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

征求意见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目次

前言

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 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标准第一篇的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篇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和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

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火力发电厂:武一琦周玉芬刘开华赵同哲牛兵马团生周明清

陈建华丛训章王彦宏杨栋成韩屈昕明王砚彬核电厂:杜建军程婕雷达黄海华张世浪刘健蔡强

变电站与换流站:王静颜士海袁翰生赵婕黄曙英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4 燃煤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4.1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4.2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及基本指标

4.3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5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5.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5.2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及基本指标

5.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6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6.1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6.2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及基本指标

6.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7 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7.1 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7.1.1 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7.1.2 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及基本指标

7.1.3 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7.2 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7.2.1 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7.2.2 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及基本指标

7.2.3 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8 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9 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等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节约和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标准。

1.0.2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

1.0.3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1.0.4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5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容量进行统一规划,应分别计算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的用地指标,并应以规划容量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值。

1.0.6 随着发电厂工艺系统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与技术进步,本标准未涵盖的工艺系统部分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初步设计审定后据实计列。

1.0.7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2术语

2.1 燃煤发电厂术语

2.1.1 主厂房main power building

用于布置汽轮发电机、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供发电运行及安装检修作业用的生产厂房。

2.1.2 汽机房turbine house

用于布置汽轮发电机及其辅助设备的生产厂房。

2.1.3 除氧间deaerator bay

用于布置除氧器、加热器及其辅助设备的生产厂房。

2.1.4 煤仓间bunker bay

用于布置原煤仓、磨煤机、输煤皮带及其辅助设备的生产厂房。

2.1.5 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的设备。

2.1.6 汽机布置型式(纵向、横向) turbine unit arrangement (longitudinal arrangement, transverse arrangement)

汽机纵向布置是指汽轮机轴线与主厂房A排轴线平行的布置方式;汽机横向布置是指汽轮机轴线与主厂房A排轴线垂直的布置方式。

2.1.7 电气除尘器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在高压电场内,烟气流中的尘粒受到发射离子的作用而带电,从含尘气体中分离、捕集粉尘的装置或设备。

2.1.8 电除尘器电场数量number of field (E.S.P)

在单台电除尘器中,垂直烟气流方向的并列高压电场分区数量。

2.1.9 烟囱chimncy

用于排放工业及民用炉窑高温烟气的高耸构筑物。

2.1.10 纯凝机组condensing units

以水冷却汽轮机排入凝汽器的蒸汽,其机组称谓纯凝发电机组。

2.1.11 供热机组heat supply units

在发电的同时,分别或同时提供采暖抽汽及工业抽汽以满足采暖负荷及工业负荷的电厂。

2.1.12 采暖供热feed heating extraction

通过采暖抽汽加热热网循环水对外满足采暖需求的供热型式。

2.1.13 双抽供热extraction steam for heating

既有采暖抽汽又有工业抽汽,同时满足采暖负荷及工业负荷的供热型式。

2.1.14 工业抽汽extraction steam for industry application

一般指0.8~1.3MPa,250℃~400℃等级的汽轮机抽汽。

2.1.15 供热管网heat supply piping network

供热管道及辅助设施构成的网络系统。

2.1.16 热网首站the first heating exchange station

汽轮机采暖抽汽加热一次热网循环水并布置有热网加热器及热网循环水泵等设备的建筑物

2.1.17 热网补水量water supply for heat piping network

为补充热网运行时的热网循环水损失而向热网补充的水量。

2.1.18 锅炉补给水量water supply for boiler

为补充发电厂运行时的全部水汽损失而向热力系统(锅炉)补充的水量。

2.1.19 减温减压站desuperheating station

将高温高压蒸汽调节成所需要的较低参数蒸汽的设备集成。主要设备为减温减压器2.1.20 直接空冷机组air-cooled condensing units

以空气冷却汽轮机排入凝汽器的蒸汽,其机组称谓空冷式发电机组。

2.1.21 配电装置区域switchgear area

发电厂内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区域。

2.1.22 屋外配电装置switch yard

设计和安装时考虑了能承受室外环境及气象条件影响的配电装置。

2.1.23 屋内配电装置indoor switchgear

将设备安装在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

2.1.24 中型布置medium-profile layout

屋外配电装置中,母线和设备错开布置,电气设备均安装在支架上的一种布置方式。

2.1.25 直流循环水泵房Once-through Circulating Water Pump House

直接从地表水取水升压,供应凝汽器冷却水的供水泵房。

2.1.26 循环水进水管Circulating Water Supply pipe

从循环水泵至凝汽器的冷却水供水管。

2.1.27 循环水排水沟Circulating Water Discharge Ditch

从凝汽器至排水口的冷却水排水沟道。

2.1.28 自然通风冷却塔natural draft cooling tower

利用空气的压差产生对流,使挟带废热的冷却水,通过水和空气的热交换,而降低循环水温度的塔状构筑物。

2.1.29 排烟冷却塔boiler exhaust gas via cooling tower

将脱硫后的烟气通过烟道直接引入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水蒸气混合后,由冷却塔出口排入大气,该塔称为排烟冷却塔。

2.1.30 直接空冷direct air-cooling

汽轮机的排汽直接用空气来冷凝,空气与蒸汽间进行热交换的冷却方式。

2.1.31 间接空冷indirect air-cooling

汽轮机的排汽以水为中间冷却介质,将排汽与空气之间的热交换分为两次进行的冷却方式。一次为蒸汽与冷却水之间在凝汽器里换热;一次为冷却水与空气之间在空冷塔里换热。

2.1.32 辅机冷却设施auxiliary cooling facility

用来冷却辅机设备及其换热器的冷却设施。

2.1.33 燃煤低位发热量coal net calorific power

燃煤在空气中大气压条件下燃烧后产生的热量,扣除煤中水分的汽化热,剩下的实际可以使用的热量。

2.1.34 煤场贮煤天数storage date of coal yard

根据不同的机组组合形式对应的耗煤量,煤场储存燃煤的天数。

2.1.35 煤场区域coal yard area

用于储存电厂燃煤的区域。

2.1.36 斗轮机条形贮煤场strip type bucket-wheel coal yard

配备斗轮堆取料机的长条形煤场。

2.1.37 圆形煤场circular coalyard

圆形封闭式的,中央设立臂堆取料机,四周设钢筋混凝土挡煤墙,上方顶部设网壳结构支撑式穹形屋顶的贮煤构筑物。

2.1.38 球形煤场insulated reinforced concrete dome

采用球形薄壳混凝土结构的储煤构筑物。

2.1.39 贮煤筒仓coal storage silo

用于贮存原煤、外形为圆筒形的混凝土容器。

2.1.40 铁路卸煤设施区coal railway unloading device area

由厂内铁路配线及卸车设施所构成的区域。

2.1.41 铁路有效长stop territory availability of railway

在线路全长范围内可以停留机车车辆而不妨碍邻线行车部分的长度。

2.1.42 翻车机dumper

以旋转载货敞车方式进行燃煤卸料的设备。

2.1.43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简称卸煤沟) slot type coal unloading trench

用于接卸运煤车辆(包括铁路敞车、底开门煤炭漏斗车、公路卡车、自卸汽车等),并在地下设置具有一定容积、排料口为缝隙型料斗的建筑物。

2.1.44 贯通式缝式煤槽卸煤装置double-track railway pass-through type slot type coal unloading trench

重车从一端进入、空车从另一端排出的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内部可设双线铁路或单线铁路。

2.1.45 尽头式缝式煤槽卸煤装置double-track railway return type slot type coal unloading trench

重车从一端进入、空车从同一端排出的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内部可设双线铁路或单线铁路。

2.1.46 贯通式汽车卸煤沟pass-through type truck unloading channel

运煤汽车从一侧驶入,卸煤后从另一侧驶出的地下卸煤设施。

2.1.47 折返式汽车卸煤沟return type truck unloading channel

运煤汽车出入都在同一侧的地下卸煤设施。

2.1.48 输煤栈桥gallery

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廊道。

2.1.49 输煤综合楼office & maintenance building for coal handling system

供运煤系统办公及检修的建筑物。

2.1.50 烟气脱硫设施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facilities

安装在锅炉烟气系统中用于脱掉二氧化硫成分的工艺装置。

2.1.51 循环流化床锅炉(CFB) circulation fluidization bed boiler

加入石灰石粉后,在燃烧过程中能够达到脱硫目的一种燃煤锅炉。

2.1.52 曝气池aeration pool

烟气脱硫后海水能够停留一定时间,从而恢复海水水质的水工构筑物。

2.1.53 脱硝液氨贮存设施liquid amoina facilities for flue gas denitrogen

作为脱硝还原剂用的液氨卸料、贮存和汽化装置。

2.1.54 化学水处理chemical water treatment

为达到预定的水质标准而对原水进行的化学处理工艺。

2.1.55 全膜法all-membrane method

采用膜处理工艺即超滤-反渗透-电除盐工艺流程。

2.1.56 膜法预脱盐(RO)加离子交换RO + ion exchange

一种水处理工艺流程,是指水处理系统在传统的离子交换工艺前采用反渗透进行预脱盐的工艺。

2.1.57 全离子交换all-ion exchange

一种水处理工艺流程,是指水处理系统采用阳阴树脂进行离子交换的工艺。

2.1.58 机械通风冷却塔mechanical draught cooling tower

采用机械动力使塔内空气流动的冷却设施。

2.1.59 水预处理water pretreatment

原水利用前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统称为水预处理。

2.1.60 机械加速澄清池mechanical accelerated clarified pond

利用机械的提升和搅拌作用,促使泥渣循环,并使原水中杂质颗粒与已形成的泥渣接

触絮凝和分离沉淀的构筑物。

2.1.61 絮凝反应沉淀池flocculating reacting precipitating pond

通过向水中投加混凝剂和助凝剂,使水中的胶体失去稳定性,并在外力扰动下相互碰撞聚集,形成较大絮状颗粒,利用重力沉降作用达到去除水中杂物,完成絮凝和沉淀过程的构筑物。

2.1.62 一元化净水器centralized purifier

能够集原水的絮凝、沉淀、过滤等工艺于一体并具有自动进水、自动反冲洗、定时排泥等功能的水处理装置。

2.1.63 除灰设施ash handling facility

火力发电厂中用做灰储存、输送的相关设备及建(构)筑物等。

2.1.64 灰库ash silo

对飞灰有贮运或中转作用的筒状构筑物。

2.1.65 气化风机gasified fan

为除尘器灰斗和灰库料仓供气,以使干灰处于流化状态的设备。

2.1.66 渣脱水仓slag dewater silo

对锅炉底渣进行存储、脱水的构筑物。

2.1.67 高效浓缩池high efficiency condensing pond

水力除灰渣系统中用于灰渣的脱水,减少渣的含水量的构筑物。

2.1.68 除渣泵房slag removal pump house

指用于放置为渣的输送提供动力的设备的建(构)筑物。

2.1.69 燃油设施fuel facilities

为燃煤电厂锅炉的点火及助燃提供燃油或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提供燃油的装置及配套设施,包括卸油设施、卸油及供油泵房、贮油罐以及油污水处理装置和泡沫消防泵房。

2.1.70 油处理室oil treatment equipment

用于安装处理或清理燃料中有害成分的设备车间。

2.1.71 油罐oil tank

用于储存燃油的圆筒形钢制储罐。

2.1.72 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industry、living and fire control water facility

用于供应和贮存工业、生活、消防水的构筑物。包括内设工业、生活、消防水泵的综合水泵房和分别贮存工业、生活、消防水的蓄水池。

2.1.73 启动锅炉start-up boiler

提供辅助蒸汽用于汽轮机组启动用汽的设备。

2.1.74 制(供)氢站hydrogen production plant

为装有氢冷发电机的发电厂提供冷却介质而设置的氢气制备、贮存或接收外购氢气的

设施。

2.1.75 废、污水处理设施waste water treatment

对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和回收复用的设施。

2.1.76 再生水深度处理advanced treatment for recycling water

对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后的出水,进一步除去部分有机物、碳酸盐硬度、氨氮或脱盐的过程。

2.1.77 其他辅助及附属设施auxiliary facilities & accessories

专指为发电厂生产配套的空压站、雨水泵站,试验室、检修维护间、材料库、汽车库、消防车库等。

2.1.78 厂前建筑public building in front area of the plant

行政生产办公楼、检修宿舍、夜班宿舍、招待所、职工食堂、浴室等构成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筑。

2.1.79 贮灰场ash yard

专为燃煤发电厂存放固体废弃物的设于厂外的大型专用堆场。

2.1.80 单位容量用地面积total occupied area of power plant per

厂区用地面积与总额定发电机组容量之比,以每千瓦平方米(m2/kW)表示,可分为本期工程单位发电用地面积和规划容量

2.1.81 单位容量用地面积total occupied area of power plant per KW

总用地面积总与额定发电机组容量之比,m2/kW。

2.2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专用术语

2.2.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combined-cycle power plant

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综合在一起的热力循环。

2.2.2 燃气轮机gas turbine

把热能转换为机械功的旋转机械,包括压气机、加热工质的设备(如燃烧室)、透平、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

2.2.3 余热锅炉auxiliary boiler

收集、利用燃气轮机余热的锅炉。

2.2.4 天然气管gas pipe

输送天然气的管道。

2.2.5 天然气调压站gas regulator station

天然气压力调节、过滤及计量的装置

2.2.6 单轴燃气轮机single-shaft gas turbine

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及发电机采用同轴布置的发电机组。

2.2.7 多轴燃气轮机multi-shaft gas turbine

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及发电机采用不同轴布置的发电机组。

2.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专用术语

2.3.1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ntegrated gasification combined cycle

煤经过处理后与氧气(和水蒸气)进入气化炉,反应生成合成气,主要成分是CO和H2,合成气通过废热回收或者急冷之后进行除尘和脱硫,干净的合成气进入燃气轮机做功,排放烟气进入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蒸汽轮机做功,烟气排空。

2.3.2 气化岛gasification island

将煤进行气化的设施,包括气化炉,黑水处理车间,除灰渣系统,备煤系统等。

2.3.3 空分岛air separation island

为气化岛和动力岛提供各类所需气体的设施,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增压机及空气分离等。

2.3.4 净化岛gas cleanup island

对合成气进行除尘及脱硫的设施,主要包括合成气洗涤塔,硫吸收塔以及硫回收等。

2.3.5 火炬torch

易燃或可燃性气体通过燃烧方式排空的装置。

2.4 生物质能发电厂专用术语

2.4.1 生物质能biology quality and power

生物质能是蕴藏在生物质中的能量。生物质通常包括木质、非木质、禽畜粪便及城市垃圾。

2.4.2 秸秆发电厂the power station by burning haulm and wood

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的电厂统称为秸秆发电厂。

2.4.3 垃圾发电厂waster power plant

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垃圾作为燃料的电厂称为垃圾发电厂。

2.4.4 黄色秸秆haulm fuel

泛指外观呈黄色的草类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等。

2.4.5 灰色秸秆wood fuel

泛指外观呈灰色的木质秸秆,包括林木枝条、木材加工废料、棉花等。

3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3.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0.2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0.3 发电厂应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及结构型式。

3.0.4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端侧。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或生产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

3.0.5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3.0.6厂区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并结合周边环境进行合理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和符合防火、防爆、卫生等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及厂前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3.0.7发电厂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发电厂组成项目。

3.0.8厂前建筑宜合理组合,采用集中多层布置。厂前建筑用地为单项控制指标,不得随意突破,也不得与生产区用地调剂使用而增加厂前建筑用地。

3.0.9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前后侧、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3.0.10有条件进行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工程,设计中应为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创造条件,以减少灰渣场用地。

4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4.1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4.1所对应的技术条件确定。

2 当在厂区内增设水预处理设施时,应按表4.3.16调整值指标对其用地面积进行调整;

3 当在厂区内增设再生水深度处理设施时,应按表4.3.17调整值指标对其用地面积进行调整。

4.2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4.2.1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是由主厂房、冷却设施、配电装置、运卸煤和贮煤设施、化学水处理设施、制(供)氢站、除灰渣、脱硫与脱硝、启动锅炉、燃油设施、给水(包括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泵房及贮水池、其它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及厂前公共建筑等单项基本指标组成。表4.2.1.1~表4.2.1.20为厂区各功能分区单项指标及技术条件。符合表4.1和表4.2.1.1~表4.2.1.20技术条件的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4.2.2~表4.2.12的规定。

1各种机组容量所对应的主厂房区域建设用地单项指标系按表4.2.1.1-1、表4.2.1.1-2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1-1 非直接空冷机组主厂房区域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压器区域,炉后除尘、引风机、烟囱、烟道以及脱硫设施等范围。

2 200MW及以下机组未考虑脱硫设施用地。

3 汽机采用纵向布置。

表4.2.1.1-2 直接空冷机组主厂房区域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空冷平台区域,炉后除尘、引风机、烟囱、烟道以及脱硫设施等范围。

2 200MW及以下机组未考虑脱硫设施用地。

3 汽机采用纵向布置。

2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时,各种机组容量所对应的冷却塔淋水面积的冷却塔区域建设用地单项基本指标系按表4.2.1.2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2 自然通风冷却塔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2 冷却塔零米直径是指人字柱中心与水面交点处的直径;

3 当两台机组合用一座冷却塔时,应按合并后的冷却塔淋水面积选择表列建设用地指标,再除以2或4计算

调整用地指标。

3采用直接空冷设施时,各种机组容量所对应的直接空冷设施区域建设用地单项基本指标系按表4.2.1.3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3 直接空冷设施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2台机用地的2倍计。当4台1000MW直接空冷机组连续建设时,直接空冷区用地面积约为6.46hm2;

2 各容量等级电厂4台机的辅机冷却设施均按电动给水泵方案且合并布置(除1000MW机组外),若分开布置

则辅机冷却设施的用地可按2台机用地的2倍计;

3 1000MW机组汽动给水泵小汽机采用湿冷方案。

4采用间接空冷塔时,各种机组容量所对应的间接空冷塔零米直径的冷却塔区域建设用地单项基本指标系按表4.2.1.4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4 间接空冷塔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2 当发电厂只建一台机组时,应按表列2台机组空冷塔建设用地指标除以2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3 各容量等级电厂4台机的辅机冷却设施均按电动给水泵方案且合并布置(除1000MW以外),当分开布置则

辅机冷却设施的用地可按2台机用地的2倍计。

5各种机组容量所对应的配电装置建设用地单项基本指标系按表4.2.1.5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5 配电装置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2 500kV电压等级配电装置采用品字型布置。

6燃煤采用铁路整列牵引进厂、折返式翻车机卸煤布置方式建设用地单项基本指标系按表4.2.1.6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6 折返式翻车机卸煤设施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C60车辆。

2 表中所列用地指标数值已包括在电厂站设置简易机车整备设施时的0.4hm2用地面积。

7 燃煤采用公路运输、汽车卸煤沟卸煤方式建设用地单项基本指标系按表4.2.1.7的技术条件确定。

表4.2.1.7 汽车卸煤设施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

用开发区土地。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 (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解读 2015-12-11 | 作者:雷爱先黄清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 编者按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以下简称《指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的一项空白。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项用地控制指标?《指标》主要适用什么类型的光伏项目?具体怎样确保光伏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本报特邀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就《指标》编制和实施的必要性、《指标》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解读。 为何要发布光伏用地控制指标? 填补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 编制和发布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的加快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要求“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具体措施。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用地控制指标和供地政策。制定《指标》,使光伏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从无标准控制走向有标准控制,既是完善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运用标准控制规范土地审批和供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工程项目用地指标有16项,涵盖了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公共文化和体育等领域。该《指标》的颁布,填补了产业(能源)领域用地标准一项空白。 促进光伏发电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10月,全国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已经达3500万千瓦以上,规划到2030年,装机容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8 ] 1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 [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 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L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百人次 :■、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 45%- 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 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 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 ?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 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 注:以上规模分类n 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 /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注:以上规模分级川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 地面 积的 7%。 严禁 在工 业项 目用 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 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 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 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 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表一、工程概况 工程类别道路工程项目××延伸段道路工程工程地点松江区开竣工日期2008年2月-2009年4月造价类别结算价施工情况正常 计价方式清单计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相关文件 总面积(含人行道) (平方米) 46773 路长(米) 1584 工程造价(万元)1638.9048 平方米造价 (元/平方米) 350.4 主要工程机动车道(双向4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排砌侧平石、人行道彩色道板砖等 道路主要结构 机动行道 15cm砾石砂基层 40cm粉煤灰三渣基层 8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 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 非机动车道 15cm砾石砂基层 25cm粉煤灰三渣基层 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 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 人行道10cm碎石基础、10cm混凝土基础、彩色预制块面 排砌侧平石1000x300x120mm侧平石 连接管、进水口- 施工路拦-

表二、工程造价指标汇总 序号项目名称 造价(万 元) 平方米造价 (元/m2) 造价比例(%) 1 分部分项工程1550.3689 331.47 94.60 1.1 土石方工程242.7639 51.90 14.81 1. 2 道路结构及人行道工程1135.0927 242.68 69.26 1. 3 交通设施工程- - - 1.4 其他工程17 2.5123 36.88 10.53 2 措施项目88.5359 18.9 3 5.40 3 其他项目- - - 合计1638.9048 350.40 100.00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与切实保护耕地"得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得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得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就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得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就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与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得重要标准,就是工业企业与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得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得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得,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得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得规定; (三)工业项目得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 地面积得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与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得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7-09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 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附件十六之二)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会同煤炭工业部沈阳、南京、武汉、选煤、重庆、西安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对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定稿。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2008-06-16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3.0..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链接线的用地面积 3.0.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公路公里长度编制计算。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体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3 当公路工程项目由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I类II类和III类地形区分别编制。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总建设用地面积。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3.0.5-1~表3.0.5-6的规定

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参数项单位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八车道六车道四车道六车道四车道 主要编制条件参数路基宽度m 42 41 34. 5 33. 5 32 28 26 24. 5 33. 5 32 26 24.5 23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m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2.2 2.2 2.2 2.2 2.2 桥梁跨径长度比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5 5.5 5.5 5.5 5.5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1.7 11. 7 12. 35 12. 35 12. 35 13 13 13. 39 19 19 20 20 20 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0 10 10 10 10 8 8 8 15 15 15 15 15 天桥间距km 7 7 7 7 7 8 8 8 10 10 10 10 10 通道间距km 0.4 0.4 0.4 0.4 0.4 0.5 0.5 0.5 1 1 1 1 1 平面交叉间距km - - - - - - - - 1 1 1 1 1 主线收费站间距km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80 80 80 80 80 服务区间距km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 - - - - 停车区间距km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40 40 40 40 40 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间距km 90 90 95 95 95 100 100 100 - - - - - 路段监控通信站间距km 45 45 47. 5 47. 5 47. 5 50 50 50 - - - - - 养护设施间距km 45 45 47. 5 47. 5 47. 5 50 50 50 47. 5 47. 5 50 50 50 指标值nm2/ km 8.615 4 8.5 313 7.8 313 7.7 469 7.6 196 7.1 376 6.9 667 6.7 836 6.3 935 6.2 518 5.6044 5.4623 5.32 注:表中桥梁跨径长度比例是桥梁跨径长度占路线总长度的比例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

用地控制指标

(一)1、用地分类 按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本规划用地分类按国标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另根据需要增设RC商住用地(商业与居住综合用地)、C65/M1科创用地(科研设计与一类工业综合用地)二种综合用地。 (二)2、用地兼容性 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用地的应变性和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性基础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部分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时可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改变地块功能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该地块面积的30%,特殊情况可大于50%,直至100%。但该功能用地应在其他地块内予以补偿,以保证整个分区用地平衡。 1、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 2、商住用地(RC):商住用地(RC)可兼容公共设施用地(C)、二类居住用地(R2) 2、公共设施用地(C):商业金融业用地(C2)可兼容少量高层住宅用地(R),行政办公(C1)、文化(C3)、体育(C4)用地可兼容少量商业金融业用地(C2),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3、科创用地(C65/M1):科创用地可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4、仓储用地(W):普通仓库用地(W1)可兼容少量市场用地。 5、对外交通用地(T):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6、道路广场用地(S):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除少量绿地以外,不得兼容其他用地。 8、绿地(G):可兼容少量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表2—1 用地兼容一览表

关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暂行办法 从府 [2006]66号 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规范用地审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依照国家、省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控制指标制定如下执行办法: 一、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办公生活用地比例。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根据行业分类确定(详见附件1和附件2);属经营性(商业、商住、旅游等)项目用地的,按城市规划设计要点确定。 二、动工日期。动工日期规定为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1年内或约定动工日期1年内。对需要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期计划,结合实际到帐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每期动工时间为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1年内。 三、竣工日期。一般工业项目为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书2年半内竣工;一般经营性项目为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3年内竣工(其中,旅游项目用地按2年半计算)。大型项目竣工时间可根据项目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另行研究约定。 四、土地闲置费标准。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 五、延迟动工违约金和竣工验收延迟违约金。延迟动工违约金定为每延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的违约金;竣工验收延迟违约金定为每延迟一日,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6‰的违约金。 六、绿化及办公生活用地比例超标违约金。绿化及办公生活用地比例超标的,超标部分用地视为违约用地,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超标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20%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如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以上有关控制指标的执行要求,由合同双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予以明确。 八、本办法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按行业分类的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指标名称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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