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第八条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货物在发送前如发生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时,货物保

价费不再退还托运人。

货物保价费发生补退款时,补款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十三代用),退款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见《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财收-16)进行补退。

第九条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第十条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对属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

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时止: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为10天;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为20天;5万元及以上的为30天。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货物保价费率表

铁路货运价格表

铁路货运价格表 运费计算办法:运费由发到基价、运行基价两部分构成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整车货物每车运价=每吨运价×计费重量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整车棉花(籽棉、皮棉)按发到基价4.90元/吨,运行基价0.0224元/吨公里执行;整车农用化肥、磷矿石按发到基价4.20元/吨,运行基价0.0192元/吨公里执行。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复习题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复习题 第一章 一、下列知识点可出填空或单项选择类型题 1、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在金额上并不等于企业各项经济利益流入的总和。 2、铁路运输企业的提供服务收入,包括线路使用费收入、客运提供服务收入、货网提供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四部分。不包括电力附加费收入。 3、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 4、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下列知识点可出名词解释或简答题类型题 1、概念:行李、邮运车辆挂运服务收入:是指在本企业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行李车、邮政车而向行包公司收取的服务收入。 2、概念: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3、概念: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其主要用于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支出,具有特定的用途,属于专项资金。 4、简答:铁路运输收入确认与计量原则: 铁路运输收入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确认与计量: (1)旅客和货物(含行包)运输,无论是否收讫价款,都应当在售出车票或办理承运手续并出具运输票据后确认收入。 (2)对先运输后办理手续的军事运输和政府指令性运输等特殊运输业务,应当以实际运输后的后付票据确认收入。 (3)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完成的运输业务,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目前即为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制定的收入清算办法或联合运输合同、协议,根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机构出具的收入结算凭证,或者企业间互相认定的结算金额,确认各自的收入。 5、简答: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同时满足的条件有:(每小点1分)(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运输部铁路运输项目实施方案

运输车间铁路运输项目实施方案 xx转型升级项目是省市政府实施环保搬迁、产业转型的重要项目,也是昆钢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昆焦转型升级,既是挑战,也是发展的重大机遇。在不影响xx转型工作的前提下,为了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车间职工就地安置,盘活现有资产,充分发挥现有铁路专用线的运输效能,运输车间拟采取引入商家合作的方式,开展铁路运输及装卸、仓储服务。现将运输车间铁路运输项目实施方案汇报如下: 一、目前拟引进的商家情况 目前已经与xx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车间为该公司提供运输、装卸、仓储服务,货品为铸铁管,运量为3万吨/年,运价约为1000-1200元/车。同时,车间正在积极与xx站协调,力争再引入粮食、矿石等方面的运输项目。 二、铁路运输成本核算 1、计算原则 起点:xx村——终点:工厂站(公里) 计算原则:整车型号C65 60吨/车 2、计算依据 根据《铁路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为依据(附后)。 3、整车收入核算 (1)运费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公里数

=9.50+0.086*10 =10.36元/吨 整车货物每车运价=10.36*60=621.6元/车 (2)机车作业费 机车作业费=90元/半小时*2=180元 (3)货场场地出租费 货场场地出租费=2元/平方米月*2000=4000元/月(4)装卸费 货物品类以铸铁管为例进行计算。 装卸费=60*15.2=912元/车 4、整车成本核算

机车油耗成本=0.3公斤/吨*4.5元/公斤*60吨=81元/车 运输水耗成本=0.02吨/吨*4元/吨*60吨=4.8元/车 运输电耗成本=0.1kwh/吨*0.82元/吨*60吨=4.92元/车 合计整车成本=81+4.8+4.92=90.72元/车 5、工资成本=13人*2000元-4000元=22000元/月 6、分析 (1)不考虑装卸费的情况 整车货物运输收益=整车收入-整车成本 =621.6+180-90.72 =710.88元/车 说明:在基本生产人员为13人,不考虑装卸费,且运输货物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运输一个车皮的货物可取得收益710.88元。在月工资成本为22000元的情况下,每月拉运的车皮数量=30辆,就可以实现盈亏平衡,每月拉运的车皮数量≥30辆就能取得效益。 (2)考虑装卸费的情况 整车货物运输收益=收入成本-支出成本 =621.6+180+912-90.72-100(吊车台班,元/小时) =1522.88元/车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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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基本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货物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可以免责。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故意或过失、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可以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货物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4.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而铁路保险货物发生货物损失后,托运人可向铁路承运人或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赔偿。

(完整版)铁路运输费用的计算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于克运价=发到基价+ 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常用铁路运输货物整车运价号码

电气化附加费计算公式: 2、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 铁路建设中新建线路不断增加,为了既体现国家实行新路新价的原则,又方便计算运费,凡经国家铁路运输的货物,按发站至到站国铁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见下表)的运价里程,均按《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价规》附录二)的规定收取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新路新价均摊运费计算公式:

计算装卸搬运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货物堆放地点与车辆的最大距离: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人力装卸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以外的货物、整车包装成件货物的装车距离为20米,散堆装货物除木材、毛竹、草秸类货物重复装车为20米外,其他货物均为6米。 凡超过上述规定的装卸距离,其超过部分按搬运处理。 货物装卸,搬运费用,按各铁路局规定收取。 六、其他运输费用 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按《价规》的规定,核收货物快运费。 铁路国际联运货物、水陆联运货物、军事运输货物,分别按有关规定收取。 七、运输费用退补 托运人、收货人要求承运人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要求承运人支付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时,须提出货物运单和货物全部搬出货场实际时间的证明。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每批货物发生退补的款额不足5元(零担货物每批不足1元)互不退补、互付或核收。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不受以上规定款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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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为鲜活货物运输提供便捷、优质、可靠的服务保障,不断拓展鲜活货物运输市场,提高铁路市场份额。 第五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蛋、乳制品、速冻食品、冻水产品、鲜蔬菜、鲜水果、花卉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分为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附件1)。冻结货物是指经过冷冻加工成为冻结状态的易腐货物。冷却货物是指经过冷却处理,温度在冻结点以上的易腐货物。未冷却货物是指未经过任何冷处理,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的易腐货物。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水产品等。 第七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质量良好,无病残,包装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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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编辑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办理程序.......................................................................................... - 2 - 第三章费用计算及核收............................................................................. - 3 - 第四章运输责任.......................................................................................... - 4 - 第五章损失赔偿.......................................................................................... - 5 - 第六章国际联运.......................................................................................... - 6 - 第七章委托代办.......................................................................................... - 7 - 第八章附则................................................................................................... -

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

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1年5月 250 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 任天骄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铁路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体制安排,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探讨铁路保价运输的优势与不足,以运输保险为借鉴,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保价运输 运输保险 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250—01 为了更好地规避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维护托运人的利益,铁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铁路保价运输。它为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货物运输保险,作为铁路保价运输在保价市场上最重要的竞争对手,很多地方都是铁路保价运输可以借鉴的。 一、铁路保价运输的存在意义 从实践意义上讲,铁路保价运输较之铁路保险运输,本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表现在: 1、铁路保价与铁路运输活动可以相互促进 铁路部门作为货物运输和货物保价的双重主体,根据其运输责任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尽可能地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降至最低。这些管理行为从货物保价运输的角度来看,由于减少了承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机率、减少理赔金的数额,客观上激发了铁路部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的能动性。 2、可以迅速定损,理赔更快 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相比,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可以实现实时、动态地掌握运输的各个环节。损失一旦发生,铁路保价部门能够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优势,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计算损失的数量和金额。铁路部门的双重主体性为铁路保价部门更迅速地定损和理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3、成本可以更低于运输保险 其一,保价运输比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小。铁路保价运输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以免责,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这一部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二,管理费用更低。铁路部门由于直接负责货物运输,管理以及信息获得的相对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保价相关的手续、审核以及定损等方面的管理费用。其三,根据保险学中的“大数准则”,参保的人数基数越大,相应的费率测算结果越精确。铁路运输承载着全国陆路60%以上的运输量,庞大的样本数量保证了所计算保价费率的精确性,有效地遏制了因为风险波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二、现阶段铁路保价运输在现实中的问题 第一,费率偏高。铁路保价运输的责任范围要比运输保险低,因此发生损失赔偿的概率和实际的赔偿金额都比运输保险要小。但是现实中,对于同类货物保价运输的费率反而高于运输保险。以煤炭、木材为例,铁路部门的保价费率为1%,而一般的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为0.5%。 第二,理赔效率低。保价运输业务开展以来,铁道部针对保价赔付问题多次发布相关文件,为快速理赔提供了依据。但是,在一些站段,仍然客观存在着理赔速度慢、理赔金支付难的问题,降低了客户选择保价运输的信心。 第三,存在骗保风险。其一,铁路保价运输缺乏估计实际价值这一重要环节。一旦需要赔偿,基本完全按照投保标的的保价额进行赔偿。根据保险原则中的“补偿原则”,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能超出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铁路保价运输缺乏估计实际价值这一技术环节,平添了遭受骗保的风险。其二,缺乏与货物运输保险公司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假设托运者重复投保铁路运输保价和货物运输保险,一旦发生损失,在托运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得到分别来自保价机构和保险公司双份赔偿。 三、铁路保价运输的改进措施 在高度市场化的未来,铁路保价运输若想迎接挑战、获得持久的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在以下论述的方面亟需改进: 1、市场化费率机制,严格控制成本 铁路货物保价部门和货物运输保险部门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系统的两个重要竞争部门,铁路保价运输所制定的费率至少应该与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相等,才能保留住客户。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铁路保价运输如果能够发挥其成本低的潜在优势,将获得比货物保价运输更有优势的竞争地位。 2、增强理赔效率 严格贯彻执行 “先赔偿后划责”的原则,保护托运人的权益。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证赔偿在“第一时间”支付:第一,在责任划分清晰后,责任站段除了向支付站段支付责任份额之外仍需额外缴纳资金占用费;第二,可以建立准备金制度。将铁路局收入部门每月拨入的保价周转金中分别提取20%—30%的周转金,汇入一个共同账户形成理赔准备金。需要理赔时,先从责任相关站段的理赔准备金中按相同比例支付理赔金,划责后再进行站段间差额的清偿。 3、控制和消除潜在的骗保风险 一方面,铁路部门应当认真考察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防止所投保价格高于实际价值。实际价值的确定需要从事保价工作的人员对市场价格变动保持一定的敏感度。另一方面,铁路部门可以考虑与保险公司积极联手,建立共同信息平台,共享保单信息。这样可以积极预防重复投保获得重复赔偿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陈冰. 2010.开展铁路保价运输的实践与思考[J] .铁道货运, 9:17~19. [2] 唐国良. 2007.铁路保价运输发展对策研究[J].铁道货运,5:88~91. [3] 白东虎. 2010.保险理赔难的成因分析和对策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1:124~128.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2008-12-14 08:01:48) 核心提示:铁路货物运辅费用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等各项费用。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铁路货物运辅费用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等各项费用。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一、运输费用的计算 1. 计算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价规》); 2. 查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3. 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价规》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价规》附件三)查出该品名的适用运价号; 4. 按适用的货物运价号,依下侧附表计算出货物单位重量(整车为吨、零担为10公斤,集装箱为箱)的运费。单位重量运费与货物总重量相乘,即为该批货物的运费; 5.依《价规》附录一、二、三的规定,分别计算货物的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等3项费用,再与运费相加即为货物的运输费用;

6. 杂费按《价规》的规定核收。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货物单位重量的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于克运价=发到基价+ 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二、货物计费重量的确定 货物计费重量:整车是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是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是以箱为单位。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每项杂费不满1个计算单位,均按1个计算单位计算。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为2元。 三、《价规》所附几项运输费用核收方法 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核收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铁路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安全评价导则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 物资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付承运人对物资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托付运输的物资向承运人声明该物资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物资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物资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依照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物资,托运人既能够选择保价运输,也能够选择物资运输保险,也能够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但保价运输与物资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差不多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物资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物资损 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物资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要紧区不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 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物资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能够免责。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 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有意或过失、保险物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能够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铁路物资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物资至将物资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物资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物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物资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4?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铁路物资保价运输中,物资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而铁路保险物资发生物资损失后,托运人可向铁路承运人或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赔偿。 二、两种制度的冲突 不容置疑的是,正是由于铁路保价与物资运输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似性,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竞争性。当托运人同时选择两者时,其矛盾和冲突则在所难免: (一)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铁路承运人追偿的咨询题 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因第三者缘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也产生了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追偿数额的争议。对保价运输的物资,在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按物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保价额内依旧在铁路企业的限额赔 偿范围内追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看,其在第五条仅规定可比照第四条对保险物资损失的赔偿处理,在语义上并不明确,产生了理解上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条中未涉及保价额的咨询题,仅规定保险公司在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因而不论是否保价,保险公司均在铁路企业的赔偿限额内追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及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及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流程 (一)货运合同的签订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发站运输至指定地点, 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托运人与收货人。根据《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承、托双方必须签订货运合同。 铁路货运合同有预约合同和承运合同, 都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1、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表4-3 简称为“订单” )作为合同书, 预约合同签订过程就是订单的提报与批准过程。 (1)订单提报 ①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 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②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应提出订单一式两份; 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 可通过网络向铁路提报。 ③订单内容应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订单审定 订单审定方式有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等。集中审定是指为

编制次月月统计划, 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 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人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立即审定是指对抢险救灾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物资审定的方式。 2、承运合同 承运合同以“货物运单” (简称为“运单” ,表4-4 同书。托运人按要求填写运单提交承运人, 经承运人审核同意并承运后承运合同成立。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货运合同或货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 运单既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 又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理赔的依据。 零担货物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使用运单作为货运合同。整车货物与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货运合同包括经审定的订单和运单。 (二)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1、货物运单 ⑴运单 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 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它是确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在铁路运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原始依据。货物运单即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申请书, 也是承运人承运货物和核收运费、填制货票以及编制记录和备查的依据。货物运单由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两部分组成。 ⑵货物运单的传递过程。 货物运单:托运人T发站T到站T收货人。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公布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6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第十节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第一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收据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说明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运输监管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的要求。近年来,接连发生“8·12”天津港、“3·21”江苏响水、“6·13”温岭槽罐车等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急需修改《规定》,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二)修订《规定》是落实法律法规新要求的具体措施。自2015年《规定》实施以来,国家颁布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

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需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定》。 (三)修订《规定》是推进依法履职的要求。近年来,随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履职不断深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迫切需要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如根据运输企业反映的情况,需进一步明确新品名危险货物等的运输条件及试运程序;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险货物应急运输,需明确运输危险货物有关限制条款的豁免程序和条件等,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研究论证,确定了将相关行业管理内容纳入《规定》,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修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基本思路。 结合上位法制修订情况和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2019年5月,国家铁路局组织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后根据调研等情况,提出修订草案初稿,并逐步修改完善。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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