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审分析报告(周磊盗窃案)

姓名:李文学号:2009211209 班级:09级政法干警试点班

庭审分析报告

周磊盗窃案于2011年5月9日在我校模拟法庭三号庭开庭审理。学校组织我们旁听了该案的审理,现将庭审分析报告总结如下:一、庭审基本情况

庭审时间:2011年5月9日14点30分挥霍

庭审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

庭审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庭审形式:合议庭

原告:陆和平男

被告:钟仁权男;汪虹女;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9日14时,被告钟仁权驾驶的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五桂立交匝道时与原告陆和平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在此事故中,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钟仁权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0年10月27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陆和平的伤残等级和续医费作出鉴定,陆和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续医费为8000元。本案中被告钟仁权是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被告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是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

的承保单位。原告在取证过程中发现被告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与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系挂靠关系,渝BG113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汪虹,因此原告另追加汪虹为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四被告对原告有赔偿义务,但截至案件审理,四被告均未作出应有赔偿,因此原告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庭审过程

周磊盗窃一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审理,庭审中在告知被告人周磊各项诉讼权利后,周磊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庭审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庭审准备阶段,主要是确认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就起诉的案件事实及罪名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此案中,由于适用的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被告周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持有异议,辩护人则对周磊主体身份,与中国电信观音桥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犯罪数额及罪名持异议。公诉机关就起诉书中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出示的六组证据主要围绕被告周磊的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发表了意见;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宣读了公诉词,就被告人周磊的犯罪事实进行再次陈述,并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议。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周磊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了

自己的辩护意见。在辩论阶段提出了四个争议焦点:1.是否属于盗窃,公诉机关认为是盗窃,被告人认为是职务侵占,辩护人认为是无罪。

2.周磊主体身份的定性,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3.对公诉机关提出的48万余元金额的认定。

4.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时间。

第四阶段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周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结果发表意见,认罪态度较好,表示会积极改造。

四、庭审思考

周磊盗窃一案从

在责任认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的规定,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一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钟仁权、汪虹、重庆华奥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去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一万元,其余费用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五、庭审观后感

本次庭审程序完全合法。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以专业的素质很好的驾驭了整个诉讼环节,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准确确认,主持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讯问环节及时查知被告钟仁权与汪虹系夫妻关系,这对四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有重要影响,使整个庭审节奏非常紧凑,合理安排四被告的发言顺序,有效的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通过对此次庭审的观摩,让我对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有了新的认识,我们在校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是法律的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每个案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都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作支撑。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会加强法律基础的学习,对每个条文和司法解释应从实务的层面去理解,为以后步入法律实务岗位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法辅 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 被告:X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完整版)庭审笔录(刑事普通程序)

庭审笔录(案)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法庭是否公开审理: 辩护律师: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记录: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1.核对基本信息; 审: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2.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详见起诉书(略) 审: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是否认罪? 被:。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问阶段;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被:。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

xxxx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2013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已将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分别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 被上诉人:收到。 审判长:经核对,本案开庭传票已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XXXX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X庭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 组成合议庭,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已分别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诉讼须知中告知双方当事人。

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庭审观摩II 姓名冯楠楠学号144038 专业法学班级S141 实验项目名称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张庆侠职称教授 开课学期2014 至2015(2)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年月日第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庭审观摩报告

庭审观摩实践课程报告 姓名*** 班级*** 学 号 *** 成绩 案例一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8 法庭 观摩时间2013.12.17.14:30-15:30 案号 (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00559号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情况原告/公诉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被告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1日,A公司向B银行贷款1亿元,合同约定按月付息。 4月20日开始支付利息,直至偿清借款。由于被告未能支付利息,由于业内行情原因未能向原告说明,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每3个月报告经营情况。原告就此提起诉讼。 (一)原告的诉请:1.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2.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责任,支付罚息。3.3个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陈诉:对于原告的陈诉基本没有异议,但就罚息一项,认为不存在,合同未规定罚息,只是规定未偿还的利息按原利率增加15%支付。第2、3被告就为第一被告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无异义;(三)被告同意支付利息,并对未能及时支付致歉。同时表示愿意一定期限能偿还利息300多万元,但希望原告能宽限一些时间,现在公司经营转好,希望不解除借款合同; (四)审判长就程序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五)双方有调解的意愿; (六)审判结束。

本案争议 焦点1.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2.原告提出要被告支付罚息。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 思考1.解除借款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可行性不强; 2.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逾期的款项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由于还没有到还款时限,不存在罚息的问题。但是从4月20日开始累积的利息是必须偿还的。 对代理人能力的思考原告代理人:男律师说得比较少,女律师表现较积极,做事有点生疏。看起来像是师傅带徒弟的样子,男律师是坐镇一方,面不改色。后面的庭后调解也是他去的,足以证明他的实力。 被告代理人:同样是一男一女,男律师似乎胸有成竹,对案件的结论好像已经看到了结果,说话坚定、诚恳;女律师非常细心,对方陈诉时,一直都认真听并做着笔记。 判决结果 预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合同继续有效; 2.被告支付300多万元的利息;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晰,争议不大。但从整个审判程序看来,审判长能力较强,控制法庭的能力较强,程序合法。2位审判员似乎是看到学生来旁听才被叫过来的,积极性不强。从律师桌面的资料可以看到,即使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要做的功夫还是不少的。还有一点就是,做律师心思一定得缜密,要认真听对方的陈诉并做好记号。今后学习的过程中,还是要多多关注实践方面的知识。

刑事庭审笔录

刑事庭审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2014 年 6月 23日 19 时00分至 20 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30 审判人员:陈晔(审判长) 马梁,潘德进(陪审员) 书记员: 叶辉强 宣布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张建,男 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姓名身份等 辩:胡晓姗,朱佩佩。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未受过。 审判长:被告人收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 被:收到。 审判长:今天本院在玄武区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健暴力袭击警察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合议庭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晔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马梁,潘德进组成。本院书记员刘一霖担任本案庭审记录。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聪聪、曹猛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1 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 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8月一号那天,我和田英逛街,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一气之下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出去后我去小店买烟,刚买完烟正准备往口袋里装钱,突然有人抓住我头发,把我往地下按,我奋起反击,后来才知道是警察。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请问你是否有殴打青年男子马某, 被:是的我打了他。 公:为什么你醉酒打人后不是害怕报警而逃跑,而是出于自己害怕逃跑,

庭审观摩报告

庭审观摩报告(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12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13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13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12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刑事法庭审笔录 - 副本

刑事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笔录(范例)时间:200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_分 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________ 审判人员:盛________、杨_______、徐_________ 书记员:范____ 记录如下: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 审:(敲法褪)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曾黎明_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陈____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被:我叫陈________,男,__1976__年___11_月___22_日出生,汉族,__嘉兴市__市知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家住、___嘉兴市_市_南湖区___区_新风镇__ 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审: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 被代:陈________,男,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_号,系被告人父亲。 审: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涉嫌抢劫罪被____市公安局___局刑事拘留,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_______年____月___日晚____点多在家里被抓。 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收到,_2014___年___4_月____ _17___日收到的。 审:___嘉兴市___市____秀洲_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__嘉兴市__市_秀洲___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________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盛____、审判员杨____、代理审判员徐____组成合议庭,盛____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范____担任本庭记录。________市____ ____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缘、施逸琪出庭支持公诉。____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_____辩护,被告人陈____、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____到庭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你除了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可以依据事实与法律自行辩护,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了。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2020年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第次) 说明: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需要提供《庭审笔录》,以前书记员会让法律援助律师拍照打印,现在不可以了,需要律师自己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特设计本模板,公大家下载打印使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法院第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不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记员: 涉嫌罪名: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一)核对基本信息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二)(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庭审观摩报告(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 本期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较往年培训课程,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庭审观摩我认为是让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的。现就我所观摩的庭审发表以下看法及观点。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上午9:00 案由: 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 被告:蒋汉林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08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08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09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 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都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本案的原告在试营业期间,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双方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的事实用工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的2月9日期间,原告支付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也应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支付。 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做好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必须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部分,避免法官问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律师不能准确回答,导致法官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个案件竭尽全力做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这样我们就会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校园庭审报告薛梓倩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重庆四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部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学号: 姓名: 学院专业: 年级班级:

四顺公司诉太平洋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2012年8月16日16时,代军驾驶原告所有的渝A18316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渝B0760挂车经内环快速路北环往高家花园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马河立交匝道时因紧急避开前方车辆的行为导致原告车辆发生侧翻并与道路左侧护栏相接触,造成代军乘车人李富强甩出撞击在路边护栏上并被该车拖行,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富强系因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代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富强不负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已支付了死者李富强医疗费951.71元,向李富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2877.35元。 原告于2012年3月8日为渝A183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341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628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就保险合同依法支付其保险金,

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保险金,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合议庭人员出庭入座,全体起立; (3)审判长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 2.身份核实 (1)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2)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 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1)原告宣读起诉状。本案原告提出两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412877.35元;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被告提出了四点答辩理由: A.请求法院依照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 B.被告坚持自己不存在拖延赔付,至今没有对原告进行赔付是因为原

刑事案件庭审模板

XX 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一号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 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审: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到庭,卸下械具。审:被告人,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 被:出生。 审:什么民族? 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 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 被:文化。 审:什么职业? 被:。 审:家庭住址?

被:住。 审: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审: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 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2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得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得案件就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得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得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得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得有关程序与过程及庭审纪律与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就是程序性模式得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得效率,特别就是庭审得纪律与庭审前得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得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得案件要有一个充分得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得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得聆听双方当事人得辩论,理解她们得观点,把握她们得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得观点,公正判案。这也就是庭审得重要得环节,庭审前得好得准备 工作只就是一种计划,而庭审得过程才就是最关键得,而且就是动态得,随时变化得。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得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得公正得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就是对双方当事人与参与庭审得其她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得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得目得。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得基本素质与好得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就是必须具备良好得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就是进行审判活动得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就是胜任审判工作得前提与基础,没有良好得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得方向性与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得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得思想理论。 二就是必须具备健康得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得头脑,冷静得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得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得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与处理法与情理融合得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得良好得公众形象。 三就是必须具备较好得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得法律专业知 识,掌握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对审判理论与实务有深入得了解与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得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得审判理论与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增强自己得工作业务能力。 2012年1月19日篇二:对2008年庭审观摩得总结与思考 对2008年庭审观摩得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08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 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得方式,由于就是否进行必要得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得庭审技能与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得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得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得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得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得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得,庭审程序得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得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得把握及庭

(完整版)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庭审理笔录 (第审第一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审判(陪审)员: 书记员:记录人:寻文宇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宣布开庭 审判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辩护人陈述身份。 寻文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 审判长: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做何种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判长: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对上诉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力。除你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你辩护外,被告人也有权自己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12年11月22日———星期三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人员 起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刘辉强、彭文斌 审判人员:汤松柏、马代亮、肖丽娟 工作人员:书记员 每个学期,系里都会组织我们法学班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目的是为了增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次,我们旁听的是好几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因为我们这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民诉这门课程比较难理解,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加强理论上的认识。不仅如此,我们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我们对民法分论的学习,这学期我们对民法进行具体的学习,所以也要结合实践学习。 一、案件介绍 这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2012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的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10年8月18日,彭文斌作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到刘辉强处租赁搅拌机和装载机,并与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所有机器归还刘时,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该付清刘的租金。但协议期限届满后,刘多次催款未果,而彭文

斌又推托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故,刘辉强在催款未果后,将彭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他们付还租金。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彭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辉强设备租金1154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了2012年11月22日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开庭 2012年11月22日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为了使案件更加清晰,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所有的证据都在一审审判中呈供完毕,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无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事实。不过,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请求二审法庭撤销原判决,租金由彭文斌独自承担,两被上诉人则希望维持原判决。 四、法庭辩论 在无新的证据呈供,法庭进行了新一个阶段——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法官就本次纠纷案件总结出本庭的争论焦点:(1)介绍信是否针对机器租赁;(2)介绍信能否认定为给被上诉人刘辉强的一个担保;(3)介绍信是否具有效力;(4)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彭文斌欠被上诉人多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就这四个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刘辉强主张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彭文斌负连带责任,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上诉人则辩称该介绍信没有效力,彭文斌是无权代理,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都无新的观点之下,法庭辩论宣布结束。 五、法庭宣判 在上一阶段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经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2003年8月8至8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同意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看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咨询题、解决咨询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具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经过实习,我接触了很多案例,体味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损害事件的法律咨询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日子、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伤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并且也因诉讼的提起别同程度的妨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要求学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治理及配套的爱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治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别完备等现实咨询题,所以,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别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损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别慎降入水潭中,溺水而死。那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刻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抵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救护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有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别服,并且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治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别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所以裁定驳回陈清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具中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但是,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具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 2002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肛门…… 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碎…… 一幕幕的悲剧损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要紧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界。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 《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算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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