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取证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证据名称;

2、证据来源;

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

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

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等基本情况;

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询问机关名称;

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

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

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

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

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

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

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

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

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二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

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

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四、案件处理

(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

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

(七)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

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八)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九)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3、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

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6、结论意见。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

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

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

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

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告知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

(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

(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

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

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

(二)送达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

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

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6、限期改正指令书;

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送达文书的文号;

3、受送达人;

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日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备注。

(五)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姓名;

2、案由;

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

(七)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

七、销案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

八、结案

(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

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

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九、执行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申请财产保全。即:“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

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决定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期为二个月,行政诉讼期为三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

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

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副本一份;

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案件归档

(一)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由主办监察员负责立卷,案结卷成。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优质版)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 划(优质版) 2020 labor safety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plan ( 工作计划 ) 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优质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XX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XX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XX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业务流程图

劳动监察大队业务流程图 一、“劳动用工年审”流程图 业务办理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 承办岗位:主要领导岗 运作程序: 监督检监督方法:查《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 规定执行情况 事先公告:劳动保障年审应当事先公告,用人单位在参加年 审前首先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补办相关手续。 办理登记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审规定的时 间、地点携带《营业执照》等其它执业证件及时办理 劳动保障年审登记、填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表》, 并领取《年审手册》和相关资料。即时办理 新建或者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批准成立或者变更之 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和其 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参加年审时,应当据实填写《年审手册》并提 供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相关的 审查报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年审手册》和各种证件资料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用人单位检查或者下达《劳动保障根据年审结果作出处理:1、经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经复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 年审工作结束后填报《劳动保障年审情况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劳动罚没”流程图 业务办理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的受理、立案 承办岗位:主要领导岗 运作程序: 监督方法: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 受理与立案:在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并立案。办理限期:5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报告和处理意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劳动 陈述、申辩和听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较 制作处罚决定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行 执行:被处罚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制作与送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行:1、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2、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 结案归档保存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图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图

说明: 1.职权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督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训练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3.办理条件及期限:日常巡视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立案之日起60日 内结案。 4.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5.监督方式:局内岗位制约及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相结合。 备注: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1、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2、对《最低工资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3、对《执业技能鉴定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5、对《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7、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8、对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9、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10、其他相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力: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3、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钱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9、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10、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人社察询字(2013)号 : 因劳动保障监察的需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需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前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 1、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全体员工职工花名册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用工备案登记表; 3、已办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及年月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据; 4、已办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名册; 5、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登记表; 6、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7、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8、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 9、年月份含工资表的会计原始凭证; 10、年月份考勤记录表; 11、你单位项目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所聘农民工花名册及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 金的凭据; 12、你单位项目支付所聘请农民工工资的凭据,该项目与劳务分包人订立的劳务合 同,与所聘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所聘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凭据; 13、你单位收取员工押金的凭据。 如逾期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邮编: 劳动保障监察员:电话: 签收人:职务:签收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调查询问人。

使用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法,在初步掌握一定情况基础上,为进一步核实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时使用;或者是被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当时不能及时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 2、用人单位接受询问的时间,一般应限定在7日以内。 3、调查检查事项,指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 4、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考(出)勤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凭证以及财务报表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中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就是设定这一职责的法律依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有效才能实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职能。按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合法,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是程序上合法,今天的重点是如何使程序合法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介绍: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没有进行界定,劳动保障部2004年25号部令《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也没有定义,目前在我省能找到的定义就是《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按照423号令和部25号部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概念应扩充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谁来干、对谁干、干什么。 2、特征: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 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方式和监察事项 按照423号令第14条、25号部令第6、7、8条的规定,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 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来源:作者:日期:2009-11-02 我来说两句(0条)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1、案件来源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年审操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年审操作流程 一、软件安装 、用人单位指定劳资管理员加入劳动监察企业交流群 (群号);申请加群时需备注单位名称,注明“网上年审” 、在群共享文件中下载安装年审专用谷歌浏览器,进入 “新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应用统一登录平台”(下称 统一登录平台)(),在线登录申报书面年审材料。 二、年审系统登录 、往年已经开展过网上年审的,进入“统一登录平台” 后,在电脑上插入数字证书,安装数字证书驱动软件,使用本单位设置的账号、密码即可登录。数字证书驱动在新牌数字认证中心网站可以下载()。 数字证书已由企业工商注册时统一办理,与企业用于工商年检的数字证书通用,但每年需要缴纳年费、并需在数字证书代办机构绑定“监察年审系统”后方可用于登录“统一登录平台”。 独山子区数字证书代办机构:电话,地址:区国地税业务楼三楼 、新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需首先加入劳动监察企业交流群,联系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或所在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协管员,提交相关信息分配年审系统账号。之后用数字证书进行用户注册,并与年审系统账号绑定后才能进行网上申报。

、账号分配与系统绑定 分配账号用人单位至少需提交的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人力资源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办公地址。 年审系统所分配的账号一般为企业社保登记号、没有社保号的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默认个。 数字证书用户注册按照“统一登录平台”首页上的提示进行操作,使用经办人手机号设置账号、密码。 将数字证书用户注册的账号、密码与所分配的年审账号互相绑定后,以后就可用手机号直接登录监察年审系统。 三、劳动用工登记备案 进入监察年审系统后,应先点击页面上方操作栏《单位用工及合同管理》,再根据左侧菜单栏展开的选项,完成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也可以进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操作。 以后单位人员增减后,应及时登录监察年审系统,通过该项操作在系统内进行新增人员或办理人员合同解除,保证用工信息动态调整、准确。 四、网上年审资料申报 、年审提交 进入监察年审系统,先点击页面上方操作栏中《单位年审管理》,再按左侧菜单栏展开的选项,点选《年审申请登记》按钮。 审核年度必须选择年度,如实完成单位需填报的信息带红色* 号为必填项,第一、二部分显示灰色的部分无法变更,为系统 自动调取的数据。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操作手册2014

业务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 业务办理周期: 2014年12月20日-2014年6月30日 新办企业办理时效: 新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书面报告。 原监察书面合格证的处理:从2014年12月20日起,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废止。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的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是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工备案、工资手册等劳动保障业务时需提供的必要凭证。 办理机构行政区域划分 沈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如下类型企业的办理: 1、市属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 5、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如下类型企业的办理: 1、区属企业(单位) 2、私营企业 3、个体经济组织

4、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 张士开发区、各县(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如下类型企业的办理: 其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央企、省企外) 报告形式:网上报告制 申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96601536.html,/smsc.html 报告操作程序: 1、用人单位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沈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网上报告系统。 2、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进行网上申报。 3、申报通过后,用人单位打印《报告表》一份,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法人章,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携带《报告表》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有受理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表》的填写方法 1.报告编号: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填写。 2.报告流水号:由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3.受理机关:依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关自动划分“市级管理”或“区级管理”。 4.单位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注册全称。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作为独立用人单位单独申报。 5.登记类型:依据注册登记证件选择相应类型。 6.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地址填写。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劳动保障监察车辆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支队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支队工作实际情况,现 制定本制度。 二、支队车辆服务范围:保证外出办案、公务活动、会议用 车;上级机关及对口部门来宾用车。 三、支队车辆相对固定于有关科室用于办案,遇有特殊情况 由综合科统一调度。 四、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外出办案外,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因私事用车,其他部门特殊情况借车,由综合 科登记,支队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安全管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到车辆牌、 证、保险等齐全有效。 (二)各科室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定期做好二保和换季保养工作,做到车 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允许带病出车,不准驾驶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三)定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综合科,由综合科通知修理厂及时修理。 (四)做好车辆的安全保卫工作,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要按规定地点停放并检查车门、窗的安全,无 特殊情况不得在外过夜。 (五)车辆的消防器材、专用工具、备用件由车辆所在科室负责保管并齐全完好。 六、车辆一般检修、保养由车辆所在科室提出,综合科审定,

报支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车况良好。外出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先努力排除,若发生车辆重大故障必须进修理厂检修时,经事先向支队长请示汇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车辆发生的所有油耗一律使用对应车辆的加油卡。发生 的修理、检验、材料等费用由车辆使用科室签字报综合科备案,年终由支队长批报。 八、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确保 安全。 (二)驾驶人员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超载。 (三)严禁私自出车或出车途中不按规定路线行车。 (四)按规定携带物,保管好所有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讲明原因,并办理补证手续。 (五)若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何方责任,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报告当地 交警部门,并协助配合事故处理。同时应立即向 支队长如实报告,严禁伪造、破坏逃离现场。 九、车辆出扬州市需经支队长批准,由综合科开公务派车单 (附表),并凭单按月发放安全行驶补贴30元/次;节假日外出长途行车另发放加班费40元/次。 二○○八年三月 扬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长途用车派车单(存根)编号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496601536.html,编稿时间: 2009-12-28 15:00:04 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来源: 株洲市劳动局 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服务项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承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办事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年审材料。 2、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送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审核。 3、盖章:符合条件的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盖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交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 2、交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用工、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材料, 5、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改正落实情况材料。 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1、登记立案。受理投诉举报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和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除外。 人社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 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一)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三)公安机关配合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绿地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行为和违法张贴用工广告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为建立一支“执法规范、职能明确、服务周到”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户。 2、监督检查时应2人以上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

专查和举报检查。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立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账,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服务。 三、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受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受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4、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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