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1985年7月9日公布,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850709实施日期:19860101颁布单位:越南

序言

1980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把越南共产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国家依照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保卫革命成果,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完成两大战略任务──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和牢固地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的锐利武器。

这部《刑法》继承和发扬了我国自八月革命以来制定的刑事法规中的精华。总结我国几十年来预防犯罪,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并对未来的犯罪情况具有预见性。

这部《刑法》贯彻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主动预防犯罪和同犯罪作坚决斗争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惩罚犯罪分子不仅只是为了惩罚,更主要的是要把他们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能力改造罪犯的信心。

认真执行《刑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权利,保卫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教育全体公民树立守法观念,预防犯罪,惩治犯罪。

为完成上述任务,《刑法》对犯罪及刑罚作出规定。

第二条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只有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诸要素才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由法院依法决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

1.要及时发现一切犯罪行为,合法、正确、及时地作出处理。

2.主谋、首犯、指挥者、顽抗者、流氓、恶棍、累犯、堕落变质和利用职权犯罪者、集团或团伙犯罪者、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予以严惩。自首者、主动坦白交待者、揭发同伙立功赎罪者、受贿主动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者可宽大处理。

3.对初次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并把他们交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家庭进行监督教育。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中强制执行徒刑,进行劳动改造,以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对表现较好者可酌情减刑。

5.对服满刑期者,要为他们从事新工作、新生活创造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法律规定的的各项条件,可撤销判决。

第四条同犯罪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责任。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监察部门有责任严格执行本部的职能和任务,同时指导、协助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监督和教育罪

犯。

2.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有责任教育本单位的成员提高革命警惕和法制观念,遵守社会主义生活准则,及时有效地排除在本单位造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3.全体公民都有义务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预防犯罪。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五条《刑法》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内的效力范围。

1.凡是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法。

2.根据越南法律,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定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或领事优先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刑法》对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为的效力。

1.越南公民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可依照本法在越南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款适用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定居的无国籍人。

2.外国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可依照越南《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刑法的时间效力。

1.对某一犯罪行为适用的条款,是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正在施行的条款。

2.规定某一新的犯罪或处以较重刑罚的条款颁布后,在此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适用该条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认为是犯罪或处以较轻刑罚的条款颁布后,在此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该条款。

第三章犯罪

第八条犯罪概念。

1.根据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侵犯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自由、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危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和其它秩序,给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是犯罪。

2.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犯罪行为,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是严重犯罪。

其它行为为较轻的犯罪。

3.行为虽然触犯刑法,但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用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条过失犯罪。

下列情况的犯罪是过失犯罪:

1.应当预见并有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十一条意外事故。

由于不可能预测的原因,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了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的,是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无刑事责任能力。

1.正在患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而丧失辨别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实施了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上述应采取强制治疗措施。

2.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判决时出现本条第1款所述状况的,执行强制治疗,病愈后,实施犯罪行为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3.酒醉后或饮用强烈刺激物后犯罪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正当防卫。

1.为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是犯罪。

2.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集体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危害小于危险造成的危害,不是犯罪。

2.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1.为实施犯罪寻找、准备工具或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为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进行犯罪预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对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刑罚,根据刑法相应的条款,视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

第十六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不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主动中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主动中止犯罪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如中止时已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2.实施、组织、教唆、协助犯罪都是共同犯罪。

实施者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组织者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首犯、指挥者。

教唆者是指怂恿、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协助者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精神或物质条件的人。

3.有组织的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有组织、有章程共同犯罪。

4.要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每一个罪犯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分别决定刑罚。

对某一共同犯罪的罪犯从重、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只适用于该罪犯。

第十八条包庇罪。

虽然没有事先作出许诺,但得知犯罪发生后,包庇、窝藏罪犯、脏物或有妨碍发现、调查、处理罪犯的其它行为,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包庇罪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不揭发罪。

了解犯罪正在预备、实施或已经实施而不进行揭发检举的,要根据刑法规定的不揭发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章刑罚

第二十条刑罚的目的。

刑罚不仅只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使他们树立遵守法律和社会生活准则的观念,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刑罚的目的还在于教育其它人遵纪守法,预防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刑罚的种类。

1.对罪犯只适用于下列主刑之一:

──警告。

──罚款。

──监外改造;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还可适用下列一项或多项附加刑:

──注销户口。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罚款(不适用主刑时)。

第二十二条警告。

警告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从轻情节,但未达到免除刑罚的犯罪的罪犯。

第二十三条罚款。

罚款适用于具有盈利目的的犯罪,用金钱作为活动工具的犯罪或法律另有规定的犯罪。

只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才能作为主刑适用。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决定,同时考虑到罪犯的财产状况。

第二十四条监外改造。

1.监外改造期限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从监外改造期中扣除,押1日折抵监外改造3日。

2.法院将人犯交由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监督、改造。

3.被判处监外改造的人犯必须履行监外改造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将自己收入的5%至20%交给国家。

4.罪犯是现役军人的,被判处监外改造时,根据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判处罪犯3个月以上,20年以下的徒刑。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二十六条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但未达到判处死刑的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第二十七条死刑。

死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

对未成年人、孕妇不适用死刑。孕妇或正在哺乳12个月以下婴儿的妇女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如获减刑,则转为无期徒刑。

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死刑方能在判决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八条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的职业。

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的职业,适用于认为担任该职务或从事该职业,可能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犯。

禁止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自执行完徒刑刑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注销户口。

注销户口是指强制被判决人不得在一定的地区长期居住。

注销户口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管制。

管制是指强制被判处管制的人犯在当地政府和人民的监督教育下,在一定的地区居住、工作、生活和改造。管制期间,被判处管制的人不得随意离开居住地,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剥夺其政治权利,并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

管制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累犯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管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剥夺政治权利。

越南公民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刑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可以判处剥夺下列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

──各级国家及权力机关代表选举权。

──在国家机关工作权和在人民武装力量服役权。

──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5年以下,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被判决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没收财产只适用于本法规定的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判决人。

可没收全部或部份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必须保证被判决人及其家属能维持基本生活。

第五章司法措施

第三十三条没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

1.法院可决定没收的财物:

(1)罪犯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

(2)罪犯用于实施犯罪的他人财物。

(3)罪犯实施犯罪时获取的财物。

(4)属国家禁止私藏、使用、流通的财物。

2.属全民所有或他人所有的财物,被罪犯侵占或非法使用的,不予没收,发还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退赔财产、修理财产或赔偿损失,强制公开道歉。

1.罪犯必须把所侵占的财物退赔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损坏的财产必须恢复原状,赔偿已经确定的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2.罪行显著轻微,但造成精神伤害者,法院可强制罪犯向被害人道歉。

第三十五条强制治疗。

1.本法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病患者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检查院或法院根据法医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决定把病患者送入专门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如不必送入专门医院的,可交给家庭或担保人,在国家职能机关的监督下看管。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罪犯在判决前患病丧失辩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院根据法医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决定将罪犯送入专门医院强制治疗。病愈后,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正在服刑的人,患病丧失辩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院根据法医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医院强制治疗。病愈后,如无正当理由,仍要继续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强制治疗期限。

根据医院的结论,如本法第三十五条所述被强制治疗者已痊愈或病情减轻,检察院或法院审查并决定停止执行强制措施。

强制治疗1日折抵刑期1日。

第六章判刑、免刑、减刑

第三十七条决定刑罚的原则。

在决定刑罚时,法院根据本法的规定,并考虑罪犯的犯罪行为和其本身的危害程度以及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减轻处罚的情节。

1.下列情节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1)犯罪分子防止或减轻犯罪行为造成后果或自愿赔偿损失。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或由于他人违法行为在精神上的刺激造成的犯罪。

(3)在不是由自己造成的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的犯罪。

(4)犯罪未造成危害或危害不大;偶然犯罪且情节显著轻微。

(5)受到他人胁迫或受到他人在物质、工作或其它方面的控制而犯罪。

(6)罪犯是孕妇、年老者或因患病使自己的辨别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7)由于业务水平较低而造成的犯罪。

(8)罪犯自首、主动坦白交待、悔过自新或积极协助职能机关揭发和调查犯罪。

2.在决定刑罚时,法院可把其它情节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但必须写入判决书。

3.当有数个从轻情节时,法院可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使用另外一种较轻的刑罚。上述从轻理由必须写入判决书。

第三十九条从重处罚情节。

1.只有下列情节被视为从重处罚情节:

(1)集团、团伙犯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2)乘战争、天灾或社会特别困难之机犯罪。

(3)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4)犯罪过程中使用十分狡猾、残忍手段或使用的手段可能给多人造成危害。

(5)对儿童、孕妇、老人、无自卫能力的人或对与自己在物质、工作或其它方面有依赖关系的人实施犯罪。

(6)犯罪动机卑鄙;故意实施犯罪到结束。

(7)犯罪后果严重。

(8)多次犯罪、累犯、危险的累犯。

(9)实施犯罪后,行动狡猾、凶恶以致逃跑、藏匿。

2.属定罪或量刑要素的情节不得视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四十条累犯、危险的累犯。

1.下列犯罪情节视为累犯: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尚未撤销判决,又因过失犯罪情节严重或犯罪情节较轻。

(2)因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徒刑,尚未撤销判决,又因过失犯罪严重或故意犯罪。

2.下列犯罪情节视为危险的累犯:

(1)因故意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徒刑,尚未撤销判决,又故意犯罪情节严重。

(2)已属累犯,尚未撤销判决,又实施故意犯罪。

第四十一条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时,法院逐一定罪量刑,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执行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重的刑期以上。

第四十二条数罪并罚的两种特殊情况。

1.应当执行的刑期决定后,再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先并后减)。

2.被判刑的罪犯正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的罪的,法院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期和新罪的刑期相加,即为应当执行的刑期(先减后并)。

第四十三条不同类型刑罚的总和。

本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执行如属不同类型的刑罚,根据下列规定作出决定:1.主刑:如已判决的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则该刑罚为执行的刑罚。

如已判决的刑罚中包括监外改造或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和有期徒刑,则转监外改造或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为有期徒刑以决定执行刑期。监外改造或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1日转为有期徒刑1日。

2.附加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每类刑罚的界限,决定执行刑罚。

3.罚款单独执行。各项罚金可累计执行。

第四十四条缓刑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可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及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认为不必要强制执行有期徒刑,法院可宣告缓刑并确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考验期限。

2.法院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交由其工作或常住地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予以考察、教育。

3.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仍要执行附加刑,如罚款、禁止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职业。

4.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已经执行一半考验期限并有明显进步,根据负责考察、教育机关的建议,法院可决定缩短考验期限。

5.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把前罪的缓刑刑期和后罪的刑期,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第四十五条追诉时效。

1.自犯罪之日起已超过下述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情节较轻,其法定最高刑为2年以下有期刑或其它较轻的刑罚,经过5年。

(2)犯罪情节较轻,其法定最高刑为2年以上,经过10年。

(3)犯罪情节严重的罪,经过15年。

在上述期限内,罪犯又犯下法定最高刑期为2年以上的新罪,原罪已过去的时间不得计入的期限,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上述期限内,罪犯有意藏匿并已发出通辑令,藏匿时间不得计入期限;期限自罪犯自首或被捕之日起计算。

2.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情况,如有特殊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执行判决的时效。

1.判决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已经超过下列期限,不再执行判决:

(1)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5年。

(2)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10年。

(3)被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15年。

上述期限内,被判决人犯新罪并被判处徒刑,过去的时间不得计入期限,期限自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述期限内,被判决人故意葳匿并已发出通辑令,藏匿时间不得计入期限,期限自被判决人自首或被捕之日起计算。

2.对本条第1款第(1)、(2)项所述情况,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危险罪或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任何罪被判决的罪犯,如有特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可决定不受期限限制。

3.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经过15年期限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结论作出决定。如不受期限限制,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改为20年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不适用期限规定。

本法第二编分则第十二章规定的犯罪不适用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八条免除刑事责任,免除刑罚。

1.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由于形势转变,犯罪行为或罪犯已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对罪犯可免除刑事责任。

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被发觉、自首、坦白交待,在发现和侦察犯罪过程中有立功表现,把犯罪造成的后果限制在最低限度的,也可免除刑事责任。

2.有第三十八条所述的多个从轻刑罚情节,可特别宽大处理,但又不到免除刑事责任程度的罪犯,可免除刑罚。

第四十九条主刑的减刑。

1.被判处监外改造、在部队劳教部门改造的罪犯,已执行一定时间刑罚后,证明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根据直接负责监督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建议,法院可决定减刑。

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一次确定减刑时,已执行的刑罚时间不得少于刑期的1/3,无期徒刑不得不少于15年。

2.可多次减刑,但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的,第一次可减至20年有期徒刑,经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15年。

第五十条附加刑的减刑。

被判处注销户口或管制的罪犯,如已执行一半的刑期并有明显悔改,法院可根据当地政府的建议,免除剩下的刑期。

第五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减刑及免予执行刑罚。

1.被判决的罪犯具备进一步宽大的条件,如有立功表现、过于年老体衰或患重病,法院可决定提前减刑,减刑时间和减刑期限可分别早于或高于本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时间与期限。

2.被判决的罪犯虽未执行刑罚,但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患重病,并不再给社会带来危害,法院可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免除全部刑罚。

3.获减刑的罪犯又犯新的重罪,法院只在执行已判决的执行刑罚的2/3刑期,如为无期徒刑则在实际执行15年后确定减刑。

第五十二条撤销判决。

被判决的罪犯可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判决。撤销判决被视为与案件无牵连并发给证明。

第五十三条自然撤销判决。

下列人员得自然撤销判决:

1.被免除刑罚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没有再犯新罪。

3.不是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危险罪或本法第二编分则第十二章规定的罪被判决,自执行完刑期后,在下述期限内不再犯新罪:

(1)刑罚为警告、罚款、监外改造或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3年以内。

(2)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

第五十四条由法院根据罪犯所犯的罪、悔改表现、执行法律的态度和劳动态度决定撤销判决:

(1)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严重罪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自执行完判决或判决执行期限已过,5年内没有犯新的罪。

(2)不论何罪,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自执行完判决或判决执行期限已过,10年内未犯新罪。

第五十五条特殊情况的撤销判决。

罪犯已服完1/3至一半的刑期,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经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建议,法院可撤销判决。

第五十六条撤销判决期限的计算办法。

1.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判决期限,根据已宣判的主刑执行。

2.执行完判决,包括执行完主刑、附加刑和判决书中的其他决定。

3.剩下的刑罚被免除执行后,即视为已执行完刑罚。

4.在撤销判决前又犯新罪,撤销原判决期限自执行完新罪刑期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未成年人犯罪

第五十七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本章的规定,同时根据刑法总则中不与本章规定相抵触的其它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1.满14岁以上未满16岁,故意犯严重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满16岁以上犯任何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

1.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主要目的是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使其健康成长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国家职能机关必须确定他们对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辩认能力,造成犯罪的原因与条件。

2.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院、法院主要是采取教育、预防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有责任积极参与执行上述措施。

3.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如罪行较轻、危害不大、有多个减轻情节并得到家庭或学校承担监督、教育责任,检察院可决定免予起诉。

只有在必要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本身的特点和预防犯罪的要求,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和执行刑罚。

4.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在判处有期徒刑时,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判决轻于对成年人的判决。

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另行监押。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适用罚款和附加刑。

第六十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措施和处罚。

1.由法院决定的具有教育和预防性质的司法措施包括:

强制接受考验;送入教管学校。

2.处罚包括:

警告;监外改造;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强制接受考验。

1.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法院可强制其接受1年以上2年以下的考验。

2.接受考验人必须在法院指定的基层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下,严格执行学习、劳动和遵守纪律的各项制度。

3.接受考验人已经服满一半刑期并有了显著进步表现,根据负责监督、教育单位的建议,法院决定结束考验期限。

第六十二条送入教管学校。

1.由于犯罪情节严重,并由于犯罪者本身及其生活环境,需要送入一个有严格纪律的组织进行教育,法院可决定将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教管学校。

2.教管学校的教管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

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服完一半刑期并有显著进步表现,根据教管学校负责人的建议,法院决定结束教管。

第六十三条监外改造。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执行监外改造时,不扣除他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节的未成年人可判处有期徒刑:

1.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适用于16周岁以上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最高刑期为20年有期徒刑,适用于14周岁以上的未满16周岁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

2.法定最高刑期为20年有期徒刑,适用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2年。

第六十五条执行刑罚。

犯有数罪,未满18周岁前犯罪,已满18周岁后犯罪,执行刑罚适用如下:

1.重罪为未满18周岁前所犯,执行刑罚不得高于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最高刑。

2.重罪为满18周岁后所犯,执行刑罚不得高于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最高刑。

第六十六条减刑。

被判决的未成年人已改造好的,可提前减刑,减刑时间和减刑期限可分别早于和高于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与期限。

第六十七条撤销判决。

1.犯罪的未成年人执行本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具有教育、预防性质的司法措施,被视为未作判决。

2.未成年人撤销判决的期限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规定期限的一半。

第八章军人犯罪

第六十八条军人犯罪时刑罚的适用。

现役军人犯罪,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犯罪,适用本章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中不与本章相抵触的其它规定。

第六十九条暂缓执行刑罚、减刑或免予执行刑罚。

犯罪情节较轻的军人,由于战斗或服务战斗的需要,经团以上指挥员建议留在部队继续执行任务,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刑罚半年以上1年以下。

暂缓期满,法院根据悔改态度、立功赎罪表现,决定免刑、减刑或强制执行已宣判的

判决。

第七十条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

1.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为主刑,期限为半年以上2年以下,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现役军人。

被判决人已先行羁押,羁押1日折抵在劳教部门改造3日。

2.非现役军人犯罪,法定刑为在部队劳教部门执行改造,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监外改造刑罚。

第七十一条开除军籍。

开除军籍为附加刑,适用于故意犯有严重罪行的军人。

被开除军籍者,军龄自然被取消,剥夺本人享有的军人权利及家属享受的军属待遇。

第二编总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特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七十二条背叛祖国罪。

1.越南公民与外国相勾结,危害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主义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制度的,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有多个从轻情节的,判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三条阴谋颠覆人民政府罪。

成立或加入反动组织,妄图颠覆人民政府的,判处以下刑罚:

1.首犯、教唆犯、骨干分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其它胁从犯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四条间谍罪。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从事间谍破坏活动,建立情报组织,破坏、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根据外国的指示,建立谍报组织,从事破坏活动;为外国人从事间谍、破坏活动窃取、刺探情报,窝藏外国间谍人员,为外国间谍人引路或从事其他有关活动;

(3)为外国提供、收集国家机密;为外国提供非国家机密的信息、资料,供外国用以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犯罪较轻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担任间谍但未能执行任务并主动向国家职能机关自首、坦白交代的,可免除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危害领土安全罪。

侵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边界,或从事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处以下刑罚:

1.首犯、骨干分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其他胁从犯处五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暴乱罪。

1.有组织地以武装或暴力手段反对人民政权的首犯、骨干分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其他胁从犯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七条土匪罪。

在山区、海上、要塞地区以武装手段杀人、抢劫、破坏财产,反对人民政权反对人民的,处以下刑罚:

1.首犯、骨干分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其他胁从犯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八条恐怖活动罪。

1.侵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员或公民的生命,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侵犯人身自由、健康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威胁侵害生命或有其他威胁行为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外国人实施恐怖行为,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际关系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九条破坏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罪。

1.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破坏政治、安宁、国防、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领域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犯罪较轻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条破坏社会经济政策罪。

1.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破坏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小工业、手工业、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规定,破坏国家经济、社会计划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较轻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一条破坏团结政策罪。

1.有下列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的行为之一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各阶层人民之间,人民与武装力量,人民政权、社会之间制造分裂;

(2)制造民族仇恨、歧视、分裂,侵犯越南民族大家庭的平等权;

(3)在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宗教信徒与人民政权、社会团体之间制造分裂;

(4)破坏国际团结政策。

2.犯罪较轻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二条煽动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罪。

1.有下列以反对人民正权为目的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1)对社会主义进行歪曲宣传;

(2)进行战争恐怖的心理宣传、造谣,在人民群众中制造混乱;

(3)制作、私藏、散发具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资料、宣传品。

2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三条破坏、扰乱安全罪。

1.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煽动、胁迫、聚众破坏和扰乱妨碍执行任务,妨碍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的活动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胁从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四条越狱劫狱罪。

1.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破坏监狱,组织越狱、劫狱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犯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五条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罪。

1.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首犯、胁迫他人、煽动他人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八十六条反对兄弟社会主义国家罪。

以反对兄弟社会主义国家人为目的,犯有第七十二条至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依据相应条款处以刑罚。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第八十七条劫持飞机、轮船罪。

用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劫持飞机、轮船的,处以下刑罚:

1.首犯、骨干分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其他胁从犯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八条有组织地胁迫他人逃往国外或非法滞留国外罪。

1.有组织地胁迫他人逃往国外或非法滞留国外,如不属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多次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九条非法出入境或非法滞留国外罪。

1.非法出入境或非法滞留国外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条不适用于申请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

第九十条违反航空规定罪。

1.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航空规定,驾驶飞机或其他飞行器出入越南,如不属本法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规定情况的,处500万越盾罚金,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万越盾罚金,或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没收飞行器。

第九十一条违反航海规定罪。

1.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航海规定,驾驶轮船或其他航海器具出入越南或经过越南领海,如不属本法第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规定的,处300万越盾罚金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00万越盾罚金,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没收航海器具。

第九十二条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侵占买卖或销毁国家机密材料罪。

1.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或侵占、买卖、销毁国家机密材料,如不属本法第七十四条和八十条规定情况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遗失国家机密材料罪。

1.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机密材料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破坏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罪。

1.破坏交通运输、通信联络、输送电力、输送燃料工程或设施,水利工程或设施、国防、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重要工程,如不属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况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有组织;

(2)犯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3)危险的累犯。

第九十五条非法制造、私藏、使用、买卖或侵占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罪。

1.非法制造、私藏、使用、买卖或侵占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违法物品数量巨大;

(3)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九十六条非法制造、私藏、使用、买卖或侵占爆炸品易燃品、毒品、放射性物品罪。

1.非法制造、私藏、使用、买卖或侵占爆炸品、易燃品、毒品、放射性物品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违法物品数量巨大;

(3)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九十七条走私或非法运输商品、货币过境罪。

1.非法交易或非法将商品、越币、外币、贵重金属、宝石、文物运输过境的,处相当于物品价值五倍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相当于违法物品价值10倍的罚金,或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违法物品数额巨大或价值巨大,非法牟取暴利;

(3)乘战争之机;

(4)利用职权或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名义;

(5)多次犯罪或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九十八条伪造货币罪,私藏、流通伪造货币罪,销毁货币罪。

1.私藏、流通伪造的货币、信用卡、债券或销毁货币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九十九条传播颓废文化罪。

1.以传播为目的、制作、抄录、流通、买卖、私藏具有颓废性质的书报、画像、照片、录像制品或其他物品,以及传播颓废文化的其他行为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外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违法物品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3)危险的累犯。

第一百条附加刑

1.越南公民犯有第一节规定罪之一的,剥夺其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犯有第二节规定罪之一的,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越南公民犯有第一节规定罪之一及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四条至九十九条规定罪之一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管制或注销户口。

3.犯有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罪之一的,除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可以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处以罚金。

犯有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罪之一的,可处以1万越盾以上10万越盾以下罚金;犯有第九十六条规定罪的,除处以徒刑外,还可根据该条的规定处以罚金。

犯有第一节规定罪之一的,还可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犯有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四至九十八条规定罪之一的,可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二章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罪

第一百零一条杀人罪。

1.有下列杀人情节之一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动机卑鄙;实施或隐瞒其他犯罪行为;

(2)野蛮实施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或使用可能导致多人死亡的手段;

(3)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或报复公务人员;

(4)杀害多人或明知是孕妇而将其杀害;

(5)集团或团伙犯罪;

(6)在杀人之前或杀人之后,犯有其他严重罪;

(7)犯罪性质恶劣;危险的累犯。

2.不属本条第1款所述的犯罪情节,或有特殊从轻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由于受害者对犯罪分子或其亲属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强烈精神刺激而犯罪,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由于落后思想的严重影响,或在特殊客观环境下,母亲杀害婴儿或遗弃婴儿致死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条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杀人罪。

超过正当防卫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三条执行公务时危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罪。

1.执行公务时,在非法律允许情况下使用武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造成多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伤或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罪。

1.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导致死亡多人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反职业规章行政规章导致他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死亡多人的,处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陡刑。

第一百零五条逼死他人罪。

残酷对待,经常威胁、虐待、侮辱部属人员,造成部属人员自杀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鼓动或协助他人自杀罪。

鼓动他人自杀或协助他人自杀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对处于生命危险情况下的故意不救罪。

1.在他人正处于生命危险情况下,虽有条件而不相救,导致他人死亡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相救者是过失造成上述危险情况的人,或是依据法律或职业规定有义务相救的人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威胁杀人罪。

威胁杀人,并使受威胁人担心威胁将实施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故意伤害他人或危害他人健康罪。

1.故意伤害他人或危害他人健康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致他人重伤或严重危害他人健康;

(2)妨碍他人执行公务或报复执行公务人员;

(3)犯罪手段残忍或属危险的累犯。

3.犯罪给他人造成严重后遗症或造成死亡的,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强烈的精神刺激,有本条第2款第(1)项和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或正当防卫超过限度的,处以警告、一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罪。

1.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违反职业规章或行政规章造成犯罪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虐待罪。

残暴对待家庭成员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强奸罪。

1.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13岁以上少女对其负有照顾、教育、治疗义务的人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强奸或轮奸;

(2)强奸多人或严重伤害他人健康;

(3)危险的累犯。

3.犯罪致被害人死亡、自杀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奸淫13岁以下少女以强奸罪论处,依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处以刑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迫性交罪。

1.用各种手段强迫有隶属关系的人或处于窘迫状态的人勉强与之性交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迫13岁以上少女勉强性交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强迫多人勉强性交;

(2)造成严重后果;

(3)危险的累犯。

3.犯罪致被害人自杀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奸淫16岁以下少女罪。

成年人奸淫13岁以上16岁以下少女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拐卖妇女罪。

1.拐卖妇女者,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拐卖到国外;

(3)危险累犯。

第一百一十六条侮辱罪。

1.严重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诬陷罪。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谣或传播谣言,侵害他人的名誉或损害他人权利;

(2)向国家机关诬陷他人犯罪。

犯罪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附加刑。

1.犯有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罪之一的,禁止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的职业,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

2.犯有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罪之一的,处以管制或注销户口,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三章侵犯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处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条侵犯公民住宅罪。

1.非法搜查他人住宅,非法驱赶他人离开其住宅,或有其他侵犯公民住宅权的非法行为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利用职权犯前款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侵犯他人书信、电话、电报秘密或安全罪。

非法拆开他人书信、电报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书信、电话、电报秘密或安全的行为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侵犯公民选举权罪。

1.以招遥撞骗、收买等手段,或以其他手段妨碍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责组织、监督选举的人,伪造证明,舞弊选票,或以其他手段舞弊选举结果的,处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非法强迫劳动者辞职罪。

以盈利为目的或因其他个人动机,非法强迫劳动者辞职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侵犯公民集会、结社、信仰自由权利罪。

1.有妨碍公民履行下列自由权利的行为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1)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集会、结社自由权;

(2)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

2.利用上述自由权利或其他自由民主权利侵犯国家、社会团体或公民的利益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侵犯妇女平等权利罪。

用暴力行为或其他严重行为,妨碍妇女参加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侵犯著作权、发明权、创造权罪。

侵占他人科学、文化、艺术著作权,或技术革命、生产合理化创造权、发明权,以及有对上述权利的其他侵犯行为的,处以警告、10万越盾以下的罚金、1年以下监处改造或3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利罪。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利用职权妨碍申诉、控告,妨碍对申诉控告的处理,或妨碍对申诉人、被控告人的处理;

(2)有责任执行负责处理申诉、控告的职能机关作出的决定而拒不执行,给申诉人、控告人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附加刑。

犯有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六条和一百二十七条罪之一的,禁止在一定的期限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

第四章侵害社会主义所有财产的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抢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财产罪。

1.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以其他行为,使被劫人陷于无法抗拒状态,侵占全民和集体所有财产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有组织;

(2)使用武器或其他危险工具、手段;

(3)致他人重伤,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造成死亡;

(4)抢劫的财产价值巨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5)危险的累犯。

第一百三十条抢夺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威胁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财产的人,侵占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抢夺的财产价值大;

(2)利用职权;

(3)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抢夺或公然侵占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抢夺或公然侵占全民所有制财产,不属第一百二十九规定情况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使用危险手段,行凶逃跑;

(3)抢夺的财产价值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盗窃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盗窃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采取狡猾、危险手段;

(3)行凶逃跑;

(4)盗窃的财产价值大;

(5)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贪污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利用职权侵占自己直接负责管理的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内外的其他人串通犯罪;

(2)采取狡猾、危险手段;

(3)侵占的财产价值大;

(4)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诈骗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以诈骗手段侵占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采取狡猾、危险手段;

(3)诈骗的财产价值大;

(4)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滥用信任侵占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滥用信任侵占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采取狡猾、危险手段;

(2)侵占财产价值大;

(3)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非法占有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不退还应当移交的全民所有制财产或不将自己找到、捡到的已知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交还负责机关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大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非法使用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以警告,1年以上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利用职权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条毁坏或故意损坏全民所有制财产罪。

1.毁坏或故意损坏全民所有财产,不属第七十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爆炸、纵火或使用其他手段;

(2)毁坏或故意损坏的财产价值大;

(3)造成严重后果;

(4)用以隐瞒其他犯罪行为。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玩忽职守给全民所有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罪。

1.直接管理全民所有制财产的人,由于玩忽职守,使全民所有制财产丢失、损坏、浪费,造成严重损失的,处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条过失给全民所有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罪。

过失给全民所有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侵犯外国或国际组织财产罪。

侵犯外国或国际组织财产的,根据本章相应条款处以刑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附加刑。

1.犯有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罪之一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管理国家财产的职务,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

2.犯有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罪之一的,如属危险的累犯,处以管制或注销户口,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犯有本章规定罪之一的,除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罪外,视犯罪情节处以100万越盾以下罚金并没收一部分或全部财产,或处以上述两种刑罚之一。

第五章侵害婚姻、家庭罪,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强迫结婚或妨碍婚姻自由罪。

以虐待、精神威胁、提出财物要求等手段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违背意愿结婚,妨碍他人结婚或妨碍他人维持婚姻关系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3年以

各国国名全称

亚洲: 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2、蒙古-蒙古国 3、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4、韩国-大韩民国 5、日本-日本国 6、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7、老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8、柬埔寨-柬埔寨王国 9、缅甸-缅甸联邦 10、泰国-泰王国 11、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12、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国 13、文莱-文莱达鲁萨兰国 14、菲律宾-菲律宾共和国 15、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6、东帝汶-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17、尼泊尔-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18、不丹-不丹王国 19、孟加拉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20、印度-印度共和国 21、斯里兰卡-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22、马尔代夫-马尔代夫共和国 23、巴基斯坦-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24、阿富汗-阿富汗伊斯兰国 25、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6、科威特-科威特国 27、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王国 28、巴林-巴林国 29、卡塔尔-卡塔尔国 30、阿联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1、阿曼-阿曼苏丹国 32、也门-也门共和国 33、伊拉克-伊拉克共和国 34、叙利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35、黎巴嫩-黎巴嫩共和国 36、约旦-约旦哈希姆王国 37、巴勒斯坦-巴勒斯坦国 38、以色列-以色列国 39、塞浦路斯-塞浦路斯共和国 40、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国 41、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42、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43、吉尔吉斯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

44、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45、亚美尼亚-亚美尼亚共和国 46、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 47、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共和国 48、格鲁吉亚-格鲁吉亚 欧洲: 49、冰岛-冰岛共和国 50、丹麦-丹麦王国 51、挪威-挪威王国 52、瑞典-瑞典王国 53、芬兰-芬兰共和国 54、俄罗斯-俄罗斯/俄罗斯联邦 55、乌克兰-乌克兰 56、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共和国 57、摩尔多瓦-摩尔多瓦共和国 58、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国 59、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共和国 60、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共和国 61、波兰-波兰共和国 62、捷克-捷克共和国 63、匈牙利-匈牙利共和国 64、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65、奥地利-奥地利共和国 66、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公国 67、瑞士-瑞士联邦 68、荷兰-荷兰王国 69、比利时-比利时王国 70、卢森堡-卢森堡大公国 71、英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2、爱尔兰-爱尔兰共和国 73、法国-法兰西共和国 74、摩纳哥-摩纳哥公国 75、安道尔-安道尔公国 76、西班牙-西班牙 77、葡萄牙-葡萄牙共和国 78、意大利-意大利共和国 79、梵蒂冈-梵蒂冈城国 80、圣马力诺-圣马力诺共和国 81、马耳他-马耳他共和国 82、克罗地亚-克罗地亚共和国 83、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共和国 84、斯洛文尼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85、波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的社会主义对比简谈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的社会主义对比 上海交通大学马世文 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的社会主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都先后经历过社会主义改造、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和阶段,不同程度地实现着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向符合时代特征和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转变.但由于各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不同,各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时间不一样,各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差异,各国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形成的历史轨迹是不一样的,表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 通过共产党执政国家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形成与演变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前都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但分属于不同的殖民国家. 2.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基础都比较差,起点低,但程度有所不同. 3.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环境都比较差,都受到美国的干涉和封锁,但状况有所不同 4.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或以社会主义为方向,但处在社会主义不同的发展阶段上. 5.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的社会主义历史进程虽然都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三个大的时期,但各个国家经历这三个时期的时间不一样. 6.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社会主义改造,还是社会主义建设,都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但影响的程度不一样. 7.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中都曾犯过左倾错误,使社会主义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和挫折. 8.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都先后走上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9.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等共产党执政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都把马列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作为本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 10.中、越、老、朝、古等国都强调要在本国实践中发展和创新马列主义,但对在创新中如何

高中历史 越南战争教案(高二历史)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越南战争的背景即印度支那问题的由来,美国出兵越南的原因,越南战争的进程由“特种战争”到“局部战争”,越南人民的抗美斗争,美国在越南失利的原因、结果和影响。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越南战争的原因及进程、结果和影响的学习,提高学生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认识越南战争爆发的实质是两个阵营对立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学生认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屹立,就必须发展经济,强大自己,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重难点】 重点:越南战争原因、进程及影响;美国在侵越战争过程中的政策变化的情况;难点:越南战争爆发的背景; 【教学方法】 本节课主要通过设问、归纳概括等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概括和阐释的能力;在教学中努力教会学生掌握历史学习的基本方法,使学生能基本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注重探究学习,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概括和阐释的能力。 【课堂教学设计】 【导入新课】 越南战争是二十世纪最的、惊心动魄的战争。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至七十年代中期,越南爱国武装凭着简陋的武器战胜了资本主义工业强国——美国,不仅创造了战争史中的奇迹,而且以其前仆后继的民族牺牲精神演示了战争史中的一幕幕奇观。这场战争虽发生于印度支那半岛的狭长的局部地域,却是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冷战的焦点和热点,是两个超级大国斗争的前沿和火线,其中的每一个事件都牵动着整个世界的中枢神经。今天就让我们去感受一下这场残酷的、惊心动魄的战争。由此导入新课。 【讲述内容】 一、“印度支那问题” 1.美国的东亚遏制 印度支那是指东南亚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这三国都曾经处于法国的殖民统治之下。经过长期斗争,二战后三国独立,三国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美国在朝鲜战争中的失败,对美国侵略扩张有力打击。美国把新中国视为它在亚洲扩张的主要障碍。 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美国在亚洲建立起“东南亚条约组织”和“巴格达条约

越南妹子在中越边境低价服务中国男人 场面惊人!图

越南妹子在中越边境低价服务中国男人场面惊人!图 中国云南边境小城,中、越之间农副产品交易和越南妹子的皮肉生意红红火火。。。(组图)中国云南省的边境小城——河口,与越南的边境小城——老街,仅有一河(红河)之隔;是中国与越南之间,最重要的边境口岸之一。作为重要的边贸城市,这里已有一百多年的边贸史。1903年,滇(云南个旧)越(越南河内)铁路的修建,给两座边境小城的边境贸易,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通途。图为“滇越铁路”从此入境。 如今,尽管“滇越铁路”几乎已经停止了其基本的运输功能,但边贸仍如过去,日复一日地进行着。作为国家的“一类开放口岸”,这里的边贸活动,多是自越南方面进入的。图为一大早,中、越界河——红河,它的越南一侧,越南的商贩们,早就排好了队伍,等待着口岸开放。 在越南,一个家庭的重活,多半是由妇女来承担的。因而,在此口岸,当双方的国门一开,大量的越南妇女,便或背、或担着数十公斤重的背篼和箩筐,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往前冲。。。为的是抢先过关。 从早上八点到九点半,几乎都是越南人在入境,从事以“小额边贸”为主的跨国买卖活动。越南那边入关、渡过边境

口岸的,多为新鲜水果、蔬菜等初级农副产品。最多的时候,一日入关的越南商贩,可达九千人次。图为,在口岸经营多年的越南商贩,正在交付关税。 一名越南妇女,正为通过口岸,准备她的证件,以及她使用的手机。越南的男人们,通常都在口岸做一些较重的体力活;而中国的商贩们,基本就在口岸等待着货物过关。 边境口岸,越南的男人们,在等待的过程中,围坐在购买的中国货物上,打牌小赌,消磨时间。 除了与越南之间的初级农副产品贸易外,更能体现两国之间难解难分关系的,却是一个令众多中国游客万分好奇的“边境贸易项目”——越南小姐。图为,一个“越南小姐”在街上走过。 这里的中越边贸商场的外面,时不时地就会出现打扮“出挑”的越南姑娘,每每都会引起游客们的“高度注视”。在中越“边贸互市点”附近,随处可见衣着暴露的越南女子,她们往往三、五成群,一见到有外地来客在周边逗留,就会自动上前谈价。图为,一对越南姑娘,快步穿越贸易市场,走向她们“工作”的街边门面。 她们的穿着打扮几乎一致。不了解内情的人,还会以为她们是一对双胞胎;但是,这对于她们来说,却是一种吸引游客眼球并揽客的方式。

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比较及启示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7685641.html, 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比较及启示研究 作者:高丽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4期 摘要:越南和中国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在发展基础和国情上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背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越南和中国都进行了以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为中心的改革运动。通过对中国和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相同点及其不同点研究比较分析,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下,研究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异同点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越南;社会主义改革;比较研究;启示 中国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带领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人民的生活有了巨大的改善。越南于1986年在六大上提出革新开放政策,通过对政治、经济和思想等领域进行大胆改革,越南走上了经济革新和对外开放的道路,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开始贫穷落后的国家逐渐发展起来。越南和中国有着相似的基础和背景,国情大致相同,都曾被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经济文化落后,都曾模仿过苏联高度集中地计划经济发展模式,但后期出现了许多弊端。所以通过比较研究中国和越南的改革发展之路,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与越南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相同点 (一)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 越南和中国在寻求和探索自身发展道路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强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越南共产党的纲领中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是“胡志明主席,我们党和人民所选择的社会主义目标,并决心沿着达到这个目标的道路走到底”。目前,越南共产党正在积极探索适合越南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领导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带领中國人民走向繁荣富强。“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二)坚持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立足本国国情

社会主义革命使越南最终获得民族独立和解放

东南亚马克思主义研究 姓名:王帅班级:信计二班学号:2010750332 学院:数学院 社会主义革命使越南最终获得民族独立和解放 1越南走上社会主义道理的历史背景 列宁说过:”革命是不能制造出来的,革命是从客观上(即不以政党和阶级的意志为转移)已经成熟了的危机和历史转折中发展起来的” 列宁这一著名论断在越南革命史上得到了验证。 回顾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1975年的历史,可以发现:越南的社会主义革命就是在帝国主义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出现了严重危机和越南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的高潮的历史转折中发展起来的 19世纪前,越南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19世纪后半叶沦为法国殖民地。殖民统治者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对越南实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政策,越南人民在痛苦的环境中生活。从19世纪下半叶到1930年之间,爱国反法殖民运动在越南各地风起云涌。其中早起有维新运动、东京义塾、东游运动、以潘佩珠等人发起的“越南光复会”和以潘周桢为领导的改良派运动等爱国运动,以及全国各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帝国主义殖民运动,从抗租抗税,到秘密森林j集会,展开大规模独立斗争,等等。这额运动唤醒了人民的斗争意识和爱国精神,鼓舞了人民的斗志,但是由于没有真正的指导思想,最后都失败了。 由于痛心的看到国内爱国主义运动纷纷以失败告终,1911年开始,阮必成(胡志成)决定到国外寻求救国之路,他把主要精力放在帝国殖民体系,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并从一个爱国主义者变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仰者。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动,胡志明深刻领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内涵。十月革命的胜利后,1920年列宁发表了《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胡志明也终于找到的关于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的“锦囊法宝”。根据列宁的思想,胡志明总结出: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是爱国主义与工人运动紧密相结合、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道路。从此,胡志明积极参与到无产阶级革命中去。1920年底他参加了第三国际投票,成为法国共产党的创立者之一,之后便开始成立越南共产党的筹备工作。1930年在胡志明主持下,越南成立了印度支那共产党(后改名为越南共产党)。 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是越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保证 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越南民族独立好解放指明了方向。 胡志明创造性地把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越南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胡志明革命道路的思想,直接指引越南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最终胜利。它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把越南的革命融入到时代的潮流中去,与国际工人运动,世界社会主义潮流和民族解放运动结合起来;越南的社会主义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把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密切联合起来。第二,明确革命的领导地位属于工人阶级,它的先锋队是越南共产党——唯一的真正代表了越南工人阶级,越南民族和全体人民的利益的政党。第三,这是多数人的而非少数人的革命;是把权力交给多数人的革命;是依靠工人和农民的革命,因为工农是革命的基础。第四,这是要坚持不断直到取得完全胜利的革命,它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有具体的任务。第五,要求把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民族解放与全社会逐步解放巧妙地相结合,把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两个目标机密地结合到革命事业和每个阶段的革命中去。

东南亚史史料目录学(课件)

东南亚史史料目录学·东南亚史学术动态与学术史 一、东南亚史研究简介 (一)中国 历代正史中的外国传、地理志多有涉及东南亚以及中国与东南亚的关系。类书如《册府元龟》、《太平御览》、《艺文类聚》等,各朝实录、会要、通典、地方志等,也有不少材料。更重要的是,有一批有关东南亚的专著,如魏晋南北朝的《扶南异物志》、《扶南记》、《佛国记》,唐代的《大唐西域记》、《大唐求法高僧传》,宋代的《岭外代答》、《诸蕃志》,元代的《真腊风土记》、《岛夷志略》,明代的《西洋朝贡典录》、《东西洋考》,清代的《海国闻见录》、《海国图志》等。这些专著中有不少第一手材料,十分珍贵。霍尔强调,要获得任何东南亚的原始资料和知识,中国的史料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解放前我国的东南亚研究发展缓慢,主要从事的是史地考证。1927年上海暨南大学设立南洋文化事业部,出版《南洋研究》、《南洋情报》等。1940年张礼千、许云樵、姚楠等在新加坡创办南洋学会,出版《南洋学报》。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创办南洋研究所。解放后,1956年厦门大学设立南洋研究所,1959年中国科学院中南分院设立东南亚研究所。1978年以后,又有广州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所、广州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云南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广西社会科学院印支研究所等的设立。此外各相关的民间学会也纷纷成立。有关东南亚历史和现实研究的学术刊物和各种学术著作也都纷纷出版。 (二)外国 1.东南亚国家。战后东南亚各国开始重视本国的历史,有不少著作出版,其中一些已译成中文,如《菲律宾社会与革命》(阿马多.格雷罗),《印度尼西亚史》(萨努西.巴尼),《缅甸史》(貌丁昂),《越南史略》(明铮峥),《越南古代史》(陶维英),《柬埔寨历史简编》(梁合安),《泰国与柬埔寨史》(琼赛)等。战后东南亚各国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研究机构,除了各大学中的研究机构外,还有一些独立的研究机构。其中,新加坡东南亚研究所是近年来颇受国际学术界重视的研究机构。该研究所下设的东南亚文化研究部,实际上是以历史研究为主的,它负责整理口述历史,承担传记写作等。 2.英国。传统上英国是西方国家研究东南亚史的中心,著名的研究机构有伦敦大学东方与非洲学院等。但战后其研究已比不上美国。19世纪以降,一些曾经担任过殖民地官员的英国人纷纷著书论述东南亚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虽多为综合性研究,但基本上是历史著作,如莱佛士的《爪哇史》等。战后的代表作是霍尔于1955年出版的《东南亚史》,他摒弃欧洲中心论和印度中心论,提出“从整体出发来解释东南亚历史”,是第一部东南亚地区通史。霍尔还主编《东南亚历史学家》一书,总结近百年来世界各国学者的研究,主张改变偏重研究缅甸、马来亚的倾向,并提倡以文物证史。

中国与越南祖先崇拜的对比

中国与越南祖先崇拜的对比 在中国与越南都存在着一种广泛而普遍的的宗教文化——祖先崇拜。祖先崇拜在两个国家传统文化和社会中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发达的体系和牢固的根基,其触角升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种宗教文化伴随着文明和社会的发展延续,经久不衰。祖先崇拜是一种尊崇祖先亡灵、并认为他们有能力对儿孙保佑赐福的信仰。宗教学理论认为,祖先崇拜是人类信仰生活中一种极为普遍的文化现象,它源于原始人类自然宗教的灵魂观念和冥世观念,始于原始社会后期家庭制开始形成后,是灵魂崇拜与家族血缘观念结合的产物。 中国的祖先崇拜 1中国祖先崇拜的起源 祖先崇拜一直被视为中国古代的一种主要宗教形式。根据文献记载,祖先崇拜至少可上溯至商代.并且绵延不断,流传至今。几千年来.这个信仰系统不仅塑造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而且也不断被历代的统治阶层所利用,以达到使其政治地位合法化的目的。祖先不单是可以被创造。而且也是可以被更新的,所以祖先崇拜的性质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中国早熟的农业生产方式,是血缘血亲建立起一种氏族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典型的管理特点就是家长制,一个家族内的大家长或者叫族长具有极高的权威,在这种模式上逐渐形成了中国人文化上独具特色的祖先崇拜,把死去的祖先神格化,而不同于希望纯粹的超越的神的崇拜。 1.中国祖先崇拜的特点 这种祖先崇拜就是在亲缘意识中萌生、衍化出对本族始祖先人的敬拜思想。最初始于原始人对同族死者的某种追思和怀念。氏族社会的演进确立了父权制,原始家庭制度趋于明朗、稳定和完善,人们逐渐有了其父亲家长或氏族中前辈长者的灵魂可以庇佑本族成员、赐福儿孙后代的观念,并开始祭拜、祈求其祖宗亡灵的宗教活动。 这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祖先崇拜有几个特点,首先,具有本族认同性和异族排斥性;其次是相信其祖先神灵具有神奇超凡的威力,会庇佑后代族人并与之沟通互感;最后超越了原始图腾崇拜和生殖崇拜的认识局限,不再用动植物等图腾象征或生殖象征来作为其氏族部落的标志,而以其氏族祖先的名字取代,由此使古代宗教从自然崇拜上升为人文崇拜。 2. 祖先崇拜的祭祀 对祖先的敬畏主要通过祭祀表现出来。首先,祖先崇拜有着系列的神圣之物如:神龛

重视汉语国际传播的历史研究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版),2007(5). 重视汉语国际传播的历史研究 李宇明 进入新世纪最令人激动的事情之一,是汉语带着橄榄枝在世界许多地区快速传播。促进汉语的国际传播,应重视对已有的相关实践进行经验总结,鉴往而明今。与当今汉语国际传播相关的实践有很多方面,主要的有:一、早年汉学在东西方的传播;二、华人华侨在海外的语言保持与发展;三、五十年来的对外汉语教学活动。 一、早年汉学在东西方的传播 汉语至少从先秦就不停向四方蔓延,汉唐为盛,形成了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的包括越南一带、朝鲜半岛、日本等地在内的“汉字文化圈”。汉语在亚洲地区传播的特点之一,是周边地区逐渐将汉语汉字民族化。一开始是引进汉文经典,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活动由之发韧。社会上层及知识界在学习汉文经典的同时,也逐渐用汉语文进行写作,转写政府公文等等。进而使用汉字记录本民族语言,为满足记录本民族语言的需求,还改变一些汉字的作用,并造出一些特殊的汉字,如越南的“字喃”,日本的“国字”等。此后,依照汉字的某种特点设计本民族文字,如日本在汉字的基础上设计出假名,朝鲜仿照汉字的结构方式设计出谚文,且长期汉字同假名、谚文合用。直到今天,日文还夹用1945个当用汉字和若干人名用字,韩国也在使用1800左右个汉字。更为重要的是,在日语、朝鲜语(韩语)、越南语中存在着大量的汉语借词,虽然现在越南和朝鲜已经不用汉字。 汉语汉字的逐渐民族化,使得这些国家已经无法离开汉语汉字。日本每年都要举办汉字检定考试,受测人数已过200万。日本800多万部手机中有2/3可传输汉字短信,日本计算机公司生产的汉字字库的字体有2900余款,日本的一些小学在提倡诵读《论语》。韩国同朝鲜一样也曾经废除汉字,但是现今已理性认识到汉字的重要性,前总统金大中说:“韩国的各种历史古典文章和史料仍以中国汉字书写,如无视汉字,将难以理解我们的古典文化和历史传统。”2005年2月9日,韩国政府宣布,在所有公务文件和交通标识等领域,全面恢复使用汉字和汉字标记,规定将目前完全使用韩国文字的公务文件改为韩汉两种文字并用。1在越南,以著名法学家范维义为代表的十多位专家联名上书越南教育部,建议在中小学开设汉语必修课。这一建议是对越南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传承问题长期反省的结果。汉语汉字,已经成为这些民族的文化根基,成为其民族语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 汉语起码在汉代已经传播到中亚,并沿着丝绸之路向西延伸到西亚和欧洲。但是西洋真正的汉学兴起,却是在马可·波罗之后中国文献、传教士关于中国状况及语言的报道源源不断地传之西方。特别是明朝中后期以来的一些传教士和学者,如罗明坚、利玛窦、金尼阁、瓦罗、马若瑟、雷慕沙、马礼逊、马士曼、艾约瑟、威妥玛、甲柏连孜、卫三畏、比丘林、叶合逊等人,对汉语、汉文献进行了许多研究,为西洋汉学的形成写下了富有特色的一页。西洋汉学同“汉字文化圈”不同,其形成主要是传教和语言文化的学术行为。其中有些人懂汉语,甚至还研究过汉语方言,可谓“中国通”;而有许多人并不会说汉语,甚至连中国都没有到过,他们多是借助文献、甚至是译文资料从事汉学研究。不懂或不怎么懂汉语口语而研究汉学,是西洋汉学的一个特色。当今,西洋汉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汉语口语和书面 1参见《环球时报》2007年6月7日第11版。 2见https://www.360docs.net/doc/5117685641.html,/user3/phoenixok/archives/2007/675825.html。

越南媒体对中国国家形象的塑造

越南媒体对中国国家形象的塑造 ——北外2012级越南语系许阳莎 一.政治方面:总体较为客观,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有偏差。 在越南媒体眼中,中国既是走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的“老大哥”、同伴,又是北方的“威胁”。本论文从近几年发生在中国或中越关系上的大事着手,主要从中共十八大、以及2008北京奥运考察政治方面越南媒体对中国的客观的积极的评价,从南海之争考察越南媒体对中国的负面评价。 2012年11月7日,中共十八大召开,越南国内对此十分关注。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1月8日向大会发去贺电。越南国内各大媒体也对中共十八大进行了报道,对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报告给予了很大关注。有些媒体侧重报道中国取得的成就,援引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称,1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民生改善、文化繁荣、社会稳定,国家总体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得到很大提高。 越南共产党中央宣传教育部副部长范文灵说,中共十八大意义非凡,将带领中国发展走进新的局面。他祝愿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引领中国党和人民的事业进一步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更多辉煌成就”。 2008年8月8日,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行。从2008年5月4日到2008年8月24日,越南主流媒体《人民报网》对中国举办的奥运会的报道共发表了70篇。其中,在中国政府在有关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工作级相关情况、中国运动员在北京奥运会而表现与成绩、北京奥运会所带来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以及越南政府和人民对中国北京奥运会的评价等几方面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比如,2008年5月4日越南《人民报网》在国际版显著位置刊载文章《中国政府下决心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指出中国政府已经做好了所有关于奥运会的筹备工作并高度评价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一次在一个世界上最发达、综合国力不断强盛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举行。这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骄傲,同时也是整个亚洲国家包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内的骄傲。 由此可以看到,越南《人民报网》对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报道都是出于肯定积极和客观事实的立场,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报道很全面,相关言论客观、公正。 但是,在领土之争方面,越南媒体对中国的评价却是负面居多。越南不满意中国媒体对中越南海争端的报道。越南数家最知名的报纸在2011年6月24日发表社论,猛烈抨击中国媒体的立场。越南《青年报》载文写道,“中国媒体歪曲信息,威胁越南人民”。《西贡解放报》撰文写道,“中国的宣传歪曲事实真相,恐吓越南人民”。带有明显敌对的感情色彩,不够客观、公正。然而,越南《人民报网》仍然采取了较为公正客观的态度。关于越南政府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争议所表达的立场,越南《人民报网》强调在‘同志加兄弟’精神基础上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理两国间历史遗留问题”。 由此可见,虽然越南媒体存在不客观的对中国的负面评价,但是积极肯定、客观公正的报道方式深刻影响越南主流媒体对中国报道的态度和立场。 二.经济方面 在越南媒体眼中,一方面中国经济腾飞对越南有示范作用、中国经济对越南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对中国产品的质量又有负面评价。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越南英语新闻网站“越南网”28日报道称,目前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中国商品因“质量差”,逐渐开始遭到当地消费者的抵制,在当今越南民众的脑海中,中国商品就是“低质量、不安全商品”的“代名词”。报道称,越南消费者对中国商品的抵制显示出单靠低价格不会赢得人心。一名河内市民29日对《环球时报》表示,越南人一开始使用的摩托车大都产自中国,后来发现中国摩托车不及日本的耐用,且经常出故障,日产摩托车随后占据主流。

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

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 导读:本文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20世纪的世界历史变奏曲中,社会主义是贯彻始终的主题之一。“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曲折前进,构成了20世纪历史画卷的主页。”(注:李铁映《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坚持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载于李慎明主编《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一方面,20世纪见证了社会主义的凯歌高奏和辉煌成就。社会主义运动从理论到实践、从一国到多国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世界面貌,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时代特征、世界格局无不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另一方面,20世纪也见证了社会主义的波澜起伏和严重挫折。人类历史进程的曲折迂回,不同时代的主题变换以及世界格局的新旧交替改变着社会主义运动的条件、形态以及战略策略,影响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始料不及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了低谷和困境。但社会主义始终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前景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存在着,中国、越南等一些国家仍然高举着社会主义旗帜,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世界各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力量和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反思和总结以往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探索世界社会主义的复兴之路。本文以越南为个案,以时代特征与越南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尝试分析越南共产党人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

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把握当今世界的时代特征,探讨和解决新世纪社会主义运动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以期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 我们知道,对所处时代的科学判断和所处时代特征的准确把握,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制定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基本发展战略的基础。越南共产党也认为,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首先是每个共产党——马列主义的党都必须懂得自己正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时代,这个时代有什么特点,有什么基本矛盾,其发展方向如何,以便选择一个正确的、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前进方向。因为正如列宁所说,只有在对时代有了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制定自己的策略;只有了解了某一时代的基本特征,才能在这一基础上去考虑这个国家或那个国家的更具体的特点。”(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26卷第143页,第145页,第143页。)人们对于时代的性质和特征的理解和判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他们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时代的性质和特征的判断不合时宜甚至是错误的,那么他们的实践活动也必然会陷入谬误之中。不仅如此,任何对时代的不正确的认识都必将给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事业,给各民族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造成损失。可见越南共产党非常重视时代问题。那么,越南共产党又是怎样判断所处时代的性质和特征的呢? 越南共产党认为,时代这个概念有时被阶段、时期、纪元或文明等概念所代替,但一般地说,时代这个概念被认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志

中国游客亲历惊呼:越南美女真多可惜养不起(第1页)

中国游客亲历惊呼:越南美女真多可惜养不起(第1页) 中国游客亲历惊呼:越南美女真多可惜养不起来源:东方财富网|2015-07-23 01:45:00 导读: 越南女人追求金钱是第一位,她们想嫁国外改变她们自身的生活环境。越南女人如果感觉男人不好,她们就想逃跑出去,不管是她们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个样,不会给对方说什么活,就是让对方找不到人;对于花钱来说,挣钱之后基本上都想花完,之后再上班再挣钱,存钱的想法基本为0,这是对于中国人来说最难容忍的事。 本人在越南胡志明市附近乡下之处呆了一个月左右,所见如下:1、越南女人追求金钱是第一位,她们想嫁国外改 变她们自身的生活环境。 2、越南女人如果感觉男人不好,她们就想逃跑出去, 不管是她们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个样,不会给对方说什么活,就是让对方找不到人; 3、对于花钱来说,挣钱之后基本上都想花完,之后再 上班再挣钱,存钱的想法基本为0,这是对于中国人来说最难容忍的事;

4、越南女人对于婚姻来说,很厌终老,特别是对于贫困的人来讲,更是不可能一起生活。嫁于国外的60%以上的基本上会逃离原来的伴,又回到她们原来的国内,再继续找人。 5、南越胡志明附近的人家,不是太贫困,因这里的气候原因,有大量的水果和河流,可以打鱼为生,所以吃鱼天天有,很正常的事,自己买点青菜之类就可以了,这都非常便宜。吃的可能比国内有些地方还好,一餐饭有四到五个菜左右。 6、以目前的越南水平来说,吃饭是没有问题,但存钱基本上不可能,大城市消费很高工资相对低,1500元人民币来说,基本上是高工资,个别是例外; 7、越南女人非常听父母的话,把所有的钱都给家里,这是她们的共性,所以找越南老婆的人如果没有给她们钱,基本上都会跑路,莫明奇妙的消失; 8、越南女人生活在南方的,所生的女孩基本上都非常漂亮可爱。

越南儒学的研究

越南儒学的研究 摘要:儒家思想很早就传入越南并在越南不断发展,对越南古代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礼仪规范、民间的风俗习惯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儒家学说在越南经过损益、整合和重构,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本文主要是探讨儒学在越南的传播,特色和对越南各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越南,儒学 1.引言 儒家学说起源于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是以孔子学说为依皈,以儒家伦理为核心价值的文化体系。中越两国关系悠久,文化交流源远流长。汉文化对越南的影响极为深远。而儒家思想则早在秦汉之际就开始传入越南,对越南的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儒学在与越南文化的融合过程中,经过整合和重构,融入了许多本土文化因素,已不再是原来的中国儒家文化。 2.儒学在越南的传播 2.1儒学在越南传播的原因 儒学之所以能在越南得以传播,或者说越南之所以能接受儒学,既有地理和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从地理原因来看,中越山水相连,唇齿相依,儒学传播到越南具有地缘上的优势。越南位于中国的南方,与中国的广西、云南山水相连,有1 000多公里的边境线,既没有高山大漠的阻挡,又没有大江大河的隔绝,跨境而居,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非常适宜文化交流和传播。 从历史原因来看,中越人缘相亲,同根共祖。越南古代典籍认为:越南民族的始祖是“神农”的后代。越南人把“鸿庞氏”作为自己的始祖,鸿庞氏被封为“泾阳王”,而泾阳王是炎帝神农氏三世孙帝明的后代。后来,“泾阳王娶洞庭君女,

曰‘神龙’,生雒龙君。雒龙君娶帝来女,曰‘妪姬’,生百男,是为百粤之祖。……封其长为雄王,嗣君位,建国号为文郎国。”从这些历史传说和记载看,越南人民和中国人民有着共同的祖先。胡志明主席在1945年9月2日发表的《致华侨兄弟书》中也指出:“中越原是一家人。我们中越两民族,数千年来,血统相通,文化共同,在历史上素称兄弟之邦。”种族的相同,使越南人对中华文化(其中包括儒学)有着一种先天的亲和性,比较容易接受。 从文化原因来看,越南长期使用中国的文字,是汉语文化圈的重要成员。秦汉时期,越南还没有自己的文字。在赵佗的南越国时期,汉字开始传入越南,以后,越南就开始使用汉字。这种语言文字的相同和相通,使儒学可以不必通过翻译就可以直接为越南人民所了解和接受。 从社会原因来看,儒学在越南的广泛传播适应了越南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加速封建化进程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需要。越南独立之后,开始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从思想上控制人民,越南的封建统治阶级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思想体系作为自己的统治思想。当时的越南,实行儒、道、佛“三教合一”,然而,佛教和道教不能从根本上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只有儒家宣传的的大一统思想和等级尊卑、纲常名教、礼义教化最适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从李朝开始,封建统治阶级改变“崇佛抑儒”的政策,逐渐重视儒学。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行是儒学在越南得以广泛传播的社会原因。 2.2儒学在越南的传播概述 儒学传入越南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至于具体于何时传入越南今已不可确考。学界认为儒学是在越南成为中国封建王朝的郡县时从中国传入越南的。儒学在越南的传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从秦汉时期到公元10世纪前,由于中国封建王朝直接在越南推行“车同轨,书同文,行同轮”政策,儒学逐渐深入越南。 这一时期,儒学传播的主要途径有四种。 第一,任职交趾、九真、日南三郡的封建官吏大力推广儒学。汉朝派去的官吏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交趾、九真的两位太守锡光和任延任职期间,

陈荆和教授越南史研究述评

海洋史研究(第十三辑) 2019年4月第258-290页 陈荆和教授越南史研究述评 叶少飞* -汉学:陈荆和投入越南史研究的国际学术背景 19世纪后期,中国对越南的认识和研究已经落后于世界。在王锡祺(1855^1913)编辑的《小方壶斋舆地丛钞》辑录的越南典籍之中,外国人著作已有相当的比例,而中国人所著则多仍旧章,且并未使用新的研究方法。①与此同时,法国学者开始以近代科学方法研究越南。1878年,吕罗(Luro Eliacin,1837-1877)研究越南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安南国志》(Le *作者叶少飞系红河学院副教授、越南汉喃研究院博士生。 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越南古代史学研究”(15CSS004)的阶段性成果。文中涉及的多位前辈学者,因各国及不同时代尊称有所差异,为行文计,除在标题和末尾称“陈荆和教授”之外,诸位学者皆只称姓名。 陈荆和教授著作遗珠散落,笔者多年搜集仍较有限。本文能够写作完成,首先应特别感谢黄胤嘉先生慨赠收藏的大量陈荆和教授著作和相关资料,许怡龄、韩周敬、魏超、宗亮、成思佳亦提供了相关学术文献,并对初稿提出意见。汤文博、王志强、王嘉审读后,提出了诚挚的建议。笔者在此向诸位学者谨致谢忱! 另外,法国远东学院设于越南河内,主要负责中国南部和越南、老挝、柬埔寨学术研究,均是法国汉学研究的范围;日本学界则有“东洋史”,主要研究中国和周边国家历史,“越南史”亦在其中。因陈垣、傅斯年均将日本、法国的研究称为“汉学”(见下文),故本文亦将陈荆和投入越南史研究时的法国和日本越南研究称为“汉学”O ①叶少飞:《〈小方壶斋舆地丛钞〉越南史地典籍解题》,载刘中玉主编《形象史学研究》 (2015/上半年),人民出版社,2015,第196-209页。

广西人眼中真实的越南社会主义国家

广西人眼中真实的越南社会主义国家 对越南的看法,广西边境的人和广西北部的人看法是不同的,广西人和中国其他的地方人的看法是不同的,对越南要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必须广泛阅读越南文献并亲自到越南走一走。 对越南的偏见,主要源于中越70年代的一场战争,中方称之为边境冲突,事实上这场冲突一直持续到近几年,每次出差路过边境的对越反击战陵园,看着延绵着的大片白色墓碑,一种莫名的悲伤涌上心头,不远处也有一个很大的陵园,是纪念抗美援越和越南独立战争中牺牲的确中越两国烈士的,两个陵园述说着两国几十年间由兄弟反目成仇的历史。庆幸的是两国政府都在反思这段历史,越南官方媒体责怪中方历史书中对长达十年的中越战争忽略用短短的“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几句话一带而过,越南反面对这场战争的得失一直持续讨论,1984年黎笋政府下台后越南官方开始倾向于检讨中越战争,但支持的一方坚持认为战争为越南赢得了独立和尊严,反对的一方认为因为战争越南失去了最大的援助国和与中国一起开放的机会。这种讨论很象中国国内关于朝鲜战争是否值得的争辩,不同的是越南很快就从政府到民间认识到是一场不值得的战争,所以1988年迅速与中国恢复关系,而中国到现在还在争辩朝鲜战争的正确与否。 1.对越南的正确了解应该从改国经济开始,千万不要单纯认为越南是一贫困落后的国家,确切的说越南是一个贫困但发展迅速的国家,越南1988年改革开放,比中国晚了十年,但南2005年的各项指标约达到中国1998年的水平,落后大约7年左右,考滤到越南是一个战争持续了几十年的国家,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在不易,越南人口和面积和中国一个中等的省份差不多,但越南2004年外贸总额250亿美元,今年应该突破300亿美元(取自资料,不知是否有水份)这一成绩已经比中国60%的省市强,所以越南是一个进步很迅速的国家,但越南的缺点是外贸以资源出口为主,缺乏重工业和高科技,但其潜力巨大,不容忽视。 2.对越南的正确了解还该从该国的文化开始,越南号称3500年历史,但是1000以上的历史只能在中国的文献和出土文物中寻找,越南北部自从秦朝开始到唐朝一直是中国的领土,这就是越南说该国有1100年反抗外来压迫的历史,其中的1000年是反抗中国的侵略的缘由。越南真正的独立是宋朝,在一次军事失败后同意越南独立,但越南保留了中国的基本文化要素“中国的官制,科举制度,服装,节日,”在越南,超过100年以上的古代建筑都会有汉字的痕迹。 3.对越南的正确了解应该从两国边民对历史文化的认识开始,别看中国战争打得如此激烈,边民的看法和网上的说法大相径庭,有一次出差,接待的是一个办公室主任,参加过1979年战争,提起对这场战争的看法,他说:战争来得很突然,没开战前两边来往频繁,亲戚窜门是常有的事情,他家7兄弟姐妹,有3个取了越南老婆并有了孩子,因为广西男人单身多,越南因为常年战争缺乏男人,所以大量边民与越南通婚,实际上边民对战争并不是很支持的,所以边贸一开两边就热闹了起来,我们不能责怪边境烈士陵园的冷清,毕竟边民不会热衷于记忆一场与他们关系不大的战争的。 4.越南并不完全排诉中华文化,反而认为是中华文化仅存的硕果,这是我们很多中国人认识不到的,很有意思吧,越南的主体是越族,华族,壮,苗,瑶(按越南通史的说法,越族起源于北部的殴洛族(即广西壮苗瑶的祖先),与丛林土族结合成为当今的主体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招投标规则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招投标规则 (随政府1999年9月1日第88/1999/1.D——CP号决定颁布) 颁布《投标规则》是为了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选择咨询、商品采购、建设安装和选择合作伙伴实施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各项投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择咨询投标 第三章商品采购投标 第四章建设安装投标 第五章小规模招标项目投标 第六章选择实施项目合作伙伴投标 第七章国家对投标的管理 第八章检查和处理违反行为 第九章执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投标活动的目标、基础和程序 1.投标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在投标过程中体现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以选择合适的投标商,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2.在各招标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投标工作。 3.投标程序包括:投标准备、组织投标、评标、审定和审批、公布中标、商讨完善合同和签订合同。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1《投标规则》适用于在越南组织和实施的各项投标活动。 2.适用对象: a)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则》实施并规定须遵守《投标规则》的各投资项目。 b)国有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参与且法定资金、经营资金、或股份占30%以上的合资、合营或股份制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援助资金并按双方(出资方和越方)签订的条约内容实施的项目。若条约草案中有一些内容与本规则不符,负责谈谈判签约的机关则须在条约签订前报政府总理研究决定。 d)需选择投资合作伙伴来实施的项目: ——对于国内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资商欲参与同一项目时才能使用本规则; ——对于外国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资商欲参加同一项目或政府总理要求通过投标选择实施项目的投资合作伙伴时,才按本规则组织投标。 e)投资采购国家机关、团体及国有企业的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和办公设施,武装力量的普通用品和办公设施。财政部按《国家预算法》规定采购范围、采购价值和采购单位的责任和权限。

越南历史·女性主义1

从越南女性主义看越南 11级越南语1班潘卉婷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越南历史上有尊重女性的传统。在封建社会, 尊重女性的条例曾见诸法律文本,但男尊女卑又是越南社会几百年内的主流价值观。女性作家段氏点、胡春香作品的题材深度、表现力度都可以与同时代的男性作家的创作分庭抗礼。她们有维护女权的意识, 肯定女性的才华能力, 有女性主义的超前思想。战争中的越南妇女发挥了重要作用, 继而在各行业作出贡献。现在越南妇女走向了独立, 社会地位在上升。 关键词: 女性主义; 越南妇女地位; 传统观念 一、段氏点、胡春香作品中的女性主义 世纪初, 越南女性作家段氏点曾将邓陈琨的汉文长诗《征妇吟曲》译笔洗练传神,为越南广大人民所喜爱。还写有汉文作品《传奇新谱》。她塑造的女性形象才华横溢、刚毅顽强。她的作品关注女性的命运, 充满对封建礼教男尊女卑思想的反叛。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越南女诗人胡春香生活于儒家社会中的女性,胡春香的诗作有着明显的女性意识和叛逆精神。在当时,越南女性地位比前代低落,三从四德和七出之条等父权社会对女性的要求紧紧束缚着当时的越南女性,胡春香因此对男性的绝对权威产生了疑问。她塑造的女性形象除了反叛外,还有建设性的自我定位,并赞美她们不同于传统温和、顺从、擅操家务的优点,如阅世与才华这些传统上属于男性的优点,经常是胡春香诗作中赞美的女性所具备的特质。她作品中的女性生命意识由两方面所构成:远大志向为生命的价值,珍视生活为生命的内涵。她以诗篇对男性权威作出指控,在当时的越南社会可谓十分震撼。.不同于传统文学创作中的性别盲视, 对女性文学的漠视。这两位杰出的越南女性作家无论是题材深度、表现力度还是思想深度都可以与同时代的男性作家的创作分庭抗礼。她们的作品中, 可以看出当时越南女权意识集中在两个方面: ( 1) 批判了封建礼教, 父权思想对妇女的迫害; ( 2) 颂扬了女性的聪明才智, 揭露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残害。 不同于中国明清文学, 构想妇女当权的女儿国, 设想一个压迫男人的社会。与西方当代激进女性主义者创作的《吞食男人》的小说更有极大的不同。美国女权主义评论家伊莱恩·肖瓦尔特曾经将女性作家的创作分成三个阶段:女人气阶段。这是一较长期的模仿主流传统的阶段,女权主义阶段。这是一个反对主流标准和价值, 倡导少数派的权利、价值和自主权的时期。女性.阶段。这是一个自我发现, 一个摆脱了对对立面的依赖而把目光投向内心、寻找统一性的过程。对于女性阶段的创作, 肖瓦尔特持赞扬态度, 因为它兼具了女人气和女权主义两个阶段的特征,既像女人气作家那样涉及艺术与爱、自我实现与责任之间的冲突, 又像女权主义者那样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自己同其他女性之间的联系, 忽视禁区,运用传统意识属于男性的语汇。正如Virginia Woolf所说, 保持自我比守住女性创标准更重要。虽然两位越南女作家没有完全真正意义上达到了肖瓦尔特所推崇的女性创作这一境界,但她们维护女权的意识, 肯定女性的才华能力,这样超前思想对当时越南社会的冲击震撼。过分颂扬妇女的天性美容易使创作受到性别局限, 无形中对父权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更多的女权主义作家有意淡化性别差异, 以期为追求男女平等做好心理铺垫, 但是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而胡春香没有只停留在颂扬的层面, 带着性别意识去看事物, 并有意识地以女人的身份来说话,是越南文学史上最早自觉进行性别化创作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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