:司法所 案由: 欠款纠纷。 调查人:余丁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 记录人:余丁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高俊福。 参加人:高俊福白杨李青梅 被调查人(调解申请人):张全孝,以下简称“答”。“问”:你好,我们是余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你与戴凤玲之间欠款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体情况,请你如实告之。 “答”:我知道。 “问”:你于2015年4月16日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是否愿意为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答”:我所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如隐瞒或提供为证的,我愿意为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之规定,你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和要求调解公 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你是否同意余丁乡人民 调解委员会白杨、高俊福担任调解主持人和记录人。“答”:我同意。但我希望本案(不)公开进行调解。 “问”:你对调解委员会有什么要求?

“答”:我希望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地调解我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盼。 “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你是否需要邀请你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或 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 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答”:看情况而定,如有需要的,我提前通知调解委员会。“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请你详约笔录内容,如无记录失误的,请你在被调查人处签名或捺印,并书写日期。 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或捺印): 被调查人(签名或捺印):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文档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文档 People's mediation work experience material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经验材料是指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和推广各种经验所写的文字材料。用于大会发言、表彰评比、宣传印发或以文件形式转发。本文档根据经验材料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在规范中改进在继承上创新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xx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

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xx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xx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

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时间 2011-9-26 地点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夏承涛(患者监护人),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 当事人:奉贤区中心医院,住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88号法定代表人:秦环龙,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 参加人 调解记录: 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人民调解中必须遵守合法、自愿、平等,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收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调: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是否申请回避? 医: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患: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调:请患者陈述基本事实及请求。 患:我于2011年5月25日因异位妊娠在奉贤区中心医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无发热、腹痛、特殊不适,随后于2011年6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我腹部出现疼痛,无法

忍受,就向奉贤区中心医院反映情况,但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现我腹部仍有痛楚,故向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医方解决此事。 医:患者杜桂春是在我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出院后因腹部感到疼痛向我院反映情况,我院也接待了患者并告知其向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现患者向奉贤区医调委申请调解,我院认为能通过医调委解决此事是最适宜的,我院愿意配合。调:现患者要求解决此事,贵院打算怎样处理? 医:我院在此事上没有责任,患者是因为做手术伤口缝合后,身体对缝合线的排异现象导致腹部出现疼痛,属个体差异。现我院对此事有二个方案让患者选择:一、我院向患者做适当补偿;二、患者想开刀治疗的,对患者治疗后产生的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我院会予以考虑。 调:患者愿意选择哪个方案? 患:今天我不选择,我想先去上海相关医院咨询,咨询后我再决定选择哪个方案。 调:好的,请患者咨询后尽快将结果告知医调委。今天调解至此结束。 请阅笔录后,签字。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名)年月日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法宣传资料

《人民调解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性活动。 2、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3、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主要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4、与民事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具有哪些优势? 答:人民调解具有民事诉讼所不能比拟的许多优点,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解决矛盾纠纷,且不收取费用,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而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进行,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应付专业、漫长、繁琐的诉讼活动,而且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过度支出,远不如人民调解那样简捷、及时和经济。 5、哪些纠纷不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否收费?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培训 主讲人:肖九木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宣传材料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宣传材料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岗位,是很多人都在从事的工作,这里的这篇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宣传材料一起参考一下! 刁宝山,男,藏族,41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自2005年担任五十司法所所长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以来,兢兢业业,忘我工作,情系调解,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维护一方稳定为己任,十几年来,先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46起,其中疑难纠纷23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0起、群众性上访事件10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9%,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由于他工作求真务实、业绩突出,连续多年被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评为先进个人,2016年、2017年,他所在的司法所被县局评为先进集体。 稳定是第一责任,调解是第一防线。多年来,刁宝山坚持筑牢第一防线,履行第一责任,把矛盾调解在基层,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他认为,群众发生一些琐碎矛盾不可避免,如果自己及时出面调解,矛盾当场就可能解除,如果没有去调解,就有可能酿成更大的矛盾。一旦上法庭打官司,按照民间的传统,就等于结了仇,可能会留下更深的隐患。因此,在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上,只要自己多重视、真关心、常接触,办法总比困难多。 近年来,他所在的五十镇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平大二级公路、美丽乡村建设等多种项目工程纷纷上马,因征地拆迁引发的

各类纠纷也随之大幅上升。这些纠纷具有群体性、易激化、难化解等特点,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的规划进度,还将影响到全镇社会稳定。为此,刁宝山同志紧密联系实际,认真研究对策,细心体会工作规律,总结出“四心”工作法:预防、减少、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不仅要讲求调解技巧和语言艺术,还要始终怀着对调解工作的热心、为民解困的忠心、敏锐观察的细心、不急不躁反复疏导的耐心。 正是凭着这种高度负责的精神,刁宝山所在的司法所勇挑重担,在五十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他走进矛盾纠纷的现场,到一户户人家反复谈情理、说政事、讲法律。这个过程的艰难,也许只有当事人才能体会出。人民调解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人们戏称为“没钱没权跑断腿,不吃不喝磨破嘴”的苦差事,敲门半小时不开门是常事、恶言恶语冷眼冷语是常态。有时候,遇到素质低的还被人指着鼻子骂娘。为了工作,刁宝山就连妻子重病时也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事后有人不解的问刁宝山:“工作重要,还是妻子、家庭重要?”刁宝山动情地说:“妻子在医院住院治疗,作为丈夫总不能跟着守护,我能不急嘛?可是职责所在,如果放下本人的工作不管,让群众聚集上访围攻政府,眼看国家重点工程开不了工,我心里更难受!” 2014年至2017年平大二级公路修建进入施工阶段,该工程占地面积较大,路线长,所牵扯到的农户较多,由于没日没夜地走访调查,刁宝山嗓子疼得说不出话,高烧39度不得不去镇医院输液。正在输液时,又接到了镇上打来的电话,有一户拆迁户反悔了,不但全盘否定了原来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二天还要组织一些人到县上上访,并扬言还要通知媒体记者来制造影响。刁宝山

[法律资料]人民调解培训教材

人民调解培训教材 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一、管辖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纠纷发生地或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二、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不成告

人民调解卷宗样本(最新版)要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樊浩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其家后院修建厂房,该厂房现在正在建造地基,地基铺垫较高,建成后如遇雨季,将导致樊浩家院内排水不畅,且该厂房为加工机器,噪音较大,影响樊浩家日常休息,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停止许岭军修建厂房,将较高地基与路面齐平 当事人申请事项2、 当事人申请事项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许岭军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自己家院内修建厂房,修建厂房对樊家无影响,与樊浩发生争执,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继续修建厂房 当事人申请事项2、 当事人申请事项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其家后院修建机械加工厂房,樊浩担心影响自己日常生活,阻止许岭军施工,两家不能达成一致。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 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

人民调解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培训讲稿 (民间纠纷5大要素的运用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

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

培训班开班动员讲话稿 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精品

培训班开班动员讲话稿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第一道防线.可以说,近年来,在玉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比一年进步,维稳成效是一年比一年显著. 上个月,自治区组织各地市交叉检查,我市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也获得了比较好的评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组织、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又在这里举办,充分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满昌学副市长本来今天工作日程很满,接着马上还要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但他对我们来自维稳一线的同志很关心,特地改变行程,专门过来看望我们,来问候大家,给大家鼓劲,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满副市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长期奋战在维稳 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讲三点: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 同时,群体性纠纷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 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 我们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 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各种纠纷下面,我给大家再讲一下在我们基层日常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平等的位置上; 2、要以诚恳和蔼的态度,耐心听取双当事人的意见,正面、反面都要听; 3、要向双当事人耐心地宣传讲解的法律政策,启发他们提高认识。 4、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有针对性,要做到“对症下药”,“一把药匙开一把锁”,只有这样进行说服教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一类: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双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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