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组织。”36“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37上述两个定义在表述上虽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一致。理论界在上述定义基础上将我国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大类。(1)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依照我国行政法学的解释,“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38因而,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直接来自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此类行政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如: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2)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种类与上述职权性行政主体相反,“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授权行政主体。”39在阐述这类行政主体产生的原因时,理论界认为:“一般而言,行政职权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并实施。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现代公共行政事务不断地扩展和增加,许多涉及到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物价检查、医疗事故签宁等,都需要社会组织来参与和解决。如果仅仅靠行政机关,未必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正因如此,行政法规需要把某些行政职权授予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行使。这些社会组织也就由此成为被授权的组织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类行政主体即授权行政主体。”40亦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归纳为以下几类:①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②企业单位,目前,下列几类企业通常成为被授权的对象:公用企业指邮电、铁路运输、煤气、自来水公司等。例如:《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规定:“市、县邮电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

“金融企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例如:《中国银行章程》规定,中国银行属企业性质,但可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专业公司指以公司形式存在,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但同时又承担某一方面行政职能的企业。它们通常是由原专业性较强的行政部门改建而成,如中国煤炭统配总公司、中国船舶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这类公司通常亦被称为行政性公司,是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的特殊产物。③事业单位例如学校根据《学位条例》享有学位授予权,计量检定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依授权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签定工作等。

④社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授权会计师协会负责会计师的注册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准予注册与不准予注册、撤销注册等)。

⑤其他组织指上述社会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等经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 2.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括纵观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可作如下概括:(1)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内涵的核心局限于“行政职权”正如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行政权力是行政主体的核心要求,只有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41在这一前提下,是否拥有行政职权是界定行政主体的重要标准,行政职权产生的方式是区别职权与授权行政主体的界限。在具体论及“行政职权”的性质时,理论界通常认为: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其特性在于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等。围绕着“公共权力”这一核心,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义务的实质在于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具体到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中,我国行政法学将权力支配关系视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并在此基础之上的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无论是职权还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其实质核心是相同的,即都体现为“公共权力”的

行使。两类行政主体在行为方式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均无不同之处。这种分类与行政主体的界定无法体现出现代行政由“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的发展轨迹,也没有体现出现代行政下不同行政主体在功能、组织以及活动方式等方面的特色。这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仍局限于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公法时代,尚未将“公共服务”、“积极义务”、“非权力行政”以及“公私法的相对论”等观念融汇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之中。虽然我国理论界在行政的类型之中已经初步引入“给付行政”的观念,但并未将其贯穿于行政法学的整个体系之中,也并未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等相应内容进行改造,以适应此观念的引入。(2)缺乏对行政分权以及行政分散的综合研究如前所述,现代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是行政扩张的产物,是现代行政功能与组织复杂化的体现,是行政分权以及行政分散化的结果。它表现为国家为减轻自己行政机器的负荷,将其作为行政的原始主体所承担的公共职能,以地方分权和公务公权的方式下放于其它公务法人,甚至以特许,授权等方式借用私法组织满足公共行政的需要。这种行政分散化是现代行政发展与政府模式改革的根本体现。与此相对,我国行政法学恰恰缺乏对改革之后的社会结构变迁,以及由此而引起公共职能分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体到行政主体而言,缺乏对行政分权制度作实质分析,没有将行政分权,政府模式的调整同行政主体的定位与类型划分联系起来,未曾对行政主体的功能与组织作类型化研究。(3)我国行政主体的研究囿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无法体现出现代行政的复杂化如前所述,我国行政主体是应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的转变,以及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作为技术性概念提出来的。作为一个法学术语,穷尽了它所要反映的对象和客体——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顺应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于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责任,从而保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统一性以及明确行政复论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界定无法体现出现代行政在组织性质与行为方式上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行政已经突破了公法组织以公法形式,私法组织以私法方式活动的一一对应模式。公私混和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如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交叉之后出现的“第三领域”;介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物品”等等。诚如哈贝马斯所言,这些领域与现象已不能单纯地以公和私来界定,它们融合了公与私的双重特性。这种融合在法律领域直接体现为公私法的相对论取代了传统的公私法二元论。现代行政中公法人以私法方式活动(如:行政契约、政府采购),私法人通过授权、特许介入公共行政领域,甚至通过私法组织的私法活动来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等等现象,正是公私法组织在功能与组织形式方面交叉与融合的体现。因此,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应适应此种形势的发展,调整其研究范围和体系。就行政主体而言,应充分体现这种现实复杂性,一方面,不能局限于从公共权力角度来研究其功能;另一方面,不能以单纯组织形式来限定其范围。基于以上变化,现代行政主体一个根本的标志在于突破了传统公法诉讼的约束,即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统一法律制度的打破,非权力行政受私法规划制约等。这种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现象,促使我们必须在一种新的模式之下研究行政法,使其更具现实性。上述分析表明,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体制改革与转型的时期,这种完善更具紧迫性,因此,如何调整有关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以适应国家——社会——市场三元模式的形成与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成为当务之急。(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理论的研究必然植根于实践的需要,如前所述,我国行政主体是应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的转变,以及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作为技术性概念提出的。在这种背景之下,行政主体的实质在于归纳、概括各种类型的行政诉讼被告。这种研究显然不同于大陆法系各国对行政主体分析概括的初衷,更无法反映出现代行政变迁的根本特征。通过分析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具体体现、背景与原因以及对行政法学研究的影响,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关键在于转变研究的角度与立足点,即立足于现代行政的发展,从行政分散化的现实需要出发,研究行政

分权制度以及特许、授权等行政分散方式同行政主体的关系,进而对其概念、类型、功能以及组织形式进行分析。这种新的研究角度无疑会为我国行政主体的研究注入新的内容,从而拓宽其视野与范围。基于上述研究角度的变迁,首先必须对如下几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1、在区分“内外部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明确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上独立人格的实质含义,从而理清行政分权与行政机关的职权配置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法观念之下,拥有行政权限的行政机关享有内部权利能力已得到普遍认可,这类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受到其它机关侵害时,可以权利主体和当事人身份提起“行政法上的机关争议”。但这种内部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享有内部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也并不意味着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人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以及外部权利能力相对应。从行政分权的角度而言,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是不同法律人格分担公共职能的结果。这种分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权限配置,它以“权限独立、责任自主”为核心,一方面,将国家公共职能以地域分配的方式,合理配置于不同的地域团体,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其责,从而减轻国家行政机器的负担,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以事务性质为标准将需要一定独立性的国家公务分属不同的公务法人实施(如:财团或社团法人),从而实现行政方式的调整,以适应公共服务的需要。由这种行政分权而产生的衍生行政主体同原始行政主体——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国家与其所属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权限配置关系。这是两个法律人格之间的关系,具有人格独立与地位平等的属性。这种独立与平等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从这个意义而言,行政机关只是国家直接行政的实现手段,其本身并不具有行政分权而产生的主体性地位,因而不是国家间接行政所需借助的行政主体。就行政主体研究而言,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原始行政主体与衍生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应是其核心,行政机关的权限配置只是其下位概念,无法取代因行政分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研究。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研究应当区别、综合这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从而合理界定各自的实用性与价值。2、结合我国行政改革的现实,对行政主体进行类型化研究。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有关职权与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划分无法体现行政分权的特色与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因而对其重新做类型化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回顾前述各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从行政事务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法国的国家、地方团体与公务法人的划分);其二,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进行分类(如:德国的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机构等区分)。具体到我国,因处于体制改革与转型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完全确定,各类行政主体亦无法完全定型,但就目前的发展而言,已初具雏型。(1)以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与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团体自治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由此形成了分担行政的地域团体。加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改革,更为行政的垂直分权提供了余地,这预示着我国地域性行政主体的成长与发展。(2)第三部门的成长促使国家垄断公共职能的格局开始瓦解。各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已逐步摆脱了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具备了自主的独立法律地位。虽然上述组织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隶属性,但相对于国家直接行政而言,无论从组织还是功能上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此类公务组织分担行政的具体情况(包括:功能与活动方式的特色)是十分必要的。改革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促使国家垄断行政逐步走向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求权力行政从过去的万能走向职权法定;另一方面预示着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化与拓展。其复杂性表现在行政不仅要退出其不应存在的领域,更应强化其应有的积极功能。在此双重目标之下,改革行政体制,转换传统公共职能的承担模式已势在必行。立于此种角度研究我国行政主体的功能与类型则更具现实意义。结论本文的立意在于以现代行政为立足点,分析、探究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根本原因,并试图为这一法学技术名词予以确切定义。在大量的分析、研究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一、鉴于现代行政功能与组织上的复杂性,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已突破了行政诉讼的范畴,即一个组织被界定为行

政主体,并不意味着它的行为必然受公法诉讼的约束(如法国工商公务法人的行为绝大部分由普遍法院管辖)。因而,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的法律价值存在于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而不体现为诉讼标准的界定。这种实体与诉讼判定标准的分离恰恰是现代行政复杂化、手段多样化的产物。为此,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行政主体必须与行政法学的发展相适应,体现出行政现实的特点。二、行政分散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分权制度是促使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根本原因。这种多元化蕴含着现代行政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并促使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向纵深发展。具体到我国,从国家垄断公共职能到政府的逐渐退步抽身,以及公共职能的社会分担,其中无不包含着行政范围的界定与行政功能的合理分担。因此,研究我国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变迁同行政主体演化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整个行政法学的发展,使之更具现实意义,更能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前瞻作用,成为现代行政主体研究的当务之急。注释:*行政法学硕士,首都师范大学讲师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2(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自版,1996年增订版,第154页。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41页。4(德)HarmutMaurer:《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3页。5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页。6(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页。7(日)盐野宏:《行政法》,第593页。8(台)廖义男:《国家赔偿法》,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20页。9(台)陈新民:《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08页。10(台)陈敏:《行政法总论》,1998年版,第806页。11(台)陈敏:《行政法总论》,第733页。1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7页。13(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辽海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14(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第50页。1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480-529页。16(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2页。17(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第38、39页。18(日)西冈等:《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9页。19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出版,第4-5页。20韩继志:《政府机构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2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22(日)盐野宏:《行政法》,第22页。2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169页。2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25(日)盐野宏:《行政法》,第35页。26(日)盐野宏:《行政法》,第38页。27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177页。28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112页。2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31页。3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30页。3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297-299页。3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459页。3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327页。34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168页。35张尚鷟、张树义:《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36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修订版,第35页。37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38胡建淼:《行政法学》,第148页。39胡建淼:《行政法学》,,第148页。40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41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26页。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3] (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 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4]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共管理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深刻地改变了社会治理的环境,这也导致了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这一转变体现了公共部门管理理念的变革。公共管理推崇多元互动的治理机制,把社会性问题的解决作为自身的主要任务。它追求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求动员一切可以调动和利用的力量,建立起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以多元互动为特征的,以公民社会为背景和基础的管理体系。政府要治理但不实干,其职责是“穿针引线,把稀缺的公共资源结合起来以达到目的”,这就需要依靠多方力量来进行公共物品的供给。非政府组织等社会自治力量的形成,改变了传统上政府垄断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 公共管理主体构成的多元化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体主要指政府组织,而现代公共行政是一个由各种类型的公共组织纵横联结所结成的网络,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公民也可以从各个方面以各种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在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结构中,政府并非是唯一的行为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其核心地位的动摇。首先,政府作为典型的公共组织,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存在的目的和功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尤其是社会核心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和生产,政府在政策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平等、防止歧视或剥削、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持全社会的凝聚力等方面倾向更胜一筹。其次,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承担着“元治理”的角色,决定着整个公共管理的基本范围、基本性质和基本方向以及整个公共管理的体制和运行,它与其他公共管理主体地位不一样,是其他公共管理主体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非政府组织是指与政府相对的民间组织,强调与政府的区别,其概念外延太大,并容易被理解为除政府外的所有组织。准政府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个人、家庭、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其权力的来源、运作及其组织结构建制与政府相类似,即强调与政府的类似性质,这一概念容易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混淆。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外延也太大,不仅容易被理解为除营利的经济组织、政党组织、宗教组织之外的所有组织,而且在现实中常常与其他概念混用,如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可以换用,并将我国的事业单位和各种基金会组织看成是非营利组织。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存在于政府与个人之间,以自治为核心,承担部分公共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强调该类组织的中介性,其范围过于宽泛,缺乏分类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以至企业都具有中介性。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是一种泛称,没有法定含义。 公共管理主体行为的多元化 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仅仅体现在主体数量上的多元化,而且这一多元化还体现在多重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具体表现在公共管理的价值理念、公共管理的途径、公共管理的工具及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多元化,正是公共管理行为本身的多元化不断重塑与完善着公共管理的主体结构。 (1)公共管理价值的多元化。公共管理作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着其核心价值的重新确立。在传统农业社会,秩序居于政府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地位,其他一切

多元化经营理论

Study of Diversification Management Theory 多元化经营理论研究 一、理论的发展脉络 多元化理论研究可以追溯到1957年,安索夫在《多元化战略》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内容。安索夫以产品种类多少来定义多元化,无法区分高度相关的多种产品经营与高度不相关的跨产业的多种产品经营之间的差异。 1959年,彭罗斯在《企业成长理论》一书中,定义"多元化"为"多元化包括了各种最终产品的增加,垂直一体化程度的增加,以及企业运营的生产领域数目的增加。这最后一项对多元化的度量就是最重要的。"彭罗斯认为,企业多元化发展的程度与其拥有的资源量相关,而成功率则与原有专长领域相关。 1962年,钱德勒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工业企业发展的历史阶段》。提出了"结构跟随战略"的著名论断。指出企业组织结构的相应调整就是企业多元化成功的关键。同时她运用历史分析法,开创了多元化战略与绩效关系研究之先河,指出除非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否则企业的多元化会导致绩效下降。 同年,高特《美国工业中的多元化与一体化》一书诞生,这就是第一本以数量分析为基础研究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著作。高特以《美国标准行业分类与代码》(SIC)中的四位数行业分类为依据,来计量企业多元化程度。"多元化可定义为单个企业所活动的异质市场数目的增加。生产活动的异质性如果仅仅涉及有些差异的同类产品或垂直结合方式,并不就是多元化。"高特在四年后进一步明确道:"多元化的含义就是一个企业所活动的行业数目的增加"。 二、多元化研究的两个学派 尽管有大量的方法、模型来测度公司的多元化,但都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学派:基于SIC的产业组织理论学派与基于类型学的战略研究学派。产业经济学派关注企业多元化的深度与广度,而战略学派更加关心多元化的本质。 1、产业经济学派(产业组织理论) 产业经济学派就是以异质市场数量来进行多元化判别。以需求交叉弹性作为判别独立市场的基础,如果交叉弹性高,产品易于相互替换,则属于相同市场;如果低,则产品属于分离的市场。 高特在1945年SIC分类框架的基础上测算业务数量,这种方法的缺点就是难以说明公司各业务类别在公司总销售额中的比例,从而夸大了公司实际的多元化程度。之后有诸多学者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基于SIC建立了多元化水平测度模型,例如,Miller的"产业中多业务公司的数量"、Carter的"公司非主导产品的资本使用"等等。但最为著名的就是贝利1979建立的"熵"值测量方法,帕勒普1985年以该方法进行了企业多元化测算。 高特开创的基于SIC研究多元化的方法的优点就是易于使用,所需时间较少,而且由于SIC数据的可获得性增加了计算的可复制性,从而使该方法获得广泛认同。但就是,这种方法的一个缺陷就是,诸多学者得出一些不确定甚至相互抵触的结果。另外,SIC主要基于产品的异同点,从产品的用途进行划分,有时也基于生产工艺与原材料来进行产业分类,SIC的编制原则影响对多元化的判别。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

药用辅料厂该不该兼并第三制药厂温县粮食局下属企业焦作市药用辅料厂,兼并了焦作市第三制药厂。这件事不仅开创了温县工业发展史上的先例,而且在全县以至整个焦作市都引起了强烈反响。 焦作市第三制药厂1980年建成投产,占地46000平方米,职工641 人,年产淀粉10000吨,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产品在1988 年前畅销十多个省、市,远销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年利润100 多万元。但由于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淀粉出品率低,产量质量不稳定,客户愈来愈少,企业效益下降,特别是投资600 万元新上的年产5000 吨的葡萄糖生产线半途而废,使企业不堪重负而被迫停产。停产时,固定资产和债权总额只有1088 万元,债务却达2100 万元,相抵后亏损1012 万元。 焦作市药用辅料厂1987年7 月正式投产,占地3500平方米,职工180人,固定资产110多万元,年生产淀粉5000 吨。由于设备和工艺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范,淀粉产量稳定,质量好,供不应求,年产值1500万元,利润140 多万元,生产经营形势蒸蒸日上。 面对这种情况,粮食局局长原志高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何不借机让药辅厂将三药厂兼并?药辅厂虽暂时背个大包袱,但不久便可形成规模,成为抵御市场风浪的强者。思忖再三,他决定召开班子会议一议。会上,原局长刚把这一想法说出,立刻遭到了多数班子成员的强烈反对。有人说,自古以来都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还没听说过小鱼吃大鱼;有的说:药辅厂效益再好,让它背上这个大包袱,非把它压趴下不可;有的说,风险太大了,万万使不得。结果会议不欢而散。 这件事传到了社会上,三药厂职工的反映也传入了原局长的耳朵,各方人士纷纷议论,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多数持否定态度。面对重重阻力,他反复考虑:要想干成一件事,哪有不冒风险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冒一定的风险,只要有50%以上的成功把握,这件事就敢干。改革开放以来,粮办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上规模,跨台阶,走过的不正是这样的路吗? 于是,他一方面组织有关人员对两个厂进行综合考察,一方面要求班子成员对这件事也要进行调查研究,每人都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意见来。 专门研究兼并问题的局长办公会如期召开,主题就是“究竟敢不敢让‘小鱼' 吃‘大鱼'”。讨论在平和而又认真的气氛中进行,大体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不敢。理由有四点:①药辅厂规模小,小马拉不动大车。②药辅厂兼并三

论我国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论我国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柳宝珠 随着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公共管理的内在要求。 一 现代社会的公共管理主体,是在一定环境中产生的以政府为核心、由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准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公共组织系统。 政府基本属性和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及当代公共事务变化发展的趋势,决定了作为公共组织最重要构成部分的政府组织,是公共管理的首要主体,也是公共管理的核心。 政府公共管理主体的首要地位,不仅决定于政府的本质属性以及政府与市场基本关系的根本要求,而且还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事务变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管理的需求上。 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政治性公共事务的扩大对管理的需求,决定了公共管理的主体首先必须是政府作为涉及社会全体公众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其基本内涵有政治性事务、经济性事务和狭义社会性事务。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农耕经济时代,由于经济活动的简单,占居社会主要地位的是政治性公共事务,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也主要集中在这一范围内并体现为阶级性极强的政治统治,而在当代,随着人类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多样化的要求,使原先许多属于个人的、市场的事务具有了公共的性质,进入了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域;另一方面是随着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发展的主题,以及国家内部阶级对抗的相对减弱,政治性公共事务相对减少,从而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事务呈现了非政治性公共事务不断扩大的发展势头。 公共事务必须由社会公共组织来进行协调和管理,而政府正是社会中基于管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最基本的公共机构。因此,伴随着非政治性公共事务的增加,统筹管理这些公共事务的职能也必然并首先进入政府领域,使政府职能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与阶级统治职能相对的社会管理职能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增进新的具体的内容。而且,为了适应这

企业战略-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多元化战略

★★★文档资源★★★ 摘要:多元化战略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传统的多元化战略理论,并指出了它们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详细分析了以资源为基础(Resource-Based View 简称RBV)的企业多元化战略理论。最后,具体阐述了怎样依据这一理论实施企业的多元化战略。 关键词:资源;多元化;战略 一、传统的企业多元化战略理论 实际上,企业多元化战略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竞争战略理论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企业多元化战略思想的演进过程。与企业竞争战略理论的发展相对应,传统的企业多元化战略理论的发展分为下列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产业组织层面行业分析为特点的多元化发展战略。企业战略理论构想是在肯尼思·R·安德鲁1971年的经典著作《公司战略的概念》中首次形成的。根据安德鲁的定义,企业战略要将公司能做到什么(即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与弱势)与能做什么(环境机遇与受到的威胁)画上等号,并以此作为企业多元化经营的理论依据。尽管安德鲁构想的这一体系具有开创性价值,并被人们普遍认可,但是在如何准确系统地评价等式两边的内容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让管理人员深刻理解。在这一问题上的首次重要突破是迈克尔·E·波特撰写的《竞争战略:分析行业与对手的技巧》一书。这种建立在结构——行为——绩效(S-C-P)产业组织范式基础上的研究为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根据该理论,企业的利润率与行业平均利润率高度相关,最终受到所处行业中5种作用力的影响。这种分析使得选择“正确的行业”成为企业开展多元化战略的立足点。该理论虽然未忽视各个企业本身的特点,但是其强调的重点显然是产业组织层面中的行业分析。在企业多元化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行业分析的优势,决定能否在原业务之外进入其他行业,甚至放弃原有业务进入其他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 第二阶段,以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实力为基础的多元化战略。继侧重于研究企业外部环境的行业分析之后,企业竞争战略的研究重点从企业外部转向企业内部。1990年著名管理学专家C·K·普拉哈拉德和G.哈默在他们所著的《公司的核心能力(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一书中首次提出“核心竞争力”这一术语,他们认为“核心竞争力是在组织内部经过整合了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关于怎样协调多种生产技能和整合不同技术的知识和技能。”此后,对企业多元化战略的研究更多地从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实力角度展开,很多学者提出要根据企业实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的思想。这些观点强调了根植于企业中的专有知识和共同经验以及管理层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的能力在多元化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企业的竞争优势源于企业内部,企业的多元化经营要充分利用企业的竞争优势展开。这种理论较少关注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行业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忽视从行业竞争分析中所能了解到的有用信息。 二、以资源为基础的多元化战略 虽然,产业组织层面的多元化战略分析和以核心竞争力与企业实力为基础的多元化战略分析各有所长,并在国内外很多企业多元化战略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两种理论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前者未对企业本身特点引起足够重视,后者较少关注企业的外部环境和行业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资源为基础(RBV)的多元化战略思想逐步形成,并已成为指导企业开展多元化战略的核心思想。它的特点是将企业内部分析同行业及竞争环境的外部分析结合起来。当前,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性,就像行业分析在20世纪80年代对企业多元化战略所起的指导作用一样。以资源为基础的多元化战略的主要思想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1.掌握有价值的资源是多元化战略成功的基础。根据RBV理论,企业是有形资源和

多元化评价

论小学素质教育中的多元化评价 温家宝总理曾语重心长地指出“素质教育不是不要考核,而是要求考核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经常性”。在新的教育形式下,如何改革传统的教育方式、评价模式,这就成了教育工作者乃至学生、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过去那种以分数来衡量学生成绩,教师水平的评价模式已根本不适应教育发展的形势。为了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新的评价体系,让评价为教育服务,让教育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众多的优秀人才。 一、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性 评价是教师和儿童共同合作进行的有意义的过程。新课程倡导儿童既是评价的对象,也是评价的主体,强调儿童的自评、互评和家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 1、教师科学、发展的评价,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在德育教学中,我发现对于优等学生的评价,重在引导他们创造性,而不能只满足于一般解决问题的方法,要引导他们勇于挑战教师、挑战书本,勇于超越自我,鼓励和引导他们看待问题要从多角度去思考,而不能满足于一种思维,要追求独特的创见,发展自己的潜能。而对相对落后的学生,则要千方百计抓住闪光点,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进步、表现,都要及时加以表扬。同时,实行“弹性”要求,在“保底”的前提下,不作硬性规定。从而引导其参与到各种活动之中,品尝实践的乐趣,实现“不同基础的人在各种活动中得到不同的发展。” 2、自我导行式评价,唤醒自主认知意识。 自我评价是促进学生进行自我反思、自我调节、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在新课程的评价中,首先要鼓励学生学会自我评价,让每一个学生成为评价的主体。我们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挥他们的特长,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赏识自我,例如:请你给自己评一评,你觉得自己做得很好的,请你在自己的作业本上画五星,一面小红旗;请你自己奖励自己;请用你喜欢的方式学习……这样的评价与其说是评价,不如说是学生自我鼓励、自我欣赏、自我提升的过程。新课程评价的重点环节是学生自评,学生不仅是学习活动中意义的主动构建者;而且也是主动的自我评价者——通过主动参与评价活动,随时对照研究性学习目标,发现和认识自己的进步和不足,使评价成为学生自我教育和促进自我发展的有效方式。

行政主体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理论引入的背景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容 (一)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类型 固有职权型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4个要点)延伸:行政授权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资格 (四)职权与职责 (五)职务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双重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公务协助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主体概念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管理案例(二)

行政管理案例(二) 1、某钟表厂是一个中型国有企业。因原厂长调离该厂,人事部门决定选调李某到这家钟表厂担任厂长。李某,35岁,中共党员,某大学机械系毕业,原在某局所属的一个大型钟表厂担任设计科科长;他政治素质好、富有开拓精神;他懂技术、懂经营;但他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方法简单急躁。上任后的两年里,大家都不愿配合他搞好工作,他遇到矛盾时,要么采取压服办法,要么把它作为“信息”报告书记。导致工厂人际关系紧张,许多干部与职工积极性受挫,经济效益不断滑坡。【问题】(1)人事部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注意重点测评哪些方面? (2)从科学的人事管理角度,人事部门决定选调李某担任该厂厂长给我们的启示有哪些? (3)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人事部门决定选调李某担任该厂厂长给我们什么的启示?(4)李某不适合担任该厂厂长的原因有哪些? 2、决策失误是长期存在且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顽疾,给中国的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最新 《瞭望》“决策失误不容再三”一文援引这样一个决策案例:国家投资近30亿元建设的某国际机场,由于建设规模过度超前,目前旅客量和货邮量只达到设计规模的1/3左右,航站楼和机场生活区大量闲置,运营5 年累计亏损已达亿元。在计划经济时代,“首长工程”、“长官意志”曾是决策失误的主要因素;但近年的决策失误,除少数违规操作外,有相当一部分则是在“加快发展”、“战略眼光”的旗帜下产生的。不管不顾地超前,贪大求洋,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为了体现“战略眼光”,即使一些导致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误不过是“好心办坏事”,也就没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甚至都不会影响决策者的政绩和升迁。因此,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还将是我国加强科学化管理的一项艰巨任务。【问题】(1)根据材料分析决策失误长期存在的原因。(2)根据材料,运用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理论,提出防止决策失误、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具体措施。 3、位于某市中心的城市公园,地域广大,湖光山色,是市民们散步、休闲活动的场所,深得市民的青睐。市政府认为,建设“高尔夫”球场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丰收。于是决定利用公园兴建一个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球场建成后,整个公园被铁丝网围起来,只有少数人活动;喷洒大量的化学除草剂以抑制杂草,造成了土地和水体的严重污染。 【问题】该市把市中心城市公园改建为“高尔夫”球场,请运用当代公共管理的有关理论对这种管理行为进行评述。 4、我国财政一方面是财政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财政支出伸到竞争性建设领域,超出 政府职能范围;另一方面是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需要却无力保障。1999年初财政部部长项怀诚说,今年财税改革的重点是规范收费管理,这是财税改革的近期目标。财政部将以道路和车辆的费改税为突破口。初步设想是开征燃油税和购车税,以此两税替代一切不合理 的收费,这一方案已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当年尽快依法实施。 财政部还打算用三年时间来解决如何规范农村收费问题。 【问题】(1)结合案例,谈公共财政收入的形式和渠道。(2)结合案例,谈如何规范政府收费。

多元化评价开题报告

《小学阶段对学生实行多元化评价的实践与研究》 课题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 1.课题提出背景 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面向21世纪所做出的战略选择,但在素质教育日益深入,新课程理念不断深化的今天,教育评价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在学校内部,传统的评价与考试制度,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无论是校长还是普通教师在社会的压力和功利主义影响下,不得不为学校的“声誉”和单位的“成绩”而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解决这一顽症的根本途径就是改变“以升学率和成绩评价教育的单一评价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方位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引导评价制度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学生进行综合的素质培养与评价,使学生成为真正健康的人,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需求,担当起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校在小学生多元化评价方面已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为了进一步拓宽评价的渠道与途径,完善评价的方法、内容、形式,彰显评价的功能与实效,进一步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等功能,经教科室研究考察,确定了这一实验课题。 2.解决的主要问题 (1)改变过分重视车成绩评价的倾向,对不易量化测验的学习态度、情感、价值观等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评价手段。

(2)从只重视结果转向过程的跟踪、观察和反馈记录。 (3)更新拓宽教师观念,改变有些教师对学生多元化评价理解不深,无法渗透到日常教学中等问题。 (4)在操作层面,通过本课题的实验研究,细化评价内容,量化评价标准,完善评价体系,促进全方位落实小学生多元化评价的内容。 二、研究现状 1.研究现状分析 我校参与小学生多元化评价实验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研讨、探索和创新“评价制度”,创建并组织实施了“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法,收集、记录学生自己、教师、同伴作出评价的相关材料;对小学生逐行评价,强调对学生认知、情感、身体等领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综合地评价学生个人变化与发展。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为了使评价内容能更好地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又将评价内容、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创建了“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学分制评价手册”,得到了家长、老师们广泛地认可。 2.本课题预计有哪些突破 本课题的评价模式在于激励学生内在发展动力。研究重点关注评价内容的多元化、评价方式的多元化、评价主体的多元化。通过该课题的研究期望在以下四方面有所突破: ①试图构建一整套与新课改理念相适应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 价体系;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指的我国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框架,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这样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主体分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 一、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基本精神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集中表现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力的分配。社会行政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成为具有行政权力能力、权责一体的行政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分析时已经充分体现出来。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法拟制的法律人格。即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否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也无法真正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内涵 主体性的关键是其独立性,这是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行政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行政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权责利于一身,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一般来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而受托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即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

6033教育行政概论试题及答案

6033教育行政概论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教学大纲一般由()部分和()部分组成。 2.我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行政体制。 3.()简称学制,它是反映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部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等制度。 4.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基本为()等七级。 5.我国《教育法》规定,“中等及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 管理。” 6.教育科研机构对课程实施的指导一般是通过组织(),编制教师培训资料,组织()等形式进行。 7.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开向社会招聘校长的制度是()。 8.教师的培训,按培训目的可分为学历培训、()和()。 9.教育评价的方法中,()是指对现实世界的条件特征作出定量的全局性的估计。 10.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教育法由()制定,属于狭义的教育法律范畴,是教育法规体系的主干部分。 11.遵循()的原则,是当前依法督导的必然要求。 12.我国的教育经费从实绩用途划分,通常分为教育事业费和()。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 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有()。 A、精简 B、统一 C、效能 D、分工 2.近代教育行政变革中,主张“师夷之长计以制夷”的是()。 A、洋务派 B、维新派 C、共和派 D、民主派 3. 教育行政的研究方法中,从社会学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的了解社会的方法是()。 A、比较研究法 B、调查法 C、文献分析法 D、经验总结法

4.学校教育制度的类型有()。 A、过渡型 B、双轨型 C、兼职型 D、中间型 5.实行中央集权型课程行政体制的国家主要有()。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韩国 6.教育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是()。 A、按责定岗,因事择人。 B、选贤任能,德才兼重。 C、注重实绩,论功行赏。 D、动态平衡,合理流动。 7.用才制度是激励人才活力,利用人才的智能优势来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系列规定。它包括()。 A、考核 B、培训 C、奖惩 D、职务升降 8.校长的岗位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 A、从事领导工作经验 B、基本政治素养 C、岗位知识要求 D、岗位能力要求 9.教育财政的基本制度有( )。 A、预算制度 B、决算制度 C、审计制度 D、税收制度 10.属于教学用房的是()。 A、语言教室 B、保健校医室 C、体育器材室 D、档案室 11.以下四项原则,属于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有()。 A、改进性原则 B、应急性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决策性原则 12.制定教育规划常常涉及的主要因素有()。 A、经济因素 B、人口因素 C、物质因素 D、环境因素 13.教育督导的职能有()。 A、监督 B、指导 C、总结 D、反馈 14.教育评价的功能包括()。 A、分析 B、诊断 C、改进 D、鉴定 15.教室内噪音应一般控制在()分贝以下。 A、40 B、50 C、60 D、30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40分) 1.我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主要类型。

多元化课程评价

浅谈多元化课程评价 彝良县奎香乡寸田小学尹加俊课程评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通过系统地收集有关的信息,对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变化的诸种因素满足 社会与个体发展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并为被评价者的自我完善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是学校教育活动的基本环节,也是保证学校教育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素质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课程改革也由此应运而生,成为教育战线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新的教育形式下,如何改革传统的教育方式、评价模式,这就成了我们为师者乃至学生、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传统的评价模式存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标准机械、单一,评价内容片面,评价方法单调等问题。而新课程改革倡导的课程评价是“立足过程,促进发展”,很显然传统的评价模式已根本不适应教育发展的形势。为了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新的课程评价体系,即多元化课程评价。 那如何构建多元化课程评价体系呢?现结合自己对新课程理论的学习和教学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探索与思考。 一、强调课程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课程评价的内容,是与教育发展的功能与目标相一致的。与传统教育发展目标的狭隘性相对应,传统教育评价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

只注重评价对象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发展情况的评价,以偏概全,结果往往对教育教学活动产生错误的导向作用。新课程强调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强调对评价对象各方面活动和发展状况的全面关注。传统课程评价过于关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而学习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其他方面的发展却或多或少地被忽视。与此相适应,传统学生评价只着重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而新课程改革强调课程的功能要从单纯注重传授知识转变为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做人。随着人们对教育评价目标和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素质教育评价的内容也日益全面,不仅要评价教师的教,还要评价学生的学;不仅评价教育活动的结果,也评价教育活动的过程;不仅评价学生在知识、技能、智力和能力等认知方面的发展,还要评价情感、意志、个性、人格等非认知因素的发展。 新课程评价的功能和评价技术与原来有本质的不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关于课程改革目标的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评价不仅是甄别和选拔学生,而且更是促进学生的发展,挖掘学生的潜能、尊重个性,鼓励创造,使每一个学生具有自信心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而考试只是课程评价的一种方式,要将考试与其它评价方式有机结合;要改变目前过分注重等级、过分注重量化的做法。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和对象,选择具体的方法、手段,并对考试结果进行不同的处理,以减轻考试对学生的压力。过去我们对学生评价是不够全面的,只重考试结果,不注重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摘要: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弥合二元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行政主体理论之间断裂的关键在于修正行政主体的内核,即以代理说中的准侵权说代替组织体实在说来建构行政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主体;断裂;组织体实在说;代理说;准侵权说 Abstract:Researchintoadministrativedutyisforalongtimeaweaktacheinthescienceofadministrativelaw.There aretwokeydefectsintheresearchinadministrativesubject.Ononehand,thereisacontradictionbetweenthetheorie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andthoseoftheadministrati vesubject.Ontheother,thedutysubjectlogicallycontradictswithunitaryadministrativesubject,whichleadstothequestionthatwecannotanswer:howdoesanadministrativeofficialconverthimselfintotheundertakeroftheadministrativedutysinceh eisnottheadministrativesubject?Thispaperpointsoutthattoeliminatethedisagreementbetweenad ministrativesubjectandadministrativeduty,thestatu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shouldberationalized. Keywords:administrativesubject;contradiction;Organizationstheorie;theoryofagency;theoryofquasitort 行政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公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这种“薄弱”从某种层面上看是我国脆弱的法治现状的最好注脚。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一个重大欠缺: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却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之间的冲突,导致我们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那么他是通过何种途径转化为行政责任主体的呢?要弥合二元的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的行政主体理论之间的断裂,其方法无外乎两种:一是改造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主体理论;二是改造行政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责任主体理论。其实,一直被行政法学界作为一种“范式”(注:国内最早以“范式”一词来描述行政主体的理论地位的是沈岿,参见沈岿的《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一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看待的行政主体理论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一、国内通说行政主体理论之介绍 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大陆成为一种主流理论之前,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上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一方主体的研究,实际上存在另一种更为传统的范式,即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概念为基点和线索,统领有关行政管理主体及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探讨与论述。由此拓延至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及监督行政制度的研究,都建于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术语之上(注:参见王民灿的《行政法概要》,1983年法律出版社;应松年、朱维究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姜明安的《行政法概论》,1986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的《行政法论》,1987年光明日报出版社。)。 行政主体理论之兴起,起因于学者们对行政机关研究路径缺陷的认知以及对行政主体理论寄予的价值期待。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学者们认为传统的行政机关范式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与行政学研究角度和内部有重合之处,没有突出法学研究的特征,过分关注行政组织的组织意义而失去行政组织的法律人格意义;其二,无法描述或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包括根据法律授权的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三,行政机关既可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通过行政机关概念本身得以表达,作为行政法规范对象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无法借此概念而凸显;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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