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

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一)、许可证年审范围、期限与原则

1、凡经2007年度审核、缴足普通渔业资源费并在省厅渔政处微机档案存档的渔船,均可参加2008年度许可证审核,并应缴足2008年度普通渔业资源费。

2、持有养殖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渔业船舶同时参加2008年度审核。

3、为了保证年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严禁代理其他单位或部门收取任何形式的税费。严格执行省海洋

与渔业厅规定的审核内容、期限及收费标准。

4、凡违规受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渔船(含涉韩、涉日水域违规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二)、许可证年审程序和内容

由县级渔政机构通知渔民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参加年审交费,并核对四证的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功率凭证、主作业类型、建成日期、所有人(持证人)姓名及其它数据是否一致;对照捕捞许可证审核渔船,核对渔船与“四证”是否相符,相符的,予以年审收费。属中型渔船的,填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和《年度审验登记》;属小型渔船的,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午审登记》,并在相应栏目加盖印章。

(三)、年审方式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资源费属省征收费用,许可证由省负责审核。为了方便广大渔民年审、缴费,省厅委托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审、代收。

(四)、年审有关政策

1、凡年审期间因渔船所有人变更、作业方式变更需重

新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者,由省厅统一印制《代理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两个月)予以替代。待领取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将《代理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2、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凡参加2007年年审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都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3、2007年脱审渔船,一律作注销处理。由县级渔政机构在年审结束后,填写2008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脱审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经市渔政机构汇总,上交省渔政机构,由省渔政机构将该批渔船从微机档案中删除,交不上捕捞许可证(含功率凭证)者,由省厅下文予以注销。

4、严禁渔船跨行政区域办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凡跨行政区域办证者,其所办证件一律无效,一经查实,即由省厅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5、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规定数额贴附功率凭证,并加盖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捕捞许可专用章(骑缝章)。

6、本实施意见未作规定者,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证书办理程序》(试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捕捞许可证年审、渔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将同时进行,沿海各镇(区)应以村为单位,携带《渔业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小型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证书证件参加审验。

(二)、普通资源费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6]259号文件执行。

(三)、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自2007年3月2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附件:

1、2008年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普通渔业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分类表。

2、渔业船舶安全航行、消防、救生、号灯、号型等设备的最低配额和职务船员的配备表。

CCS船用产品检验送审资料要求 (1)

船用产品审图认可资料送审基本要求 1.目的 为了使广大的船用产品厂对CCS关于船用产品认可、审图和检验的资料准备相关要求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编写如下要求,旨在帮助船用产品厂提高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质量,缩短审图和认可周期,并提高改善自身船用产品质量的控制管理,确保上船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检验类别主要分为: ●审图 ●认可:—工厂认可 —型式认可(模式A,模式B) —设计认可 ●产品检验 (基于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审图、型式认可(模式B)、工厂认可作简要介绍) 2.1审图 2.1.1 审图申请书 填写时应注意:产品名称应规范化,与CCS产品发证系统(PSMIS)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型号、规格认真填写;设计制造依据(标准)应正确写明: ●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注意事项: a)了解CCS规范(钢规、材规)、指南、公约、标准的要求非常重要,是衡 量产品厂技术力量是否足够和强大的标志,直接关系到审图质量和时间快

慢; b)产品厂必须认真准备符合CCS要求的文件并高度重视审图工作,确保与 CCS审图验船师的及时联系和沟通。 ◢图纸/技术文件: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图纸/技术文件(企业标准/验收技术条件): ●图纸:国家对图纸设绘有规定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图号、设绘/审核/会签/批准的人员签名、厂名、页次、技术要求等等 其中的“技术要求”应覆盖:(应与申请书中的依据标准一致) a)CCS规范(含指南、通函)应写明规范名称、版本和篇、章; b)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应写明名称、版本和篇、章/条; c)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具体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企业标准:GB/T1.1-2009格式上的要求,技术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标准 ●验收技术条件:按照工厂受控文件编写,技术要求上应覆盖到上述依据 标准 ◢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规范、完整、准确、编/审/批手续完备,应符合工厂作业文件的编写和受控要求 2.2 型式认可、工厂认可 ,2,3的规定 2.2.2 认可检验流程 主要有三大步骤: ●资料审查(认可申请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 由品质管理部在公司范围内负责对此制度的监督及执行。 2、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控制程序、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 识的用途和定义以及对不良品德管理制度。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控制程序 1、品质管理不的基本职责: a/ 负责对原材料、外协件(外协加工件、外协毛坯件)、毛坯、半成品、制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b/ 执行不良品不流出之原则,保证出货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技术要求。c/ 负责各种量、检具、仪器的校正及管理。 d/ 负责客户之抱怨、不良反馈等情况的分析处理。 e/ 负责统计技术只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的整理。 f/ 负责员工对产品品质的教育规划与培训。 g/ 制定各类产品检验标准。 h/ 对各类进料制程的品质保证、检验执行以及理化分析记录。 2、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 品图纸,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检验,作出正确判断,做好不良品的管理工作。 3、检验工作应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制程检验,严格完 工检验,机加操作人员须做到“三字”。(即:看、做、量;a/上机之前

先看一下代加工件有无不良;b/确认后再上机;c/下机后测量一下是否符合要求。)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并须建立质量记录存档。 4、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宣传员、质量分析员) 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规操作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该部门负责人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5、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合格半成品、成品,考核检验工作的质量。 6、做好计量理化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维护。 7、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a/ 各环节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字后随《产品QC工程表》流入下道工序,不良品应开具《不良品通知单》交品管部办理手续处理。检验员在检验前,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b/ 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操作者“自检”。 (1)、首检:凡设计变更、量产、试做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有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后,检验员在《产品QC工程表》及《检验日报表》上签字并加盖产品专属章,以此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产品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2小时/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的产品负责。原则上,批量产品实行抽检,比率不少于10%,

产品外观检验标准范本

产品外观检验标准(通用) 1、目的: 确定通用成品外观标准,为公司品质控制提供标准的依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司外观检验的标准判定,另有客户特殊规定除外。 3、职责权限: 3.1品质部:负责本检验标准的制定与审核,产品的鉴定、检验之执行; 3.2工程部:负责品质问题的分析和改善活动的推行; 3.3生产部:负责产品的制造、过程检验和过程品质记录。 4、定义: 4.1异色点:产品表面出现的颜色异于周围的点。 4.2缩水:部分区域由于熔体压力不够,在该区域截面形成的凹坑。 4.3批锋:由于工艺或模具原因,在边缘分型面处所产生的废边。 4.3污点:表面形成的可擦除赃污。 4.4无感划伤:用指甲刮过划伤处,无段落感。 4.5有感划伤:用指甲刮过划伤处,有段落感。 4.6脏污:因模具、包装或操作等问题造成,分可擦出及不可擦出。 4.7气泡:因工艺原因内部出现的可见的空气泡。 5、工作程序 5.1目视检查的外观条件及位置: 检验条件:距离30cm~45cm,时间 5 S,光源检验照明度20-40W 位置:产品与平面呈45°,上下左右转动动在15°之内。 检验时间:一般在5-10秒以内。条件:不得在反光下检验表面。 5.2 外观区域划分 5.2.1 A区:正常目视第一眼可见面(样品的正面) 5.2.2B区:正常目视第一眼不可见面(左右两侧面,底面,背面,顶面) 5.2.3C区:产品内部,正常目视不可见面 5.3 成品外观检验项目:

6、对一些典型缺陷的描述 ●色点:肉眼观察难以区分长与宽的形状,测量时以其最大直径为其尺寸。 ●颗粒:在喷漆件表面上附着的细小颗粒。 ●阴影:在喷漆件或塑料件表面出现的颜色较周围暗的区域。 ●桔纹:在喷漆件或电镀件表面出现大面积细小的像桔子皮形状的起伏不平。 ●透底:在喷漆件表面出现局部的油漆层过薄而露出基体颜色的现象。 ●鱼眼:由于溶剂挥发速度不适而造成在喷漆件表面有凹陷或小坑。 ●多喷:超出图纸上规定的喷涂区域。 ●剥落:产品表面上出现涂层或镀层脱落的现象。 ●毛絮:油漆内本身带有的,或油漆未干燥时落在油漆表面而形成的纤维状毛絮。 ●色差:产品表面呈现出与标准样品(客户承认样品)的颜色的差异,称为色差。 ●光泽不良:产品表面呈现出与标准样品(客户承认样品)光泽不一致的情况。 ●手印:在产品表面或零件光亮面出现的手指印痕。 ●异色点:在产品表面出现的颜色异于周围的点。 ●多胶点:因模具方面的损伤而造成局部细小的塑胶凸起。 ●缩水:当塑料熔体通过一个较薄的截面后,其压力损失很大,很难继续保持很高的压力 来填充在较厚截面而形成的凹坑。 ●亮斑:对于非光面的塑料件,由于壁厚不均匀,在壁厚突变处产生的局部发亮现象。 ●硬划痕:由于硬物摩擦而造成产品表面有深度的划痕。 ●细划痕:没有深度的划痕。 ●飞边:由于注塑参数或模具的原因,造成在塑料件的边缘或分型面处所产生的塑料废边。 ●熔接线:塑料熔体在型腔中流动时,遇到阻碍物(型芯等物体)时,熔体在绕过阻碍物 后不能很好的融合,于是在塑料件的表面形成一条明显的线,叫做熔接线。 ●翘曲:塑料件因内应力而造成的平面变形。 ●顶白/顶凸:由于塑料件的包紧力大,顶杆区域受到强大的顶出力所产生的白印或凸起。 ●填充不足:因注射压力不足或模腔内排气不良等,使融熔树脂无法到达模腔内的某一角 落而造成的射料不足现象。 ●银条:在塑料件表面沿树脂流动方向所呈现出的银白色条纹。 ●流纹:产品表面以浇口为中心而呈现出的年轮状条纹。 ●烧焦:在塑料件表面出现的局部的塑料焦化发黑。 ●边拖花:因注射压力过大或型腔不平滑,脱模时所造成边缘的擦伤。 ●破裂:因内应力或机械损伤而造成产品的裂纹或细小开裂。 ●龟裂:橡胶件由于环境老化而造成在产品表面上有裂纹。 ●浇口:塑料成型件的浇注系统的末端部分。 ●搭桥:在导电胶转角位置,出现上面胶是连接着,但下面胶没有连着而出现空洞的现象。 ●补伤:对导电胶上已损坏的部位进行修补。 ●油渍:在产品表面所残留的油污。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规范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目的:规定与产品有关的采购物资(如原材料、包材、外加工品、采购物品等)进货检验的方式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外购、外协的原材料、辅助物料、包材及外加工品、表面处理、热处理件等的检验过程。 3.职责:采购人员提供到货清单及有关质量证明资料(说明书、合格证、材质报告、热处理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文件)。仓管员依据采购计划对供方来料的规格,数量等进行接收,做好待检标识,并按规定填好《产品报检单》附带有关质量证明资料进行送检。 进货检检员(IQC):根据仓管员的报检信息,对照《国家、行业标准》、《检验作业指导书》、技术图纸和相关附表进行验收作业。 4.缺陷定义: A类为致命缺陷:预计能引起产品功能丧失的或会造成安全事故的,顾客会索赔的。如:功能性能,抗拉强度不良,化学成份不达标、错装,漏装等。 B类为严重缺陷:可能严重影响产品功能或引起产品局部功能失效。如:特殊特性,主要尺寸不良等。 C类轻微缺陷:符合产品标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但不符合产品特性内控标准,影响产品外观或整体观赏。如:外观不良、产品标识不良、包装不良等。 5. 操作流程:

6.进货检验不合格处理流程:

7.验收原则:进货检验员接仓管员的《产品报检单》应对待检物料及时进行检验。(1)正常情况,接报检通知后1小时至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检验。(除相关试验有时间规定以外) (2)紧急情况,进货到货后质量部应首先安排急需物料的检验。 (3)异常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应完成验证工作。(除相关试验有时间规定以外) (4)特殊情况下,如:晚班无检验员或检验条件不具备等,可由生产部以《紧急放行申请单》提出,经上报批准后先上线试用,试用不合格退回仓库,通知质量部按不良品处理。 8.外协配件原材料检验和试验: (1)对原材料的性能试验按《检验作业指导书》、《国家、行业标准》,且要求原材料供方在每批交货中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及材质证明书,检验员对照产品原材料的标准核查各项实测结果及有效性。对金属配件每年至少两次对原材料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进行抽查(公司不能检测时可委外),试棒至少3根,按AC=0接收准则。 (2)对配件的毛坯件抽样按GB/T-2828.II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见附表。 (3)对外购、外协加工件的相关尺寸检测按《检验作业指导书》、技术图纸执行,抽样标准GB/T-2828.II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见附表。 (4)表面热处理工序的测试抽样判定:按附表1中接收执行。 (5)抽检的结果记录按5.3执行。 9.相关文件: 《国家、行业标准》《检验作业指导书》《控制计划》《设备操作规程》 《生产作业指导书》《产品质量检验规范》《包装规范》《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0.相关表单: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库存产品检验规范

库存产品检验规范

修订履历

一、目的: 有效控制库存产品的质量,以防止因库存时间过长发生外观或超过保存年限对产品造成的诸多不良因素,而影响生产或出货产品的品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仓库所有灯具类及模组类所有成品。 三、定义: 库存产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以作为商品直接对外出售的产品或外部购入直接出售的产品。 四、权责: 仓库:提供入库产品的制令号、型号、规格、数量、入库日期、存放地点等。 品保部:负责对库存产品的检验 制造部:负责对不合格库存品的重工。 五、抽样标准: 汽车产品:依据C=0抽样,判定标准为AQL=1; 非汽车产品:依据MIL-STD-105E正常单次抽样,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进行,CR(致命缺陷):AQL=0; MA(主要缺陷):AQL=; MI(次要缺陷):AQL= 六、检验内容: 检验项目:

检验流程图: 流程图 责任单位 仓库 仓库/品保部 品保部 品保部/仓库/制造部 七、检验方法: OK

仓库人员将待检验产品之库存盘点表送至OQC,等待OQC进行库存产品检验。 品保部依据库存盘点表对库存品进行抽检,并将检验之结果记录于库存品检验报告中。 OQC依据检验结果判定产品合格允收或不合格。若判定产品合格则填写定期库存检验标签,将定期库存检验标签贴于产品外箱上;若判定产品不合格,检验人员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标识,生管负责安排对不合格品重工。 八、注意事项: 若在检验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检验人员必须将检验的结果如实认真清楚地填入相关的表单中。 请注意汽车产品与一般产品抽样允收水准的差异。 如检验规范中设定的规格与零件承认书或对应产品检验规范相冲突时,请依零件承认书为准。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第一篇总则 1.1 法令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 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 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8)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法定检验。 9)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10)中国水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水域。 11)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研船、实习船及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12)非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内作业、航行的渔业船舶。 13)休闲渔船:系指在休渔期或捕捞淡季从事观光、垂钓的渔业船舶及类似用途的船舶。 14)国际航行:系指由一国港口驶向另一国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15)新船: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或有关篇章所涉及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渔业船舶。 16)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7)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8)船用产品:系指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备和材料。 .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CaiNi accessories 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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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妮 饰 品 厂
产品品质检验标准
一、目的: 产品及产品用料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过程的判定标准和判定等级,使产品出货的品质满足顾 确保本工厂产品和产品用料品质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采妮工厂所有生产的产品及产品用料的品质检验。 三、权责: 1、品质部:检验标准及检验样本的制定,产品检验及判定、放行。 2、生产车间、物控部:所有产品及产品用料报检和产品品质异常的处理。 3、总经理:特采出货及特采用料的核准。 四、定义 1、首饰类: A、项链/手链/腰链 F、发夹 G、手表带 B、耳环 H、领夹 C、胸针 D、介子 E、手镯 J、皮带扣
规范工厂
客需求,
I、袖口钮/鞋扣钮
K、其他配件类(服装、皮包、眼镜等等) 2、产品用料: A、铝质料类 F、钛金属 B、铜料类 G、皮革类 C、铅锡合金 H、不锈钢类 D、锌合金 E、铁质料类 J、包装用料类
I、水晶胶类
K、硅料类(玻璃珠、玻璃石、宝石、珍珠、玛瑙) 3、客户品质等级分类及说明: 1)客户品质等级分类: 品质部根据客户订单注明的: “AAA”、“AA”、“A”三个等级分别对客户品质标准进 行分类 。 2)客户品质等级说明: A、 “AAA”: 品质标准要求比较严格,偏高于正常标准和行业标准。 B、 “AA”: 品质标准要求通用国际化标准和行业标准吻合。 C、 “A”: 品质要求为一般市场通用品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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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产品验收标准

仓库产品验收标准 为加强仓库产品质量,规范仓库物质和成品的流通和保管,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特指定本制度。 一、外加工产品 1、仓库接到收货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的地点(采购部)对外来货物的情况进行检查, 依据货物的实际情况,选择验收地点。 2、验收地点的区分,对于数量小,重量轻,搬运方便的物品,直接在采购部进行验收, 外来送货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对于体积大且搬运不方便的物品,外加工车辆将货物 送至一楼仓库后,车辆必须马上离开。仓库人员有义务监督和提醒,若仓库人员随 意让外来送货车辆进入厂区,或者纵容送货车辆卸货后依旧在厂区停留,违者每次 罚款50元。 3、对外加工的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前,首先应根据原样板对该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 主要包括产品的尺寸,颜色,外观,阻燃性,并做好登记,并针对相关问题及时汇 报和反馈。 4、注塑类产品,首先要测试产品的阻燃性,对于阻燃不达标的产品,要及时请示上级 领导,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简易测试合格的产品,要认真检查产品的尺寸是 否一致,加工产品的材料是否有杂质,是否有毛刺,外观是否有磨花,对于有杂质 或外观有磨花但是不影响销售和装配的可以酌情收货,但是要明确告诉加工厂商, 下次加工时必须用新料,并且保证外观的完整,否则对类似产品,拒绝收货。对于 有毛刺的产品,根据修整产品的实际工作量或者发货的急缓程度做出相应的修复方 案,对于不合格的产品,仓库人员擅自收货导致公司财产蒙受损失,照价赔偿,必 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填写质量检验合格单,并入库。 5、布匹,皮质的产品,首先要检测其阻燃性,然后检查颜色是否一致,色差是否在许 可范围,产品的针脚是否均匀细致,产品是否开线,线头是否清理干净。对于检验 合格的产品,及时填写质量检验验收合格单,并入库。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填写质 量不合格分析单,将不合格的问题全部列出来,明确告诉生产厂家在修复返工时要 注意的问题。 6、对于金属类的产品,尤其是技术含量较高价值较大的产品,一定要严格按照原样件 的尺寸进行测量,不可马虎,不可主观凭借肉眼判断,其次检查产品的材质是否符 合我们的需要,不能以次充好。再次要检查产品的表面是否有磨花的痕迹,是否影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广东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行为,保证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分布应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鼓励现有渔船修造企业进行技术、资源、设备的整合,走合并发展的道路,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各级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引导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控制新增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数量。 第三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职能 第四条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玻璃钢质建造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及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非钢质类船厂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大队协助支队负责辖区内钢质修理类船厂和木质类船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支队安排。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行渔业船舶建(改)造开工审核制度。建(改)造开工前要严格审查各种文件和技术资料,对渔业船舶建(改)造批准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书面形式交相关部门验审确认。开工批准函由省总队统一制定(见附件4)并下发,开工批准函的签发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由相应的机构执行,所有≥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须报省总队备案,<24米的钢质、玻璃钢质渔业船舶和木质类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报支队备案。 第七条实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船厂申报制度,各支队要指导船厂建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员制度和渔业船舶建(改)造、修理台账。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教学力量和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渔业船舶制造维修技术培训指导,实行特殊技术工种、船厂质检员登记备案制度,船厂质检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培训指导及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无损探伤、测厚检测人员、钢质、玻璃钢质船厂质检员由支队负责管理;木质船

成品检验规范

慈溪鸿运电器有限公司 1、目的: 确保检验不合格的成品或未经检验的成品不移转入仓和交付。 2、范围: 适用于最终成品检验作业。 3、职责: 3.1 生产计划部负责成品装配作业;每个栈板悬挂标示卡;合格成品入库和不合格成品返工。 3.2 品管部负责装配后最终成品检验,检验状态标示和不合格成品返工重验。 4、内容: 4.1 生产计划部各车间根据生产计划安排,依作业指导书进行成品装配作业。 4.2 各制造课包装员对装配完形成栈板的成品进行包装堆放,分别填写标示卡,并统一拉至待检区暂放。 4.3 FQC对抽取的样本,依《成品检验规范》或客户检查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实施检验,并将数据记录于“成品检验记录表”中。 4.4 FQC对样本检验完毕后,判定分三种情形:①如果未发现不良则于标示卡上盖合格章;②如果发现不可有(CRI)的不良则在标示卡上作不合格标示并追溯至该时间段的产品批量返工;③如果发现严重(MAJ)或轻微(MIN)的不良则再加抽20PCS 作针对性的检查,再发现有不良品则在标示卡上作不合格标示并追溯至该时间段的产品批量返工,如果未发现不良则于标示卡上盖合格章。 4.5 FQC对样本检验完毕后,依《抽样检验作业规程》对检验结果作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检验合格的成品FQC在标示卡上盖合格章;检验不合格的成品FQC在标示卡上作不合格标示。 4.6 FQC检验合格的成品,课运送员要及时作入库处理。 4.7 FQC开出“成品异常反馈单”通知相关单位改善并作100%返工/返修处理,返工完毕必须返工重验,返工重验依4.4;4.5作业, 合格入库,不合格按4.8作业。 4.8 FQC针对连续或重复发生不合格的同一批量,则必须发出“纠正措施记录表”汇同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2014-8-3 11:05:27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秦开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几年来,我站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区农村工作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热情服务渔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多年来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任务。一、业务核定情况我区现有海洋渔业捕捞船舶83艘,其中15米以下木质渔业船舶79艘,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4艘。根据省船检局检验业务划分,属于我站检验的营运船舶为79艘,4艘为省局检验。二、以确保安全为目标,努力提高检验质量为确保渔三、安全生产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介,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发放《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手册》160余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小常识》200余册、农业安全知识宣传单200余份、《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13套,多次召集渔民代表,介绍和讲解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渔民代表之间也互相交流船舶设备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并协助我们向全体渔民进行宣讲,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四、机构内部建设管理情况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秦开检验站的前身是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山开检验站。2000年,根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两区合并,统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09年,按照秦皇岛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并经开发区编委的批准,设立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秦开检验站,其业务范围、人员、办公地点、管辖区域不变。我站现有初级验船师资格6人,其中2人为助理验船师,4人为验船员,4名验船员在今年刚刚取得验船师资格。为尽快提高新任验船师的业务能力,我们多次组织新老验船师共同学习、共同实践,每两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主要是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9)》、《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2009)》、《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规定》等。通过学习,大家越发感到学习业务知识的必要性,一致认识到今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文件编号:AHCJ/JZXZ008 须知文件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版本/状态:B/O.1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 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mg/L。 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生化需氧量系指表示水样存在培养一段时间,存放前后水样的溶解氧之差。BOD5系指水中可被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在温度为20±1℃温度,培养时间

产品检验规程

产品检验规程一、目的和范围1、为了验证各部分构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构件转入下一制作工序,确保不合格构件不转序、不出厂,以维护本厂质量信誉; 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和最终检验活动。二、职责1、归口管理部门:质检部 2、生产技术科负责提供各构件各工序检验所需的标准、图样、工艺文件及检验技术文件等; 3、供销科参与不合格构件的处置及与设计图纸有变更的工程的处置; 4、车间负责产品自检;质检部作自检记录并存档,妥善保管。三、内容1、检验由经过培训、考核并授权的质检人员进行; 2、质检科负责策划本厂各工序的检验活动,指定检验计划和检验规程,并按此验证质量,确保不合格构件不转序、不入库、不出厂; 3、对分承包方所制作的铁塔,按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证; 4、根据本厂实际情况确定验证方式; 5、各工序检验由质检部专人负责,做到每一工序检验无遗漏,经检不合格的构件通报技术部,能够重新

整改的,整改后进行复检,对不能整改的构件做废料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按《质量文件》的不合格品的控制规定进行处理; 6、对本厂各工序的验证不允许实施紧急放行,验证各工序构件质量时须保证验证后的质量符合规定质量要求; 7、质检人员根据检验规程要求,认真进行过程检验、巡回抽检和完工检验; 8、质检员对各生产工序所制作的首件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允许进入下一工序,以此类推; 9、工艺文件规定自检的项目由操作人员实施自检,并在《构件加工流动卡片》上签字,质检人员进行巡回抽检; 10、我厂在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不允许意外放行; 11、每个铁塔制作完成后,需有相应的最终检验合格单、质量保证文件齐备后方可入库 A:制作完工的铁塔依具检验规程和标准规定,由质检人员填写检验记录和签发产品合格证,并加盖检验印章予以确认。 B:对检验不合格的构件按“不合格品的控制”的规定,施实不合格品的措施。C:按标准规定要求,定期委托有质检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性能试验审定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1]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 一、凡出海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适航: (1)船体结构、性能及配备的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如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信号等设备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船舶证书证件齐全。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②国籍登记证书;③航行签证薄。 (4)按规定配齐合格的船员;①职务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报务员等)应持适任证书;②主推进功率150KW以上船舶的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5)燃料、给养充足。 (6)装载合理,积载适当,船名标写清楚。 二、凡新建造或新购置渔业船舶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渔船登记,取得适航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渔船投产期满一年,必须申请年度检验,满四年要申请定期检验;渔船在变更船名,改变用途或作业区域;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向渔监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所有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章搭客,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航行、生产。 四、渔业船舶必须建立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航海性能(包括:稳性、浮性、抗沉性、摇摆性、快速性及操纵性)。正确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识别各类助航标志,运用良好的船艺,保证航行、作业安全。 五、渔业船舶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值班纪律。航行、作业值班必须保持正规嘹望: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 六、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配齐、安装好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号灯、号型、声响、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船员应当熟知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并且应当经常对此类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有效。 七、渔业船舶出海航行、作业应当编队成组,积极加入近海安全救助通讯网,在航行、作业时,应加强渔船与岸、船与船之间的通讯联络,应充分认识自身的集群性特点,易给商船有效避让带来困难,遭遇商船时,应尽早采取安全避碰措施,不抢越商船船头航行,同时,还应当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果断、及时作好准备措施,防范海损事故发生。 八、渔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用有效的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的损害程度、求助要求,碰撞事故及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1J、时之内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附:渔业船舶安全设备配备定额。 一、救生设备 1.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总定额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下表的规定。 渔业船舶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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