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

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

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依据统一

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

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四)执法幅度统一

执法幅度的统一并不是要求机械的按照不变的标准执行法律,而是允许根据执法情况的差别存在合理裁量处理空

间,但是这种自由裁量应有一个共同的尺度,要考虑与其他同类自由裁量的统一性,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发生。

(五)执法理念和关注点统一

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整体视野,能够在执法的同时从整体角度关注执法的统一性。执法理念是由法治的基本理念决定的,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执法的关注点也要注意形势的变化。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需要充分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任何从严和从宽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统一把握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适用从严或从宽的标准。

二、当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不统一的具体表现

执法统一是衡量海关行政处罚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海关行政处罚近年来在执法统一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执法不统一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过罚失当

所谓过罚失当,指的是海关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相当,存在着处罚轻重不一的现象。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但目前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着过与罚不相适应的情况。比如擅自外发加工、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等单纯程序性违规案件通常具有涉案金额大、危害性小的特点,但根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需按照货物价值的5%-30%进行处罚,处罚过重,引起当事人不满。

(二)同责不同罚

同责不同罚是指相同的违法行为却给予不同的处罚幅度和种类,甚至引用了不同的执法依据。目前许多海关在行政处罚中,不仅不同海关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不一,甚至在同一关区、同一部门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也存在差异,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利于公正执法,也极容易引起复议诉讼,影响执法效果。

(三)量罚情节随意

针对不同的违法情节,予以从轻、从重、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是行政执法落实宽严相济法律政策的重要体现。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情节,不同海关和执法人员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适用从轻、减轻情节,不同案件处罚幅度相差较大,执法较为随意,处罚尺度宽严不一。虽然海关总署在《关于处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违规行为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等文件中明确了部分量罚情节标准,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量罚情节随意使用不仅容易造成执法不统一,也容易引发廉政风险。

(四)证明标准不足

在行政执法中,证明标准就是证据达到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要求。目前在许多案件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案件定性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些案件的走私嫌疑没有排除,违规证据又不够充分;有些案件虽然进行了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在案件证据上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有一

定差距,经不起司法审查。这些都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如引起复议诉讼很可能处于不利的局面。

(五)执法程序差异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海关缉私部门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决定、执行的各个过程,对于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实际执法中,在执法程序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统一的方面,有些案件对于案件办理效率、扣留措施、担保金收取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根据2007年宁波海关缉私局对于受处罚企业回访的反馈情况来看,企业对案件办理时效、担保金的收取及手续存在着不少的意见。

三、行政处罚执法不统一的原因分析

目前海关行政执法不统一问题是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执法新问题不断出现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执法工作中的新问题不断涌现,一方面海关监管的手段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手册联网监管、减免税政策调整、“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等,另一方面违反海关监管的新手段、新手法也不断出现,而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造成了某些违法行为的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也相对滞后。另外,海关与其它行政及司法机关存在着法律理解层面上的不一致,在某些难点、争议较大的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给海关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二)处罚尺度标准缺失造成执法裁量不规范

目前,海关在行政执法统一的定性标准和处罚尺度上还比较宽泛,对案件移交的标准和程序不够细化;对于行政执法处罚的幅度标准不够细致,在执行时缺乏参照;对于案件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界定。此外,对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规范,也是导致执法随意和执法不公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依然存在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和保障。衡量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目前执法不一的重要原因就是个别人员过分强调执法的特殊性,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统一性,造成执法程序经不起检查,不同案件的执法流程和效率相差较大,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外部执法环境依然严峻,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执法面临的说情风愈演愈烈,执法人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廉政风险,也干扰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而且,目前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执法检查等事后的手段,难以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执法责任制的追究也缺乏有效的途径;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考评缺乏统一执法的内容,使执法不统一的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和预防。

(五)业务增长与人力资源矛盾突出,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业务增长和人力资源矛盾是全国海关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尤其是在业务量较大的口岸,业务发展与人员矛盾十分突出。以宁波海关缉私局为例,2007年共立案调查行政案件3922起,案值9.90亿元,罚没入库810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8%、50%和17%,但全局干警总数仅为148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有109人,占73.65%,而且有44人是入局不足三年的青年警员。另外,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全面,对执法行为性质认定不准确,不同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等因素也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

四、树立并落实和谐执法理念,大力推进海关执法统一建设

(一)确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构建,是执法行为的指导。和谐执法理念的本质与执法统一是相统一的。需要树立的执法理念有:

1.严格严肃。所谓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立法精神和法律原义,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法是执法统一的基础,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才能谈得上统一协调。

2.公正理性。公正理性,就是在实际办案中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关系、人情等与案件处

理的不当联结,同时坚持从事实出发,充分考虑案件及其背景的复杂性,正确处理关区执法的特殊性与制度规定的一般性之间的关系,对案件的定性处罚严格把关,既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文明规范。文明规范执法就是用文明的态度、作风办案,同时使用规范化的执法语言、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面对社会越来越高的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在执法中讲究态度,注意方法,克服“生冷硬”,对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仅要依法处罚,更要使其心悦诚服地遵守进出口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合法并重,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严明执法纪律,全面体现执法的统一性。

(二)完善执法依据(法律规范),促进执法统一协调良好的法律规范指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符合人民利益的一般性规则体。没有良好的法律规范,统一执法的根基就不牢固,法治的观念也很容易遭到忽视。

1.加强海关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海关法律规范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衔接不紧密、执法依据不完善等问题;定期清理各类法律规范,避免失效文件引发执法矛盾;制定和完善简单案件的办理制度等基层海关迫切需要的执法依据;做好与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工作,取得对海关执法认识上的统一。

2.加强调查研究,不断解决执法疑难问题。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是成文法系与案例法系的差别之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必须注重调研,及时收集当前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立法部门作出有权解释之前,适时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规范,以补法律之不足。宁波海关缉私局根据总署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近年来通过业务例会、案例研讨会等方式,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影响通关单和海关统计两类案件、仿真枪案件、零星少量固体废物案件、特定减免税案件等的处理意见,行之有效的解决了在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来的部分疑难问题,为保证案件处罚的执法统一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健全执法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执法统一需要良好的执法机制来进行保障,良好的执法机制是确保执法统一的基础。

1.建立和规范执法机制。不断完善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等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按照程序统一业务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海关业务部门的案件移交标准、案件处罚幅度标准和案件证明标准等,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在办案职责与机制上贯彻查审分离原则,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全程监督。一是建立重大案件报批报备制度,对于一定案值以上的案件

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应及时报备,涉及不予立案、撤案、先行变卖等重大事项,建立领导层级审批和法制部门审查把关、督察介入监督等机制;二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坚持召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和考评,把执法是否统一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落实执法责任。

3.落实执法公开机制。深入开展关务、警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扩大公开范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证海关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健全一次性告知、复议、申诉等制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有选择地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处置权力。

1.规范处罚尺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类型案件处罚的具体标准。完善《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除了适用《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外,制定其它案件的处罚幅度,比如走私案件并处罚款的幅度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罚幅度等。对于目前旅检、行邮等渠道的物品类案件处罚幅度自由裁量过大的问题,制定《旅检、行邮物品行政处

罚案件的罚款幅度标准》,进一步规范定性和量罚。此外,根据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从轻、从重、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节标准,尤其是对减免税设备和加工贸易违法案件。

2.制定证据标准。海关行政执法既具有其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同时对于具体证据的要求又有其特殊性。行政执法案件处理部门需要制定《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列明目前常见案件定性及处理的基本证据和其它证据,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统一性。

3.建立执法动态反馈制度。由于海关行政执法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存在多样性,加之海关监管措施的不断发展变化,完善和细化处罚情节及幅度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动态反馈机制,在回顾已经办理的案件的情况下,提出相关细化的方案,每年定期进行案件办理情况回顾,重点关注在细化的处罚尚未涉及到的方面,不断予以补充完善,从而保持在执法工作中动态统一性。

(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尚需良吏。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执法统一的基本条件。

1.强化教育培训。一是加强对《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的培训,深刻领会立法原义,形成一种依附主流理论的意识;二是以岗位练兵为抓手,利用邀请专家讲课、交叉

轮训、岗位必备技能考核等培训方式,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各项业务知识,打造复合型人才;三是重视在执法过程中的处理艺术的培训,在执法中对于诸如说情、当事人违法的特殊情况等,掌握方法、艺术和时机,做到既严格统一执法,又减少和化解矛盾。

2.加强理论研究和案例研讨。一是立足岗位进行执法理论探索和研究,为一线执法服务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二是采取以案说法、案例研讨等方式,展开针对性的法律剖析,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有价值的探讨,在理论上统一执法人员的认识;三是制定符合关区实际的行政执法尺度,要充分考虑各个海关执法的特殊性,做到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3.培养行政执法的专家队伍。一是适当控制执法人员的岗位交流频度,以利于经验的积累和业务专家的培养,使执法具有连续性和统一性;二是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充分听取业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更加体现执法的客观、公正、统一;三是以岗位练兵尖子选拔为契机,推选执法专家,激发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执法统一做好保障。

总之,执法统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海关执法追求的目标。统一执法不仅意味着切实贯彻法律的规定,而且是海关以执法促和谐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海关执法工作,使之趋于更加规范和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海关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关履职水平。

海关缉私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观念的思考

海关缉私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观念的 思考 海关缉私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观念的思考2007-02-10 16:49:15 作为专司打击走私的海关缉私部门,随着近年海关系统缉私职能的重大调整,已从具有单一刑事执法功能,转变为承担打击走私犯罪和惩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活动双重职能,这使得缉私警察执法工作辐射面迅速扩展。仅就青岛关区缉私部门而言,今年已从往年对不足百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整为还要同时查处近千个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缉私警察执法观念尤其是行政执法观念如何确立,会直接左右着行政执法行为的价值取向,将敏感地影响到缉私警察

甚至海关在企业中的形象,必须予以认真思考。 一、对缉私部门行政执法观念的基本认识 缉私部门行政执法观念源于政府的行政观念,即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所基于的理念,当这种行政管理具体为对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查处职能的海关缉私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关于执法目的、价值追求以及与执法相对人关系平衡等所形成的基本观点和倾向性态度就构成其执法观念的基本内容。 对走私等违法活动的调查、惩处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海关整个工作链条上重要的一环,应当说,行政执法的效果将从个案的成与败、是与非,放大为对海关监管、通关环境等宏观要素的影响。只有在行政

执法过程中体现出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发挥执法结果的导向作用,有效规范企业、个人进出境行为,促进海关监管;才能在惩处不法中保护合法利益,营造违法则纠、守法便利的通关环境。执法效果最终要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来实现,而人的一切行为毫无例外地要受到观念的支配和左右,执法行为的趋向同样是由执法观念决定的,从根本上讲,行政执法观念是影响和制约行政执法效果的最关键性因素。我认为,目前无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还是进出口企业对便捷通关的客观需要,要实现法律、社会的双重最佳效果,公正、公平、效率的执法观念是缉私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必然选择。 二、决定和影响执法观念的外在因素 缉私部门行政执法观念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在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同时,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 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 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 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

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 罪认定。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 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 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以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这里,法院回避了行政处罚是否可替代刑事处罚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以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来认定。但这存在内在矛盾,因为此前行政处罚培林公司的前提就是逃避了海关监管构成了走私,尽管培林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但这只是走私既遂后的行为,并不能反推行为人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因此,法院在此问题上判决有不妥处。尽管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若对于已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一件行为面临两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与惩罚,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监督,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海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关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海关人事、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海关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正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有关情况向人事、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执法行为过错相适

应,防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畸轻或者畸重。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人员确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海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经执法过错纠正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海关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海关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二)因有关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不一致,导致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带有强制力的,一经作出,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加以纠正,海关就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该罚款决定。以下是为大家搜索的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 一、海关行政申诉制度概述 (一)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的行为。这是对已经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制度(了解) 申诉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三)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范围(重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的案件; 3、海关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如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由申诉人按规定提出申诉要求而转送海关申诉审查部门的申诉案件。 (二)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三)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 ①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

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典型 1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2. 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长江市工商行政管理 3.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4.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5. 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 1

6.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C.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 D.紧急情况下协调机关应当自 7. 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B.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D.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8.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B.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C.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和奖励经费使用, D.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9. 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的形式包括:()。 A.当场收缴罚款, B.通知当事人事后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2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3页)

☆海关行政处罚的概念(含义、性质) 性质:行政制裁行为,不同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

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4、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业务或执业; 5、取缔非法经营(无资格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移交 (2)收集证据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2、调查 立案-取证-调查中止和终结-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和听证 听证的范围: (1)暂停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公民1万元、组织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应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费用由海关承担。 3、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的,作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练习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分析了执法不统一的表现,阐述了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要把握执法统一的内涵,完善执法依据,促进执法统一协调的观点。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 当前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而执法不统一问题尤为突出。200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指出,要重视做好案件剖析工作,认真研究司法建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行为。本文试从海关行政处罚的角度来探讨执法统一的问题。 一、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统一的内涵 所谓海关执法统一是指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以统一的执法理念和关注点为指导,按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对于违法事项在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适用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使执法行为给相关管理相对人明确的合理预期,从而达到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效果。执法统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依据统一

执法依据统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执法依据统一是执法统一的前提,一是执法依据需合法、明确,不能产生歧义;二是海关执法依据与上位法需保持一致,海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不同执法依据间需协调统一,比如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罚,执法结果需和国税部门的处理保持协调一致。 (二)执法标准统一 执法标准统一首先要有明确的违法标准,也就是达到何种违法的程度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次需要有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使证据收集有明确的指向;再次要有统一的执法评价标准,以统一的考评标准来衡量执法质量的高低。 (三)执法程序统一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执法程序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只有实现执法程序统一,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执法程序统一要求在调查环节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立案;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按照必要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听证的办法,最大限度使执法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甚至无力履行的,按照程序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乃至减免处罚。 (四)执法幅度统一 执法幅度的统一并不是要求机械的按照不变的标准执行法律,而是允许根据执法情况的差别存在合理裁量处理空

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海关行政处罚的外在和具体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同时,允许法律和行政法规创设新的处罚种类。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与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来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类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实务复习要点

报关: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其他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的范围:1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2进出境货物(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以及通过电缆管道输送的水电和无形货物)3进出境物品(行李邮递和其他)报关的行为性质: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法目前的规定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直接代理报关: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我国海关法律有权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红绿通道制度(申报无申报制度):实施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并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绿色)实施这一通关制度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目前我国大部分海关均已实施这一通关制度,进出境旅客在海关申报时可以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志的通道中选择,绿色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绿色通道以外的货物的物品的旅客;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海关的任务:1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物品监管2征收税费,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3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了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方面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4编制海关统计,以进出口货物为分析对象进行统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5、海关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海关的权利:特点(1)特定性—独一性(2)独立性(3)效力先定性(4)优益性(优先权)(5)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内容(1)行政法规制定权(2)行政许可权(3)税费征收权(4)行政检查权--检查权(运输工具)、查验权(货物)、查阅复制权(证件、合同等)、查问权(嫌疑人)、查询权、稽查权。(5)行政强制权--扣留权(运输工具、货物及单据等)、滞报金及滞纳金征收权、施加封志权、变卖权等。(6)行政处罚权(7)其他行政处理权;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海关的组织机构:1海关总署2直属海关3隶属海关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备案登记制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制。对外贸易管制: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行使国家职能;特点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各不相同2、贸易管制会因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3、贸易管制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禁止进口6批:第一批、第六批:涉及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第三、四、五批: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1虎骨犀牛角鸦片四氯化碳三滤三氟乙烷2液化气钢铁容器家用灶具锅炉热水锅炉烘箱炼焦炉3含铅汽油淤渣废油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有机溶剂化工废物4废人发废马毛蜜糖工业残渣沥青碎石矿灰残渣废轮胎皮革废渣旧衣物废电池5废机电产品:空调电冰箱显示器打印机微波炉电饭锅传真机录像机电视机复印机医疗器械6青石棉二溴氯丙烷多氯联苯氟乙酸钠杀虫脒二噁英呋喃);禁止出口四批第一、三批:涉及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禁止出口木炭(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及石英砂。2、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出口未命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限制进出口货物1关税配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的进口数量总额,在限定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配额限制则按额外税率征税进口。如小麦、羊毛、棉花、化肥)。 2许可证管理(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如消耗臭氧层和重点旧机电);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范围:1、《法检目录》所列明的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品的检验检疫。2、合同约定3、抽查;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检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进境货物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2、出境货物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出口退税的公式:退税额=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X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材料:“三单两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出口收汇的具体程序1登记,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为出口建立收汇核销档案2申领备案,凭“电子口岸IC”卡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3通关,海关对核销单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4核销,出口货物后在不迟于30天内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5审核,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核销报告后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真实性进行审核6退税,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手续后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必须取得进口飞废物许可证对外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a临时反倾销b 价格承诺c反倾销税2反补贴a临时反补贴b承诺c反补贴税3保障措施a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b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1、2针对价格歧视3针对进口产品激增)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1.一般进出口货物2.保税货物3.特定减免税货物4.暂准进出境货物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1货物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 海关放行即为结关 3. 必要时需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一般进出口企业报关程序:1收到进口货物的提前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2办理报关委托3准备报关单证4报关单预录入5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及其他所需单证6海关受理报关7海关审单报关程序:1申报2查验3缴税4放行,加工的需要《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的需要《征免税证明》;申报时间:进口-申报进境起14日内,出口-货物抵运海关监管区24小时之内申报申报单证:重要单证:进口货物纸质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要点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要点速记 【海关行政处罚管辖权】1.发生发现均有权;2.谁先发现谁先管;3.搞不清楚可协商,4.协商不成总署定,5.重大案件总署定。 【只要不没收,处罚了也要交税办手续】 【抗拒缉私警缉私警治安处罚,抗拒海关地方公安治安处罚】。【1.走私禁止货物:罚100万+没收;2.走私禁止物品:罚10万+没收】【逃证不逃税、限制进出口:没收+等值罚款】 【只逃税:没收+逃税X3以下罚款】 【工具2年3次没收,设备没收或拆除,特制从重】 【提供商务便利:算共犯】。 【有资格1年2次走私:撤消或取消资格】 【禁止进出口:退运+100万以下】。 【无证进出口:不放行+货值30%以下罚款】。 【没有自动许可证:不放行】。 【申报不实:1.影响统计1000-1万;影响监管秩序1000-3万;影响许可证管理货物5%-30%;影响税收:漏税的30%-漏税的2倍;影响外汇和退税:申报价格10%-50%】 【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价值5%—3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证另加货值30%以下,漏税另加漏税额1倍以下罚款】 【违反海关对物品监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带禁止进出境物品未藏匿:没收、退回、销毁】。 【运输工具违反进出境监管规定:10万以下罚款】 【运输工具经营、申报等违反监管规定的: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损毁海关标志、遗失海关单证妨碍监管,其它妨碍监管:可以处3万以下罚款】 【海关单证造假:5万-50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侵犯知识产权:没收+货值30%罚款】 【知识产权状况申报不实:可以罚5万以下】 【备案的企业或报关员违反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报关企业1年3人被暂停执业,暂停恢复后1年内再犯: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超限从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向海关行贿:撤(取)销资格,罚10万以下;构成犯罪不得重新

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doc

一、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简单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查;未经审查程序,不得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

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 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二)那些违法行为属于简单案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行政处罚论文

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探微 摘要: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命题中,就行政立法实践而言,如不存在宪法具体授权的情况之下, “根据法律”尤其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认同。海关行政处罚法在肯定将海关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同时,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理所当然的与海关法置于同等的位置,而不应该将其于此应有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予以虚置和回避。 关键词:海关行政处罚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关系。 一、我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广度的不断拓展与深度的不断深化,海关所面对的执法环境日趋严峻:走私活动频繁;走私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走私的方式与手段渐趋于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等。对此,我国不断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形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与完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案件管辖以及缉私警察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但是,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却仍然无法完全适应其上位法实施的要求,无法完全满足海关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表现出较强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因此,为了更好的配合其上位法的实施,为国家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及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在充实、完善《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着手进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的完善, 进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成为加强海关法制建设的必需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但是,立法者在表述抑或明确《条例》制定依据时, 却如是表述即海关法与行政处罚法二者的关系:在确立《条例》的制定依据上,将行政处罚法纳入了“其他法律”的范畴之。于是在《条例》制定依据的地位与作用上,孰重孰轻已经显而易见。 二、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与海关法、行政处罚法之关系 1. 在法律位阶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查问、询问 第三节检查、查验 第四节化验、鉴定 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 第六节扣留和担保 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案件审查 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三节处理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关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1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

海关问答题

第一章 简答题 1.简述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报关”概念与“通关”概念的区别 通关一方面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另一方面也包括海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查验、征缴税费、直至核准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全过程。因此,报关和通关活动的对象虽然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二者所包括的内容和考察角度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3.报关的范围 1)进出境运输工具 2)进出境货物 3)进出境物品 4.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二)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三)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5. 海关的任务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2).征收税费 3).查缉走私 4).编制海关统计 6. 海关权力的特点 1.特定性 2.独立性 3.效力先定性 4.优益性 7.海关机构的设置为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8. 海关的权利有哪些? 1.行政许可权 2.税费征收和减免权 3.行政检查权 4.行政强制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等) 第二章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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