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

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条文编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认定编辑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

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2]

处罚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法条链接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编辑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司法解释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4月25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4]

8判定方法编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1-2]

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案

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案设计 第五课自我保护防范侵害 6.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学目标: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重点:自己不做非分之举,遇到敲诈勒索的情况学会应对,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明确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了解敲诈勒索的具体表现 引导学生谈论书本列举的事例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敲诈勒索案例。在学生谈论的过程中,教师适时适当地插入自己的生活中经历和过或看到听到的敲诈勒索案例,并适当引入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例如下: 1、拳打脚踢榨取钱财 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李,他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了3名年龄比他稍大的少年。他们将小李拉到一个僻静处,为首的康某上前打了他一个耳光,恶狠狠地问:“你认识我吗?”小李胆怯地答到:“不认识。”另一个赵某上前又打了他一个耳光,说:“你敢不认识我大哥?”小李怕得要命,只好说:“认识。”这时第三个吴某出手又是一个耳光:“胡说,你知道我大哥叫什么?”被打得晕头转向的小李哭着说:“别打了,你们要干什么?” 凶神恶煞般的康某,一把抓住小李的衣领,说:“听说你们家很有钱,大哥我今天玩游戏机没钱了,向你借一点,怎么样?”小李说:“我,我没钱……”“你敢骗人,我们都打听过了,你们家很有钱!”赵某和吴某用脚朝小李身上乱踢。迫于他们的淫威,小李从口袋里掏出100元钱才得以脱身。 从此以后,他们就盯上了小李,今天搜身,明天拳打脚踢,后天用烟头烫,手段一次比一次残忍。尽管屡次遭受他们的侵害,但小李怕他们报复,始终不敢吱声。在几个月里竟被三个“恶少”抢劫敲诈掉人民币3500多元! 讨论:你们从这个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 2、每天纠缠收取费用 初三学生小明,他在放学途中和同学发生冲突,一个叫陈某的少年恰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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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31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卷及答案解析

全国自考2018年7月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刑法机能的是( ) A.行为规制 B.法益保护 C.自由保障 D.惩罚犯罪 2.不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的是( ) A.主客观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相适应 D.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3.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4.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减轻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 ) 1

A.客体错误 B.工具的错误 C.因果关系的错误 D.方法、手段的错误 8.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刑罚权是( ) A.制刑权 B.求刑权 C.量刑权 D.行刑权 9.不属于数罪并罚原则的是(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 C.加重原则 D.混合原则 10.不得适用假释的是( ) A.暴力性犯罪 B.无期徒刑罪犯 C.累犯 D.绑架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对象是( ) A.国家绝密 B.国家机密 C.国家秘密 D.国家秘密、情报 12.未经批准私自制造猎枪的行为( ) A.构成非法经营罪 B.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违规制造枪支罪 1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 ) A.伪造金融票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伪造金融凭证罪 D.伪造货币罪 1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B.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 D.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 15.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 ) 2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敲诈勒索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认为其实行行为不包括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 关键词:敲诈勒索; 财产性利益; 暴力法律拟制刑罚 ;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1]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1 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2 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2]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 国外立法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为两个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恐吓利得罪。第二,将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看成是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

只规定敲诈勒索罪,例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的敲诈罪。 ;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3]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却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4] ;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 (1)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通过“骗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以此为依据,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5] ; (2)一般国民能够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例如,案件1:甲威胁乙在三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a14300010.html,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

2019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201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非专业警种科目) (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密封线打5孔)………….…....…………… 姓名:职务:年龄:警号 身份证号: 单位:铁路公安局公安处科(支队)/所(段)/大队考试地点考场座号 准考证号 ……………….…….(密封线打5孔)……………....……………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只要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不受所盗窃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限制。(对) 2、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错) 3、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十人。(错) 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口供的,不能认定有罪。(错) 5、犯罪嫌疑人林某先后实施抢劫犯罪、诈骗犯罪。侦查中,其抢劫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但诈骗犯罪事实还未查清,故林某还不符合逮捕条件。(错)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错) 7、公安机关在办理张某倒卖火车票的行政案件中,对查获的其购买用于自己回家的车票,不可以收缴。(对) 8、民警刘某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郑某的手机时,因情况紧急,事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了郑某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错) 9、对张某损坏路灯的违法行为,市政管理部门已经对其给予了罚款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不能再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10、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 11、党的政策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错) 1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对) 13、民警刘某下班后回家路上听见路旁有人在呼叫“有人抢劫”,由于已经下班,刘某可以不履行职责。(错) 14、民警张某在火车站执勤时发现暴恐分子正欲引爆炸弹实施暴恐活动,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将其击毙。(对)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均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错) 16、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对) 17、黄某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合并执行拘留时,最长不超过25日。(错) 18、虽然刘某没有身份证件,由于其租金较高,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王某构成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 19、张某被县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交由县公安局执行。后经调查证明拘留错误,应以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错) 20、张某纠集多人同许某、李某等人持械殴打,期间,张某持刀将许某扎成重伤,张某构成聚众斗殴罪。(错)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下列情形构成共同犯罪的是(C)。 A.张某与李某聊天,谈到甲和乙两种物质混在一起,饮用后可以致人死亡。王某在旁边听到后,遂使用该方法将谭某杀死B.刘某唆使赵某将黄某打残废,赵某找到黄某后实施了抢劫行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目录 前言 (3)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3) 1.1敲诈勒索罪定义 (3) 1.2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3) 2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规律 (4) 2.1敲诈勒索罪客体 (4) 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5) 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5) 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5) 3.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案情简介 (6) 3.1.2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2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7) 3.2.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8) 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9) 4.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9) 4.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 5.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__以男子冒充记者敲诈三十万案为例 作者姓名:米那瓦尔·肉孜指导老师:杨立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制。同时,侵犯财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敲诈勒索罪占很大比例。这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仍存在歧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含义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认定,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要素进行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公此财物或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的犯罪目的能够更完整和合理的表述出其应要表达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认定;法律完善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 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练习附答案

练习五: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1、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2、.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3、贾某在抢劫于某的过程中见于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于某一刀,于某大声呼救,贾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于某被刺成重伤。贾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抢劫罪未遂 D、抢劫罪既遂 【答案】C。 4.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答案:D。 5.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6.、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7.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8、假设甲将“小姐”乙某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某带领甲到乙某居住处,洗劫财物。另将乙某扣押至第二日银行开门营业时,挟持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方才罢休。则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D.抢劫罪和绑架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9.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

保证书是敲诈勒索的证据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证书是敲诈勒索的证据吗 篇一:敲诈勒索罪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201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看守所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 会见人/询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员: 被会见人/被询问人:,涉嫌敲诈勒索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证件)。我受的委托(出示有关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及确认委托?如果你同意,请你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你,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刑事拘留的?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答: 问:公安机关是以涉嫌什么罪名逮捕你的? 答: 问:你是否承认有罪?如果你认为无罪,就陈述无罪的辩解;如果你认为有罪,就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你听清楚了吗?答: 问:公安机关一共讯问了你多少次?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在请你将你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案发经过如实向律师讲一下? 答: 问:与你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还有那些人? 答: 问:他、她们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 问:现在向你解释你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问:现在给你解释一下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时间上,刑事拘留至逮捕最长的37日完成,逮捕后案件仍回到公安侦查,一般停留二个半月时间,特殊情况延长一、二个月。然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审查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根据情况,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审判分为一审、二审,二审为终审裁决,每个阶段都要三个月至半年的时间才 能结案,有时候甚至更长。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杨兰臣: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曹波、肖中华: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的教义学批判,《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梁亚、赵存耀: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05期 “上访”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 伯某敲诈勒索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伯某等人获得补偿款是开发商两次主动、自愿与伯某等人民事协商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江苏高院判例: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4年4月)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户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 新闻报道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 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包括四类: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3、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里。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华硕女孩黄静事件读后感及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9日,21岁的大三女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两万零九百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电脑有问题,蓝屏死机没有办法开机。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送修,在一次维修过程中,华硕工程师将她电脑中的原装2.0G cpu更换成2.13G cpu,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为此,她请来了母亲的朋友,曾经任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周成宇。周成宇说,工程样品处理器性能不稳定,是严禁销售给用户的,华硕在维修过程中给黄静换了一个工程样品处理器,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之后两天,周成宇正式成为黄静的代理人,开始了与华硕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周成宇和黄静提出,向华硕索赔500万美金,并提出,如果和解失败,将会把此事向媒体曝光。几次谈判两方都没有达成和解,而在最后一次3月7号的谈判中,周成宇和黄静当场被警察带走,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在被关押十个月以后,黄静被取保候审,随后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黄静被无罪释放。黄静聘请了律师,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出示的刑事赔偿确认书中认定:黄静的行为是维权过度,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归纳及其评析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不外乎以下几种,笔者将司法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一列举之。 1、一般性(典型)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一(以下简称“冰红茶索赔案”): 2003年7月2日在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于同年5月和6月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李某说第一次发现后立即就向生产厂家投诉,该公司总部派人来处理,向李某赔偿1000元现金。第二次发现苍蝇后,李某再次向该公司联系,对方不但拒绝赔偿,反而说上次的事情还没完,并说要追回“赔偿”的1000元钱。李某将后一次买的瓶子里有苍蝇的冰红茶拿给报社的编辑们看,并气氛的在报社一再强调:“我不要赔偿,我就要你们把它曝光”。接到晚报的电话后,该公司的部门经理王某前来处理,但王某和李某对此事各执一词,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慎使苍蝇飞进瓶里,又偏偏被李某两次买到?还是李某将苍蝇放入瓶中,再利用某种手段将瓶盖复原,其后,该市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对李某所购买的冰红茶的瓶盖痕迹进行了科学检验,认定李某在瓶盖上造假。同年7月11日,李某承认了自己在瓶里放苍蝇的事实。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消费纠纷领域过度维权导致涉嫌“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二(以下简称“月饼索赔案”): 2004年9月13日,吴征在沈阳市中街购买了该市某食品厂生产的20块月饼。在吃月饼时发现有一块月饼陷中有月饼皮。他因此怀疑该月饼是陈陷制作,于是向厂家索赔。并和厂家说不给赔偿就找媒体曝光。该厂负责人表示“不要曝光,可以给月饼”。吴征拒绝,并要求赔偿5000块钱存到卡里,于是双方约定见面详谈。9月15日下午吴征如约与该食品厂的负责人见面,经讨价还价后,吴征拿到4000元的赔偿金。然而,当吴征将钱装入口袋时,被冲出的公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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