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09〕2号

来源: 作者: 被访问: 14次2009-9-25 9:57:00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

为切实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

位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均为一般行政事业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人防基本指挥所;人防预备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疏散基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配置,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内容:

(一)人防基本指挥所,指用于城市各级人民防空机构战时实施安全、稳定、有效指挥的重要设施。具体构成包括:

1、地上地下工程主体建筑;

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

3、主体建筑内部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监控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GPS定位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内部广播系统、指挥作业系统、办公系统、空情接收系统、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等。

(二)人防预备指挥所,指为防备基本指挥所遭到破坏而建立的指挥所。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构成与基本指挥所相同。

(三)人防机动指挥所,指依照国家人民防空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购建的应急机动指挥载车和车载设备、设施。具体构成包括:装载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保障分系统和配套固定站等。

(四)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指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和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具体构成包括:

1、地下工程主体建筑及地面口部管理房;

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通风滤毒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空调、电梯、发电机组等。

(五)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指战时为抢救伤员而修建的地下急救医院和救护站、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掩蔽和执行勤务以及用于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专用工程。具体构成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构成包括:

1、防空地下室主体建筑(上至工程顶板上表面)和室外口部管理房;

2、主体建筑内部一般配套设备,参照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

(七)疏散基地,指战时和重大灾害发生时,用于人员坚持工作、管理疏散地域民众的场所。通常设

立于城郊交通和通信比较便利的地点,经过平时建设,具备基本工作、防护、生活设施和物资保障条件。具体构成包括:

1、征用土地;

2、安置、管理用房及生产、生活设备设施;

3、防护工程及伪装建筑物;

4、其他配套设备设施。

(八)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指除人防工程配套专用设备以外单独购置,用于人防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发放、空情接收处理等功能的专用设备。包括软件系统、指挥作业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显示控制系统、多媒体显示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保密系统、通信系统、空情接收系统、警报控制与发放系统、配套系统等。

(九)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购建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对购建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处置与评估管理第十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用途和需要确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十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二)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三)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盘亏、报废、转让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5千元以上的盘亏固定资产,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万元(含)的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万元(含)的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超过2万元(含)的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转让时,应以质论价,有偿转让;人防工程的报废、报损、转让按国家的规定,单项价值500万元以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损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当按新购置价予以赔偿;拆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应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核准价补偿。

(五)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评估,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资产处置权限报有审批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清查、统计和产权管理第十六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不列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一般行政事业资产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范围。

第十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本级管理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存量、使用状况及处置等情况,保证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人防部门一般行政事业资产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不纳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但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数量和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发放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一般行政事业资产,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与非人防部门、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流失的,应当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或使用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比例赔偿。

第二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

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人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以外,出资建设的工程属社会投资行为,所形成的战备固定资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维护,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防工程

山东省人防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总说明 ............................................................................................ 二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三山东省人防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四山东省人防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五山东省人防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六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及计算标准................................ 七山东省人防工程取费标准............................................................ 八人防工程预算定额调整系数表.................................................... 九山东省人防工程取费类别划分....................................................

一总说明 (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计算规则()》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人防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平战转换以及单体建筑面积在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 (三)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第三册安装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人防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是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 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 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易地建设费要专款专用,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说明: 一、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其他可用于战时人员和物资隐蔽工程。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数额,应按以下情况选择确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面积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应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计算。 3、新建(包括翻新)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的居民住宅楼,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郑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范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为,完善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 题的通知》(〔2003〕豫计收费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济南军区、省、市有关规定,结 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受客观条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 围详见附件一) 二、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 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郑州市规划局和郑东新区土地规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02]豫防办148号 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 见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鲁防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意见 (鲁防发〔20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遭敌空袭、平时遭受灾害、工业事故的破坏损失,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原则 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石油、化工、钢铁、医药等重要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机场、港口、桥梁、水库、仓库、电力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分类和防护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共分七类,即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城市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分级标准,报省政府、省军区审定。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1 2020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2 2020年5月29日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 3 2020年5月29日

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4 2020年5月29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09?100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特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 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征收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南人防办)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防发〔2009〕2号 来源: 作者: 被访问: 14次2009-9-25 9:57:00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 为切实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而由政府出资和社会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形成的固定资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

位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均为一般行政事业资产。 第三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人防基本指挥所;人防预备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疏散基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人防战备资产。 第四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配置,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七条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内容: (一)人防基本指挥所,指用于城市各级人民防空机构战时实施安全、稳定、有效指挥的重要设施。具体构成包括: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

关于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 生产安装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沈铁人防办、绥中县人防办: 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强化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市人防办要将本办法转发所辖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做好备案申请的准备工作。 2、申请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资格备案的企业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人防办,以待审批。 3、我省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活动。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准许继续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 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工程主体,用于保障人防工程平时、战时防化、通风功能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各类用于人防工程防化、通风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的阀门和孔口设备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备案许可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销售业务。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备案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各市人防工程建设数量、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进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以确保防化(通风)设备的加工质量和安装质量。市级人防办公室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 防化(通风)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资格认定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备案的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技术人员中,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3年12月1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

山东人防工程设计机构列表

山东省人防工程设计机构列表 序号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人防资 质等级 1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 院 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 7-3号 0531-81212 730 甲级 2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 院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 号 0532-58803 578 甲级 3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经十路17110号 0531-85039 206 甲级 4青岛海君人防设计有限公 司 青岛市市南区盐城路7 号 0532-55663 017 甲级 5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231号 0535-21508 37 乙级 6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 日照市济南路269号 0633-88991 68 乙级 7山东华海人防规划设计有 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1 号2002 0531-81769 317 乙级 8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 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 8000号 0531-68626 767 乙级 9 山东银河建筑规划设计有 限公司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 1986号 0536-22959 16 乙级 10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 1222号 0531-81907 088 乙级 11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济宁市建设路133号0537-29680 58 乙级 12烟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 21号 0535-66865 79 乙级 13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 院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 33号 0539-82272 51 乙级 14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号 0531-66770 002 乙级 15青岛海川建筑设计有限公 司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65 号 0532-85086 270 乙级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 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省财政信厅息网作者:浏览:596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减免易地建设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 (二)学校教学楼; (三)养老院;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五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三)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四)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权限 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人防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报省级人防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辽人防发[2009]2号发布日期:2009-2-24 生效日期:2009-2-24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承担受监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监督,监督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五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1.3总体要求 1.3.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1.3.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3 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民防空工程功能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近期、远期建设规划得当,地下、地上建设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适度。 2术语和定义 2.0.1 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 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范围、期限、人口规模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2.0.2 人民防空工程 简称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34---90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测区 第三节工程掘进 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超前锚杆支护 第三节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四节管棚支护 第四章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二节混凝土浇筑 第五章顶管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顶管顶进 第四节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六章盾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盾构掘进 第四节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第五节压浆施工 第七章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墙体施工 第三节逆作法施工

第八章旋喷桩施工 第九章土层锚杆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钻孔 第三节锚杆 第四节注浆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十章树根桩法施工 第一节钻孔 第二节钢筋笼 第三节树根桩与基础连接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十一章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第一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扇和门框墙的制作 第十二章管道与附件安装 第一节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二节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管道、供油管道和附件的安装 第四节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第五节排烟管(道)与附件的安装 第十三章设备安装 第二节通风设备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设备安装 第四节电气设备安装 第十四章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 第十五章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在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的组织下,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上海市人防工程管理公司、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院、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天津市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上海市特种基础工程研究所、四川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解放军88660部队等单位,共同编制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经建设部1990年6月23日以(90)建标字第298号文批准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在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的组织下,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辽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省民防办公室 文件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省民防办公室文件关于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民防发〔2003〕2号 2005-11-26 [来源] 各市民防办: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下发后,有些市询问关于易地建设费标准和6B级防空地下室问题,现就这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但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将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由2%提高珐2-5%,该《通知》规定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已不适用。因此,今后我省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该《通知》中“易地建设费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的规定。不再执行“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定。 二、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问题 因国家还没有印发6B级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里明确:在6B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印发前,我省新建九层(含)以下居民住宅仍执行按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规定。6B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印发后,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20年09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辽宁省人民防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人民防空科研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并纳入人防专家库管理人员。 第三条人防专家从事或参与辽宁省人防科研项目入库启动、项目验收和其他人防科研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专家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公开选聘、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人防专家和专家库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人防专家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和管理人防专家库; (二)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动态管理等; (三)负责人防科研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人防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人防科研重大研究课题、重要事项的论证; (二)参与全省人防科研立项、技术咨询、项目验收、可行性研究、监督评估、奖励评定等工作; (三)参与人防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征询、行业规范、标准评审、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承担其他需要人防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二章选聘及解聘 第七条领导小组根据人防科研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直接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人防专家。人防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签署《辽宁省人民防空入库专家承诺书》(附件

人防办公室庆祝中国人防60周年宣传片文案

鞍山市人防办公室庆祝中国人防60周年宣传片文案六十年励精图治筑城防新世纪钢城大地铸新盾 谨以此片献给中国人防60周年暨鞍山人防“十一五”建设巡礼(字幕)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人民防空作为人类应对战争灾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减少战争损失,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时光飞逝,斗转星移,转瞬六十载。伴随着共和国六十年来的沧桑巨变,人防建设对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遏制和延缓战争爆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日益增多的自然灾害,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历史:威胁犹在忘战必危 鞍山——这座矿产资源丰富、钢铁工业发达的城市,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有文字记载的三千多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发生在鞍山的大小战争就有一千多次。1916年5月,日本侵略者为掠夺鞍山丰富的矿产资源,数十次出动飞机对鞍山进行狂轰滥炸,死伤平民2000余人,市区和沈大铁路两侧的数千间民房悉付一炬,繁华的新华街炸成一片瓦砾废墟。1931年九一八事变

后,鞍山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钢城变成了血与火的炼狱。1948年2月19日,东北人民解放军在响彻辽沈的隆隆炮声中解放了鞍山,给钢城人民带来了和平与安宁。 古今中外的历史警示人们:“生于忧患,忘战必危”。饱受战争蹂躏的鞍山人民无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和平生活,他们深切地知道,和平生活要有坚强的国防护卫。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人民防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应对战争和突发灾难的责任重如泰山。 60年筑地下长城,60年铸和平之盾。鞍山人民防空沐浴党的阳光,伴随共和国前进的步伐,不断成长壮大。今天,站在新起点上的鞍山人防,已成为一支具备信息化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防护作战能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防空防灾应急任务的坚强力量。 建国初,随着新中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开展,鞍山被列为同时兼有城市防卫、要地防卫、人民防空三种任务的重点城市,是国家确定的人防一类设防城市。在历届市委、市政府、沈阳军分区的领导下,鞍山人防肩负着三百五十万鞍山人民的重托,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围绕构建“平时作为大、战时能力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目标,为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安全利益,恪尽职守,默默奉献。在白鸽自由翱翔,人群熙熙攘攘的钢城蓝天之下,悄然筑起巍巍的地下长城,默默锻铸着坚实的和平之盾,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实现了鞍山人防历史性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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