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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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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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在房管部门办理。

(五)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六)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区棚改办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填写《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见附件)。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须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时还应包括货币化安置情况。

第九条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区棚改办委托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由区棚改办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相对统一集中、优先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棚户区改造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

(三)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由区棚改办将货币补偿款以购房资金证明的形式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购房资金证明在区棚改办提供的具备市场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房款,对超出购房

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如购房后购房资金证明额度中有余款则由出据证明的单位负责将剩余款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将购房资金证明收回。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资金证明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允许出让、倒卖购房证明,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未选购商品房屋的,购房资金证明失效,由其负责将购房资金证明退还给出据证明的单位;购房资金由区棚改办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后,由区棚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作出审核,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户数、货币化安置情况等,审核报告应报市棚改办确认。

市棚改办对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情况审核后,出具货币化安置面积确认函,市财政局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对市本级和城六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依据市棚改办的确认函,结合各自职能,将货币化安置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他区(县)、开发区的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本级和城六区执行。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积极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鼓励已取得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但尚未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改变原改造实施方案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征收补偿安置内容适当调整,增加货币化安置方式与比例的内容,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凡因此调整方案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调整货币安置方式与比例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棚改办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

调整货币安置方式与比例后,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的方可享受货币化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西安市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探索建设“集中安置区”棚改安置模式 近日获悉,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拿出一定规模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与此同时,还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一、2020年前完成总目标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目前正在组织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研究制订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努力把棚改工作作为疏解人口的重要手段,破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地方立法,深入推动棚改工作。 二、探索“集中安置区”模式 北京市还将研究难以实现资金平衡项目的实施路径。针对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棚改项目,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和办法。同时,研究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承担这类项目的相应政策措施。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北京市政府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拿出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 此外,还将对接在京央企棚改工作政策。建立北京市与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协调机制,就央企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审批、规划指标、剩余房源使用、属地政府配合支持等问题形成统一政策意见,明确计划任务和责任落实。 三、已搬迁居民4.3万户 北京市重大项目办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底本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和丰台南、通州老城区等城市棚户区和京煤集团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累计建设筹集安置房7.3万套,搬迁居民4.3万户,有效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

22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项目控制目标 第一章项目控制目标 (1) 1.1质量目标 (1) 1.2工期目标 (1) 1.3安全目标 (1) 1.4工程文明施工目标 (1) 1.5工程环境保护目标及奖罚 (1) 第二章编制依据 (2) (2013 年版) (2) 第三章工程概况及特征 6 3.1工程简介 (6) 3.2工程建筑设计概况 (6) 3.3工程结构设计概况 (8) 3.4工程设备安装设计概况 (10) 3.5工程地质情况 (11) 3.6项目环境及实施条件分析 (12) 3.6.1场地条件 ................................................................ 12... 3.6.2 自然条件.............................................................. 1.3.... 3.7工程特点 (14) 3.7.1施工难度大 ............................................................. 1. 4.... 3.7.2质量标准高 ............................................................. 1. 4.... 3.7.3施工配合多 ............................................................. 1. 4.... 3.7.4 场地狭小.............................................................. 1. 4.... 第四章施工部署.................................................................................. 1 6 4.1工程施工组织的指导思想 (16) 4.2组织机构设置 (16) 4.2.1项目管理结构 ........................................................... 1.6.... 4.2.2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 1.7.. 4.2.3对项目经理部的授权及各主要管理人员的职责 .............................. 1.8 4.3施工方案 (26) 4.3.1组织流水施工的原则 ..................................................... 2.6... 4.3.2施工组织协调 ........................................................... 2.7....

最新版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一期)(二)承办单位:(三)项目地点:一期用地位于**社区规划总用地的北部,北临淮海路 (四)项目性质:新建 (五)项目法人代表: (六)项目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981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47.5平方米,其中:住宅13828平方米,商业2919.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182.02万元。 (七)项目建设期:12个月(2017.8——2018.8)。 (八)可研编制单位:萧县工程咨询研究所 (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范围 1、编制依据 (1)《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安徽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 (3)《萧县城区开发总体规划》

(4)《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宿州市定额站《宿州定额信息》2017年第二季度 (6)《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7)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8)国家计委颁发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9)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项目方案及技术资料;萧县建设、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审批材料、证明材料等。 2、编制范围 本项目可研报告的研究范围包括: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选址与建设环境条件 (3)项目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体布局方案 (5)工程技术方案 (6)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 (7)项目运营和实施计划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X县X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建设背景 X县X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县X年确定的重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该项目的实施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X 县人民政府委托,X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X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实施。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 X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年限 本项目拟定建设年限为一年,从X年10月10日至X年10月9

日。 (三)项目拆迁范围 本项目拆迁范围为东至太姒路东侧,西至城关小学西墙,北至文化路,南至X东西街。 (四)项目拆迁量 本项目拆迁总户数为491户(套),房屋拆迁总面积137629平方米,拆迁总占地115.8亩;涉及拆迁范围为X。(以上数据为初步摸底调查情况,实际面积、户数待征收工作启动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件,以实际勘测的户数、面积为准)。 (五)拆迁补偿方式 本项目拆迁安置方式全部为纯货币化安置。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3.对房屋进行装潢、装修、抵押; 4.抢栽各种花木。 (七)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接到征收部门的通知,应当停止办理征收区域内所有房产、土地、工商、税务、户籍等涉及增加补偿费用的有关手续。 (八)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你单位《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京规自海函〔2020〕227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海淀区海淀镇树村。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5019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9556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22229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840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385771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幼儿园等。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314612万元,全部由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 五、该项目建设的定向安置房仅限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六、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 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精神,为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主导下,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异地安置,方便生活。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城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简介

城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简介 一、项目必要性:本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通过建设此经适房项目,将增加XX经济适用房的市场投入量,切实解决低收入和特困家庭住房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地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区XX大道以北、XX小区以东、XX西街以南、XX路以西。 三、建设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项目负责人:XX 五、项目建设年限:XX年9月底开工建设,XX年11月交工使用。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XX平方米,约XX亩。建设经济适用房面积为XX平方米,砖混结构,XX 套经济适用房户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以下,XX套经济适用房户型建筑面积为80 -90平方米,35套经济适用房户型建筑面积为90 -100平方米,5套经济适用房户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每户均配套地下储藏室。地面停车位XX辆。XX平方米简易自行车棚。项目容积率XX,建筑密度XX%,绿化率XX%。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建、安装及室外配套等工程。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概算总投资XX 万元。其项目资金取得全部来源于中央资金及争取是财政资金。 八、社会及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项目的实施,必将推动XX区社会保障性住房事业发展,缓解XX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住房发展方向,对XX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效益: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社会最低家庭住房困难用房,用于满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按成本价销售,不盈利。 九、进展情况:XX家园XX期列入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共XX户,XX户属居民住房,XX户属原XX公司公房。截止目前,已有XX户签订了拆迁协议,房子已拆迁。还剩XX户没有签订拆迁协议。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 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 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 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 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 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 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 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 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 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3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最新)

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最新)

* *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工程名称: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棚户区改造工程 2、项目地点:环城南路南侧、规划路东侧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单位:***区管委会 4、项目代建单位:***市***局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局于2013年3月6日成立了****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 1、建设内容:本项目共建设八栋6+1层住宅及室外配套道路硬化、绿化以及水、电、暖、燃气等管网工程。 2、建设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3325m2,总建筑面积48952.92m2(其中:计容建筑面积41985,不计容建筑面积6967.92㎡),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底层停车位122个,室外停车位个126。总户数372户。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约8811万元。 2、资金筹措 项目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宜阳新区管委会。 五、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依据

1、任务依据 1.1.本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2.项目区的岩土勘察报告; 1.3.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2、法律及法规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4、《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5、《关于下达宜春市中心城区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宜住保办字〔2013〕3号); 3、技术依据 3.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3.2、《住宅建筑规范》 GB50096-1999 (2013版); 3.2、《住宅设计规范》 GB50368-2005; 3.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368-2005; 3.4、《建筑设计资料集》; 3.5、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 3.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XX市棚户区改造步代,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 位,完善城镇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XX市的实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与XX市某地段某范围的棚户区改造项 目,改造范围为,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亩(具 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为准)。棚户区改造工程居民共计户,全部同意并积极支持棚户改造,对改造工程表示积极合作,并由甲方一次性补助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助费元。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二、经甲方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 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 三、甲方责任 1、由甲方成立棚户区项目建设拆迁指挥部; 2、由甲方会同乙方一同制定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方案; 3、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4、甲方一次性负责发放棚户区范围的旧、危房、棚亭及临 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给乙方;

5、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建设审批工作; 5、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 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和权益; 2、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 3、按时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4、按时完成共同约定的安置建设时限; 5、乙方负责制定被拆迁户的旧、危房,棚亭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 6、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五、其它事宜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组织搬迁工作,如甲方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的形式进行协商,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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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

棚户区改造情况总结汇报6篇

棚户区改造情况总结汇报6篇【篇一】 一、新开工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新开工目标任务为: 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7310套,其中:安置房建设3个项目3285套;棚改货币化安置7个项目4025套(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新开工任务7816套,其中4022套为货币化安置,3794套为实物建设,开工率为106.92%,具体情况如下: 1、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926套。 2、城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36套。 3、城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132套。 4、河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36套。 5、旧县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105套。 6、经济开发区项目完成687套。 实物建设创业路安置区2048套,旧县安置区1746套本月底达到全面开工建设。 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目标任务为:完成基本建成任务6000套,分解到四个项目共7901套。截至目前,已完成基本建成任务9361套,占目标任务的156.02%,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太和县老城区改造安置房AC区项目(棚改)1619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2、太和县平安路安置区项目(棚改)1284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3、太和县XX安置区项目(棚改)2436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4、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棚改)2562套,现已主体完工,正在进行外墙保温工作,11月底前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三、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棚户区改造已到位资金1754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082万元,省级资金1462万元。 四、存在问题 1、旧县安置区进度较慢。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快旧县安置区工作进度。 2、提前准备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 【篇二】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XX年,为解决XX镇望山村、南岭村两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问题,我市申报棚改计划280户。该动迁地块占地382亩,拆迁居民房屋总建筑面积7.91万平方米。 一、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情况

棚户区改造总结汇报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 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 努力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 在全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我所紧密结合各项工作,特别是结合当前棚户区改造工程,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最大幅度地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现将点滴做法作以汇报。 一、强化认识,形成推进“棚改”的态势 我们***经营所是全局建所较早的山上场所,也是目前人口、住户较多的山上单位。据统计,全所原有住房中有58%的房屋是坯瓦结构的,其中有12户是64年建所前建的,有60余户是70年代建的,多数住房已成危房。可以说职工的住房条件,在全局山上单位是最差的。 今年5月份,我们贯彻落实局党委、林业局在山上单位实施棚改的重大决策,也拉开了着力改善职工生活居住条件的序幕。回顾在“棚改”之初,我们认为:要想让全所职工群众最大化的参与,第一要务是,要在全所上下树立正确认识,于是我们分层次展开了宣传攻势:

首先统一领导班子的认识。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学习局党委、林业局有关“棚改”的部署,每个成员谈认识,表决心。所长苏立国同志首先发言:他说,我过去曾经在2个山上林场所工作过多年,但没有一个单位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这么差,我们应该抓 住这一契机,按照局党委、林业局的要求,把这件民生大事抓好。一句发自肺腑的话,让全体班子成员坚定了信心。 其次是统一党员的认识。在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上,支委成员一方面宣传棚改政策,一方面向党员表明了班子抓棚改的决心,党员纷纷表示:这是改变单位面貌千载难逢的机遇,只要领导有决心,我们就铁了心。 再次是抓普通群众的认识。以支部牵头,组成有工会、团支部、妇女组织参与的宣传小组,及党员义务宣传小组,走家窜户搞宣传,重点答疑解惑,向职工群众讲解局党委、林业局的棚改政策,宣讲单位抓棚改的构想和决心,收到了让多数职工安安心心参与,明明白白建房的效果。 二、精心运作,把握实施“棚改”的环节 通过以上的工作,多数居民住户都表示,积极响应林业局号召,参与单位的“棚改”。为实施“棚改”营造了氛围,在实际运作中,我们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

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区棚改办和高

【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 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

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a4009680.html,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作者:刘凤 来源:《商情》2015年第33期 【摘要】本文通过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审计 近年来,为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按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自2012年起加快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程,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进该项工程的开展。为保障包含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项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自2012年起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通过3年的跟踪审计情况发现,现阶段,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各地陆续进入了安置使用环节。在安置过程中,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面积差,安置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大多数会选择超应安置面积安置,按面积差补房款,这一差额房款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棚房区改造差额房款收入。 一、现阶段,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房的内容之一,也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因此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对项目和资金管理都非常严格。 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情况。按规定棚改资金来源有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给予的奖补资金;市、县两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安的排其他财政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其资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投入资金,承建单位融资,主要是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兜底,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金收入。 房款收入的现状。审计发现,进入安置阶段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安置过程中各安置户缴来差额房款,直接缴入各承建单位的账户中,有的记入单位收入,进入企业利润中;有的则挂在企业往来款项中,由于各建设投资公司所承建的项目繁多,资金或多或少已支付出去。 棚户区改造涉及主体。对于县级政府所属投资建设公司,即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也属于本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作为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承建单位一方面负责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承担着棚改资金的筹集的职能。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投入资金,二是其本身融资,三是其他(包括企业盈利),这就出现了三个主体,一是负责融资并建安置区的建设投资公司,二是负责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三是作为棚户区改造总负责的地方政府。 二、关于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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