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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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xx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北京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特制定了。下文是我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全文一、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折成职工个人股份投入企业。允许非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

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予适当调整,调整后最大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95%。股东以非货币方式作价投资的,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股资,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九、企业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在分红中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工,劳动股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企业章种中予以明确。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共有股,集体共有股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2由职工和股东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确定,并应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十一、企业应当设立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经理、监事会监事。城镇股份合作

制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十二、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未设立董事会的,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含组成。城镇股份合作制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经上含组成。未设立监事会的,设立一至二名监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十三、董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选举产生。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聘任,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十四、企业设立时,应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履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也应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核准名称为公司的,除与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严重不符的,改制登记后,企业可暂维持原登记注册名称不变。十五、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十六、设立企业,

应由申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验资证明;4、企业组织章程;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股东的资格证明;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委托书;9、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有关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七、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注册,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不提交此文件。其他类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由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具决议。4、企业章程;5、产权界定文件;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资格证明;9、指定委托书;10、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改制登记中,涉及净资产转让的需提交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涉及相关登记事项变化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原企业档案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可不再重复提交。十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企业章程。一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5、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6、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其中包括集体共有股

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9、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11、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2、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3、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名称和住所;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的设立方式;4、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企业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第股金额;6、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企业法定代表人;9、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1、企业章程设立日期;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九、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相关决议或决定;4、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关于企业申请注销的决议;3、清算报告;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具备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十一、企业可以设立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按照《企业法人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其中,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再投资设立全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二十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原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改建后企业经营范围的,应予调整;但原经营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可予保留。二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二十四、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下属全资企业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或注销登记。二十五、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二十六、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xx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北京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特制定了。下文是我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全文一、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折成职工个人股份投入企业。允许非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予适当调整,调整后最大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95%。股东以非货币方式作价投资的,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

大会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股资,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九、企业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在分红中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工,劳动股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企业章种中予以明确。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共有股,集体共有股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2由职工和股东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确定,并应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十一、企业应当设立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经理、监事会监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十二、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未设立董事会的,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含组成。城镇股份合作制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经上含组成。未设立监事会的,设立一至二名监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十三、董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选举产生。经股东和

职工代表大会聘任,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十四、企业设立时,应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履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也应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核准名称为公司的,除与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严重不符的,改制登记后,企业可暂维持原登记注册名称不变。十五、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十六、设立企业,应由申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验资证明;4、企业组织章程;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股东的资格证明;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委托书;9、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有关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七、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注册,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不提交此文件。

其他类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由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

具决议。4、企业章程;5、产权界定文件;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资格证明;9、指定委托书;10、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改制登记中,涉及净资产转让的需提交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涉及相关登记事项变化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原企业档案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可不再重复提交。十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企业章程。一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5、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6、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其中包括集体共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9、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11、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2、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3、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名称和住所;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的设立方式;4、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企业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第股金额;6、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企业法定代表人;9、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1、企业章程设立日期;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相关决议或决定;4、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关于企业申请注销的决议;3、清算报告;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具备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十一、企业可以设立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按照《企业法人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其中,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再投资设立全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二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原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改建后企业经营范围的,应予调整;但原经营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可予保留。二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

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二十四、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企业,其下属全资企业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或注销登记。二十五、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二十六、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xx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北京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特制定了。下文是我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全文一、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

大会批准可以折成职工个人股份投入企业。允许非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予适当调整,调整后最大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95%。股东以非货币方式作价投资的,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股资,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九、企业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在分红中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工,劳动股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企业章种中予以明确。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共有股,集体共有股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2由职工和股

东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确定,并应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十一、企业应当设立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经理、监事会监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十二、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未设立董事会的,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含组成。城镇股份合作制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经上含组成。未设立监事会的,设立一至二名监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十三、董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选举产生。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聘任,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十四、企业设立时,应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履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也应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核准名称为公司的,除与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严重不符的,改制登记后,企业可暂维持原登记注册名称不变。十五、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企业登

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代

理人作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十六、设立企业,应由申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验资证明;4、企业组织章程;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股东的资格证明;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委托书;9、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有关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七、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注册,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不提交此文件。其他类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由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具决议。4、企业章程;5、产权界定文件;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资格证明;9、指定委托书;10、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改制登记中,涉及净资产转让的需提交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涉及相关登记事项变化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原企业档案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可不再重复提交。十八、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企业章程。一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5、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6、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其中包括集体共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9、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11、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2、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3、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企业名称和住所;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企业的设立方式;4、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企业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第股金额;6、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7、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企业法定代表人;9、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企业章程修订程序;11、企业章程设立日期;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九、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相关决议或决定;4、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2、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关于企业申请注销的决议;3、清算报告;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具备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合作股东大会确认;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二十一、企业可以设立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按照《企业法人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其中,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再投资设立全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二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原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改建后企业经营范围的,应予调整;但原经营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可予保留。二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二十四、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下属全资企业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或注销登记。二十五、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二十六、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xx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北京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特制定了。下文是我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全文一、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折成职工个人股份投入企业。允许非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

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予适当调整,调整后最大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95%。股东以

非货币方式作价投资的,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股资,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九、企业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在分红中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工,劳动股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企业章种中予以明确。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体共有股,集体共有股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2由职工和股东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确定,并应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十一、企业应当设立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经理、监事会监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十二、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未设立董事会的,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含组成。城镇股份合作制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经上含组成。未设立监事会的,设立一至二名监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三人以上含组成。十三、董理

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选举产生。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聘任,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十四、企业设立时,应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履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含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也应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核准名称为公司的,除与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严重不符的,改制登记后,企业可暂维持原登记注册名称不变。十五、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指定委托书。十六、设立企业,应由申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3、验资证明;4、企业组织章程;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股东的资格证明;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委托书;9、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有关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七、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改制登记注册,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

【合伙人管理模式系统解决方案】合伙人管理制度

小米合伙人:1月4日小米雷军在微博上晒出了小米2014年销售额以及手机销量成绩。据悉,2014年小米公司手机共售出6112万台,增长227%;含税销售额743亿元,增长135%。小米雷军除了互联网思维,还有他的独特的人才 秘诀就是培养了一批事业合伙人!不需要KPI,组织平扁化,提高运营效率! 华为合伙人:1月13日华为发布2014年业绩:销售收入最高可达2890亿元,利率约340亿元。 华为的秘诀是——实行合伙人管理模式超过10年,8.6万名核心人才成为公司事业合伙人,2015年开始发展全球合伙人持有公司的虚拟股份。 万科合伙人:2014年5月份第一批1320名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说:“职业经理人制度已死,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必然趋势!” 合伙人时代: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合伙人制度在国内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 继房企龙头万科推出事业合伙人与项目跟投制度后,碧桂园、龙湖、绿地等大型

房企纷纷提出各自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培养核心人才,与公司形成利益、事业、 命运共同体! 做老板,必须抓好核心团队建设!核心骨干团队必须成为事业合伙人!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团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党组织;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先锋队;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代表先进的文化,先进生产力,公司的利益! 核心骨干成为事业合伙人=公司利润! 【合伙人管理模式——七大模式】 1、【项目跟投合伙人】 万科模式,分公司核心团队跟投项目,员工出资比例控制在5%,不同级别员工投资限额。这种模式属于临时投资型合伙,项目结束,合伙人团队解散。所以, 激励效果有限,容易造成员工投机行为。 2、【干股分红合伙人】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合伙人股份,包括研发类骨干人才,销售类骨干人才,核心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编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股份合作制 企业章程

章程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 称: 。 二、企业住所:市区路 街(巷) 号房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 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 答: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答:企业股份制改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 答: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 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1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登记规定》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2009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规定。 《登记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等,就外商投资股权基金行业而言,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1、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已无明显法律障碍 《登记规定》重申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国际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规定,仅作出了如下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规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并不属于上述限制的范畴。同时,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发布的鼓励外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政策,已经将“设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视为至少是“允许类”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已无明显的法律障碍。某些具有“先进基金管理经验”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在鼓励之列。 2、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方式 (1)2个以上的境外基金管理人(包括企业或个人,下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外国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2)上述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即可以采取新设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境外基金管理人“入伙”于已经设立的内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境内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从境外出资,也可以通过已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六十五条“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4)允许境外基金管理人个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时,以劳务出资,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法条依据为《登记规定》第十五条“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企业仍有待相关规定出台 《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因为《办法》出台时并无关于该事项的“另有规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解读,境

最新咨询公司合伙人制度管理办法汇编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制订部门:总裁办制/修订日期:2017年7月30日发布日期:副本号: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1、目的 1.1实现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公司股东和员工及外部人员的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1.2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 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1.3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 营,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 2、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和项目工程管理。 3、定义及原则 3.1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相 关《合伙人协议》参与公司项目的业务、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合作而发挥价值,履行相关义务和享受相关的权利及利益分配的新型合作经营模式。 3.2公司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1)公司股权为公司投资人所有的原则; 2)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的原则 3)利益分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 5)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4、公司合伙人类别及吸纳 4.1合伙人类别:公司合伙人因其在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投入资金、技术和业务关系等资源 的不同,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不同分为四级合伙人类别:一级是创始合伙人,二级是项目合伙人,三级是独立合伙人,四级是业务合伙人。 4.1.1四级业务合伙人: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合伙人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 能在公司业务营销过程中发挥作用,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业务合伙人协议书》成为业务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营销业务。 4.1.2三级独立合伙人:以个人身份与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具有独立运作公司 项目的资本和能力,对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运作,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书》,以公司名义开展相

工商注册登记规程

精心整理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 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 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备齐有关 文件,申请 名称预先 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 书》,同时领取 《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书》 → 备齐有关 文件,申 请设立登 记 → 缴纳登记 费,领取营 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知识讲解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限为年。 第四条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第三章企业注册资金和各方认购股份比例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企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法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

资本比例 2、 (二)法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 (三)职工之外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 (四)集体共有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经理权; (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股份制改造方案-精选.doc

附件一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制改造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宝坻区尔王庄滨海供水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逸荣; 注册资本:3449.3499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449.3499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管道输水运输;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业企业用水供应以及相关水务服务(饮用水除外);水务项目投资;水务项目设计、咨询、建设和运营;以下限分支经营:集中式供水。(国家规定许可证资质证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经营资格及期限以证或审批为准) 成立日期:2001年7月25日 营业期限:2001年7月25日至2051年7月24日 (二)公司历史沿革 1、公司成立。 2001年1月,经天津市水利局津水财〔2001〕1号《关于设立天津市滨海供水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批准,天津市水利局工会、天津市水利基建管理处、天津市水利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三方签署《投资协议书》成立天津市滨海供水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49.35万元,其中:天津市水利局工会出资2483.53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2%;天津市水利基建管理处出资482.90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天津市水利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出资482.9092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14%,均为实物出资。公司于2001年7月正式完成工商登记。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第一次股权变更 依据天津市水利局津水财〔2004〕11号《关于受让滨海供水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之批准,公司股东会于2004年6月14日做出决议,同意天津市水利基建管理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482.9092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天津市水利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双方签署了《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第一次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3、第二次股权变更 依据天津市水利局津水财〔2006〕1号《关于受让滨海供水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之批准,公司股东会于2006年1月22日做出决议,同意天津市水利局工会将其持有公司的21.096%股权以7,276,747.59元转让给天津市水利经济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水利局工会将其持有公司的50.904%股权以17,558,568.41元转让给天津市滨海供水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事后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第二次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店长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doc

店长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合伙制基本价值理念可归纳为8个字:共识、共担、共创、共享。所谓共识,是指合伙人一定要有战略共识,有共同的使命和价值观;道不同不相为谋,要合伙,首先要解决“道同”的问题,只有“道同”才能减少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才能真正建立起信任机制。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合集,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1 要实现组织变革、希望转变组织能力来满足未来战略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尊重人性、释放人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管理朝着扁平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约束激励机制方面,合伙人制度固然有好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不足。 就此问题,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在第17届中国连锁业会议上进行了分享,以下为部分演讲内容。 三个体会 1. 今天我们面临重大的战略转型,企业的经营一定不能仅仅是业务的转型,它一定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包括业务转型、管理变革、文化变革,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而组织问题是管理变革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 现在的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们必须要去打破非常习惯的科层制的组织架构,必须要有更多的灵活创新的能力,要求我们去应用好网络化的组织结构。过去科层制的架构,边界非常清晰,中心化的特点非常明显,分工还有很多的规范。而在网络化的结构里面,这些东西都不一样。并不是说这两种结构谁好谁坏,而是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进行选择和动态的调整。 3. 基本上所有的实体零售企业,都在进行变革,在变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业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面向成熟市场,第二种是面向成长型市场。面临成熟市场的业务,更多要求我们有非常强的管理能力;而面向成长市场的业务,则更多要求我们有创新能力。当这两种业务类型在一个组织里面同时存在的时候,又会形成冲突,可能我们一些赚钱的业务,尽管在下降,当它看到公司的一些新业务在亏损的时候,会给新业务形成很大的压力。 从天虹来讲,我们觉得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去做好,才能够比较好地解决冲突。首先要去很好地区分哪些业务是面向成熟市场的,它更要求我们去强化管理;哪些业务又是面对成长型市场,需要更多的灵活和创新。其次要围绕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二元管理,无论是从人员的配置,还是绩效指标的设定,还是组织架构设定,以及对授权分工都要去做相应的调整。

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大事记

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大事记 (2014-05-02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改革开放初期 197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这是工商机关恢复建立以来,第一次就某些行业开展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以此为标志,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1979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 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 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条件、登记事项等重要事项。 1991年7月22日,工商总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是企业法人登记由综合性管理向事由性管理过渡的一次飞跃。 这一时期,个体企业登记管理主要依据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1980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9年,工商总局规范对外资监督管理中的行政处罚问题。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党的十四大前后,全国企业登记注册的重点转移到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的轨道,企业登记的范围拓宽、责任加大。 1993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是此次改革的重点。 199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咨询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十余件规范公司登记的规章相继制定并发布。 2000年3月,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工商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

股份制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制公司管理制度 《成功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典范》结合当前国内外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把握WTO浪潮下未来股份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典范,融会中外企业现行内部规章制度60大类1000余篇。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力求广大企业管理者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直接参考和复印选用。 所有股份制企业,各级国有制、集体制和私营工商企业; 各服务性企业,涉外企业,有关企业股份制与企业管理的学术研究机构 各大、中、小型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者;(董事长、总裁、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等) 各股分制企业的各部门(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党委、工会、业务科、劳资料等) 各公司、厂、矿和正在或即将股份制改制的单位(如医院、科研院所、供电局、电信局等) 各级党政机关企业管理部门、乡镇企业管理局以及各企业协会、学会及企业管理培训机构 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财务遵循的是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要求规范的一

系列的财务制度。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时间,特别是年报的时间是既定的,对内控的要求更严格和详细。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需要出具对于内控的专项审计报告。 另外上市公司因为系筹资方式的不同,是需要每次年报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的使用情况的,这部分也是不同于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 非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财务遵循的是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还需要遵循行业的管理对于公司财务上的要求。 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涉及面的问题,主要是遵循行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遵循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因为实际人员和规模相对也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也在上述公司的基础上相对简单。

书店股份制改造方案

XXX新华书店改制方案 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迫切需要新华书店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尽快成为新型的市场竞争主体。 改制目标:实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强国有发行企业的竞争实力,确保在出版市场的主导地位,更好的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造的总体要求:一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宣传文化阵地,保证正确的经营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二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努力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在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加快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兼并与联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多元化,构建新的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四是坚持突出发行主业,拓宽经营渠道,形成核心竞争力,增强发展能力。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并要加强领导。 主要业务方面的政府支持:课本发行希望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新华书店一定会努力做到最好。 为保证全面推进股份制改造的顺利实施,先分两个阶段进行基础性的铺垫:第一阶段,分流人员,减员增效。职工可自愿申请解除劳

动关系,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同时,新华书店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优化资产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好;第二阶段,全员转换职工国有身份,建立新的市场化用工机制、经营者选聘制度和薪酬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现代企业组织运行模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各子(分)公司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在完成两个阶段的基础性工作后,第三阶段,全面推进股份制改造。 改制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doc

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1 合伙人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合伙制第二条 公司品牌、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资源、所谓合伙制,推广平台、 “君毅”所有合伙人对外必须使用数据库和专业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 品牌,产品及项目收入必须经公司银行账户统一处理。 合伙人分类第三条 (一)一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承担公司公共费 等资源整合、市场营销及项目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分摊)负责 包括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 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财务相对独立。

,(二)二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自身没有团队) 主要负责现主营业务:谈判并自行承担相关等项目的跟踪、__________________ 也可参与或负责该项目必须将项目移交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合同签定后,费用; 的实施。 两种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定相关事项。 业务支持第四条 注册费用由公司鼓励北京区域以外的合伙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一) 公司与合伙人协商解决。 公司领导或专家免费出面支持商务洽谈一般不合伙人在进行业务谈判时,(二) 超过两次,重大项目不超过三次,相关差旅费用由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请公司领导或专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费 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项目分成第五条

(税前)作80%(一)一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 20%为运营费用,包括市场营销、项目实施及团队建设等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 作为品牌管理费用,用于平台建设、财税管理(含实收总额的营业税、分成部分 的公司所得税)等费用。 (税前)作40%(二)二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 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 作为品牌管理及项目实施费用。60%为营销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 创业扶持第六条 相应品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分成优惠扶持,对申请独立运营的一级合伙人, 18%、第二单业务15%牌管理费用收取比例调整为:第一单业务执20%,随后按 行。 项目合作第七条 可在按第五条实施分成的一级合伙人接到业务但自身力量不足以完成时,(一) 基础上与公司合作承担,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工商注册-工商登记对登记范围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登记范围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管理条例如下: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以合作制为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一、股份合作制及其类型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其股份制因素主要体现在:①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并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书,企业产权归用于投资入股的股东;②按股份大小参与企业经营决策;③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实行按股分红,投资者的经营目标是追求更多的资产收益;④并非所有出资者都参与企业生产劳动,企业内也存在一些非股东的雇佣劳动。其合作制主要体现在:①劳动合作,这是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②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体,它是我国广大群众大胆探索、实践的一种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①经营宗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利润最大化,资本增值是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准则,它是纯竞争性的唯利是图性的经济组织。它参与市场竞争始终处于出风险、高赢利的竞争机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它也要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企业赢利,但由于企业成员都是股东,都是劳动者,这就能形成一种合力,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均沾的企业制度。②股份性质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一经自由入股,股份(股票)只能横向流动,即可以自由买卖,以转让所有权。但不能逆向返还,即不能退股。作为股东有互利的可能,也有蚀本的可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部分财产用于公共积累的共同占有,而另一部分财产则实行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形成共同共有与按份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当职工调离、退休、死亡时,其中一部分可以退还给职工,也可以继承和在企业内部转让;而存量资产形成的企业股量化给职工的那一部分是不能由职工带走的(这部分量化股只是职工拥有收益权,而无最终产权)。这就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则和可以退股的合作制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中的不同体现和运用。③企业职工身份不同。股份公司的职工不一定是本企业的股东,多数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公司和职工往往是一种雇佣关系,因而存在大量的劳资矛盾。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强调职工就是股东。新进公司的职工要入股,不入股者为雇员,最多不能超过10%。职工是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对自己实行多重确认和确定。所谓确认是公司和自己都确认自己为公司的股东,为企业的老板之一;同时拥有股权证,在股权证上又确定自己拥有企业中多少份额的股份,即多少资本。这就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奠定了职工就是股份合作制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打破意识和竞争意识要比一般企业的职工强烈。例如,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职工能自觉地克服多年来的公有制造成的“工资刚性”、“福利刚性”、“奖金刚性”等平均主义、大锅饭、铁交椅等弊端,对因企业效益不好而降工资、因企业亏损而由股东弥补或破产、失业也能承受。这就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能使职工建立起长期行为,真正爱厂如家,从而消除多年的雇佣劳动观念。④分配制度不同。股份公司对股东完全实行按资分配,公司税后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至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完全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职工只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贯彻按劳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就股东是劳动者来说,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按劳取酬,不需要通过劳动部和政府部门控制。就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实行按股分配,同股同利同风险,这种既分享利润,又分担风险,由此对职工形成强大的产权激励和产权制约(风险制约)机制,因此既体现劳动创造价值,又体现资本增值带来收益。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合伙人制度.doc

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合伙人制度1 某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内部合伙人制度及股权激励方案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目录 第1章总则(3) 1.1内部合伙人制度的目的(3) 1.2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3) 第2章某某事业计划与合伙人计划(3) 2.1某某未来三年事业计划(3) 2.2员工职业发展规划(4) 2.3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4) 2.4创始合伙人(5) 2.5内部合伙人(5) 第3章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5) 3.1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5) 3.2内部合伙人的吸纳程序(5) 3.3购股权额度确定(6) 3.4公司资产价值及股价核算(7)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08/18)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讨论通过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就发布这个条例给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通知。 通知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工商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保障企业从事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有重要作用。望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并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全面建立起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制度,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有关的准确数据和资料,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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