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GMP)要求;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

(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中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应当固定中药材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收购者、初加工者、仓储物流企业等。对栽培、养殖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

亚种、变种或品种,不同种的中药材不可相互混用。提倡使用道地药材,应根据中药材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的产量。应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剧毒、高毒及禁限用农药不得用于中药材种植。

生产企业所用中药材,凡是能人工种植/养殖的,提倡来源于生产企业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自建或合建的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目前尚不能规模化种植/养殖的可外购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遴选合格的中药材供应商,加强供应商审计,对购进中药材的质量进行把关。

第十条中药配方颗粒以中药饮片投料,生产企业应具备饮片炮制能力。提取、浓缩、干燥工艺的考察应与标准汤剂相应指标比较,通过研究,明确提取、滤过或离心等固液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的方法、参数及条件,不得采用其他精制方法。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特别是毒性中药材和饮片,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方法或措施,以确保清洁有效。应当明确出膏率范围(干膏或湿膏),保证中药配方颗粒批与批之间质量的稳定均一。

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炮制和提取车间,也可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炮制和提取车间,具体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通过研究确定合理的制剂组成,明确辅料种类及用量范围,明确混合、干燥、成型等步骤的方法及条件。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有妥善处理生产废渣的管理措施,废渣必须经过毁型、销毁等处理措施,严防经水提取后的中药饮片再次流入市场。

第四章药品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统一药品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科研工作的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均可按要求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单独或联合提供研究数据及药品标准。对于多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本着鼓励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和明确责任主体的精神,在经审定后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标准汤剂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与中药饮片基本属性的一致性与性状缺失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充分反映现阶段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

第十五条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格式和用语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含量测定、规格(每克配方颗粒相当于饮片的量)、贮藏等。制备工艺的描述应包括工艺全

过程、主要工艺参数、出膏率范围、辅料及其用量、制成量等。应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内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其中,企业内控成品检验标准应高于统一标准。

第十七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标定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按统一标准承担对已上市中药配方颗粒的抽样检验。生产企业应按内控药品标准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自检。

第五章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资料。

第十九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使用其中药配方颗粒的医院。

第二十条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有助于评价每个产品及其工艺的总体质量状况、企业的质量承诺和药品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以及溯源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备案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统一的备案信息平台。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并将备案基本信息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公布,属于生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获得备案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生产企业和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省局对备案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必须在终端销售环节扫码确认,实现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实行全程追踪、监管。

第二十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照备案的详细生产工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中药材来源及跨省(区、市)的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等开展延伸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开展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开检查、检验结果。每年组织常规检查。应当明确责任人,监管机构及责任人均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备案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

第七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采购由获得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要求,医院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由已备案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严格执行终端扫码政策,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不流失到合法渠道外。

第二十八条医院与生产企业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按照统一标准对所购中药配方颗粒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销毁。生产企业应向医院提供每一批中药配方颗粒的自检报告。医院对购入的中药配方颗粒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当地药检机构进行鉴定,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配方颗粒,应当

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规范医生处方行为,避免对中药配方颗粒的不合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处方和调剂应遵循《医院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医院应当及时了解其所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对相关变更可能对医生处方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医院应在中药配方颗粒的不良反应监测及安全性风险控制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用药安全。

第三十条将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购入未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等违规采购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第八章名称和标签

第三十一条中药配方颗粒的名称应按“中药饮片名称+配方颗粒”的方式命名,中药饮片名称应符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命名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药配方颗粒标签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执行。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包装的标签至少应标注备案号、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保存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中药配方颗粒调配专用袋标签应遵循《医院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见本办法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统一标准的审定程序、要求,资源评估的方法、要求,均另行制定。

《医院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中药配方颗粒电子监管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是指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已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备案资料、变更研究资料以及年度报告等的过程。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通过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填写《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表》(附1),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传送至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并发给备案凭证(附2),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备案生产企业补正并符合要求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后续备案程序。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号。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号格式为:2位省级区位代码+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第五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表》原件。

(二)证明性文件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三)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的中药配方颗粒统一药品标准复印件。

(四)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中药材信息。包括资源评估报告、基原、中药材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采收时间、初加工者、收购者、仓储物流企业、执行的药品标准。若外购中药材,需提供中药材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中药材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五)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中药饮片信息。包括执行的炮制规范及关键炮制工艺。

(六)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辅料信息。包括辅料的种类、用途、用量、执行标准、生产企业,辅料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七)关键工艺资料。包括主要工艺路线、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等。

(八)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质量控制指标,包括特征图谱或

指纹图谱,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限量,以及完整工艺路线、详细工艺参数、标准操作规程等。

(九)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用包装材料信息。包括包装材料的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包装材料购销合同彩色影印件、供应商审计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十)连续生产的3批中药配方颗粒自检报告。

(十一)中药配方颗粒标签样式。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六条已备案中药配方颗粒按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变更。变更备案完成后,中药配方颗粒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第七条已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源评估情况、原料药材来源与产销量的匹配情况、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运行及全检情况分析、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运行情况分析、完成质量溯源的情况、变更情形、使用医院名单、流通溯源、医院验收及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使用方投诉情况及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号不变。

第八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将自动公开备案基本信息,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名称、生产企业、备案时间、备案号、使用医院名称;中药材基原、中药材具体生产地点、产地属性、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采收时间、初加工者、收购者、仓储物流企业;执行的炮制规范;执行的药品标准、含量测定以

及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限量;辅料的种类、用量、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包装材料的执行标准、生产企业;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内容中的资源评估报告、炮制及生产工艺资料、内控药品标准、质量保证协议书、供应商审计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不予公开。

第九条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基本信息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使用,同时供社会和公众监督。未公开的备案资料仅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使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平台将日常监管中的检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第十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许可失效或被撤销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取消相关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采取责令整改、暂停生产或使用等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在相关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信息中记载并公示。

(一)中药材来源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规模不相符的;

(二)中药材不能做到完全溯源的;

(三)备案资料与生产实际不一致,未按备案的详细生产工艺等组织生产的;

(四)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五)在生产许可失效或被撤销后仍在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以及使用该中药配方颗粒的;

(六)使用未经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的;

(七)存在安全性问题而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1.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表

2.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凭证

附1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表

编号:

附2

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凭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以下产品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最新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的含义:处方是医师为患者防治疾病需要用药而开写的书面文件,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药品消耗及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又是追查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 二.处方的权限: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的处方才能有效。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必须同时有带教医师签字处方才能生效。进修医生经医务部审 批同意后方可独立开写处方。 三.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签名三部分。处方前记包括医疗单位全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处方日期等。正文包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和给药方法。麻醉药品还要写明诊断。签名包含处方医生签名,配方人和检查发药人签名,收费员盖章等。 四.处方的书写: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才能调配。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如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应与医生联系,更

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上述资料未收载者,可参照药品说明书。普通药品可以用缩写,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写全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 加签字方可调配。 五.处方的调配:调配处方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变化和合理用药等;查医师签名;查收费情况。对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规格,用法用量,瓶签等。调配人员和核对人双签字或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发药应核对处方和患者手中副联 中号码相同方可发药。 六.处方的限量:处方限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为3日用量。慢性疾病为一周用量。对癫痫,结核,高血压等慢性病为两周用量。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麻醉药品处方医师应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每张处方口服制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注射剂只允许一次常用量,处方当天有效,不得涂改。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2003.10.30 )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药配方颗粒是指将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一定规格仅供医疗机构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 第三条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包括没有国家标准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以及补充申请。 申请注册的中药配方颗粒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 中药配方颗粒,应使用具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为原料。 第六条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人应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配方颗粒生产车间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七条申请注册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拟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有关意见和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拟注册申请后,应在申报截止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工作。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注册品种的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工艺研究,确定的统一生产工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等各项工作。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负责组织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试行标准转正申报等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八条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中药配方颗粒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和申请人应当在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依法经营,做好处方药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和销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2、依据:引用标准及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范围:适用于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的全过程。 4、职责:处方调剂员、药师、执业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处方审核: 5.1.1人员要求:处方审核人员要由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担任,西药师不得审核中药处方。 5.1.2审核内容: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首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次要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及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5.1.3处方拒收:处方审核人员对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对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对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 5.2处方调配: 5.2.1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 5.2.2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同时要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诊断证明。 5.3处方复核: 5.3.1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 5.3.2调配人员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将留存处方,按月进行装订。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得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使用得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就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就是对传统中药饮片得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得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得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

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得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 (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得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得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得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就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与质量保证得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得生产工艺规程与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得批生产记录。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中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应当固定中药材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收购者、初加工者、仓储物流企业等。对栽培、养殖或野生采集得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不同种得中药材不可相互混用。提倡使用道地药材,应根据中药材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确定中药配方颗粒得产量。应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得采收

配料间管理制度(食品)

配料间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配料间配料员工作职责,规范操作过程,确保生产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所配物料的品质和安全。 二、工作范围 2.1负责公司生产车间正式配方和新品试验用料的配制工作,根据生产任务单及时准确配料。 2.2确保生产线物料得到正常补充,不得出现影响生产进度的情况发生。 2.3负责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的清点、筛选、清理工作。严禁过期、变质物料进入生产线;做好物料标识、标牌、分类存放,并做好防护措施。 2.4规范使用各种工器具开启物料包装,准确使用各类计量器具称取物料,并做好相关的配料记录; 2.5保证配料间环境卫生,各种物料标识正确,摆放整齐有序; 2.6做好配方的保密工作。 2.7确保电子称和其他设备都正常运转,发生故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2.8下班前必须将存放各物料的配料容器盖好盖子,并做好其它容器、工器具和台面等清洁工作。 三、工作职责 3.1 高清区域负责内配料间日常工作;低清区域负责外配料间日常工作。 3.2对原辅料的感官和外包装等外观有建议权。 3.3对配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3.4对配料间原料的品质和合理储存负责。 3.5对产品所有原辅料的批次追溯负责。

3.6对公司生产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3.7对配料间卫生状况负责。 3.8对发生在该区域的违规违纪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工作内容 4.1原辅材料的领取 4.1.1明确所领取的原辅材料的性能、储存要求、质量安全要求。 4.1.2提前准备好次日生产用原辅材料。依据当天各区域汇总的生产计划单,做好次日生产用原辅材料的备料准备工作。应明确的物料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领料单。由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后交付仓库保管员。 4.1.3领取程序 4.1.3.1仓库保管员依照领料单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写领料单。备齐所需原辅材料。 4.1.3.2配料员在接受原辅材料时须审查如下事项:应保证原辅材料产品不超保质期、包装无破损、感官良好符合经审查备案的范围。发现不符合要求,可拒绝领取,并报告主管领导。 4.1.3.3配料员核对无误后在领取单上签字。 4.2配料操作规程 4.2.1准备好相关的产品配方,核实物料配备应齐全。 4.2.2物料拆除外包装操作流程: 4.2.2.1 配料间所用到的原辅材料,均应在预处理间进行先做拆包处理。即把原料的外包装袋去除,用洁净卫生的容器盛装原料后,方可把原料运至配料间使用。 4.2.2.2对白砂糖、糖粉、低筋粉等大袋包装的产品,应按照线头方向,一次性全部拆掉,并及时将线头扔入垃圾桶,(不允许用剪刀分段剪开线头,这样既拆包时间慢,也很容易将线头或包装边角带入配料缸中。) 4.2.2.3对食盐、咖啡粉等小袋包装产品,用剪刀一次性全部加开,并直接放入在现场专用器皿中待用,(不允许用剪刀剪开一半开口,直接放在配料现场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政策解读02

【原创】中药配方颗粒=大蓝海?政策和机会解读 002 2016年8月 转载于中国先进制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f702362.html, 2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国家进一步明确了配方颗粒的定义、管理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 明确配方颗粒的生产仅需备案即可,看似降低门槛,会配方颗粒市场更加混乱,但现在的中药配方颗粒经过15年试点以后,6个生产厂家仍然标准不一,工艺不一,当量不一。医生使用完全取决于生产厂家市场推广人员的建

议,新管理办法的诞生会通过市场化促进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统一,从而缓解这一现象。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对已过2010年版GMP的数据跟踪发现,同时拥有提取和颗粒剂GMP的生产厂家有628家;但另一方面,增加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建设大大加强了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管要求,以前的中药配方颗粒在不良反应监测、风险评估、系统评价方面的要求近乎于零。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63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配方管理制度(正式版)

配方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配方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制定配方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受控程序管理下发布饲料生产配方, 确保所使用的配方为有效配方, 并保证配方信息不外漏。 二、配方管理制度责任人:质检部负责人、生产主管、总控室操作人员、小料及手投料配制操作人员。 三、配方管理制度程序 (1)原料进入公司进行抽样分析后, 由质检部负责人对分析结果作出整理, 制定原料指标中现存各种原料的营养指标表; (2)将原料、采购部价格报告以及其他相应报表以电子邮件传递给配方人员。 (3)配方系统原料分析数据的更改是建立在对当前批次或接下来一段时间的原料的利用上, 原料分析数据更新, 原则上配方也必须进行回顾, 必要时进行更新。 (4)配方的制定必须服从饲料药物添加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5)所有配方均只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配方负责人(质检主管)发布或更换。没有总经理或质检主管批准时, 任何人不得对配方进行临时更改或替换。任何配方更改必须通过配方师完成(包括在饲料中加水)。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京药监办[2010]1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0.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办〔2010〕117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并提出现阶段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我局也曾先后下发文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引导我市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使用研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可在北京市开展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仍为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为有意向参加试点使用工作,并经我局备案的本市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原则上应为《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收载的品种,2008版未收载的也可为《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版收载的品种。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或《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要求。 三、试点生产企业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我局对试点医疗机构重新备案。我局将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工作。 四、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原则上送属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或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按批次提交产品自检报告书,配合其按照要求(见附件3)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除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外,未经复核的品种不得在试点医疗机构使用,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经复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综合评价认为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控、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品种,可根据临床需求经备案扩大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五、非试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但由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临床试用提供第三方配送服务的除外;自2011年6月1日起,未经我局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药配方颗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最新)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八条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第九条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第十条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办法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

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 (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中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应当固定中药材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 (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

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中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应当固定中药材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收购者、初加工者、仓储物流企业等。对栽培、养殖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不同种的中药材不可相互混用。提倡使用道地药材,应根据中药材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的产量。应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剧毒、高毒及禁限用农药不得用于中药材种植。 生产企业所用中药材,凡是能人工种植/养殖的,提倡来源于生产企业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自建或合建的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目前尚不能规模化种植/养殖的可外购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遴选合格的中药材供应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体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特点以及加强标准化工作,实现中药配方颗粒整体质量控制和有效监管,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需要建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标准、作为提取用原料的饮片标准、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标准和作为终产品的成品标准。 (一)具备汤剂的基本属性 中药配方颗粒的制备,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应与传统汤剂基本一致,即以水为溶媒提取,以物理方法固液分离、浓缩、干燥、颗粒成型等工艺生产。中药配方颗粒药效物质应与中药饮片水煎汤剂保持基本一致。 (二)符合颗粒剂通则有关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品种的性质,可使用颗粒成型必要的辅料,辅料用量以最少化为原则。除另有规定外,辅料与中间体(以干燥品计)之比一般不超过1:1。 (三)符合质量一致性原则 应按照质量一致性原则,建立从原料、生产到使用的全产业链质量控制体系,以标准汤剂为基准进行批与批之间质量一致性

的合理评价,并建立生产工艺标准规程和相应控制方法。 作为原料的药材和饮片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相关要求,为保证批间质量基本一致及可追溯,应在工艺规程中建立投料方案,规定原料混批调配投料方法。原料、中间体、成品三者药效物质的指纹或特征图谱和含量测定的成分均应以标准汤剂为基准进行合理评价,并应有确定的量值传递相关性和转移率范围。 (四)符合品种适用性原则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对于不适宜制成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制备成中药配方颗粒。 二、研究用样品及对照物质的要求 (一)研究用样品 研究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覆盖品种上市拟采用药材的道地产地或主产区,每个药材产地不少于3批,并对样品批次数量从产地环境条件、质量水平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合理评价,至少应收集15批以上药材样品,依法制成饮片和标准汤剂。其中至少有3批应达到生产规模的量,以满足备案用样品的要求。样品保存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贮藏要求 (二)对照物质 标准制定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对照物质(包括对照品、对照提取物和对照药材)。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相应的对照物质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实物样品。 三、原辅料要求 (一)中药材

处方调配制度

处方调配制度 1撕处方 ①看清楚是否同一个名字的处方再撕; ②重打的执行单的打完后立刻撕走 2、调配处方 调配原则:“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室、姓名、年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形状、对数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调配方法:①先配针剂,再配口服药;②由上至下统一调配;③将针剂与口服药划线隔开;④调配针剂时读出药品名称;⑤调配儿童口服片剂磨粉时,计算实际服用总剂量再磨;⑥调配外用药品时注意药品总数量;⑦调配口服药品数量至少数两次; 调配注意:处方不合理或不完整立即告知医生改正再调配发放,有配伍禁忌的拒绝调配。 核对发药 1、呼叫患者名字,收取单据核对姓名; 2、核对药品时也要遵守四查十对; 3、确认无误后再发放药品; 调配员和核对员将要在处方上签名确认。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检查及考核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4、

产品配方管理制度

产品配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 制定配方管理制度,使产品研发、生产、质量管控、各个环节工作能够更好协调与合作,避免工作中的混乱、误操作等情况,确保产品生产按照预先设计的方案执行,产品质量达到预期结果。 二部门职责 1 研发中心负责配方设计、试验、审核及批准。 2 品管部严格按照产品配方对产品生产全程监督检查、检验产品质量, 及时反馈与产品配方有关的各种信息。 3 生产部严格按照产品配方进行生产操作。 三配方设计 1研发中心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原辅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客户对产品质量和品质的要求进行产品的研发试验与产品的配方设计,设计好的产品配方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研发中心根据公司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制定公司产品的质量内控指标,内控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以保证产品生产的合格率。 3产品配方由研发中心技术部门设计、修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计和改动配方,但可以反馈产品配方在生产使用中的意见。 4产品配方应该标明产品名称、设计日期、配方编号、配方情况、食品改良剂的使用量等。 5配方设计、审核、批准后,分别转交品管部一份、生产部一份、研发自留一份存档、主管经理保留一份。 6配方接收部门及人员收到配方后要及时在配方上签字确认。 四配方执行 1生产部要按照产品配方准备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包材,检查设备及工艺情况是否符合产品生产的要求。 2研发负责配制添加剂的人员要按照产品配方中添加剂的添加量及添加剂的配方,严格认真配制产品所需的改良剂,并按照生产需要将配制好的改良剂分装好。 3生产部要严格按照产品配方中规定的投料量操作投料,尽量缩小实际投料量与理论投料量的差距。 4品管部严格按照产品配方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原辅料、添加剂、包材的使用、产品的标识等环节认真监督、检验。 5一旦发生与产品配方不相符的生产过程,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品管、研发联系,查明原因、制定改正措施。 五、配方的保管 1 产品配方是公司的重要技术文件、接收、保管和使用配方的人员必须做好配方的保管和保密工作,不得遗失和失密,一旦发现配方遗失,要立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_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规定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_处方调配管理制度规定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规定 加强处方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处方调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篇 目的 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 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 含药师和中药师 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 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按处方销售。 国家规定要进行销售登记的品种要进行如实登记。 国家规定零售药店不得出售的品种不得购进及销售。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篇

一、药剂人员调剂处方一定要遵循《处方管理办法》。 二、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有错误或建议其他药物代替时,须经医师同意更改并从新签字后配发。 三、凡不按规定书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或错写等不符合标准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剂。 四、对有差错的处方进行登记。 五、处方调配权获得、管理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六、处方保存年限 普通处方 年,精神药品处方 年,麻醉药品处方 年。 七、处方必须有投药人、复核人签字。 八、将普通处方、公费处方、农村合作医疗的处方分别装订、保管。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调剂、登记并单独装订、单独保管。 十、调剂处方如出现差错,及时处理,马上报告,并做差错登记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篇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审核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超剂量等情况,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特殊管理药品的调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1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品。 3.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 6.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7.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9.1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9.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娃振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9.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9.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9.5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9.6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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