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责任年龄解读

青少年法律责任年龄解读
青少年法律责任年龄解读

青少年法律责任年龄解读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法律年龄也开始了。其实,法律年龄也和生存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20-22岁

根据《婚姻法》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还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

23岁

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岁

《公证法》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并年满25岁——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岁

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70岁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

75岁以上

现行《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死亡

财产被继承

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doc 6页)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doc 6页)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要紧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例题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能够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新的年龄划分标准2016

一般来说,古人这样划分年龄的:童年是12岁以下,12岁以上称为少年总角时代。20岁弱冠,就是青年了,也有人认为18以后为青年。30而立,就进入了中年,40不惑,称为壮年。50而之天命,当然算老年了。还有60花甲,70古稀。80、90 岁为耄耋之年,100岁为期颐之年、、、(中国文化里定义的年龄标准) 1994年以前,国际上对年龄段的划分一般认同的是: 14岁以前为少儿,15岁至64岁为青壮年和逐渐进入的劳动年龄段(中国是到60岁);64岁以上为老年人。 中国的年龄分段: 1、童年。 0岁—6岁(周岁,下同) (1)婴儿期0-3周月;(2)小儿期4周月—2、5岁; (3)幼儿期2、5岁后—6岁; 2、少年。 7岁—17岁。(1)启蒙期7岁—10岁; (2)逆反期11岁—14岁; (3)成长期15岁—17岁。 3、青年。 18岁—40岁。(1)青春期18—28岁; (2)成熟期29—40岁; 4、中年。 41—65岁。(1)壮实期41—48岁; (2)稳健期49—55岁;(3)调整期56-65岁; 5、老年。 66岁以后。(1)初老期67—72岁;(2)中老期73—84岁;(3)年老期85岁以后。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新的年龄分段: 44岁以下为青年人, 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 60岁至74岁为年轻老年人, 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 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 这5个年龄段的划分,把人的衰老期推迟了10年,对人们的心理健康和抗衰老意志将产生积极影响。 ◆联合国给“青年”所下的定义是什么?该定义与联合国的“儿童”定义有何区别? 联合国大会将“青年”定义为年龄介于15岁与24岁之间(含15岁和24岁)的那些人。联合国“国际青年年”活动曾于1985年在全球开展,该定义就是专门为“国际青年年”活动所下的。联合国公布的所有有关青年的统计数字,例如联合国系统出版的关于人口统计、教育、就业和医疗卫生的年度统计年鉴,均依据以上定义。 因此,根据以上定义,儿童是指那些年龄不足14岁的人。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将“儿童”定义为年龄不大于18岁的人。两者之间的定义出入是一个有意的安排,因为联合国希望《儿童权利公约》能为属于同年龄组的尽可能多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权利保障,同时也由于当时还没有出台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仿的《联合国青年权利公约》。 许多国家也给青年划定了年龄界线,即一个人依法享有平等待遇的年龄——该年龄通常被称为“成年年龄”。在许多国家,成年年龄通常指18岁。一旦一个人超过该年龄界线,就被认定已是一个成年人。然而,因社会文化、制度、经济和政治因素各不相同,不同国家对“青年”的实际定义和对该术语的理解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即便在“青年”这个范畴内,也有必要将青少年(年龄介于13-19岁之间)与低年龄成年人(年龄介于20-24岁之间)区分开来,因为他们所面临的社会、心理和健康问题可能不一样。自半个世纪之前,人类的平均寿命只有50岁,20世纪的九十年代已经达到75岁。21世纪之初的生命

儿童发育对照表

儿童发育对照表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发育对照表 目录 体格 体格发育是小儿发育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体重、身长、头部、胸部、牙齿等方面。 1.体重 体重为身体各器官、组织和体液的总重量,是体格发育尤其是近期营养状况的灵敏指标。临床给药、输液也常根据体重计算用量。 正常新生儿初生体重平均约为3kg.出生后第一周内由于入量的不足、水分的丧失及排除胎便,体重可暂时下降3%~9%(生理性体重下降),随后迅速恢复和增长。生后前半年增长较快,每月平均增长0.7kg.后半年增长速度变慢,1岁时的体重是出生时的3倍(9kg),1岁以内小儿估计体重的推算公式是:前半年体重(kg)=出生体重+月龄×0.7后半年体重(kg)=6+(月龄×0.25)1~2岁一年中体重平均增加3kg,2岁时的体重为出生时的4倍(12kg)。2周岁以后每年平均增加2kg,故2~12岁期间的体重推算公式是:体重(kg)=年龄×2+812岁以后为青春发育阶段,受内分泌影响,体重增长较快,不再按上述计算。因个体差异,小儿体重可波动在±10%.低于15%以上,应考虑营养不良。高于20%以上,应考虑营养过剩。 2.身长 ×7+70身长的个体差异较大,若低于正常身长平均数30%以上,为异常。 3.头部 (1)头围。头围反映颅骨与脑的发育。正常新生儿约为34cm,第一年的前3个月和后9个月都约增长6cm,1岁时头围约为46cm,2岁约为48cm,5周岁时约为50cm,15岁时即与成人相近。头围过大,常见于脑积水;过小,可见于头小畸形或大脑发育不全。 (2)囟门。前囟为额骨和顶骨边缘形成的菱形间隙,出生时约1.5~2.0cm(两对边中点连线)。一般在生后2~3个月随头围增大而略增大,以后则逐渐骨化而变小,至12~18个月时闭合。前囟闭合过早见于头小畸形,闭合过迟见于佝偻病、克汀病和脑积水等。前囟饱满、紧张、隆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耿星律师整理)

儿童标准身高体重对照表完整版

儿童标准身高体重对照 表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 用小儿身长预测成年时身高法 1、男性身高=出生时身长(厘米)÷;女性身高=出生时身长(厘米)÷。用此公式要注意:只适用于正常足月新生儿;测量身长数据时如能精确到厘米,身高的预测将更准确。 2、男性身高=3岁时身高×+父母平均身高×+(厘米);女性身高=3岁时身高×+父母平均身高×+(厘米),人体标准身高预测公式(遗传法则) 男性身高=(父亲身高+母亲身高)×÷2(厘米) 女性身高=(父亲身高×+母亲身高)÷2(厘米) 上述公式大体上符合“高加高生高,高加矮生高,矮加矮生矮”的遗传学原则。 骨龄可知孩子的生长潜力 骨龄和年龄不是一回事,骨龄是生物年龄,与生长密切相关,常用来评价人生长发育的成熟状态。判断骨龄主要是利用X线,拍一张小儿右手腕骨的X 片,根据腕骨X片显示的骨化点的个数及小儿的实际年龄就可以确定小儿的生长潜力。骨化点出现比实际年龄早,说明孩子的生长潜力较小;相反说明小儿生长潜力很大。有些家长为了孩子能长高些,给孩子服用一些催长的药物,虽然暂时加快了小孩的生长,但由于“刹车”时间提前反而影响了最终的身高,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以上几种方法可相互参照,还可以预知孩子生长发育是否正常和孩子的生长潜力,如发现骨龄和孩子的实际年龄不符,应到医院检查。 ? 青少年身高与哪些因素有关

在青春期生长突增中,身高的增长非常快。长高的原因主要是骨骼的发育。男孩平均每年可增高7~9厘米,最多可达10~12厘米。女孩平均每年可增高5~7厘米,最多可达8~10厘米。这主要靠下肢和脊柱的增长。一般女性在19~23岁、男性在23~26岁身高才停止增长。这时因为骨骺闭合,所以不能再生长了。由于女性的骨骺闭合一般比男性早,所以成年女性比男性矮。青春期的少男少女都希望自己有较高的身材,这就要进一步了解可能影响身高的因素: (1)身高与性成熟早晚有关 成熟年龄的迟早会影响急速成长的身高。一般是急速成长现象发生较早的人,就较快达到终止点;较晚发生的,也较晚达到其终点。当性早熟的少女不再长高时,性晚熟的少女却还在长高。因此,性晚熟的少女就比较高。身高长得最快的时期是青春前期。女孩在月经初潮的前一年,身高的增加可以达7~8厘米;而男孩的身高增长的巅峰期是青春期头一年,约13~14岁,身高增加可达10~12厘米。 (2 )身高与营养有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身高是营养物质(特别是蛋白质)“堆砌”起来的。构成人体的蛋白质的物质有5~10万种,组成这些蛋白质的8种必需氨基酸要靠食物供给。如果食物能提供足量的8种必需氨基酸,就能加速蛋白质的合成,有助于全身各组织器官的生长发育,特别是骨骼和骼软骨的生长发育。对学龄前儿童的试验表明,每餐面包中增加0.5克赖氨酸的实验组的身高体重显着超过其他儿童。日本将6对孪生婴儿分两组进行试验,第一组给予正常营养,第二组在食物中增添赖氨酸。1300天后,第二组的婴儿比第一组平均高1.7厘米,重1公斤。可见,全面、合理的营养是影响身高的因素,同时也是补救身高的必要条件。骨骼,尤其是下肢和脊柱,在性发育期新陈代谢最旺盛,这就需要丰富的营养供给。饮食中的高蛋白质,尤其是动物蛋白质和钙、磷、维生素等无机盐类食物,如瘦肉、禽蛋、牛奶、鱼类以及各种促进新陈代谢的维生素B族、E族,豆类、杂粮及新鲜水果、蔬菜等所含营养成分,都有助于骨骼的充分发育,即骨骼的增长、增粗、增宽和骨皮质增厚。 (3)身高与睡眠有关 生物学家研究内分泌腺分泌规律时发现,对少年儿童来说,睡得好长得高。身高的增长,取决于骨骺的不断增长,而骨骺的生长又受内分泌腺的控制。控制身高的内分泌激素主要有脑下垂体分泌的生长素、黄体化激素和性激素,其中生长激素作用最显着。生长激素的分泌有其明显的规律性,即白天分泌较少,夜晚睡眠时分泌较多。研究人员发现,当儿童深睡1小时后,生长激素的分泌量,超过白天5~7倍,而深睡时性激素和黄体化激素的分泌也很旺盛。显然,这对儿童身高的增长非常有利。青春期是生长激素和雄激素分泌最旺盛的时期。生长激素的主要功能是使四肢骨骼增长;雄性激素则使骨骼增粗,更结实。这两种激素的分泌在睡眠中尤其旺盛,所以青少年要保证充足的睡眠,每晚至少要睡足8个小时。

中国法律中有关法定年龄的规定汇编

中国法律中有关法定年龄的规定汇编 一、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刑罚处罚: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三、年龄定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罪;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淫幼女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年满14周岁以上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在嫖娼时,与未满14周岁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嫖宿幼女罪。 四、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从重处罚; 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尚未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五、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劳动招工: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 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收养关系: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应是未满14周岁的人(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双方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养子女年满10 周岁以上的,应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八、结婚离婚:

法律责任年龄对照表

法律责任年龄对照表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法律年龄也开始了。其实,法律年龄也和生存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内容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 内容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是公司对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的一个公示,这一声明明确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的时候更好地履行义务,也使得合作方能够清楚了解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超出公司法律责任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能够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律责任声明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范本) 我公司________(名称全称),就与其他公司无法律纠纷事宜在此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3、如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法律纠纷,我公司承诺愿意为此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签章: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八年级政治: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

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 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精品文档收集整理 汇总 第八十三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四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 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的法律年龄对照表

的法律年龄对照表精选 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史上最全的法律年龄对照表 (从受孕开始...民法总则实施后) 2017-10-20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

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关阅读: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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