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公司电价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电网公司电价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电价执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经营,保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2号令、《电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电价执行的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价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严肃电价纪律,加强内部监督和考核,确保电价执行合法、正确、规范。

1.3本办法使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供电企业。

1.4定义

1.4.1电价:指政府核定或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电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其他收费项目。

1.4.2电价执行:指公司执行政府定价或市场价,开展或接受电价检查的管理活动。

2.职责分工

2.1公司电价执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2电力营销与交易部是公司电价执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公司有关电价执行的管理制度。

(二)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电价调整的政策文件后,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电价调整政策。

(三)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考核各供电局、分公司电价执行工作,负责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电力交易的电价执行工作。

(四)组织公司内部电价检查,组织对公司总部收到的电价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含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组织的价格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公司电价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

2.3各供电局、分公司是本单位电价的执行主体,主要负责:

(一)制定本单位有关电价执行的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公司总部关于电价执行的政策文件。

(三)指导、监督、考核各参股、控股、代管电力公司电价执行工作。

(四)开展本单位内部电价检查,对价格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以及公司总部组织的价格检查。

(五)对本单位基层及各参股、控股、代管电力公司电价执行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3.执行政府定价

3.1各供电局、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政府有权部门核定的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3.2对政府部门超越其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电价的行为,各供电局、分公司必须经由公司报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3.3涉及多个发电企业或用户的电价调整,各供电局、分公司应制定具体的电价执行方案,用于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电价调整执行工作,同时抄报公司总部备案。各级电价执行人员按照电价执行方案的要求,开展具体的电价执行工作:

(一)宣贯电价政策。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召开宣贯会,做好电价政策的宣贯工作。

(二)告知电价变更信息。利用短信、电话、信函、传真、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及时告知用户电价变更的信息,在营业窗口和单位网站上及时公布最新的电价标准。

(三)培训电价执行人员。对基层电价执行人员、大客户经理、95598呼叫中心话务员开展有关的培训。

(四)修改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核和必要的修改,同时完善有关的法律手续;对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范本进行审核,提出修改的建议。

(五)认定用户电价类别。依照政府文件规定对用户适用的电价类别进行认定。

(六)设置营销系统计费参数。对营销系统的计费参数(包括容量、计费时段、电价类别、电压等级、功率因素调整、电价标准)进行设置和修改。

(七)改造计量装置。现有计量装置不能满足电价执行需要的,应提请并配合计量管理部门做好计量装置的改造工作。

3.4各供电局、分公司应完善电量电费结算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对电费单上的电价进行审核。对通过营销系统计价收费的单位,应集中计费参数的设置权限,派专人负责计费参数的设置、审核和修改。

3.5各供电局、分公司对提供的电力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送交用户的账单应清楚地标明用户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计价单位以及相应的电价标准,不同的电价标准之间、正常电费和补收补退电费之间应分开列示。

4.电价检查

4.1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内部电价检查,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用户的监督,确保电价执行合法合规。

4.2公司内部电价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行为:

(一)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电价。

(三)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政府定价执行范围。

(五)用户电价类别执行不正确。

(六)变相提价或者降价。

(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九)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十)其他违法违规或不正确的电价执行行为。

4.3各供电局、分公司应定期开展电价自查自纠,自查时间和次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电价自查完成后,各供电局、分公司应将电价自查的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对通过电价自查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或不正确的电价执行行为的单位,公司将免除惩处。

4.4公司不定期地组织各供电局、分公司进行电价互查或直接对下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确的电价执行行为,公司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5各供电局、分公司应主动配合政府价格主管和监管部门的价格检查工作,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答复有关问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也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检查完毕后,各供电局、分公司应及时将政府部门检查本单位电价执行的情况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4.6各供电局、分公司应充分发挥社会和用户的价格监督作用,向社会和用户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为用户举报投诉提供方便,并对价格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总部收到的电价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4.7对严重违反电价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由公司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5.附则

5.1各供电局、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电价执行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5.2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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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费电价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抄表核算,收费和报表工作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抄表工作考核办法

1、抄表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不准一人单独抄表,每月抄表要进行轮换抄表法。

2、各台区抄表卡片由供电所收费员单独保管,抄表时领取,抄完表上微机后及时交给收费员保管。

3、抄表人员未按规定的抄表日期进行抄表,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或错后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4、在抄表期间,抄表人员对抄表卡片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每丢失一张扣10元/人;擅自更改、更换的,每发现一户扣10元/人。

5、抄表人员未到位抄表,而采取用户代抄,电话报表或估抄的,每发生一户扣20元/人。

6、抄表人员现场抄表,电表指示抄录有误的,每发生一户扣10元/人。

7、抄表卡片填写内容不完整的,每发现一次扣10元/人。

8、用户电量异常未及时查明原因,未反映情况而造成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9、电表运行异常未能及时反映,未填发抄表异常工作票的,每发生一次扣10元/人。

10、抄表人未能完成抄表任务,丢漏用户表计电量,交回抄表卡片的,每发生一户扣20元/人。

11、抄表人员擅自改变用户的用电性质,发生一户解聘抄表人员。

12、上述各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加重处罚。

二、核算工作考核办法

1、核算人员未按照规定日期进行电费核算的,每发现一次扣20元/人。

2、核算人员对抄表异常情况无核查,造成电费差错的,每发生一户扣20元/人。

3、核算人员录入电表,指示不正确的,每发生一户扣20元/人。

4、核算人员计算电量、执行电价政策有误,一次扣20元/户。

5、上述各项,造成后果的将加重处罚。

三、收费工作考核办法

1、收费人员收取了无效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影响电费回收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2、收费人员未按规定计收欠费客户电费违约金的,每发现一户扣20元/人。

3、未按规定填写催收记录的,每发生一次扣10元/人。

4、收费人员在欠费逾期30日前,未能提出有效措施,也未填写停限电通知书,致使欠费进一步加大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5、对欠费客户采取停限电措施时,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时,每发现一次扣20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四、报表工作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报表材料,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影响全局报出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2、报表数据有误,影响报出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3、报表内容填写不全,有漏项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4、报表无签字或公章的,每发生一次扣20元/人。

5、电能表实抄率:动力户100%、照明户≥98%,每降低0.1%扣20元/人。

6、电费差错率≤0.05%,每超过0.01%,扣2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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