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20100819 鄂社区矫正办〔2010〕15号)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以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为根本出发点,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

二、风险评估的任务与目的

风险评估就是通过对矫正对象危险指标的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对矫正对象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根据。

三、风险评估的工作主体和风险评估对象

(一)风险评估工作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予以协助。

(二)风险评估对象为拟判处非监禁刑、拟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

四、风险评估指标

(一)静态指标:即历史形成的难以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犯罪与服刑表现记录;

(2)教育和工作背景;

(3)经济状况;

(4)家庭和婚姻状况;

(5)居住指标。

(二)动态指标:即主观表现的容易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休闲和娱乐活动情况;

(2)交友情况;

(3)酗酒和使用毒品情况;

(4)心理、情绪和人格特征;

(5)生活态度及政治倾向。

五、风险等级

为了与分类管理相衔接,将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每个等级划定相应的分数区间,综合测评最后得分65分以下为低风险等级;65分至77分为中风险等级;77分以上为高风险等级。

七、工作流程(本文件无第“六”项内容)

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共分5个步骤:

1、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测评对象个人、家庭、生活、就业、社会关系、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态度及服刑表现、生活态度和政治倾向等情况,并做好纪录。

2、测量打分。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地填写他评量表,并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填写自陈量表和症状自评量表。之后,对测量结果进行评分,并填写《矫正对象风险评估记录表》。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测试前,工作人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配合,使其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反映实际情况,减少测试的偏误。

3、确定类别。工作人员按照危险程度测评量表测评分数×50%+自陈量表评分数×40%+症状自评量表×10%的公式求得该对象测评

结果的最后得分,然后根据高、中、低三个类别所规定的分数区间,

归入相应的类别。在此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审定类别,分析测评中反映出的情况,作出评估报告,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意见。

4、调整类别。由于矫正对象的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若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比较明显时,须重新测评一次,根据测评结果经集体研究调整类别。并将每次测评结果填入《矫正对象风险评估记录表》内。

5、评估与分类管理的衔接。对高、中、低三类矫正对象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其中,对高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严管;对中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普管;对低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宽管。根据不同类别,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初探

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初探 亭江司法所林晨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降低改造罪犯成本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是新时期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探索刑罚执行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自社区矫正开展以来,精神病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一直是具体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如何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管理已经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攻克的难题。本文从基层司法所个别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现状入手,结合社区矫正目前形势、存在问题、解决方式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精神病、管理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更是一门教育矫治监外服刑人员的行为艺术,如何在当今建设中国特色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良好氛围下,顺应时代潮流,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

自马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亭江司法所已累计接收5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其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精神病患者,一直是我们开展工作以来的难点。在如何管理精神病患者这类特殊人群的问题上,我们在对其监管的过程中作了积极的探索,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管理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作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社区矫正精神病患者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1、沟通不利,日常监管难 根据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精神病患者作为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群体。 精神病患者本身存在着情感障碍及行为障碍,甚至严重的有暴力倾向。具体而言,他们呈现出情感淡漠,对包括亲人在内的他人都表现出冷淡和不配合的状态,家人、同事和朋友表现出来的关怀和热情往往也会视而不见甚至认为是敌意的表现,此外还反应迟钝,对生活和工作、学习都丧失了兴趣,情感体验也严重匮乏;在行为上,往往表现的言语动作明显加少,同时变得非常不合群,喜欢独来独往、退缩,不主动跟人交往,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梳头发、不洗脸、不洗手,甚至会出现离家出走在街上游荡的情况。 就我所而言,社区矫正对象许莺就存在偶尔离家出走,在街上乱跑乱窜的行为,且沟通有障碍,很多时候,社工与其交流十分困难。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办法

**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以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为根本出发点,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 二、心理健康评估的任务与目的 心理健康评估就是通过对矫正对象危险指标的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及心理健康程度,并对矫正对象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根据。 三、心理健康评估的工作主体和评估对象 (一)心理健康评估工作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予以协助。 (二)心理健康评估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心理健康评估指标 (一)静态指标:即历史形成的难以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犯罪与服刑表现记录;(2)教育和工作背景; (3)经济状况;(4)家庭和婚姻状况;(5)居住指标。 (二)动态指标:即主观表现的容易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休闲和娱乐活动情况;(2)交友情况; (3)酗酒和使用毒品情况;(4)心理、情绪和人格特征; (5)生活态度及政治倾向。 五、风险等级

为了与分类管理相衔接,将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定相应的分数区间,综合测评最后得分65分以下为低风险等级;65分至77分为中风险等级;77分以上为高风险等级。另,在症状自评量表(SCL-90)测评中,若总分超过160分,或阳性项目数超过43项,或任一因子分超过2.0分,需转介到**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正中心进行进一步检查、评估。 六、工作流程 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共分5个步骤: 1.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测评对象个人、家庭、生活、就业、社会关系、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态度及服刑表现、生活态度和政治倾向等情况,并做好纪录。 2.测量打分。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地填写他评量表(危险程度可能性评估量表),并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填写自陈量表和症状自评量表(SCL-90)。之后,对测量结果进行评分,并填写《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评估记录表》。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测试前,工作人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配合,使其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反映实际情况,减少测试的偏误。 3.确定类别。工作人员按照危险程度测评量表测评分数×50%+自陈量表评分数×40%+症状自评量表×10%的公式求得该对象测评结果的最后得分,然后根据高、中、低三个类别所规定的分数区间,归入相应的类别。在此基础上,由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审定类别,分析测评中反映出的情况,作出评估报告,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意见。对于高风险类别人员应转介到东兴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中心进行进一步检查、评估。 4.调整类别。由于矫正对象的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若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比较明显时,须重新测评一次,根据测评结果经集体研究调整类别。并将每次测评结果填入《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内。 5.评估与分类管理的衔接。对高、中、低三类矫正对象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其中,对高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严管;对中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普管;对低风险类对象纳入分类管理的宽管。根据不同类别,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七、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并客观地填写量表,以提高测量的准确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 1 / 47 精品文档 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 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 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 横扇-----HS 开发区-----KFQ 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如xx年松陵镇第一个入矫的缓刑对象编号为 SL-HX-xx-01。 3、《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中的编号与档案的编号相一致。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2 / 47 精品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今天主要学习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涉及矫正对象信息检查核查,一个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管理。从内容上来看,似乎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什么,但是从细节上来看,区别和变化还是很大的。 一是这两部分内容都涉及到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的问题,结合前面提到的委托情况,到目前为止,明确规定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的工作已经有四项了。 二是在2012版中,针对情况调查是这样表述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这段文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变成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三个关键词的先后顺序的排列肯定是道理的,我个人认为这就意味着,接下来,我们对于矫正对象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将更加侧重于信息化手段,而实地查访将成为万不得已的手段,轻易不用。 所以,在2020版中将定期到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的要求去掉了。

还有就是,在2012版中,调查只是掌握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增加了行为表现。这个要求的增加,可以说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人去了哪里,还要求掌握去干了什么。这四个字背后的工作量是巨大的。 三是在2012版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要求,就是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对矫正对象进行办公场所点验。简单来说,就是临时检查矫正对象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但是,这一条要求,在2020版中没有进行说明。 四是2012版中,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一个项目是社区服务,而在2020版中,则改成了公益活动。 根据百科解释,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数字社区等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而公益活动的内容则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可以说公益活动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组织将可以不限时间,不限地域,不限场所,可以完全纳入到社会公益活动体系中,通过线上打卡,积分考核等各种方式进行,极大改变了过去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

庆城县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以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为根本出发点,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 二、风险评估的任务与目的 风险评估就是通过对矫正对象危险指标的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对矫正对象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根据。 三、风险评估的工作主体和风险评估对象 (一)风险评估工作在县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予以协助。 (二)风险评估对象为拟判处非监禁刑、拟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 四、风险评估指标 (一)静态指标:即历史形成的难以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犯罪与服刑表现记录;

(2)教育和工作背景; (3)经济状况; (4)家庭和婚姻状况; (5)居住指标。 (二)动态指标:即主观表现的容易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休闲和娱乐活动情况; (2)交友情况; (3)酗酒和使用毒品情况; (4)心理、情绪和人格特征; (5)生活态度及政治倾向。 五、风险等级 为了与分类管理相衔接,将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定相应的分数区间,综合测评最后得分65分以下为低风险等级;65分至77分为中风险等级;77分以上为高风险等级。 七、工作流程 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共分5个步骤: 1.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测评对象个人、家庭、生活、就业、社会关系、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态度及服刑表现、生活态度和政治倾向等情况,并做好纪录。 2.测量打分。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地填写他评量表,并安排社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 局重庆市司法局 2014年1月2日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此次相关条款的修改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

[最新整理]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doc

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县局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年初工作会议上,一再强调社区矫正工作为今年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项学习。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伴随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地方。 一、社区矫正对象由谁负责其日常管理。一直以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谁来管都是比较模糊,常见的管理的模式是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双重管理,无责感普遍存在,这就引起了日常管理的混乱。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就意味着基层司法所是矫正对象的主要管理机构,有管理权,同时也负管理责任。 二、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有何惩处措施。以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无力感普遍存在。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这就大大丰富了惩处手段,增强了基层管理的力度。新的实施办法让我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责任也有了力度。 再认真学习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后,我所以下面几点措施,来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办法: (一)已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我乡于去年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陈汉公安派出所北浴警务室管辖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从而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以解决所内人员不足,监管缺乏必要力度的问题。 (二)已建立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责任明确到人。

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20100819 鄂社区矫正办〔2010〕15号)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以提高刑罚执行效果为根本出发点,客观、科学地进行评估。 二、风险评估的任务与目的 风险评估就是通过对矫正对象危险指标的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对矫正对象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根据。 三、风险评估的工作主体和风险评估对象 (一)风险评估工作在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予以协助。

(二)风险评估对象为拟判处非监禁刑、拟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 四、风险评估指标 (一)静态指标:即历史形成的难以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犯罪与服刑表现记录; (2)教育和工作背景; (3)经济状况; (4)家庭和婚姻状况; (5)居住指标。 (二)动态指标:即主观表现的容易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包括5个大类: (1)休闲和娱乐活动情况; (2)交友情况; (3)酗酒和使用毒品情况; (4)心理、情绪和人格特征;

(5)生活态度及政治倾向。 五、风险等级 为了与分类管理相衔接,将风险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每个等级划定相应的分数区间,综合测评最后得分65分以下为低风险等级;65分至77分为中风险等级;77分以上为高风险等级。 七、工作流程(本文件无第“六”项内容) 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共分5个步骤: 1、调查情况。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测评对象个人、家庭、生活、就业、社会关系、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态度及服刑表现、生活态度和政治倾向等情况,并做好纪录。 2、测量打分。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地填写他评量表,并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填写自陈量表和症状自评量表。之后,对测量结果进行评分,并填写《矫正对象风险评估记录表》。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测试前,工作人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配合,使其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反映实际情况,减少测试的偏误。 3、确定类别。工作人员按照危险程度测评量表测评分数×50%+自陈量表评分数×40%+症状自评量表×10%的公式求得该对象测评 结果的最后得分,然后根据高、中、低三个类别所规定的分数区间,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各市矫正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业务科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市矫正办汇总后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版)上报我办。另,《细则》中的加粗字体内容,务必重点研究讨论。(联系人:丁军) 省矫正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

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司[2011]125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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