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翻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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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死去歌手的歌曲有什么版权问题吗?

版权的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如果他已经去世五十年了,那可以翻唱的,否则你需要得到他的继承人的同意和授权。

方大同的那张叫做自选辑,本来就是一张翻唱碟。不同的是方大同的是向原唱者买每首歌版权的,所以他出这张专辑是完全合法的。而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是没有买版权的,以此谋利是违法行为,所以汪峰最后和他们协商希望他们买下《春天里》的版权。

好多明星都翻唱过其他明星的歌曲,并且发布到自己的专辑里,在翻唱前应该是需要和原唱商议吧?

但是如果原唱已故(像国荣,家驹,杰克逊之类的),翻唱他们的歌曲并发布在自己的专辑里会侵权么?(假设原唱者生前所在唱片公司已同原唱者解约)

首先要搞清一点,在演唱这方面是没有版权所言的,虽然某位歌星可能第一个先唱了那首歌曲,但并不表示那首歌是属于他(她)的,歌星只是表演者者而不是版权的所有者~如果要翻唱的人要出唱片翻唱那首歌只需要跟这首歌的词曲作者和第一发行这歌的唱片公司联系就可以~

最近的“旭日阳刚与汪峰事件”,引起了我对知识问题的一些疑问。

1.翻唱是不是指一个歌手唱另一个歌手的歌?

2.如果1的回答是“是”,那这个歌手唱之前就要取得歌的词曲作者及原歌手的同意

了?

3.假如说某个学校,举行元旦晚会,某个教师或学生表演节目唱了汪峰的歌算侵权

吗?为什么?

1、翻唱是指一个歌手唱另外一个歌手的歌。。

2、歌手在唱之前,要征得这首歌所有权的人的同意,一般就是这首歌的创做者。。或

创做者把版权所卖给的那个人或公司

2.3、歌手在使用别人歌。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商业使用的(是指存在

金钱利益方面。如开演唱会。出唱片之类的),通俗点就是用来赚钱。这样就属于侵权。。。在不存在金钱利益方面的演唱。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所以在街头卖唱。参加比赛)。这些都不属于侵权行为。

在中国,翻唱歌曲构成侵权要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如并不发行磁带、在盈利性的晚会上翻唱歌曲等,就不够成侵权。翻唱歌曲如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注意不是原唱歌星的许可。

3.在网上找的歌自己翻唱下再发到网上是否侵权了?比如我想翻唱《尘封缘》,是否需

要找到原作者取得同意?

听到几首网络歌手的原创歌曲、觉得不错、于是想自己翻唱、保证绝对没有任何商业

性质、只是个人兴趣、并发在翻唱网站上给同兴趣爱好的筒子们听听而已、而且也标明是翻唱、会被追究版权问题么?

网络歌手的话最好先找原歌手说一声,以示尊重。一般他们不会不同意(除非你恶意不标明原唱)。如果是电视上歌星的成名曲话就不用理他们了,因为理了他们也不会搭理你

用来出版发行或通过在演出活动中演唱获得商业利益才叫侵权,歌手在翻唱时必须获得原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授权

关于网络翻唱问题,从法律上讲只要没有用来获得商业利益就构不成侵权,否则的话唱k就都犯罪了,但是卡拉ok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就是问题了。

如果是作为练习、学习使用不是。

如果用于公众表演要看是否免费1、演唱者没对主办者收钱2、主办者没对观众收钱。

4.除此之外的其他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现在翻唱成风,已经很正常了,不过如果是翻唱,而作者却以原创发行的话都属于侵权。

你说的那就是翻唱,就跟SHE翻唱很多英文歌一样,本来就以翻唱的名义

发行。。。这不属于侵权。。可能原创也有很多好处。。A明星翻唱了B明星的歌.但是A 明星没有注明是翻唱的.

可是在写作曲人作词人的时候却写上了真实的创作人. 然后A明星跟B明星是不同公司的. 两首歌的伴奏不同. 可是词曲是一样的. 那么是不是A明星的公司侵犯了B明星公司的版权呢? 盈利与否两公司是不会出现侵犯版权的情况。版权是著作权人所有,不是公司所有,即使侵犯的也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不是公司一个歌手想翻唱另一个歌手的歌,需要完成哪些程序?版权费是和对方协商还是有相关规定?例如孙燕芝翻唱朴树的“那些花儿”。如果是国内歌手想翻唱国外的一首歌,用它的曲,又是什么情况呢?比如郑钧翻唱Coldplay的“Yellow”. 如果是翻唱一首很大路的歌,大家都在翻唱,那又会怎样呢?比如Beatles的Let it be。请了解的人或者专业人士回答。谢谢。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版权费以双方协定为准,可以参考有关的规定。翻唱国外的歌曲一样要取得授权,大家都在翻唱的歌也要经过授权的,否则都是对著作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可能大家都在翻唱的歌已经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对于这类

的作品,就不必再取得授权了。歌曲的词、曲和演唱的著作权人一般都是分别的。假如你要使用曲,但自己填词,就必须经过作曲人的同意。如果使用词,但自己重新谱曲,则只需经过作词人的同意。如果都使用,则需要通过作曲人和作词人的同时同意。

费用

,协商一致即可。没有固定标准。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 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1、新技术的冲击 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

选秀节目参赛歌曲著作权归属与是否侵犯著作权

选秀节目参赛歌曲著作权归属与是否侵犯著作权 现在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很多知名歌曲也被演唱,但是这些歌曲有些是经过改编的,那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问题就出来了,娱乐圈这些案不少。我们来看看选秀节目歌曲著作权如何定义。 一、选秀节目中参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歌曲这类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歌曲的创作者,并且只有著作权人有权表演、修改、播放或者许可他人表演、修改、播放其创作的歌曲。而选秀节目中的多数参赛歌曲系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非参赛选手原创,故这些非原创选手对歌曲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曲婉婷享有当属无疑。 二、选秀选手在选秀节目中或其他场合下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优秀的文学、艺术及或科学作品自然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欣赏、学习甚至交流,这种传播优秀作品的行为,一方面虽可能不利于著作权人(如若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却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的传播,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在选秀节目中,若选手表演他人已发表的歌曲并未获得报酬,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则该选手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属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这也是为何众多选秀节目的参赛选手高唱着他人的歌曲却没有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表演者就其表演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其就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须注意的是,“出名”等情况与法律上的“获得报酬”并非同等概念。 就本次曲婉婷函告李代沫事件而言,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若未获报酬,则难称李代沫侵权,因为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费。退一步而言即便该表演构成侵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应当由《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组织者而非李代沫个人承担责任。 故,能够支持曲婉婷声称李代沫侵权的原因,并不在于李代沫在选秀节目中表演了她的歌曲,而在于曲婉婷所称的李代沫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其擅自拍摄了《我的歌声里》mv 并上传于视频网站,但并未指出词曲作者和原唱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况且该mv还涉及商业广告,是否因此受益并不明朗,涉嫌侵权。倘若李代沫录制及上传该首mv并未获得视频网站、广告商等的报酬,虽公布于网络,也至多像当年的“旭日阳刚”在网络上上传视频那样,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相反,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选秀节目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并通过电视台播放该表演是否侵权

版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三篇

版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三篇 版权所有者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版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版权”。以下是为您整理的“版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三篇”,欢迎阅读。 【篇一】 甲方:全部署名作者(下同) 乙方:《________》编辑部 第一条甲方的论文文题“________”(稿件编号:________)经专家审理和修改后,拟安排在《________》发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签署版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方能刊出。 第二条自签署之日起,甲方将上述论文的版权(包括各种介质、媒体的版权)转让给乙方,并同意该作品被国内外相关文摘与检索系统收录。本文在《________》发表后,由乙方一次性酌情给付稿酬,以后不再支付其他报酬。 第三条本作品发表后,作者享有除版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甲方可在本单位或本人著作集中汇编出版以及用于宣讲和交流,但应注明发表于《________》年月和卷期。如有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翻译出版等商业活动,须征得《________》编辑部书面同意,编辑部支持这种汇编活动。 第四条本作品及相关科研项目获得奖励或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时,作者应主动向《________》编辑部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作者承诺:本文是独立取得的原创性成果,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抄袭问题,未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两投;本文内容无泄密之处,署名及排序无误且无争议。本文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责任由作者承担。若有作者的增减或变更,需通讯作者出具亲笔签名的许可信。 第六条作者同意本文在“_______”(栏目名称)栏目中发表。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稿酬、审稿费等劳务开支时,必须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务必提供稿酬收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否则无法发放!若文章发表后的3月内,收不到稿费汇款,请与我们主动联系,逾期不补! 第八条甲方全部作者签名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寄回编辑部,效力相同。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茶叶包装设计大赛的茶叶包装设计作品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认是茶叶包装设计作品 (以下简称“茶叶包装设计作品”)的合法版权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茶叶包装设计作品为其合法拥有并且不涉及侵权或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

音乐侵权类型有哪些

随着各种音乐综艺节目的举办,音乐侵权的案例也随之增长,常见的音乐侵权主要是哪些呢? 音乐版权侵权类型: 1、音乐抄袭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没有任何法规能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裁定。 2、翻唱侵权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如何预防音乐版权侵权: 虽然版权登记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所以作者还是尽早选择专业的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典型问题

下面来通过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网络链接中侵权行为的界定及法律适用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典型问题。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与侵权类型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1.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内容提供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ICP 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ICP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充当的角色如同网下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一样。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 ICP作为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它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对ICP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而且,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对CP的归责原则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第5条关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有如下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可知,ICP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造成了侵权也无须承担责任。即,现阶段我国对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一直处于讨论之中,其未来之发展必将影响或改变ICP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ISP 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在知悉的情况下参与、是否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

设计作品版权转让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双方就___________设计版权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在___________甄选设计项目中提交的设计方案的版权转让给甲方(具体设计方案请参考附件1),通过转让甲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第5项至17项规定的各种权利。转让后,乙方不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得再转让第三方,并承诺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第1项至4项规定的各种权利。乙方在本次大赛中获得的设计酬劳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作为本著作权转让的转让奖金。 二、乙方保证所提交的作品为本设计室原创。甲方以及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如在作品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因作品抄袭或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在本次设计甄选中获得的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在所在地自行缴纳。 四、乙方授权甲方在必要的时候对上述作品进行非实质性的修改。 五、甲方通过转让获得的设计版权,有权向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版权登记,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版权登记。 六、乙方将上述作品转让给甲方的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 此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自乙方领取本协议第一条的转让价金之时,视为转让完成。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作者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 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 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 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

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设计版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地址:地址: 委托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莫高窟主题剪纸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独家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约定期限内著作权的莫高窟主题剪纸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莫高窟主题剪纸(以下统称“转让作品”作品详细信内容,见附件1); 2、作者: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1)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____年内甲方剪纸作品的版权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___元整(¥_____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转让作品销售分成:转让作品在后期包装销售后所得收益,乙方按___%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每批包装后的转让作品全部销售结束日期后___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莫高窟主题剪纸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届满。 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转让的转让作品只限在参加比赛及展览时使用)。 如因修改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4、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针对该转让作品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有关义务。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试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1分钟58秒) 单选题 1. 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5分) A. 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 网络主管; C. 电子技术专家; D. 网络服务商 2.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5分) A. 永动机 B. 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 一种游戏新玩法 D. 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3.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 (5分) 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4. 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5分) A. 使用在先

B. 申请在先 C. 强制注册 D. 申请单一性 5. 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 (5分) A. CNNIC B. WIPO C. NGO D. IETF 6. 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5分) A. 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 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 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 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多选题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分) A.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翻唱歌曲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吗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

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网络,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整个世界“一网打尽”,使时空、距离遁然无形,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随心所欲地进行联系、沟通、交流,享受网络带来的各种愉悦。网络作为人类知识的创新成果,在为人类带来便捷、迅速、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在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等方面呈现出巨大差异,作品的传播又获得新途径,网络侵权伴随而来。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 (二)网络的法律特征 1.无国界性和公开公用性 这也是与传统著作权制度最相冲突的两个特征。从现在最风行的INTERNET就可以看出,国际互联网,也就是全球的计算机联网,从而达到知识的公开公用,实现资源共享。然而知识经济的必然性,却带来了著作权保护上的全新的问题,如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即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受该项著作权,而网络上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网络作品一旦在“公告版”上网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几乎为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著作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因此我们将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作品的发表为全世界,而非一个国家,无法确定其发表国。因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因此,如何确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管辖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2.无限复制性 万维网是一种采用图形界面,结合了因特网上多种既存的信息传输协议的新兴网络技术。(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3页。)万维网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因特网上的各类网页(浏览器是安装在用户个人计算机上的计算机程序,它的功能是在用户计算机和服务器之间建立通讯联系,使用户得以观看、检

版权转让合同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版权转让合同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大赛的茶叶包装设计作品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认是茶叶包装设计作品 (以下简称“茶叶包装设计作品”)唯一的合法版权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茶叶包装设计作品为其合法拥有并且不涉及侵权或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茶叶包装设计作品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2)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3)网络传播权;(4)发行权。 4、该茶叶包装设计作品版权归中国国际茶叶包装设计大赛组委会所有。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可以在其非 商业盈利用途中,引用该茶叶包装设计作品的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其他未及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签名) 乙方代表:_______(盖章 )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016551931.html,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作者:刘美锋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 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 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

最新音乐版权与唱片公司详解

版权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确定谁实际拥有歌曲和歌曲唱片,以及谁能赚取版权费。当歌曲作者撰写歌曲时,歌曲一旦成形(如唱片,或印制成乐谱)即自动取得版权。但是,为了对版权侵害进行诉讼,应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注册歌曲。在任何情况下,应先完成歌曲注册再向公共领域发布(可在网站上收听等等)。 职务作品 如果您曾经在工作中撰写了一首歌曲(可能您为广告公司工作,并为某商业广告撰写了一首歌曲),那么这首歌曲并不归您所有-- 而是归公司所有,因为您撰写歌曲是工作的一部分。同样道理,如果您曾经受委托撰写作品,也属于集体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签署的协议将特别声明这是“职务作品”。作为版权所有者,您有权转载拥有版权的歌曲,创造该歌曲的拷贝或变奏曲,以及公开分销、表演和展示。(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您如何“展示”歌曲。)如果您自己演唱并录制了这首歌曲,则您也持有录音版权(彻底与他人区分开)并且拥有通过数字音频传播方式公开播放或“表演”的权利。 版权许可 通过授予某人一份许可,可允许他使用您的歌曲。但是,录制该歌曲并公开分销后,将免除强制许可,任何人如果想要涉猎(录制)该歌曲都无需您的特别许可。但是,他们需要按照法律向您支付法定版税税率,而且还要通知您他们准备发行这首歌曲,并且每月向您发送版税结算单。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他们不得对歌词或旋律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得改变“歌曲的基本特征”。如果歌曲一经改动,则视为“衍生作品”。唱片公司很少使用强制许可,因为他们不想每月提供版税结算单。他们与版权所有者联系并获得直接许可,以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协商相关条款。 共享版权 如果您为一首歌曲撰写歌词,而您的伙伴创作乐曲,则您们每人各拥有50% 的版权。您不是拥有全部歌词,而您的伙伴也不是拥有全部乐曲——您们每人拥有整首歌曲(乐曲、歌词和所有内容)的50%。这意味着如果您与伙伴发生冲突时,您不能把自己对该歌曲的专有权转让给别人。并且,如果您通过该歌曲赚了钱,那么这笔钱的一半必须付给您的伙伴。 产生其他形式共享版权的情况还有:您或您的发行人(通常您会将歌曲版权的控制权交给发行人)签字向其他发行人转让部分版权用于采样合成(一首歌曲使用其他歌曲的一部分)。 版权转让 在大多数音乐发行协议中,都会要求歌曲作者将写成歌曲的版权转让给发行人。这称为“版权转让”,或简称“转让”。这可以有效地将歌曲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 作为交换,发行人根据双方一致同意的发行合同定期向歌曲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税。通常,歌曲版权由音乐发行人持有,而唱片的版权则由唱片公司控制。 唱片的主要参与者包括: * 歌曲作者——为歌曲撰写歌词和旋律的人(或人们)。 * 发行人——与歌曲作者合作推销其歌曲的人(或公司)。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答案 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43秒) 单选题 1. 下列规则中,哪项属于制定网络法应遵循的规则 (5分)A A. 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结合的规则 B. 意思自治规则 C. 网络行为自由规则 D. 自律为主的规则 2. 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 (5分)D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威尼斯共和国 3. 某制片人制作一部电影,编剧甲根据乙写的人物传记创作了剧本,演员丙是主演,该著作权属于: (5分)A A. 甲 B. 乙 C. 丙 D. 制片人 4. 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5分)D A. 作品只有发表,才能享有著作权 B. 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D. 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5.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最重要的性质是 (5分)A A. 独创性; B. 能复制性; C. 合法性; D. 较高价值性 6. 下列有关说明书摘要表述不正确的是 (5分)D A. 说明书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B. 不能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C. 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 D. 可以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多选题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的要求有哪些: (5分)

A.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B. 必须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公证; C.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D.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 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分) A. 作品只有发表,才能享有著作权 B. 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D. 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3. 以下行为中,属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是 (5分) A. 擅自将他人网上作品下载并复制到一定介质上 B. 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 C. 破解技术措施 D. 网站间相互转载版权作品 4. 哪三种情况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5分) A. 因违反了其他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B. 具备了作品的形式特征,但不具备作品的实质条件的法律、法规 C. 美术、建筑作品; D. 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要件,但不利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 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由以下哪两种制度 (5分) A. 合理使用制度 B. 减免使用费制度 C. 法定许可制度 D. 自动保护制度 6. 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备要件有: (5分)

“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

“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近年来,众多歌曲“翻唱类”节目充斥荧屏,虽然这些节目的构思、策划、编排、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翻唱类”节目在制作时所涉及的音乐作品侵权防控问题较为复杂,易于引发版权侵权风险。 “翻唱类”节目,涉及直接翻唱与改编翻唱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翻唱”是指重新演唱已经发表且由他人演唱过的音乐作品的行为。 按照音乐作品被翻唱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将“翻唱”细分为“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直接翻唱”是指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保持了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整体风貌。“改编翻唱”是指在演唱时,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做出重大修改,使得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重新演绎后的音乐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近几年的“翻唱类”节目因所涉歌曲众多,基本都会同时涉及“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因此所触及的权利类型也就会有所叠加,涉及的情形也会较为复杂。 “翻唱类”节目,可能触及的权利类型 (一)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翻唱类”节目中都会选取歌曲而由其他演唱者进行现场演唱,其间,不论是播放原曲的伴奏,还是现场

伴奏,都属于表演行为,都可归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畴。因此,“翻唱类”节目应获得音乐著作权人就表演权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翻唱类”节目还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任何一个作品的产生无不凝聚着作者的思想和理念,因此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关。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翻唱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增加点击率,迎合低级趣味,用污言秽语篡改歌词,恶意歪曲、丑化原有音乐作品内容的情况,给音乐作品的词作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构成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署名权 “翻唱类”节目在翻唱原有音乐作品时应准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主要是指词、曲作者名称以及原唱者信息等,否则也会引发一些侵权纠纷。例如,《烛光里的妈妈》的词作者李春利于2013年因《我是歌手》节目中未经其授权就改动了歌词,并将词作者署名写错而与演唱组合羽·泉和湖南卫视发生了侵权纠纷,认为侵犯了其包含改编权、署名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 (四)广播权 电视台录制播放、直播的“翻唱类”节目针对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电视台有权不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公开播放,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播放的只能是就作品所录制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含有该等录音或录像的类似电影作品,如果需要

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

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 ;版权制度是随着印刷术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且,版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就注定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和有线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等,不仅使得版权保护的对象日益扩大,增加了摄影、电影、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种类,而且扩大了作品传播的途径,如广播、电视、卫星传播等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传播又有了迅速而有效的,并且是面向全世界的新途径。版权制度再次面临着挑战和变革。; 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相继开始研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版权制度的相应调整。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美国于1995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白皮书)、欧盟于1995年6月公布的《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的绿皮书》和1996年11月公布的《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的续绿皮书》。正是在上述研究和有关成果的基础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国际性条约。随后,美国于1997年7月由参众两院分别提出了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议案,并于1998年10月28日最终通过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90‘欧盟则在几经讨论后,由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9日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草案》)。目前,该指令已经交由欧洲议会审议

通过。此外,日本也在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修订其著作权法,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做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 ; 本文将主要依据美国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并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和欧盟、日本的有关立法,探讨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一些问题;这包括,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保障网上传播权得以实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对规避技术措施和改变或除去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救济,以及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等。 ; 一作品在网上的传播及其权利 ; 当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时,版权所有人应当有权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具体说来,就是版权所有人将数字化作品上载,然后由访问者通过网络的传输而浏览、阅读、观看、聆听,甚至下载和复制作品。同时,版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传输而获得经济利益。这类似于传统的印刷出版中,版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而获得经济利益。然而,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的性质是什么,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权利来涵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却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 ; 就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说,当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时,人们总是先用既有的法律规定末予以解释。只有在旧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新现象时,才考虑创设新的规定。面对网络传播对版权保护所带来的挑战,人们首先也是用版权制度中的既有概念来解释作品在网上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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