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01.01)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01.01)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01.01)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九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水资源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十条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保障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对水资源条件、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对策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防止海(咸)水入侵、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建立生态修复维护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充分考虑生态用水,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生态水量,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和水位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和禁止、限制种植养殖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补给区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科学核定水源地的可供水量,防止水源枯竭、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健全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城乡生活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节地表水保护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提出禁止排污水域范围和其他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制度。发现水功能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等相关涉水活动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查明污染源并采取预防、减缓、补偿等治理措施: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关停、封闭方案,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需要在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

(二)在需要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增设的;

(三)现有排污总量和水域水质已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

(四)拟新增排污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或者水质标准要求的;

(五)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城镇居民及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和水质优化。

第三节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六条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划定、调整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

(一)属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区域;

(二)泉水涵养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三)因地下水开采使用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区域;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八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

第二十九条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额以上新增取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取水的,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取水超出地下水年度总量或者限定水位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采取人工回灌补源、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地下水库工程和节水工程等措施,防止水源枯竭、海(咸)水入侵和地质环境恶化。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其他区域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不得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有毒有害物质。

危险废物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和化工、矿山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的保护,保障水工程安全。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工程的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需要,划定采砂、取土、淘金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将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严格分类型分用途用水控制,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科学配置区域内各种水源。

第三十九条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一条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开采矿泉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于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工程的管理,保证取水和使用安全。对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污染地下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封闭;无法确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闭。

第四十六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再生水、淡化海水以及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实施水资源税费改革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推进区域、行业和用水户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鼓励新增用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实现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支持节水技术研发推广,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健全节水制度和奖惩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十条实行计划用水和超用水计划、超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域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节水要求、实际用水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因生产经营变动、干旱、突发事件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对使用面广或者耗水量大的产品,鼓励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三条鼓励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第五十四条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企业。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广种植耗水少、效益高的农作物,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农业灌溉应当采用管灌、喷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先进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和灌溉效率要求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第五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以及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五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维护改造,减少供水漏失。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推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五十九条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

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使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合同节水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支持节约用水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实行节水奖励补贴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循环用水、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或者减征水资源费等方式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

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水资源保护措施、节水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附:关于《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的解读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1、联合国将每年的()定为“世界水日”。 A.3月22日 B.3月21日 C.4月22日 D.4月21日 2、2016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题分别是:()。 A.水与就业、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B.水与能源、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C.水与可持续发展、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D.水合作、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 A.地表水和地下水 B.淡水和海水 C.地表水和土壤水 D.江河水和地下水 4、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的指标是()。 A.多年平均降水量 B.多年平均径流总量 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 D.多年平均蒸发量 5、水的主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 A.灌溉用水 B.生态用水 C.采矿用水 D.航运用水 6、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 A.江河水患频繁 B.水资源短缺 C.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D.水利设施薄弱 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A.综合治理 B.涵养水源 C.加大投入 D.退耕还林 8、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 A.节水型社会 B.节水型城市 C.环境友好型社会 D.环境友好型城市 9、节水工作要实现“三个结合”,即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与效益引导相结合。 A.限制节水 B.自愿节水 C.奖励节水 D.强制节水 10、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指标中()是约束性指标。 A单位GDP用水量B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C.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D.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 11、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绿色标志图形,请问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是()。 A. B. C. D. 12、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A.强迫 B.指定 C.推荐 D.要求

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模拟

第29卷第10期2010年10月 地理科学进展 PROGRESS IN GEOGRAPHY V ol.29,No.10Oct.,2010 收稿日期:2010-01;修订日期:2010-07. 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资助项目(20060697004)。作者简介:张洁(1982-),女,陕西西安人,主要从事人地关系与区域规划研究。E-mail:zhangxiyue1982@https://www.360docs.net/doc/501937336.html, 1178-1184页 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模拟 张洁1,李同昇2,王武科2 (1.西安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西安710032;2.西北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西安710127) 摘要:以渭河流域(干流地区)为例,以水资源利用为主线,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了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动态仿真模型,并利用Venple 软件,选取经济高速发展模式、缺水反馈模式、缺水污染反馈模式、调水耦合模式等4种方案对该系统进行调控实验。结果表明:与传统的数理模型比较,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进行模拟更能够反映出流域系统的非线性、高阶次和反馈性的特征,可以较好的模拟流域水资源、污染和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通过对4种情形下建立的不同模式的运行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在经济高速发展模型中经济发展速度最快,但是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同时水资源和经济的矛盾会急剧恶化;缺水反馈模式和缺水污染反馈模式考虑了资源和环境的限制,是对经济高速发展模式的完善;调水调控模式将区外水资源引入渭河流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环境和资源压力,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最接近实际,也是目前对渭河流域人地系统进行调控最可取的方案。建议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时考虑经济、资源、环境的统筹发展,综合考虑各种约束条件可能对区域发展造成的影响,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关键词:系统动力学;人地关系地域系统;仿真模拟;渭河流域 1引言 除了干旱的和寒冷的地区,全球陆地表面的大 部分区域都是由流域构成的[1]。流域是以河流为纽带的,以水资源利用为核心的,自然、经济、社会相互融合的,上、中、下游之间紧密相连的,经济中心、经济腹地和经济网络纵横交错的多维复杂的带状区域[2]。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巨系统,是人与地以流域为依托形成的一个多层次、多变量、时间和空间相协调的耦合系统[3-4],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与相互反馈过程是推动人地系统发展的根本动力[5]。随着人类对流域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扩大,流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流域区逐步成为生态脆弱地区和敏感地区,流域人地关系成为地理学的关注点之一。 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是建立在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基础上的,以反映反馈系统结构、功能和动态行为特征的一类动力学模型,其突出特点是擅长处理非线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时变性等系统耦合问题[6]。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寻优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寻找系统较优或次优的结构与参数,以求得较优的系统功能。SD 模型通过 设定系统各种控制因素,以观测输入的控制因素变化时系统的行为和发展,从而能对系统进行动态仿真实验。 由于系统动力学模型用动态的、系统的、内部紧密关联的观点来研究流域,能很好的反映流域人地系统的独有特征,对研究和规划复杂的未来行为和相应的长期战略决策有独到的优点,因此有很多学者借助SD 模型对流域人地关系进行研究,王武科等[7]、喻小军等[8]、鲍超等[9]、王慧敏等[10]、秦丽云[11]对流域水资源、土地资源、产业结构等要素的优化进行了深入研究,方创琳等[12-13]、李同升等[14]对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的耦合优化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此外,李林红[15]将SD 模型与投入产出表、郭怀成等[16]将SD 模型与多目标规划模型(IFMOP)有机结合研究流域环境系统。借助SD 模型既可以进行时间动态分析,又可进行部门间的协调,它能对系统内部、系统内外因素的互相关系予以明确的认识,对系统内所隐含的反馈回路予以清晰的体现[17-19]。本文以系统动力学模型为支撑,以渭河流域(干流地区)为实例建立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调控模型,并进行多种方案调控试验,求解流域人地

2016年陕西省水资源公报

前 言 《陕西省水资源公报》是陕西省水利厅定期向各级政府、社会 各界通报上年度全省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情况的专业性 年报。旨在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社会公布 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状况,呼唤全社会关注水资源、珍惜水、 保护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批 准:王拴虎 审 定:张玉忠?王建杰 审 核:程子勇?吴?萍 审 查:龙正未?赵?洁?王清发 编 制:田宏伟?葛芬莉?刘小学?陈芳丽?薛亚莉 张春玲?古明兴?王?杰?张宏斌?杨建宏 靳姗姗?王灵灵?李润武?鱼晓利?赵丽云 张瑞萍?刘?莎?柴?娟?王?芳?艾?超? 陈?博?云亚静 主办单位:陕西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一?综述 陕西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流域13.3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4.8%;长江流域7.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5.2%。 2016年陕西省平均年降水量为626.2毫米,折合降水总量1287.4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4.6%,属平水年。 水资源总量为271.48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了35.9%,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49.1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07.3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重复计算量85.08亿立方米。 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90.8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55.53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61.13%,地下水供水量33.28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36.64%,其他水源供水量为2.02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2.23%。 各部门总用水量90.83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0.33亿立方米,减少了0.4%,其中地表水用水量55.53亿立方米,较上年减少0.47亿立方米,减少了0.8%。农灌用水量48.0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2.91%;林牧渔畜用水量为9.5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53%;工业用水量13.6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5.07%;居民生活用水量13.27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4.61%;城镇公共及生态环境用水量为6.2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88%。 全省总耗水量为54.63亿立方米,平均耗水率为60.1%。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34.84亿立方米。 2016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1.210亿吨,其中:第二产业废水排放量5.172亿吨,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1.299亿吨,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4.739亿吨。全省排入江河的废污水总量为9.771亿吨。 全省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在7524.1公里评价河长中,全年平均Ⅰ~Ⅲ类水质河长占71.1%,比2015年增加1.6%;Ⅳ~Ⅴ类水质河长占18.7%,比2015年增加3.4%;劣Ⅴ类水质河长占10.2%,比2015年减少5.0%。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HANDONG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 0 0 7 山东省水利厅

前言 水资源紧缺是山东省的基本省情,是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2007年山东省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旨在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告山东省年度水资源情势,以便通过综合措施,协调水资源供需关系,缓解供需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并得以可持续利用。 《公报》是按年度反映水资源情势的综合性年报,内容包括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蓄水动态、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水质概况等。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计算,提供数据和信息。 《公报》中的来水量和水质分析计算采用了2007年雨量站、水文站、地下水观测井网以及水质监测的实测资料;供用水部分采用当年各市统计资料。 本期公报由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完成。

一、综述 2007年,全省平均降水量773.0mm,比上年570.1mm偏多35.6%,比多年平均679.5mm偏多13.8%,属偏丰年份。2007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87.1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80.19亿m3、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6.93亿m3。2007年年末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总量为49.50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37.64亿m3增加11.86亿m3。2007年年末与年初相比,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总体上稍有上升,平均上升幅度为0.18m,地下水蓄水变量增加4.91亿m3。2007年末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漏斗区面积为12658km2,比年初缩小1860km2。 2007年,全省总供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占26.67%、地下水供水量占46.66%、其它水源供水量占0.90%,跨流域引黄供水量占25.77%。海水直接利用量为31.00亿m3。 2007年,全省总用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占65.83%、林牧渔畜用水占9.24%、工业用水占10.99%、城镇公共用水占2.00%、居民生活用水占10.48%、生态环境用水量占1.46%。 根据2007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均值资料评价,评价的141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到Ⅰ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个,占 1.4%,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6个,占11.3%,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35个,占24.8%,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5个,占17.7%,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1个,占7.8%,水质为劣Ⅴ类的水功能区有52个,占36.9%。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国际公认的维持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达到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为1000立方米,而西安市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不足380立方米。这个数量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量1/3。全国人均占有量1/6。可以看出,西安市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是21世纪的重要议题之一。水资源紧张的原因 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 西安市的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从时间上看,降水量的年际变化较大,年内分配不均,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4mm,最大降水量为903.2mm(1983年),最小降水量为312.2mm(1995年),最大值是最小值的2.89倍;年内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四个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57%。从空间分布看,径流主要分布在山区,山区径流占地表径流总量的86.4%;平川和台塬阶地区仅占13.6%。 水质污染严重 西安市水质污染情况十分严峻,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展,水质污染加剧了城市的缺水程度。 用水工艺落后 一方面西安市的企业大多是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水的重复利用率较低,除火电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在90%以上外,其他工业均在40%左右,乡镇企业更低,工业用水定额较先进地区偏高。另一方面,关中灌溉历史悠久,灌区多为老灌区,工程年久失修,输水损失大,平均渠系利用系数不足0.7,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3左右。近些年来,加强了节水措施,灌溉用水定额有较大幅度降低,但在全国仍属较高水平。 节水意识薄弱,浪费严重 居民:缴了钱的水随便用 2009年3月21日,在西安市东关南街一公用自来水用水点记者看到,有不少人在洗碗、挑水、洗菜……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律法规合规性和适宜评价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向依法管理要效益。 公司建立健全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环境管理知识和意识培训,为了减少和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建立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能源资源控制程序》、《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危险化学品制度》等 程序; 2、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影响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控制程序培训,使每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控制从事各自的工作; 3、严格按照公司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噪音、污水排放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水电及原材料的使用,确保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4、对机械设备进行噪声防护及维修保养,对空压机、粉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隔离设置,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经福山区 环保局监测,噪声、废水排放均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生污染投诉事项。 5、按照废弃物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各部门严格管理,使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管理部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6、公司通过控制原材料,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达到要求。 通过对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公司在生产及产品环保要求控制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要求去做,自实施体系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在环境方面,未发生一起因违犯法规而造成的环境安全事故。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 随时更新法律法规,使我公司做到守法诚信、持续改进、保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适宜性评价: 公司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与公司的环境因素相适应,经评价是适宜性,后续严格执行控制。 评价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王静静批准:乔绪军 日期: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报告

山东省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地表水资源量主要指标即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整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把握行业前景。 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公正、客观。

目录 第一节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 (1) 第二节济宁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济宁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济宁市水资源总量占全省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济宁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济宁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济宁市水资源总量同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2001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2001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内流区,下同)总面积79.5万km2,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全河划分为兰州以上、兰州至头道拐、头道拐至龙门、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园口、花园口以下、黄河内流区等流域分区。 2001年黄河流域平均降水量为404.0mm,折合降水总量3210.46亿m3,较常年偏少9.4%。花园口站以上地区水资源总量为416.46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323.33亿m3,地下水资源量316.90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223.77亿m3。 2001年黄河总取水量为474.55亿m3,其中地表水取水量为336.79亿m3。黄河总耗水量为361.79亿m3,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265.15亿m3。 2001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41.35亿t,其中工业废水29.56亿t。2001年黄河流域水质评价河长7497km,其中:Ⅱ、Ⅲ类水河长为2380km,Ⅳ类水河长为1976km,Ⅴ类、劣Ⅴ类水河长为3141km。 2001年重要水事:(1)黄河在特大干旱年再次实现全年不断流。(2)黄委启动“数字黄河”工程。(3)水利部召开黄河、黑河、塔里木河调水和引黄济津总结表彰大会。(4)汪恕诚部长提出“四不”治黄目标。(5)洛河发生氰化物污染事故。(6)水利部领导考察南水北调西线工程。(7)第16届中日水资源交流会在郑州召开。(8)黄河东平湖出现历史最高水位。(9)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完工,拉西瓦水电站动工兴建。

一、水情概况

1.1降水 2001年黄河流域平均降水量为404.0mm,折合降水总量3210.46亿m3。与上年降水量相比,全流域平均偏多5.8%;与常年降水量相比,全流域平均偏少9.4%。流域内各分区降水量以花园口以下的525.8 mm 为最大,其次为三门峡至花园口的521.6mm;兰州至头道拐的238.3mm为最小,其次为黄河内流区的293.0mm。2001年黄河流域各分区降水量与上年及常年比较见图1 。 1.2实测河川径流量 2001年黄河干流主要水文站实测年径流量与常年相比均偏少。总体趋势是:自上游至下游,偏少幅度逐渐增大。兰州站偏少25.7%,花园口站偏少59.5%,利津站偏少86.2%。2001年黄河干支流主要水文站实测河川径流量见表1。 2001年黄河利津站实测年径流量46.53亿m3,扣除利津以下河段引黄水量5.64亿m3,黄河全年入海水量为40.89亿m3。2001年黄河干流主要水文站实测年径流量与上年及常年比较见图2。

山东省乡土地理

山东省乡土地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地形地貌] 山东,古代为齐鲁之地,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京杭大运河的中北段,省会设在济南。陆地南北最长约420公里,东西最宽约700余公里,陆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居全国第十九位。西部连接内陆,从北向南分别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四省接壤;中部高突,泰山是全境最高点;东部山东半岛伸入黄海,北隔渤海海峡与辽东半岛相对、拱卫京津与渤海湾,东隔黄海与朝鲜半岛相望,东南则临靠较宽阔的黄海、遥望东海及日本南部列岛。近年来山东亦成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山东地形,中部突起,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东部半岛大都是起伏和缓的波状丘陵区;西部、北部是黄河冲积而成的鲁西北平原区,是华北大平原的一部分。境内山地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5.5%,丘陵占13.2%,洼地占4.1%,湖沼占4.4%,平原占55%,其他占7.8%。 山东的河流分属黄河、海河、淮河流域或独流入海。全省平均河网密度为0.24公里/平方公里,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条,其中,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1000多条,较重要的有黄河、徒骇河、马颊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小清河、胶莱河、潍河、大沽河、五龙河、大沽夹河、泗河、万福河、朱赵新河等。 山东的湖泊主要分布在鲁中南山丘区与鲁西平原的接触带上,总面积1496.6平方公里,蓄水量23.53亿立方米。较大的湖泊有南四湖(由南而北依次为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和东平湖。 山东的海岸线全长3024.4公里,大陆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6,仅次于广东省,居全国第二位。沿海岸线有天然港湾20余处;有近陆岛屿296个,其中庙岛群岛由18个岛屿组成,面积52.5平方公里,为山东沿海最大的岛屿群;沿海滩涂面积约

山东省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地表水资源量主要指标即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整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把握行业前景。 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公正、客观。

目录 第一节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 (1) 第二节淄博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淄博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淄博市水资源总量占全省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淄博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淄博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淄博市水资源总量同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中国水资源公报1997

1997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节录) 1997-01-01 1997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节录)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1997年全国面平均降水量613毫米,折合年降水总量为5816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少4.2%,属平水年份。降水量的地区分布特征是:长江以北大部分地区偏少,长江以南大部分地区偏多,属北枯南丰型。各流域片年降水量(见表1)与多年平均值相比:松辽片少11.4%,海河片少33.0%,黄河片少27.4%,淮河片少19.5%,长江片少5.7%,珠江片多20.4%,东南诸河片多17.8%,西南诸河片少1.4%,内陆河片少16.5%。 表1 1997年流域分区水资源量单位:亿立方米

注:地下水资源量缺上海和西藏。 地表水资源量指地表水体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1997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6835亿立方米,折合年径流深为283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多2.2%。各流域片地表水资源量(见表1)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松辽片少18.6%,海河片少54.5%,黄河片少42.5%,淮河片少43.1%,长江片少4.1%,珠江片多36.7%,诸河片多23.1%,西南诸河片少2.0%,内陆河片少4.7%。 1997年,从新、内蒙古、桂、滇、藏5省(区)边境流入国境的水量共309亿立方米,从新、滇、藏3省(区)流出流出国境的水量共5606亿立方米,从辽、吉、黑、内蒙古4省(区)流入国际界河的水量共972亿立方米。1997年 全国入海水量17362亿立方米,其中北方松辽、海河、黄河和淮河4片的入海水量为373亿立方米,南方长江、珠江和东南诸河3片的入海水量为16989亿立方米。 地下水资源量指当地降水和地表水体补给的地下含水层的动态水量。扣 除水面面积和矿化度大于2克/升的咸水面积后,全国地下水计算总面积为823 万平方公里(缺上海和西藏),1997年地下水资源量为6942亿立方米,各流域片的地下水资源量见表1。 北方五大流域片1997年地下水资源量为2242亿立方米(缺西藏羌塘内陆河),比上年减少11.2%。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325亿立方米,加上井灌回归 补给量后的总补给量为1402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13.2%。与上年比,各流域 片平原区地下水总补给量的增减情况是:海河片减少41.9%,淮河片减少21.4%,黄河片减少11.1%,内陆河片减少7.5%,仅松辽片增加1.8%。

陕西省水资源公报复习课程

二○一○年 陕西省水资源公报 陕西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

概述 陕西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流域13.3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4.8%;长江流域7.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35.2%。 2010年全省平均年降水量为838.6毫米,折合降水总量1724.24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增加24.0%,属丰水年。 2010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574.60亿立方米,较多年平均增加29.1%,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537.5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173.14亿立方米,两者之间的重复计算量为136.11亿立方米。 2010年全省总供水量74.60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41.66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55.8%;地下水供水32.94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44.2%。 2010年全省总用水量74.60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3.7%。其中农灌用水量45.12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0.5%;林牧渔畜用水量为6.52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8.7%;工业用水量13.03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7.5%;生活用水量8.32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1.2%;其它用水量为2.1%。 2010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0.968亿吨,其中: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2.677亿吨,第二产业废污水排放量7.515亿吨;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0.776亿吨。全省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在1642.8公里评价河长中,全年期Ⅰ类水河长占 1.5%,Ⅱ类水河长占29.1%,Ⅲ类水河长占5.8%,Ⅳ类水河长占15.6%,Ⅴ类水河长占23.3%,超Ⅴ类水河长占24.7%.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淮河片水资源公报(2004年度)

综述 淮河片包括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沿海诸河,总面积约33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27万km2,地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40市;山东半岛面积约6万km2,全部在山东省境内,范围涉及10个市。在本公报水资源分析计算中,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分区和面积,淮河流域分为淮河上游(王家坝以上)、淮河中游(王家坝至洪泽湖出口)、淮河下游(洪泽湖出口以下)、沂沭泗河四个水资源二级区;山东半岛单为一个水资源二级区(见淮河片水资源分区图)。 2004年淮河片平均降水深780mm,折合降水总量2574亿m3,较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少7%。其中,淮河流域平均降水深798mm,折合降水总量2146亿m3,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偏少近1成;山东半岛2004年平均降水深702mm,折合降水总量428亿m3,与多年平均降水量相比偏多3%,属平水年份。 2004年全片地表水资源量512亿m3,水资源总量756亿m3。其中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440亿m3,水资源总量653亿m3。 全片入海总水量261亿m3,入江水量64亿m3。 经对300座大中型水库(含洪泽湖等大型湖泊)统计,2004年末蓄水总量178亿m3,比上年末减少22亿m3。其中大型水库(含湖泊)54座,蓄水总量153亿m3,比上年末减少15亿m3。 2004年淮河片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556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占60.1%,地下水占28.9%,跨流域调水(引江、引黄)占10.8%,污水回用等其他水源供水占0.2%。全片总用水量556亿m3,其中农田灌溉占62.5%,林牧渔畜占8.4%,工业用水17.6%,生活用水占9.3%,城镇公共用水占1.5%,生态环境用水占0.7%。全片用水消耗量359亿m3,占总用水量的64%。人均年用水量273m3,农田灌溉(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58m3,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取用水量100m3。 据对188个城镇997个入河排污口实测,2004年淮河流域主要城镇入河废污水量44亿t,入河COD量108万t。对淮河流域11676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水质较好的Ⅰ、Ⅱ类水河长占13.9%,水质尚可的Ⅲ类水河长占19.5%,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66.6%。对山东半岛1408km河长进行全年期(平均值)水质评价,无Ⅰ类水和Ⅲ类水,Ⅱ类水河长占12.6%,水质劣于Ⅲ类的受污染河长占87.4%,污染较为严重。 第1页

陕西省水资源情况简谈

陕西省水资源情况简谈 2012013231 地科一班赵芸芸 一,水资源概况 陕西省位于中国内陆腹地,其北部为陕北黄土高原,中部为号称八百里秦川的关中平原,南部为陕南秦巴山地,地势南北高,中间低,西高东低。陕西省水资源十分缺乏,水资源总量为4421.1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2,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8. 二,降水 1年际变化大 陕西省年降水量在330-1250mm之间,多年平均降水量为653mm,最大降水量约是最小降水量的3.8倍,各地年降水相对变率在8-25%之间。 2季节变化大 全省降水年内分布不均,夏季为多雨季节,降水量占各地年降水量的50%以上,秋季和春季为过渡季节,秋季降水量占各地年降水量的25%,春季占15%左右,冬季为少雨季节,降水量占各地年降水量不足5%。, 3区域差异显著 年降水量由南向北减少,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东西差异,受地形影响山地多于河谷和平原。 三,地下水 陕西省地下水资源总量为195.09亿立方米,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37%.地下水资源的水质好,成为陕西水资源,尤其是城市水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四,水资源的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城市化的加剧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 2农耕需水量大 陕西省的农业用水量占全省用水量的86%,而且采用大水漫灌的方式,导致水资源的利用率低,造成了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3水污染加剧了水危机 陕西省的水污染比较严重,陕西省2006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4.05亿吨,远远高于北京的1,28亿吨,但是陕西的污水处理能力远远低于北京。 4地下水过度开采 由于地下水的需求量大,但是补给量有限,严重的超采导致深层承压水位大幅度下降,加上有部分水质的污染,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更加的突出,另外,地下水的大量开采会导致地面下陷和地裂缝。 5防洪蓄水能力差 陕西省主要河流由于水少沙多的水情变化,使河道淤积加剧,河道萎缩,主槽泄洪能力下降。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策 1加强气象水文检测,及时准确做好水情旱情的预报 2通过引水蓄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陕南的秦巴山地是陕西唯一的富水区,而且工程造价比修建同等长度的穿山铁路低,所以可以考虑引陕南的水来缓解陕北和关中的干旱;另外陕西干流刚好覆盖陕北,渭北,关中的缺水区,所以还可以考虑引黄河干流。 3改变观点,改变生活用水习惯 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使每个公民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 4建立节水农业

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 旷维所有,其他方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陕西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陕西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陕西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 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山东省水资源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水资源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山东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山东省水资源总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山东省地表水资源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山东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5-2017)统计分析 (9)

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半岛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秀刚、谢刚、史会剑、彭岩波、沈浩松 本标准于2007年××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70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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