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多久

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多久
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多久

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多久

题要

公司法认缴出资的时间是股东自己约定的,新公司没有对注册公司的出资时间作出限制,因为现在到工商局去办理相关资料的时候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了。所以每一家公司的具体认缴出资时间都要按照几位股东自行在公司章程当中约定的时间为准,这是新公司法作出的变动。

公司法认缴出资的时间是股东自己约定的,新公司没有对注册公司的出资时间作出限制,因为现在到工商局去办理相关资料的时候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了。所以每一家公司的具体认缴出资时间都要按照几位股东自行在公司章程当

中约定的时间为准,这是新公司法作出的变动。

▲一、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多久?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

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这样一来的话,公司法既然没有对认缴出资时间作出明确的限制,所以各公司在刚开始注册成立的时候,可能对于股东约定认缴出资时间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自行协商。但是,企业在工商局填写认缴出资时间的时候,最好还是问清楚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具体条文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具体条文 《新公司法》发布之后,大家应该迫切想知道《新公司法》新发布了什么内容,跟原来的《公司法》是否大不相同。在覆盖全球的经济危机冲击下,中国在其中受到影响最大,同时也是受利最多的国家。因此,为了调控我国内部的市场经济走向更有利的方向,从内部完善国内企业的组织结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企业相关规定进行了 对应的更改,其中就有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更改内容。 ▲一、《新公司法》与《公司法》内关于股东人数的订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其中关于《公司法》做出多项调整。调整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有限公司章程出资认缴制2018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_ 。 公司住址:_ _。 第四条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_ _年止。 第五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__ __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第九条. 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三)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按照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配方案分取红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四)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七)在同等条件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

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因为实物出资这是区别于货币形式直接出资的,所以对于实物出资当然是要进行评估作价的,而且实物出资有着比

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一些规定,如果打算成立公司的话是需要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熟悉的,不懂的可以以及时咨询律师,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用合法的形式还有合法的手段来融资,关于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篇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证明 已出资。】 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确认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25日)第8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除特定企业实行实缴制外,实行认缴制,即不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不再受首次最低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可就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部门也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金额。 既然不再需要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证明,如何证明公司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呢?若无法证明按认缴注册资金数额进行出资,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补足出资,以抵偿债务,该如何处理? 第一、认真做好财务记账工作。股东应按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以及规定的出资时间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每次出资须足额进入公司账户,做好财务进账及资料保存工作;若以非货币出资的,最好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价,并同时做好财产转移手续,以证明出资。 第二、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通常公司各股东间在出资问题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的不实出资将直接影响到自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股东按实出资后且其他股东无异议情况下,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出资的真实性。

第三、做好年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因此,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年度报告工作,一方面证明股东已尽出资等义务,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不实虚报而被纳入黑名单。 2014年5月25日 【篇二:个人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正本)(副本)编号: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日期: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骑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缝出资金额:出资日期:章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2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 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 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 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89763109.html,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 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doc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您好!如果您已经在我们网站注册过,请直接输入您的会员代码和密码登录。如果未注册过请。 会员登录 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新制度,它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能有效扩大股东维权的范围,能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公司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立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继续不断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涵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依照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这一诉讼形态首创于英国判例,之后普通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尤以美国的

相关制度最为发达。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明确了这一制度。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双重性格。一方面,股东自身代位公司行使诉权,这显示了其代位性;另一方面,原告股东同时还代表其他处于同样状态的股东提起诉讼,裁判之结果对于其他股东均具有既判力。代表诉讼的这一双重性格使其直接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 股东原告主体资格有所限制。为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此种权利,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我国公司法在赋予股东诉权的同时,也对其主体资格作出限制。 诉讼对象和范围由法律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诉讼后果归属较复杂。若股东胜诉,则胜诉之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原告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平等地分享公司由此带来的利益。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由败诉的股东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可能承担被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 3、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从诉讼目的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这种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的权利应当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解读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 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删除的只是“实收”资本这一在“时间上”的概念或含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又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表明,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的地位又一次凸显出来,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过去“怀疑”或“假想敌”的观念也开始改变,认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记载,并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是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还强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则强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今年公司注册实行新政策之后,关于注册资金认缴,小编搜集整理的下面的一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查看。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 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实收资 本是指依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掌握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 的一部分或全部。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定,在公司章程里体现. 广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内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3.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4.降低开公司成本 广州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那么对投资者而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哪些好处呢?注册资金还需不需要实际到位呢? 1.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 限制,理论上可以说是“一元办公司”。

2.敞开了大门。有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说是“零首付”。 3.松开了手脚。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 4.摘下了紧箍咒。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 5.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资本。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条件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要商业用途的或是临时商业用途的,租赁期限签需是一年或 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且必须到当地所属的房管所备案方可注册 如下情况也是可以的: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且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臵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一系列的改革降低了创业成本,为广大投资者设立公司提供了便利。在?一元即可创业??漫天认缴注册资本?等热点背后又有什么样的风险,股东(发起人)又该如何出资才是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臵。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适当放松了注册

资本缴付要求。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向认缴登记制的过渡。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益处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1)低门槛与可零首付。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 (2)自主决定货币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限。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 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日常经营来说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股东会给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股东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多样性,因此,所属企业的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呢? 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日常经营来说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股东会给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股东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多样性,因此,所属企业的股东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哪些呢?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2014-01-07 作者: na 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3 核心内容: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其修改有何意义呢?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仅可以鼓励个体创业,还对我国的信用体系等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意义: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个体创业。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2、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 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3、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新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

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针对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本文主要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进行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9-3-5 12:33 公司法说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那是不是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至少要3 万元呢? 提问者:zizibj - 江湖新秀四级最佳答案 1.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其注册资本能否分期到位? 答: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能否分期到位?其最低限额是多少?答:可以。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实收资本是什么? 答: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公司的登记事项之一。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3 条规定,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4.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有何规定? 答:《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公司注册资本三万元,可否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类业务? 答:无禁止性规定。新修订《公司法》取消了按公司经营方式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但第2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部分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6.从事拍卖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多少万? 答:根据《拍卖法》第12条、13条之规定,从事拍卖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从事文物拍卖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 7.设立广告公司,其注册资本有无最低限额的规定? 答:没有。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按《公司法》第26条执行,只需3万元即可。 8.开办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为多少万?须办理哪些前置许可? 答: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8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须到公安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 9.连锁公司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答: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某些行业(如,国际货运代理等)的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要求的,须从其规定。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风险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风险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 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 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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