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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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探微

摘要: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命题中,就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如不存在宪法具体授权的情况之下, “根据法律”尤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同。海关行政处罚法在肯定将海关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同时,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理所当然的与海关法置于同等的位置,而不应该将其于此应有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予以虚置和回避。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关系。

一、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广度的不断拓展与深度的不断深化,海关所面对的执法环境日趋严峻:走私活动频繁;走私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走私的方式与手段渐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等。对此,我国不断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形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与完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案件管辖以及缉私警察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但是,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却仍然无法完全适应其上位法实施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海关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因此,为了更好的配合其上位法的实施,为国家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充实、完善《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着手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完善, 进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成为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但是,立法者在表述抑或明确《条例》制定依据时, 却如是表述即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二者的关系:在确立《条例》的制定依据上,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了“其他法律”的范畴之。于是在《条例》制定依据的地位与作用上,孰重孰轻已经显而易见。

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

1. 在法律位阶上

法律位阶是确立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是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体系,而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规范组成的统一体。势必需要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决定低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低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高位阶法律规范的规定,是对高位阶法律规范的展开与适用的制度与原则。诚如立法法针对我国成文法的效力等级所确立的原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与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简而言之,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

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成文法渊源的角度出发, 《条例》为法律渊源当中的行政法规,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为狭义上的法律,据立法法所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原则,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要优于《条例》,换而言之,在法律位阶上,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位阶在层次上要高于《条例》, 而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在法律位阶的效力等级上位同一级别,不存在孰先孰后之分。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看来,从法律位阶上而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要根据上一位阶的法律之规定,制定执行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条例》应当以法律即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为依据,这是不能回避,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并不因制定《条例》存在多种“依据”,便可以在制定的时候,自行选择“依据”或任意决定“依据”,而顾此失彼。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为: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给予具体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或者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行政法规;而在没有宪法明确的具体的授权情况之下,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应当为法律。因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应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如制定行政法规不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法规的规范设立便无从谈起。另外,从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的属性来看,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肩负着贯彻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之任务。因此,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为依据,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原则,也是不能触动和动摇的根基。

2. 在法律渊源上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存在效力渊源与形式渊源之分。在海关法的统摄下海关法律渊源体系应当包含:海关法律,如《海关法》等;海关行政法规,如《关税条例与稽查条例》等;海关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我国

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等。在这个层次分明的部门法律渊源的整体中,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只能是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其规定的内容来源于

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之规定。循此思路,在行政处罚法的统摄下行政处罚法律渊源体系应当涵盖: 《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等,亦即《条例》有关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之内容只能来源于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且为最重要的来源。这不仅是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更是《条例》实施效力的唯一来源。海关行政处罚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如《实施细则》在第一条即明确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以及《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等。

因此,在海关行政处罚领域之中,海关法理所当然的享有“根本大法”的地位,处于该法律渊源的体系中最高的层次。因它是“规范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海关法渊源体系中其下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需服从其内容之规定。所以,从部门法的法律渊源来看, 《条例》既要将海关法作为制定的依据,更应该尊重行政处罚法在国家行政处罚法律渊源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应给予充分地认同。

3.在立法的角度

海关行政处罚法被纳入“其他有关法律”的“无关痛痒”范畴之中,因而其于此的地位是尴尬的。《条例》在肯定海关法作为主要的制定依据的同时,对行政处罚法的作用与地位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行政处罚法的地位被虚置和弱化,处于“无地自容”的境地。探根寻底,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立法的思维惯性与习惯。从立法的思维惯性和延续性的角度来看,因为《实施细则》的创制是为了将海关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实施细则》第一条之规定) 予以具体化,追求在实践中便于操作与实施的立法目的,且明确的将海关法作为其制定的依据,而《条例》又是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充实和完善形成的,那么即使在修改后的海关法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即第六十条相关的内容删除的情况下,立法者以此推理, 《条例》的制定依据当然少不了海关法,这无可厚非。而行政处罚法在《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像海关法被“明明白白”的予以表述,由此, 《条例》之制定依据中当然没有行政处罚法的“容身之处”了,这似乎也不足为奇。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国家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全局出发,充

分尊重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摒除行政立法出现“泛法化”的现象,遵循《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与立法的科学原则。因此,我认为《条例》第一条应如是表述: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三、总结

诚然, 各类海关行政处罚法的生效实施,不仅完善了海关行政处罚机制,为其上位法如《海关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实施,确立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也,解决了长期困扰海关的执法难题。但是,若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 有必要从法律位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渊源体系等角度,就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和探讨。在海关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依据上,行政处罚法应该与海关法具有同等重要、并驾齐驱的地位,而不应该是成为海关法的附属。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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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金明.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侧重于行政立法领域的立法探讨》 . 河南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 (3) :33.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 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 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 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

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 罪认定。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 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 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以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这里,法院回避了行政处罚是否可替代刑事处罚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以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来认定。但这存在内在矛盾,因为此前行政处罚培林公司的前提就是逃避了海关监管构成了走私,尽管培林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但这只是走私既遂后的行为,并不能反推行为人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因此,法院在此问题上判决有不妥处。尽管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若对于已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一件行为面临两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与惩罚,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带有强制力的,一经作出,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纠正,海关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该罚款决定。以下是为大家搜索的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 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一)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 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

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典型 1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2. 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 3.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4.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5. 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 1

6.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C.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 D.紧急情况下协调机关应当自 7. 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B.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D.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8.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B.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C.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和奖励经费使用, D.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9. 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的形式包括:()。 A.当场收缴罚款, B.通知当事人事后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2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

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业务或执业; 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 (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2、调查 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 听证的范围: (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练习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海关行政处罚的外在和具体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与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来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类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 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 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依据统一

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 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四)执法幅度统一 执法幅度的统一并不是要求机械的按照不变的标准执行法律,而是允许根据执法情况的差别存在合理裁量处理空

海关实务复习要点

报关: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其他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的范围:1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2进出境货物(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以及通过电缆管道输送的水电和无形货物)3进出境物品(行李邮递和其他)报关的行为性质: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法目前的规定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直接代理报关: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我国海关法律有权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红绿通道制度(申报无申报制度):实施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并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绿色)实施这一通关制度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目前我国大部分海关均已实施这一通关制度,进出境旅客在海关申报时可以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志的通道中选择,绿色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绿色通道以外的货物的物品的旅客;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海关的任务:1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物品监管2征收税费,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了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方面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4编制海关统计,以进出口货物为分析对象进行统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5、海关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海关的权利:特点(1)特定性—独一性(2)独立性(3)效力先定性(4)优益性(优先权)(5)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内容(1)行政法规制定权(2)行政许可权(3)税费征收权(4)行政检查权--检查权(运输工具)、查验权(货物)、查阅复制权(证件、合同等)、查问权(嫌疑人)、查询权、稽查权。(5)行政强制权--扣留权(运输工具、货物及单据等)、滞报金及滞纳金征收权、施加封志权、变卖权等。(6)行政处罚权(7)其他行政处理权;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2直属海关3隶属海关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备案登记制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制。对外贸易管制: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行使国家职能;特点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各不相同2、贸易管制会因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3、贸易管制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禁止进口6批:第一批、第六批: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第三、四、五批: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1虎骨犀牛角鸦片四氯化碳三滤三氟乙烷2液化气钢铁容器家用灶具锅炉热水锅炉烘箱炼焦炉3含铅汽油淤渣废油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有机溶剂化工废物4废人发废马毛蜜糖工业残渣沥青碎石矿灰残渣废轮胎皮革废渣旧衣物废电池5废机电产品:空调电冰箱显示器打印机微波炉电饭锅传真机录像机电视机复印机医疗器械6青石棉二溴氯丙烷多氯联苯氟乙酸钠杀虫脒二噁英呋喃);禁止出口四批第一、三批:涉及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禁止出口木炭(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及石英砂。2、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出口未命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限制进出口货物1关税配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的进口数量总额,在限定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配额限制则按额外税率征税进口。如小麦、羊毛、棉花、化肥)。 2许可证管理(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如消耗臭氧层和重点旧机电);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范围:1、《法检目录》所列明的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品的检验检疫。2、合同约定3、抽查;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检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进境货物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2、出境货物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出口退税的公式:退税额=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X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材料:“三单两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出口收汇的具体程序1登记,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为出口建立收汇核销档案2申领备案,凭“电子口岸IC”卡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3通关,海关对核销单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4核销,出口货物后在不迟于30天内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5审核,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核销报告后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真实性进行审核6退税,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手续后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必须取得进口飞废物许可证对外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a临时反倾销b 价格承诺c反倾销税2反补贴a临时反补贴b承诺c反补贴税3保障措施a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b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1、2针对价格歧视3针对进口产品激增)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1.一般进出口货物2.保税货物3.特定减免税货物4.暂准进出境货物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1货物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 海关放行即为结关 3. 必要时需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一般进出口企业报关程序:1收到进口货物的提前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2办理报关委托3准备报关单证4报关单预录入5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及其他所需单证6海关受理报关7海关审单报关程序:1申报2查验3缴税4放行,加工的需要《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的需要《征免税证明》;申报时间:进口-申报进境起14日内,出口-货物抵运海关监管区24小时之内申报申报单证:重要单证:进口货物纸质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要点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要点速记 【海关行政处罚管辖权】1.发生发现均有权;2.谁先发现谁先管;3.搞不清楚可协商,4.协商不成总署定,5.重大案件总署定。 【只要不没收,处罚了也要交税办手续】 【抗拒缉私警缉私警治安处罚,抗拒海关地方公安治安处罚】。【1.走私禁止货物:罚100万+没收;2.走私禁止物品:罚10万+没收】【逃证不逃税、限制进出口:没收+等值罚款】 【只逃税:没收+逃税X3以下罚款】 【工具2年3次没收,设备没收或拆除,特制从重】 【提供商务便利:算共犯】。 【有资格1年2次走私:撤消或取消资格】 【禁止进出口:退运+100万以下】。 【无证进出口:不放行+货值30%以下罚款】。 【没有自动许可证:不放行】。 【申报不实:1.影响统计1000-1万;影响监管秩序1000-3万;影响许可证管理货物5%-30%;影响税收:漏税的30%-漏税的2倍;影响外汇和退税:申报价格10%-50%】 【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价值5%—3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证另加货值30%以下,漏税另加漏税额1倍以下罚款】 【违反海关对物品监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带禁止进出境物品未藏匿:没收、退回、销毁】。 【运输工具违反进出境监管规定:10万以下罚款】 【运输工具经营、申报等违反监管规定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损毁海关标志、遗失海关单证妨碍监管,其它妨碍监管:可以处3万以下罚款】 【海关单证造假:5万-50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知识产权:没收+货值30%罚款】 【知识产权状况申报不实:可以罚5万以下】 【备案的企业或报关员违反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报关企业1年3人被暂停执业,暂停恢复后1年内再犯: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超限从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向海关行贿:撤(取)销资格,罚10万以下;构成犯罪不得重新

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doc

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

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 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探微 摘要: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命题中,就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如不存在宪法具体授权的情况之下, “根据法律”尤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同。海关行政处罚法在肯定将海关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同时,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理所当然的与海关法置于同等的位置,而不应该将其于此应有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予以虚置和回避。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关系。 一、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广度的不断拓展与深度的不断深化,海关所面对的执法环境日趋严峻:走私活动频繁;走私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走私的方式与手段渐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等。对此,我国不断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形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与完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案件管辖以及缉私警察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但是,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却仍然无法完全适应其上位法实施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海关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因此,为了更好的配合其上位法的实施,为国家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充实、完善《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着手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完善, 进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成为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但是,立法者在表述抑或明确《条例》制定依据时, 却如是表述即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二者的关系:在确立《条例》的制定依据上,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了“其他法律”的范畴之。于是在《条例》制定依据的地位与作用上,孰重孰轻已经显而易见。 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 1. 在法律位阶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查问、询问 第三节检查、查验 第四节化验、鉴定 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 第六节扣留和担保 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案件审查 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三节处理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

海关问答题

第一章 简答题 1.简述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报关”概念与“通关”概念的区别 通关一方面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另一方面也包括海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查验、征缴税费、直至核准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全过程。因此,报关和通关活动的对象虽然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二者所包括的内容和考察角度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3.报关的范围 1)进出境运输工具 2)进出境货物 3)进出境物品 4.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二)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三)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5. 海关的任务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2).征收税费 3).查缉走私 4).编制海关统计 6. 海关权力的特点 1.特定性 2.独立性 3.效力先定性 4.优益性 7.海关机构的设置为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8. 海关的权利有哪些? 1.行政许可权 2.税费征收和减免权 3.行政检查权 4.行政强制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等) 第二章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9.19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01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 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 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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