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 汪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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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汪民安

权力汪民安

略说

“权力”(Power/Pouvoir )是当代法国左派思想家福柯的关键词之一,它与另一个关键词“知识”(savoir)一起构成福柯所谓的“知识一一权力微观物理学”基础,由此形成了西方文论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权力/话语”分析方法,它也是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与主体研究的重要工具。

综述

权力观念及其分析方法,堪称福柯一生中最有价值的理论遗产,也是他20世纪70年代的思考重心。福柯关于权力的思考,是在三重背景下艰难展开的:其一是马克思主义经典,及其影响下生发的西马批判理论,特别是法共思想家阿尔都塞有关意识形态和主体构成的学说;其二是1968年法国新左派学生运动,以及与之并行并遭受挫折的结构主义革命;其三则是西方文论鼻祖尼采的幽幽召唤和启示。

由于他对权力的重新阐释,福柯迫使整个西方现代社会理论与文化理论的思考方向发生了重大改变。无论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模型,莫不受到他所谓“权力”观念的挑战。

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福柯的权力理论另辟蹊径,试图在一个沉降的层面上,即在阶级斗争之下的更深处,以微观分析的方式,重新观察和解释现代资本主义强大而隐秘的控制模式。在他看来,这一决定资本主义发展历史和社会结构的深层模式,并不局限于以往人们关心的经济基础和党派政治层面。从传统观念沉降下来的福柯,发现了一个以“权力”为核心的、潜在的意识形态控制网络,它在认知方法上涉及到知识、权力和话语活动的“微观力学”。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福柯大胆混合了上至马克思、尼采,下及结构主义、话语分析和西马意识形态理论的多种因素,创造出极富其个人特色的权力观念。他的理论创新目的,仍然不改其初衷,即强化西方左派抵抗意识,推进针对资本主义的文化思想批判。

什么是权力?

福柯所谓的权力是什么?它与传统的权力究竟有何不同?福柯明确声称:他要排除历史上根深蒂固的权力观,同它们一刀两断。他对传统权力观作出如下界定:它是否定性的,习惯针对对象进行排斥、拒绝、并设置障碍,或使其陷入不存在的(第442页)状态。这种权力,亦是一种固执的法规。权力一开口,便成法规,它让它的对象依法行事。权力通过语言,在创造法则的同时,也控制了对象。“纯粹的权力形式存在于立法者的功能之中,权力的行为模式带有司法话语特征。”福柯说,传统权力还意味着禁令的反复循环,它通常表现为:你既不要这样,也不要那样。这种禁令迫使对象消灭,这样你就不能谈论它,它也就不存在了。这种否定性权力,在各个层次上都运用同一种手段。“无论如何,人们总是以司法形式来图解权力,人们将权力的效应界定为服从。”在福柯看来,这种权力理论即是将法律和权力等同起来,“权力模式本质上就是司法模式,它以法律陈述和禁令运作为核心”。

福柯质疑这种司法权力模式,并对这种否定性、以禁律形式出现的权力发起反击。他问道:我们社会拥有如此丰富的权力机制、仪式、手段和技术,它们能产生多种效应、战略、知识,为何偏要将权力中这些积极、有活力的要素剔除呢?为何非要把权力化减为禁令式的法律呢?为何要将多样组织形式压缩为君权式的独头控制呢?他感叹说:权力始终纠缠着国王和法律,始终带有它们的阴影。“在政治思想和政治分析中,我们仍未砍掉国王的头颅。”福

柯努力将权力从国王那里拉出来,从司法体系中拉出来。这种权力超出国家机器,超出王权,超出法律。它的性质也不再是禁止、阻碍、否定和压制。相反,权力变得更积极,更具生产性、创造性与渗透性。

然而,福柯的权力并非一个本质主义概念,我们很难为它下一个确切定义。福柯勉为其难地说:“权力不是一个机制,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我们拥有的某种力量;它只是人们为特定社会中复杂的战略情势所使用的名字。"这就是说,权力应被理解为多重力的关系,我们不应从一个中心,从某个最基本的始发处去寻找权力的源头。权力不是某个集团、某个主体的所有物。权力也不是可供支使的财产。相反,权力存在于各处,存在于一切差异性关系中:

权力无处不在,这并不因为它有特权将一切笼革在它战无不肚的整休中,而是因为它每时每刻,无处不在地被生产出来,若至在所有关系中被

生产出来。权力无处不在,并非因为它涵括一切,而是因为它来自四面

八方。

福柯明确抛弃了那种自上而下的压抑、笼罩、涵括、包裹性的国王权力,那种支配、主宰和统治的权力,同时也抛弃了带有强制色彩的暴力品质。对他而言,权力永远存在于关系中。也可以说,权力永远是关系中的权力,权力只有在和另外的力发生关系时才存在。权力总是变动的、复数的、再生性的,它们相互流动和缠绕。福柯多次强调,权力不是压制性的,而是生产性的,它不是压抑着什么,而是不停地造就着什么。整个70年代,福柯通过他对性和惩罚的研究,试图从不同角度,反复表明他上述这种尼采式的、积极的权力观。(第443页)

规训权力

在对惩罚史的研究中,福柯发现,早在17世纪的古典时代,人休就被操纵、塑造、驾驭、使用、改造。它被零碎地处理和把握,被一种微分权力细致而微妙地控制和监督。这种权力既不粗暴,也不残忍,却耐心地、反复地作用于人休各个部位,最终使人休按照它的意愿发生改变。人体因此而变得更为驯服,也更为有用。他指出:

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加顺从,或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当时正在形成一种强制人体的政策,一种对人体的各种因素、姿势和行为的精心操纵。人体正进入一种探究它、打碎它和重新编排它的权力机制。

这种针对人体的“微分权力”,这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编排它的权力机制,原本是慢慢从各个进程中汇聚起来的。从17世纪开始,它向整个社会领域渗透,向学校、医院、军队、工厂渗透。福柯将这种权力称作规训权力(disciplinepower),它拥有细腻而多样的技术,且易于传播;它针对细节,纠缠细节,在细节上下功夫,使细节成为权力的支点;而规训(纪律)在对细节施展权力时,也施展着一整套技术、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福柯断言:“毫无疑问,正是从这些细枝末节中,产生了现代人道主义意义上的人。”福柯在其研究中分析了规训人体的种种技术。首先,要将规训对象的空问隔离和封闭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纪律的顺利实施。校园、兵营和工厂都是类似的封闭空间。此外,这种空间还应井然有序,应恰当地布置和分配,应便于解析,从而使之更好地被了解、监督、驾驭和使用。“空间分配最终是一种分格权力。”

除了对空间精心安排外,规训权力还对人体活动作了精心的设定。它在时间上严格限制,对人体的姿态也反复进行操练。这种规训权力不放过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从而使身体变为

一个机器,一个工具。关注身体细节姿态的同时,规训权力也控制个人的时间,并调节时间、身体和精力的关系,以确保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最大利润。规训强调积攒、节约、控制,并最大限度地使用时间。“权力被明确地作用于时间。”

最后,规训权力还努力将个体协调起来,将单个力量组织起来,使单个肉体同其他肉体相结合,从而获得更大的力昆、更高的效率。这种最佳组合,只能依靠纪律(规训)来完成,它的组合成效高于其基本构成力量的总和。总之,

规训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4种个体,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具有4种特点的个体:单元性(由空间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机性(通过对活动的编码),创造性(通过对时间的积累),以及组合性(通过力量的组合)。而且,它还使用4种技术:即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第444页)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

假如说,肉体都被规训权力顺利驾驭,上述规训实践都得以成功,而这些规训权力的要求、内容、计划和目的都得以实现,那么,这种训练到底借助于什么手段?换言之,这种造就了个人的规训实践是依据什么来完成的?这种针对肉体的权力,到底在哪些方面与君主权力截然不同?按照福柯的说法,规训权力并非君主那种耀武扬威的淫威权力,而是“谦恭而多疑的权力,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其实施手段简单,就是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严格检查。

首先看监视。福柯发现,权力必须通过严格监视来实施。在军营、学校、工厂、医院,都存在监视点。这些机构和建筑一目了然,其中心点可以照亮一切,同时也汇聚一切。这个中心点“应该是一只涧察一切的眼睛,又是一个所有口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在此,监视技巧被广泛运用,建筑设计不是从外部被观看的,而是便于对内部进行监控。通过监视和观看,个人被对象化,被观察,被记录,被铭写。这种监视是持续的、分层的、切实的,它构成一种“复杂、自动匿名的权力”。这种监视权力橙盖着整个机构和空间,是机构的构成部分,它在没完没了地发挥作用。它既不掩饰,又保持沉默。它显得呆板,从不变换,却又极其警觉,不漏掉任何细节。它玩弄一种关系游戏,在监视者和被监视者之间持续地发挥效应。因此,监视权力不存在主语,它不是一个占有物,不是一个可转让的财产。这个自动、固执而匿名的权力是一种微妙的、非肉体性的“物理”权力,它遵循的只是中性的光学和力学法则。

第二种规训权力的手段是规范化裁决。

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

拥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定了一种

“内部处罚”。

这种内部处罚,一般在重大法律视而不见的地方实施。它也是一种微观处罚制度,在兵营、工厂、学校广为实行。它的处罚刘象包括时间、行为、活动、言语、身体和性方面的不合规范的出格行为。对这些不合规范行为作出的处罚,可以使规训(纪律)保持严格尺度、适当标准、整齐压力,以便让规训对象纳入一个同一整体中,使其行为和身体规范化、标准化,并确定不同界线,划分整体的范围。福柯说:“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总之,它具有规范功能”在古典时代的末期,规范化成了一项重要的规训权力手段,它要求对象的同一性。但是,因为在它的实践中,对象所固有的差距、层次和不同水准也会展露出来,因此,规范化在强求一致的同时,也能有效地测定出对象的差异性。

最后一种规训权力的手段是检查。检查将监视和规范化裁决这两种规训技术结(第445页)合起来。它既是一种监视目光,又试图在这目光中寻求规范化裁决、定性、分类。通过

检查,个人被对象化了,他成为可见物。在这种对象化中,他也同时被征服,被认识,成为知识的对象,即成为权力介入的对象。权力醒目地驻扎在将个人对象化的检查中,在此种检查仪式中,存在一套完整的权力类型和知识类型。学校的考试,医院的巡视,军队的检阅,都属于同一种检查机制。在这检查机制中,“一种知识形成类型与一种权力行使方式联系起来”。但是,检查机制中蕴含的权力是隐匿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可见性身影,甚至没有一个权力符号。它的发挥和施展只是在将对象客体化的过程中完成的。

在这过程中,“被规训的人经常被看见、能够随时被看见这一事实,使他们总是处于受支配地位”。权力总是通过“整理编排对象来显示自己的权势,”它不再回溯到一个君主式的起源。如果说这种权力真有一种施展形式的话,它也不表现为炫耀和夸张的暴力,仅表现为一种检查机制中固有的凝视。福柯指出,检查将人进行对象化控制。除监视外,它同样将人置于书写网络中,置入文件陷阱中。

这些文件俘获了人们,限定了人们。检查的程序总是同时伴有一个集中登

记和文件汇聚的制度。一种“书写权力”,作为规训机制的一个必要部分被

建立起来。

这样运作的结果是:一系列有关规训个体的符码形成了。这些符码,这些有关个人的档案、资料、文牍,将被规训的个人变为“个案”,变为知识的对象,变为权力的支点。个人终于被详细地记载、书写、登录、描述了。同时,他也被观察、被看见、被监视了,这便是检查机制中的权力施展。它实为一种控制和支配。在福柯对于规训权力的手段的描述中,蕴藏着他的一个重大主题。他想说的是,这种规训机制的出现,标明一次人类历史的重大转折。它“标志着个人化政治轴心被颠倒的时代”,而这一转折,正表现在权力施展方式和施展对象上。

在封建制度中,唯有君主或权势者,才配拥有一套个人记录。就是说,只有位尊者和权势者,才能被铭写,被文牍和档案包围,被言辞和书籍追逐。这种被铭写,实际上是荣誉和地位的表现。而一般民众是匿名的,他们处在书写之外,处于档案和典籍之外。这是一个目光所不及的混沌区域。

因此福柯强调说,这一切颠倒过来了。在某种意义上,现在是民众而非君主被书写系统所包围和分类。权力发生了变化:它不再表现为与君主相关的盛大仪式、纪念性碑文、布满光环的家谱。相反,它的技巧是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此时,“一种新的权力技巧和一种新的肉体政治解剖学被应用”。这种权力技巧正是福柯所谓的“规训”社会的权力特征,它将个人对象化,它在对个人进行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时,既生产了关于个人的知识,义生产了规范化的身体行为。在此,知识和身体都是权力造就的。因此,这样一种规训权力具有生产性。(第446页)

福柯在此创造性地断言,权力能够生产:“它生产现实,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个人及从它身上所获得的知识,都属于这种生产。”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福柯所谓的知识并不是中性而纯洁的,并非不偏不倚。它只是权力的结果和产品。

权力与主体

为说明权力及规训的特征,福柯选择了一个著名意象,也是他最有影响的意象,即边沁的环形监狱。福柯将环形监狱的运作机制和权力机制,视作规训社会的一个生动缩影。就是说,规训社会恰是一个放大的、更趋完善的环形监狱。它的控制监视,它的持续性,它的神奇权力效应,都内在于环形监狱的机制中。边沁的环形监狱是这样组成的:四周由环形建筑连为一体,内部被隔开,分成很多单人小囚室。每个囚室有两个窗户,一个朝内,一个朝外,

中央耸立着一个嘹望塔。嘹望塔有个大窗户,里面有一名监视者。监视者透过这个窗户,通过逆光效果,对四周环形监狱的每个囚室进行观察和监视。每个小囚室都能被随时观望,每个囚犯都历历在目。然而,囚犯无法看到监视者,他只能看到宏大的嘹望塔。囚犯处处可见,监视者却是隐匿的。这样,“在环形边缘,人被彻底观看,但他自己看不到。在中心嘹望塔,人能观看一切,却不会被看到”。

这就造成了一系列后果:首先,监视权力是持续的、自动的、长久的,它利用建筑形式自动发挥作用。同时,监视权力是非个性化的,它不依赖某一要人来实施,而依赖于这种建筑机制。这种环形监视结构本身,是依据光线、目光和身休的关系来配置和安排的。就是说,权力内在于一种机制,而不束缚于某个主体,也不是某个特定主体的所有物。实际上,任何一个主体,只要利用这个机制,都可产生权力效应。这表明,权力是依赖机制发挥效用的,它是这种机制的内在成分,它是匿名的,也是非人格化和非主体化的。

此外,这种匿名权力非常的经济节省,既简单又有效:它用一种虚构关系实践一种具休而真实的征服,用一种简单形式实践一种庞杂而持久的控制,用一个无足轻重的人实践一种严肃而有效的监视。这是利用最低成本来获得最大效应的权力图式。“它是自动施展的,毫不喧哗,它形成一种连锁效果的机制。除了建筑学和几何学外,它不使用任何物质手段,却能直接对个人发生作用。它造成‘精神对精神的权力’。”“······这是一种从权力中‘史无前例地大量’获得‘一种重大而崭新的统治手段’的方法,‘其优越性在于它能给予被认为适合应用它的任何机构以极大的力量’。”

如此,福柯便可断定:这种权力图式注定要渗透到整个社会机制之中,“它的使命就是变成一种普遍功能”,它在政治和社会领域中往定会一通百通。福柯相信,环形监狱这种固有的权力运作机制(他称为全景敞视权力)也是规训社会最(第447页)常见的权力机制。它是监督式的,同时也是生产性的。它是控制式的,同时也是增强性的。它同君主式粗暴的、针对肉体的否定权力,在物理上和方向上都截然对立。君主式权力是消灭性和抹擦性的,而规训式全景敞视权力则有另外目的:它要产生效用,它要让对象变得有用、有效。其规训和监视是有目的、有意图、有方向的改造。规训权力应该生产,而不是消灭。这正是资本主义权力的运转方向:规训朝向生产的一面进行使社会力量得到增强,“增加生产,发展经济,传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水准”。

福柯相信,全景敞视权力这一轻便、有效、迅速的规训机制,是在17至18世纪遂渐扩展、渗透到整个社会机制中,从而形成所谓的规训社会。规训社会就是一个监视社会。在此社会中,人们受制于全景敞视机器,即受这种机器的干预和改造。他将规训社会视作一种全新社会形态,这种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形态截然不同,同君主制社会也大不相同。

古代社会中,通常有一些庙宇、剧场、竞技场等公共建筑。人们常在此表演、聚会、歌舞、庆贺,举行宏大公共仪式。于是,所有的能量在瞬间聚结,人们在刹那间融为一休。此时的特征是:“大批人群能观看到少数对象。”然而,现代社会的机制恰恰翻转过来。“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能在瞬问看到一大群人。”相对于古代社会的公共性而言,现代形成的规训社会不是展示性的,而是监视性的。君主制下,权力集于君主手中,它显得残暴而血腥,那里的秩序和统治依赖于惩罚和杀戮。君主制的“公开处决是宗教法庭支配下的一种程序的逻辑顶点”。但是,把个人置于“观察”之下的做法,则是浸透了规训方法和检查程序的司法的自然延伸。因此,对于监狱与工厂、学校、兵营和医院彼此相像,难道值得大惊小怪吗?

福柯岂不是在暗示:当代社会是一座巨型监狱?在福柯眼中,监狱的功能、目的、手段、意图和性质都与工厂、医院、兵营类似,它们之间并无实质差异,因为它们都对肉体施加压力,使其得以改造,从而变得驯服有用。它们的差异,只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异。监狱的规训,不过更加彻底而严厉。它更为全面、有效而绝对。它“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在其它规训机制中也能看到的各种做法。它应该是最强有力地迫使邪恶者洗心革面的机制。”只有在监狱中,

边沁的全景敞视主义才能得到完美表现。而在工厂、医院、兵营、学校等规训机构中,这种全景敞视主义只有部分地、不完全地表现出来。

在监狱中,劳动是犯人的主要活动,但监狱不是生产产品的工厂。其价值不在于生产经济产品,而在于它通过劳动本身,对人体机制施加影响。如果非要说它有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按照工业社会的一般规范,制造出机械化的个人”。监狱“按其本性应该是一台机器,犯人一工人既是它的部件,又是它的产品”。至此,福柯开始大胆宣称:“这是在制造机器人,也是在制造无产阶级。”显然,这个机器人或者无产阶级是驯服的而不是叛乱的,是有用的而不是闲杂的。监(第448页)狱中的劳动,最终使这样一种生产性的权力关系得以建立,一种令个人务必遵循的生产模式得以建立。

如此看来,监狱其实是一种生产性的规训机器,它是规训技术的集大成者,是规训权力得以完美的场所。它也是始于17世纪对身体的规训技术的结果,是规训技术的完善深化,是它乌托邦式的实践和满足。在监狱中,我们不难发现规训的家庭模式、军队模式、工厂模式、学校模式。这些模式的复合可有效进行“训练”,并在训练的同时不停实行观察。最终,既生产出关于个人的知识,也生产出驯顺而能干的肉体。这是监狱的特征,它不也是现代规训社会的特征?关键是,这样的监狱不是孤立的,而是成群的。它是规训社会的一个浓缩隐喻,同时又和其他的规训机构一道,组成一个“监狱群岛”。福柯所说的“监狱群岛”已不再是隐喻,它是活生生的、具休的规训现象,是现代社会本身。在这个群岛中,监狱的惩罚性慢慢退化,可它的规训和纪律却保留下来。我们看看福柯开列的“监狱群岛”的部分名单:慈善团体、道德改良协会、工人住宅区与集体宿舍、儿童收容所、孤儿院。当然,学校、工厂就不言而喻了。这些机构“是用于减轻痛苦,治疗创伤和给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与监狱迥然有异。但它们同监狱一样,往往行使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这些规训权力促使

居心巨测的怜悯,不可公开的残酷伎俩,鸡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计算的方法以及技术与“科学”等等的形成。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规训化的个人。这种处于中心位置、并被统一起来的人性,正是复杂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着这种战略的诸种因素的话语对象。在这种人性中,我们应该能听到隐约传来的战斗厮杀声。

人性不是静止和固定的。人性是动态地产生的,是争斗的结果,这是典型的尼采式答案。同样,人是被生产出来的,这一点可看作是对福柯名著《事物的秩序》的回应。在《事物的秩序》中,福柯试图表明:人仅仅是一种知识形式。它是由学科想象、配置和生产的,是学科捕捉和造就的对象。而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进而指出:人不仅是一种知识形式,它更是权力锻造的对象。假设人有一种知识形式,有一种科学的话,这种科学和知识肯定受制于权力的规训,受制于规训权力的某种特定技艺。它是这种权力技艺造就的知识,也是意在规训的一种方式。现代社会发明了一整套针对个人的记录、书写、整理、存档、编码,以及对人的各种文字描写。这一切构成了人文科学与相关知识。这些科学和知识是在规训中形成的,是为了更好、更牢靠地实施规训。它既是规训方法,也是规训的附加产品。

人是被生产出来的。这一论断既在《事物的秩序》的结尾、也在《规训与惩罚》的结尾醒目地出现。由于前者偏重知识史,它便强调人是由知识生产出米的。(第449页)后者着力于惩罚史,因此它断定人是被权力生产出来的。说穿了,《规训与惩罚》从另一个角度嫁接了《事物的秩序》的重要主题。

权力与性

在福柯晚期对性的研究中,同样反映出规训社会中的生产性和创造性权力。他的性研究的基本规划是:“我们应摆脱法律去思考性,同时要摆脱国王去思考权力。”就是说,要消除否定性的权力观,同样不能将权力视作单纯的对性的压制。其努力结果是:福柯对“性压抑

假说”提出了严肃质疑。

“性压抑假说”的基础,恰恰承认权力的压制性。社会建立了权力机构,这些权力机构与性的关系,正是压制和被压制的关系。这种压抑假说表明,性在权力的作用下,失去立足之地,丧失了表达权,它遭到驱逐和否认,它被迫沉默无语。这种性的压抑与资本主义发展有关。如果资本主义容忍性肆意放纵,那么,它所需要的劳动力和生产力就会因享乐而遭到损耗。要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就要对性进行全方位的权力压制,尤其是压制那些无用的能量、不轨行为和过度享乐。这样,性被严格封藏起来,它只能躲在父母的卧室喃喃低语。在此压抑背景下,谈论性几乎就成为造反,一种对权力的造反。

福柯对压抑说表示质疑。从历史角度看,性确实受到了压抑吗?权力机构只是压制性的吗?权力的禁律和否定,真的是权力的普遍流行形式吗?福柯从权力出发,研究权力的运作方式、它的流通渠道、它对个休的渗透形式以及它的扩散踪迹,从而表明:权力有可能对性进行压制拒绝,同样也可能激励并引发人们谈论性,扩散性的话语,加快性的影响,使其广为流传,最终建立性的科学和知识。总之,话语生产、权力生产、知识生产,这些“权力多样化技术”成为福柯考察和讨论的核心,结论是:

自16世纪末以降,性话语的形成并未遭受限制,相反它透到一种越来越强的刺激。权力技术对性的作用并不遵循严格的选择原则,而依赖传播和根植形式的多样性。在不应破除的禁忌面前,求知意志并未戛然而止,而是坚持建立(当然不免会错误百出)一门性的科学。

换言之,权力和权力机构并未压制住性,而是促使性话语增加,鼓励人们谈论性,表达性,并最终建立性的知识。“围绕性,出现过真正的话语爆炸。”

福柯是如何得出这一与“压抑说”相反的结论呢?他仔细研究了17世纪以来有关性的宗教忏悔和自白。这些行为当然是要消除肉体享乐,让性欲念成为羞耻的根源,让灵魂得到反省,并使灵与肉充分结合起来。为达此目的,也为检查灵魂中的每个角落,教士守则要求忏悔务必事无巨细:

性的方方面面,它的枝枝节节,它的事后效应都应追根究底。白日梦中的(第450页)幻觉,难以驱散的意象,身体和灵魂的魔力般的合谋,所有这些,都应细细道来。

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为了忏悔和反省,人们必须无休无止地谈论性、谈论与肉体享乐相关的事情。而在18世纪前后,人们不仅在忏悔中谈论性,还竭力从各个角度去研究、计算、解释、说明性。他们在政治、经济、技术范畴中谈论性。他们既从伦理的角度,也从理性的角度谈论性。他们将性作为对象,妥善管理,适当调节,并进行恰如其分的“治安”。这种性的治安,并非要对性进行严酷抑制,而是要用公共话语的理性,让性来促进公共力量,服务于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就是让公民恰当运用和控制自己的性。在此,权力机构再一次地生产出性知识。

在几乎所有被认为性被迫陷入沉默的地方,福柯都发现性话语的繁殖。福柯否认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性抑制。围绕着儿童性活动,教育学家、医生、家长全部动员起来,试图消除儿童手淫。为此,他们反复谈论性。自己谈,也让儿童自己坦白招供。他们谈论手淫事实、范围及危害,设置监督机构,设想教育手法。他们在家庭内部建立一整套防范性性医学措施。对此,福柯挑战说,这类意在消除手淫的行为和话语,却在滋生儿童的性行为,传播性话语和性知识。儿童手淫不仅从未根除,反而在性话语的围剿下加快发展、渗透和扩散。手淫就此成为永恒的痼疾。可笑的是,权力体制在生产性话语的同时,恰恰启示和扩散了手淫。同理,其他性反常形式也受到权力的生产。人们的原本目的或许是想抑制反常的、夫妻之外的性活动,以便将性纳入正常生育轨道,让性保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持社会的现有关系和体制。那么,现代社会是怎样抑制反常性活动呢?首先,权力要明确界定那些模糊的、无人问津的反常性活动形式,对它们进行描述、分类、命名,为其设定一个范围,一个看得

见的、能分析的存在形式,继而反复搜索各种性实践形式。

所有这些努力,偏偏未能抹去反常的性实践,也未能根除或抑制它们。权力和权力机构的所作所为,恰恰确定了它们,肯定了它们的存在,让它们从匿名状态一下浮现出来,从沉默状态中暴露出来。权力令其定型,使其植根于社会中。福柯问道:这难道是在消灭性反常?“不,这不是排斥这些异常的性状态,而是将它们具体化、局部性地强化。”这些反常性实践一旦获得可见形式,权力就介入其中。实际上,权力对性的干涉和介入,使它自身被色情化了。权力对性的监督、窥视、干涉、检查、提问、审讯与抚摸,都带有不可自制的兴奋感和色情特征。

在福柯看来,权力和性实践的角逐反复进行,从不间断。它们相互诱惑,而又躲闪回避。就在这种无尽追逐中,权力并没有制服性实践,没有与它隔断或分开。相反,它和性实践,和反常的爱欲形式进行反复的螺旋式渗透游戏。事实上,

权力繁殖了独特性态,它并不设置性的边界,它扩展了性的形式,并通过无限的渗透线路追逐它们;权力不排斥性,而是将它作为一个特定的个人(第451页)模式植入身休中;它并不试图回避性,而是通过权力和快感相互强化的螺旋形式来诱发性的多样形式;它不设置障碍,而是提供能最大限度地进行渗透的场所,它生产和决定了多姿多彩的性形式。

现代社会就是在直接鼓励性反常。权力也在生产和传播性反常。权力和快感的相互追逐,正是权力的内在机制。它们织成一张网,而这张网络广泛铺开,在权力和个人之间、权力和身体之间、权力和性态之间,有如此之多的触点和结点。它们相互刺激,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并将这种影响在社会中广为传播。福柯的结论是:

过去3个世纪的明显特征,不是关心如何掩盖性,也不是普遍地在语言上谨小慎微,而是发明了广泛多样的机制来谈论性,迫使人谈论性,诱导性自己谈论,来倾听、记录、改写和重新分配有关性的言谈。围绕性,一张多变的、由确定性和强制性制作的话语网络织成了。

确切地说,在这三个世纪里,西方社会通过权力和权力机制,一直在有计划地刺激性话语的生产。

性话语的生产,通常以自白方式进行。自白被认为是获取各种真理的途径,它也是获取性真理的途径。自白也为一种内在权力结构驱使,它确立自已的规则,扩大自己的范围,形成自己的档案。重要的是,关于性的自白程序与科学言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影响。譬如在临床医学中有关性的询问和自自、将性自白纳入因果说中、用性自白来解释某些现象、将自白作用医学化等等。所有这些,都使性自白成为性科学的前提,使它向一门性科学转化。

在自白技术与科学言说的相交处,一些重要结合机制出现了,这正是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力机制生产性话语的原因:它自己谈性,强迫每一个社会成员谈性,它让性话语繁殖,让性纳入有纪律的知识领域。由于性被视作人的大秘密,人的普遍问题,也是自我和主体的深渊,性的知识体系和科学体系就变得至关重要。很显然,在这个社会中,性、性话语,最终是性知识,都受到权力机制的驱使、生产和激发。这一权力机制不是否定性的,而是

一个由话语、特定知识、性感和权力组织起来的复杂网络的起动操作。它不是将粗俗的性推至模糊和无法抵抗的区域。相反,它将性传播到身体和事物的表面,唤取它,刻画它,让它开口,将它植根于现实中,并让它诉说真理:这完全是一个熠熠发光的性阵列,它在快感和知识的互动中,在固执的权力中,在庞杂的话语中闪烁不已。

将权力机制视作是积极和生产性的,而非否定性的,这是性话语和性知识得以滋生和建立的理论前提。这样一来,福柯就完全颠倒了“压抑说”。性被权力生产出来,性的话语和

性的知识也被权力生产出来。这导致了什么结果呢?福柯在此提(第452页)出了他的生物权力(bio-power)概念。

生物权力

由于权力是积极和生产性的,无论对于性,还是对于生命(性和生命显然密切相关),权力就不再是杀戮式的,不再是君王那种肆无忌惮的消灭式的。相反,权力在保持、激发、促进性、生命和社会的发展。生物权力,对于福柯而言,就是这种提高生命、管理生命、繁殖生命、控制和调节生命的积极权力。它在生命、人类、种族和人口的层次上发挥作用。围绕着生命,生物权力和君王的屠杀权力针锋相对,这也是肯定权力和否定权力的针锋相对。

生物权力在17世纪通过两种形式发展起来。一种是以人体为中心,它对人体进行训练,使人体能力提高,同时也使人体驯服。这一点,我们在监狱部分已看到福柯完整的描述。如此权力也是规训权力,它是生物权力形式的一种。福柯称之为人体的解剖一政治学,它运用的程序是训练,人体最终被纳入经济系统并得以检验。

另一种生物权力形式是以人口—生命为中心的。它形成于18世纪,关注生命,关注相关的生育、出生率和死亡率、健康,以及人口的寿命和质量。福柯称这种生物权力为人口的生物一政治学。这种权力以生命为对象,对人口进行积极的调节、干预和管理。福柯说:对身体的规训、对人口的调节,这构成了两极。控制生命的权力就围绕它们而展开。古典时期建立起来的这一伟大的双重技术——解剖学和生物学的,个体化和具体化的,它着眼于身体性能,关注生命过程——使得权力的最高功能可能不再是屠杀,而是时生命完完全全地投资。

在福柯心中,这开创了生物权力的新纪元。一方面,对人体的规训机器纷纷建立,它们旨在生产和训练出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劳动力,其规训机器是工厂、学校、军营、社团。另一方面,在政治实践和经济观察领域,对人口的控制技术成熟起来,促进了对人口和资源的关系研究,这导致人口学、生命哲学的出现。福柯认为,对身体的规训和对人口的控制,这两种权力并不互相排斥。前者针对肉体的人,后者针对活着的、有生命的人。准确地说,规训权力“试图支配人的群体,以使人群可以而且应当分解为个体,成为被监视、被训练、被利用,并有可能被惩罚的个体,而针对生命的权力“也针对人的群体,不是使他们归结为肉体,而是使人群组成整体的大众。这个大众受到生命特有的整体过程,如出生、死亡、生育、疾病等等的影响。”

上述生物权力的发展,围绕着生命和身体而建立起来的知识,都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且,它们也与对人体和生命的管理、控制和分配密不可分。在(第453页)此含义上,人的生命进入历史,也进入知识和权力的领域,进入政治技术之中:西方人逐渐懂得,一个生物世界中的生物种类意味着什么。拥有身体、存在状况、生命的可能性、个人和集体健康、可被修正的力量,以及用一种理想方式对这些力量进行再分配的空间,这些又意味着什么。无疑,这是历史上的头一次、生物的存在,根据政治存在而得以反思。

生命受到权力知识的积极干预,受到政治的干预,这是又一个“历史上的头一次”。福柯称它是一种“生物政治”。它意味着,大量新增的政治技术开始包围身体、健康、饮食和居住方式,以及整个人类存在空间。生命成为权力的支点。

性的重要性就此显露出来,这或许是“知识意志”的根本出发点。性处于身体和人口的结合部,它横跨生物权力的两条线索:它既属于身体领域,也属于生命领域;既属于对身体进行规训的权力对象,也属于对人口进行控制的权力对象;既是通向身体生命的途径,也是通向生物生命的途径;既是规训的标尺,也是调节的基础;既成为个体的标志,也成为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干预的主题。围绕着性,权力战术将身体规训和人口调节结合起来,而它的中

心目的,是对于生命的调控和管理。

对于生命而言,生物一权力是肯定性的,它旨在消除疾病,建立医学知识和公共卫生机构。总之,它要对生命负责。它管理和干预的领域、它要建立的知识领域是:“出生率、发病率、各种生理上的无能和环境后果。正是关于这一切,生物政治学抽取其知识,并确立干预和权力的领域。”如果说,生物一权力的纪元开始于19世纪,社会从此进入所谓的“现代生物阶段”,那么,我们可以在同等意义上说,这也是一个“性”的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性成为权力的靶心。福柯将“性"的社会和“血”的社会作了对比。前者是规训社会,是训练身体和控制人口的社会,是以生命作为权力和知识的干预对象的社会,是“性"被权力生产、性话语被权力刺激的社会。而“血”的社会是君主社会,是暴力血腥社会。在此,血具有多重象征意义:死亡、战争、屠杀、酷刑。“权力通过血在讲话”,它是血淋淋的恐怖和镇压。“血”的社会对疯癫实施禁闭,对罪犯处以极刑。“显然,如果说有什么东西属于法律、死亡、越轨、象征、独裁,那就是血。而性则属于规范、知识、生命、意义、纪律和调控。”

福柯大胆断言,古典时期发明的新权力手段,令我们的社会从血的象征进入性的分析。社会的变化以权力变化为先决条件。以血为中心对象的权力是消灭和镇压,以性为对象的权力是繁殖和传播。血的社会是否定,性的社会是生产。血和性,这两个意象分别象征两个时期,即古典和现代。它们同样象征两种权力,即压抑权力和生产权力;两种社会,即君主社会和规训社会。

生物一权力既包括针对身体的规训权力,也包括针对人口的调节权力。这一观(第454页)念进而成为福柯社会理论的关键。生物一权力一旦成为社会的主要管理、控制形式,意识形态的效用就丧失了。我们在此看到福柯和马克思主义的显著区别。对马克思主义而言,意识形态是争斗场所,社会是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组成的二元结构所确定的。统治阶级控制财富和工具,被统治阶级被迫向统治阶级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存。这样一种阶级结构和社会结构的确立,以及它的持续再生产,必须依赖于意识形态。因此,围绕意识形态,阶级之间便会发生冲突。而要变革社会形态和阶级关系,也只能在意识形态领域展开争斗。马克思主义认为,推翻统治阶级的前提,就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成功。无疑,马克思主义将意识形态同社会变革密切联系起来。

福柯并不着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理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承认主体性,就是承认具有“我思”品质的主体,就是将主体和意识等同起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主体(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的思想体系,是主体看待和体验世界的思想方式,无论这种体验方式是扭曲的还是逼真的,是变形的还是真实的。我们已反复表明,福柯的权力不属于哪一种主体。他的权力没有主休,它是非人格化的,是某种机制,是关系中的微观力学。

福柯放弃了主体,取而代之的是身体。如果说主体和意识形态(如阿尔都塞所设想的那样)是不可分离的一对,那么在福柯这里,权力和身体同样是紧密的一对。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将主体意识形态作为变革社会的关键,那么在福柯这里,关键则是权力/身休。在福柯这里,被淡化的不仅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卢卡奇的阶级意识,还有葛兰西的文化霸权、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他这里,所有通过意识形态而引发革命和抵抗的理论都不复存在。

福柯相信,权力实践比意识形态信仰更基本。这一切变化的前提是:福柯在政治理论中砍掉了国王的头颅,将权力与国王分离,与法律分离,与国家机器分离。权力的形式,它涉及的范围,都已远远超过了国家机器。“诸权力关系和人们对这些关系所作的分析,必须超越国家范畴。”福柯相信,

国家是上层建筑,它只能在那些先存权力关系基础上运转,它受到那些权力关系的制约。它自身并无支撑点,只有扎根于一系列多样、复杂的基础性的权力关系中,它才能维持自身。

福柯的权力不再等同于国家机器,它成为一种微分的多样化技术。它在日常生活层面,在每个毛细血管,无休无止地实践着和渗透着。如果说国王权力是自上而下,将自己和下层民众分离,并通过这种权力对下层民众进行控制和镇压的话,那么福柯的权力是自下而上的。他不认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国王和臣民的对立是权力的母体形式。是社会的根本权力形式。相反他声称,众多而大量的权力关系和权力形式,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横断面,存在于各种生产机构、家庭、团体和制度中,(第455页)存在于多种多样的差异中,存在于任何差异性的两点中。它们组成了一个权力网。“无论是统治阶层,国家机器的控制者,还是最重要的经济决定者,都不能控制社会运转的整个权力网。”权力在日常生活的层面运作,在任一差异性关系中运作,这就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和权力关系失去了特权。它不再是社会中的巨型权力形式了,也不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元叙事了。同样,社会的点点滴滴,它的细节,它的体制、关系、生产模式,它的变换、演进、革命、易主,等等,也不再围绕这种对立形式和权力形式而展开了。它们不再将它作为中心,作为基础,作为出发点和动力了。相反,“在生产机制、家庭、局部群体、机构中形成并发生作用的力的关系,才是整个社会发生广泛差异的基础”。

结语

在福柯看来,权力是多样的、横向的、无中心的,也是细微的。国家和民众、君主和臣民、统治和被统治、法律和违法,所有这些传统对立关系,都被福柯纷繁细腻的权力形态瓦解干净。或者说,在福柯的微分权力视野中,社会已不再是截然分明的上下两层,其间也不仅是上下两层的否定权力。如今的西方社会形态,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毛细血管的微分形态。为此,我们应将目光锁定在细微局部上,在细节上搜索、这巡、反复徘徊。而西方左派的抵抗策略,据说也因此而转向了局部知识和游击战术。

无论正确与否,福柯的权力说多少会给我们一些生动启示,并激发新一轮的批判思考和理论创新。

参考书目

1.Michel Foucault,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Cornell UP,1977.

2.一,Power/Knowledge, Pantheon, 1980.

3.一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I, Pantheon, 1978.

4.一The Order of Things, Tavistock, 1970.

5.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城等译,三联书店,1992。

6.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等译,三联书店,1999。

7.汪民安等编《福柯的面孔》,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

《西方文论关键词》第442~456页《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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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考研民商法历年试题(附赠某师兄厦大民商法考研的经历总结)

https://www.360docs.net/doc/4d8790238.html,/list-23这个网址有些免费资料 2003年 一、名词解释(3分一题) 意思能力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缔约过失转继承商合伙绝对商行为公司公基金、票据追索权人寿保险 二、简答题。(8分一题)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极其效力 简述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简述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简述公司债与股份的异同点 三、论述题目(15分一题) 论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论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论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法律特征 四、法条评析15分 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 五、案例分析。 很简单,所以没打。 综合卷 一。名词解释(4分一题) 人文主义法学派公理性原则形式正义立法监督法的秩序性辩论原则 诉讼权利能力财产保全司法协助 二。简搭题(10分一题) 简述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 如何理解法不禁止即自由 简述法制统一性 简述除权判决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简述执行根据的概念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20分一题) 论法治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四。案例分析(略) 厦门大学2004年民商法专业试题(综合卷+专业卷) ———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 当事人恒定辩论原则法典编撰责任能力集团诉讼财产保全 二、简答题 简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建树法制统一性简论“恶法亦法” 三、论述题 论民事再审制度完善 论权利和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略)

———民法学与商法学 一、名词解释 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亲权和监护自助行为债务承担邻接权 二、简答题 简述合伙法律特征 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特征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简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上体现 三、论述题 论民法适用原则 论人格及其保护 四、法条分析 《公司法》第11条(具体内容可以自己去查找) 五、案例分析(主要考担保法,担保法很有现实意义,后来者应该多看看)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个人 甲向乙借钱10万快,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 之后,甲又向丙借钱10万快,将已经作为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战友,作为质押 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块,丙没有支付2万块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请问: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案例二、 甲、乙、丙三人,牛1、牛2、牛3三头牛原来是甲所有的。甲将三头牛卖给乙,共1万块,乙 向甲支付了3000块钱的定金,余额1年之内还清,同时甲保留对三头牛的所有权,直到乙全 部清偿1万块为止。甲把牛1转移给乙占有,同时,甲告知乙,牛2、牛3已经租给丙使用,丙 的租期为一年, 甲同意。后来,乙在使用牛1一个月后,牛1被雷丁劈死,请问: 1)、牛1损失有谁承担? 2)、如何认识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给丙的租金归谁 所有?为什么? 3)甲、乙之间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考研总结 计划了很久,还是写写吧。

上海中心大厦工程管理大纲.docx

上海中心大厦工程 总承包管理大纲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中心大厦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2010年6月

目录 上海中心大厦工程总承包管理大纲 (1) 1、批准页 (3) 2、工程概况 (4) 3、项目总承包管理目标 (9) 4、参建单位的组成及工作内容 (9) 5、建工集团指挥部 (11) 6、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体系构架 (14) 7、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部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18) 7.1 综合管理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18) 7.2 商务资金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22) 7.3 安全保卫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28) 7.4 材料品质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31) 7.5 设计协调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36) 7.6 技术管理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40) 7.7 工程协调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47) 7.8 钢结构工程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54) 7.9 机电管理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57) 7.10 BIM 工作室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57) 8、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专业条线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61) 8..1 综合管理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61) 8.2 商务资金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63) 8.3 工程协调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81) 8.4 设计协调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90) 8.5 技术管理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04) 8.6 安全保卫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 (121) 8.7 材料品质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23) 8.8 钢结构工程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34) 8.9 机电管理部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40) 8.10 BIM 工作室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14) 9、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会议制度 (141) 10、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文件资料管理 (145) 附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文函样表 (150)

3[1][1].中国电信安徽公司网络无忧全业务协议

中国电信商务领航网络无忧全业务信息化服务合作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满足甲方通信需求,适应甲方信息化发展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信息化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总则 1.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和谐共赢的原则,共同致力于甲方信息化发展。2. 提升双方整体战略合作层次,创造一切条件和便利,实现全方位合作。第二条信息化合作内容(一)基础信息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集话音、高速互联网带宽接入、定制网关服务、信息应用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应用解决方案,乙方具体提供以下信息化优惠服务:1. 提供带宽为 M速率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接入方式为,享受上网时长______________(超时单价0.02元/分钟);提供多终端上网功能,光纤专线并向甲方分配1个(4M/6M)/5个(10M/20M/30M/50M/100M)固定IP地址; 2. 提供_________元通话费(账户内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共享话费,不含国际港澳台长话费、信息费),港澳台、国际与市内通话费按照标准资费; 3. 给予基础包内_____部固话免月租、免费开通来电显示和商务彩铃业务、并免功能使用费;固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甲方可免费租用乙方商务领航定制网关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个,并享受乙方提供的定制网关配套的各项服务; 5. 提供网络

传真服务:提供1个授权帐号使用web界面和专用客户端收发及管理传真,含60页A4纸传真。扩展:超过60页,本地0.2元/页,长途0.3元/页;6. 其它服务(任选):□宽带视界□安全专家□WLAN无线上网(30小时/月)□无线宽带(价值100元/月)(二)可选信息服务内容: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服务,具体可选服务内容如下:□ 手机加装包:选择天翼套餐,月基本使用费()元/月,手机上网流量()M/月。每部移动电话,每月加3元,加装手机组建混合虚拟网,本地互拨免费(必选) 手机号码:;□ 无线宽带:()元/月含()小时省内上网时长、()小时省外上网时长,超出0.1元/分钟,每月1000元封顶。甲方可租用块无线网卡,元/块;合计优惠月基本费元/月。□ 企业短信:30元/月,提供1个帐号;提供300条网内短信;提供短信群发功能;超出部分:移动、联通0.10元/条;小灵通:0.10元/条。□ 企业邮箱:30元/月,二级域名1个;提供二级域名下企业的邮箱5个,每个邮箱1G空间;每增加1个帐号10元/月。□ 全球眼:基本浏览型:88元/月,红外枪机(CIF格式),赠送4G SD存储卡,全球眼平台接入。1、30分钟平台红外告警侦测录像存储;2、C网短信告警触发;3、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存储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 企业建站:40元/月(每增加10M空间增加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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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景台大厦消防设计 李龙波 提要雍景台大厦是一栋以住宅为主的超高层综合性大厦。本文着重介绍了消火栓灭火、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气体灭火等消防系统。 关键词工程实例超高层消防系统 一、工程概况 雍景台大厦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景田路与商报路交汇处,是一座集住宅、商场、休闲娱乐、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厦。98年完成扩初设计,99年完成施工图设计。 大厦建筑面积约8万M2, 总高度约148m,地下一层为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地上一至二层为商场,3~5层为高层汽车库,六层为空中康乐公园(兼消防避难层),七层为娱乐层,八层以上是A、B 两座塔楼,8~34层为标准住宅,35~39层为豪华住宅,40~43层为豪华复式住宅,44层至屋顶为空中花园住宅(复式)。 二、消防 本工程建筑高度约为148m,属一类建筑的综合楼(超高层),消防设计立足于自救。建筑物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喷淋联用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及室外消防系统等。 本建筑供水水源为城市自来水,两路进水。地下一层设有消防专用水池一座,总容积为670M3,分为两格。水池底标高-4.5M,贮存了三小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及一小时自动喷水灭火用水。室外设有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塔楼屋顶设有专用的消防水箱,容积为18M3,以供扑救初期火灾。 ㈠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室内消防水量40升/秒,每根竖管最小流量15升/秒,每只水枪最小流量5升/秒,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消火栓间

距塔楼部分不大于30m,裙房和地下室不大于50m,在每个消火栓箱内均设有能直接起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为了保证各层消火栓处的水压,在垂直方向上采用分区供水,裙房及地下室为一区,标准层以上为二个区,在一、二区的进水干管上安装了既能减动压又能减静压的定压式减压阀,以保证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大于0.8MPa,同时在出口压力大于0.5MPa的消火栓处设置减压孔板,以平衡消防给水管网的压力和流量。火灾初期用水由屋顶高位水箱提供,屋顶水箱间内设有消火栓增压装置。 消火栓泵设置在地下一层消防水泵房。 外墙设有三套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消防车往消火栓灭火系统补水。参见图1。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DOCX 43页)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DOCX 43页)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民法理论认为,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或义务不履行的担保。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法典化的欠缺,未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obligation,duty,l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很多都包含了责任或义务的术语。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予以区分,认为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组合成民事法律关系,责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但不论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区分与否,欲研究民事责任,必考察民事义务。欲考察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亦需考察其民事义务。?一、董事之义务?(一)董事义务产生之法理基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仅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决定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现代公司多由董事会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和具体业务执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通过权力委托而享有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对于董事在公司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因观察问题的角度

上海中心大厦应用了哪些新技术

上海中心大厦应用了哪些新技术? 1.上海处在一个地震带,上海塔的建造地点位于一个河流三角洲,土质松软,含有大量粘土。在竖起钢梁前,工程师打了980个基桩,深度达到282英尺(约合86米),而后浇筑215万立方英尺(约合60881立方米)混凝土进行加固,形成一个20英尺(约合6米)厚的基础底板。 2.从顶部看,上海塔的外形好似一个吉他拨片,随着高度的升高,每层扭曲近1度。这种设计能够延缓风流。风环绕建筑时会形成涡旋脱落效应,导致摩天楼剧烈摇晃。对按比例缩小的模型进行风洞测试后发现,这种外形设计能够将侧力减少24%,这对于经常经受台风考验的上海建筑来说至关重要。 3.大楼将采用多项最新的可持续发展技术,达到绿色环保的要求。此次环评公示显示,在主楼顶层计划布置72台10千瓦的风力发电设备,对冷却塔进行围护以降低噪音,而绿化率将达到31.1%。主要的技术指标包括:室内环境达标率100%;综合节能率大于60%;有效利用建筑雨污水资源,实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超过10%;实现绿色施工;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 4.上海塔的快速电梯由三菱公司设计,负责将乘坐者送上空中大厅。这种电梯采用加压舱设计和可以发电的转换器,能耗减少30%。上海塔的快速电梯最大速度超过每小时40英里(约合每小时64公里)——正常情况下为这一速度的一半——是世界上速度最快的电梯。这座摩天楼将安装106部电梯,其中有7部为双层电梯。 5.上海塔依靠3个相互连接的系统保持直立。第一个系统是90英尺×90英尺(约合27米×27米)的钢筋混凝土芯柱,提供垂直支撑力。第二个是钢材料“超级柱”构成的一个环,围绕钢筋混凝土芯柱,通过钢承力支架与之相连。这些钢柱负责支撑大楼,抵御侧力。最后一个是每14层采用一个2层高的带状桁架,环抱整座大楼,每一个桁架带标志着一个新区域的开始。 6.消防安全疏散楼梯是高层建筑人员安全疏散最主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在环球金融中心,裙房的疏散楼梯与主楼的安全疏散楼梯完全分开设置经过火灾动力学模拟软件FDS进行火灾模拟分STEPS计算机疏散模拟,大楼疏散楼梯的设计布置基本满足建筑内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辅助疏散用的电梯设计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两路供电,且在电梯机房设置有火灾报警系统。超高层建筑的避难设施除了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外,还包括避难层、避难区、难问和避难广场等,是火灾时人员逃避烟气和火焰威胁的安全场所,主要为老幼体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人员提供暂时避难栖生之处,并为正常人员垂直疏散过程提供一个喘息的机会。 7.上海建工集团正在总承包建造中的上海中心大厦工程。由于将“BIM”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完整地引入到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与管理的全过程中,被业界称为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项目。 8.上海中心大厦项目存在参与方众多、分支系统复杂、信息量大、有效传递困难、成本控制难度大等问题。项目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以“BIM”技术为手段,应用Autodesk Revit 建立模型,并在三维的环境里面完成对项目的修改和深化设计,针对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的全过程,有效地控制工程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和交流,从而帮助项目的最高决策者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协调、规划和控制。 9.本钢平台体系是专业承包单位为本工程专门设计并申请专利。该系统将作业区域钢平台、施工作业脚手架、提升式大模板三者组合为一体。主要由4部分构成:平台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作业脚手架(内/外)、液压动力及电气控制系统(包含8个液压泵站和36个油缸)。安装完成后的钢平台,形成一个全封闭的施工操作系统,可最大限度的保证结构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施工安全。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7-4-19 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Ultra Vires)。公司的越权行为由最初的绝对无效发展到相对无效,既是公司法上的一大发展,也是历史的进步。现代公司法对于越权相对无效的原则所作出的一系列的修正已使越权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少。在当代,越权行为原则已有被淘汰的趋势,甚至一些国家已明令加以废止。但更多的国家则是通过改变公司组织章程所载的目的性条款和加强公司内部权力约束的机制来限制越权行为原则功能的发挥。现代公司法正在为公司这一最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提供更方便、更快捷,因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机制。我国公司法如要同近年来国际上出现的各国公司法的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接轨,必须改变自己的幼稚状态。其中,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的观点,就是这种幼稚状态的反映与体现,因而必须予以改变。 一、公司越权行为原则的历史发展 对于公司的越权行为,在英国普通法时代是绝对排斥的,因而其行为也是绝对无效的。公司仅为有限的目的而设立,它们所能做的仅仅是其被授权的范围以内的。但是这种早期的观念,既无法完全实现,也不切合实际;同时,它也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的。虽然法律对公司越权持绝对的否定态度,但实际上,公司的越权行为仍大量发生、难以杜绝。在19世纪,英国的特许公司的性质、特权和权力,由特许证严格的加以规定。公司负有在其性质、特权和权力特许的范围内活动的义务,否则,就有丧失其特许证的危险。但是,实际上,一特许公司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即使特许证上明文禁止某些行动,特许公司仍可按习惯法照样行动。同样,依据”世纪英国国会颁布的特别法令成立的公司,虽然从理论上有不得越出其特别法令规定的范围从事交易活动,但在实际上,它们也会不顾国会统一法令的限制而广泛地从事其权利能力以外的交易活动。同时,根据19世纪公司越权绝对无效的观点,在公司越权从事经济或经营活动时,公司一方面可以取得因公司签订越权契约所获取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基于公司的越权行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一个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如该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权力,就无法行使合同的权力,而公司对合同的权力却可得到保障。”(1)可见,公司越权绝对无效的观点建立在极不公平的基础上,忽视了对第三人的保护而把重心置于对公司的保护上。正是由于越权绝对无效的原则有着上述弊端,因而在早期涉及公司权力范围的案件中,虽然越权无效的观点有时也得到反映,但绝大部分法庭在这种场合更愿意采越权行为相对无效的观点。只要越权交易的双方对越权无争议,法庭并不主动加以干涉。公司越权从绝对无效发展到相对无效,虽为历史的进步,但仍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因而,一系列的原则被提出来以限制公司越权相对无效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在:(1)越权行为交易可因全体股东的追认而为有效。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作为使越权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追认行为,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才发生;(2)禁止反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1序言 目录 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 二、民法总论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分论做出的阐述 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做出的阐述 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民法总论的原因 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 (一)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相对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言的。所谓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指仅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仅仅能够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时,换言之,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加以适用时,则该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就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例如,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除了应当承担身体上的忠实义务之外,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精神上的忠实义务,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理论和忠实义务制度。2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仅在民法的家庭领域适用,不 1张民安著:《法国民法总论(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2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576;Jean Carbonnier,Droitcivil,Volume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 ,puf,p p1220-1221;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143;Frederic Debove Renaud Salomon Thomas Janville, Droit de la famille,8e edition,Vuibert,pp160-16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17页。

解读物权法:未来财产可以做抵押

备受瞩目的《物权法》今起施行。用“物权法”在百度新闻里进行检索,可以搜到11.6万条记录,除了个别报道,绝大多数都与房产、车库、天台等有关,偌大一部《物权法》,俨然变成了一部物业法。对此,中大法学院教授张民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均表示,房产的问题固然重要,但事实上,除此之外,《物权法》还有很多关于动产的新规定,跟人们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是买盐买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用担心卖主“一物多卖”,现在买车甚至买船,物的交付和转移就不那么简单了。中大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民法理论中经常讲到要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将其明确写入法律的当数《物权法》。 比如,赵某8月31日将车卖给了钱女士并签了买卖合同,9月1日又将车卖给了孙小姐,也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这时候,钱女士和孙小姐两个都签了买车合同,那这辆车究竟属于谁?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孙小姐在买车时确实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赵某已将车卖给了钱女士,那么这辆车就应该归孙小姐所有。张民安提醒,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消费者在买车买船时最妥当的方法是先过户再给钱。 消费者: “善意”买到赃物不必归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小心买到赃物怎么办?按照以前的做法,原来的物主可以把东西要回去。《物权法》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规定如果买时确实不知或不可能知道是赃物,可以不还给原物主。 张民安打比方说,张三的手机被王二偷了,王二转而将该手机卖给李四。某日,张三发现自己丢失的手机在李四那里,张三能否让李四返还手机呢?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物权法》规定,张三能否让李四返还手机就要看下列情形:假如受让人李四尽到了买者的审查义务,从常识判断认为手机来源合法,并且是在正当的场所以合理价格购买,而非暗自在私底下以低于手机正常价格购买,那么李四不必将手机交还给张三。这时,张三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王二请求赔偿损失。但假如李四明知这是来历不明的“贼货”还是购买了手机,那么张三就有权追回自己的手机。 生意人: 另类按揭可抵押未来财产

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网络诚信消费无忧主题班会 16春机电1班姬志强 活动目的: 1、知道网络诚信消费无忧的基本含义.懂得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更需要诚实守信。 2、让我们鄙视虚假和不守信用的行为,对自己不诚实和不守信用的行为感到不安和歉疚。希望通过此次教育,能引起部分同学们对不诚信行为的重视,做一个守诚信的小公民。 3、增强学生自信,使学生努力做到说话做事实实在在、表里如一。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进场 (男):高尔基曾经说过“让我们做一个大写的人吧”,而诚实和守信就好象人字的一撇和一捺,支撑起我们每个人的道德准则。(男):诚信是古人推崇的一种人格境界,它要求人们真实无妄,诚实无欺。诚信是一种个人修养,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只有内心诚实,才能善待父母,善待朋友,进而维护更高层的社会关系。(男):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如果一个人连诚信都做不到,那在这个残酷的社会中就难以立足,难以生存。诚信能取得朋友的信赖,诚信能找到人生旅途中的知己,因为谁不想有一个诚信的值得信赖的朋友呢?(男):拥有诚信也是一种财富。在商场上,成功的商人都拥有诚信,他们言而有信,谁与他们合作都会很放心,也很开心。有了诚信,即使这个商人的事业并不成功,但我将可以说,这是一个成功的商人!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的道德问题相伴而生,诚信是必须坚持

的道德尺度之一。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的行为具有独特的匿名性、虚拟性,他们的自我意识淡化,从而使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变得模糊不清,良心机制在网民行为中的自我监督作用减弱,从而造成网络欺骗行为不断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诚信尤为必要。网络诚信要求网络主体要懂得诚信,使诚信成为网络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会有序、健康的发展. 一、网络诚信问题的表现 网络使人类的信息交流真正实现互动式和开放式,达到资源共享。然而,网络在给人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1、道德人格问题。在网络世界里,人们的交往完全处于虚拟空间之中,网民可以表明自己身份也可以匿名,并且可以随意地修饰和改变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网络具有“再选”和“掩盖”自我身份的作用。 2、道德冲突问题。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具有了现实世界没有的自由性。网络交往上的伪装和不诚实会冲击现实世界中的诚实伦理,而且网络的虚假对现实世界的诚实造成极大的嘲弄。 3、网络犯罪问题。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使道德行为的自由度和随意性增强,为人们逃避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责任提供了可能。于是相当一部分人违背传统的道德规范,肆意编造虚假信息,传播电脑病毒和不健康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人们根本不知道对方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二、网络诚信问题的原因 1、网络生存的虚拟性为诚信缺失行为提供了场所。在这样的空间里,人们

金茂大厦消防系统

上海金茂大厦消防设计特点浅析 来源:博纳建设网发布时间:2006-4-2 14:19:55 提要:上海金茂大厦号称中国第一高厦,其消防设施的设置为国内众多消防工程设计人员所关注。文中介绍了该大厦消防系统的设计特点,贫彻“立足自救,安全保险”的原则。 88层金茂大厦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高380余米。由美国SOM设计事务所设计。笔者在1996至1997年间参加了金茂大厦消防部分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金茂大厦的消防系统设计与我国国内现有的常规设计有很大的不同。下面将其分析介绍,与设计同行们共同探讨。 1 消防系统的设计特点 金茂大厦消防系统最大的设计特点可以用"立足自救,安全保险"这八个宇来概括。本人认为这八个字就是美国设计师整个设计过程中贯穿如一的指导思想。由于金茂大厦高380余米,建筑内部超高层部分一旦发生火灾,想要借助外部消防手段来扑灭火灾是不可能的。目前,上海通过室外救火车从水泵接合器加压最高仅能达到160米,而消防车只能达到30米-48米。所以金茂大厦的消防必须依靠大厦内部自身的消防设施。消防系统的设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正是基于"安全保险、立足自救"这八个字,美国机电工程师在金茂大厦的消防设计中,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都采用了屋顶水箱、中间水箱重力流消防供水系统。高规第7.4.7.5条明文规定: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重力消防作为永久高压制供水系统比国内常见的临时高压制消防供水系统更安全、更可靠。 具体消防分区是:地下3层-地面41层由设在51层的中间水箱提供消防用水;42层-80层由屋顶3层的水箱提供消防用水;80层以上则由增压泵从屋顶3层的水箱中吸水提供消防用水。而后由减压阀竖向分区,将以上3个区域分成6个消防分区。在地下3层设置有1600m3的生活、消防合用水池,这其中包括了整个金茂大厦50%生活日用水量及100%的消防用水贮水量(含3h的40L/s消火栓用水量及1h的30L/s自动喷淋用水量)。由水泵提升至51层生活消防合用水箱,靠重力流提供给生活、消防使用。然后再由51层的加压泵提升至屋顶机械层的屋顶水箱。在51层及屋顶机械层的高位水箱分别贮存了15%的日用水量和0.5h消防贮水量[(消火栓40L/s+自动喷淋30L/s) ×3600/2=126m3]。考虑到顶部几层不能满足消防要求,在顶部机械层内设置了第三级消火栓、自动喷淋专用泵及稳压泵。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为了"立足自救"美国设计师在金茂大厦内部储备了足够的消防水量。消防用水共540m3(432m3消火栓用水和108m3喷淋用水)全部储在建筑物内部的地下室贮水池内(初级水箱),比市政两路消防水源来得安全可靠,因为它排除了市政管网故障的可能。同样,消防用水储存在高位水箱中比储存在地下室贮水池内更保险,因为它可以直接重力救火,免去了水泵故障的隐患。所以,在二级水箱(51层水箱)及三级水箱(屋顶水箱)中又分别贮存了126m3即30min喷淋加消火栓消防用水。这样,整个系统就更加安全,相对于国内的18m3消防水量就更加保险。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有关三级水泵的运转情况: 初级水泵也就是设在地下2层的消防水泵是由6台相同型号水泵组成。其中生活水泵、消防水泵各2台,另2台为备用水泵。平时由2台生活水泵工作,提供正常的生活用水。在发生火灾时,则2台消防泵也投入运行以保证足够的生活消防用水。二级水泵设在51层,运转情况同初级水泵。三级水泵为8台消防水泵设在屋顶3层,其中消火栓主泵、消火栓稳压泵、喷淋主泵、喷淋稳压泵各2台,均为1用1备,从水泵的配置也可看出,多台选择消防水泵不会发生水泵故障影响消防安全供水的问题。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民法理论认为,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或义务不履行的担保。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法典化的欠缺,未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obligation,duty,l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很多都包含了责任或义务的术语。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予以区分,认为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组合成民事法律关系,责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但不论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区分与否,欲研究民事责任,必考察民事义务。欲考察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亦需考察其民事义务。?一、董事之义务?(一)董事义务产生之法理基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仅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决定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现代公司多由董事会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和具体业务执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通过权力委托而享有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对于董事在公司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因观察问题的角度

中大民商法各老师介绍

题记:民商法专业稍微厉害一点的老师莫过于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这四位老师。如果用学术研究来排名的话,那就是谢晓尧、周林彬、张民安、于海涌。当然这是一家之见。谢老师非常谦卑,和蔼可亲,但是对学生的学术标准要求相当高,一点都不给面子的。他带的学生都是出类拔萃的。周老师处理学校的行政事务比较多,是民商法研究所的一把手,对学生的要求也不马虎。张老师与于老师对学生要求都比较严格,如果选张老师,会有比较多的外文要进行翻译,但是外文会编辑成书进行出版,算作自己的一个科研成果。于老师脾气比较温和,对学生会适当留些面子。民商法试题基本上是这几位老师来出的。另外李颖怡与李正华老师曾经是研究生考试复试时的复试官。 以下对老师的研究领域及其介绍可随便看看,仅作参考。你一定可以考上的, 民商法研究所 教授: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 副教授:李颖怡李正华卓冬青 讲师:韩光明杨彪廖艳嫔 周林彬 lpszlb@https://www.360docs.net/doc/4d8790238.html, 研究领域 民商法、经济法、法律经济学。 论文 1.《欧洲公司法评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2.《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3.《法律成本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4.《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5.法院调解制度的成本分析,《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 6.试论我国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与创新,《云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7.所有权概念新探,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 8.我国物权立法及其理论缺陷初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9.我国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探,《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10.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创新,《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 11.试论物权保护,《山西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2.所有权的公法限制,《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3.我国担保物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家》2000年第4期 14.物权新论,《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15.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反思,《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 16.从法学不自足到法律经济学的推进——兼论法律经济学课程的设置,《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7.无形资产出资的经济分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18.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 19.WTO规则的平衡性规律初探,《中山大学学报》2004.3 20.私力救济的实证研究, 《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1

民法 课件(张民安)

民法 张民安教授中大法学院 本人主要研究侵权行为法,推荐自已著作有:1、《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3、《民商法学家》。4、《侵权法》。――侵权法上应适用区分原则。 中国目前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教授有:中国人大三教授王利民、杨立新、张新宝。――张新宝认为死亡补偿金是财产性质,利益损失及赖以生活人补偿,但又认为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能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原理是直接损失。――湖南大学、社科院余敏教授(主要研究机动车侵权问题)。 第一讲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一、导论 侵权法属于民法,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贯彻意思自治的精神,允许当事人本着自由、自主、自愿的精神进行协商。侵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自然其有意思自治的性质,允许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支付、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协商,并且在确定被告是否就其损害行为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原告是否同意被告对其实施损害行为。然而,侵权法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它是贯穿了公法因素的私法,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官对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有时不仅仅会考虑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责任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Dennis Lloy 指出:“在英国,侵权法之所以得到发展,其原因在于,英国法官在

作出判决时会考虑公共利益的要求。”1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可能会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可能会认定,原告不是法定认可的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法官可能会认定,被告仅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二、法官在侵权案件中考虑的公共因素 一般认为,在侵权法中,法官在作出被告是否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时,应考虑的公共因素包括:管理因素,优位价值因素,环境因素,法典内部平衡因素以及保险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并非相互排除,他们之间往往相互重叠。 (一)管理因素(the administrative factor) 所谓管理因素是指法官在审判民事侵权案件时,时常担心自己的判决会导致更多的人向法院起诉,使侵权诉讼案件像潮水般泛滥起来,导致法院面临的案件大量累积,阻却侵权案件的有效审判和快速审判。管理因素既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处理侵权案件时要考虑的公共政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处理侵权案件时要考虑的公共政策,还是我国法官在处理侵权案件时要考虑的公共政策。一般认为,法官在处理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时会考虑此种因素,就是在处理严格责任的侵权案件时亦会考虑此种因素。开启侵权诉讼泛滥的大门(the opening of the fioodgates)的担忧使法官常常使用某些法定手段以限制原告提起侵权诉讼,防止被告就其损害行为对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最常使用的法定手段是所谓的义务手段和可预见性的手1Dennis Lloyd ,Public Policy(1953),xi – xii, See https://www.360docs.net/doc/4d8790238.html,wson and B.S.Markesini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张民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的批判和修改

法律关系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的批判和修改 张民安 目录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初期提出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 二、法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对法律关系理论的继受 三、法国著名民法学者Henri Capitant在1898年的《民法总论》当中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 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在民法总论当中对法律关系理论的放弃 五、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的理论根据:带有浓厚意识状态的前苏俄民法学说 六、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放弃 七、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2016年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共十一章计186条,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三种权利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章至第四章),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第五章)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六章和第七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九章),期间的计算和附则(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一如既往、一如预期,在其《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当中,我国立法者仍然采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将法律关系看作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该条规定直接源自《民法通则》,是《民法通则》第二条在《民法总则(草案)》当中的延续。《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我国,立法者为何在《民法通则》第二条当中将法律关系看作民法的调整对象?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学者均没有论及,立法者自身似乎也很少做出具体的说明。不过,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民法通则》第二条当中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受到了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而前苏联的民法学者之所以将法律关系看作民法的调整对象,则主要是受到了德国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的影响。 虽然法律关系理论影响深远,但是,在今时今日,我国立法者不应当再坚持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不应当再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当中将法律关系看作民法的调整对象,在放弃《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理论时,我国立法者应当将民事主观权利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看作民法总则的核心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有鉴于此,《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理论应当被主观权利理论所取代。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初期提出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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