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默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等人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行为。被告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其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胁迫的要件。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2013年6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如“他们是骗的让我输密码了”、“又想他们光知道密码,卡在我手里,里面的钱应该安全着了,所以就告诉他们密码了”。也就是说,并没有当场就能发生的暴力胁迫。同时,被害人交出银行卡的密码也并非出于心理强制,在被害人看来,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具有欺骗的性质。

2、报案材料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胁迫的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让被害人查询银行卡密码。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对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看出。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被告人等人是为了看其银行卡密码,并非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3、本案中被告等人取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钱财不具有当场性、公然性。就算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人也只是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看了一会,后来又还给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在从饭馆出来一段时间后才去查询余额。从而可以推断出被害人是在查询余额这一行为中得知自己的钱没有了。如果周某某等人实施了带有抢的性质的行为,被害人不可能事后才发现。也就可以认定为周某某等人这一行为并非强行劫取,而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时的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中“胁迫”的当场性和心理强制的要求,也不符合“强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公然性的要求,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周某某等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被害人在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之中都不知道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周某某等人取走被害人的钱具有秘密性。因此,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二、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控方所提交证据仅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笔录。控方依据上述证据要证明被告人等实

施了抢劫行为,明显证据不足。首先,以上证据全部为言辞证据,没有能够证明抢劫行为存在的物证或其他证据佐证。其次,被害人对案件经过的几次陈述就有出入,再考虑被害人报案时心理活动,其真实性存疑。第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于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不应采信庭前供述。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侵害了他人财产法益,但没有实施针对人身法益的行为,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抢劫行为,仅凭孤证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周某某客观上并没有逃避侦查,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在

合议时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

此致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陈默律师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基本案情: ____ 年—月—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_____ 年___ 月___ 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_____ 年一月—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 丿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 效。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 ,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之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_______ 律师

关于XXX盗窃案的辩护词

关于XXX盗窃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应对XXX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首先,被告人与甲某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双方事前并无通谋。被告人与甲某在集市上约定接到甲的电话到某地点收牛的行为不属于事前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28日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与甲某约定被动地接到甲某的电话到事前不知道的不固定的多个地点去收牛,且约定时被告人并不知道甲某是否要实施盗窃以及可能实施盗窃的具体的盗窃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如何盗窃等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人XXX与甲某并没有事前通谋。 其次,被告人与甲某并没有共同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并不知道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没有到犯罪现场,也没有帮助甲某实施犯罪行为。而只是在甲某的盗窃行为完成后才被通知到某一地点收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应当对被告人XXX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揭发了甲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XXX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XXX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2 被告人积极主动地退还全部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行为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盗窃罪,同时XXX又有立功情节,请合议庭对以上事实和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年X月X日

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经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XX的抢劫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出生于1997年X月X日,在2012年 5月XX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一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XX在得知其余三被告已经去自首后,心里非常清楚警察会在很短的时间找来,而在警察找到他之前这段时间内,被告XX如果不想自首,按理说应该趁机逃跑,但他没跑。警察找到他时,他也没有拘捕。被告人X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的罪行,也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当庭认罪,没有任何隐瞒犯罪事实。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四被告有过自首意思联络的事实,被告XX主观上有自首的想法,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不能,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 第三、从案件整体上分析,XX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首先,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提出者。其次,XX是四被告中年纪最小的,本案发生时是初二在读学生,其余三被告均是职业高中的学生,XX的心理智商和社会阅历不如其余三人。最后,四被告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获取受害人财物。因此,请求法院对这一点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抢劫罪,无论从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从处罚烈度上都是非常的严厉。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XX,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主观方面,赵XX没有和张XX等人共谋盗窃电瓶三轮车,赵XX的主观意愿是想用购买张XX等人的三轮车再进行出售而牟取利益; 2.在客观方面,赵X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3.张XX等人的盗窃行为和赵XX的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如果收购赃物是张XX盗窃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赃款也应由犯罪集团统一分配。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赵XX接收电瓶三轮车后,由其丈夫陈XX 高价卖出,从中每辆赚50-60元钱,并不存在销售赃物后与张XX等人共同分配赃款的事实。这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盗车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收购赃物构成盗窃罪共犯必须具有事前通谋,并且对盗窃必须具有共同协商的行为,事后对盗窃分子所窃赃物予以收购。对“事前通谋”,应理解为“事前共同商议盗窃”。只是连续多次收购赃物不足以认定是事前通谋。本案中,张XX等人盗车前,与赵XX不存在谋划或合谋,赵XX只是知道张XX等人可能要去盗窃,但对张XX等人去盗车的时间、地点、作案的具体目标等均不知情;张XX等人盗车时,赵XX既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就每次特定的盗窃行为对张XX等人进行教唆、组织、或提供帮助(如指示作案目标、时机,提供作案手段,指引作案路线等);张XX等人是在每次作案得手后才联系、商谈销赃。所以,赵XX主观上与本犯张XX等人事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题要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 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汉区司法局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本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 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

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自主控制能力较弱,无法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且其家人也表示日后会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和治疗,盗取金额也比较少,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管制、或者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于XX

抢劫案辩护词

xx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xx的同意,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同时我对 xx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x元,数额较大,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 刑事责任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这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必须又有一定数量,孤证不能定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地证明链。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峰伙同xxx、xx以被害人x某欺负xx为由,将x某从本市机电学院男生宿舍207房间,强行带至本市秀艳旅店内威胁、殴打,抢走中信2T888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元,并索要人民币钱财。当晚20时在本市体育场北侧取钱时被抓时,被害人孟某从被告人xxx手中将手机要回。经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xx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本案第一时间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非常一致证明本案事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钱,因输错自己的"阳光卡"账号,发现与自己同期受赠"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钱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懂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王***一贯遵纪守法,父母多病、孩子还小,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被告人王***在这起案件中,是因为出于“朋友义气”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情,查明事实,对王***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做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抢劫罪 一、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出于朋友义气,帮同案犯范**抱不平且在其他同案犯提议下,才萌生抢劫被害人用于赌博的资金。其主观上只是想抢桌面上的现金,而除现在外的项链、戒指、手表都是实行犯临时起意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而是在抢劫后,才知道其他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顺手抢了被害人的项链、戒指,但直到被捕后被告人王***才知道有人在在抢劫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手表。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有手表的存在,更未参与分赃,该实行犯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全面的。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周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周某无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向公诉人质疑,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伙同易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盗窃手机,而本案中除了孤立的证据李某某供述称被告人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易某某的供词和周某的供词却都证实周某在本次盗窃案中,周某案前并没有参与达成盗窃的犯意,也不知情,实施盗窃过程中也没有参与盗窃行为。虽然在易某某和李某某实施盗窃时周某可能知情,但是作为公民的周某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去揭发、去阻止。 二、其他疑点 1、虽然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假设该供述成立,试问如果作为是正常人而且在精神上没有问题的一般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会否把自己所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四次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涉嫌抢劫罪辩护 审判长、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天的法庭。通过三天的庭审,相信此刻每一个人的心情都是一面对十几名年轻的被告,我们无不感到遗憾和痛心!遗憾的他们正值青春韶华,在人生的美好年华之际却误入歧途,自毁人路;痛心的每一个被告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而惨重的价 作_________的辩护人,在谴责其罪行的同时,我深感责的重大,所以,经过仔细、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最终得出如下: 检察院指____________犯有数罪,部分犯罪已为证据所实,罪名成立。但尚有数起不能证实的犯罪,而________具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所以,针对这一论点,辩护人进如下论: 一、检察院指__________犯2起抢劫罪,涉嫌金1820元,但辩护人认为,只1起能够认定,金额只126元 1以下六起抢劫罪,__________未参与,证据不足,所罪名不能成立。

这六起抢劫罪分别: a检察院起诉书的起,200日某区一号路口处一洗头房前。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 供述________参与,有丰某某供述________,被害人叶某某陈“……其他特征不清”可见,数名被告的供述互相矛盾,而被害人又不能明确认,所以,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统一、闭合的证据链条,互相盾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b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时某歌厅附近。对于此起犯罪, 张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张未供述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供述 ______参与,丰某某供述________参与,被害人苏某某陈述“头发都不太长,其看不清(论证同上 c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许,某区路口。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丰某某未供述 _______参与,有尹某某供述_________参与,被害人胡某某不能指“黑,看不清(论证同上 d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时某区一号路交口处。对于此起 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_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只有丰某某供述________与;尹某某供述_________参与,被害人任某某不能 指“黑,看不清(论证同上 e检察院起诉书的3起,即某小区附近200月。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只有丰某供述________参与,无被害人笔录(论证同

未成年人辩护词

未成年人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卷宗,了解案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但其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据被告人交代及公安机关调查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无父母依靠,年纪尚小,又无生活来源,不得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自首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其认罪态度好,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综上,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律政策,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三年以下判决并予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 年月日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姚立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或减轻罚: 第一、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在居住地也一向表现良好。2012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因饮酒过多,在很长时间都未能打到出租车的情况下,临时想找辆车子骑回家,其只是急于找到交通工具而临时解决回家的交通问题,与恶意盗窃、占有他人财产还是有区别的。并且。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一念之差而做出失去理智的违法行为。 第二、本案涉案金额为2550元,稍微超过安徽省认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涉案的洪都牌黑色踏板式燃油助力车当场被追回,于2012年8月6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支付了车辆的修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随叫随到。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相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何兴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余姚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何兴,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何兴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被告对此也供认不讳。但是,据被告人何兴对辩护人的陈诉,被告只参与了2009年1月10日下午5时20分在本市泗门镇良方网吧左边转弯路口的抢劫,并未参与2008年12月27日左右晚上良方网吧门前的抢劫,当前也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参与了2008年12月27日晚上的抢劫,这一点请审判长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兴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1、被告人赵某生于1994年4月4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缺少正确的家庭、社会教育和帮助有很大关系。且在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最后,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何兴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辩护词盗窃案件

盗窃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南XX律师事务所肖XX、董XX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孙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被告人孙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2.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盗窃的数额、次数等与事实有出入。 (1)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盗窃金额4000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见证据第98页—103页),以及三被告的当庭陈述中,三被告均没有见到所谓被害人丢失的4000元现金,不排除被害人虚报丢失金额的可能性,据此认定第四起的盗窃金额4000元显然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孙XX并没有参与。孙XX在询问笔录供述的说去洛达庙盗窃过指的是起诉书的第六起,在孙XX的当庭供述以及公诉人、辩护人的发问中,均证明了孙XX只去洛达庙一次,就是起诉书的第六起,并且本案另一被告郭XX也证实了他们没有参与过第五起。综合有关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第五起不能认定。 (3)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被告人供述以及当庭陈述均没有见到金戒指一对。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不排除被害人的戒指在其他时间丢失的可能性,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金戒指价值1900元不能在本起中认定。 (4)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二被告人在当庭陈述和庭审质证中,均称从来没有见过起诉书指控中的诺基亚手机,对于公安机关的问讯笔录收集的证据存在疑点。辩护人认为,手机价值在此起中认定证据不足。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法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和到案情况时,孙XX已经陈述到:自己是在4月3号因为朋友打架自己跟着去,然后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的,在公安机关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盗窃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后来被放了出来。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询问,应当已经查明,公安机关是根据孙XX的自首供述,后来收集了同案其他的人的犯罪证据,然后把他们几个抓获的。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孙XX的自首情节,给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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