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案情介绍

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1)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2)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2)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公

公司法案例

[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 [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如何

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完善 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探讨也转入了如何完善立法的阶段。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分析, 总结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 为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 标签:一人公司制度;规制;完善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一个大的亮点就是“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此,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 新《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必要深入研究,以利完善。 1 一人公司概念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廣义的一人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或一个财政主体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或者名义上具有多个股东但实际上为一个股东所控制的 公司。 在公司发展形式的历史沿革上,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种事实形态出现。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普遍禁止到逐步有条件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再发展到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发展历程。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以判例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标志着一人公司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肯定。1926年1月20日,列支敦士登颁布的《关于自然人和公司的法律》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所有的社团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人公司,均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护其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自此,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成文立法陆续认可了一人公司,包括日本、丹麦、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美国多数州。从世界各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一人公司 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以公司全部

公司法与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 【小案例】 10月5日,某电器商行向国外某著名品牌音响代理商发函,并列明各项条件,注明如同意,请于收到信函后10日内函复告之。由于此音响为马来西亚组装,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开工不足,代理商又没有存货准备,因而一时又无法组织起货源,所以代理商没有立即答复。直到10月19日,也就是其接到信函后的第9天,代理商得知供货有保证后,才函复电器商行同意其一切条件,并按期交货。然而,按正常情形此函已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代理商于当天又向电器商行发了一个电报,将情况作了解释与说明。此电当天到达。10月22日,商行收到承诺函。然而,由于销售市场的变化,商行已不准备再订购这批音响了,遂没有答复。而代理商却认为该承诺已生效,便开始发货,商行拒收,双方遂起纠纷。 【答案解析】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该承诺不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的; ?代理商的承诺未生效,因为本案中的电报不构成对承诺的通知; ?代理商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问:法院会支持的请求吗?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某织布厂厂长派本厂职工郭某携带采购纯棉纱的介绍信去外地某棉纱厂联系采购业务。后来,棉纺厂向郭某推荐该厂生产的人造纯棉纱质优价廉。于是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棉纺厂供给织布厂纯棉纱5吨;人造棉纱20万吨;需方自提。郭某当即提走纯棉纱、人造棉纱各5吨。回厂后,织布厂厂长鉴于工厂当前急需纯棉纱而不需要人造棉纱以及考虑到5吨人造棉纱已经提回,以后生产可以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货物,其他15吨人造棉坚决拒收。为此棉纺厂诉到法院。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

缺省性公司法规则的角色:基于股东自治缺陷的分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缺省性公司法规则的角色:基于股东自治缺陷的分析 伍坚 关键词: 股东自治/缺省性规则/强制性规则 内容提要: 股东自治存在着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机会主义式章程修改等缺陷,除了强制性规则以外,缺省性规则对此也可以发挥矫正作用。基于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因应股东自治的缺陷时,立法者应优先选择缺省性规则而非强制性规则。 我国1993年《公司法》的缺陷之一是重管制、轻自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赋予公司和股东更多的自治空间,这一立法理念的转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一个普遍承认的事实是,股东自治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很多学者遂以此为理论依据,主张公司法应以强制性规则来限制股东自治。本文无意否认强制性规则的存在价值,只是另择角度,针对股东自治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缺省性规则(defaultrule)(注释1:缺省性规则亦称补充性规则,这些规则规制特定问题,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参见[美]M1V1爱森伯格著:《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可能发挥的矫正作用作一初步探讨。 一、契约不完备及缺省性规则的矫正 股东自治的缺陷之一是契约不完备,造成这一缺陷的原因大致有三:(1)有限理性。公司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实体,有限理性导致的认知局限,使得股东不可能预见所有将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并作出相应的安排。(2)交易成本。即使股东在立约时能够预见到一些问题,如果其发生的概率太低或者不是很重要,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反复磋商将是不值得的,股东因此选择在契约中遗留理性的漏洞。(3)当事人的策略性行为。即使就特定问题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低,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策略性地隐瞒相关信息,以便从交易中获取更多的个人收益 [1]。因此,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就像其他类型的契约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公司存续过程中一旦出现此类事件,股东之间常常为此发生争议和冲突。 学者们普遍认为,缺省性规则能够填补源于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契约漏洞:一方面,针对当事人较容易忽略的那些偶然事件,缺省性规则提供了标准条款,这有助于唤起当事人的特别注意。另一方面,“缺省性公司法规则是一套现成可用的条款,因此公司当事人可以节省缔约成本。诸如表决规则、法定人数的确立等许多条款,基本上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 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比较简便,由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履行一定手续之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且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比较简单,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 具有非公众性和非公开性。具体表现为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发起人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公司法》第 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 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资本证券化,公司具有公众性和公开性。根据《公司法》第五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的,股票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这使得公司资本证券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 等向社会公开,以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并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夫妻二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解析

夫妻二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人合性强等特点,而被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所采用。其最低法定人数限定为2人,因此在实践中夫妻二人公司大量涌现。从形式上看,夫妻二人公司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从理论上看,虽然对传统公司法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却不乏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实践中夫妻二人公司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一系列判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表明:对于此类诉讼,法官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流行的裁判思维,即否定未分割共同财产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鉴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客观的可操作性的标准,造成了司法裁量的不统一,遏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果得不偿失,因此对夫妻二人公司具有的积极意义应加以肯定。本文试图以理性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夫妻二人公司,在对其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阐明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则,并分别从权利限制和制度设立两大方面浅谈对其规制的办法。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所谓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夫妻二人公司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由于我国法律未禁止二人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份的自由转让,夫妻二人公司可能会因股份全部转为夫或妻一人所有而成为一人公司。即便股份分别在两个人的名下,实际上仍然只由一人掌控,因此夫妻二人公司本质上属于一人公司。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在股份全部转为一人手中时,夫妻二人公司实际上已成为个人独资企业。3、夫妻二人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同时又是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者和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直接参与并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直接受到股东意志的支配,这实际上已与无限公司无二异。4、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未进行分割,那么所设立的公司的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使公司财产丧失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独立性,这里公司在实质上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的承担应比照合伙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均不足取,夫妻二人公司是有限合伙与公司嫁接的产物,本质上应属于有限责任公司。1、虽然夫妻二人公司有时会处于一人公司状态,但这只是私法自治过程中一个过渡阶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股份的再次流转来使公司的股东构成恢复到正常状态。我国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虽然公司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这可以看作是夫妻部分共有财产公开的约定,更容易为第三人所知情。2、夫妻二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本质差别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

新《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内注销股份。 A.10日 B.30日 C.半年 D.一年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共进行过()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 A.3次2005年 B.4次2013年 C.5次2018年 D.6次2018年 A B C D 答案解析: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经修改过5次,分别是1999年、200 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

二、判断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公司为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注销所收购的股份。() 对错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为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期股份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 2.在股份回购过程中,转让方应以卖出价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错 答案解析: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股份回购是指股东将财产转让给公司,公司将股份转让给股东的过程。() 对错 答案解析: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是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对价。 《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内注销股份。

法制宣传材料-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定义: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 人使用、 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 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期限和形式: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物的维修和改造 ◆如果租赁物需要维修,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及优先购买权:

风险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公司法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程序和数额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案例】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某、李某、 吴某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 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 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浅析公司法中相关机构职权规则的效力

浅析公司法中相关机构职权规则的效力 [摘要]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更改《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如果可以,哪些职权可以更改?哪些无权更改?对于这些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也存在诸多探讨。本文中笔者对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相关机构;职权 依照M.V.爱森伯格的对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理论,我们认为,对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通常应当以赋权型和补充型为主,但公司法还应当提供强制性规则,授权法院在必要时判处那些有关结构性和分配性条款(即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效。 继而产生的问题是: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更改《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如果可以,哪些职权可以更改?哪些无权更改? 笔者认为,对于本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也存在诸多探讨。依笔者浅见,要回答这一问题,应首先明确以下几个理论性问题: 第一,现代公司的本质——公司是股东的营利性工具。 所谓公司是股东的营利性工具,是指公司是法律为实现股东营利目标的一种制度设计或股东追求利润的一种方法或手段。“公司为做到以营利为目的,毕竟应当将营利行为作为目的,还应把依营利行为而得到的利益分配给其成员作为目的。……营利性成为公司存在及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进而作为判断公司经营合乎目的性和董事责任事由的价值标准来起作用”[1]。因此,公司也必须将追求资本增值、实现股东营利目标作为自己的主要目的,作为判断公司经营行为目的合理性的主要标准,作为衡量公司经营者经营责任的重要尺度。那么,如何实现公司的资本增值,实现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呢?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结构,是达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二,现代公司中的有效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可以基本肯定的是,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应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阶层组成,同时由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组织是缺一不可的。本文对这三者之间有关公司权力配置和利益平衡的制度性安排,将不做具体讨论。但是其中毫无疑问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三种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在公司中的基本定位,确立其职权,履行其义务;对于基本职权,不能剥夺,对于非基本职权,可适当上收或下放。 第三,公司的治理模式,尤以公司所有权以及公司经营权的关系为核心。公司中的权利主要分为对涉及公司根本或存亡命运事项的“控制权”与对公司日常业

公司法

公司法 概述 (一)西班牙的公司类型 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欧洲股份有限公司 4.新有限责任公司 5.分公司 (二)外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1.代表处 2.常设分支机构 3.子公司 4.合资与企业并购

西中贸易在线 概述 欧盟的《公司法》经过部分修改后,于1989年7月25日以1989年第19号法律的形式被引入西班牙司法制度。同时,参照欧盟的有关法律,对西班牙1951年7月17日颁布的《股份公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1989年第19号法律中包括了许多欧盟法律所没有要求的新措施。 由于该项法令对原有法律作出了重大修改,同时考虑到它的重要性,股份公司法的修订文本被提交到王室,并于1989年12月22日以第1564号国王令的形式被正式批准,并成为后来的《公司法》。 继主要针对股份公司的1989年第19号法律颁布之后,1995年出台了一部新的针对有限公司的法律(1995年第2号法律,于3月23日颁布),1996年7月19日还颁布了第1784号国王令,批准了新的《商业注册法规》。 《商业法典》、《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及《商业注册法规》构筑了为《公司法》构筑了基本的核心内容。 最后,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10月8日正式批准了2001年第2157号委员会法规,并根据该项法规通过了《欧洲股份公司章程》(SE),而委员会的第2001/86号法令也同样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后者就与劳动者有关的问题对《欧洲股份公司章程》作出了的补充。

上述法规将于2004年10月8日生效,该日期也是各欧盟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法规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履行相关法令中的规定的最后期限。 《欧洲公司条例》将给予那些在多个欧盟成员国运作的公司作为受欧盟法律制约的单一公司而建立,以及能够按照单一法律和统一的管理与申报制度,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运作的机遇。对于那些在不同的欧盟成员国运作的公司而言,“欧洲公司”提供了通过建立符合欧盟条例的法律结构来以降低公司管理成本的可能性。这一新的规则可能会导致那些目前在多个欧盟成员国运作的大型公司集团的结构调整,并引发资本在欧洲的大规模流动。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契约说。这是英美法系对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它将章程契约调整的基本关系分为:股东内容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受到他们之问以合同为基础的章程中规则和程序的限制,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都可以诉讼来解决。契约说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公司章程不是民法上的契约,而是组织契约,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观点,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他们的权力义务是法定的.这样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相当不利。(2)权力法定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3)秩序说。它是姒法人拟制说为前提的。构成社团秩序或组织就是社团的法律,社团只有通过它的法律才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与契约说区别在于把章程看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从而其救济不完全按照违约进行救济。(4)自治法说。自治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位。它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机关当事人而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成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我们认为: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司法》规定了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制定、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并经登记取得公示的效力;章程具有自治性,它赋予制定者以一定的意志自由,不仅规范公司内部事务,还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公司章程是国家公权和市民私权的交接地带,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自治性,取决于公司法的强行性与任意性,反过来又决定着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效力问题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性质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首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公司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公司法中有很多公法性质的规范,但公司法在整体上还是私法性质的,起着调和经济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结果,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股东、公司、社会三者的利益平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完全的私法自治可能导致极不公平的后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众多人的利益,为了确保资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各种利益,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人和干预的力度不断加大,所以说公司法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那么公司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呢?强行法说考察公司形成初期的特许制以及后期仍然存在的严格准则主义,认为公司法是强行法。它的着眼点在于强调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干预,确保公司制度的良性运行,公司法中大量存在的罚则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任意法说认为公司就是一套合同规则,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所以公司法应是合同性的任意法,是自治法。因为公司规则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示范合同规则是没有效率的,只能由国家提供。所以,公司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提供示范合同规则,公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制探析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制探析 [摘要]《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居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制定一个切合股东意愿、具有操作性的公司章程是十分必要的,分析研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制,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章法;性质;法律 引言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标志着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正式得以法律的方式确立。 一、公司章程法律规制端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司章程”作为广义的法律用语第一次出现在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18条规定,公司组织企业的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均应于公司章程中明确订定之”;第23条规定“公司章程与现行法令抵触时,负责人或其代理执行人得拒绝执行,并提请复议”。该《条例》未涉及公司章程其他需载明事项等应由章程予以规范的内容。 此后的40余年里,“公司章程”未曾在狭义的法律中使用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使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规范工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公司法》在第11条总则性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下称“现行《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在于它较大程度地淡化了《公司法》浓重的“公权力”色彩。现行《公司法》在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同时,尊重股东的意志,给予股东较大的自由空间,在法律条文中设计了许多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体现了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行为和章程内容法律规制的回归。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公司法》从属于民商事法律,属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主要立法精神。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自治规则属性决定其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1995年11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6年6月13日第65号、1999年5月24日第101号、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联邦法适用范围 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和解散程序,规定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利益(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涉及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和股东的股东权的问题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问题,参见1996年8月18日第1210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本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创建和将要创建的所有股份公司,如果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 3.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股份公司在创建、重组、解散、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在根据1991年12月27日第323号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实行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总统令重组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的基础上创建的股份公司、农户(农场主)私营经济、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的企业、物资供应企业、技术维修企业、农业化学企业、林场、跨单位建筑组织、农业动力企业、育种站、亚麻厂、蔬菜加工企业所构建的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法律地位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5.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特点由联邦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关于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法律文件规定。对于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25%以上的股票固定为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股份公司或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使用特别权利(“黄金股”)参与管理的股份公司,其法律地位的特点由有关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的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从私有化决议通过之时至国家或市政机构将其所属股票的75%让与这一股份公司之时有效,但不能超过该企业私有化计划所规定的私有化的最后期限。 第2条股份公司的基本规则(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1.股份公司(下称公司)为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划分为证明公司参股者(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的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但要在其所属股票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亏损 法律法规 =================================.43.================================= 44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3年第1期

公司法和合同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例1: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 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 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但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50个以下)也符合规定。案例2: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 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 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 担连带责任。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 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 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 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 案例3:公司债券的发行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 资金,开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 传。 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券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答:(1)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主体适格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 发行公司债权), 新公司法对发行债券的主体未作规定,开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合格。 (2)发行公司债券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方案决议(《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职权里面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证券法》第17条),要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法》第155条)。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 行债券,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旨在回答:什么是分配?何种财务状况方能分配?谁来决定是否分配?第一个问题,关系股东权益的变现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第二个问题,关系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第三个问题,关系分配决议的决定权谁来掌控。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主要解读前两个问题,进而检讨我国公司分配规则的正当性。 一、公司分配的内涵界定:什么是分配? 分配的内涵:《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条、第条的界定 什么是公司分配?《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条是从“重实质而轻形式”的视角来界定的。所谓“分配”(distribution),是指公司对股东直接或间接移转金钱或其他财产(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分配可以股利的配发、股份的回购或回赎或其他取得自己股份方式,或公司负债的分配或其他方式为之。该官方注释从三个方面,对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分配”进行了解释:1)哪些交易应视为分配?2)分配定义中的“间接”指向什么?3)股份股利是分配吗? 首先,认定“分配”,是从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实质效果来判断,即一项交易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示范公司法》第条对所有产生分配果的一切行为设定了统一的单一标尺。第(6)条反过来界定了分配的内涵,包括:公司基于股份,而向股东转移金钱或其他财产,包括现金股利、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公司本票或负债的分配以及自愿或非自愿清算之际的分配等。如果公司在分配后负债,例如向公司股东分配本公司债券,或采纳分期回购方式取得自己股份,那么此类负债的创设、发生或分配事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配,而非随后的公司债务的清偿。 其次,认定“分配”,不论某项交易行为是否贴上“分配”的标签,无论是直接的分配抑或“间接”的变相分配,只要产生分配的效果,均一概纳入“分配”的法律规制之中。《示范公司法》中的公司分配定义中的“间接”一词的含义,旨在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即当一家被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份之际,或者类似的交易之际,在法律上视为分配,而非正常的股份买卖交易。这一术语也旨在包括任何其他的交易模式,只要交易的实质与典型的股利

企业集团公司章程行为准则

A集团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集团名称:A集团 第二条 一、母公司名称:A股份有限公司 二、母公司住所:湖*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企业集团的宗旨: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本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优势,实现生产协作、服务产品开发、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相结合。从而促进成员企业资产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活动和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

的其他成员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各成员企业在平等、互利、合作、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本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不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不享受成员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也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名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同意也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本企业集团的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其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 1、企业集团设董事会,作为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 决定企业集团活动有关事宜。 2、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长及其他成员企业推 举1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 次。董事的任期为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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