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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

行﹞》的通知

【标 签】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人社文﹝2010﹞306号

【发文日期】2010-09-10

【实施时间】2010-09-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社会保险费五险统征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

要﹝2009﹞1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五险统征”具体事项的请示》的批复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及概念

第一节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五险统征”具体事项的请示〉的批复》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节 概念解释

本规程中,“社会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含工伤医疗费用统筹,

下同)和生育保险(含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下同)的简称。“缴费人”是具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简称。“地税机关”是行使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的地方税务机关的简称,包括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节 征缴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所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发证与验(换)证、证件遗失处理等五项业务。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参保登记申请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如实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地税电脑编码(没有地税电脑编码的缴费人应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等相关材料,先到地税机关申请获取地税电脑编码)

(四)银行账号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六)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参保登记受理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报送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退还缴费人。

对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将缴费人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存档。社保经办机构

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发送相关信息,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信息接收情况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对参加工伤团体保险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设立缴费专户并进行登记。缴费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及相关证件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三、缴费登记和费种登记

地税机关接收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相关登记信息后,征管信息系统根据传送的相关指标自动进行缴费登记和费种登记。

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再通过联网专线将地税电脑编码等登记信息回传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电脑编码不能修改。

四、职工参保档案建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人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30日内或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申请参保。在每月规定时间前,领取并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保职工登记审核。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一份。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缴费人。

对完成参保登记审核手续的职工,由专职录入员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将参保职工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登记参保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缴费人领取;缴费人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核对修改完毕加盖公章交回,专职录入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修改完毕后送专职制卡人员制作社会保障卡。已登记参保单位的新增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录入完毕后直接送专职制卡人员制卡。缴费人核对确认并交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后2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卡发放至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归档保存。

(二)企业工伤、生育保险

缴费人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新增参保人员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一式二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后,应注明受理日期,并及时将参保职工情况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上签章后退还缴费人一份,存档一份。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

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后退还缴费人。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支付银行及账号;

(九)经营范围;

(十)其他有关事项。

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必须于1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缴费开户银行;

(二)缴费银行账号。

二、变更登记申请

缴费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以下材料:

(一)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缴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另附工商管理部门、地税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

三、变更登记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四、档案修改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后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修改缴费人档案,并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存档。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三)缴费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等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

(四)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注销登记申请

缴费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登记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缴费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费款、滞纳金、罚款。

对缴费人已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对缴费人未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应予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对审核中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费人,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四、档案注销

社保经办机构在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备注栏中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缴费人档案,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归档,同时将有关注销信息传送地税机关。

第四节 发证与验(换)证

一、发证与验(换)证事项

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人,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应再到地税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办理发证及验(换)证。

发证机关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验、五年更换制度。

缴费人申请验证的时间为每年11月,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二、发证、验证与换证审核

缴费人属新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人属验(换)证的,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验证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和《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发证机关验证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退还缴费人;属换证的,在《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中签注意见,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发放给缴费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地税机关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进行验(换)证的缴费人,之后又参加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地税机关发证后由缴费人自行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三险验(换)证确认手续。

如审核中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缴费人应先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再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三、对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手续,经限期改正仍未按期办理的缴费人,应转作非正常户处理。

第五节 证件遗失处理

一、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

缴费人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遗失原因、时间、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发证机关审核后,缴费人填写《(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一式四份),凭发证机关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登报申明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手续。

二、审核及发证

发证机关自接到《(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及登报申明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印

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登记并由地税机关重新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人,还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应连同审核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二份及登报申明原件到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遗失补发的证件使用原编码。

第三章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人因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而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的申报。缴费申报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缴费人参保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参保职工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的,向社保

经办机构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月报表》等,医疗保险关系自正式缴费之月起生效。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首次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申请参保时间作为其缴费申报受理时间。续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规定缴费期前一个月作为其缴费申报受理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申报受理时间内,按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至指定银行网点办理存款缴费事宜,并于次月15日后到银行网点确认医保扣款是否成功。

二、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更明细表》。

三、缴费人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的,网上申报的数据导入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后,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缴费人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给缴费人。

四、社保经办机构也可根据社会工资变动和有关检查情况,要求缴费人限期提供有效材料,申报变更。

第二节 申报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人缴费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新增人员是否满足参保条件,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缴费申报须经初审和复核后方能进入缴费核定环节。

第三节 缴费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上月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情况,由社保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缴费人当月社会保险费应征缴数据,并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或《工伤、生育保险费核定表》,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缴费人逐笔核对参保缴费人数和应征缴额,核对无误后,在社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审核标记,并将缴费人应征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传递给地税机关。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票据

第一节 费款征收

每月10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分单位、险种向地税机关传送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保中心统一征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管理户”向地税传送应征数据并解缴费款。每一笔应征数据均应编制专门的交易编号,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工程与地税的联网专线传送。

缴费人应以人民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采取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系统)或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方式,过渡期没有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方式的,应在申报期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第二节 征收票据

对实行TIPS系统或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的缴费人,地税机关收到社保经办机构

传送的应征数后,生成扣缴信息并发送银行,由缴费人开户银行将费款直接划入国库,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的缴费人,每月15日前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相应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费款,缴费人或使用POS划缴或持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费款解缴手续,缴费人的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费款划入国库。

参加工伤团体保险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向地税机关传送该缴费人的应征数据(工伤团体保险应征数据传送截止至每月25日),缴费人在完成登记2个工作日后持《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人凭完税证明(税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三节 征收数据传送及对账

一、征收数据传送及对账

每月10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对应征数进行封帐(不含工伤团体保险),并向同级地税机关通过联网专线传送分单位、险种的应征明细数据,地税机关应及时逐笔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应征数据的接收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已传送数据与地税反馈数据不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核对,查找原因,地税机关予以积极配合。每月15日前核对不成功且查不出原因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接收未成功的应征数重新传送至同级地税机关前置机,当月应征数据按核对成功数据确定。每月15日,地税机关以电子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当月接收正确的应征数据总笔数和总金额,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地税征收“三险”应征数对账月报表》留底备查。

二、征收入库数据传送及对账

每月27日前,地税机关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每天2次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征缴入库明细数据。28日地税机关将当月 “在途”(含已划缴未入库和发送银行未返回信息)、“未划缴”状态的应征明细数传送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逐笔向地税机关反馈入库数据的接收情况,地税机关发现已传送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数据不符的,由地税机关先行核对,查找原因,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积极配合。次月5日前,入库数据核对不成功且查不出原因的,地税机关将核对不成功的入库数据重新传送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前置机。当月入库数据按核对成功数据确定。入库数据核对成功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各自对入库数据封账处理。次月10日,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机关分别向对方传递《地税征收“三险”情况对账月报表》社保栏和地税栏电子数据。

三、财务对账

次月15日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月报表数据对上月应征、入库等业务数据进行核对,发现数据不符的,由地税机关查明原因,重新发送修正信息或提供数据不符的书面说明。

第四节 差错处理

一、对于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发生的串预算级次、串预算科目等差错,由出

错方提供有关证明,地税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二、对少征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将少征金额向地税机关发送。

三、对多征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多征类型。非社会保险参保户;预缴多收;开票出错多收;技术性差错多收;重复申报或不需申报多收;其他情形。

(二)处理方式

1、属于以下几种多收情形的,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退出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并冲减相应收入:

(1)缴费人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2)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参保人员在预缴期限到达前死亡;

(3)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参保人员在预缴期限到达前提前退休;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及时减员又进行缴费申报;

(5)多收社会保险费,退费时单位因关、停、撤销等原因主体不存在,个人申请退费的;

(6)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初预缴医疗保险费,在预缴期限到达前转变身份到单位就业又以职工名义参保需申请退费的。

2、除以上1至6情形外的多收社会保险费,用于抵缴以后年度或月份的应缴社会保险费,不做账务处理。

(三)手续办理。需要从支出户退出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申请退费时,应填写《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经地税机关初审签注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同意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省级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险种,由省地税直属分局初审签注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2、地市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险种,按险种统筹层次设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财政或县(市)财政审批。

第五节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和核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地税机关入库数据电子文档,核对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分解并划拨个人账户。每季度给参保人员寄送《个人账户对账单》,供缴费人进行核对,缴费人核对有误的,应在下季度结束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

缴费人对当月征缴医疗保险费有疑问的,应先行支付,而后持缴费凭证,于每月规定时间前,前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申请,提供缴费明细电子数据。

第六节 未正常缴费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对次月15日前仍未收到地税机关传送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的缴费人,暂停划拨个人账户、冻结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地税机关传送的缴费人欠费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后3个工作

日内,应恢复缴费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划拨个人账户。

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月未正常缴费的缴费人,不再办理新增参保人员业务。补缴后恢复相关业务办理。

第七节 收入凭证传递及账务处理

省级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费款,地税机关征收后缴入省级金库。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上月分险种费款收入的月报表作为财政部门记账依据。省财政厅每月10日前向省国库办理上月社会保险费收入划拨手续,并将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分项转入省级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到账的收入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出具《财政专户资金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经办的社会保险费款,地税机关征收后统一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参照省级的做法,协调本级国库,及时将社会保险费收入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做好分县(市、区)分险种收入数据分解及与经办机构收入凭证传递等工作。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税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缴费人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的方式进行。主要方法是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

(一)日常稽核以书面稽核为主。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制定的日常稽核工作计划,部署参保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缴费人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书面形式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以实地稽核为主。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书面稽核了解掌握的情况、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查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

缴费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或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以及其它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或医疗费用统筹的经办管理按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相应险种的经办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件:文书式样

附表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附表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表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附表四《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

附表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表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月报表》

附表七《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

附表八《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

附表九《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

附表十《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

附表十一《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更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附表十三《工伤、生育保险费核定表》

附表十四《地税征收“三险”应征数对账月报表》

附表十五《地税征收“三险”情况对账月报表》

附表十六《福建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附表4、7、10、11、14.xls 关联知识: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简要说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简要说明 1.下载安装运行—下载 使用社保企业端软件(通用数据采集系统),首先要下载、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自带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涉税软件—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1、网站下载: 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网站 .161/etax2006/xzzqMgrAction.flv?event=0&root=yyrj&chink=qtll& filename=办税辅助工具安装程序.exe 2、区域:办税服务区—涉税软件下载—下载区—其他软件下载 12366网站下载(也提供办税辅助工具和各类软件培训教程下载) 网址:/col185/index.html 区域: 1.1办税辅助工具(通用数据采集)安装 ?解压:将压缩文件解压 ?安装:点击“辅助办税工具setup.exe” (有安装财税大管家无需再安装办税辅助工具) 安装:默认路径为D盘/program fires/办税辅助工具 1.2办税辅助工具(或财税大管家)运行 电脑桌面生成办税辅助工具图标,点击办税辅助工具图标,运行

系统. 第一步,“点击福建地税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第二步,办税辅助工具自行下载安装“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第三步,下载、安装完成点击运行程序。 第四步,输入企业电脑编码,点保存,然后返回。 (企业员工10人以上的,建议使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申报社保明细报表) ?使用时,要输入电脑编码、用户名、密码,登录使用; ?第二次使用时,直接点涉税软件中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直接运行系统。 2.1企业注册 由于首次使用本软件,因此系统要求注册纳税人的电脑编码、纳税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打星号的为必填写项。请准确填写。 ?注册完毕之后,初始账号为admin 密码admin888 ?如果之后需要更改登录用户,可以选择登录管理-系统重登录 来进行更改登录用户 2.2初次使用需要做的事 ?初次登录时,需要给自己的用户设制相应的权限。 首先点参数管理---员工管理 ?由于纳税人信息刚注册,默认的权限只有[员工管理],所以需 根据当前企业所要操作的业务进行权限分配。如您想进行“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保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填写在括号内)(30分,每题1分) 1、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A. 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4、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七日 B.十五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二十四 B.四二十八 C. 六二十四 D.六二十八 6、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 A.5 B.10 C.15 D.20 7.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9 B.7 C.5 D.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为( )。 A.2% B.3% C.4% D.6% 9、对持《》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失业登记证 B.低保证 C.再就业优惠证 10、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 A.企业 B.企业工会 C.企业主管部门 D.劳动部门。 11、劳动合同期限期完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A.应当 B.不得。 13、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确认。 A.劳动合同鉴证部门 B.劳动监察部门 C.人民法院。 14、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有一种类型叫做( ) . A.永久期限 B.长期期限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5、劳动者患( )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肝炎 B.肺结核 C.职业病 16、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 )。 A.70% B.80% C.90% 17、元旦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 A.150% B.200% C.300% 18.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9.企业在进行外部人力资源供给的预测时,应侧重于( ) A.关键人员 B.一般人员 C.临时工 D.一线工人 20.生产产品的有效作业时间是指( ) A.工人的纯工作时间 B.工人从上班到下班之间的时间 C.工人的准备时间、操作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D.工人在企业逗留的全部时间 21.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主要措施是( ) A.加强福利待遇 B.改善劳动条件 C.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D.保障劳动者权益 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 A、50万 B、100万 C、150万 D、200万 2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A、2年 B、3年 C、4年 D、1年 24、湖南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将云南来的一批员工派遣至珠海上班,这批员工享有的报酬和条件,按照() 标准执行。 A、湖南 B 云南C珠海 2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的权利 A、同工同酬 B、试岗而定 C、同工高薪 D、同工低酬 26、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D、唯一性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 A、3小时 B、5小时 C、8小时 D、4小时 2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9、以下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0、下列哪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真题DOC

201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第二部分理论知识 (26~125题,共100道题,满分为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26~85题,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26、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 )。 (A)利润最大化 (B)差额最小化 (C)效用最大化 (D)差额最大化 27、(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按价格计算的货币价值总量。 (A)总需求 (B)国民净收入 (C)总供给 (D)国内生产总值 2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 )的性质。 (A)劳动法律事实 (B)劳动法律制度 (C)劳动法律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 29、(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宪法(B)劳动法律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3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 (A)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B)劳动合同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集体合同关系 31、在市场营销学中,市场是( )购买者需求的总和。 (A)显性和隐性 (B)男性和女性 (C)城市和农村 (D)现实和潜在 32、影响产业购买者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 (A)社会因素 (B)环境因素 (C)组织因素 (D)人际因素 33、( )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种环境和机遇,所从事的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以及工作与人的相互作用,他人对行为者的强制或约束、鼓励的作用等。

(A)知觉 (B)内因 (C)外因 (D)归因 34、在亨利·明茨伯格提出的经理角色理论中,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 )。 (A)决策类角色 (B)人际关系类角色 (C)信息类角色 (D)沟通协调类角色 35、基于“经济人”假说的管理是运用( )来调动人的积极性。 (A)物质刺激 (B)满足社会需要 (C)内部激励 (D)搞好人际关系 36、人力资源的( )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本。 (A)技能开发 (B)创新能力 (C)培训开发 (D)管理能力 37、( )是岗位调查、岗位分析、岗位评价与岗位分类分级等项活动的总称。 (A)岗位研究 (B)工作研究 (C)工作分折 (D)定岗定员 38、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纽带的是( )。 (A) 制度规划 (B) 人力资源规划 (C) 战略规划 (D) 工作岗位分析 39、以下不属于人力资源规划中费用规划内容的是( )。 (A)人力资源费用预算 (B)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C)人力资源费用监督(D)人力资源费用结算 40、以下关于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工作说明书内容可繁可简 (B)岗位规范与工作说明书的一些内容有交叉 (C)岗位规范应从实际出发,设计出单位特色 (D)工作说明书是以岗位的“事”和“物”为中心 41、以下不属于企业定员的内部环境的是( )。 (A)考勤制度 (B)退职退休制度 (C)奖惩制度 (D)企业与员工具有双向选择权 42、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时,应考虑的内容不包括( )。 (A)看管岗位的负荷量 (B)生产班次及倒班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社保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D )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D.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3.劳动争议由(D )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A.企业注册地B.劳动者户籍地 C.劳动者住宿地D.劳动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C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D )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D.企业负责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C )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B.5日、7日C.5日、3日D.7日、5日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结束。 A.7日B.15日C.30日D.45日 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C )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B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C )为共同当事人。 A.劳动者和用工单位B.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 位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 )。 A.60日B.30日C.15日D.10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C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A.5日B.7日C.10日D.20日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C)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A.1名B.2名C.3名D.5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费用救治费用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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