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照,并总结出修订的要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旧公司法中,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此外,新公司法还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公司类型,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个股东或者发起人,而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体经营者转型为公司经营者,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创新创业。 再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新公司法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公开征集转让等方式进行,增加了股权转让的灵活

性。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为 企业的重组和扩张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 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和保护。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修订的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主要包括公司类 型的调整、公司设立条件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调整。这些修改的目的是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创新创业和健康发展。相信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的公司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的持续发 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2023年新的公司法全文内容新旧对比

新公司法在2023年即将生效,对比旧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以下将对新旧公司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新公司法的特点和变化。 一、公司设立 旧公司法: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资本最低为 50 万元人民币,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公司设立仍需至少两名股东,但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取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注册资本额。公司设立的相关程序和材料要求也有所简化,便于创业者更便捷地开展业务。 二、公司治理 旧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职权分配等方面有详细规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定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治理结构和职权分配,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灵活性。 三、股东权益 旧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和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部分股东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小股东的保护,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确保股东权

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公司合并和分立 旧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较为繁琐,限制了公司的 重组和战略调整。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限制,简化了程序和 要求,鼓励企业进行更加灵活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公司财务 旧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的监管较为严格,有一定的刚性规定。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财务监管方面更多地注重自律和市场化, 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运作,促进公司财务的合理稳健发展。 六、公司关联交易 旧公司法:对公司关联交易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管要求,以防止利益输 送和内幕交易。 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强化了信 息披露和公开透明要求,防范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行为,维护了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 新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重组、公司财务和关联交易等方面都有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新公司法的

新旧公司法修正对比

深度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

Question:《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有哪些改革?与旧《公司法》有何区别?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序号改革方面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影 响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第二十三条设立 1. 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 列条件:下列条件:举措。 (一)股东符合法定(一)股东符合法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 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 所。(五)有公司住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第二十六条有限责第二十六条有限责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 1 将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 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2.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从其规定。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 足。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 从其规定。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第五十九条一人有第五十八条一个自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性作用。 2 放宽注册资本 登记条件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 3.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司。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巨大推力。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 公司法是一个国家对于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促进经济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可能会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本文将以美国为例,比较新旧公司法的异同点,并探讨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旧公司法。旧公司法主要以“Ultra Vires”(超越权限)原则为基础,即公司只能从事其章程规定 的活动。此外,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对于公司的监管也不够严格。这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如公司内部腐败、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等。在2002年的 恩罗法案通过之前,公司治理和透明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而新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 利(Sarbanes-Oxley)法案中。该法案对公司的监管标准进行 了全面升级,旨在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法案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加对公司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此外,该法案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新公司法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治理水平,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 新旧公司法在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首先是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必须

设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对内幕交易和治理不端行为的打击,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对财务报告和审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审计师也要更加谨慎、慎重地履行职责,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新公司法的出台,提升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财务舞弊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最后,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高管和会计师必须对其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错误或舞弊行为负责。如果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制裁。这有效地提高了高管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降低了公司违法行为的风险。 总结来说,新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审计、高管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新公司法的出台,加强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提升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为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更好的保护和机遇。当然,新公司法也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和挑战,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合规性,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是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进步,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继续完善你所写的内容,以满足1500字的要求: 除了上文所提及的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审计、高管责任等方面的差异外,新旧公司法在其他方面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新旧公司法修改对照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 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去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

公司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与解读

公司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与解 读 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实施,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和 影响。 一、公司类型的调整 1.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取消 根据公司法修订案,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强制规定。 在旧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而修订案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确定注册资本。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为了鼓 励创业和市场活力。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放宽 修订案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的限制,允许 一个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举措将进一步简化企业设立流程,方便个人创业者注册公司。 3.股份公司设立和退出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修订案放宽了股份公司的设立和退出门槛。修订案规定,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亿元下调为50万元;股份公 司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从15%下调为5%。此外,修订案还取消了原有

的不得集聚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限制,进一步鼓励企业股份 制改革。 二、企业治理的完善 1.独立董事的角色强化 修订案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并增加了独立董事在公司决 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提高了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此举 旨在加强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有效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 2.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规范 新公司法修订案对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修订案要 求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进行公告,并明确了股东提议和表决的程序。 这一规定将保障股东权益,增加股东对企业决策的参与度。 三、信息披露的提升 1.信息披露要求的透明度增加 修订案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要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与股东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这意味着 公司在经营和财务等方面更加透明,投资者和股东能够更好地了解企 业状况和风险。 2.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加强

新旧公司法对比及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及解读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现为大家整理了修旧公司法对比情况,以及进行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一、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公司法修订草案经历了多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法修订的方向和内容,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进行对照简评。 1.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动机 公司法是一部关键的经济法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主要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国际经济合作等密切相关。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 在第一次审议稿中,主要对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对公司类型的设立进行了灵活化处理,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增加了公司章程的弹性空间等。

3.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在第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监事会等方面的规定。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了 进一步优化,加强了公司成员的权利保护。 4.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第三次审议稿主要是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股东会议、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强调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提升了公司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5. 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公司成员的权益,强化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法,可以有 效提升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稳定 增长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公司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通过对照比较不同审议稿之间的差异和变化,我们可以更加 深入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方向和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更为 稳妥的法律保障。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公司法能够更加完善 和先进,为建设法治我国作出更大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和社会变革,公司法的修订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趋势。通过对公司法修 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的对照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在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内容导航: 新《公司法》解读:设立公司无需再实缴注册资本 1、要交注册资本金,不过不是必须缴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是不需要实缴的,只需要 办理认缴就可以。但是,公司成立后实际未缴纳足额会承担法律责任。 2、自2023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我国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实缴注册 资本,且不再规定注册资本下限。 3、公司注册资金不需要实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 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4、注册资金一般不需要实缴。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现在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 6、目前在我国,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注册资本实缴另有 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 新公司法2023实施细则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各种公司的规格模式,从 而限制、取消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确立合同的行为准则。公司法把公

司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规定了公司的财产制度和经营活动原则;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新规定二:取消最低注册公司资本限额的限制。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 公司法2023修订了哪些内容? 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

公司法修订解读

公司法修订解读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解读 主讲老师陈志武 第一节新旧法律内容对比详解 一、公司法修订背景介绍 (一)改革政策直接推动《公司法》的修订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非必要。这样做不但顺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会议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的这一会议确立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1984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在新旧《公司法》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差异。下面我将逐条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变化。 1.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并对公司的设立、注册、变更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4. 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责任和社会责 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纳税义务等,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 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和 清算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保护债权人和利 益相关方的权益,加强了对公司重组和清算过程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组 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公 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 任的履行。

新旧公司法内容对比解读

新旧公司法容对比解读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doc 11页)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doc 11页)

新旧公司法对比 1.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旧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新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修改理由:现行旧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 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 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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