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二十二

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

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第三十五条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

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第四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五十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 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粮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点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第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汇总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陈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内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范围内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内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管理知识)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储备粮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5、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8、天津市津港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12、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13、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18、中央储备粮定州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54、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5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5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5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5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6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6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新准入标准

附件: 客户二部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 客户二部条线各业务品种新客户继续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各省级分行要将新客户情况及时报总行备案。以下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对下发之日前已经贷款支持的企业,各省级分行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要求其限期达到新的准入标准,经过努力到期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要逐步稳妥退出。对企业个别条件未达到准入标准,但省级分行认为确有必要支持的,应将拟同意准入的理由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并报总行审核。准入标准按年施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一、储备类贷款客户准入标准 (一)棉花储备贷款企业准入标准 借款人申请棉花储备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经国家政府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储备、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企业。 2、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3、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 4、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或省级相应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棉计划(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计划、进口转储备计划)。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6、储备与经营严格分开,实行专库、专账、专人管理。 7、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8、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储备棉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进出口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管。 (二)糖肉及其他储备贷款企业资格准入标准

2、储备糖贷款企业资格准入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

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第九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安全防范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粮油装缷、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油保管、压滤机滤布厂家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油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 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和责任 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 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 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4、采取措施,处理相应情况(包括平整粮面或翻动粮面、密闭、通风、施放药剂、安放防虫、防鼠设施等)。本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库领导报告。 5、检查配备的工具、器材是否完好无缺。 6、检查库房门窗是否按要求密闭或开启。 7、检查电源、火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四无”检查制度 一、无害虫。对现场库房要加强管理积极消灭虫源,现场库房要做到无积雪,无污水、无粪便、无散乱资材、无杂粮,做到清一仓,消一仓、不清仓,不装粮,储粮现场,储粮库房,四壁及地面要做到清洁干净。 二、无霉变。认真贯彻执行三级保粮检查制度,坚持保管员随时检查,保粮区组日查,科领导周查,做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建立完整的粮情粮温检查记录,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三、无鼠雀。库房内要做到无雀迹、无雀洞、无鼠迹、无鼠粪。库房门要有防雀网,现场库房要有捕鼠工具,及时投放,鼠药、鼠饵,每月不低于两次,及时清理死鼠,现场库房不得有死鼠,各组要有捕鼠记录。 四、无事故。现场保管员要计片定岗,责任到人,并负责分担区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工作,现场作业严禁吸烟,力公室要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制度,收付专储粮要严格执行专储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1、温度是测定粮油中微生物、害虫进行生理活动和代谢能力和重工业指标。经常进行检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简介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西分公司是中储粮总公司派出的区域性管理机构,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负责管理江西辖区47个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以及辖区承储的中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 本次拟招聘人员18名,其中:法律5名、保管8名、检验2名、文秘2名、机电及设备自动化1名。具体分单位信息如下: 中央储备粮南昌直属库 地处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拟招聘人员2名,其中:保管员1名、检验员1名。 岗位条件 一、仓储保管员(1名) 1、本科学历,应届生,粮油食品储藏类相关专业,专业基础扎实,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男性优先; 2、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强,做事专注,吃苦耐劳,朴实勤奋,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二、检验员(1名) 1、本科学历,粮油食品检验类相关专业,熟悉食品检验操作规程;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男性优先; 2、朴实勤奋、思维敏捷,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强,做事专注,视力正常,字迹工整;

3、吃苦耐劳、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感。 薪酬福利待遇 1、每月2000元左右;提供“五险一金”;提供年终绩效奖 金; 2、免费提供住宿(集体宿舍); 3、试用期2个月;挂靠江西省劳务派遣公司。 中央储备粮萍乡直属库 地处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拟招聘人员2名,其中:保管员1名、检验员1名。 岗位条件 一、仓储保管员(1名) 1、本科学历,应届生,粮油食品储藏类相关专业,专业基础扎实,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男性优先; 2、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强,做事专注,吃苦耐劳,朴实勤奋,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二、检验员(1名) 1、本科学历,粮油食品检验类相关专业,熟悉食品检验操作规程;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男性优先; 2、朴实勤奋、思维敏捷,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强,做事专注,视力正常,字迹工整; 3、吃苦耐劳、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感。 薪酬福利待遇 1、每月2000元左右;提供“五险一金”;提供年终绩效奖金; 2、提供免费住宿;

乌兰察布市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更好地发挥市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二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有承储任务的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及其分支机

构负责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章费用利息的补贴及拨付 第七条从2017年起,市级储备粮占用农发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开支,由市财政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根据实际储存粮食数量和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成本价以及当期储备粮油贷款利率据实结算,拨款采取按年拨付的方式。 第八条储备费用,市财政按照市级储备粮的实际储存数量,每年每斤补贴为0.05元,并按此标准对承储企业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期限从2017年起执行,暂定三至五年。 第九条从2017年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粮食轮换的有关规定,补贴轮换费用在原有基础上增加0.005元,市财政局每次每斤补贴轮换费0.05元,并按此标准对承储企业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和市场情况自行选择轮换方式,但无论以哪一种方式轮换,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静态储备粮、调节储备粮、成品粮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布局、费用补贴、轮换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

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北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717520355.html,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浅谈中央储备粮仓储质量管理

浅谈中央储备粮仓储质量管理 【摘要】粮食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是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在任何情况下,粮食安全都处于极端重要的位置。中央储备粮的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储粮管理的全过程,做好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是实现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储备粮;质量;管理 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也是国家战略储备的必须物资,在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储粮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给承储中储粮的企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确保质量良好是是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需从中央储备粮的质量体系建立,粮食的入库、整理、储存及轮换出库等质量管理抓起,做好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完善管理体系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项原始记录及质量检验报告等,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档案。(2) 化验室工作的日常管理 为了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要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设施设备、化学试剂、标准物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及对扦样过程

进行严格控制。对检验报告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核。以保证其结果准确性,尤其是在人员变动、标准更新及仪器设备更新后,多做试验,以确保检验数据可信度。切实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3) 检验人员、保管员的培训 根据新的检测方法,新的仪器设备不断的更新知识进行相关的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思想意识、化验室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和检验基础知识由浅人深。 二、收购入库环节的管理 在粮食收购之前,质检人员要做好当年将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为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详实、准确的粮食质量情况报告,为粮食收购质价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的决策及粮食收购的执行单位的具体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撑。同时,要做好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检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标准和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严把入库粮食质量关。重点要抓好扦样、检质、卸粮、过筛清杂四个环节及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工作。扦样,实行“双人扦样”制度,一人扦样,一个监督,关键是扦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所扦取粮食质量的真实情况,扦样员对所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质,要严格“密码检验”程序操作,实行“三次质检,一次否决”制度;卸粮、过筛除杂,要落实专人看管,明确责任,严格按规程作业,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同时,落实粮食收购入库各环节粮食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各环节业务流转程序和手续制

2020年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我市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市级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四条市级储备肉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按照应急动用或市场投放等保供稳价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我市建立200吨市级储备冻猪肉。市级储备肉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决策及相关规定联合下达储备计划任务,共同负责验收完成情况,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到位。 第七条市级储备肉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各司其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肉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下达储备计划,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储备肉工作要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重大节假日保供稳价工作实际,确定储备肉投放的具体时机和方式,并下达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及承储企业的资格审查、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储备肉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和拨付,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严格履行三部门联合下达的市级储备肉储备计划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保量及时投放。 第三章资质管理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粮库管理制度

粮情、粮质检查制度 一、粮情粮质检查(检测)严格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温、湿度检测。包括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每天至少巡测一次(定人、定时)。保管员每周两次进仓检查粮情,不定期进仓随机设点抽测粮温。巡测、抽测结果做好记录。对温度发生异常变化部位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风雨后要及时检查粮情,检查粮仓有无渗漏现象。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所有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回到粮库,坚守自己的岗位。 三、水分检测。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分层抽取样品(每层间隔不应大于2M),每层一份样品,不少于1㎏,测定粮食水分。每季度测定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尤其是在夏秋和冬春季节转换时,随时抽样检查监测粮堆表层水分变化。 四、品质检测。参照水分检测的取样点,分层抽取混合样品,并随机抽取易受环境影响,品质易劣变部位的粮食样品。检测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抽样检测一次。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试行)》的规定,检测储粮品质。对储粮不符合“宜存”指标的粮食,应申请尽快轮换。 五、害虫检查。散装粮每仓共取15个点,分上、下两层取样,每层不少于1kg,检查害虫。装具器材按2%-5%比例抽样检查,以件计算害虫头数。空仓,货物、铺垫物,按散装粮面选点办法设点检查,每点按平方米计算害虫头数,粮温低于15℃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温在15-25℃时,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按各取样点分别计算害虫头数,并以严重的点代表全仓害虫密度。做好检查记录。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努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坚持做到所有存粮七天一大查,三天一小查,不安全粮天天查,遇到暴风雨雪和讯期要及时检查。作到:粮情检查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实效、查有记录。同时结合检查清卫、安全保卫、仓库牢固程度、防潮、防漏、隔热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洁卫生制度。坚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三净一平”,仓外“四不留”(杂草、垃圾、污水、散落粮)。做到天天清扫,七天一大扫,一月彻底扫。 五、害虫防治制度。严格按《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和防治害虫。虫粮处理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探索、研究新的防治方法,减少污染,降低费用。 六、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空仓、工具、装具、器材的消毒、隔离工作,保持防虫帘完整,及时喷洒防虫线,防止害虫交叉感染。 七、做好鼠雀防治工作。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布好防雀网、防鼠板等,定时投放毒饵、捕鼠工具,发现鼠雀及时捕捉、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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