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论文摘要:本丈在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做出综述的基础上,对宪法概念有了一点自己的认识,即宪法概念应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以刘茂林教授的”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说”为代表;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则因为各学者的出发点或认识角度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本文在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本国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分析,得出自己对于相对意义宪法概念界定上的一点认识,即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论文关键词: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初次分配卡尔.施米特在其《宪法学说》中将宪法划分为绝对的宪法概念与相对的宪法概念进行研究,本文在承认上述观点的前提下,将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上。一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卡尔.施米特的《宪法学况》中认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首先是可以只具体的、与每现存政治统一体一‘道给定的具体生存方式”,”第一层含义:宪法一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陛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第二层含义:宪法一一种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第三层含义:宪法=政治统一体的动态生成原则”。在本文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是超越了一切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局限性的,对于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正如刘茂林教授对于宪法的理解与界定”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从人类诞生的那天就随之诞生的,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消灭的那天也不会消火,同时宪法应是跳脱出”国家”的历史局限性,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局限性,具有普世意义的宪法。因此,本文认为,刘茂林教授的观点正是从经济、政治形态和文化的历史范畴中解放出来的,不因各种因素的改变和改变的、稳定的、绝对意义上宪法概念。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本文对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理解为,它是绝对意义上的宪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对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界定也会因不同历史阶段、地域文化的影响以及各学者看问题的不同角度而呈现出多样性。本文之所以主张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应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七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之上,是因为仅仪对绝对意义上的宪法进行界定存在其缺陷:绝埘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使得它无限扩张了以宪法概念为实际指导的宪法条文所应规定的范畴,我们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整体上看问题的同时,又要注重对阶段上的、具体的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相对意义上对于宪法概念做出界定,而这里的相对意义是指在现代社会这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尤其又要以中国的实际情况这种地域、文化上的局限范围为基础。[!--empirenews.page--][1][2]下一页(一)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宪法的内涵演变上,不管是古代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或政治概念阶段,法律性概念阶段和立宽体制代名的划分,宪法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已经由专制社会里的政治概念发展到如今的要求体现民主、自由以及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时代精神。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主流精神、观念的反映,这点足我们无呵辩驳的。但具体分析我国的历史、文化情况:当然,在我围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的自由、权利意识的却是日益增强,不过对于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中国,也许是深受文化火革命之苦,人们对于当年在政治口号煽动下做出的疯狂行为感到荒唐或不可思议,而文化大革命留下的后遗症是,人们对政治口号的反感与不屑,同时,任何东西旦与政治口弓挂上勾,便不再受到人们该有的重。我国的宪法发展到今天,仍被许多人冠以“政治口号”的又衔,这不得不值得找们深思,而在界定宪法概念时也应对此加以重视:现如今的情况是,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当所制定出的法律能够切实的以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时,才能得到大众的承认,宪法也不例外。而如何使宪法制定后能够很好的得以贯彻实施,本文认为,应该对宪法应该规定调整的范围做出个清晰的界定,以通过限制宪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其法律效力,而这就要求指导其规定的宪法概念在宪法的调整对象上有着进一步清晰的表述。(二)宪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清晰化

基于上述宪法内涵的演变,宪法所要调整与规范的对象也口趋摆脱传统概念阶级性的束缚,而走向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或以二者为统一体的社会权利、立政关系上来,有许多学者已经将宪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分配,如”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这里的社会权利实际上是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统一于一个整体,强调了二者的统一性。但是,对于这样的界定,本文认为它并没看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分配过程中的重复性,也即分配中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性质及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经济文化制度及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而通过这些内容使国家权力在社会中得到最初的配置,初次分配只是从宏观上把握权力这种资源,并作总体上的配置,而不涉及该权力在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具体运作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可以看成是权利的初次分配,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最主要的途径,而公民具体权利的享有、实现以及救济措施,只能南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律加以规定。(三)宪法概念的界定及宪法属性的进一步探讨对于宪法是否为根本法的认识上,由于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初次分配,其他法律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再分配,因此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的初次分配为基础,没有初次分配的授权,再分配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晓的,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也就有了依据,这就是宪法根本法属性的体现。[!--empirenews.page--] 但是同时,有些学者对于宪法是部门法的观点本文也存一定程度上赞同,这里学者认为宪法是部门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并不与宪法是根本法相矛盾,他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嫌犯具仃和其他部门法相同的共性,即都有作为法所享有的特征:由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综上所述,本文将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界定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摘要】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最高准则。宪法以人民总契约的形式出现,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正是通过这种契约机制,才能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通过宪法是什么,为什么学习宪法,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的思考,进一步加深对宪法的认识。 【关键词】逻辑起点;契约视角;两个基本概念;三个问题 【正文】 一、逻辑起点 (一)“人是什么”的探讨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面又常新的话题。古希腊德菲尔神庙中的一句隐言:“认识你自己”,昭示了人类自己本质的探讨。人性,顾名思义即人之本性,或称人之本质,是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显现和凸现出人所独具有的,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但是,人的存在不单是个体的存在,而且是作为集合的社会类的存在,因此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1]” 概言之,就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是在人的生存环境即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精神环境之中不断地社会化,也就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 (二)自由意志——人类本质属性

每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做出一定的行为,欲望无止境,是不是自由也无止境呢?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是不是都没有限制呢?从本质上说,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过度自由就是不自由,这是自由最基本的辩证特征[2]。 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和否定两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的具体框架,即肯定性自由构建起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的神圣与平等,否定性自由构建起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保障权利的实现。一言之: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3]。 二、契约视角 契约一词最早源于私法。民事当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彼此选择意志自由,共享利益,实现互赢。约的效力,本质上是话语的效力。所谓“giveyoumywords”,对已成立的契约的遵守,是契约最基本的内容。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约精神的本质内容。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不可能人人都参与权力的行使。为解决这一矛盾,霍布斯最早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有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力取得的国家”,一类是“按约建立的国家”[4]。因此,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契约就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法系。宪法以最高法出现,它规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与委托;契约思想也为宪法具体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运行机制,代议制的核心在于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去行使国家权力,选举的过程是“多数表决”的过程,

宪法概念的评述-2019年精选文档

宪法概念的评述 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关系到人们对宪法实质和功能的认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是建立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但是关于宪法的概念,自古中外就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文章整理了古今中外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论断。并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西方国家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词源 在西方国家宪法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这一词的本意是组织、确立、结构,到罗马以后,这个字表示建制、诏令、渝者。到欧洲封建社会初期,表示确立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一种法理。类似于现在的组织法。到公元12世纪前后,英国出现了等级会议,限制英王的权利。随后,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光荣革命的爆发,使下议院产生议员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普选方式产生,致使民主制度正式开始建立。18、19 世纪,英国的代议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普及。将代议制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就是近代的宪法。现实的民主一般是通过代议制行使,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机关,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二)西方国家学者的观点 1.认为宪法是自由证书,统治契约。这一观点来源于自然法

学派思想。认为每个人都有私有财产,如果人们无限制地对自己私有财产行使权利,有可能造成自由的滥用,侵犯他人的权利,在这个情况下,需要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达成契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种契约之下形成一个社会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自由证书,统治契约。宪法是保护自由、统治社会的统治契约。 2.宪法是对君主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宪法具有对君主绝对权力加以限制的政治或法律的性质。它“通过较为严格的形式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的行使,试图保障权力的社会基础。当然,这种意义上的宪法还并不能创设国家的统治权与决定权。只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君主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即使宪法做出的有限的限制也是在各种力量的妥协过程中进行的。”① 3.宪法是作为国家支配权和国家组织基础的一种法律。宪法中的国家支配权是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支配权的行使必须有序,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国家组织来实现的。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 4.认为宪法是有关阶级意志妥协的一种产物和一种法律。宪法协调各个集团的利益和意志,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向统治阶级意志妥协的产物。“美国宪法本身就是制宪时期不同州、不同经济利益间竞争的产物,是利益问冲突基础上政治协调与妥协的结果。”②

团队合作的意义

团队合作的意义: 正所谓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一箭易断,十箭难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明显地可以感觉到团队合作很重要。我们怎样去理解这种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呢? 第一,通过团队合作,可以营造一种工作氛围,使每个队员都有一种归属感,有助于提高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效率。正所谓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先暂且不说男女搭配,即使男男合作,都不会因为一个人在战斗而产生一种孤独感。由于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从而产生了一种整体的归属感。正是这种归属感使得每个成员感到在为团队努力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实现目标,以此同时也有其他成员在一起为这个目标而努力,从而激起更强的工作动机,所以对于目标贡献的积极性也就随自己油然而生,从而使得工作效率比个人单独时要高。 第二,通过团队合作,有利于激发团队成员的学习动力,有助于提高团队的整体能力。大部分人的心里都有希望他人尊敬自己的欲望,都有不服输的心理,都有精益求精的欲望。这些心理因素都不知不觉地增强了成员的上进心,使成员都不自觉的要求自己要进步,力争在团队中做到最好,来赢得其他员工的尊敬。当没有做到最好时,上述的那些心理因素可促进成员之间的竞争,力争与团队最优秀的成员看齐,以此来实现激励功能。在这不断地激励当中,有助于提高团队的整体能力。团队成员内部竞争,有一定程度上的激发作用,这来源于团队成员之间的心理欲望,但是要控制好这种欲望,避免团队成员之间的个人英雄主义而影响团队的整体战斗能力。 2004年6月,拥有NBA历史上最豪华阵容的湖人队在总决赛中的对手是14年来第一次闯入总决赛的东部球队活塞。赛前,很少有人会相信活塞队能够坚持到第七场。从球队的人员结构来看,科比、奥尼尔、马龙、佩顿,湖人队是一个由巨星组成的“超级团队”,每一个位置上成员几乎都是全联盟最优秀的,再加上由传奇教练迈克尔·杰克逊对其的整合,在许多人眼中,这是20年来NBA历史上最强大的一支球队,要在总决赛中将其战胜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更何况对手是一支缺乏大牌明星的平民球队。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湖人几乎没有做多少抵抗便以1:4败下阵来。 湖人队的OK组合过分强调自己在团队中的作用以寻求机会来证明自己,以寻求他人的尊重,以寻求这种强者自居的心理满足,从而争风吃醋,在比赛中单打独斗,全然没有配合,如同一盘散沙,不但没有了激励作用,而且其战斗力也大打折扣。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自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 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2]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3] 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概言之,本文的论点大致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尝试论证,把“礼”定性为一部宪法是合适与可取的。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笔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但它是高于一般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基本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价值核心。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它至少在理论上允许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几项预料中的挑战为以上对“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在简要回应五四时期对“礼”的批评之后,笔者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3种反对意见:(1)“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2)“礼”仅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因而和宪政精神格格不入;(3)“礼”的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当然,在进入这些讨论之前,笔者首先必须澄清宪法与宪政的意义以及衡量一种规范体系是否能构成“宪法”的标准。 至少自从五四运动开始,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与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的系统挑战。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吻合。这篇论文试图论证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礼”不仅不和

论宪法的适用

关于宪法的适用问题,在宪法学界是备受关注的,本文试从宪法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这一命题出发,探讨宪法的适用问题。 一、宪法适用的涵义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的机关一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1]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2]还有的学者把宪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3] 二、我国宪法适用的现状 (一)学术界的观点 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学术界对此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1.否定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宪法在我国不应该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4] 2.折中说。该学说认为,人民法院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只能在民事审判或行政审判中有限的进行适用。[5] 3.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宪法也是法,理应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6] (二)在审判实践中宪法地位的现状 由于理论上意见不一致,因此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真正确立。笔者特意访问了一些法官,其结果惊人的一致。几乎所有的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过。只有极个别的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只是目前由于习惯的影响,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笔者又查阅了建国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这些案例判决中引用宪法条文的也是寥寥无几。 当然,宪法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并非从来没被引用过。对此,有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宪法取得效果良好的判例,同时也分析了有些由于没有适用宪法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尴尬,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对受害者的不公。[7] 可喜的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的原文是这样的: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宪法是公法(宪法的属性)2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基本法)A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B 宪法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C 宪法有最高的法效力3宪法是授权性的4宪法是稳定的5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只规范行为)2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公共性4目的性5义务性(主要规定义务)6效力等级性 宪法的结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1法治2民主3自由4联邦 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与普通公民的违法不同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 宪法解释的概念: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广义: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外的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特征:1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2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3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4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宪法解释的意义:1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寻求和感受宪法价值2通过宪法解释制度及其活动,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3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提供宪法冲突解决机制4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方法2原旨解释方法3学说解释方法4结构解释方法5平衡解释方法6目的解释方法7历史解释方法8先例解释方法 人权的概念: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人权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和法定性2不受侵犯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 人权的保障方式:1绝对保障方式2相对保障方式3折中方式 我国的保障方式:1宪法条文简约,又不能在司法过程中引用,只得依赖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2普通法律在保障时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A立法不作为B涉及基本权利问题,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C少数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对基本权利限制过大3从权利的救济看也是相对保障方式(主要靠行政诉讼法,但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

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答: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兼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蒋朝阳 引言 法律地位(Status)这个词原是私法中的概念,指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1后来,法律地位的范畴不仅限于私法领域,它用来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属类别中所居的地位。在法律渊源意义上,可以借用法律地位的理论,用来分析某一具体法律在所属法律部门中所居的地位,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研究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律地位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一般不能由法律关系主体选择和协议来决定。如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有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由民法加以规定。在私法领域内,法律关系主体的选择可能产生实际地位的变化,但是这种地位改变的结果仍要由法律所决定。而在公法领域,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与私法主体不同的是,公法主体则不得通过选择来改变其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能自我设定,与此相似的是,在法律制定方面,某一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宣称,而是由其上位法来规定。 与法律地位相关的重要法律范畴是法律人格(Personality),它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2在私法上,法律人格是指权利能力。3在公法领域,公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受赋予其地位的法律规定的制约。法律人格不能自我赋予,与此类似的是,就法律制定而言,具体法律要设定什么内容、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如何,则由赋予其地位的上位法来决定。 由此而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其上位法即宪法来赋予的,其内容设定、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也是由宪法来决定的。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现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表明,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点:一、从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宪法是基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855-856页。 2同上书,第688-689页。 3参看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第50页。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07922458.html,,2003年4月25日。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的定义(精)

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这在我国公法学界居然是一个没有共识性答案的问题。02年蔡定剑作《什么是宪法》一文,下结论说宪法只该规定国家的政权结构和公民的权利,有着发现皇帝新装的新鲜感和成就感。后来有张千帆对宪法只应规定公民权利不应规定公民义务的力证,以及王世涛关于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并不僭越的反驳文字。宪法是一个国家内各阶级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宪法是民主国家治国的总章程,这些历来在我国宪法学中被传授的观念,竟是无知觉地被丢进了回收站。 必须对本科大一的学生说清楚这些问题。 本文是我对自己的教案的一个简单的整理。 一、宪法词义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探究宪法一词在中文里的传统用法没有意义。宪法是一个纯粹的外来语汇,其拉丁文为constitutio,英文则为constitution.Constitution是多义词,也就不只有一种翻译法。 美国的约瑟夫?威勒的The Constitution of Europe一书,中译本名为“欧洲宪政”。威勒在他的书中一开始就交待:“英文辞典中有关 ‘constitution’一词的含义有多种,所有这些定义都与我们的研究有关”。 约瑟夫?威勒列举的关于constitution的含义是:1. 事物构成或组成的方式,即构成和构造;2. 构建的行为或过程,即确立;3. 机体的体质,如力量、健康等等;4. 治理一个民族、国家、公司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基本原则体系。5. 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文件。我们常常将宪法意指一些书面的文件。但这只是威勒所言的constitution的最后一种意义。 这五种含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第一种和第二种、第四种和第五种的亲缘性是一望可知的,而任何组织的有效治理,总与该组织的决策机构的构成、该组织的决策机构行使权力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密不可分。任何组织的机体的体质是否强健,端在于组织的构成和组成方式、以及治理这一组织的原则体系是否合理。——由于宪法往往使人单纯地联想到一份或多份纸质的文件,因此,译者将The Constitution of Europe不是翻译成欧洲宪法而是翻译成欧洲宪政,实在是明智之举。 Constitution这个词,即使它作为体现基本原则的文件的意义上,我们也看不出它是近代的产物。可以说任何的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都必然具有constitution,也就是说有宪法。在近代,人们在宪法一词上附丽了很多的价值内涵,这其中最显著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所言的无权力分立和人权保障则无宪法的断语。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断言,某些类型的社会不存在宪法。 Constitution的动词形式是constitute.在谈到宪法时,我们应该注意宪法是一个构成性的、动态的过程。它不光指作为文件的宪法。 二、作为最高法的宪法 将constitution译为宪法,很容易使人们在潜意识里将宪法与一般性法律混同。在拉丁语中,法律的词根有lex和ius,英文中对应的law和justice,法文和德文中都有相应的词汇。在这一组单词中,前者是作为意志表述的法

宪法的相关概念简答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我国古代及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法律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⑴在内容上,宪法规定者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 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⑵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 较,其效力最高。 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 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⑶在制度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实质,或称本质,主要指它的阶级属性。 ⑴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 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⑵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来确认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

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⑶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 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综上所述,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这就是宪法的实质。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4.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指中国共产党 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两种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包含对各明珠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不同地位,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明珠党派是参政党来实现和体现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经过了国家政权这个中间环节。后一种意义的中国共产

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就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第二,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就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与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与法律都就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母法,也就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就是无效的,而法律则就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就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第四,二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虽然有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但这个国家肯定有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同样起着宪法的作用,这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 我们国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就是应该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团队合作试题汇编

单选题 1、专业技术是指专门从事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A)。 A 操作技能 B 技术 C 专业知识 D 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并以其掌握的专业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依照( A )、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A 法律和合同 B 权利 C 责任D程序 3、( B )是指人们表现出来的解决问题可能性的个性心理特征,是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必备条件。 A 性格 B 能力 C 气质 D 兴趣 4、( A )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前人发现或发明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性的提出新的发现、发明和新的改进、革新方案的能力。 A 创新能力 B 实践能力C学习能力 D 社交能力 5、( A )是团队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的相互吸引力,是无形的精神力量。 A 团队凝聚力 B 合作能力 C 沟通 D 领导 6、( C )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必须有收益。 A 创造 B 开创 C 创新 D 开拓 7、( C )是一个新观念、新设想,不能创造任何经济价值。 A 发现 B 发展 C 发明D开发 8、团队合作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过程,因为合作的成败取决于各成员的( D ),所以,维系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是每个人责无旁贷的工作。 A观点B性格 C 能力D态度 9、成员个人( B )影响团队合作能力。 A水平B素质C态度D信念 10、创新能力是指顺利完成以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创建新事物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潜在的( A )。 A心理品质B心理素质C分析能力D知识水平 11、提高个人的创新能力的途径就是在进行( A ) A自我锤炼B自我修养C锻炼D实践 12( B )最大的敌人就是思维定势,开发的思维才能让创新绽放活力。 A实践B创新C幻想D创造 13、( A )是激励组织内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 A团队文化B核心竞争力C团队运动D学习型团队 14、通过创新实践培养多方面的人才,提升( A )的能力。 A整体创新B纵向管理C领导D组织 15、团队成员为实现团队目标做出共同的承诺,各成员之间应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该特点为创新团队目标的( D ) A一致性B具体性C责任性D合作性 16、创新团队精神的核心是( A )。 A团结合作、优势互补B奉献精神C合作精神D精神面貌 17、团队精神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目标导向、凝聚功能、( A )和控制功能。 A激励功能B大局意识C齐心协力D精诚团结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我今天想要和大家讨论的是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问题。这里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作为人类的一种经验之学、智慧之学所呈现出来的发展趋势。我们研究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客观地、理性地分析宪法学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的眼光审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把中国宪法学放在整个世界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范围内思考。这样,研究中国宪法与宪法学就有了一种客观的背景与价值指引,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我们知道,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概念,两者遵循不同的理念与发展规则。因此,宪法学的发展趋势并不一定代表宪法的发展趋势。虽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两者有不同的发展逻辑和内在动力。有的时候宪法学发展的社会价值高于宪法制度的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宪法不完善或者缺乏一种理性精神的时候,学者们就会用宪法学的理性来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学所代表的人类智慧与经验可以超越一个国家现实宪法制度的某些非理性与历史局限性。 在具体谈当代宪法学发展趋势以前,我想首先谈一下在智利召开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大会主要讨论的问题有:“现代社会发展与制宪权的问题”,“公民权利的跨国保护问题”,“民族自决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不成文宪法向成文宪法的发展趋势问题”,“宪政和民主的关系问题”。世界宪法学大会作为国际性的宪法学研究团体,它所关注的问题也许是全球范围内最专业化的、国际社会关注的宪法学理论命题。

我先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在于表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现代宪法学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表现出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呢? 第一个发展趋势:多元的宪法理念的形成。 多元宪法理念的形成是指政治宪法,经济宪法和文化宪法价值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宪法开始成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共同理念的统一体或者是人类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体基本规则。那么这种理念的转变,一方面保留传统的宪法理念中限制公权力的价值的同时,进一步把它发展为人类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高度关注与价值的追求。也就是,宪法学世界所面临的价值与事实关系更复杂,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更为繁重。为什么呢?理由之一就是:我们人类所享有的人权已经发展到自由权和社会权相统一的新的阶段,宪法已经从自由权保护的世界发展到共同对自由权与社会权保护的发展阶段。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模式的多元化,人与国家、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政治性特征逐步向文化特征方向发展。在人权世界中,社会权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生的,因此怎样通过宪法来保护公民享有的一种社会权或者说生存权,这是我们现在宪法学所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我们既要保留公权力限制的传统,同时也要强化对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进行调整的一种新的理念。另外,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们人类更多地关注文化的发展,因为宪法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产物。人类为什么选择宪法、发展宪法?动力是来自于对文化的追求,因此宪法越来越强调文化的价值。从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它既表现为人类生活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它贯穿于宪法始终,规定着人们生活最根本的制度,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17、18世纪启蒙家们倡导人民主权论,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唯有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繁荣富强。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就是指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基本人权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种族歧视,没有性别区分。不会再出现黑人、白人间无谓的争斗;也不会再有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能够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理想。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法治,人们才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法律为所欲为,更不会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制”和“法治”,人们往往容易混淆,需要明白“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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