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的干草饲料、糖麸饲料、粮豆饲料(如饲用玉米、蚕豆等)、饼粕饲料(如棉籽、菜籽、大豆、花生、芝麻、甜菜等的饼或粕)、薯类饲料(如木薯、甘薯及其块、粒、粉、条等)、复合饲料、饲用棉籽和棉籽壳以及要求进行植物检疫的动物性饲料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植检公约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存放出境饲料的库场要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做好日常防疫,防疫工作详见“出境饲料存放库场注册登记考核标准”。

(2)出境饲料装货期间要进行监装,保证装运的货物是已检疫合格的。

(3)对从事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的单位实行考核认可证制度,其检疫处理必须受检疫机关的监管。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报检要求。货主或其代现人,应在货物装运前10天提出报检,需要熏蒸的货物应提前15天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出口明细单、货位图等有关单证。

(2)审核单证。审核有关单证后,明确检疫要求,向报检人询问货物备货数(重)量、存放库场、贮存情况、装载方式、货物产地、装运计划、运载工具等有关情况,要求货证相符。如有不符等问题须及时纠正或做声明。

(3)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检疫方案和检疫人员。

(4)准备必要的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的工具和仪器。

现场检疫与取样

(1)对照货位图核实货位、唛头、规格、数量、重量和原产地等是否与报检内容相符,确定抽查与取样的方法和件数。

(2)直观检查堆垛覆盖物、铺垫物、包装物外表、仓库四壁、角落、缝隙以及堆垛四周环境,注意有无害虫感染。

(3)抽查与取样以垛为单位进行。样点的确定,除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外,还要考虑害虫的习性等因素,在害虫易滋生聚集的部位应适当增设样点。采用随机取样法,在每一个样点处,用扦样器打开袋口,先取一定量样品装入样品袋作为原始样品,另取1000克样品放入规格筛进行现场筛检。

(4)抽查件数与扦取原始样品份数。1000件以下,约50吨以下,抽查5~10件,取样1份;1001~3000件,约50~150吨,抽查10~15件,取样2份;3001~5000件,约150~250吨,抽查15~25件,取样3份;50001~10000件,约250~500吨,抽查25~40件,取样4份;10001~20000件,约500~1000吨,抽查40~60件,取样5份。每份原始样品重量为1000~1500克。散积货物以50公斤比照1件计算。

(5)倒包(袋)检查。将包(袋)内饲料全部倒出,摊开在水泥地面或塑料布上,稍等片刻,用肉眼或放大镜检查害虫、霉变、夹杂物等。同时检查包装袋内壁、袋角、袋缝有无害虫潜伏。

(6)剖开粮豆类、薯类等饲料,检查有无隐蔽害虫。

(7)运输工具适装性检查。装货前对运输工具(含集装箱)进行检查,符合植物检疫与防疫要求的方可装货。

(8)将现场检获的病、虫、杂草籽装入指形管,逐个进行初步识别并计数,作好现场检疫记录。对扦取的原始样品作好标记,注明货物品名、产地、存放库场、堆垛号位、取样日期、取样人等,携回室内检验和留存。

室内检验

(1)留存样品和工作样品的制备将现场取回的原始样品,以垛为单位均匀混合制成混合样品,再用四分法取出1000克作为留存样品装入广口玻璃瓶中,并做好标签,保存3个月。其余样品作为工作样品,用于有关项目的检验。

(2)病害检验根据检验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验:直接镜检;切片检查;洗涤检查;分离培养检查。

(3)害虫检验按检疫需要、货物种类和害虫生物学特性,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查和鉴定:过筛检查;剖开检查;光透视检查;染色检查;比重检查;加温饲养检查;螨类检查。鉴定害虫种类:利用解剖镜鉴定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害虫种类,并制作标本,作好记录。

(4)杂草籽检验对现场和室内过筛检查发现的杂草籽进行鉴定、统计。

(5)线虫检验用浅盘法或漏斗法。

评定与出证

(1)整理现场检疫、室内检验及检疫处理各项记录,根据本程序第2条的检疫依据,对检疫结果进行最终综合评定。

(2)经检疫,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定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盖章放行。

(3)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或进口国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经熏蒸后复检无活虫,符合要求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检疫发现一般性生活害虫虫量超标(包括我国的和输入国的标准),需进行熏蒸处理,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放行。

(5)检疫发现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量未超标,出具检疫结果报告单通知报检人,建议货主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在害虫繁殖季节还应适当从严掌握。经处理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6)对要求在证书上加注附加声明的,必须经检测、验证,根据有关依据或标准确定是否在证书上加注某项附加声明。

(7)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应符合植物检疫与防疫的要求,适装的或经检疫处理后适装的,出具“准装证”同意装货。检疫证书上须注明装货的船名、车号及集装箱号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

植物检疫专业核酸检测方法验证程序试行

植物检疫专业核酸检测方法验证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目的 为提高植物检疫专业核酸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规范验证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核酸检测方法的验证,包括采用现有方法和自主研发的新方法制修订的标准。此外,实验室采用非标准方法及自主研发新方法时,也可参照本程序用以判定其可靠性,不做强制性要求。 若所制定的标准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仅采用第二章中本实验室验证程序即可,但鼓励标准制修订方进行完整的验证流程。若所制定的标准为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且修改了关键性技术,则应进行完整的验证流程。 组织机构 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有害生物核酸检测方法验证的组织、审核等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下设秘书处承担具体职责,包括审核验证实验室的资质,指定并组织验证实验室开展验证工作,组织专家进行验证材料的审核及验证数据的统计分析等。 术语与定义 1.4.1核酸检测方法验证 核酸检测方法验证(以下简称:检测方法验证)是确认某一核酸检测方法

适用于某一检测对象的过程。 1.4.2 本实验室验证 标准制修订实验室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以方法适用范围内不同样品为对象,对同一方法的验证指标进行确证的过程,初步判断方法可靠性。 1.4.3 独立实验室验证 独立于标准制修订方的实验室验证,判定方法的验证指标能否达到预期用途。 验证程序 开展验证工作的具体步骤如下,验证程序图见附录A。 1.5.1 本实验室验证 (1)标准制修订方完成方法草案,并设计验证方案。 (2)标准制修订方根据验证方案完成验证,并向秘书处提交验证材料。验证材料应包括标准草案、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 (3)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核验证材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1.5.2 独立实验室验证 (1)标准制修订方的验证材料审核通过后,秘书处组织实验室进行独立实验室验证。 (2)验证实验室完成验证后,直接提交验证实验报告及验证评价报告至秘书处。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核独立实验室的验证评价结果。 验证结果的应用

动植物检疫.

1、SPS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4、OIE作为最权威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其他标 准正成为……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 5、动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法治性、预防性、国际性、综合性。 6、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进行检疫。 7、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 施强制免疫。 8、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 9、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 通关单通关。 10、供港澳活猪的运输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 运。 11、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 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 12、供港澳活动物所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 生产厂,购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销售企业。 13、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 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14、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d,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40d,输 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60d,其他动物为30d。 15、出入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于口岸检疫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 构报检。须由内地(启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16、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 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17、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 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18、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采集动物、动物组织、饲料、药物等样品,进 行动物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品质、规格鉴定。 19、每批活禽供港澳前须隔离检疫5天。出口企业须在活禽供港澳5天前向 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0、出口企业须在供港澳活禽装运前24小时,将装运活禽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21、办理出境豆类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d办理报 检手续,需要熏蒸处理的、应15d前报检。

植物检疫学的复习题和答案

植物检疫学的复习题和答案 动植物检疫作业及答案 一、填空题(任选20空,1空1分,共20分) 1、历经几百年来,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形成了带有各自特色的动植物检疫类型,一般划分为(环境优越型)、(发达国家大陆型)、(经济共同体型)、(发展中国家大陆型)、(工商业城市型)5种基本类型。 2、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的检疫除害处理的常用技术和方法包括(熏蒸处理)、(辐照处理)、(高温处理)和(低温处理)等。 3、请例出4种检疫性杂草:(菟丝子)、(毒麦)、(假高粱)、(列当)。 4、动植物检疫具有的4个突出的基本属性为(法制性)、预防性)、国际性)和综合性)。 5、国际上常用的熏蒸剂有10余种,请例出3种:(溴甲烷)、(磷化铝)、(环氧乙烷)等。 6、隔离检疫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验与处理)、(饲养或栽培合格的材料)、(生长期检验与处理)和(出证放行)5个步骤。 7、检疫处理是检疫机关根据检验、检测的结果以及相关规定,采用一定的方式对检疫实施处理的法定程序,其主要方式包括(退加处理)、(销毁处理)和(除害处理)。 8、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包括(检疫性植物病原物)、(检疫性害虫)和(检疫性杂草)。 9、在检疫性植物病原物中,可划分为(检疫性真菌)、(细菌)、(病毒)和(线虫)等类群。 10、植物检疫三要件包括(植物检疫机构和人才)、(植物检疫法规)、(植物检疫科学技术);出发点和归宿为(“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着眼于长远和全局的利益);主要对象是(“危险性有害生物”);以(法规)为依据;执法是专门机构;是由一系列措施所构成的“综合管理体系”。

11、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预防性);(法制性);(全局性和长远性);(国际性);(管理的综合性)。 12、调运检疫程序:申报;报检;检疫检验;检疫结果处理;复检。 13、植物寄生线虫的分离方法包括:直接解剖法、简易贝尔曼漏斗法、Fenwick 漂浮器分离法、浅盘法、卡勃(Cobb)过筛分离法14、昆虫采集网按结构和用途可分为四类:捕网、扫网、水网、刮网 15、诱虫灯常见的种类有箱式诱虫灯,悬挂式诱虫灯以及幕账流动式诱虫灯。 16、陆生昆虫的采集方法包括观察法、网捕法、搜索法、击落法、诱集法 17、根据杂草生活周期和习性分类包括:一年生、二年生、多年生杂草、寄生植物、肉质植物。 二、名词解释(任选15题,1题1分,共15分) 1、动植物检疫: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并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2、检疫许可:是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 3、产地检疫:是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在国内省间或省内进行调动前,由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或扩散的一项措施。 4、隔离检疫:将进出境或国内调动的有关动植物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或种植,并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一项措施。 5、外来物种入侵:指在一个特定地域的生态系统中,不是本地自然发生和进化的植物,而是后来通过不同的途径从其他地区传播过来的,并可以在自然状态下能够生长和繁殖的植物。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 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 (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 (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 (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六)定期参加植物检疫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七条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确行使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检疫员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数天、输出以及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3、检疫监管:是检疫机构按照检疫法规对应该实施检疫的物品在检疫期间所实行的检疫监督与管理程序,以防止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的应检物扩散。 4、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某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向植物检疫机关事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输入或引进的法定程序。 5、饱和式释放(又称淹灭式释放):为了迅速产生效果而释放大量生物防治物或有益生物。 6、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必需确定的最小范围的限定区。 7、非疫区: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 区。 8、非疫生产地: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 况的地区。 9、非疫生产点:植物产地内划定的田块,有科学依据证明在那里没发生特定有害生物、生 产者能在一定时期能保持此状况,并且被作为以非疫生产地相同方式管理的单独的田块。 10、缓冲区:为植物检疫目的由官方界定并需采取植物检疫或其他控制措施的一个地区, 以尽可能减少目标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该界定区、或毗邻的地区。 11、监控:为核查植物检疫状况而持续进行一项官方程序。 12、检验: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 物和/或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 13、检疫:对限定物采取的官方限制,以便观察和研究,或进一步检查、检测和/或处 理。 14、检疫机关:对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检疫的官方机关。 15、检疫区:已经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防治的地区。(原称“疫区”) 16、截获(有害生物的):在入境货物检查时对有害生物的查获。 17、扣留:对货物进行官方扣留或监管以作为一项植物检疫措施(见检疫)。 18、扩散: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 19、拦截(货物的):禁止或限制不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进口货物进入。 20、临时措施:由于目前缺乏充分资料而尚未在技术上充分证明合理的情况下确定的一 项植物检疫措施或程序。临时措施需要定期审查和尽快在技术上证明合理。 21、灭活:使微生物不能生长。 22、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地区。 23、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用植物中存在危及 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 24、限定的有害生物: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5、限定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进入、在其中和/或从其输出须采用植物检 疫法规或程序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限制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的地区。 26、熏蒸:用一种以完全或主要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的处理。 27、有害生物(pest):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 系、或生物型。 28、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商定的解释):以生物学的或其他科学和经济学证据评价确定

动植物检疫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1927年在( )成立的“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A.北京 B.天津 C.上海 D.广州 2、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 )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A.1963 B.1965 C.1967 D.1969 3、( )年10月30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 4、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 )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 B.一般性 C.集中性 D.服务性 5、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 )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A.装运前 B.装运后 C.报关时 D.加工时 6、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 )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 B.登记 C.卫生注册 D.卫生登记 7、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 )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A.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B.运输口岸机构 C.海关

D.口岸卫生局 8、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 )。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 一年 9、下列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注册管理的出口商品是() A.纺织品 B.水产品 C.肉类产品 D.食用油 10、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由( )办理。 A.国家质检总局 B.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C.加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D.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1、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A.清洗处理 B.消毒处理 C.灭害处理 D.以上都对 1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 )。 A.退回 B.熏蒸、消毒 C.封存或销毁 D.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13、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盆景,报检时应提供( )。 A.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B.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C.盆景/苗木允许出境证明 D.栽培介质的特许审批单 14、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 )日报检。 A.5 B.7 C.10 D.15 15、对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口岸验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换发( )。 A.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B.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C.品质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 D.品质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16、()是企业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植物检疫执法程序 一、产地检疫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来意,宣传检疫法规有关检疫的重要性; 3、根据被检单位“产地检疫申报”确定检疫生育期,时间、次数; 4、按期依据湖北省“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检疫; 5、检疫合格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收取产地检疫费; 6、发现检疫对象,指导封锁、控制、消除工作,未经彻底消灭严格除害处理的不准调入无病区。 二、调运检疫 1、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出本地区的,凭该证到检疫机关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要首先征得当地检疫机关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5、调出地检疫机关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 6、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要求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7、要铁路、公路等场所实施检疫的按《湖北省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及《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进行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检疫 1、在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机关定期进行抽查与普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在市场检疫过程中,首先应出示执法的证件,表明身份; 3、宣传有关检疫法规; 4、对有证的,核实证书与货物,对从疫区来的应按对象必要时进行抽样、复检; 5、对无证调运的应检对象,按“检疫规程”严格检疫,并制作“询问笔录”、“戡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等文书; 6、在上述市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的,对该应施检疫对象进行登记保存,听候处理; 7、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取证; 8、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动植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 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 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 ⑶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 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 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 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 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 3、检疫操作规程: 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 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 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 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 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②境外产地检疫③报检④进境现场检疫⑤隔离检疫⑥实验室检疫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⑧检疫处理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第二章动物检验检疫技术 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 ⑵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 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 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 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内容物。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 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 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 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2、寄生虫病:是指由寄生虫对宿主的严重侵袭而引起的疾病。 3、炭疽:是由炭疽杆菌引起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

动植物检疫法规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 第一章 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 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 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 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 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 2、农业部:国农业检疫 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 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 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调运检验 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 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 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容 1、法规名称: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 2、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 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 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围和权限 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 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 (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 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 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 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植物检疫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特点、属性、类型? 1、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Phytosanitary 狭义:指为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 广义:指根据有关法规为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播,由行政部门所采取的综合措施。 2、特点:法规防治;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综合整体性 3、属性:强制性;预防性 4、类型:根据检疫范围不同 外检:对国外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内检:对国内各地区间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二、“入世”对我国植物检疫的影响及对策? 影响:1、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增大 用“可接受风险水平”替代“零风险” 用“风险管理”替代“拒绝回避风险” 用“有害生物发生区”替代“有害生物发生国家” 用“风险性分析”替代“检疫对象审定” 2、检疫标准国际化,植检工作任务加大 3、保护国内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压力增大 对策:1、要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同等重视进境和出境检疫。 2、加强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加强对检疫人员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通过检疫人员自身过硬的工作,使更多的国家信赖我国农产品的健康水平,为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做贡献。 3、按照国际标准程序加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4、加强部门间交流。 三、名词解释: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法规、隔离检疫、第三国检疫 植物有害生物 概念:对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具有危害性的一切生物 主要类群:真菌,细菌及其它原核生物,病毒,寄生线虫,软体动物,昆虫,螨类,寄生性的或有毒、有害的高等植物等。 检疫性有害生物(pest of quarantine significance)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随商品及其运输工具传入的可能性很大,但并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已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法规: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信誉贸易、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品进行检疫的法规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外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行政法规--内检法《植物检疫条例》 隔离检疫亦称入境后检疫,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特定的隔离苗圃、隔离温室中种植,在生长期间实施检疫,以发现和铲除有害生物,保留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国检疫:植物繁殖材料先在与输出国和输入国生态条件完全不同的第三国种植,实施检疫。 四、为什么进行隔离检疫? 重视隔离试种检疫,把好第三道防线,原因如下: 1、有害生物的潜在危险性; 2、口岸植检抽样的偶然性,导致可能出现漏检现象。 3、对有些种苗传带的病原生理小种、病毒病,目前尚无快速、有效的方法,口岸难以查出。 五、隔离试种期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引进种苗相对集中种植 (2)远离引种苗同类作物的种植带(区) (3)引进种苗严禁进入良种繁殖体系 六、国内农业植物检疫 目的:防止国内局部发生的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执行机构: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站。

动物检疫专业方法标准验证程序试行

动物检疫专业方法标准验证程序(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物检疫方法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验证要求及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出入境动物检疫方法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验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OIE《陆生动物诊断实验和疫苗手册》 OIE Quality Standard and Guideline for Veterinary Laboratory: Infectious Diseases ( 2008版) GB/T 27401-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动物检疫》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方法标准(standard):为实现特定检测目的,对所采取的途径、步骤和手段的规定要求所做的统一认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验证(Verification):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Validation):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样品(Sample):取自某一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通常作为判断该整体的基础。 临界值(Cut-off value):区分阴性和阳性结果的试验数值,是连续的检测结果中间的一个值。 重复性(Repeatability):是指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对同一样品的同一目标分析值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敏感性(Sensitivity):是目标分析物的最小可检出量,即方法的最低检出限。 特异性(Specificity):是方法不与其它分析物发生交叉反应的程度。 线性范围(Linear range):检测结果或检测结果的转换值和目标检测物的浓度呈线性关系的数值范围。在线性范围内,检测结果准确度高,重复性好,结论可信度高。 再现性(Reproducibility):就是当一个方法被不同实验室应用于同一样品的不同重复的检测时,能够给出相同结果的能力。 4 方法标准制修订人员的验证活动 4.1 方法标准制修订人员应使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和相关程序对所有拟用于动物检疫的方法标准进行验证。验证时应考虑所有影响方法标准和检测结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方法的适用性;样品的来源、数量及采集方式、储存条件、样品稀释浓度的选择;试剂的选择;标准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立法手段以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高标准的技术行政。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特殊的预防手段。我国对动植物病虫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御疫病于国门之外”。由于防治困难,采取检疫的特殊预防手段。因为是全局性的战略措施,也必须强制执行,不允许只顾局部眼前利益。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检疫科研性质的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危险性分析评估、制订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应用新技术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主管行政部门每制定一项检疫措施都带有科学的策略,宽严适度合理,国家支持检疫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3.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一,在执行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过程中需要与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口岸委、办统一协调下既严格有效把关,又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努力为改革开放多做贡献。 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在国内需要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在国际范围的国际合作特别重要,舍此绝难以取得检疫的理想效果。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处理: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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