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北京市GT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员工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公司工作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从公司发展战略出发,层层分解,保证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一致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坚持目标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管理实现总部目标的分解,促进部门管理任务完成;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各部门和岗位的特点,差异化设置绩效考核指标; (四)市场化导向原则。引入市场化的考核机制,按照金融行业的特点,逐步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五)持续改进原则。以推动公司管理提升为目标,遵循先建立、再完善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动绩效考核管理的不断优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助理/总监(含)以下级别员工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考核概况 第四条绩效考核要素包括被考核对象、考核人、考核周期、

考核指标、考核权重、评分标准及考核结果等。 (一)被考核对象指被考核评定的总经理助理、总监、部门和人员。 (二)考核人指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 (三)考核周期指执行考核的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从每季度1日至该季度末最后1日止;年度考核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考核对象执行季度加年度考评,季度考评逢年度时,分开执行。 (四)考核指标分为关键绩效指标(KPI)、重点工作指标、部门协同指标、风险管理与加减分项指标、能力态度(部门负责人为述职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部门及岗位职责等制定。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一)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批考核内容; 2.审批考核结果; 3.审批考核结果的应用; 4.裁定员工考核申诉。 (二)人力资源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拟定并调整考核内容; 2.组织实施考核; 3.根据考核人申请,提供被考核对象相关绩效记录; 4.保存并管理考核结果; 5.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6.协助被考核对象改进和提升绩效; 7.受理员工考核申诉。 (三)公司领导班子、总经理助理、总监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 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粮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点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第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汇总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陈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内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范围内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内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北京事前绩效评估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新准入标准

附件: 客户二部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 客户二部条线各业务品种新客户继续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各省级分行要将新客户情况及时报总行备案。以下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对下发之日前已经贷款支持的企业,各省级分行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要求其限期达到新的准入标准,经过努力到期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要逐步稳妥退出。对企业个别条件未达到准入标准,但省级分行认为确有必要支持的,应将拟同意准入的理由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并报总行审核。准入标准按年施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一、储备类贷款客户准入标准 (一)棉花储备贷款企业准入标准 借款人申请棉花储备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经国家政府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储备、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企业。 2、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3、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 4、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或省级相应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棉计划(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计划、进口转储备计划)。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6、储备与经营严格分开,实行专库、专账、专人管理。 7、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8、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储备棉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进出口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管。 (二)糖肉及其他储备贷款企业资格准入标准

2、储备糖贷款企业资格准入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

五金仓库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五金仓库原辅料、五金材料仓储、收发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原辅材,五金材料的入库、仓储、发放、退库管理,杜绝差错发生 适用范围 本管理流程适用于原辅包材,五金材料的入库、仓储、发放、退库管理。 责任部门 1. 1.1 2. 2.1 2.2 2.3 2.4 保管好物资材料,分开堆放,暂不予入帐,(直至补齐后入账)并及时通报协办部门主管和相关人员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2.5有保质期要求的物料在入库登记时应另建立保质期物料表单,定期查看,及时处理。 2.6有保质期要求的物料在领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经有相关部门鉴定后确 属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

2.7回收的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并挂标识牌,不得进入仓位。外部采购品或外协加工品必须 经检验人员放置(贴、挂)合格证后方可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检验人员予以处理。并通报财务暂缓结算。验收后,要根据发票上列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单位、数量和金额填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自存,一份留仓库记账,一份交采购员报销,采购人员未持有仓管人员签字的入库验收单,财务不得给予报销。 3.物料管理、 3.1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管理责任。仓库物资如有 3.2 3.3 3.4 3.5 ( 3.6 3.7项目结 率报车间主任备案。(项目成本分析表另附) 3.8如因未做耗材评估造成材料计划超过实际需求数量时(尤其是新产品加工),应及时办理退库 手续。仓管员应根据该项目生产计划任务书进行登记,由生产车间根据实际情况对退库材料情况进行确认。在正常情况下扣除合理损耗加上成品数和废品数及可视为合理。 3.9生产小组每次生产任务结束时,多余材料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在清仓查库时若发现尚有余料 和废品仍滞留在生产现场的,经过核实后给予班组长和具体作业人员以处罚。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 第三条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

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第九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安全防范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粮油装缷、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油保管、压滤机滤布厂家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油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仓库标准化管理.

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仓库材料标准化管理办法 (暂行稿)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材料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调拨等程序,建立有效的材料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使材料管理工作更好适应、服务于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中的材料包括养护生产材料、工具、机械配件、润滑油、日常消耗用品等。 3、每个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根据养护生产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仓库为主库,其余养护班站的仓库为二级库。 4、公司机材部为材料主管部门,公司设专职材料管理员,养护站设专职或兼职仓管员,兼职仓管员可给以适当的补贴。 第二章计划 1、为提高资金周转率,材料采购数量应遵循合理库存原则,材料的库存量不宜超过季度生产的实际使用量。各类材料的最低库存量可依据养护生产实际需要由各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自行制订。 2、各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的养护站或生产班组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大宗材料、主要油品、配件等采购计划要于每季度最后五天上报下季度的采购计划,由各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机材部汇总;专项

工程养护生产材料,由各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工程部审核后采购。 3、属省养护公司统一采购的大宗材料,由各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机材部根据要求按季度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养护公司机材部。 第三章采购 1、由省养护公司负责采购的大宗养护生产材料,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由各区域公司及直属分公司负责采购的养护生产材料,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及进一步细化的《材料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3、专项工程的材料采购,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专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验收 1、单批货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材料,由仓管员负责验收,验收结果直接在收料单上注明;2000元以上大型材料,由仓管员及采购经办部门共同验收,验收时必须填写验收单(见附表一),并附在本批材料的收料单上。 2、卸货时,仓管人员及采购经办部门必须严格监督货物的装卸状况(小心装卸),确认产品的数量,包装及保质期与合同严格相符。任何破损,短缺必须在验收单上严格注明,并保留一份由司机签字确认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 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和责任 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 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 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4、采取措施,处理相应情况(包括平整粮面或翻动粮面、密闭、通风、施放药剂、安放防虫、防鼠设施等)。本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库领导报告。 5、检查配备的工具、器材是否完好无缺。 6、检查库房门窗是否按要求密闭或开启。 7、检查电源、火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四无”检查制度 一、无害虫。对现场库房要加强管理积极消灭虫源,现场库房要做到无积雪,无污水、无粪便、无散乱资材、无杂粮,做到清一仓,消一仓、不清仓,不装粮,储粮现场,储粮库房,四壁及地面要做到清洁干净。 二、无霉变。认真贯彻执行三级保粮检查制度,坚持保管员随时检查,保粮区组日查,科领导周查,做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建立完整的粮情粮温检查记录,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三、无鼠雀。库房内要做到无雀迹、无雀洞、无鼠迹、无鼠粪。库房门要有防雀网,现场库房要有捕鼠工具,及时投放,鼠药、鼠饵,每月不低于两次,及时清理死鼠,现场库房不得有死鼠,各组要有捕鼠记录。 四、无事故。现场保管员要计片定岗,责任到人,并负责分担区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工作,现场作业严禁吸烟,力公室要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制度,收付专储粮要严格执行专储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1、温度是测定粮油中微生物、害虫进行生理活动和代谢能力和重工业指标。经常进行检查,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原材料仓库管理制度及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仓管员岗位责任 仓库是企业一切财务数据的来源,作为一名仓库保管员责任重大,原材料库管理员负责原材料收、发、管工作,就仓库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入库管理: 1、材料采购人员办理材料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员填制材料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仓库做仓库帐(不必再单独用一联)、一联交采购员、一联交财务做账。入库单上应将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填制清楚,入库单上至少需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 2、对于入库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协同有关部门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拒绝入库、及时汇报以待处理。 3、对于外加工的材料,仓库管理员需办理出库手续,出库单上应将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填制清楚,出库单上至少需经办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手续按材料出库手续办理)。待加工完毕后,重新办理材料入库手续。 4、外购品经检验合格后,库管员应核对外购品的名称、型号、数量,无误后方可办理品入库手续。 5、入库单据须及时送交财务,由财务凭该未付款单据挂账,外购原材料、外购产品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二级明细),贷:应付账款—**公司 二、出库管理: 1、仓库管理员根据产品排料单发料,(目前除板材以外)仓库将排料单视同出库单(简化了填写出库单的繁琐手续)留底做账,其他物品填写出库单,同时仓管员据此录入原材料台账。 2、对于生产部门因各种原因退回的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并注明退库原因。 三、仓库管理员应根据每日的收料单及出库单登记帐薄,并结清存货余额。对于存货不足或者存货过多的物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为企业生产提供合理的第一手资料。 四、每月月底终结,仓库管理员应对所管辖的材料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制月末库存材料物资清查表。如遇到账物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五、仓库保管员不得擅自随意更改收料单和出库单,对于作废的收料单、出库单应一式三联全部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在收料单、出库单上,每本收料单、出库单的首页上应注明起始日期,待使用完后注明终止日期,并整理保存以备日后查账。 六、定期对仓库进行卫生清理,保持仓库的整齐美观。使材料物资设备分类排列、存放整齐。 七、可根据仓库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得仓库管理更加完善。 八、保证生产资料的适当库存量,合理备货,及时交与采购员申购单。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 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 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 的评价。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 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 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

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 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北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 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 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 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 影响的项目。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静态储备粮、调节储备粮、成品粮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布局、费用补贴、轮换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

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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