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折旧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建筑物折旧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建筑物折旧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建筑物折旧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运用成本法对旧有建筑物进行估价时,首先必须估算出该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完全重新建造成本,其主要方法有单位面积法、单位体积法、分部分项法、工料测量法及指数调整法等;然后估算该旧有建筑物估价时点时的累计折旧;最后以该建筑物重新建造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得出该旧有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价值。在这里,针对实际估价活动中进行建筑物折旧时可能出现的关于建筑物寿命、耐用年限的确定以及功能性折旧与经济性折旧的估算等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建筑物的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

建筑物的寿命有自然寿命(physical life)和经济寿命(economic life)之分。自然寿命又称建筑物的物理寿命、物理耐用年限,它是指建筑物从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因自然磨损达到不能使用、宣告报废时所持续的时期。由国家建设部门和财政部1993年联合颁布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各类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实质上是一种自然寿命或称会计寿命,是房屋建筑物原始帐面价值减至残值时所经历的全部时间。经济寿命又称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它是指建筑物从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建筑物使用产生的收益与其所费成本相等时持续的时期,亦即建筑物在经济上合理使用的年限,一般建筑物达到经济寿命或虽未达到经济寿命,但已出现新的功能更佳、结构更合理的同类建筑物,而继续使用该建筑物已不再经济时,即应进行更新,这时该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即告终结。

实际估价活动中进行建筑物折旧估算时究竟以建筑物的自然寿命还是经济寿命为准?最好的选择是在建筑物自然寿命基础上,着重考虑其经济寿命。建筑物自然寿命是一种理论上的平均寿命,同一类结构的建筑物只要在整个寿命期内正常使用,其自然寿命一般相同、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一般可使用60至80年,砖混结构房屋40至60年,砖木结构房屋30至50年。建筑物经济寿命则是一个相对变动的量,它受建筑物本身的设计及功能、所处的周围环境条件、市场状况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规等因素影响,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如果在估价时点有一建筑物设计上已过时,功能也较落后,致使该建筑物的使用收益等于甚至低于其使用成本,即使此时该建筑物尚未完成自然寿命,也将不得不宣告报废,否则,如果继续使用,使用者将收不抵支,面临亏损。从目前来看,任何一个拥有并使建筑物的理性的人都不只看到它的自然寿命,而更加关心它在经济上合理使用的寿命长短。所以,实际估价业务中,在估算建筑物的整个使用寿命时,不仅要考虑其自然寿命,更应考虑其经济寿命。

二、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

建筑物的耐用年限是指建筑物合理的有效使用年限,在单独进行建筑物的折旧估算时,这个耐用年限就是其自然寿命或经济寿命。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指土地使用者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受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来确定。我国法律已经分别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当我们在估算建筑物折旧时如果不考虑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限制时,则地上建筑物折旧的计算如例1所示。

例1有一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建筑面积500m2,耐用年限60年,残值率为0,该建筑物现时完全重置价格为1000元/m2,建筑物已使用了20年,试运用直线折旧法计算该建筑物年平均折旧额和已提折旧总额。

解:根据直线折旧法公式

C(1-R)t

D=—————和E t=C(1-R)—=D×t

N N

建筑物年平均折旧额:D=1000×500×(1-0)÷60=8333.33(元)

建筑物已提折旧总额:E t=8333.33×20=16666.6(元)

本例中计算已提折旧总额时是假设该建筑物的总折旧年限(包括已折旧年限和尚未折旧年限)就是其耐用年限,在没有其它任何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这样的假设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本例中建筑物所依附的是一块法律上具有有限年期使用权的土地,且该土地的合法使用年限于其所附属的地上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号令等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因此,使用者可使用地上建筑物的最高年限不应超过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例1中,如果使用者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则土地使用者可使用建筑物的最高年限也应为50年,换言之,该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即直线折旧法公式中的那个“N”应是50年。据此,该建筑物年平均折旧额和已提折旧总额应为:

建筑物年平均折旧额:

D=1000×500(1-0)÷50=10000(元)

建筑物已提折旧总额

E t=1000×20=200000(元)

当然,反之,假如某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小于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则建筑物的总折旧年限就是其耐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再对该建筑物可使用年限产生限制,总之,在进行建筑物折旧时,应把建筑物耐用年限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年限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合理地确定建筑物的耐用年限,才能准确估算出地上建筑物的折旧额。

三、建筑物功能性折旧与经济性折旧的估算

同样是对于建筑物的折旧、估价上的折旧与会计上的折旧有所不同。会计上的折旧注重的是建筑物原始取得价值的推销与收回,而估价上的折旧注重的是建筑物完全重置价值的减损,即因各种原因带来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正如有的人认为一样,估价上的折旧不是折旧,而一种“减价修正”。这里,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估且仍以建筑物折旧一词来进行阐述。

建筑物的折旧,一般可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三种。物质折旧是由于建筑物的人工使用或自然力作用而带来的价值贬值,它在表现形态上是一种有形损耗,其损耗程度与建筑物的经过年限成正比。物质折旧的计算,一般采用耐用年限、直接观察法、成新折扣法等方法,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无形损耗,在形成上又有其特殊的社会经济等原因,因此,它以建筑物的物质折旧具有很大的不同,一般估算建筑物物质折旧的方法无法直接引用在建筑物的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上。那么,如何合理地估算建筑物的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呢?

1.建筑物功能折旧的估算

建筑物的功能折旧是由于建筑物在用途、使用强度、设计、结构、装修等方面不合理或居民消费观念转变而带来的功能性贬值,一般不直接表现在建筑物的物质实体方面。例如,目前多数消费者喜欢“三大一小式”住宅(即客厅、厨房、卫生间大、卧室小),而以往在大卧室、小客厅式住宅在式样设计、建筑结构方面已显行较为落后、过时,如果仅从建筑物的物质实体上看,这些住宅的成新度可能仍然较高,但在市场价格方面这些住宅却因使用功能欠佳而较低。

估算建筑物的功能折旧额较为简单,一般直接以该建筑物的用途、结构或设计等方面的重新调整费用为依据进行估算。如一旧式住宅,建筑面积80m2,若改变其式样和结构,使之在功能上与“三大一小式”新型住宅相同,则每平方米建筑需花费资金300元(这里估且不论其投资是否经济合理),总计需花费24000元,这一超额费用支出是该旧式住宅因功能陈旧而造成的,但在该住宅的市场价格上不会体现出来,因而属于该住宅的功能性贬值即折旧。再如,某城市繁华商业区内有一低矮工厂,其现时用途与周围环境很不协调,为了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状态,需将该工业厂房进行内部格局的重新调整,以转变用途作商业使用,重新调整费用共需2万元,这一费用是因该工业厂房用途不当造成的,与该商业区其它正常的商业用建筑物投资相比,属超额投资支出,反映了该厂房的功能性价值低下,是该厂房的功能性折旧。

2.建筑物经济折旧的估算

建筑物经济折旧是建筑物本身因外界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其经济效用难以正常发挥,继而引起建筑物本身价值降低。从现象上看,建筑物经济折旧一般表现为利用率下降、空置率增加或工业厂房的大量闲置等,从这些现象所造成的后果看,最终必然导致该建筑物的经济收益下降,建筑物市场价值减少,这就是建筑物的经济性贬值即经济折旧。如果建筑物由于外界环境条件变化所造成的收益损失额能够直接测算出来,则可以按建筑物继续使用期间每年的纯收益损失额折旧累加来估算建筑物的经济折旧额。公式表述如下:

A1A2A3

建筑物经济折旧额D j=———+————————+——————————————

1+r (1+r1)(1+r2)(1+r1)(1+r2)(1+r3)

A i A n +…+——————————————+…+——————————————(1+r1)(1+r2)…(1+r i)(1+r1)(1+r2)…(1+r n)

式中:A i——第i年建筑物收益净损失额

r i——第i年资金年折现率

n——预计建筑物收益损失持续的年期

如果建筑物继续使用期间内每年收益损失额相等为A,各年资金折现率保持不变为r,则上述公式可转换成

n A

建筑物经济折旧额D j=Σ————

i=1 (1+r)i

下面举例说明建筑物经济折旧的计算。

例2某城市一宾馆,建筑面积1000m2,1995年6月至1999年6月因市场因素变化导致该宾馆出租率下降而空置率增加,宾馆年平均出租收益净损失额每建筑平方米50元。假设资金年折现率为10%。则该宾馆1995年6月的经济折旧额为

A 50 50 50 50

D j=Σ=—————+—————+—————+——————=158.49(元)

i=1 (1+10%)(1+10%)2(1+10%)3(1+10%)4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估算该宾馆在1996年6月的经济折旧额,应该怎样计算呢?实际上,我们只需将该宾馆从1996年6月至1999年6月的平均出租净损失额折现值进行累加。即该宾馆1996年6月的经济折旧额为

n A 50 50 50

D j=Σ—————=—————+—————+——————=124.34元)

i=1(1+r)i(1+10%)(1+10%)2(1+10%)3

由此可见,估算某一时点建筑物的经济折旧额时,应从这一时点起未来各年持续发生的经济收益净损失额算起,而对于建筑物在该时点以前各年所发生的经济收益净损失额,一般不需考虑。原因是,在任何时点,每一个投资者最关注的是他将投资购买的建筑物未来所能产生的经济收益如何,他所愿意接受的建筑物价格也应与他在未来各年内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相对应。如果建筑物在未来年度出现纯收益下降,则按照收益还原法的预期收益原理,该投资者愿意接受的建筑物价格也将低于当时正常的市场价格,这就是建筑物的经济性贬值。而那些在估价时点以前各年内就已发生的经济收益净损失额,投资者一般不予考虑,因而它们不会导致估价时点建筑物价格的经济性贬值即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88313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2、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必再进行折旧和其他处理; 3、国内企业残值率一般为5%,外资企业一般为10%,少计或者不计残值的应报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 工业窑炉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

机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输电线路30━35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15━25年;燃气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21.房屋;生产用房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非生产用房35━45年;简易房8━10年 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年;其他建筑物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3━6年 2.加工设备10━15年 3.油池、油罐4━14年 4.制冷设备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 6.小火车6━12年 7.烘干设备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 10.地磅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住宅的种类划分(按级别.按建筑物层数分.按楼型分等)

住宅的种类划分(按级别.按建筑物层数分.按楼型分等) 一、住宅的种类(种类很多.你一定要耐心看啊!包括如何区分塔楼.板楼.应该是很全面了.) 住宅的种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1.01、低层住宅 低层住宅主要是指(一户)独立式住宅.(二户)联立式住宅和(多户)联排式住宅.与多层和高层住宅相比.低层住宅最具有自然的亲合性(其往往设有住户专用庭院).适合儿童或老人的生活,住户间干扰少.有宜人的居住氛围.这种住宅虽然为居民所喜爱.但受到土地价格与利用效率.高政及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供应总量上有限. 1.02、多层住宅 多层住宅主要是借助公共楼梯垂直交通.是一种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它与中高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相比.有一定的优势: (1)、在建设投资上.多层住宅不需要像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 (2)、在户型设计上.多层住宅户型设计空间比较大.居住舒适度较高. (3)、在结构施工上.多层住宅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因而多层住宅的建筑造价一般较低. 但多层住宅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底层和顶层的居住条件不算理想.底层住户的安全性.采光性差.厕所易溢粪返味,顶层住户因不设电梯而上下不便.此外屋顶隔热性.防水性差. (2)、难以创新.由于设计和建筑工艺定型.使得多层住宅在结构上.建材选择上.空间布局上难以创新.形成[千楼一面.千家一样"的弊端.如果要有所创新.需要加大投资又会失去价格成本 方面的优势. 多层住宅的平面类型较多.基本类型有梯间式.走廊式和独立单元式. 1.03、小高层住宅 一般而言.小高层住宅主要指7层-10层高的集合住宅.从高度上说具有多层住宅的氛围.但又是较低的高层住宅.故称为小高层.对于市场推出的这种小高层.似乎是走一条多层与高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三章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我国学者对建筑物所有权作了如下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该界定表明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2、成员权包含了那些内容? 成员权,亦称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 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 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的内容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⑴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 表决权; --- 参与订立规约权; --- 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 --- 请求权:①请求召集集合; ②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的事务; ③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的利益; ④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并有权请求拍卖违反义务者 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其共同关系; ⑤其他请求权。 ⑵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 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 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 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管理内容 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物业 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 对之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包括物的管理与人的管理。

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开题报告

研究背景 课题地来源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循环发展中非常重要地生产劳动资料,它在不断被消耗地同时也得以源源不断为企业带来利润,会计准则中通过对固定资产地静态折旧以计算消耗,并通过折旧方法对消耗进行补偿[].通常来说,固定资产地折旧是按月进行计提(或提取),并按照会计准则计入企业运营成本或者企业生产成本,而在这之中关键地一环就是对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地选择,折旧计算地科学性,合理性保证了企业地所得税地缴纳和利润表地编制.所以,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地探讨成为了会计发展中重要问题之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课题地主要内容 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地影响因素地分析,来判断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这四种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地利弊和因折旧所带来地企业运营中所面对地税收及现金流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课题地研究意义 固定资产地一个重要属性,就是使用期限长,其效益地体现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是一次性实现其效益地,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地成本是逐期分摊,转移到它所生产地产品或者提供地劳务中去,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地原则要求.所以,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地成本.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文献综述 我国采用年限平均、工作量、双倍余额递减或者年数总和等折旧方法.在美国,企业在会计上普遍采用直线折旧法,而纳税申报时采用加速折旧法,会计上较为复杂地业务不是固定资产折旧本身,而是因会计和纳税申报采用不同地折旧方法而出现地时间性差异.英国地固定资产折旧普遍采用直线法,而年数总和法很少采用.日本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普遍采用税法规定地折旧年限.允许采用地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产量法,普遍用地方法是余额递减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固定资产地折旧不仅关系到资产本身地价值问题,也关系到企业运营多个层面地问题,固定资产折旧是对资产流转损耗地计量[],准确客观地按照一定地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能够更加真实地反应企业地运行成本和此阶段地利润,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提高企业地发展能力.企业应当根据通过此固定资产可带来地经济效益地实现方式来采取合理地,准确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从而规避掉企业发展中地风险因素,增强企业地运营能力和生产能力.以使企业地经营活动更加有效地进行,增加企业价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研究路径论文(设计)框架 【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地一环,采取何种方式对企业地固定资产折旧,关系到企业地利润率,所得税等多个方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提纲 固定资产折旧地定义与现状 固定资产折旧地定义 固定资产折旧地现状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地因素 不同折旧方式地比较 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 加速折旧法 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40第八章第五节建筑物折旧的求取(二)及第七节成本法总结(2013新版)

(三)分解法(重要考点及难点) 分解法(breakdown method)是把建筑物折旧分成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外部折旧等各个组成部分,分别测算出各个组成部分后相加得到建筑物折旧的方法。分解法是求取建筑物折旧最详细、最复杂的一种方法,其求取建筑物折旧的思路可见图8-2。 分解法认为,建筑物折旧首先可分成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三大组成部分,而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又可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然后根据各个组成部分的特点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求取。 分解法求取建筑物折旧的步骤是:①求取物质折旧。先把物质折旧分解为各个项目,然后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求取其折旧后相加。②求取功能折旧。先把功能折旧分解为各个项目,然后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求取其折旧后相加。③求取外部折旧。先把外部折旧分为不同的情形,然后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求取其折旧后相加。④求取建筑物折旧总额。把上述求取的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相加,即得到建筑物折旧总额。 1.物质折旧的求取 求取物质折旧的过程和方法如下: (1)将物质折旧项目分为可修复项目和不可修复项目两类。修复是指恢复到新的或者相当于新的状况,有的是修理,有的是更换。预计采用最佳修复方案予以修复的必要费用(包括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

利润等,以下简称修复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所能带来的房地产价值增加额的,即: 修复费用≤修复后的房地产价值-修复前的房地产价值 是可修复的;反之,是不可修复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可修复不仅是技术上能够做到的,而且是法律上允许和经济上可行的。即判断是否可修复,不仅要看技术上能否修复。而且要看法律上是否允许修复,以及经济上是否值得修复。(史记:其实判断是否可修复的公式就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2)对可修复项目,估算其在价值时点的修复费用作为折旧额。 (3)对于不可修复项目(史记:即修复的必要费用>修复后的房地产价值-修复前的房地产价值),根据其在价值时点的剩余寿命是否短于整体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将其分为短寿命项目和长寿命项目两类。短寿命项目是剩余寿命短于整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部件、设备、设施等,它们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期间迟早需要更换,甚至需要更换多次。长寿命项目是剩余寿命等于或长于整体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部件、设备、设施等,它们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期间不需要更换。在实际中,短寿命项目与长寿命项目的划分,一般是在其寿命是否短于建筑物经济寿命的基础上作出的,如基础、墙体、梁柱、屋顶、门窗、管道、电梯、空调、卫生设备、装饰装修等的寿命是不同的。 短寿命项目分别根据各自的重新购建价格(通常为市场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之和)、年龄、寿命或剩余寿命,采用年限法计算其折旧额。 长寿命项目是合在一起,根据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减去各个可修复项目的修复费用和短寿命项目的重新购建价格后的余额、建筑物的有效年龄、经济寿命或剩余经济寿命,采用年限法计算其折旧额。 史家解读: 1.长寿命项目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可修复项目的修复费用(相当于可修复项目的重新购建价格)-短寿命项目的重新购建价格 2.长寿命项目折旧考虑时用的是建筑物经济寿命、有效年龄或剩余经济寿命,将长寿命项目的经济寿命、有效年龄或剩余经济寿命等同于建筑物的相关概念,是出于简化问题的考虑。 3.短寿命项目在用年限法计算其折旧时用的年龄概念不区别实际年龄和有效年龄,用寿命、剩余使用寿命模糊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区分,均是出于简化问题的考虑。 (4)把各个可修复项目的修复费用、短寿命项目的折旧额、长寿命项目的折旧额相加,即为物质折旧额。 [例8-7]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500㎡,重置价格为3600元/㎡,经济寿命为50年,有效年龄为10年。其中,门窗等损坏的修复费用为2万元;装饰装修的重置价格为600元/㎡,平均寿命为5年,年龄为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计算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计算2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它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8~22年设备工具、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业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输电线路 30~35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非生产用房 35~45年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45~55年其它建筑物 15~25年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定义(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7760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定义(正 式版)

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 念和定义(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 程,准确定义该系统的概念与范畴有助于系统的准确 建立与实施。 房屋建筑物是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直接产品,因 此,为了明确房屋建筑物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房屋建 筑施工活动在建筑业中的位置。 我国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将编号为E的“建筑业”分为房 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 他建筑业四个大类,见表1-1。

表1-1中,序号为48、49和50的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三个大类,都是序号为47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的配套行业,其产品基本不能独立存在,因此应根据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对建筑施工活动的产品(即各类建筑物)进行分类。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在表1-1中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两个中类。这两个中类的主要区别有: (1)从立项审批程序、规划设计、施工工艺难度和维修保养等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与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有显著区别; (2)从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的角度,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适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适用 (摘自2012年1月5日人民法院报) 陈明霞李春艳 原告叶某、沈某、董某、朱某、林某均居住在江苏省扬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所有楼房的同一单元内。该幢房屋为商住楼,测绘队将位于该单元一、二楼的营业用房租给孙某夫妻经营火锅店。原告认为,火锅店擅自在房屋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开设边门,其对边门的使用致使楼梯间的墙面与楼梯踏步污损较重,为此,5名原告以测绘队、火锅店及孙某夫妻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用砖墙封闭在一楼、二楼楼道旁擅自开设的边门,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用砖墙封闭一楼边门;针对二楼边门,采取从房内加设水坝型门槛的措施,确保房内之水不能外流至楼梯间。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两个边门虽开设在楼梯间,但并未阻碍其余业主的上下通行,只是火锅店从边门倾倒垃圾、泔水的行为导致楼梯间卫生环境较差,虽不方便居民的生活,却有利于火锅店的生产经营,双方利益形成冲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尽管当事人通常基于相邻关系而提出诉请,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仍应主动尝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展开分析,且因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应优于相邻权得到保护。因此,处理业主提起的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相邻权纠纷时,应避免遗漏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进行考察。 本案中,两个边门应否封闭,首先应当解答的第一个问题是:边门的开设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楼梯间是同一楼层的业主过往的通道,为全体业主的出入通行提供便利,从功能和目的来看,其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二楼边门系火锅店擅自开设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原告不得基于共有权主张被告封闭二楼边门。而一楼边门确系擅自开设,已侵害了业主的共

固定资产折旧现状

固定资产折旧的国内外现状 1.1.2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折旧会计伴随20世纪初铁路运输业的发展而产生。自美国会计学家厄尔塞利尔斯在1915年出版的介绍折旧的专著《折旧原理》中分别介绍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偿债基金法、年金法以及单位成本法等多种折旧方法起,国外学者从经济学、财务报告等多个视角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进行了研究。纵观这些研究文献,主要聚焦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取上,主要表现在: 1)关于不同加速折旧法的选择问题 Davidson和Drake分析了使用年限、残值率和折旧率三个因素对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这两种加速折旧法选择的单独影响和综合影响。 2)关于不同折旧方法的转换问题 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企业符合特定要求及获得税务当局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某个时点变更既定的折旧方法。Greene、Ricks等对在既定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从加速折旧法转向直线法的最佳策略进行理论分析;Schwab和Nicol等侧重点分析了从双倍余额递减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的最佳时点和规则。 3)关于直线法和加速法的选择问题 Roemmich等的研究结论均表明,在考虑现值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只要未来各年度的折旧前应税利润是确定的,且足以扣除对应期间的折旧费用,同时未来的税率(单一比例税率)恒定,那么加速折旧法就必然由于直线法。Weiner则对比研究了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法在不同折旧年限的情况下产生的节税现值上的差异。 1.1.3 国内研究现状 就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许多国内学者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这些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不同折旧方法的地税效应 盖地认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速折旧法,前期的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金额的现值也越大。邵瑞庆指出,只有当企业有盈利前提下建立了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额的计量模型,在将其模型应用于其所列举实例时发现各折旧方法在折旧抵减所得税额的现值上从小到大依次排列为: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39第八章第五节建筑物折旧的求取(一)(2013新版)

第八章成本法及其运用 第五节建筑物折旧的求取 一、建筑物折旧的含义和原因 (一)建筑物折旧的含义 估价上和会计上虽然都使用“折旧”这个词,并且意义上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因两者的内涵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估价上的建筑物折旧是指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实际减损,其金额为建筑物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与在价值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之差,即:建筑物折旧=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市场价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是建筑物在价值时点全新状况下的价值,建筑物市场价值是建筑物在价值时点现时状况下的价值。将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减去建筑物折旧,相当于把建筑物在全新状况下的价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状况现时下的价值,调整后的结果为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即: 建筑物市场价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折旧史家解读: 1.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是建筑物在价值时点全新状况下的价值,建筑物市场价值是建筑物在价值时点现时状况下的价值。 2.建筑物市场价值=建筑物折后价值。 3.建筑物折旧=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土地重新购建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旧房地产价格) (二)建筑物折旧的原因 根据引起折旧的原因,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 1.物质折旧 物质折旧(physical depreciation,physical deterioration)也称为有形损耗,是指建筑物因实体老化、磨损或损坏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根据引起物质折旧的原因,物质折旧分为下列4种: (1)自然经过的老化:可称为自然老化折旧,主要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由自然力作用引起的,如风吹、日晒、雨淋等引起的建筑物腐朽、生锈、风化、基础沉降等。这种

最最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加剧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解释说,当一栋建筑物由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且各个单元可以由不同的人拥有所有权时,则各个单元的所有人即拥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苏号朋教授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苏号朋教授介绍说:物权法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一是首次使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一直未确认这一概念。物权法草案采纳了这一概念,从而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二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四是对业主的行为加以严格规范。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名词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现状问题的探讨

我 国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现 状 问 题 的 探 讨专业:2010级会计三班 姓名:陈文静 学号:P102315247

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现状问题的探讨 专业:2010级会计三班姓名:陈文静指导教师:潘晓梅 摘要目的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进行探讨并发表一些个人意见。方法对其折旧方法的采用进行了分析,对折旧过程中应注意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结果在几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中,加速折旧法是最趋于现金收支规律的一种方法。结论本文结果说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速折旧法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推广。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探讨 固定资产可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是随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这部分随固定资产磨损而逐渐转移掉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为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同时实现期间收入费用的正确匹配,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的定义及折旧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折旧的含义 折旧的最普遍公认的定义是将资产的成本分配到各收益期间的一种系统和合理的方法,这个定义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资产的原始成本或其他价值在其使用年限以内是不变的,折旧总额等于原始成本减去残值。 (二)核算过程中应考虑到的一些必要条件 1.修理和维修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修等日常营业费用,这是因为折旧与修理和维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第一,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直接与维修和修理的程度有关;第二,由于大多数资产均包括许多不同使用年限的部件,许多所谓修理实际上是重置;第三,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效率在逐年下降,特别是当缺乏必要的和及时的修理和维修时,下降的速度更快。 2.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改变修理和维修费用,可以使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或缩短。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无限期地保留一些资产,但这样做所

建筑物重置价折旧计算小案例

建筑物重置价折旧计算小案例 案例一土地重置价格的年限折算 某公司于10年前以出让方式取得某一宗面积2000㎡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40年,单价1000元/㎡,并已建成物业投入使用,现在重新取得同样条件的土地需要2300元/㎡,经综合各种资料分析,土地报酬率为8%,请评估该宗土地目前的价格是多少? 解:该宗土地的重新获取价格=2300*2000=460万元, 上述价格是40年使用年限的价格,估价对象的剩余寿命只有30年,故应按土地报酬率修正,(注:不能套用建筑物折旧的方法计算土地的折旧)与由收益法案例4知; 修正后的土地单价 V30=V40(K30/K40)=2300*[1-1/(1+8%)30]/ [1-1/(1+8%)40] =2171.4元/㎡ 总价=2171.4元/㎡×2000㎡=434.3万元 案例二建筑物寿命长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折旧计算 在上例中如果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重置价格为600万元,原土地使用出让权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权不能续期。问建筑物如何计算折旧? 解;本例中,建筑物的自然寿命(耐用年限)为60年,长于土地年限,所以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40年(假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建成投入使用),已使用10年,用年限法计算的折旧额=600*10/40=150万元(残值率为0) 扣除折旧后建筑物的价值=450万元 案例一、二房地总价=434.3+450=884.3万元 案例三分解法计算建筑物物质折旧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折旧额。如下例: 某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为180万元经济寿命为50年,有效年龄10年,其中门窗等损坏的修复费用为2万元;装饰装修的重置价格为30万元,平均寿命5年,年龄为3年;设备的重置价格为30万元,平均寿命为15年,年龄为15年。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 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

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类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场所。 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类直接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有人说:“人生就像过山车,经历了大起大落,才更能让你懂得人生的真滋味”.是啊!人活着,五味杂陈,需要我们自己慢慢去品。寻常日子,一碗粥,一碗面,充斥了平凡生活里的平淡,经历的种种,需要我们沉静心灵,从日复一日里濡养自身,去慢慢感受生活的五味杂陈,而不是因为你比别人富裕,就感觉你比别人高一等,就目中无人,这只能证明你的肤浅。

正所谓:“穿金戴银能怎样,平平凡凡又如何,只要你能知足,就什么都不缺”.要知道有的人虽然贫穷,但感觉很幸福;有的人虽然富有,但浮而不实,忧虑重重。当然,人间的一切不幸几乎都与钱有关,但有了钱并不代表真的幸福。 乐观者的幸福府首皆拾,悲观者的幸福高山仰止。幸福到底是什么呢?幸福就是一家老、小、平平安安、团团圆圆,即使吃着粗茶淡饭,也满口香甜;幸福就是拥有一位甘苦与共、风雨同舟的知心朋友,可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幸福就是拥有一颗平常心,过着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日子,知足常乐! 要知道幸福不是你有多少的钞票,也不是你有几座豪华的别墅、开什么牌子的名车,手上佩戴多少克拉的钻戒和多么华丽的衣裳。真正幸福的人,不一定拥有很多财富,但他们内心一定是踏实快乐的。所谓内心的幸福,是过着和谐的正常生活所感到的快乐,这种幸福和满足是任何金钱换不来的。 幸福,其实很简单,不一定是高官显禄,腰缠万贯,而是要懂得怎样生活。只要您不放弃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一家人健健康康的活着,开开心心的过着,用一颗平常之心享受平淡生活的美好,快乐地度过人生中的每一天,这就是幸福!因为平淡是一种“福”,它能让我们调整心态,在五味杂陈的大千世界里去发现生活的和谐之美,做到真正的满足! 正像黄磊所言:“平凡日常的记忆,最关一餐一饭。平淡生活的温暖处,也许就是与家人、孩子在一起分享美食,分享品味美食的愉快心情。无论走多远,最终也只是为了回家,回到餐桌前。” 其实生命的过程,原本就是平平淡淡,就像一杯白开水,我们每天都在喝,不要羡慕别人喝的饮料里有各种颜色,其实未必有你的白开水解渴。不幸福是因为你的欲望太多,索求太多,在杯子里加入不同的成分,所以你的人生也就变得复杂起来。 人生在世,浮浮沉沉,炎凉荣辱,需要的是在忙碌的生活中,求一份充实和简单,守一份心静,淡然的安洽于一份心静与知足。只要心简单了,世界就简单,那么到哪里都会有快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谢东、吴宁、X俊杰诉吴小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业主改变房屋的分隔墙壁XX或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8)丹民一初字第1588号(2008年5月16日) 二审:XX省XX市中级法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593号(2008年6月20日) 【案情】 原告:谢东、吴宁、X俊杰。 被告:吴小敏。 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相邻住户。原告谢东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吴宁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5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X俊杰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6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被告吴小敏于1999年8月领取了丹阳市画院路30号108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门面房是三原告所在的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的一楼。该1单元的二楼也属被告吴小敏所有。在该楼的北部,有一个独立的归该一、二层房屋独用的楼道,该楼道现已纳入被告的私人活动空间。一楼门面房被

告现用于开设麻将馆。该门面房内室南墙上原来无门也无窗。2008年3月,被告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及未与原告等其他同一单元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前述内室南墙上开设了一扇门,并安装了防盗门,此即本案诉争之门。该门正对着三原告所在的北1单元南部的楼道口,楼上住户在此楼道口安装了一扇铁皮门。在此南楼道内,二楼无门,三楼住宅的门朝西开设在东墙上,四楼至六楼住宅的门则开设在南墙上,即同与诉争之门的地理位置,此均为该楼道内的原始设置。三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其在墙体上开设的门恢复原状。 原告谢东、吴宁、X俊杰诉称:三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三原告所在单元一楼楼道的北面即被告的门面房。2008年3月,被告在三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楼道北面的墙体上开设了一个门,以致原告所在的单元直接与被告开设的临街的麻将馆相通,严重妨碍了三原告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三原告住宅的不安全性,麻将馆的嘈杂喧哗声和烟尘也严重影响了三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原告方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恢复原状,被告均置之不理。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将其擅自开设的门恢复原状。 被告吴小敏辩称:被告在自己房子的墙壁上开门并安装防盗门是被告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正当行为,是合法使用共同共有建筑物的行为。开设该门有利于被告室内通风和采光,利于被告改善室内环境,且未对原告的住宅带来不安全性,也未对原告造成通行妨碍。该楼道是公共通道,属整个单元的各业主共同共有,不为任何一方单独所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