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

特点和影响

作者:鞠方安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点击数:890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09日

文官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政权的兴衰,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制度健全、配置合理、廉洁高效、代谢有序的文官制度,会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反之,配置失当、缺乏监督、效率低下、代谢无序的文官制度,则会导致一个政权逐渐走向衰落。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到明代和清前期发展得相当完备和成熟,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传统的封建体制被逐渐打破,文官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1](P3)1901年—1911 年清末官制改革对文官的设置做了大规模的调整和更张,为整个清朝历史所仅见,这一调整和更张的过程,既反映了历史的必然规律,其结局又给后人提供了警醒和鉴戒,因而有探讨的价值。

一、清末官制改革中的文官设置过程

清末官制改革中文官制度的大规模调整和更张,始于1901年之后的新政立宪改革。在此之前,也有一些新官职和新衙门如五口通商大臣、南北洋通商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但那不足以代表官制改革的主流,也没有形成以国家意志为特点的整体改革。戊戌维新运动中,变革官制的呼声一度形成强大的态势,在光绪皇帝的主持下,也裁撤归并了几个冗闲衙门,但由于运动的失败,裁掉的衙门旋又复旧。义和团运动中,清政府的统治遭受沉重打击,中央权威严重削弱,地方督抚权力加强,尤其通过“东南互保”,清廷对地方已呈尾大不掉、呼应不灵、内轻外重、枝强干弱的局面。《辛丑条约》的签订,中国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国内矛盾日渐尖锐,革命派日益活跃,对清廷的统治提出严峻的挑战。另外,作为清廷最高权力中枢的中心人物慈禧太后,在庚子西狩的过程中,饱尝了凄风苦雨、颠簸流离的滋味,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西安以光绪的名义,发布了“变法”上谕,内称“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成法”,“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懿训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惩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2](P4601-4602)清廷要求各级官员在两个月之内,“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各举所知,各抒所见”。[3]4月21日,命设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总汇机关,派奕kuāng@①、李鸿章、荣禄、kūn@②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地方大吏刘坤一和张之洞遥为参预。政务处下设提调二人,章京若干人,负责制定新政的各项措施,收掌全国各地官员章奏及办理全国官制、学校、科举、吏治改革等事务。督办政务处是晚清官制改革中,朝廷设立的第一个新机构。

此后,清廷为大规模的官制改革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其中主要包括裁撤书吏、衙役,裁詹事府、通政司、河东河道总督,另外,改设外务部,新设学部、商部、巡警部。在此基础上,清廷派遣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考察的结果,清廷决定仿行西方的立宪政体。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上谕说:“……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4](P43)这一上谕的发布,标志着官制改革的正式开始。到清末为止,官制改革建构的文官行政体制如下。

1.中央行政机构的调整与增设

1901年,清政府为了使部分行政职能与西方接轨,同时也是迫于列强的压力,首先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改设外务部时的谕令说:“从来设官分职,惟在因时制宜。现当重订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一切讲信修睦,尤赖得人而理。……总理衙门著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5]列强在与清廷的议和大纲中,有“总理衙门必须革故更新……其如何变通之处,由诸国酌定,中国照允执行”等语。[6]外务部的文官设置,最初如下: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二品),左、右丞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四品),之后又增设丞参厅参事四人(正五品),员外郎二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至宣统三年(1911年),责任内阁成立,改定官制,外务部裁总理大臣和会办大臣,改尚书为外务大臣一人(从一品),改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大臣一人(正二品)。大臣、副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yōng@③客,以慎邦交”。[7](职官六·外务部)

1903年7月,设商部,负责所有路矿事宜。商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左、右丞和左、右参议各一人。

1905年9月,设巡警部和学部。巡警部掌京城内外工巡事务并管理各省巡警。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中下级官员,裁原工巡总局。学部掌全国教育事宜,稽办学校政令。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下设其他官员略同巡警部。原属礼部、国子监的教育事宜划归学部。

这样,经过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和学部的创建设立,清朝传统官制具备了新的内容,而反映出如下的特点:第一,满汉复职的制度(即同一官职分别有一满人和一汉人,且满人掌实权的制度)被否定和取消,客观上有利于消除满汉界限,同时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第二,商部章程还明确提出更改旧有六部的办事方式,实行一种会议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风气。[8]第三,新设各部与旧有衙门之间形成一种新型关系,致力于分工明确,权限厘清:“自商部兴,别为一种风气。所用之人,吏部不敢过问,所筹之款,户部不得与知。抵掌谈时务者,相继效尤,未几而立警部,未几而立学部。”[9]同时,商部章程还规定商人可充

任官员,显然打破了传统的抑商观念。以后各部设立的咨议官、顾问官及艺师、艺士等官职,就是这一做法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预备立宪,1906年,清廷对中央官制作了大规模的调整,史称“丙午改制”。经此厘定,中央文官行政体制设置如下:

改巡警部为民政部;户部改称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部照设(以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兵部改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刑部改为法部;设邮传部(负责轮船、邮政、电线、铁路事务);工部并入商部,改称农工商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外务部、吏部、学部均照设。这样中央行政有11个部,两院(大理院、都察院)。官员的设置,除外务部堂官和制度照旧外,其他各部堂官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丞、参各若干人,且明确规定不分满汉。

此次厘定官制的特点,是集中于中央行政部门的调整,各部基本按西方近代行政的模式操作和划定权限,并反映了精简、效率的原则,这对于后来的文官体制改革有重要影响。

1911年4月,清廷成立责任内阁,废军机处,内阁会奏官制,中央文官制度再度调整,内容包括:

第一,中央各部长官均改为大臣、副大臣(尚书改为大臣,左右侍郎改为副大臣),下设左右丞、参议、参事等官,历史上沿用已久的郎中、主事、员外郎等名称,至此取消。各部还根据需要实行分司办事制,内部职权划分较清晰。

第二,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改盐政处为盐政院,不久并入度支部,改军谘处为军谘府。

第三,为保证皇帝的权威,牵制国会和内阁,增设弼德院为顾问机构,称该院“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所关重要,必须同时并设,用备顾问”,“上备顾问,参议国务,密翊君上帷幄之谋,隐匡政府措置之用”。[10](P570)弼德院官员奏事不具正折,单片或面奏,而且所奏事情以特旨咨询为限,不登官报。弼德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顾问大臣32人,实际上并无独立权力。

第四,海军部和军谘府。

海军部的前身是海军处。在此之前,还设有海军衙门,由于甲午战争中清朝海军覆没而裁撤。1903年,清廷设练兵处,编练新军,以求统一军政。1906年,兵部改为陆军部,兼理海军事务。1907年陆军部内设海军处。海军处设正、副使各一员,下辖六司,实设三司。宣统三年(1911年),设海军部,海军处取消。海军部设大臣、副大臣各一人,下设参谋官、参事官、秘书官若干。

军谘府的前身是军谘处。“丙午改制”时,即有成立军谘处的动议,但直到1907年才成立。宣统元年脱离陆军部独立,初具参谋部的规模。宣统三年,清廷成立责任内阁,军谘处正式更名为军谘府。军谘处初设正副使各一人,后设管理大臣二人,由五大臣中特简,总领全处,其下设有七厅,各厅置厅长、副厅长等官职。军谘处

改军谘府后,原管理大臣改称军谘大臣,仍由五大臣中简派,反映了清廷控制军权的目的。

2.关于内阁的改组

清代的内阁是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备皇帝顾问的机构,位尊而权弱,与军机处无法比拟。丙午官制改革中,主持者曾计划将它与军机处合并,建设成为西方意义的责任内阁,但最终被慈禧否决。直到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决定九年后实行立宪,这意味着必须重组内阁。宣统继位后,迫于形势和内外舆论压力,在宣布召开国会前,先行组织内阁。1911年5月8日,朝廷任命国务大臣,内阁成立。其阁员组成:总理大臣为奕kuāng@①(皇族,兼管外务部),协理大臣那桐(满族)、徐世昌(汉族),各部大臣是外务梁敦彦(汉族)、民政善耆(皇族)、度支载泽(皇族)、学务唐景崇(汉族)、陆军荫昌(满族)、海军载洵(皇族)、司法绍昌(皇族)、农工商溥伦(皇族)、邮传盛宣怀(汉族)、理藩寿耆(皇族)。此即所谓的“皇族内阁”,遭到朝野上下的一致谴责和攻击。奕kuāng@①不得不奏辞,说:“诚不欲开皇族内阁之端,以负皇上者负天下臣民之望。”[11](P597)1911年11月16日,在辛亥革命已爆发之际,清廷授袁世凯组织责任内阁,共任命正、副大臣20人。但该内阁仅存在了两个月,清朝便寿终正寝了。

3.关于资政院和咨议局

1906年9月1日,清廷在宣布仿行宪政的诏谕中说:“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2]但同时又说“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无法遽行立宪,因而先成立资政院、咨议局以主持宪政预备工作,为将来立议院开国会奠定基础。

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说:“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13](P5736)任命溥伦、孙家鼐为总裁,并颁布资政院官制,资政院终于宣告成立。根据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的职责是“遴选京外才智之士,采取舆论以通达下情,条陈治理为预备立宪”。[14](取官三)资政院设总裁一人,总理全院事务,由王公大臣中特旨简派,其下设四品、五品、六品、七品文职官员多人。资政院议员共200人,分钦选、民选两类,各100人。议员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资政院议员会议有权议决国家岁出、岁入、预算和决算、有关税收的法律以及“奉特旨”交议事件。但据院章规定,所有议决案必须奏请皇帝“裁夺”后才能生效,这便使资政院的权限和性质大打折扣。

在设资政院的同时,清廷命各省督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要求“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预备事宜一律办齐”[15](P5894)。各省咨议局被视为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据《各省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钦遵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16](P670)各咨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均由议员选举产生,其下设有议员若干。根据

有关规定,咨议局议定可行之事,需呈候督抚公布实施,“若督抚不以为然,可令咨议局再议;如双方争执,则督抚得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可见咨议局并不能真正发挥地方议会的作用。

晚清在地方除设咨议局外,其他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官制变革,但没有全面展开,此不赘述。

二、清末官制改革的设官特点

综观清末官制改革的过程,其设官分职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以集权为目的,以重用皇亲勋旧为手段。为了强干弱枝,解决晚清以来朝廷权力下移,内轻外重的局面,从丙午厘定官制到责任内阁成立,清廷的每次官制调整,几乎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的。1906年的中央官制改革中,在行政部门13个大臣和尚书中,满洲贵族7人,蒙古贵族1人,汉族官员只有5人。而在1911年的“皇族内阁”中,满族亲贵竟然占总阁员的69%。自官制改革以来,清廷倡言平“满汉畛域”,化除传统文官制度中满汉界限,进而缓和阶级、民族矛盾,但言论与行动背道而驰,朝政大权由满洲亲贵占据和把持,满汉官员的权衡比重大大超出了改革之前,即使在资政院、弼德院、咨议局等具有西方近代意义的机构中,清廷也总是设法加以限制和控制。时论曾指出:“政府由于种族之界太深,虽日言融事满汉,而满汉实未能和融,无论满不能融汉,汉亦不能融满。”[17]即是说,官制改革正加深了满汉矛盾。另外,清廷还通过扩张各部的权力,达到集权中央、弱化督抚的目的。重新厘定官制后,行政各部的职掌中,差不多都有统辖全国某类事务的规定,而且积极付诸实行。从用人来说,民政部保举各省巡警道;度支部分遣监理财政官赴各地,并鼓吹各省布政使归其管辖;学部保提学使;农工商部保劝业道;法部保提法使;陆军部则控制各省督练公所,以及军事参议官的任免权。此外,有些部门还以各种名义向各省派出考察和调查人员。从行政来说,民政部要求各地咨送州县事实表册,报核工程规划及经费;度支部以清理财政和整顿盐纲为名,剥夺各省财权;陆军部不但将已编定的北洋六镇收归统辖,而且积极插手各地新军的编练;邮传部成立伊始,就接管各省官商铁路,以后又收回各地官办电报局,等等。

各部扩张权力与清廷集权是一致的,因各部实权实际在皇族控制之下,而引起了督抚的强烈不满。这种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冲突,增加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离心力,加速了清王朝的瓦解。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取法西方,以权力制衡为原则设官分职。清廷在官制改革中虽以集权为目的,但制衡权力的原则仍有所体现,分权的目的是为了集权,二者并不矛盾。因而在官制改革中,厘定官制大臣确定:“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之

权并峙,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以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8](P463)西太后在“丙午改制”中虽否定了内阁制,保留了军机处,但同意设资政院,使司法独立,说明她不反对制衡权力的原则。

第三,以渐进因循的方式进行官制改革。官制改革是在清季政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展开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消弥危机、维护统治,这就决定了官制改革的不彻底性、设官方式和内容的因循苟且性,这是清廷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矛盾。因为,在文官设置方面,如果要使政权重新获得生命活力,那么它必须大量吸收“新人”,把体制外的人才融合到政府中来,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材”。但是,清廷既无此气魄,也早已失去了最佳时机,不能通过重新调整官制达到凤凰涅pán@④或者脱胎换骨,反而发现自己的统治走到了尽头:“清政府终于发现它的种种改革正在失去控制——它愈改革,权威愈少;但它改革愈少,它要求保持正统地位的可能也愈小”[19](P593),从而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晚清官制改革虽然没有挽救清王朝,但在改革中试图建立和形成的一套文官制度,仍有一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晚清的设官分职是国家整个政治体制包括文官制度的大变革、大调整,其规模、深度和广度为前代所无,反映了一种历史的必然。其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扩大了国家职能。通过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加强了国家的对外职能;通过设立农工商部、学部、民政部、邮传部,以及裁撤旧衙门等措施,加强了国家对内的社会管理职能。再次,官制改革所试图建立的文官制度,促进了国家体制的近代化过程。仅就制度而言,自国会、内阁、司法、行政模式的初步建立,反映了与西方资本主义政体模式接轨的动机,相比于旧的封建体制,是一种进步;就人事而言,在官制改革中,民族资产阶级、留洋学生通过不同的方式,渗入到中央和地方政权中。如资政院的民选议员中,留学日本或到日本考察过的达24人之多,占总数的25.5%;在各部侍郎、部丞、参议及内阁属员中,从1906年厘定官制到清朝灭亡之前,新派人物开始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出国留过学或出洋考察过宪政等有留洋经历的人,占14.9%。新派人物和具有新思维的人进入政府,对于推动清廷的改革,其作用不可低估。

应当指出,清廷在官制改革中所建构的文官制度,还只是一个雏形,或者说一个躯壳而已,因而很难说它能够做到制度健全、配置合理,更遑论廉洁高效和代谢有序。因为,清政府既无此能力去建设西方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下的真正文官制度,也没有真正的诚意去建设立宪政体下的文官制度。清末的政治形势十分清楚,真正的立宪政体(包括文官制度)建成之日,便是清廷失去统治大权之时,谁人会自愿退出历史舞台?马克思曾指出:“普鲁士的专制君主国也和从前英国和法国的

一样,是不愿自动变成资产阶级君主国的。它是不会自动退位的。”[20](P186)清政府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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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1.[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废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史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1)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7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8分) 2.(2018河北石家庄一模)[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传统视域里民族政策只是反映政府对民族地区由上而下的管理,较少关注民族需求及上下交互式的政策演变。宋朝政府在西南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发生了变化,主要缘于溪峒与政府之间物质价值认同的迁移。《宋史》记载:“蛮无他求,唯欲盐尔。”食盐作为溪峒民族的生活必需品,曾一度成为溪峒与政府之间价值认同的媒介,一方面,缘于溪峒民族对食盐的需求程度高涨;另一方面,宋朝政府抓住食盐的货币职能谋求区域社会的稳定。宋真宗中后期,对能够在率领溪峒蛮人归投的土酋,“署其首领之名,月给食盐”,这种维系人心的措 施与授其土官等羁縻政策相辅相成。宋孝宗下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体听民便,毋相抑配。”从北宋前期“以盐易米”到南宋中后期的“以盐转易多物”,食盐交换成为宋朝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的重要手段。这种与宋代茶盐专卖制度背道而驰的食盐交换手段,不仅实现了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控制,也反映出国家民族政策的制定或推行必须先期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双向需求。 ——摘编自董春林《以盐制夷:宋代 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管窥》(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改革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改革的影响。(9分) 3.(2018 河北沧州质测)[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自乾隆后期开始,吏治日益腐败,清统治力大大下降。中华法系两千年来一直坚持“诸法合一,刑民不分”,司法与行政机关没有分立,且一切立法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里。近代以来,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

北魏的官制

本文是对俞鹿年先生《北魏职官制度考》的摘抄概括版,着重于北魏前期(孝文帝改制之前),后期略有涉猎。总结比较仓促,后半篇属官未能补全,在地方管制,尤其军镇方面,因耐心耗尽,故而极为简单。 北魏官制 对北魏的简单介绍 北魏是承“十六国”之后,拓跋族所建立的一个王朝。拓跋族为鲜卑一支,起源于今黑龙江大兴安岭北部地区,在今嫩江流域。(1980年7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嘎仙洞,发现太平真君四年(公元443年)太武帝派中书郎李敞来此祭祖,与史书相合,基本可以确定。)在此地区生活约一百年。 至东汉末年,又南迁到匈奴故地阴山一代,与内蒙古草原各部落相结合,成为部落结合体,发展程度达到奴隶制阶段。 西晋时期,拓跋结合体的统治区域,南部已经到达山西北部。拓跋力微与晋和好。拓跋力微之孙拓跋猗卢曾受封“代王”。“为代王,置官署,食代、常山二郡。”两郡大致在今河北地区。 代国后为前秦所灭。前秦败亡后,什翼犍之孙拓跋珪,

在东晋孝武帝太元十一年(公元386年)春天,趁机恢复了代国。同年四月,改国号为魏,自称魏王,建元登国。396年七月即皇帝位,改元皇始。八月,初建台省,置百官,正式建立了北魏政权。 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定都平城;孝文帝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迁都洛阳。一般以建都平城时期并上溯到北魏立国之初,为北魏前期,迁都洛阳之后为北魏后期。 对北魏官制的总体介绍 而职官制度,也大致能以前后期划分为例,而分为两种时期。 皇始至孝文帝改革,职官制度中依旧保留了很多部落时期的残余,特征为胡汉杂糅,而未定型。 孝文帝亲政的太和十五年至太和之末,是官制改革时期。主要是汉化程度已经较深,且同一了北方,经济也逐渐以封建经济为主,民族隔阂也逐渐泯灭,职官制度改革的条件成熟。从世宗宣武帝承明初到孝武帝永熙末,可视为后期,特征为完全汉化,且已定型化。 北魏改革之后的官制,基本为北齐所继承(是否有所损益,我也没有查这方面的资料)。不过据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可知,北魏、北齐一脉的官制,为唐朝

高中必修一历史第一单元各个王朝的中央官制地方官制选官制度

公元前2070(禅让制) 禹死后,启夺得王位政治权利由“传贤”变成“传子”,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所取代 公元前1046 地方的统治。但国家政权逐渐由松散趋向严密。受封的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如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等。) 西周实行了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宗法制 宗法制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公元前221 丞相——为百官之首,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 御史大夫——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负责监察百官 太尉——负责管理全国军务 丞相之下还有诸卿——掌管国家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 36郡,一郡之内又分为若干县。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汉: 帝重用身边做侍从、秘书等工作的人,让他们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军国大事,以削弱相权 汉武帝在汉景帝平平定“七国之乱”的基础上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魏晋南北朝

唐朝: 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 隋炀帝政府设立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贞观增加了考试科目,其中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武则天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首创了武举和殿试 吏人才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从世家大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加强了中央集权,影响深远 宋朝: 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为制约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 宋太祖把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抽调各地精兵强将,充实中央禁军。行政上,由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长官,设通判负责监督。财政上,地方赋税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控。 元朝: 关。中书省的长官,行使宰相之权。 实行行省制度,除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由中央直接管理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行省长官由朝廷任命。行省之下,分设路、府、州、县,边远地区设宣慰司进行管理 (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它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清末官制改革

清末官制改革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第一步,是进行官制改革。就在发布“仿行宪政”谕旨的次日,即1906年9月2日,清政府按“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的原则,颁布改革官制的上谕,并著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铁良、戴鸿慈及袁世凯等共同编纂官制改革方案,命除袁世凯之外的各总督派可道大员至京随同参议,而由奕劻、瞿鸿?、孙家鼐总司核定。 编制官制大臣奉命后,经过会议研究,奏陈厘订官制宗旨大略5条,并得到清廷的批准。所谓5条“宗旨大略”,也就是厘定官制的原则,其主要内容为:1A采用君主立宪国官制;2A先订行政、司法官制,暂不议及议院。其它官署,一律照旧;3A把官员分为特简官、请简官、奏补官、委用官4种;4A厘定各官,俱有专守;5A妥善安排因改革而致闲散的官员。 此时,袁世凯野心勃勃,多方贿赂钻营,买通了那拉氏亲随左右,拉拢一些编纂大臣。9月6日,于海淀奕劻府成立官制编纂馆。袁世凯把亲信党羽塞进其内部,把整个编纂工作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并同外放两江总督的端方拉得很紧,企图通过此番改革,废去军机处,仿效君主立宪各国的体制,设立内阁,拥奕劻出任内阁总理大臣,而他则当上副总理大臣,一举取得左右朝政的大权。 经过一个多月的编制、评议,官制改革的草案拟订出来。11月2日,奕劻等将改革草案进呈朝廷。该草案由《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内阁官制清单》、《各部官制通则清单》、《军咨府官制清单》、《阁部院官制节略》、《法部节略》、《资政院节略》、6个《各院官制清单》、12个《各部官制清单》共25个折件组成。其主要内容为:1A实行三权分立。立法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行政属内阁各部大臣;司法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法部监督之,不受行政官节制。设集贤院、资政院、都察院、审议院、行政裁判院5院以制衡内阁。2A内阁设置。内阁由原内阁和军机处改并而成,设总理大臣1人,左、右副大臣各1人。内阁下设11个部: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各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不分满汉,尚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参加政事,除外务部外,不得兼充他职。 这一方案传出后,“朝论大哗,部院弹章蜂起”,纷纷指责这样做必将导致“大臣陵君”、“大权旁落”。袁世凯的野心也引起了西太后本人的疑忌和不快。11月6日,清政府厘定官制的上谕正式颁发。它宣布:内阁、军机处照旧,各部尚书均充参预政务大臣,轮班值日,听候召对;外务部、吏部、学部仍照旧;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部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兵部改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应行设立的海军部及军咨府,未设以前,均暂归陆军部办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轮船、铁路、电线、邮政设立专司,名为邮传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除外务部堂官照旧外,各部堂官均设尚书1员,侍郎2员,不分满汉;都察院改设都御史1员、副都御史2员,六科给事中改为给事中,与御史各员缺仍暂如旧;资政院为博采群言,审计院为核查经费,均著以次设立。其余衙门毋庸更改。同日,清政府命奕劻、瞿鸿?仍留军机处,世续补为军机大臣,林绍年以侍郎用,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鹿传霖、荣庆、徐世昌、铁良均开去军机大臣,专管部务。 这次中央官制改革,不过是“改换几个名目,淘汰几个无势力之大老而已”。因此各界对它的最终结果大为失望。它除了明显地暴露清王朝继续加强其集权的国家机器外,还导致了亲贵大臣之间一场争权夺势的讧争,这可以说是它的全部内容。 在公布中央官制案后,清廷又指示编纂大臣继续拟订各省官制。编纂大臣的意见有两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1) 附答案详解

11.(2005-1-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答案】ACD 【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2.(2005-1-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答案】ABCD 【考点】19世纪各国的司法制度 【详解】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以中国的法律落后、刑罚残酷为借口,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因此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需要,也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2019智慧树中国近代史新编完整单元测试答案

在古代中国,人们一般将他们所认识的,在今人看来是相对封闭的一块地理空间,称为()()体系的确立标志着西方近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 鸦片战争前,英国早已变成了一个以()业为主要经济生产方式的国家。 1793年夏天,英国的()带领的一个使团来访华,试图通过和平方式打开中国的市场。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1793年夏,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华产生了哪些影响?() 1839年,道光帝委派林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则徐到广州禁烟。林则徐敢于接这个差事主要的原因在于()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近代中国人编的第一本介绍西方概况的著作是() 中英鸦片战争时,中国的军事装备尚处于()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军队到达天津给中国政府发来照会,由于中西文化隔膜,和中国缺乏精通英文的翻译人才,道光皇帝以为英国人是来() 两广总督琦善与英国军队签订了《穿鼻草约》 太平天国战争前,广西的土客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客籍人大量涌入广西定居。可在妙状元.Com查看完整版答案 中国历史上,很多王朝主要因为()的原因而进入了衰败期。 洪秀全最终走上创立拜上帝教之路的原因在于()。 拜上帝教是基督教的一个分支。 拜上帝教信仰的“上帝”身上都有哪些中国元素? 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人物都有哪些? 洋务运动的开展具有较强的中央导向。 总理衙门刚成立时,统治者只想将它办成一个临时机构,随时准备裁撤。 中国最先在()领域进行了近代化改造。 洋务运动期间,由李鸿章创办和管辖的著名近代企业都有哪些?() 近代中国民间的“民教冲突”主要缘于()。 1870年著名的天津教案实际上是因为()引起的。 义和团运动时期,义和团拳民和倾向义和团的中国人看到西方人和与西方人或物有关的中国人,就疯狂对其进行杀戮。 义和团运动期间,德国公使()因到总理衙门交涉,无故被杀。 西太后能轻易相信义和团的法术,她的亲信()要负很大责任。 清末司法改革的重点是()。 在清末新政以前,中国早就有了专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 清末新政时期,地方自治的主要推动与参与者是()。 清末废科举、兴学堂时,很多地方知识精英拼命反对。 受()刺激清政府,清政府下决心推行预备立宪。 日本趁欧战爆发,向袁世凯提出实际上是将中国变为日本殖民地的二十一条,袁世凯居然全部接受。 1915年的帝制运动更多的是一场民间自发的拥护袁世凯称帝的运动。 在袁世凯帝制运动的火头上,()发表了《异哉所谓国体问题》,公然反对帝制。 第一个举起武装讨袁旗帜的蔡锷在()庇护下,到云南发动起义。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清末主要修律内容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

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法律敎育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高考历史知识点: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高考历史知识点: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高三同学在复习2017高考历史知识点的时候,首先应该掌握各部分重要知识点的内容,再由点到面,有个整体的把握。今天大家和小编一起,先来回顾一下中国古代中央官制的内容,加深一下对这部分知识的了解。2017高考历史知识点:中国古代中央官制1.从禅让制到王位世袭制:(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2)王位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3)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因为王位 世袭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阶级对立的产物。2.夏商 时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王位世袭制的形成;相、卿、师等的设立。3.西周的宗法制:(1)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它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具有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定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证王权的稳定。(2)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其特点):第一,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规定了相对的大宗、小宗之别。第三,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3)宗法制的作用: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也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4)宗法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的影响:①积极影响: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祖国的统一,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②消极影响: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势力和宗派势力等,如“认人 唯亲”“宗派主义”。4.秦朝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①建立:从秦朝开始,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国军政大权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调动军队的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②特征:秦始皇首创的皇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特点和影响

试论清末官制改革(1901—1911)中的文官设置及其 特点和影响 作者:鞠方安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点击数:890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09日 文官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政权的兴衰,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制度健全、配置合理、廉洁高效、代谢有序的文官制度,会起到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反之,配置失当、缺乏监督、效率低下、代谢无序的文官制度,则会导致一个政权逐渐走向衰落。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到明代和清前期发展得相当完备和成熟,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传统的封建体制被逐渐打破,文官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1](P3)1901年—1911 年清末官制改革对文官的设置做了大规模的调整和更张,为整个清朝历史所仅见,这一调整和更张的过程,既反映了历史的必然规律,其结局又给后人提供了警醒和鉴戒,因而有探讨的价值。 一、清末官制改革中的文官设置过程 清末官制改革中文官制度的大规模调整和更张,始于1901年之后的新政立宪改革。在此之前,也有一些新官职和新衙门如五口通商大臣、南北洋通商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但那不足以代表官制改革的主流,也没有形成以国家意志为特点的整体改革。戊戌维新运动中,变革官制的呼声一度形成强大的态势,在光绪皇帝的主持下,也裁撤归并了几个冗闲衙门,但由于运动的失败,裁掉的衙门旋又复旧。义和团运动中,清政府的统治遭受沉重打击,中央权威严重削弱,地方督抚权力加强,尤其通过“东南互保”,清廷对地方已呈尾大不掉、呼应不灵、内轻外重、枝强干弱的局面。《辛丑条约》的签订,中国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国内矛盾日渐尖锐,革命派日益活跃,对清廷的统治提出严峻的挑战。另外,作为清廷最高权力中枢的中心人物慈禧太后,在庚子西狩的过程中,饱尝了凄风苦雨、颠簸流离的滋味,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西安以光绪的名义,发布了“变法”上谕,内称“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成法”,“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懿训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惩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2](P4601-4602)清廷要求各级官员在两个月之内,“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各举所知,各抒所见”。[3]4月21日,命设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总汇机关,派奕kuāng@①、李鸿章、荣禄、kūn@②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地方大吏刘坤一和张之洞遥为参预。政务处下设提调二人,章京若干人,负责制定新政的各项措施,收掌全国各地官员章奏及办理全国官制、学校、科举、吏治改革等事务。督办政务处是晚清官制改革中,朝廷设立的第一个新机构。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 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

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 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清末修律体现在多个方面上,在内容上,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一方面吸收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术语,将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术语用于中国的传统的法律之中,修律始终是在“务期中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中国古代官职等级(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

中国古代官职等级 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 1.中央官职 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丞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大夫管监察和秘书工作。汉朝大体上沿袭秦制称为三公。下有九聊,分管各方面政务,后世又演变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门下,尚书省遂废。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内阁大臣称为辅臣,首席称首辅(即宰相)。清代有军机处,王、公、尚书等为军机大臣,掌握政府大权。 六部,是指“吏部,管官吏任免、考核、升降等事;户部,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事;礼部,管典礼、科学、学校等事;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司法刑狱;工部,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职为侍郎。下设郎中,副职称员外郎,下属官员有主事等。 此外,中央还设有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管理图书、编修历史、制定历法等工作。如司马迁、张衡曾任太史令。高启为翰林国史编修等。 2.地方官职 秦汉主要行政区是郡。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州官称刺史,属官有长史、司马等。唐代在一些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属官有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等。宋代州官称知州,县官称知县。明清改州为府,称知府。 此外,汉代也设州,天下分十几个州,基本上是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去刺探情况,称刺史。隋唐全国分十几个道,也称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前往巡视,称黜陟使。宋代全国分二十左右路,路中设若干司,分管各方面的事务。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 【爵】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旧说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后代爵称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时而异。如汉初刘邦既封皇子为王,又封了七位功臣为王,彭越为梁王,英布为淮南王等;魏曹植曾封为陈王;唐郭子仪被封为汾阳郡王;清太祖努尔哈赤封其子阿济格为英亲王,多铎为豫亲王,豪格为肃亲王。再如宋代寇准封莱国公,王安石封荆国公,司马光为温国公;明代李善长封韩国公,李文忠封曹国公,刘基封诚意伯,王阳明封新建伯;清代曾国藩封一等毅勇侯,左宗棠封二等恪靖侯,李鸿章封一等肃毅伯。 【丞相】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是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有时称相国,常与宰相通称,简称“相”。如《陈涉世家》:“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广《廉颇蔺相如列传》:“且庸人尚羞之,况于将相乎!”《蜀相》:“丞相祠堂何处寻,锦官城外柏森森。”《<指南录>后序》:“予除右丞相兼枢密使,都督诸路军马。” 【太师】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后多为大官加衔,表示恩宠而无实职,如宋代赵普、文彦博等曾被加太师衔。其二,古代又称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为“东宫三师”,都是太子的老师,太师是太子太师的简称,后来也逐渐成为虚衔。如《梅花岭记》“颜太师以兵解”,颜真卿曾被加太子太师衔,故称。再如明代张居正曾有八个虚衔,最后加太子太师衔;清代洪承畴也被加封太子太师衔,其实并未给太子讲过课。 【太傅】参见“太师”条。古代“三公”之一。又指“东宫三师”之一,如贾谊曾先后任皇子长沙王、梁怀王的老师,故封为太傅。后逐渐成为虚衔,如曾国藩、曾国荃、左宗棠、李鸿章死后都被迫赠太傅。 【少保】指两种官职,其一,古代称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后逐渐成为虚衔,如《梅花岭记》“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文天祥曾任少保官职,故称。其二,古代称太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 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入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镇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设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宗明义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望。”〔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王朝也不得不推行新政,预备立宪。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一.知识归纳 (一)大纲版 1.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军事、秘书和监察;“九卿”是虚指,是中央各部门的专职官员。 2.隋唐: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确立,唐太宗完善,中书省草拟政令(中书发令),门下省审核批驳(门下审令),尚书省颁发执行(尚书行令),三省集权于皇帝;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三省六部制削弱了相权,提高了行政效率,是封建社会官制的重大变革。 3.宋元:(1)北宋:按“分化事权”原则设三个副宰相,参知政事管行政,枢密使管军事,三司使管财政。(2)辽:实行“蕃汉分治”,中央设北面官,由契丹人担任,管理契丹和其他少数民族;又设南面官,由契丹人或汉人担任,管理汉人和渤海人。(3)西夏:实行党项官职和汉族官职分开的制度。(4)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相当于秦朝丞相和唐朝尚书省),设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关;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设宣政院专管西藏和宗教事务。 4.明清:(1)明初: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2)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限制了皇权;康熙帝设南书房;雍正帝设军机处;乾隆帝撤销议政王大臣会议;中央设理藩院专管民族 (二)新课标版 1.从禅让制到王位世袭制:(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2)王位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3)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因为王位世袭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阶级对立的产物。 2.夏商时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王位世袭制的形成;相、卿、师等的设立。 3.西周的宗法制:(1)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它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具有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定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证王权的稳定。(2)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其特点):第一,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第二,规定了相对的大宗、小宗之别。第三,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3)宗法制的作用: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也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4)宗法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的影响:①积极影响: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祖国的统一,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②消极影响: 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势力和宗派势力等,如“认人唯亲”“宗派主义”。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流程的演变历程

精心整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有: 1.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2.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 3.局面。和发展。 4.科举制地方权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

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生命线。 观要求。 郡、 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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